2009年4月4日星期六

【China AIDS:3918】 近期新闻报导:“山西血农死亡事件”与“贵州镇远血站非法改制调查”

刘洪波:血农死亡事件是商谈失败还是舆论监督
2009年04月05日 09:43华商网-华商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作者:刘洪波
《大公报》报道山西翼城县农民李建军在曲沃县卖血后离奇死亡的新闻,引出宣传干部和记者互曝手机短信,宣传干部指记者敲诈,记者指宣传干部行贿。
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李建军2009年春节前一周死亡,此前曾多次在曲沃县康宝公司被抽取血浆。《大公报》称李建军为"卖血农",曲沃康宝公司称李建军为献浆,每次领取营养费145元。
仅就专业水平而言,不能不说《大公报》的报道存在很大的缺陷。李建军的死亡是否与采血浆存在直接关系,《大公报》的报道无法看出。李建军是卖血还是献血浆,《大公报》没有能够弄清。但即使按照有关规定确认李建军属于献血浆,并不能排除李建军为获得营养费而从事了"献浆"行为的可能。他在不长的时间里多次"献浆",是积极响应无偿献血的号召,还是为了获得人们认为不足以刺激卖血行为的营养费?如属前者,我们当然要赞美他的奉献精神,但万一是后者,我们就只能悲哀于生存的艰难。
另一个问题是,曲沃康宝公司是否存在采血混乱。如果李建军之死与献浆有关,康宝公司的采血秩序高度可疑,但秩序不好是曲沃公司违反规程还是规程本身存在漏洞,还需要辨别,若属前者,康宝公司应负完全责任,如属后者,主要问题应在规程不完善上面。如果李建军之死与献浆无关呢?只能说康宝公司采血是否混乱无法确定。但一般情况下,没有证据,我们不能说一家公司有什么问题。
接下来,是报道过程中的问题。从现有材料看,《大公报》记者从采写成稿到发出稿件,经过了近半个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拖延,无从得知,但我们知道这中间出现了后来引至敲诈与行贿之争的短信来回。啊,意味深长的半个月。
就当前的媒体现实,无论记者敲诈,还是宣传干部行贿,都不会让人感到难以置信,这两种情况都是有可能发生的。这与报道是否属实,没有必然联系。不实的报道可能产生敲诈与行贿,属实的报道甚至更有可能产生敲诈和行贿,有时还夹杂宣传干部作为中介人而在转送贿款中留下好处费的情况。
《大公报》记者与曲沃县宣传干部,双方都在曝光对方的短信,但双方都只选取足以坐实对方行为不端的那一部分。于是,《大公报》记者在向宣传干部敲诈:"一个版十万元,让他和站上谈","三个版";而宣传干部在向记者行贿:"小弟再叫他出一个算了,请考虑","如发了对方一块钱也不会出,你图个啥,请考虑"。
《大公报》严正声明称鉴于去年揭露山西封口费事件中的表现,"有理由相信"他们的记者不会收取所谓"封口费",这个"相信"靠得住吗?而且声明说要公布"短信交谈的完整记录",但实际上并未包括宣传干部公布的那一部分,公布并不完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宣传干部公布的《大公报》记者"敲诈短信"收于3月3日,而《大公报》公布的宣传干部"行贿短信"收于3月4日和3月12日。这个时间差是不是会容易让人想到《大公报》记者"敲诈"在先,而宣传干部"行贿"在后?
报道什么不报道什么,确实不是一件单纯的事情。记者与宣传干部之间,确实有过钱款的商谈,这是我看明白了的。在这种商谈之中,一个人的死亡及其为何而死,一个公司是否秩序混乱,已不是真正的问题。死亡或者问题,不过是变成商务谈判的筹码而已。
民众疾苦在这里不过是买卖的标的物,商谈是第一个程序,民众疾苦与知情权因此出售或者收买。商谈失败,就有了"舆论监督"。相似的,报道或不报道一件"好事",可能也取决于商谈。当舆论成为高度垄断的权力,而非人人可用的权利,结果就是这样。 (刘洪波 知名杂文家)
                贵州镇远血站非法改制调查:血站变成"提款机"
              2009年03月27日 17:09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但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单采血浆站在2002年至2006年长达4年的时间里,通过非法改制使血站实质上变成了个人经营。
                这出造成近千万元国有资产被鲸吞、数百万元税款被偷逃的闹剧,让人深思。
                借改制之名 行鲸吞之实
                镇远县单采血浆站始建于1995年,原为镇远县人民医院的一个内设机构,对外使用镇远县血站的名字。
                法院审理查明,这个血站是由镇远县人民医院向镇远县政府书面申请,并经过贵州省黔东南州卫生局批复同意后成立的。血站成立的筹建资金,6万元为州卫生局拨款,25万元为血站向上海血液制品输血器材经营公司的借款。血站成立之初,县卫生局下文借调到血站工作的11名工作人员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在政府1996年的相关文件中,镇远血站是县卫生局直接管辖的卫生事业单位。1997年4月,镇远县人民政府又召开专题会议,明确镇远血站为县卫生局直属的副科级卫生事业单位,同年5月,血站取得相应产权登记证,并将其所有的国有资产进行了申报。
                法院审理还查明,镇远血站成立之初,在镇远县防疫站工作的陈登富被县卫生局任命为血站站长,1998年2月,被镇远县政府再次任命为血站站长。县卫生局并指派原为县卫生局会计的任庭辉担任血站会计。
                但让人难以置信的是,为达到将血站资产据为己有的目的,2001年上半年,陈登富竟编造县血站系其个人投资所建的虚假事实,并多次向镇远县领导要求对该站改制。得到镇远县有关领导同意后,当年10月,镇远县血站向镇远县国资局申请进行改制评估立项。
                评估过程中,陈登富利用自己既是血站站长又是血站法定代表人之便,指使会计任庭辉并伙同其弟陈登建等人,采取隐匿、转移血站销售收入,隐匿财务资料,虚增血站债务以及伪造财务资料等办法,侵吞、骗取血站国有资产达965.8万余元,并将血站410多万元国有净资产"合法"占有。
                2008年10月,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行贿罪、偷税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陈登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陈登富上诉,维持原判。
                先"搞定"书记 再"搞定"血站
                有人说,陈登富作为血站站长,在血站业务的开展上的确"很有一套",如对前来卖血的农民,无论正常的卖血者,还是老年人或残疾人,一律来者不拒,为了让卖血者处于兴奋状态多采浆,陈登富甚至组织人在卖血者居住的地方免费放黄色录像。对那些心里害怕不敢卖血的农民,他则欺骗他们说卖血可以治风湿病。
                通过这种无所不用其极的手段违反国家规定大量超采血浆,镇远血站从1996年到2001年,未入账收入已超过3000万元,而账面收入每年才几十万元。为了将这些未入账的收入放进自己囊中,陈登富便动了将血站"改制"的念头。
                但按照国务院的相关条例和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单采血浆站不允许个人经营。镇远血站的非法改制是如何完成的呢?
                记者调查发现,原来2001年镇远县原县长黄保勤担任县委书记后,陈登富发现黄是个有钱就可以"搞定"的人,于是通过多次直接送钱的办法,将黄保勤收买。
                此后,黄保勤不仅多次召开县委办公会和县委常委会,讨论血站的改制问题,而且当分管卫生的副县长和县卫生局长拿着国务院相关条例告知他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个人从事单采血浆活动时,黄不仅不听,反而斥责他们"胆子小,思想不解放"。
                最终,血站的清产核资也变成了走过场,一个本来拥有上千万元国有资产的血站,账面反映出来的却不足200万元,陈登富用两台旧车抵给镇远县委、县政府,就算是把国家原来投入血站的国有资金包括县卫生局1999年无偿提供给血站的冰柜、医用消毒锅等设备全部"还了本"。
                之后在2002年至2006年长达4年的时间里,镇远血站通过继续大量违规超采血浆,陈登富获取的非法收入高达7000余万元,偷逃国家税金415万多元。
                   名为"解放思想" 实为滥用权力
                据有关部门调查,镇远血站改制后,陈登富在当地享受的仍然是"正科级"干部待遇,县卫生局不仅继续给他发工资,还给他报销医药费、出差费,遇到上级来检查时,镇远血站表面上仍然是县卫生局的血站,仍然姓"公"不姓"私"。直到2006年,贵州本地一家报纸将血站违规采血的部分黑幕曝光,引起省委主要领导的重视后,血站非法改制的问题才浮出水面;黄保勤伙同其妻子王质莹收受陈登富贿赂46万元的违法犯罪事实也才逐渐为人知晓。为此,黄保勤于2008年5月被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有关专家认为,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是1996年12月30日发布实施的,黄保勤作为一个县级干部,对国务院这一条例中的规定即使不知道,在分管县长和县卫生局长明确告知后,也应严格遵守,但他却以"解放思想"为名,公然对国务院条例的这一规定视而不见。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单光鼐说,镇远血站能够非法改制并最终成为陈登富个人的"提款机",黄保勤这棵"大树"起了关键作用。没有黄的庇护,陈这种"血耗子",不可能在当地长期横行,"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当地干部群众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是当前我国一些基层政权治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单光鼐说,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强调要依法行政,但一些基层领导干部"权比法大"的意识还根深蒂固。"我就是法""我说了算",在镇远血站非法改制案中,县委书记以"解放思想"的名义为自己的胡作非为辩护,就是这种权力至上意识的体现。制度不完善,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好人也会变成坏人。不从体制、机制上解决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制约问题,这种名为"解放思想",实为权力滥用的闹剧,就难免还会重演。
                单光鼐说,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期,一些领导干部以思想解放为名"挂羊头卖狗肉",甚至公然践踏国家法律法规,并不是个别现象,这种"解放思想",不仅不能凝聚人心,形成共识,反而会涣散人心,破坏干部群众对改革开放的信念,其危害性不可低估。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李发耀说,当前国家有关部门一方面应继续加大对领导干部法治意识的培训力度,另一方面,也应把相关制度做"实",让普通干部群众能对主要领导权力的行使真正进行监督,类似镇远血站这样明显违法的"改制",最终竟要省委主要领导批示才得以查处的事件,才不会再现。(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刘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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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na AIDS:3916】 要求取消孙东东医师资格和卫生部专家资格的呼吁

