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星期五

【China AIDS:6304】 Fw:【LGBT邮件组】 请广泛传发: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感染者患者代表选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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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天津李虎" <tianjinlihu@163.com>"
发送日期:2011-03-05 06:35:09
收件人:"chinaAIDS邮件组" <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lalainfo <lalainfo@googlegroups.com>,lgbtmedia <lgbtmedia@googlegroups.com>,"爱白同志" <tongzhi@googlegroups.com>,"嘎嘎邮件组" <tjgaga@googlegroups.com>,"联盟邮件组" <menglin-plwhas@googlegroups.com>,"联席会议"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任国亮" <rgl88@126.com>,"治疗倡导联盟邮件组" <itpcchina@googlegroups.com>,"中国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联盟秘书处" <china.plwha@gmail.com>
主题: 【LGBT邮件组】 请广泛传发: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感染者患者代表选举规则

中国CCM艾滋病、结核病、疟疾感染者/患者类别组

代表选举规则修改动议征集公告

 

   2010年12月15-2011年1月14中国CCM艾滋病、结核病、疟疾感染者/患者类别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感工委)通过中国红丝带网等渠道,再次向社区发布了2009315经由武汉社区大会通过的《以社区为基础组织或其他非政府组织类别代表选举规则》(以下简称选举规则),并广泛征求社区意见和建议,得到了社区人士的积极反馈。

2011226-27日,CCM两工委第六次会议在山东青岛举行,会议讨论决定正式启动选举规则修改动议征集的程序。现将动议征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1、《选举规则》动议公开征集时间为:2011342011318

2、《选举规则》动议征集公告将在中国CCM网站、中国红丝带网,社区各邮件组广泛发布,也欢迎大家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告知。

3、动议的提交和接收:

电子邮件请发送至:CCMPLWATM2011@gmail.com

纸质版动议请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河南路14号塔园外交办公大楼2-8-2100060CCM秘书处 收

4、动议的处理:(1)所有电子邮件会在收到的第一时间回复确认;(2)所有纸质版动议的提交日期以邮戳为准(可以选择邮资到付);(3)动议征集结果将公示在中国CCM网站和中国红丝带网。

链接地址:

http://www.chinaccm.org.cn/zh/2010-03-28-23-15-25/140-ccm.html

http://www.chain.net.cn/gjjxm/zgqqjjxmjgjxdwyh/CCM_xjzl/CCM-PLWAelection2011/33381.htm

特别提示:

1、           选举规则的修改,请参阅附件一《选举规则》第五十五条。

2、           修改动议模板请参阅附件二;

CCM感工委

201134

附件:

1、  艾滋病、结核病、疟疾感染者/患者类别代表选举规则

2、  艾滋病、结核病、疟疾感染者/患者类别代表选举规则修改动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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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河之星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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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306】 请广泛转发:中国CCM以社区为基础组织或其他非政府组织类别组代表选举规则修改动议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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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 孟林 <menglin2801@gmail.com>
日期: 2011年3月4日 下午11:56
主题: 【LGBT邮件组】 请广泛转发:中国CCM以社区为基础组织或其他非政府组织类别组代表选举规则修改动议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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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CCM以社区为基础组织或其他非政府组织类别组

代表选举规则修改动议

征集公告

    2010年12月15-2011年1月14中国CCM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或其他非政府组织类别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非工委)通过中国红丝带网等渠道,再次向社区发布了2009315日经由武汉社区大会通过的《以社区为基础组织或其他非政府组织类别代表选举规则》(以下简称选举规则),并广泛征求社区意见和建议,得到了社区人士的积极反馈。

2011226-27日,CCM两工委第六次会议在山东青岛举行,会议讨论决定正式启动选举规则修改动议征集的程序。现将动议征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1、《选举规则》动议公开征集时间为:201134日至2011318日。

2、《选举规则》动议征集公告将在中国CCM网站、中国红丝带网,社区各邮件组广泛发布,也欢迎大家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告知。

3、动议的提交和接收:

