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5日星期六

【China AIDS:6194】 关于召开医疗法律网络论坛的通知:1月19日,精神卫生和人权

关于召开医疗法律网络论坛的通知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1月15日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长期关注艾滋病和法律人权,也关注相关弱势群体的法律人权问题,积累了处理公共卫生和法律人权问题的经验。近年来,我国公共健康及其相关人权法律问题越来越特出,包括药物和食品安全带来的法律问题、血液污染带来的艾滋病流行问题、精神卫生法律问题、医疗事故等。为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决定从2011年1月中旬开始,每周召开关于公共卫生和法律人权问题的网络论坛,名为"医疗法律论坛",欢迎关注中国公共卫生相关法律人权问题的各界人士参与。
 
论坛地址:skype群"医疗法律论坛",通过语音形式,同时提供文字背景材料和通过文字提问
论坛报名:通过电子信箱、skype帐号和私人之间的联系
联系信箱:
henanaids@gmail.com
skype帐号:henanaids
报名者需要提供下列信息:个人姓名、专业或职业背景、关注医疗法律问题的原因(100字说明)、联系方式(包括电子信箱、skype帐号)
欢迎联系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员工,参与"医疗法律论坛"的交流。未经允许,论坛受邀参与者不得随意加其他人参加会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创设"中国公共卫生法律论坛"邮件组(
chinahealthlaw@googlegroups.com)作为本论坛通过电子邮件互相联系和交流的机制。
 
"医疗法律论坛"
第一期主题:"被精神病"问题
时间:2011年1月19日(北京时间)上午9:30-11:30
主持人:(待定)
主讲人:
刘飞跃:滥用精神病和上访问题
万延海:关于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
阅读参考资料:
中国精神病院受难者数据库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45号)
 
强烈要求浙江省公安厅和卫生厅取消《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
 
《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
 
世界卫生组织精神卫生、人权和立法资源手册
 
国际人权在国家精神卫生立法中的作用

 
第二期主题:吸毒检测强制尿检问题
时间:2011年1月26日(北京时间)上午9:30-11:30
 
第三期主题:中国血液安全和输血感染艾滋病问题
时间:2011年2月16日(北京时间)上午9:30-11:30
 
第四期主题:毒奶粉事件
时间:2011年2月23日(北京时间)上午9:30-11:30

2011年1月14日星期五

【China AIDS:6191】 河南省一个艾滋病友希望我帮他传达的诉求


各地方艾滋病人的诉求

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们是艾滋病患者,自2004年普查确认至今,七年当中,我们身体免疫力一直下降,现已失去劳动能力。上有八旬老母,下有少年儿童,沉重的家庭负担,使我们无法正常生活下去,今天特向领导提出以下请求:

一、生活救助。

河南省许多地区对患者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补贴。

二、要求纳入城镇低保

河南省鹤壁市和新郑市对待艾滋病分类救助,城乡一体化,就高不就低。艾滋病患者每人每月300元最低生活保证金,艾滋病家庭每人每月195元的最低生活保证金。

三、病人学生(子女教育问题)费用

请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者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应该当免收学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该减免学费相关费用。"为了解决好我市每一个艾滋病患者家庭子女上学学费问题,财政部门要从教育附加费中设立专项救助资金,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按照既搞好学费减免又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解决病人子女的学杂费。

   四、每人每月390元平摊问题。

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卫生厅豫财社[2007]62号文件下发的,每人每月390元的标准,我们患者要求每人每月得到这390元的补助。

五、外出定点医院治疗

按照预财社[2004]52号文件,要求市卫生局转院后所发生抗机会感染治疗费,由市卫生局垫付。这一条例,请按文件所说执行。

六、抚恤安葬专项救助

纳入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艾滋病患者死亡后,火化费实行减免。对待特别贫困的艾滋病患者家庭,市殡仪馆适当减免相关的车辆使用和殡仪礼仪服务等费用,由所在乡镇,办事处一次性发放安葬费5000元,抚恤金10000元。

    强烈要求各级职能部门能及时解决问题!