              要求取消孙东东医师资格和卫生部专家资格的呼吁
              万延海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9年4月5日发布
               
              卫生部、北京市卫生局:
               
              今去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北京市卫生局采取下列行动:1、解除北京大学"精神病学专家"孙东东在卫生部的所有职务,包括参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工作或相关工作专家组成员资格;2、解除北京大学孙东东执业医师资格,禁止其从事精神疾病诊断和治疗工作。
               
              我的理由如下:
              1、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被称为精神病学专家的孙东东先生,在2009年3月23日出版的第412期《中国新闻周刊》,一篇名为《孙东东:把精神病人送到医院是最大的保障》的文章中,他公开讲"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属于需要强制的一类。因为它扰乱社会秩序"。"他们为了实现一个妄想症状可以抛弃家舍业,不惜一切代价上访。你们可以去调查那些很偏执地上访的人。他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没有问题";"把他(们)送到医院就是(对他们人权的)最大的保障。"
              2、孙东东的上述言论,缺乏基本的医学科学工作精神,缺乏事实证据的支持,其用词用语也不规范,比如"老上访专业户"、"至少99%以上"、"很偏执地上访"。他自己不去调查,不用自己的调查数据说话,也不引用或许已经有的他人调查数据,而让记者"去调查那些很偏执地上访的人",并在调查之前就预言或得出结论"他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没有问题","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
               
              3月12日10:40,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与新浪网联合邀请公安部信访办副主任李竹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孙玉生,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国家一级律师秦希燕做客"2009全国两会系列访谈",围绕如何进一步发挥公安信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密切警民关系中的作用展开访谈。李竹红表示:"上访群体80%都是农民,绝大多数都是社会最底层,也是弱势群体……绝大多数上访群众他们最初反映的诉求是有道理的,当然没有任何人会平白无故的就来上访"
               
              3、孙东东的上述言论,违反医学工作者的执业规则,违反了基本的医师职业道德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我国政府设立信访制度,国务院2005年1月10日颁布《信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面对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宪法规定的"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同时受到法律约束"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孙东东不是去分析上访者提出的诉求是否有事实证据支持、是否合乎法律原则、上访者是否违反法律规则,而是臆断老上访专业户99%以上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扰乱社会秩序和需要强制。人家不是来看医生,也不违法,不需要精神病学专家孙东东来给上访者的精神卫生状况定性,更不能被主张为可以强制上访者关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孙东东的言论非常不专业,不仅违反了医学工作者的基本人道主义精神,而且为对上访者的人权侵害制造借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4、孙东东的言论让人们担心他是否精神不正常,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予注册。
               
              孙东东的言论目前已经引起大众媒体和网络上强烈的反应,人们普遍怀疑他是否精神正常和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孙东东的言论,败坏了精神病学者和卫生部的名誉。孙东东在各种场合出现的头衔有主任医师、卫生部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等。其言论已经让很多人怀疑"精神病学家"(职业)和"精神病学"(学科)的正当性(是否需要?)和正常性(是否这些人自己会出问题?是否学科会被滥用?)关于孙东东担任卫生部专家委员以及已经参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工作的说法,让人们联想到我国的医学科学特别是精神病学是否会受到类似当年德国纳粹党人滥用医学的情况。人们对卫生部主导下的精神卫生立法工作忧心忡忡。
               
              6、孙东东的言论违反法律常识和人权观念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最后,鉴于孙东东言论反映出来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实践中上访者被当作精神病患者的情况,我要求卫生部对我国各地和各个部门利用精神病学迫害上访者的情况进行调查,纠正错误,还医学工作人道主义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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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na AIDS:3912】 卫生部门MSM人群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加强人权保护

              卫生部门MSM人群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加强人权保护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9年4月5日发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今去信向贵中心反映下列侵犯我国同性恋公民权利、艾滋病组织志愿者安全和干扰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情况。今年3月30日晚和4月3日晚,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公安分局广卫路派出所两次在广州人民公园,分别带走大约50名男同性恋者和60名男同性恋者问话。警察的调查并不针对具体的法律案件,而被调查的同性恋者反映警察带有明显的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对来公园游玩的同性恋者构成明显的骚扰。同时,艾滋病组织志愿者的工作受到干扰,志愿者安全感受到影响。参见下文"广州警方一周内两次带走同性恋者盘问"。
               
