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6日星期六

【China AIDS:5192】 39健康网刊文:男性同性恋是一种性变态症,主动者经疏导教育或有了异性配偶后,可以不治自愈。

请注意原文笔者加红色部分。

原文地址链接:http://xb.39.net/091/15/773265.html

www.39.net  2009-1-15  39健康网社区  
  美国1981年在世界上首次报告在男性同性恋者中发现一种新的性传播疾病――艾滋病。在美国,73%的艾滋病病人是同性恋或两重性恋的男性。
  对此,人们不解为什么同性恋(主要为男性同性恋)者容易发生性传播疾病。回答这一问题,就要从什么是同性恋、同性恋者的性行为方式谈起。
  人类正常的性关系,是在异性之间通过外生殖器交媾的一种性行为。而同性恋则是在同性之间发生的此种交媾行为的关系,其中包括男性同性恋和女性同性恋。目前,精神科医生把同性恋归为性变态症的一种表现。
  男性同性恋主要是通过手淫和鸡奸来发泄性欲,通常有主动和被动之分。主动者多为生理正常的男性;被动者则不然,他们乐于扮演"女性"角色,以其肛门代替阴道与主动者进行肛交。可见被动者是男性同性恋的主犯,往往是非采用强制办法所不能抑制的。而主动者经疏导教育或有了异性配偶后,可以不治自愈。一般常行鸡奸的主动者,阴茎龟头尖小而根部膨大,被动者则肛门粘膜放射状皱折变平,并有潜在斑痕,肛门扩张呈漏斗状。
  女性同性恋一般比男性为少,由于她们主要是通过手淫进行性行为故医源性危害比男性要小。
  目前,医学家认为男性同性恋者易患性传播疾病,尤其是艾滋病,可能是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一些学者认为,混乱的性关系常常导致强暴的性行为,况且男性本身性欲较强,容易冲动,因而男性之间发生的性行为往往是粗暴和剧烈的。由于直肠粘膜比阴道壁脆弱得多,强暴的性行为可能使直肠粘膜受到破坏,而鸡奸本身在阴茎插入肛门时,器官伸展受限也会引起裂伤、出血等,致使精液和血液中的病原体,直接通过伤口血液传染或相互感染。此外,肛门是人体排泄粪便的地方,不仅脏而且还滞留着许多消化道的寄生虫和病菌,这些病原体进入血流, 互相感染。因此,目前国外已将甲型肝炎、阿米巴病等也列入性传播疾病中。
  第二由于男性同性恋是一种性变态症,因而有此行为者毕竟是少数,这种人群的范围也有限。由于他们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发生性关系,因而一旦性传播疾病引进同性恋盛行地区,这组人群的发病率便急剧上升。在美国,有的同性恋者的"恋人"很多,甚至一天晚上可与十几个人发生性关系,这种乱交行为会使性传播疾病很快扩散。因此,男性同性恋在传播性传播疾病上比异性恋危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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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5189】 Fwd: [联席会议] 关于民政部指定投诉信箱进行投诉的意见反馈



---------- Forwarded message ----------
From: 鑫 金 <jinxin2008m@yahoo.com.cn>
Date: 2010/3/6
Subject: [联席会议] 关于民政部指定投诉信箱进行投诉的意见反馈
To: 联席会议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各位战友大家好:   民政部反馈的意见根本就是忽悠善良、纯朴的国民。它回复的意见避实,说什么事实描述不清,诉求不明白,其实我们诉求非常清晰,就是民政部执行:
卫生部文件【2009】26号即:“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
        信访内容是这样描述的。卫生部负责人你们好,我们是来自河南艾滋病高发村的村民,我们是受“艾滋病”迫害的患者,我们家有未成年的儿童或在读高等院校的学生,我们要求卫生部执行:卫生部文件【2009】26号即:“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该文件通知说:实施日期:2009年03月06日 (中央法规)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6日实施日期:2009年03月06日 (中央法规)}
因此我们强烈要求民政部下文督促省级、县级民政部门立即执行该文件。至于文件内容请参见附件(卫生部文件【2009】26号)
此致
 
--
柘城县艾滋病防治民间促进会-朱龙伟
2010-3-2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艾滋病是全世界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06-2010)》以及民政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机制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民政部门是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
从维护儿童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到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推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机制。要加强调研,摸清底数和情况,积极推动制定和落实政府的各项保障政策。要加大资金投入和补贴力度,提高保障标准,提升服务水平,逐步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建立稳定的、福利性的制度安排。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合力,营造有利于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二、立足民政职能,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方式,满足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基本生活以及教育、医疗、技能培训等多方面的需求,切实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健康成长。 
 