                                   2011年

―――――这是河南省艾滋病友自己写给政府的信。我们从这个信中可以看到,04年,06年的政策,在河南省本地都没有得到落实。另我还发现,这些政策中,都忽视了对单亲家庭与双患家庭的救助。这样的政策,简直就是毛毛细雨,怪不得《艾滋病防治条例》,颁布多年,河南艾滋病人问题还是这么严重。艾滋病其实是一个贫困病,在扶贫救急的事情上,还不下真功夫,还在忽悠,简直是不懂算帐,不知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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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道天下我为王,踏遍乾坤胆自狂。怒向须眉问真道,誓为红颜战八荒。 ――中国民间女权工作室(叶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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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190】 【国家文件学习与回顾】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2010-2011)

【国家文件学习与回顾】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发给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系统各单位,回顾并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同时希望帮助NGO组织回顾和了解国家文件。
       另,特别希望:请浙江省CDC加强学习和积极投入,被人举报和投诉,显示出的问题不仅仅是态度和能力上的不足。
       导读:
       在这份文件中,卫生部在多个条款中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卫生局和CDC加强对男男性行为社会组织的支持和培训,鼓励社会组织参与高危人群的防控宣传工作。

       同时:文件还特别明确了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全球基金和中盖项目的经费所承担的不同工作任务和职能分配。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90号),我部组织制定了《2010年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2010年结核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2010年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和《2010年其他重点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要求参照执行。

    附件:1. 2010年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

附件1

2010年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梅毒控制规划》)和《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继续对全国艾滋病性病防治重点工作给予补助。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90号)要求,结合2009年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和工作重点,同时,整合全球基金艾滋病防治项目等国际合作项目资金,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将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有机结合,完善各级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机制;全面落实各项艾滋病和性病预防控制措施,扩大干预措施的覆盖面,降低艾滋病和性病新发感染;扩大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救治质量和水平,降低艾滋病病人的死亡率,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年度工作目标。

    1.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建立艾滋病和性病防治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本地2011-2015年艾滋病性病防治行动计划。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整合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全球基金等国际合作项目资金,制订本省(区、市)当年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计划或方案。各地建立对下级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机制。

    2.监测检测。

    (1)建立健全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系统,了解和掌握各类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中艾滋病病毒(HIV)、梅毒和丙肝(HCV)的流行水平、流行趋势,以及各种影响因素,为制订防治措施和评估防治效果提供依据。建立并运转国家级监测哨点1975个,性病监测点105个。

    (2)建立健全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和信息收集管理机制,提高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开展监测和检测的能力。看守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劳教所和监狱当年新入所的吸毒、卖淫嫖娼等重点人群全部接受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入所被监管人员全部接受艾滋病预防和行为干预教育,符合治疗条件的病人逐步纳入国家免费治疗计划。全国监管场所咨询检测总人数应达到143.3万人,培训监管场所工作人员达到57340人。

    (3)建立健全艾滋病和梅毒免费咨询检测体系。所有地市和县均应当具备艾滋病和梅毒咨询检测能力。每个县(区、市)至少设立3个免费咨询检测点,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所有接受HIV检测咨询者同时接受梅毒免费咨询和初筛检测。免费咨询检测服务可及性和质量进一步提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逐步开展常规HIV抗体筛查检测,并加强检测前信息提供、检测后结果告知和咨询服务。全国艾滋病和梅毒咨询检测总人数分别达到160.5万人和158万人。全国培训咨询检测人员数达到11572人。云南和广西对全省(区)婚前检查人群提供免费HIV咨询检测,人数分别达到20万人。

    (4)加强各级艾滋病实验室检测能力。CD4细胞检测仪基本覆盖艾滋病感染者及治疗病人较为集中的地区实验室,重点地区覆盖到县级实验室;病毒载量检测仪覆盖到病人较为集中的地区,个别特别严重地区覆盖到县级。各地按照规定开展实验室检测质量考评,完成年度实验室质量考评任务。

    3.宣传教育。

    继续深入开展各级领导干部、流动人口、农民工、青年学生、妇女等人群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全国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50%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培训,针对城乡大众人群的宣传教育活动覆盖100%的县(市),农民工和流动人口宣传教育活动优先覆盖省会城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所有城市。支持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支持妇联等机构开展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非营利性乡镇卫生院设立艾滋病性病专题宣传栏,向就诊者发放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材料。疫情严重的重点省份要求覆盖80%以上,中西部省份覆盖50%以上,东部地区覆盖20%以上。