              我们认为,广州市公安部门的行动对同性恋者构成歧视和骚扰。日前,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已经致信广州市公安局,谴责这种侵犯人权的行为,要求公安部门正确认识同性恋和尊重同性恋者,包括为艾滋病工作人员提供方便。
               
              我们要求,贵中心基于《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精神,也基于对我国同性恋者的人权保护职责,调查这次广州警方对同性恋者的袭击行动及其对艾滋病组织工作和男男同性恋者群体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影响。
               
              我国卫生部门近年来加强了对男同性恋者们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但是我们认为,目前贵中心主导的几个相关男同性恋人群的艾滋病项目(包括全国范围的男男性行为人群的流行病学调查、中盖项目支持的男男性行为人群的艾滋病检测)缺乏人权保障的视角,而且大量的检测,一方面导致感染者个人在发现感染后出现一系列心理社会反应,而且因为隐私暴露,可能遭遇严重歧视,另一方面,一个群体艾滋病感染的信息被大肆收集,暴露在动机不明的卫生人员面前,可能被公安部门掌握,暴露在媒体上,对男同性恋群体的社会污名化带来严重影响。但是,所有上述项目,缺乏对同性恋者人权的保护。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伴随着上述项目的进行,我国社会出现了一系列针对同性恋者的严重社会污名、歧视和打击行动,比如:1、媒体集中报道同性恋者感染艾滋病的消息,而无对同性恋科学认识的信息,也没有同性恋者社会弱势处境和疾病感染脆弱性的讨论;大量此类信息来自各地卫生部门;2、各地警察频繁袭击同性恋者聚集地,比如:2008年初多次袭击北京东单公园的同性恋者,2009年初袭击广州人民公园里的同性恋者,2008年8月初,袭击杭州某浴池里的同性恋者,2009年2月中旬关闭沈阳两家积极配合艾滋病组织工作的浴池,2008年多次关闭北京同性恋访问的浴池,关闭很多会所等;3、2009年初,在打击低俗网站的名义下,关闭全国数十家男女同性恋者网站。
               
              为此,我们建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贵中心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全国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流行病学、中盖项目大规模艾滋病检测进行伦理审查;伦理审查需要听取目标群体(男男性行为人群)和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代表们的意见,并关注下列问题:1)项目立项的理由和理论基础,是否合理?项目框架本身是否会引发对人权的侵害;2)项目过程中是否出现人权侵害?或可能出现?如果出现人权侵害或出现对人权侵害的担心,需要建立记录和报告人权侵害的机制;3)项目的影响,项目获得的数据是否会被不当地利用来迫害人权?比如,媒体片面报道、有偏见警察针对同性恋者的行动等;如果已经通过伦理审查,请公开伦理审查的意见和伦理审查专家名单。
               
              2、暂停执行对男男性行为人群的全国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暂停执行中盖项目(据悉是一个实验性项目而不是成熟的项目)对男男性行为人群的艾滋病检测在此期间,组织贵中心以及全国参加上述项目的卫生部门和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学习《艾滋病和人权国际准则》(http://www.unaids.org.cn/uploadfiles/20080812151543.pdf)、《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政策简讯——艾滋病与男男性行为》(http://www.unaids.org.cn/download/chn-50%20HIV%20MSM.pdf)、《保护参加科研的人体实验对象的道德原则和方针(贝尔蒙报告)》(http://123.103.64.51/worknet/irb/doc/0324003.asp)、《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涉及人体对象医学研究的道德原则》(http://123.103.64.51/worknet/irb/doc/0324002.asp)、《社区顾问委员会的作用:将社区融入知情同意过程中》(http://123.103.64.51/worknet/irb/doc/0324020.asp)。
               
              3、需要就上述项目执行中出现的人权问题,咨询男男性行为人群和艾滋病组织的意见:需要召开一次专门的上述项目涉及人权问题的会议,发现相关艾滋病和人权问题,提出防止出现艾滋病人权问题的策略和计划;从人权保护角度,对上述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正;根据相关会议发现的艾滋病人权问题,出台新的政策和技术方案,对所有参与项目的政府和民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艾滋病和人权的培训,防止工作实践出现人权侵害。
               
              4、考虑人权的立场,在上述项目的各个层面组织社群咨询委员会:社群咨询委员会参与项目策略和监督评估,同时处理相关伦理和人权问题。
               
               
               
               

              From: WanYanhai
              Sent: Saturday, April 04, 2009 11:31 PM
              Subject: [tongzhi] 请广州市公安部门尊重同性恋者人权

              请广州市公安部门尊重同性恋者人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9年4月4日发布
               
              广州市公安局:
               
              我们获悉,今年3月30日晚和4月3日晚,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公安分局广卫路派出所两次在广州人民公园,分别带走大约50名男同性恋者和60名男同性恋者问话。警察的调查并不针对具体的法律案件,而被调查的同性恋者反映警察带有明显的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对来公园游玩的同性恋者构成明显的骚扰。同时,艾滋病组织志愿者的工作受到干扰,志愿者安全感受到影响。参见下文"广州警方一周内两次带走同性恋者盘问"。
               
              我们认为,广州市公安部门的行动对同性恋者构成歧视和骚扰。我们谴责广州市公安部门的骚扰行动,并要求广州公安部门立即停止类似骚扰行动。我们要求广州市公安部门对广大警察开展正确认识同性恋和同性恋者的教育,同时加强依法执法的管理。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第五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
               
              广州市公安部门对同性恋者聚集场所进行集中打击,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民间组织志愿人员的个人安全及其工作环境造成严重干扰,影响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精神。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一个关注公共健康和人权的民间组织。我们长期关注我国社会下的同性恋者人权。我们网站上有相关同性恋的科学知识,参见下列网址:http://www.aizhi.net/soft.asp?action=SoftClass&ClassID=16同志自我认同系列读本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From:
              Sent: Saturday, April 04, 2009 12:32 PM
              Subject: [tongzhi] 广州警方一周内两次带走同性恋者盘问


              广州警方一周内两次带走同性恋者盘问

               

              60名同性恋者在广州人民公园聊天被警方带走盘问,有同性恋者追问,这么大的公园,为何单单盘问同性恋者,"是否有歧视同性恋的原因存在?".