  (一)要制定艾滋病致孤儿童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养育标准。要坚持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发育成长的需要,科学核定养育标准,制定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分类给予保障。其中,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额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
600元,并创造条件对孤儿监护抚养人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父母一方感染了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可参照艾滋病致孤儿童标准执行福利补贴。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在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最低每人每月600元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营养医疗补贴。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重视和各级财政支持,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要借鉴河南、湖北等地的成熟做法和经验,对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中一方感染了艾滋病或因艾滋病去世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实行分类保障,推动建立起省、市分级负担、有稳定资金渠道的福利保障制度。 
 
  (二)要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与其他儿童均等的受教育机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给予教育救助,联系孤儿所在学校优先为其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对集中安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福利机构,在安排教学工作时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要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便利的基本医疗条件。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中的艾滋病毒感染者要采取适应儿童的医疗手段,进行免费的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对未感染艾滋病毒的其他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要在政府举办的乡镇医疗机构提供基本的卫生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医疗费用。积极争取卫生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内设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指导和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受艾滋病影响的贫困家庭儿童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要通过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受艾滋病影响的贫困家庭儿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救治费用按照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适当解决。 
 
  (四)要建立大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就业和生活服务制度。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中升入高等院校读书的,不管是否超过
18岁,都要资助他们完成学业。不能继续升学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心理关怀、就业服务等形式的帮扶活动,提高其自谋职业的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促进其身心健康地成长,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五)要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要因地制宜,按照“
散抚养为主,集中养育为辅”原则,尊重儿童意愿,采取家庭收养、家庭寄养、机构集中养育和模拟小家庭养育等途径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家庭是儿童最好的成长环境,鼓励依法收养艾滋病致孤儿童,尽可能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安置在有抚养意愿和能力的亲属家庭。在认真落实中央各部门关怀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各项政策的基础上,对以上家庭给予适当的抚养费补贴和物质援助,鼓励支持亲属家庭承担责任。保障模拟小家庭家长工资和艾滋病致孤儿童安置指导中心的事业经费,确保艾滋病致孤儿童得到妥善安置。安置艾滋病致孤儿童,孤儿监护人或抚养人要与孤儿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保障孤儿土地、房屋等财产所有权,并在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归还。

  三、健全工作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健康成长 
 
  要建立健全工作网络,以各级艾滋病致孤儿童安置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机构为依托,建立儿童养育的指导、巡查和监督制度,开展对孤儿收养、寄养家庭和受艾滋病影响家庭的走访支持、服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 
 
  要通过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制度,积极探索适合儿童身心发育要求的抚养模式,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人性化、专业化的福利服务。建立联系人制度,运用专业方法和科学知识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心理辅导、性格培养等各方面帮助,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遇到问题,有诉求渠道和机制,通过联系人得到妥善解决。要维护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隐私权,防止将他们的姓名、肖像在各类媒体上公开曝光。 
 
  要动员社会力量,促进社会各界关心受艾滋病影响儿童,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支持参与,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让他们和其他儿童一样在祖国同一片蓝天下健康成长。

  二○九年三月六日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090306日 实施日期:20090306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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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5188】 Fw: 维权网发布中国人权捍卫者状况民间报告(2009)

 

From: 维权网3
Sent: Tuesday, March 02, 2010 10:33 AM
Subject: 维权网发布中国人权捍卫者状况民间报告(2009)

您好,维权网已经发布中国人权捍卫者状况民间报告(2009)(1),敬请查阅和广为传播,谢谢,祝好!

原文网址:http://crd-net.org/Article/Class1/201003/20100302091859_20170.html

附:该报告目录和前言

维权网CHRD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网站:http://crd-net.org 信箱: crdnetwork@gmail.com

 

推动人权保护、协助民间维权

中国人权捍卫者状况民间报告(2009)

维权网2010年3月1日发布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人权捍卫者举行和平集会与示威游行的权利

第二章  人权捍卫者自由结社的权利

第三章  人权捍卫者的信息权与知情权

第四章  人权捍卫者参与治理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

第五章  人权捍卫者寻求司法救济、维护司法公正的权利

第六章  人权捍卫者遭受暴力、威胁和打击报复

第七章  人权捍卫者筹集资源、接受和使用资助的权利

第八章  政府失职,人权普及教育落后

结束语:诉求与建议

资料来源

 