    4.高危行为干预。

    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不断扩大干预治疗覆盖面,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超过500人以上的县(区)开设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到2011年底全国美沙酮门诊数量达到748个。开诊不足1年的门诊每门诊治疗人数达100人,培训专业人员3人;开诊1年以上的门诊每门诊治疗人数达200人,培训专业人员2人。所有门诊均为维持治疗病人均提供预防和心理辅导等综合干预服务。全年覆盖治疗人数达15.98万人;维持治疗年保持率达65%以上,培训专业人员1527人。

    在农村地区、吸毒人员分散或较少的城市地区和美沙酮维持治疗不能覆盖的地方,建立清洁针具交换点。2011年全国针具交换点达1075个,每个清洁针具交换点平均覆盖50名吸毒者以上,每点培训3人,培训总人数3225人。

    预防艾滋病性途径传播和预防性病综合干预措施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县(区、市)。针对暗娼干预在广覆盖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低档暗娼人群的干预工作,可向低档暗娼免费提供安全套。到2011年底,全国暗娼干预人数达到133.55万人,暗娼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明显提高,最近1次发生商业性性行为时安全套使用率提高到70%以上。继续加大男男性行为人群干预工作力度,综合干预措施覆盖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加强对男男性行为人群社会组织的培训和支持,到2011年底,全国干预男男性行为人群达到32.92万人,男男性行为人群最近1次发生肛交性行为时安全套使用率提高到60%以上。

    5.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和干预。

    对性病诊疗服务人员和实验室检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性病诊断标准的掌握和规范化诊疗服务能力,全年培训人数达到29890人。依托性病门诊对所有就诊的性病病人发放性病干预服务包。全年接受性病干预服务包的性病病人数达到61万人。

    6.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2010年中央补助地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专项资金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扩大覆盖面,支持全国1156个县(市、区)开展该项工作。1156个县(市、区)为艾滋病流行疫情相对严重的云南、广西、河南、四川、新疆、贵州省(自治区)所有县(市、区)、广东72%的县(市、区)、第一轮、第二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及“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县(市、区)。以上地区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及乙型肝炎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全国所有县(市、区)开展艾滋病、梅毒或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相关干预服务。艾滋病、梅毒或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的比例分别达到90%以上。

    7.随访服务和预防配偶间传播。

    到2011年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随访比例达到70%以上,单阳配偶的HIV抗体检测比例达到60%。对随访到的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CD4细胞检测率达到100%。

    8.免费抗病毒治疗。

    到2011年底,开展免费抗病毒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至少有3名医务人员接受过3天以上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正规培训,并支持医务人员参加长期进修培训差旅费用。免费抗病毒治疗继续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到2011年底在治疗人数(包括服用一线、二线药物和儿童患者)达11万人,服药依从性维持在80%以上,艾滋病人病死率维持在5/100人年。服药病人CD4细胞检测率和病毒载量检测率均达到100%。

    9.中医药治疗。

    中医治疗病人数增加到10140人;制定《中医药治疗HIV/AIDS疗效评价分期标准及指标体系》,对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疗效进行评价;在完善《中医药治疗艾滋病项目临床技术方案(试行)》基础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共同制定艾滋病临床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方案;各级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知识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力度明显加大。

    10.关怀救助。

    让生活困难、愿意接受社会帮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及时得到社会的关心和帮助,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提高其生活质量。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帮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90%以上得到帮扶,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得到帮扶。营造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努力减少社会歧视建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救助的社会支持机制

    11.血液安全。

    通过无偿献血宣传和固定无偿献血志愿者招募工作,建设固定献血者队伍,实现临床用血主要来自固定无偿献血者的目标。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血站核酸检测工作制度、运行机制以及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进一步加强血液检测技术水平,提高血液质量,减少经血传播疾病的风险。更新和维护2001年国债建设血站项目设施设备,以提高血站工作条件,保证血液质量安全。对全国中小血站和基层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提升血液检测和临床用血水平。建立国家稀有血型库,储存稀有血型数据信息,保证临床用稀有血型血液需求。建立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体系,完善临床专科输血指南、临床合理用血评价制度和输血不良反应追踪评价制度。