               

              同志:警方带走近60名同志进行盘问

               

                  继330日晚,广州市越秀公安分局广卫路派出所警员从人民公园带走近50名同性恋者进行盘问后,昨日(43),广卫路派出所再次从人民公园带走近60人至警局进行盘问。现场同性恋者反映,多名便衣警察一直在人民公园同志聚地盯稍,大批保安员在四周巡逻,当晚8时左右,警员及外围保安人员,突然向同性恋者围拢,有同性恋者试图离开,被保安阻拦.在并未说明任何原因的情况下,要求同性恋者接受调查,有同性恋者追问原因,警员才称同性恋者涉嫌卖淫嫖娼,需到警局接受调查.整个调查持续到凌晨两点才告结束.这是最近五天内,广州警察两次从人民公园带走大批同性恋者进行盘问。

               

                    警察:"老百姓反映同志太多了"

                   

                   在两次警方带走同性恋盘问的过程中,本地活跃的同性恋组织智行基金会义工正在做外展,3305名智行基金会义工被带至警局接受盘问,43日晚有6名智行义工受到盘问,在与警方的沟通中得知,涉嫌卖淫嫖娼只是警方出动的托词,一位李姓警官表示,"有老百姓投诉人民公园同性恋太多了",有义工反驳称,"难道我们不是老百姓吗?"这位警官称,因为同性恋者在厕所有同性性行为,老百姓看不惯",义工再次提醒警员,你可以带走在公开场所有性行为的人,这位警官建议,同性恋者可以搬至隐秘的地方,"比如白云山、海印桥下等。"义工反驳称,只要不违法,同性恋有权选择在什么地方聊天交友。"人民公园里晚上人非常多,为什么要单单带走同性恋者接受调查呢?" 受到盘问的同性恋者小唐追问, "这当中有没有歧视同性恋的原因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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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na AIDS:3911】 请转发给孙东东:民生观察发布精神迫害案例汇编集 呼吁制定精神卫生法

              民生观察发布精神迫害案例汇编集 呼吁制定精神卫生法

              (万延海注:这个报告是民生观察2008年10月10日发布的,今再次转发,请认识北京大学司法精神病学家孙东东的人把这个报告转发给孙先生)

              今天是10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民生观察维权工作室特于今天正式向外界发布,我们历经数月收集整理的《精神迫害案例汇编集》,汇编集的下载地址在本网页的底部 

               

              《精神迫害案例汇编集》收集了一百篇遭精神迫害的案例。本汇编集的资料不仅来自海外媒体、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我们还重点收集了国内官方媒体,以及国内民间组织公开的案例。如中国青年报、新华网、南方周末、华商报等。

               

              通过编辑这部汇编集,我们发现中国的精神迫害现象有如下特点:

               

              一、精神迫害在国内是一个普遍而又严重的问题。我们这次汇编的案例主要是被关进精神病院的案例,也有一些被非法鉴定为精神病的案例。这些案例主要来自异议人士和访民,精神迫害的另一个重灾区----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情况,由于外界已有广泛报道,这次我们并未收集。

               

              在异议人士方面,据我们不完全统计,近些年来就有王万星、贺伟华、曹茂兵、汪国强、张文和等多人遭到精神迫害。其中王万星被关精神病院达十三年之久;贺伟华先生则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被送进了精神病院。维权人士汪国强也在2007年被鉴定为精神病从而剥夺了其代理公益诉讼的权利。

               

              在本汇编集中,大量的是访民受迫害的案例。在访民案例中,有黑龙江孙吴县访民吕萍先后被关精神病院三千多天;有王春贞、邹厚贞长期被关精神病院的案例;有陆冬菜、彭咏康2008年被投进精神病院的案例。在本汇编集收集的被迫害的访民案例中,受害访民涉及到一、二十个省,这一切说明对访民进行精神迫害的现象全国普遍存在,精神迫害成为了阻止访民上访、打压访民的惯用手段。

               

              二、精神病院成为政府应对"不稳定分子"实现"稳定"的手段和方式之一

               

              为了压制异议人士争人权争民主的行动,为了阻止访民正常上访,对于这些"不稳定"分子的一些实在不能认定为犯罪的行动,当局往往就给这些人扣上精神病人的帽子,将他们送进精神病院,从而剥夺了他们的自由,这样在为其治病的名义下,这些人自然失去了行动的自由和能力。

               

              虽然将异议人士、访民送进精神病院的具体实施者是这些人所在的单位、街道、村委会等,但没有政府的默许和纵容,这些部门是不敢这样做的。我们从一些角度完全可以看出来,许多案例也反映了这一点。从逻辑上看,一般的单位、街道、村委会是无法让医院完全俯首听命配合他们实施精神迫害的。河南开封江帆的案例曾广为国内媒体报道,她就是被开封市委下发红头文件要求"看江帆的精神是否受到刺激,必要时可到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江帆因此就被鉴定为了有精神病。

               

              三:警方有以精神病院为手段来"维护社会治安"的一套完整的体系

               

              据我们查到的资料和精神病院受害者反映,各地公安机关大都设有安康医院,他们有一套以精神病院来维护社会治安的体系。据《全国公安机关第一次精神病管制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全国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统称为"安康医院"。而且明确指出:"公安机关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具有治安管理和医疗的双重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种特殊手段,是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组成部分。北京精神病院受害者刘庭玉说:"这么多年、这么多次被关精神病院,和公安打交道,我还了解到一些情况。如,许多派出所将人送进精神病院都是上面公安局授权了的;公安局和当地卫生局、医院订有内部协议,公安局送到精神病院的人,医院必须收"。

               

              四、受精神病院迫害者往往以"莫须有"的罪名被鉴定为"精神病"

               

              从我们这次收集的一百起案例来看,许多受害人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时,并没有得到认真检查或精神鉴定,所有的受害者都未经本人和家人的同意就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他们被送进精神病院的理由往往是"这人一看就是精神病""一再上访,不断骂领导,不是精神病是什么?!"。事实上,许多受害者出来后自已做了精神鉴定,结果他们都不是精神病人。

               

              在有些受害人的性格当中,是有所谓比较固执、比较"偏激"、或者比较爱钻牛角尖的表现,但这一方面是因为他们的冤情长期得不到解决所致,另一方面,偏激、固执、爱钻牛角尖不等于有精神病。这些受害人被送进精神病院,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一再惹事、一再上访,领导对此实在"不胜其烦""忍无可忍"。

               

              很显然,以莫须有的罪名和"不胜其烦"的原因将正常人关进精神病院是违反法律的。

               

              五、精神病院受害者常遭到殴打等酷刑折磨 人权严重遭践踏

               

              由于受害人往往对被强制关进精神病院进行反抗,他们因此遭到殴打、电击、强制灌药等非人道对待。如武汉工人胡国红,在被关精神病院期间,一天四次被电击。上海刘新娟在被关精神病院期间拒绝吃药,医生就让男精神病人与护士撬她的嘴,把她的嘴唇都撬烂了,牙都撬松了。到现在,刘新娟的牙一直没好,不能咬硬点的食物。吉林李桂荣说,她被关精神病院时:"当时是李大队长带10多人强行把我按倒在用铁片编成的床上,然后用手铐把我两手吊锁在床上,再用皮带扣锁上我的双脚后,又用管子插入鼻孔直通到胃部,只要动一下,就会大口吐白沫和吐血,到最后吐的全是血,直到三天三夜后,见我昏死过去才把我放了下来"。

               

              类似上述受害人的遭遇的例子,在我们的汇编集中还有许多。

               

              六:精神病院"监狱化"

               

              在汇编本案例集时,我们还发现,许多精神病院无视法律规定和医生职责,唯政府领导意旨行事,见钱眼开,政府说某人是"精神病"医院就说是,政府说什么时候放人就什么时候放人,医院成为精神迫害的帮手。

               

              精神病医院对这类受害人很少按医疗标准对他们进行检查鉴定,在明知受害者无病的情况下还强迫对他们进行用药,并经常剥夺受害人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等,将医院变成"监狱"。