前 言 

内容概述 

2009年,是中国公民维权运动持续发展、中国政府加强打压力度的一年,也是许多人权捍卫者不畏艰险、执着推进维权行动的一年。尽管他们遭受到当局的严酷打压,但是中国大陆的人权捍卫者不屈不挠,守望相助,通过群体事件和个案推动维权,开拓了一定的空间,如成都"链子门"事件(当地人权捍卫者群体以铁链锁手抗议司法不公)、石首事件、通钢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孙东东事件、结石宝宝案、谭作人案、邓玉娇案、严晓玲案、李蕊蕊案、上海"钓鱼执法"案件、网民阻击绿坝事件、广州市民反对上马番禺垃圾焚烧项目事件、冯正虎争取回国权案、北大五学者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违宪审查、维权组织和维权人士呼吁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遍及全国各地的反抗强制拆迁和强行征地的维权行动以及大规模的上访维权行动。 

这些事件的发生充分展示了中国公民维权运动正在发展壮大,突显出民间力量的逐渐成长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权利受到较大侵害的弱势群体中,越来越多的公民自发起来维护自己和本社区群体的权利。此外,中产阶层包括白领和知识社群对底层人权的关注和人道关怀势头有增无减:他们与草根群体联手,弘扬志愿义务精神,发挥及时动员的能力和独立自主性,巧妙地运用网络与通讯技术,推动了公民维权运动的发展。 

由303名中国公民发起的、以落实《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主要诉求的《零八宪章》发布一周年来,参加实名联署的各界人士已达到一万多人。尽管当局采取全国性的封锁和打压行动,并于2009年12月25日圣诞节当天重判了宪章的发起人和起草人之一刘晓波博士,但不仅没有一个联署人退出签名,而且有600多名签署人联名发表声明"愿与刘晓波共同承担责任",不惧承受刑罚。中国当局公然违反国际人权公约、以言治罪、重判刘晓波、打压《零八宪章》的恶劣行为,引发了国际主流文明社会自1989年以来对中国人权现状的空前高度的关注和强烈抗议! 

在2009年4月,政府虽然出台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但里面没有任何关于推进保障公民言论表达、结社集会、参政与参与人权活动的权利的具体措施。2009年,中国的人权捍卫者继续遭当局打压,重点是对民间维权组织和维权律师群体的打压。例如,重罚公盟、查抄益仁平中心、威胁和限制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和德先生研究所、骚扰广东东莞的劳工法律援助社、以不通过年审的方式剥夺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和一批维权律师的执业权。全国各地的人权捍卫者继续频繁受到各种形式的打击和监控,如骚扰、传讯、拘押、软禁、监视居住、限制行动自由、被强行带到异地看管、跟踪叮梢、窃听、监控电脑网络、搜查私宅、没收私人财产、开除公职、利用户籍管理和居住证施压,等等;甚至被身份不明的人员绑架、毒打,被判处刑罚与监禁,等等。 

2009年,中国人权捍卫者的工作和生存境况继续恶化,他们面临人身安全受威胁、自由遭到限制和剥夺的严重困扰,主要是由于当局对"零八宪章"签署人的打压、对"六四"20周年纪念活动的压制。 根据维权网发布的《中国维权动态》周刊报道统计显示,1在过去一年的时间里,全国各地维权人士受到抓捕、拘留、关黑监狱等迫害的人次总数达到了1416(这些人中不包括被软禁、传唤、在家中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士);因从事维权活动而被判实刑的有49人(这些人中不包括还有一部分人因为证据不足,延长审查期限等原因被超期羁押中);被处劳教的维权人士达210多人。 由于维权网的信息采访和核实的能力有限,我们只对以上数据中部分信息进行过抽查核实。限于信息封锁和官方对从事人权信息收集工作的人士的迫害,全国各地维权人士遭打压和迫害的实况很难调查,实际数字应该高出我们收集到的、核实过的数据。2 但从上述数字中也可管窥出政府对维权人士打压的严酷性。 

这种高压并没有吓退维权运动的延伸和发展,人权捍卫者群体继续以他们的勇气、智慧,以宪法和法律为工具,与腐败官僚、野蛮暴力、威权体制以及非法执法行为展开较量和博弈。社会良心界和国际社会的关注与支持,继续对维权运动的扩展提供道义支持和能力资源。中国的人权保护与侵权救助仍然远远滞后于中国政府的国际承诺和宪法规制之后,但是公民参与维权、民间公益社团趋于成熟乃是改变现状落实人权保障的主要希望。 