    12.重点地区防治。

    做好第二轮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探索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与国际合作项目实施地区有效整合,覆盖1400余个艾滋病疫情严重或高危因素突出地区,完善艾滋病综合防治机制,推广示范区已经取得的经验,完成示范区指导方案中提出的80项工作任务,所有业务领域的目标在示范区同期实现,并且各项指标不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

    将四川凉山州和新疆伊犁州纳入国家重点地区给予支持,云南德宏州和河南省驻马店地区继续作为重点支持地区, 四个地州工作与所在省(区)工作进度保持一致,各地州年度工作方案中的各项目标同期完成。

    13.监督与评估

    加强国家艾滋病防治监督与评估体系的建设,提高监督与评估工作的能力,提升监督与评估工作的有效性,确保艾滋病防治工作向着正确方向发展并实现防治目标。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主要措施和活动。

    1. 加强领导,整合资源,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机制。

    建立艾滋病和性病防治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针对本地情况在政策和措施上探索创新,及时研究解决阻碍本地防治工作的问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制定本地区2011-2015年艾滋病性病防治行动计划。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整合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全球基金等国际合作项目资金,制定本省(区、市)当年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计划或方案,明确当年工作任务和执行机构,要建立对下级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机制。该项活动以地方投入经费为主,全球基金项目提供部分经费补助。

    2.加强监测检测工作,准确掌握疫情趋势,及早发现感染者和病人。

    959性病中心务。支持治应用性研究外的八个方面开展活动,它们是(1)哨点(艾滋病、性病、丙肝)监测和性病监测点工作。可偿献血人群、识教育进入所有哨点监测人群包括男性性病门诊就诊者、暗娼、吸毒者、男男性行为者(MSM)、嫖客、长卡司机、结核病病人、青年学生、孕产妇、流动人口、肾透析人群、医院侵入性治疗人群、计划生育门诊就诊人群、单位体检人群和无偿献血人群等。所有哨点在每年的4-6月,按照《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方案》(2010版)要求开展一轮监测,每个哨点监测400人,青年学生哨点监测800人,无偿献血人群和单位体检人群样本量各2000人。监测对象均要采集静脉血进行HIV抗体、梅毒抗体和HCV抗体的检测工作,同时完成监测调查问卷。肾透析人群、医院侵入性治疗人群、计划生育门诊就诊人群和单位体检人群等可利用相关医疗机构的残余血开展血清HIV抗体、梅毒抗体和HCV抗体的检测工作。监测期结束后30日内(每年8月30日之前)完成实验室HIV、梅毒和HCV感染相关指标的检测和数据录入,并将数据上传到哨点监测软件系统。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艾中心于每年12月完成并上报本年度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报告。

    性病监测点工作。按照《全国性病监测方案(试行)》要求,在105个性病监测点开展梅毒、淋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生殖器庖疹和尖锐湿疣等5种性病的监测工作。性病监测点要加强对疫情报告单位的能力培训,加强性病疫情报告质量的核查,提高性病诊断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中央财政对每个哨点和性病监测点试剂、培训、调查员工作等经费补助1.2万元。

   (2)监管场所检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和司法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场所内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力度,配合监管机构完成看守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劳教所和监狱中当年新入所被监管人员中的高危人群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任务。在上一年度完成的监管场所筛查人数基础上确定本年度各省(区、市)需要完成的监测、检测工作量,每季度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上报数据;对监管场所初筛阳性者进行复检,复检阳性者进行免费确证检测。对所有确证阳性者提供免费的CD4细胞检测。配合监管场所进行结果告知及随访,并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协助公安和司法监管部门,加强对监管场所工作人员的培训,对监管场所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和专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策宣传、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咨询服务、预防干预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等有关知识技能,提高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和支持监管场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教育和行为干预,提供预防艾滋病性病传播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建立健康的行为方式,防止艾滋病病毒继续传播。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及时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和救助,积极挽救病人生命。

    监管场所的防治工作关系到多部门、多机构、多人群和社会舆论等多方面,各地应当在当地政府艾滋病防治领导机构的统一协调下,组成工作组。按照卫生部、司法部、公安部有关文件和技术方案的要求组织落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解决好监管场所检测、阳性者的管理、预防宣传和救治等各工作环节的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与监管部门沟通,健全监管场所艾滋病检测、预防和相关救治的信息收集机制,提高信息收集和利用。