电子邮件请发送至:CCMCBO2011@gmail.com

纸质版动议请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河南路14号塔园外交办公大楼2-8-2100060CCM秘书处 收

4、动议的处理:(1)所有电子邮件会在收到的第一时间回复确认;(2)所有纸质版动议的提交日期以邮戳为准(可以选择邮资到付);(3)动议征集结果将公示在中国CCM网站和中国红丝带网。

特别提示:

1、    选举规则的修改,请参阅附件一《选举规则》第五十六条。

2、    修改动议模板请参阅附件二;

CCM非工委

201134

网站链接:

http://www.chinaccm.org.cn/zh/2010-03-28-23-15-25/139-ccm.html

附件:

1、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或其他非政府组织类别代表选举规则

2、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或其他非政府组织类别代表选举规则修改动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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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3日星期四

【China AIDS:6303】 某公安机关非法扣押成瘾者钱财 当事人不懈上访维护权益

某公安机关非法扣押成瘾者钱财  当事人不懈上访维护权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3月4日

 

        20068月,云南某市成瘾者李勇(化名)因吸毒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予强制隔离戒毒,同时扣押李勇随身现金1970元,并给李勇开具了一张扣押物品清单,随后李勇被送至当地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因戒毒所环境特殊,在戒毒过程中,李勇所持有的扣押清单遗失了。

       200812月,李勇向公安机关索要自己之前被扣押的钱,并说明扣押清单已经遗失。可让李勇意外的是,公安机关居然告诉李勇,那钱已经被视为毒资没收了,李勇疑惑不解,当时只是扣押,没说没收啊,怎么现在就没收了?而且如果是没收,按照办案程序,自己应该持有一份罚没单据,可自己从来没看见过,也没人告诉过自己那钱被没收。李勇当即提出质疑,要求公安机关出示罚没依据,该公安机关随即向李勇出示了一张罚没清单,上面还有李勇的签名及一个模糊得无法辨认的拇指捺印。李勇一看,立即大呼,这不是他的签字,更不是他的捺印,这是伪造的,李勇要求让自己复印一份,以用于技术鉴定,可被当场拒绝,理由是,已经给过李勇一份了,不再重复给。

  李勇此时已认定,公安机关想私吞自己的钱,随即向公安信访部门提出控诉,可得到的答复却是,此钱已被公安机关没收,证据确凿,不予受理。

 李勇无奈之下,向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工作人员反映了此事,希望能得到法律援助。随后,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一路协助李勇多方上访投诉。

 20095月,在爱知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李勇向州公安局信访办提出控诉,要求给自己一份罚没清单,同时要求对罚没清单作技术鉴定。可得到的答复是,经鉴定和调查,该签字和捺印确系本人签署,同时,该罚没清单已经给过一份,因此驳回控诉,维持地方公安局的意见。

  李勇不服,于20099月,向云南省公安厅再次提出控诉,可得到的答复依然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不予支持诉求。

  李勇依旧没有泄气,接着向州人民政府提出信访复查申请,但得到的答复依然让李勇不解,州政府认为此前州公安局已经做出回复,所以不再进行复查。

  虽然屡诉无果,但李勇坚持认定那一份罚没清单不是自己所签署,于200912月向当地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给自己一份罚没清单,可答复还是,李勇提出的诉求不再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不予公开。李勇认为这个回复不合理,一纸诉状把当地公安局告上法庭,可法院的判决依然是驳回诉求。

  李勇不服判决,于20106月,再次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可结果还是让李勇再次失望。同年8月,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并把此判决立为终审判决。

  此时,李勇近乎绝望了,但始终坚持认为自己没签署过任何罚没清单,公安机关收缴自己的钱属非法行为。最后,在多方控诉无果的情况下,李勇决定利用网络实名向公众公开自己的诉求。正当爱知行准备协助李勇向网络公开诉求之时,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了。