2009年是21世纪初开创的中国民间维权运动的延续,但是,也呈现出这样一些值得注意的趋向: 

1、积极扩大公民参与:由于公民社会空间的拓展、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同时,恶劣的腐败侵权事件继续频繁发生,2009年更多受到激发的公民参与志愿维权。许多专业人士、公益知识精英和城市中产阶层开始从网络社区进入到现实社会,参与维护人权的行动,有些逐渐成为维权运动的中坚力量。人权捍卫行动继续从精英走向草根、从都市向乡村拓展,参与者的社会广泛性(律师、知识分子、农民、市民、劳工、业主、教师、复转军人甚至包括警察等等)在持续扩散。维权运动的主流仍然是城市知识精英和中产阶层职业人士,草根人权捍卫者仍然面临当局的更为严酷的打压。 

2、巧妙使用网络工具:网络和通讯技术和突破网络封锁的技术在维权活动中的作用愈来愈突出,2009年更多的公民社会人权捍卫者使用这些技术来获取与传播信息、推进维权行动。正如互联网革命的思考者克莱・舍基(Clay Shirky)所言:"我们在历史上高估了计算机联网的价值,而低估了社会联网的价值"。3  2009年,中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6%,超过世界平均水平。4  特别是微博客崛起,使得网络社群的联系更加紧密,议题更加广泛,互动更加便捷。公民记者、公民调查员、公民维权者主要通过推特、饭否等微博和聊天群、邮件组、手机短信等网络手段进行联络、组织与社会动员,展开集体行动。例如云南"躲猫猫"事件、邓玉娇案、严晓玲案、李蕊蕊案等大量维权事件,都是使用网络工具发起的公民维权行动;律师李庄被以"伪证罪"起诉时,中国一批维权律师也是通过网络联署的方式质疑司法不公。类似通过网络来集体表达维权人士的声音、组织呼吁和救援活动,在2009年已经成为网络上的一种常态。随着网民数量的急速增加,网络正在展示它的优势、发挥它的灵活性和突破政府信息封锁和摆脱操控的潜力。当然,这种网络群体发声和呼吁救援行动也招致官方对此进行重点打压,不仅联署材料在国内网站无法张贴、传播,而且直接组织发起这种联署活动的人士也常常被警方传唤、威胁甚至抓捕、拘留、判刑。 

3、民间组织遭受重点打压:2009年官方对民间社团严格控制、重点打压,非政府独立人权社团仍然难以取得合法登记、公开从事人权保护工作,通过工商登记注册方式设立的维权NGO(如"公盟")尤其频遭骚扰和打击。但是,许多得以合法开展活动、往往被限制在特定群体权益的区域内的社团(如妇女、儿童、残疾人、流动民工、健康、环保、艾滋病等方面的民间公益社团),以及其他许多无法正式注册公开活动的民间社群及松散的网络群体,继续拓展民间维权的空间,并在这些特定领域里为推动人权保护发挥着积极作用,做出各自的贡献。 

4、暴力抗争势头抬头值得担忧:非暴力、公民不合作、依法抗争依然是2009年公民维权方式的主流,但暴力自卫或被迫使用暴力进行维权抗争的事件呈现上升的趋势,并得到一定的民间舆论同情。由于警察频繁使用暴力对待维权群体,和平的示威和集会往往变成流血冲突。这一趋势与中国社会官民冲突的加剧和政府打压的残暴有密切关联,但是,也值得关注维权运动走向的人士担忧。以暴抗暴,会减弱依法维权的道义支持,同时容易给警方造成严加镇压的口实,使公民的生命和财产遭受更为惨重的损失。 

在本报告的结尾部分,我们就如何推进保护人权捍卫者,向全国人大和中国政府提出了一些基本诉求和建设性意见,主要包括:尽早批准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那是保护公民维护人权的国际法基础;彻底审查《刑法》中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条文,废止以言定罪的《刑法》第105条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制止有关当局以此项罪名来打压和制裁人权捍卫者;废除劳教制度, 结束完全不经过司法程序对人权捍卫者进行任意羁押的状况;重新修订《律师法》,废除第37条规定国家可以认定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是否构成恶意诽谤和扰乱法庭秩序;根据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确保律师享有表达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结束对维权律师的迫害;禁止设置"黑监狱"、"法教班"这一套违宪、非法、侵权的任意剥夺人身自由的设施来制裁人权捍卫者;对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违宪审查,使其与《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表达自由的原则相符,结束对人权捍卫者网络言论信息自由的压制和迫害;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违宪审查,遵循《宪法》第35条规定的结社自由的原则,保护人权捍卫者充分行使结社自由权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进行违宪审查,使其与《宪法》保障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规定相符合,结束警方禁止人权捍卫者集会和示威游行、对他们申请游行示威许可进行惩罚;等等。