               

              将正常人投进精神病院进行迫害的做法,是严重践踏人权的行为,是反现代文明的丑恶现象,是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遗憾的是上述行为直到今天还在不断发生着,我们呼吁全国人大及政府,采取切实措施,依据人权和法制观念,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维护真正精神患者的权利,阻止并打击精神迫害行为的发生。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1010

               

              民生观察维权工作室联系电话:13308663980;传真:0722--3588161;网站:http://www.msguancha.com;电子邮箱:liufeiyue1970@hotmail.com

               

              欲退出此新闻发布名单,请来信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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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na AIDS:3910】 请广州市公安部门尊重同性恋者人权

              请广州市公安部门尊重同性恋者人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9年4月4日发布
               
              广州市公安局:
               
              我们获悉,今年3月30日晚和4月3日晚,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公安分局广卫路派出所两次在广州人民公园,分别带走大约50名男同性恋者和60名男同性恋者问话。警察的调查并不针对具体的法律案件,而被调查的同性恋者反映警察带有明显的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对来公园游玩的同性恋者构成明显的骚扰。同时,艾滋病组织志愿者的工作受到干扰,志愿者安全感受到影响。参见下文"广州警方一周内两次带走同性恋者盘问"。
               
              我们认为,广州市公安部门的行动对同性恋者构成歧视和骚扰。我们谴责广州市公安部门的骚扰行动,并要求广州公安部门立即停止类似骚扰行动。我们要求广州市公安部门对广大警察开展正确认识同性恋和同性恋者的教育,同时加强依法执法的管理。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第五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
               
              广州市公安部门对同性恋者聚集场所进行集中打击,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民间组织志愿人员的个人安全及其工作环境造成严重干扰,影响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精神。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一个关注公共健康和人权的民间组织。我们长期关注我国社会下的同性恋者人权。我们网站上有相关同性恋的科学知识,参见下列网址:http://www.aizhi.net/soft.asp?action=SoftClass&ClassID=16同志自我认同系列读本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From:
              Sent: Saturday, April 04, 2009 12:32 PM
              Subject: [tongzhi] 广州警方一周内两次带走同性恋者盘问


              广州警方一周内两次带走同性恋者盘问

               

              60名同性恋者在广州人民公园聊天被警方带走盘问,有同性恋者追问,这么大的公园,为何单单盘问同性恋者,"是否有歧视同性恋的原因存在?".

               

              同志:警方带走近60名同志进行盘问

               

                  继330日晚,广州市越秀公安分局广卫路派出所警员从人民公园带走近50名同性恋者进行盘问后,昨日(43),广卫路派出所再次从人民公园带走近60人至警局进行盘问。现场同性恋者反映,多名便衣警察一直在人民公园同志聚地盯稍,大批保安员在四周巡逻,当晚8时左右,警员及外围保安人员,突然向同性恋者围拢,有同性恋者试图离开,被保安阻拦.在并未说明任何原因的情况下,要求同性恋者接受调查,有同性恋者追问原因,警员才称同性恋者涉嫌卖淫嫖娼,需到警局接受调查.整个调查持续到凌晨两点才告结束.这是最近五天内,广州警察两次从人民公园带走大批同性恋者进行盘问。

               

                    警察:"老百姓反映同志太多了"

                   

                   在两次警方带走同性恋盘问的过程中,本地活跃的同性恋组织智行基金会义工正在做外展,3305名智行基金会义工被带至警局接受盘问,43日晚有6名智行义工受到盘问,在与警方的沟通中得知,涉嫌卖淫嫖娼只是警方出动的托词,一位李姓警官表示,"有老百姓投诉人民公园同性恋太多了",有义工反驳称,"难道我们不是老百姓吗?"这位警官称,因为同性恋者在厕所有同性性行为,老百姓看不惯",义工再次提醒警员,你可以带走在公开场所有性行为的人,这位警官建议,同性恋者可以搬至隐秘的地方,"比如白云山、海印桥下等。"义工反驳称,只要不违法,同性恋有权选择在什么地方聊天交友。"人民公园里晚上人非常多,为什么要单单带走同性恋者接受调查呢?" 受到盘问的同性恋者小唐追问, "这当中有没有歧视同性恋的原因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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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na AIDS:3914】 两周年感怀



              再有几天,河北同心缘志愿者工作组就走过两周年的历程了。想想两年的岁月,感慨颇多。在此,感谢长期以来对我们工作组给与帮助支持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兄弟组织,也感谢众多志愿者长期以来的默默奉献。
              草就一首沁园春,聊表情怀,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们将在推进同志社区文化、倡导同志健康、维护同志权益方面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沁园春·河北同心缘两周年感怀
                  子寒

              同心缘光,
              保定初阳,
              沧州陈汤。
              叹衡水湖场,
              燕赵尽洗;
              塞外山岗,
              秦皇之殇。
              聊室瘫痪,
              谣言纷扬,
              恰似人间妖障。
              待人雄,
              借天地人和,
              驱兵遣将。
               
              当年一人难聚,
              誓招行事业展锋芒。
              唯公益推广,
              健康倡导,
              同志维权,
              弱势伸张。
              两载风雨,
              几经磨砺,
              时光苦短不停驻。
              望前路,
              战全新征途,
              同心共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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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na AIDS:3913】 回复:[tongzhi] 广州警方一周内两次带走同性恋者盘问

              警察在对执法的时候可以公民对其进行有关讯问,可以把他们认为有必要的人带到警局进行进一步的询问。

               

              警察具有执法权,公民有人身权,当执法权和人身权发生冲突时,应该怎么办呢?

               

              我们国家的公权是大于私权的,警察执法代表着是公权,那些同性恋者代表着是私权。

               

              所以说,警察的行为从法律上来说,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

               

               

              附: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侦查人员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或行使辩护权。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是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讯问聋、哑的犯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常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

                6、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继续盘问权、留置权慨述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行使继续盘问权、留置权。按照《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时对于经当场盘问仍然不能证实或排除被当场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同时符合规定的四种条件时,将被当场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被当场盘问人留置在公安机关,以保证继续盘问的顺利进行。留置盘问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予以扣留,另一方面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被留置人继续进行盘问调查。公安机关行使继续盘问和留置权必须遵循如下程序:{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调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发现有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二)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对发现的嫌疑对象进行当场盘问;(三)经当场盘问,仍不能证实或排除嫌疑对象的违法犯罪嫌疑,同时符合《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四种条件时,将嫌疑对象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嫌疑对象予以留置、继续盘问。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的实施,对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但在《人民警察法》的实施过程中,超范围留置,随意留置现象层出不穷,个别公安机关甚至把留置作为一种扣押"人质"的手段,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同时,随着公民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又常常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置于非常不利的位置。在当前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方针和依法治国方略深入人心之际,为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必要对《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便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因此,笔者以为,由于《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了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这在客观上就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再加之在实际执法中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更加引起了人们对继续盘问制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关切,对于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在法律性质、法律后果、救济制度、适用对象、法律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值得进行深入探讨。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在对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进行讨论时,力图站在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规范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又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角度。