    中央财政对艾滋病检测初筛和确证试剂、开展监管场所人员培训等工作给予补助。

    (3)咨询检测。继续开展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完善以提供检测服务、心理支持和健康教育为窗口的,作为医疗服务切入点的检测咨询服务网络。每县区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内建立免费检测咨询点。积极组织宣传国家检测咨询政策,开展咨询点人员技能培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省级骨干培训和技术指导,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县区检测咨询点的专业人员培训,各检测咨询点对接受检测和咨询的人员提供艾滋病毒抗体初筛和确证检测,梅毒抗体检测,艾滋病、性病相关知识信息、心理咨询、并发放相关宣传材料。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妇幼保健、精神卫生、教育、民政救助等多部门,建立本省(区、市)的转诊服务网络,帮助基层解决转诊困难的问题。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本地的转诊网络,提供系统服务,帮助有困难的人员解决艾滋病预防救治等方面的困难,使检测阳性的患者及时获得艾滋病和性病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提供规范性病诊疗服务的机构,对梅毒抗体初筛检测阳性的患者提供确证和规范化诊疗服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高危人群干预工作,积极走出去,深入到高危人群集中的场所开展免费检测咨询宣传,扩大免费检测咨询覆盖面,增加接受检测的人数。各检测咨询点所在机构要做好检测咨询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登记和收集上报咨询检测工作报表。医疗机构在开展常规HIV检测的同时,应当指定有资质的咨询员提供咨询服务。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对地市县(区)级检测咨询点进行督导和技术指导,建立全省(区、市)咨询员技术支持网络,定期组织召开技术沟通和讨论会,为基层咨询员提供心理、技术和转诊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云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婚检人群提供免费HIV和梅毒检测咨询,探索建立艾滋病高流行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服务和民政部门有效合作,对婚检人群开展预防干预的工作机制。云南省和广西自治区的婚检人群咨询检测信息通过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网络统一上报。

    中央财政对HIV初筛和确证试剂、艾滋病咨询和预防服务材料、检测咨询点人员培训等经费给予补助。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由地方安排咨询检测点人员培训经费。四川HIV检测费由中默项目给予补助。目标人群梅毒检测费用和艾滋病咨询检测工作经费等由全球基金项目及其他国际合作项目给予补助。

    (4)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CD4细胞数和病毒载量值是评价疾病进程和抗病毒治疗效果的重要技术指标。在治疗病人数较多的地区,CD4细胞检测和病毒载量检测数量加大,为满足检测需要,2010年为艾滋病治疗需求增长较大的地区购置流式细胞仪25台,病毒载量仪7台。面对我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保证控制网络迅速发展,不少确证实验室已经建在地级甚至县级机构。省确证中心实验室要对辖区内的实验室开展内部质量控制及外部质量考核,提高HIV抗体检测、CD4细胞检测、病毒载量检测和婴儿早期诊断检测的质量。

    3.广泛深入地开展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

    继续将基层领导干部、农民工、青年学生和妇女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将农村、社区、学校和工作场所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地区和场所,尽量扩大覆盖面,宣传教育内容要侧重预防知识、提高个人预防艾滋病性病感染的技能、国家和当地的防治政策、关爱和反对歧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等方面。

    一是要开展对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培训,进一步提高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各地要继续开展“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结合全球基金项目实施,在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建筑工地等农民工集中的工作场所,向广大农民工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减少危险行为。各地要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所有初中及以上课堂,编写适宜学生使用的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材料,安排固定课时、结合课内外活动开展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保护他们免受艾滋病的侵害。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和全国妇联的有关文件要求,加强与各级妇联组织的合作,支持开展妇女面对面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活动。

    二是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大众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防治知识和政策的宣传,各省、市、县级广播和电视媒体要播放防治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相关公益广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动员街道和乡镇基层政府主动参与,充分利用当地现有资源,组织落实好各项活动。要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在城乡社区或行政村内设置艾滋病宣传栏,利用世界艾滋病日、禁毒日等契机,结合所辖居民和村民实际情况和特点,开展对所辖居民和村民的专题宣传活动,普及防治知识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进村入户宣传或集中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大众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减少社会歧视,倡导全社会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要在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卫生院设立艾滋病防治宣传栏或播放宣传视频,利用病人就诊的机会向他们宣传防治知识和防治政策,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各级要对下一级宣传教育工作进展进行督导检查,切实保证县级以下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的落实。