定义、方法 

这份《2009年度人权捍卫者报告》有别于全面的人权状况报告。它着重评估中国政府在过去一年内落实国际《人权捍卫者宣言》的情况,按照这个宣言的主要条款去对照评估政府在人权捍卫者权利保护方面的表现,集中关注的是人权捍卫者(维权人士)的境况,并追溯制度及法规方面的根源,提出改进建议。 

本报告的内容、章节和顺序是按照联合国大会1999年通过的《人权捍卫者宣言》重点条款来撰写的。为此,我们使用的"人权捍卫者"的概念所依据的也是《人权捍卫者宣言》蕴含的定义,即: 

    任何个人或社团,不管从事什么职业、来自什么文化或民族背景、信仰什么宗教,只要他(她)们认可人权的普世性、并通过和平(非暴力)方式去推动保护人权、消除对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侵犯,无论贡献大小,都可以被称为人权捍卫者。  

目前国内常用的"维权人士"这个概念,给我们这里使用的"人权捍卫者"的概念是交叉的。 人们往往给"维权人士"赋予不同的涵义。 根据联合国《人权捍卫者宣言》,"人权捍卫者"并不仅仅限于那些在较长期内投入较多时间去推进人权保护的人士,包括全职和兼职的民间非盈利机构的工作者和义务人员。 任何人,只要认可人权的普世性原则,即,不止是认可自身个人或某个特定社群享有某种人权,而是认可所有的人无论什么身份或特征都享有所有的人权,并接受非暴力抗争人权的准则,参与了推动人权保护的活动,都可以被称为人权捍卫者。 所以,人权捍卫者包括那些在认可普适性和非暴力原则的大前提下,在短期内或在某个方面参与推进人权的活动的人士(如,反对强迫拆迁维护房屋权、揭露腐败监督政府官员、寻求司法公正的访民),甚至以政府公职身份参与或从事这些活动、认可这些原则的人士。人权捍卫者不必是一种职业、也不必是一种身份。 只要是在一个特定的场合和时段进行了或参与了维护人权的活动,无论贡献大小,这样的人士都是人权捍卫者。如果他们因为参与这些活动受到打击报复或骚扰迫害,他们遭受到的就是对人权捍卫者的迫害。 为了叙述上的方便,在本报告里,我们对"人权捍卫者"和"维权人士"这两个提法没有进行严格的划分。 

根据《人权捍卫者宣言》所重点关注的方面,本报告的各个章节分别关注2009年中国大陆人权捍卫者或维权人士的言论、出版、获取和传播信息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人身自由或免予酷刑、任意羁押的自由;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监督政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司法救济的权利,为人权活动筹集、接受和使用资源的权利,等等。 

本报告使用的是民间维权人士汇集的大量的信息材料,并在对这些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编写而成。大部分信息已经汇入"维权网"在2009年当中发布的民间维权人士撰写的调研报告、关于维权个案的声明公告和信息报道。限于篇幅,我们所列举的并不是2009年所发生的所有或多数个案/事件,而只是极少数具有代表性的个案,用来论证和阐述相应的论点和结论。 

维权网将把这份报告提交给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委任的"保护人权捍卫者特别报告员",以此行动来履行公民监督政府落实其国际人权承诺的义务,协助国际人权机构有效关注中国人权捍卫者的处境。

【China AIDS:5187】 《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研讨会会议邀请

《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研讨会

会议邀请

尊敬的各位同仁: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该通知于201031日起正式施行。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根据境内机构性质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如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应持包含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在银行办理;二是规定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开立单独的捐赠外汇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业务;三是外汇局通过信息系统对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管。

该文件基于"防范异常资金通过捐赠渠道跨境流动",但对于工商注册的草根NGO来说,一系列的收紧措施使得其陷入更为高成本的运营,并增加了内部治理中的难度和复杂性。
   
我们诚邀相关学者、律师、媒体工作者、NGO工作者、志愿者参与讨论。

会议背景资料附后。

会议时间:2010312(周五)1000-1300
   
会议地点: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中裕商务花园12二层)
   