               
              继续盘问和留置的法律性质

                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是由《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公安部在随后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又特别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派出所,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市)公安局可以设留置室"。据此,有人就理解为在事实上就形成继续盘问和留置制度的实际内容为:被盘问人经该公安机关批准继续盘问后,即被留置于留置室,以便继续盘问。在留置室的设置中,公安部规定,留置室必须具备"安全、卫生、通风、采光"等基本条件。正是出于安全考虑,留置室一般都是"铁门、铁窗、铁锁"。很明显,对于公民和社会而言,继续盘问和留置的现实意义就是公安机关以限制人身自由为手段对被继续盘问人进行留置以以保证继续盘问得以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法律措施。于是,他们就提出这种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人民警察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续盘问等同于留置,也没有对继续盘问和留置的法律含义予以明确,同时也没有规定对继续盘问人必须采取留置手段。当然,《人民警察法》在这发面做了模糊处理,具体原因在此暂不讨论。依笔者理解,继续盘问和留置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继续盘问是一种警察调查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余凌云在《警察调查权之法律控制》一文中就明确指出继续盘问制度是警察调查权),留置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继续盘问既然是一种调查权,那么,被调查对象既可能是自愿配合调查,也可能是被强制接受调查。也就是行政法学上的任意性调查和强制性调查。任意调查,是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调查方法,指纯粹依赖被调查人协助和同意而进行的调查;强制性调查即是指依赖强制性手段迫使被调查人接受调查。表面上看,好像继续盘问是强制调查,但如前所述,《人民警察法》并未规定对被继续盘问人必须留置,那么也就可以理解为如果被继续盘问人自愿接受公安民警继续盘问,那么,继续盘问就是一种任意性调查;反之,只有当被继续盘问人拒绝配合公安民警继续盘问时,继续盘问才会是一种强制性调查。

                当前的一种通行的观念是把留置与继续盘问相等同,这于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是极为不利的。因为留置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将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这在后面再讨论。我们先来看看为什么说留置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对留置的法律性质的认定,《人民警察法》没有作处明确的规定,对于其法律性质的认识,应当说是走过一段曲折的道路。最初就有人不承认留置是一项行政强制措施,而认为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

                我们知道,刑事强制措施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只有如下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很显然,留置盘问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一是刑事侦查职能,即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立案并采取侦查所需的法律措施;二是行政管理职能。公安机关行使继续盘问和留置权是一种行政行为,这一点在理论上应当没有分歧。1997年公安部在下发给各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系质考试复习题要》(公安部政治部编)一书中给留置所下的定义是:"留置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在一定时间内对被盘问人依法进行继续盘问的一种治安行政措施。"这里我们注意到,公安部政治部在定义中并未使用"强制"二字 .那么,留置盘问究竟是不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法学上给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是:"行政强制措施,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和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性约束或处置的限权性强制措施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又作为行政强制行为的一个构成要件,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强制性。它意味着当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时,对象人具有隐忍的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2、非处分性。它一般是限制权利,而不是处分权利;3、临时性。强制措施都是一种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4、实力性。以作为物理性的动作为特征,如对人身的约束。仔细分析一下,留置的特征与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完全吻合。1、强制性。它是不以被盘问人的意志为转移的;2、非处分性。《人民警察法》第9条明确规定:"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它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由此可见,留置具有非处分性;3、临时性。留置的时间一般为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可见,它只是一种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措施;4、实力性。留置措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被留置盘问人在留置期间人身失去自由。

                很显然,从理论上来讲,留置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近几年来,公安部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已经明确承认留置是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1998年10月13日公安部批复给北京市公安局的《关于盘问留置时间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的批复》(公复字[1998]4号)中就明确指出"在办理劳动教养时,对被劳动教养人采取留置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先期羁押的,其被羁押时间应当折抵劳动教养时间。"

                在司法实践上,近年来已经有一些公民对公安机关的留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1999年4月,湖北省鄂州市农民刘祥安因涉嫌盗窃同村村民的珍珠蚌被鄂州市梁子湖区公安分局留置盘问,后因证据不足释放。此后,刘祥安状告该分局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当地两级法院都认为梁子湖区公安分局留置刘祥安的行为是一项行政强制措施,刘祥安有权对公安机关提出起诉。后来经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梁子湖区公安分局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了该分局对刘祥安的留置决定。

                承认留置是一项强制措施,既是法学理论的胜利,也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三个代表重要理论深入人心的必然结果。然而,留置作为一项行政强制措施,就必然会产生一定得法律后果。

               
              留置的法律后果

                1、被留置人有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对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公民有权寻求法律救济。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列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公民不服留置盘问决定可以要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因错误留置而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复议条例》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二)对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上述法律规定充分说明,被留置盘问人对错误的留置决定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同时,被留置人还应当享有知情权,申辩权,以及获得法律帮助权。如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2、留置时间可以折抵其他处罚。《人民警察法》对于留置盘问时间可否折抵其他处罚(比如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刑期)只字未提,而公安部又前后作出了两个自相矛盾的解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被盘问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或者治安拘留的,其留置时间不予折抵"。而其1998年10月13日批复给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盘问留置时间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的批复》(公复字 [1998]4号)中明确指出:"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对被劳动教养人采取留置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先期羁押的,其被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劳动教养时间。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虽然现阶段法律规定还有矛盾之处,但应当看到的是,法律发展的趋势是承认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逐步承认留置时间可以折抵其他处罚。

                3、违法留置将可能承当非法拘禁的法律后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留置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这类问题。2001年某铁路派出所副所长就因违法留置被某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某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处罪名成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后虽被二审法院改判无罪,但认定某副所长存在执法过错,并向某铁路公安处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留置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将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现在再回到前面讲的另外一个问题:为什么不能将继续盘问等同于留置?正是因为留置有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最不利的后果还会涉嫌非法拘禁。如果将继续盘问等同于留置,势必让继续盘问承当与留置一样的法律后果。前面已经说过,继续盘问是公安机关应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调查手段,在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果让一种调查手段也与一项行政强制措施承当同样的法律后果,那么将极其不利于公安机关日常工作的开展,也就违背了立法的本意。

                要保证留置措施不被错用、滥用,正确区分合法留置和非法留置,保障公民权利(当然包括人民警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必须以对留置对象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规范的操作程序作保障。

               
              留置的对象

                《人民警察法》在对留置对象的表述上含糊其辞,造成理解上的不一致。《人民警察法》第9条对留置盘问对象表述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正是这一句模棱两可的话,造成了实际执行中各种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留置对象为两类人:违法行为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人认为除了前两种人以外,还应包括那种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有违法犯罪可能性的人,有人理解为留置盘问对象不应当包括治安案件当事人和已被刑事立案的犯罪嫌疑人。笔者以为治安案件当事人和已被刑事立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留置盘问措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下称《条例》)第34条已对违反治安管理人的处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除当场处罚外,一般遵循传唤(必要时可强制传唤),讯问(对情况复杂,依照《条例》适用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人讯问查证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裁决、执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受拘留处罚的,只需限定其在一定时间内到指定拘留所接受处罚即可。只有抗拒执行的,才需要强制执行(《条例》第35条)。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个案件究竟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又难以在短时间内作出判断。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规定的查处治安案件的程序在实际工作中又缺乏可操作性。笔者以为,在未判明一项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治安案件之前,应该适用《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嫌疑对象予以留置。对于明显是治安案件的当事人则不应当留置。对一时难以作出判断是否是治安案件的嫌疑人,在被留置后查明是治安案件的,应当立即解除留置,适用《条例》的规定。