   20112月,李勇接到公安局的通知,要求其前往公安局信访办,解决持续了2年之久的维权控诉,李勇来到公安局,在签署了一份保证不再上访的协议书之后,从信访办民警手里领会了自己被扣押了4年多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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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日星期三

【China AIDS:6302】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发布《中国性工作和性工作者健康与法律人权报告》(2010)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发布《中国性工作和性工作者健康与法律人权报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33

33日是“国际性工作者权利日”,该节日起源于2001年,当时世界各地25000名性工作者在印度参加性工作者文化节。

201133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发布《中国性工作和性工作者健康与法律人权报告》。

2010年,中国政府继续大范围开展“扫黄打非”的活动,大量性工作者被抓捕。由于在抓捕性工作者的过程中不注意对人权的保护义务,出现了诸如“卖淫女赤脚游街”、“实名曝光抓捕的卖淫嫖娼人员”以及“给有卖淫嫌疑的‘发廊女’家属发告知信”等侵犯人权的事件。由于打击卖淫活动,大量性工作者面临生存上的困难。与此同时,针对妇女的人口拐卖和强制卖淫现象还普遍存在。

由于在打击卖淫活动中,政府部门策略适宜、职能部门工作冲突,再加之艾滋病防治工作缺乏性工作者的主体性参与,性工作者在生殖健康方面面临非常大的危险。由于严打的开展,在性工作者中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面临极大的困难。报告显示,运动式的打击卖淫嫖娼的活动既不利于艾滋病防治,也不利于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同时还会造成执法人员权力滥用的可能。

性工作合法化的争论依然是2010年学界和性工作者公民社会讨论的要点。赞同论和反对论针锋相对,同时还有“第三条道路”的提出。与学界的争吵不同,性工作者社群和公民社会则通过具体的活动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2010年,性工作者民间社会发展遭遇了极多的障碍。既有相关网站被关闭的事件发生,也有会议被取消、志愿者活动遭到限制以及维权人士受到骚扰的事件发生。

目录

一、中国大陆性工作者的人格尊严、生存及其他人权状况  - 1 -

(一)性工作者的人格尊严权利  - 1 -

(二)性工作者的生存权利  - 2 -

(三)人口拐卖以及强迫卖淫问题  - 2 -

二、中国大陆性工作者的健康人权状况  - 4 -

(一)性工作者在生殖健康方面的脆弱性  - 4 -

(二)严打、扫黄“运动战”对性工作者健康人权状况的消极影响  - 5 -

(三)政府的应有态度  - 6 -

三、与性和性工作有关的法律管制和案例  - 7 -

(一)聚众淫乱罪  - 7 -

(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  - 7 -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  - 8 -

(四)传播性病罪  - 9 -

(五)《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相关规定  - 9 -

(六)运动式的打击卖淫嫖娼行为及其消极影响  - 10 -

四、性工作者合法化:争论与民间社会的努力  - 12 -

(一)国内有关性工作者合法化的争论  - 12 -

(二)公民社会的行动  - 13 -

五、性工作领域公民社会发展的障碍  - 15 -

(一)网络发展受限  - 15 -

(二)有关性工作的研讨会被取消  - 15 -

(三)志愿者活动受到限制  - 15 -

(四)性工作者健康维权组织和维权人士受到骚扰  - 16 -


 

    附件是报告全文,欢迎各位同仁评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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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301】 国际性工作者权利日爱知行第三次举报10家媒体违反《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涉嫌“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关于10家媒体违反《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

涉嫌“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举报信

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司法部、公安部、文化部、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

我们是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从2010年开始公安部门加大“扫黄”力度,北京警方先后在全市开展4・11查禁黄赌毒专项行动,开展了针对不同时期的电网系列行动。2011224日,警方启动电网7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站街、坐店、卡片招嫖等活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分别于201033日与201075日举报数家媒体违反《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涉嫌“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至今上述部门未作出任何回应。我们注意到,在全国警方如火如荼开展上述扫黄打非活动时,媒体纷纷介入配合报道,但其中媒体违反《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涉嫌“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这个问题似乎也愈演愈烈。

法律依据:

根据199818日,发布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卫疾控发[1998]1号)中,明确指出: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宣传;要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年——2010年)指出,“支持在高危人群中推广使用避孕套”,“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中央与地方主要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杂志开展艾滋病预防宣传知识的教育要以中宣部等九部委共同下发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为纲要,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为主要内容……”。

我们近期再次整理收集到10家媒体涉嫌现向贵部门举报。

以下是收集到的部分媒体报道原文:

1. 东莞千人夜剿“黄赌毒” 搜出大量安全套

2010-5-25 14:37:07 来源:南方新闻网)

报道内容详见:http://www.sg169.com/html/201005/25/143950821.htm

报道内容节选:

记者在一处刚被查处的发廊现场看见,几名衣着暴露的年轻姑娘被铐着手铐坐在屋内。发廊阁楼上有几间灯光昏暗的房间,里面只有一张床。记者在该发廊内没有看见任何理发工具,警方倒是搜出大量安全套

2. 警方从美发店搜出20多个安全套 女老板称自己用

2010020316:26 来源 西部网

报道内容详见:http://news.sina.com.cn/s/2010-02-03/162619621896.shtml

报道内容节选:

经过一道门,里面有个隔间,狭小的空间内并排摆了两张床,打开两床之间的床头柜,里面竟然放着20多个安全套;……面对搜出来的安全套,美发店的女老板赶忙解释说:这东西是我和我老公用的,这句话让在场的民警和记者都忍不住笑起来了。

拉开门走进去,店内摆设跟之前刚查的那家店差不多。看到民警和记者,一名女子站起身说:咋了?我们没做啥啊!而就在她还想说什么的时候,民警已经从她们的房间内搜出了一兜安全套,还有一瓶避孕药。这时,那名女子再也不说话了,低着头,用手遮着脸。

3. 西安警方将开展20天严打行动 对“黄赌毒”零容忍

2010920 来源 西部网讯)

西部网(陕西新闻网)厦门信息港 厦门都市报 华商网 中国避孕套网 等多家媒体转载

报道详见:http://news.cnwest.com/content/2010-09/20/content_3516639_2.htm

报道内容节选:

民警在索罗巷一个涉黄美发厅内搜出大量避孕套记者宁峰 摄(带图片)

 

看到民警进来,该美发厅的女老板慌了神。我没工作,在这边租的房子,女老板说,她在更新街内开美发厅已有两三年,并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只要有客人,10元钱就可以按摩一次。之后,店内人员被民警带走调查。

随后,民警又来到紫贝壳对面的名为伊甸园休闲阁的美发厅。3名穿着超短裙、吊带衫的女子坐在直对着大门的小矮柜上。该美发厅的里屋被隔成了两个隔间,在一个小木柜里,民警发现四五盒近百余只安全套我昨天刚接过来这个店,这里的人都是原来留下的……”来自安康30岁女老板委屈地说,她刚花了6000元盘来这家店,一天可以接待一二十个客人,全身按摩半小时收费10元。之后,店里人员被民警带走调查。随后,这些店面招牌和违规设立的隔挡被捣毁。

 

4.西安警方剑指涉黄发廊

20100921日 来源 三秦都市报

报道详见:http://news.sina.com.cn/c/2010-09-21/222018146474s.shtml

报道内容节选:

一美发厅内查获大量安全套

昨日下午,在召开了动员部署大会后,清扫行动领导小组在西安市公安局副局长孟宗林和西安市公安局治安局局长周秦生的带领下,来到西安市碑林区的索罗巷,在一家名为紫贝壳的美容美发店,店门口写着美发字样,但在店内执法人员连个剪刀都没找到。并在美发厅内的隔挡内发现一对正在按摩的男女。经周秦生询问,这家美发厅并没有营业执照,随后,领导小组成员叫来当地派出所处理,并将相关人员带回公安机关审查。在这家美发厅的对面有个名叫伊甸园的美发厅,门口写着按摩十元的字样。推门进去,两个穿着暴露的女性捂着脸,在美发厅的包间内同样发现正在按摩的顾客。民警查到了大量的安全套随后,民警将这家美发厅的招牌拆下,并砸毁了美发厅内的不正当设施。围观群众拍手叫好。