会议联系人:兰钰姣
   
联系电话:010-88142132 联系邮箱:lanyujiao@gmail.com
   
谨此奉邀!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38

 

 

 

 

会议背景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节选)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63

为完善捐赠外汇管理,便利捐赠外汇收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将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捐赠是指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之间无偿赠与及援助合法外汇资金的行为。

    二、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境内机构应当通过捐赠外汇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为境内机构开立捐赠外汇账户,并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按照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收入范围是:从境外汇入的捐赠外汇资金、从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划入的用于向境外捐赠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是:按捐赠协议约定的支出及其他捐赠支出。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捐赠外汇账户收支范围是:境外非政府组织总部拨付的捐赠项目外汇资金及其在境内的合法支出。

    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其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按照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四、境内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并经银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捐赠外汇资金的入账及对外支付手续。

五、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应持以下单证在银行办理: 

(一)申请书(境内企业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其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与其发生捐赠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境内企业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格式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

(四)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五)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

    六、县级以上(含)国家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不登记和免予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名单见附件2)接受或向境外捐赠,应持申请书在银行办理外汇收支手续。

    七、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凭申请书、境外非政府组织总部与境内受赠方之间的捐赠协议办理外汇入账手续。

    八、除本通知第五、六、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向银行提交以下单证:

    (一)申请书(境内机构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该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列明用途的捐赠协议。

    全国性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应提交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地方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须提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

    九、境内机构向境外捐赠,除按本通知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外,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十、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并及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可疑或异常捐赠外汇收支信息。

    银行应在审核单证上注明办理日期、金额并加盖业务印章后,留存相关单证五年备查。

    十一、外汇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捐赠外汇收支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捐赠外汇收支的非现场监管。

    十二、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本通知自201031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1:境内企业办理捐赠外汇收支申请书

附件2:民政部免予社团登记的社团名单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境内企业办理捐赠外汇收支申请书

               银行:

     本企业申请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                (名称)收取/支付捐赠外汇资金                       (金额),主要用于                    

     本企业郑重承诺:本企业捐赠外汇收支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境外机构                       (名称)为非营利性机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企业(签章):

                                                  
附件2

民政部免予社团登记的社团名单

     根据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6 2000125)和《关于对部分社团免予社团登记的通知》(民发[2000]257 2000125),不登记和免予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为: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三、中国文联所属的11个文艺家协会:中国戏曲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电视家协会。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作协。
 
 
 

 

 

【China AIDS:5186】 《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效果研讨会会议邀请

《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效果研讨会会议邀请

尊敬的各位同仁:

   《艾滋病防治条例》自200631起施行,至今已有4年。此次研讨会将就以下会议主题与各位同仁分享、研究、探讨:

1.《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效果;

2. 对感染者的治疗关怀:隐私保护、保外就医、"四免一关怀"政策等;

3. 感染者伙伴告知工作与《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

    4. 安全套公益教育的推广;

5. 政府与民间组织如何建立互信。
   
我们诚邀相关学者、律师、媒体工作者、NGO工作者、志愿者参与以上主题讨论,分享经验,探讨有效途径推动《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效落实。

会议背景资料附后。

会议时间:2010312(周五)1400-1700
   
会议地点: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中裕商务花园12二层)
   
会议联系人:兰钰姣
   
联系电话:010-88142132 联系邮箱:lanyujiao@gmail.com
   
谨此奉邀!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38

 
 
会议背景资料:

1.《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118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31日起施行。

2."四免一关怀"政策中的"四免"分别是: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可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传染病医院或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服用免费的抗病毒药物,接受抗病毒治疗;所有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病毒检测的人员,都可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等机构,得到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由当地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院提供健康咨询、产前指导和分娩服务,及时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经费,开展艾滋病遗孤的心理康复,为其提供免费义务教育。"一关怀"指的是: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救治关怀,各级政府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补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生活补助;扶助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

3. 甘肃省卫生厅日前颁发《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令原本处于被疏远或内心自我隔离的艾滋病感染者们陷入困境,并可能导致其他担心自己被感染的人们远离艾滋病病毒检测,从而适得其反,损害艾滋病防治工作。同时,甘肃省卫生厅是否具有解释国务院颁发《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权限,也值得商榷。
  
《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本人必须在责任告知单位告知后一个月内,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必须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诉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并负责促成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咨询和检测。因未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诉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且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则视为故意传播艾滋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