                对于已被刑事立案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已经作出了系统完整的规定,只要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可以直接拘留、逮捕;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可以使用《传唤通知书》进行传唤或使用《拘传证》予以拘传,而没有必要把留置作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前置手段。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犯罪分子常常是甲地作案乙地被抓获。对于乙地公安机关来说,除非是应甲地公安机关的要求予以协助,否则,要求乙地公安机关对已被刑事立案的犯罪嫌疑人不经留置就直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不现实的。但是应有例外。

                当前网上追逃为公安机关的追逃破案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些公安机关经常在公共场所以核对身份证的方法进行网上比对,对于用这种方法查获的犯罪嫌疑人,应不适用留置措施。因为公安部网上在逃人员是各地办案机关在侦查破案中查明的有证据证明实施了应当受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而未被办案机关抓获的人员,其实际身份就相当于通缉令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对于经当场盘问已被核实身份的,就不应当留置而应当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另外,对于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也不宜采取留置措施。

                其实,从立法本意上来说,留置措施应当是介于治安传唤和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一种中间手段。只有在程序上既不能按照《条例》对嫌疑对象予以治安传唤,又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不能对嫌疑对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才适用,依照《人民警察法》第8条规定的除外。这是从对继续盘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人民警察法》的条文分析去推知立法本意所得处的结论。

                1954年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人民警察条例》中并没有关于盘问的规定,直到1986年7月1日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组建城市治安巡逻网的意见》才首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有权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行使当场盘问权。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发布的《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和同年8月24日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强化枪支弹药管理的通知》对当场盘问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这些规章的发布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制止犯罪,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95年的《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继续盘问和留置措施只不过是对此项权力做了进一步的确认和规范。继续盘问是当场盘问的延续,留置是保证继续盘问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手段。公安机关巡逻执勤很明显有别于刑事侦查和查处治安案件。

                从《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一)(二)项的比较中可以看出,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该是有区别。在同一部法律中,关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所表达的含义应该是相同的。

                看一个嫌疑对象是适用留置措施,关键是看他的违法犯罪嫌疑和危害后果是否有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有证据予以证明的,则不适用留置措施,反之则适用。

                另外,《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值得商榷。因为他没有明确规定指控的主体。改为"被扭送"可能更加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

               
              当前留置程序的反思

                (一)、当前留置程序的反思。

                1、没有专门规定留置的审批程序。在《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中只规定了公安民警办理继续盘问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对于留置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只字未提。应该说这不是立法的疏忽,而是鉴于立法时的实际情况有意模糊了留置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性质。

                2、缺泛必要得法律文书,容易导致留置权的滥用,不利于被留置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公安部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审批时必须填写《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或《延长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但这些审批表只不过是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性文书,对外缺乏统一制作的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对违反治安管理人进行传唤有《传唤证》,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传唤通知书》,对于需要拘传的有《拘传证》,而且这些措施的最长时间都较留置时间要短。使用《传唤通知书》传唤和《拘传证》拘传最长时间都为12小时,使用《传唤证》传唤最长时间为24小时,而留置盘问最长时间可达48小时。《传唤证》适用的对象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传唤通知书》和《拘传证》适用于已被刑事立案的犯罪嫌疑人,而留置的对象为被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怀疑有违法犯罪可能性的人。这些人是否是违反治安管理人或犯罪嫌疑人都未知,有些人可能只是由于性格上的某些怪僻或生活中的某种挫折而做出有违常态的言行而被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凭经验怀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由此可见,在适用留置措施时,有必要使用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以实现程序上的公正。同时使用必要的法律文书,有利于克服公安机关的"赖帐"现象。当前有一些公安机关留置人时不办手续,有人告状时要么补办手续要么不承认是留置。

                3、公安部将留置的审批手续等同于继续盘问,造成审批手续法律上规定的不一致性,为留置制度的滥用埋下了伏笔。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除了治安传唤由派出所长批准外,刑事传唤、拘传都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而这些措施的最长时间都较留置时间短,而留置却较这些措施更方便。也难怪有学者说留置成了第六种刑事强制措施,相反,刑事传唤和拘传在事实上又被废止。

               
              留置程序的重构

                (二)留置程序的重构

                1、明确规定留置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这样有利于公安工作的开展。同时改革刑事传唤的审批手续,改为刑事传唤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这样改同现在的刑侦改革也是吻合的,现阶段除了大案要案外,派出所几乎可以侦查其他的一切案件。将刑事传唤权下放,既有利于民警办案,又可以杜绝留置权被滥用。

                2、启用统一制作的法律文书,并向被留置人宣布。同时告知他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3、在坚持继续盘问必须经派出所负责人批准的规定的同时,将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规定修改为"对于批准留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同时应该制作《对被留置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

                最后,笔者需要说明的是,被继续盘问人主动配合的可能性有多大?这是一个需要时间检验的问题。但可以肯定,如果拒不配合,将有可能面临被留置的不利后果。另外,留置权因为有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又会事实上被一线民警束之高阁。其实,现在就已经出现了这种情况。解决的途径需要一线民警既要依法行使权力,又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原始邮件 --------------


              广州警方一周内两次带走同性恋者盘问

              60名同性恋者在广州人民公园聊天被警方带走盘问,有同性恋者追问,这么大的公园,为何单单盘问同性恋者,"是否有歧视同性恋的原因存在?".

              同志:警方带走近60名同志进行盘问

               继330日晚,广州市越秀公安分局广卫路派出所警员从人民公园带走近50名同性恋者进行盘问后,昨日(43),广卫路派出所再次从人民公园带走近60人至警局进行盘问。现场同性恋者反映,多名便衣警察一直在人民公园同志聚地盯稍,大批保安员在四周巡逻,当晚8时左右,警员及外围保安人员,突然向同性恋者围拢,有同性恋者试图离开,被保安阻拦.在并未说明任何原因的情况下,要求同性恋者接受调查,有同性恋者追问原因,警员才称同性恋者涉嫌卖淫嫖娼,需到警局接受调查.整个调查持续到凌晨两点才告结束.这是最近五天内,广州警察两次从人民公园带走大批同性恋者进行盘问。

              警察:"老百姓反映同志太多了"

              在两次警方带走同性恋盘问的过程中,本地活跃的同性恋组织智行基金会义工正在做外展,3305名智行基金会义工被带至警局接受盘问,43日晚有6名智行义工受到盘问,在与警方的沟通中得知,涉嫌卖淫嫖娼只是警方出动的托词,一位李姓警官表示,"有老百姓投诉人民公园同性恋太多了",有义工反驳称,"难道我们不是老百姓吗?"这位警官称,因为同性恋者在厕所有同性性行为,老百姓看不惯",义工再次提醒警员,你可以带走在公开场所有性行为的人,这位警官建议,同性恋者可以搬至隐秘的地方,"比如白云山、海印桥下等。"义工反驳称,只要不违法,同性恋有权选择在什么地方聊天交友。"人民公园里晚上人非常多,为什么要单单带走同性恋者接受调查呢?" 受到盘问的同性恋者小唐追问, "这当中有没有歧视同性恋的原因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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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4月3日星期五

              【China AIDS:3915】 消除歧视才是防治的根本

              from

              中国民间女权工作室  叶海燕

               

              如果热爱生命,就请尊重生命!