 

5. 南宁扫黄查获178 按摩女裸奔逃避清查

20100902 来源 广西新闻网)

报道详见:http://shehui.ccvic.com/shehuiwx/20100902/208812.shtml

报道内容节选:

金湖路酒店内暗藏涉黄场所

这家位于金湖路金X宫酒店三楼的桑拿中心是警方此次行动的清查点之一,执行任务的民警敏锐地将清查范围扩大到该酒店的其他楼层和经营区域,在该酒店八楼3间连着的客房内,当场抓获3对正在进行色情交易的男女,并在房间垃圾桶里查出了一批作案工具

这些都是什么服务,是全套的吗?”在清查该桑拿中心时,民警指着一本账本质问该楼层的总台服务员,该服务员说不知道。随后记者跟随警方进入桑拿中 心688号房,看见房内一对年轻男女抱着头坐在地板上,衣衫不整,脸深埋于双臂。床头柜台上摆放着红酒和装有冰块的高脚杯,放在床上的化妆包内有几个安全套和一包杀菌液。

该发廊约15平方米,用木板隔成三个类似胶囊公寓的隔间,隔间宽约40厘米,长约1.8米,只用布帘遮挡着,里面摆着一张小床。一名看起来20多岁的男子坐在其中一个隔间,已被民警控制和取证。一名女子坐在床上仓促穿衣,坚称自己的工作只是按摩,但是面对枕头底下搜出的作案工具,女子没有办法再狡辩。

 

6. 西安警方连夜扫黄 涉黄美发厅挂毛巾招揽生意

2010827 来源 华商网讯)

报道详见:

http://news.ifeng.com/photo/bigpicture/detail_2010_08/27/2341090_0.shtml

报道内容节选:

在发廊的一间休息室,十几个化妆包随意摆放在沙发上。民警打开几个化妆包,几乎每个包里面都装有几个至十几个安全套,有的甚至装有电动自慰器。民警称,这些东西多为卖淫女卖淫使用。

民警在检查中从涉嫌卖淫人员包中搜出的避孕套

7. 西安“天上人间”整顿14天 色情服务链成型扫黄难

2010713日 来源中国山东新闻网)

报道详见:http://news.sdchina.com/show/302853.html

报道内容节选:

712日,西安市公安局对辖区内的大众舞厅召开一系列的扫黄检查,发现在西安市居然有赶超北京天上人间的色情服务歌舞厅。西安警方在天上人间发现该歌舞厅有涉嫌卖淫、脱衣舞等色情服务,而在扫黄的现场,舞厅里安全套随处可见

 

8.横县清查酒店、发廊等场所 居民希望扫黄一扫到底

20100812日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报道详见:http://www.gxnews.com.cn/staticpages/20100812/newgx4c632551-3178501.shtml

报道内容节选:

见民警到来,技师们纷纷从楼上走下来。在二楼,民警打开一个包房,发现一对男女坐在床上,那名男子称,他刚进来一下,什么都没做;女子则称,他们只是在按摩。但在这个房间的垃圾桶里,民警找到一只用过的避孕套。

随后,民警将这对男女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审查,同时传唤该场所的老板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据民警介绍,该中心是在10多天前才开业的。

 

9. 兰州警方夜查高档娱乐场所 重拳扫黄抓获百余陪侍女

20100929日 来源兰州晚报)

报道详见: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9/29/c_12620590.htm

报道内容节选:

根据安排对场所周边、大门口、电梯口、场所内出入口以及各楼层几十个包厢进行了全面控制。检查民警在向场所内工作人员及消费者讲明清查的有关事宜后,对各包厢内人员身份情况逐一展开核实调查,并对异性陪侍者携带的物品及住宿地进行突击检查民警经过2个多小时的搜查,发现除有异性陪侍人员随身携带的避孕套等物品