              这是我想对所有害怕艾滋病的人说的。也许应该更具体:如果你热爱自己的生命,就请尊重他人的生命,尊重他人的生活,尊重他人的人生选择。不管他是一个同性恋,是一个性工作者,或者他是个吸毒的人。只要他的人生没有伤害到你,就请尊重他的一切。

              你没有资格,也没有权利歧视任何人。

              我主要关注的是性工作者的健康与心理,还有姐妹的一些基本个人权益。据我了解,对性工作者的伤害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  妇科病

              2.  性病,艾滋病

              3.  性暴力(SM

              4.  强奸

              5.  抢劫,盗窃,诈骗及其它物资损害

              6.  谋杀

              7.  歧视(职业,人格,权益)

              这些伤害,伴随在每一个性工作者的职业生涯中,她们几乎每一天都要面对这些伤害,并经常处在潜在的生命危险之中。

              这些伤害中,隐性的第七条是危害最大的。正是由于歧视的存在,而且是整个社会的普遍歧视,使得性工作者受到以上六种伤害更多。可怕的歧视使人们忽视了性工作者的健康权,基本人权,甚至是生命自由权。

              近几年,民间流传着对艾滋病的极大恐惧,即性是传播方式之一,使人们对于性工作者的歧视更加严重了,有许多人甚至直接将性工作者看成传染源。

              性工作者在人们印象中,成了携带性病,艾滋病毒的且不敢公开身份,还是法律所不容的坏女人。以至于在中国,性病,艾滋病都是一些带着歧视眼光的病。这种歧视无疑给性工作者的性病及艾滋病诊疗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得了性病的性工作者一般只是偷偷到小诊所处理,庄严的疾控中心大门,也使自卑的她们望而却步。即使想做HIV检测,也害怕别人知道自己的职业,也害怕结果出来,若真是感染了,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职业。

              我们能不能就认可这种职业,或者说这种生存方式,并给予她人一定的尊重呢?

              这对于你来说,又有什么损失?

              到现在,中国社会还有不少的"消灭"论者。

              "要把小姐统统消灭,让中国一个小姐都没有;要把吸毒的人消灭,让中国一个吸毒的人都没有,要把同性恋消灭,让所有的人都正常与异性结婚生子,要把所有罪犯都消灭,让社会上一个杀人犯,一个小偷等等都没有;把所有艾滋病毒都消灭,把所有艾滋病人隔离到荒无人烟的深山去。"

              这是多么蛮横无知,且充满西特勒的风格肤浅思考。

              歧视的后果是什么?

              无数性工作者被伤害,无数性工作者携带着性病病毒或艾滋病毒在未知或有知的状态下接客,无数性工作者逃离了社会的视线,从另一个地下的通道即嫖客,与社会保持着紧密的联系。

              请放下歧视!并正视她们的健康权,使她们能挺起胸膛,正大光明地去检查身体,治疗疾病。使她们能够轻松地走进检测中心,对是否感染艾滋病毒有个明确的结果,使她们减少成日来强烈的恐惧。

              近几年来,国家在性工作者防艾这一块到底投入了多少资金,我不知道。我只相信一句话,如果性工作者本身的行为与思想不改变,所有的宣传与防治都是纸上阅兵。而要性工作者改变自身的行为与习惯(比如与男友同房不做任何防护,与客人性交中防护意识薄弱,甚至不采取防护措施,有了性病,不愿意及早治疗,不愿意接受HIV检测等),就必须从减少社会歧视开始,减少了歧视,她们才有可能大胆走入人群,并与正常人的生活越来越接近。

              同时,政府能在消除歧视,正视性工作者健康权方面,多做些宣传与呼吁工作。相信这会是对防艾工作的有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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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na AIDS:3909】 低收入姐妹月收入及受经济处罚后果调查

              低收入性工作者----贫困使我们距离艾滋很近!
               
              请关注!
               

              低收入姐妹月收入及受经济处罚后果调查

               

              中国民间女权工作室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减轻对低收入性工作者的经济处罚。

              1.    在过去几年的外展及访谈中,我们了解到,许多贫穷的性工作者在扫黄中,都有过接受经济处罚的经历.这些人群,并没有因为接受了经济处罚而改变行为的例子,相反,经济处罚使她们的生存雪上加霜,使她们不得不比从前更频繁的去卖淫来偿还经济处罚带来的债务.

              2.    民间流传,与执法部门没有关系来往的性工作者很少有被判定为情节较轻,从未享受过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宽容。进了派出所,怎么也得上千元,几千元,才能出来。

              引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经济治裁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敛财,还是施加压力,约束行为,使其规范社会行为?当这一处罚结果,只会使性工作者的生存更加艰难,以卖淫为唯一生存方式的行为更加无法停止时,这样的法律继续执行是否等同于潜在的强迫犯罪?

              是什么使她们如此贫困?

              是什么使贫困的未婚少女与已婚母亲卖淫?

              针对以上的种种思考,中国民间女权工作室恳请做性工作者防艾工作的同仁们,借助外展的机会,协助做以下调查。

              说明:本调查无任何经费支持。

              本调查的目的:用真实的数据与案例来说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六条与六十七条的执法效果。也想借此机会呼吁社会关注底层性工作者的生存状态。

               

              与调查相关的两个案例:

              真实口述:

              1. 阿平(化名)

              休闲屋老板娘,38岁。年轻时丧偶,留下两个子女,现一个读初中,一个读高中。家在农村的阿平,靠一个人的力量养活两个孩子,并照顾公婆。瘦弱的阿平一米六零,却只有40多公斤。她的店子房租800/月,地方简陋狭小,因为频繁的扫黄运动,我见到阿平时,她的店子已经支撑不下去了。我问她是否考虑过换一种职业,换一种生活方式。她问我,孩子怎么办?

              笔者:最近还好吗?店子生意还好吧?

              阿平:店子关了,不做了。

              笔者:那你有什么打算?

              阿平:有什么办法,还不是出去做。听说XX(偏远的城郊)那儿管得不严,小姐也都是老嫂子,客人都是附近的民工,不是很挑,我去那儿试试。

              说明:扫黄打非并没有让阿平走上所谓的"正常的道路",反而让一个不用从事卖淫生存的中年女人,不得不铤而走险。

               

              2. 阿英(化名)

              阿英出来做小姐是为了嫁妆。

              她听说做小姐一个月能赚三四千块钱,她想做两个月就回去结婚。"家里实在拿不出钱来,而在农村,如果没有嫁妆嫁过去,是会受气,娘家也会被看不起。"

              阿英来到发廊的第三天遇上扫黄。她根本没有能力支付罚款,因为害怕,不得不打电话叫家里人寄钱来交付罚款。为什么要用这样一大笔钱,阿英当然不会告诉家人。但这笔"巨额债务"使阿英不得不很频繁地从事一次收入70元的卖淫工作。而在两年之后,她才存够了两万块钱,回了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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