 

10. 南昌��有後台放生

2010826 日 来源东方日报)

报道详见: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china_world/20100826/00178_008.html

报道内容节选:

南昌警方周日(廿二日)晚上��多�一百六十多名警力,展�大�模��行�,直�市�不同地段多家��、酒店和按摩洗浴�所,共搜查�八十�包�,��查�四十五人涉嫌�行�淫嫖娼活�,��大量避孕套、�本等物品,其中三人被刑事拘留、三十一人被行政拘留,其�十一人被治安警告。

 

作为长期关注公共健康,并多年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机构,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对此表示遗憾和担忧,这些报道中都出现了关键词汇“安全套”或“避孕套”,这种表述,有将安全套作为卖淫证据的嫌疑,更不利于艾滋防治事业在高位群体中的开展。

对于此类报道的宣传口径,我们认为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根据现行法律,警察在没有证据支持有金钱、财物交易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安全套认定有卖淫嫖娼行为而进行处罚。

卖淫嫖娼行为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如果只是发生性关系,没有金钱、财物的交易,则不构成卖淫嫖娼,使用过安全套最多可以作为发生性关系的证明,而不能作为有卖淫嫖娼行为的证据。因为证据要讲求“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警察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有金钱、财物交易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安全套就认定有卖淫嫖娼行为而进行处罚。

就收集到的媒体报道信息显示,部分执法人员以及媒体从业人员依然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我们注意到,由于多种原因,现实执法中,警方将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行为认定的证据,这种情况依然存在。我们也呼吁公安部及时出台相关配套规定,规定在执法中,公安机关不得将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

二、我国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并规定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宣传。

199818,发布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卫疾控发[1998]1号)中,明确指出: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宣传,并要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上述两点是具体说明此类媒体报道所存在的问题,它们所带来的不利社会影响如下:

一、此类报道有损警方执法形象,并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此类媒体报道中安全套均未能“置身事外”,而媒体也很看重安全套的数量,采用纰漏安全套的具体数量或是强调“查获大量安全套”。这种表述和报道,使警方的行为显得不合法且逻辑荒谬,试想,社会公众看了这样不具有说服力的报道,对于警方所开展的执法行为定会心存质疑,这实在有损警方执法形象,并大大降低政府公信力。

二、此类媒体报道,不利于在高危行为人群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此类报道的表述,给艾滋病防治事业带来了极大的阻力,性工作者和顾客这一高危行为人群会因为害怕承担法律后果,而在性行为中不使用安全套,从而发生不安全性行为。近年来艾滋病逐步由高危行为人群向一般人群渗透,同时经性传播途径感染艾滋病的比例逐年上升。考虑到这一严峻态势,我们有必要在防治艾滋病的公共政策下,加大对有高危行为的性工作者与顾客这一群体的行为干预,在娱乐场所发放安全套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高危行为人群感染艾滋病的风险,降低艾滋病在人群中的传播速度,我们呼吁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卫生部门召集各类宾馆、饭店等场所的业主或负责人参加安全套推广工作培训,并保障安全套推广工作人员以及防治艾滋病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并全力避免将安全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我们认为,扫黄严打这种“雷阵雨式”的专项整治行动,不能成为权力机关作为的表现题材和面子工程,更不是政绩秀。对于这些错误地将安全套作为卖淫佐证的媒体信息,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201133日举报给各贵部,今天距离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初次举报涉嫌“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多家媒体已时隔一年,我们期待贵部门正视该问题,并及时作出回应,一起为中国艾滋病防治事业而努力!

因此,我们恳请:

1.     贵部门对此及早介入调查,并及时告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1033日、201075日及201133日三次举报的调查结果;

2.     为避免类似报道的出现,向广大媒体呼吁,避免将安全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3.     及时制定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媒体报道,使艾滋病防治社会干预中,政府与公众更好地互动,使教育、预防、救助、倡导相结合,从而让艾滋病防治事业走得更远。

 

 举报人: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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