    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经费以地方安排为主,中央财政对疫情严重省份、中西部地区、东部少数贫困地区的农民工宣传教育、大中学校教育、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等活动给予适当补助。全球基金等项目对领导干部宣讲活动给予适当补助。各省(区、市)宣传教育工作指标完成情况按季度通过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报告系统统一上报。

    4.全面落实高危人群干预措施。

    (1)继续在吸毒人员集中的地方扩大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覆盖面。按照卫生部、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要求,先在阿片类吸毒人数在千人以上的区县开展美沙酮社区维持治疗工作,再扩展到阿片类吸毒数在百人至千人以上的区县。

    各地要将美沙酮门诊做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平台,积极为吸毒人员提供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同伴教育、行为改变、安全套推广、抗病毒治疗或结核治疗转介等综合服务,不断提高维持治疗服务质量。各维持治疗门诊要定期对服药治疗人员提供随访检测,包括艾滋病抗体检测(每半年1次,HIV确证阳性者除外),丙肝抗体和梅毒抗体检测(每年1次),每月1次随机化尿吗啡检测,检测结果应及时进行网络上报。每个门诊按要求培训工作人员,保证门诊服务时间不少于每天8小时,开诊时间要方便就诊者服药。同时,各地要与当地公安和司法部门加强合作,探索建立强制隔离戒毒所与美沙酮门诊的转介衔接机制。

    各省级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组要对本辖区内至少30%的服药人员进行评估,并对门诊提供现场技术支持。各省级工作组秘书处负责美沙酮维持治疗效果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按时上报国家级工作组。

    中央财政对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的设备、原料、检测、宣传、培训、人员补助等给予支持。全球基金等其他国际合作项目对美沙酮门诊综合干预和延伸点等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2)在部分农村地区和吸毒人员分散或较少的城市地区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培训吸毒者同伴教育宣传员,鼓励吸毒者戒毒和接受艾滋病检测,教育吸毒者不共用针具,针具回收率力争达到100%。清洁针具交换工作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级管理和效果评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进行监督抽查,至少对30%针具交换者开展评估和质控工作。

    中央财政对同伴教育员工作经费、针具发放、宣传材料和人员培训提供补助。全球基金项目对吸毒人员外展、评估与质控等工作提供经费补助。

   (3)继续开展以推广安全套使用为主的预防艾滋病性传播和性病综合干预工作,继续扩大干预覆盖面。将暗娼、男男性行为者、性病门诊就诊者和多性伴者作为干预的主要目标人群。各地可采用广播、电视、报纸、广告牌、流动宣传和举办公众活动等形式,宣传安全套防病知识,营造推广使用安全套的社会氛围,倡导安全性行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根据当地目标人群活动特点,选择目标人群集中活动的场所开展工作;建立业主负责制,确保在场所内摆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材料、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和免费发放点,方便目标人群购买和索取;要加强男男同性恋浴池的安全套推广使用工作,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加强医疗机构性病诊疗服务能力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可及性。性病诊疗机构在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要对性病就诊者进行艾滋病性病预防的行为干预,包括在性病门诊设立宣传栏、发放干预服务包、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开展性伴通知及动员就诊者接受HIV检测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安全套推广使用等综合干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和团体参与艾滋病性病综合干预工作,采用项目管理的方式动员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安全套推广、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教育材料及同伴教育等干预活动。

    中央财政对性传播干预工作的宣传协调、同伴教育、艾滋病性病宣传材料和工作人员培训等费用给予补助。全球基金项目对外展活动和师资培训等给予补助。其他国际合作项目分别对以上活动提供补助。

    5.加强性病防治能力建设,依托性病门诊开展干预工作。

   (1)加强对性病诊疗服务人员和实验室检测人员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提供梅毒等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临床医务人员、实验室检测人员、疾控机构专业人员等。每县培训10人,其中临床医务人员6人,实验室检验人员2人,疾控机构人员2人。同时,各省(区、市)组织对地市、县级疾控机构和性病防治机构中从事梅毒、淋病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骨干培训,提高疾控机构的性病检测能力,每省(区、市)培训30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负责对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教材模板。

    加强省级性病检测实验室能力建设。支持每个省级性病检测实验室采购RPR检测摇床和TPPA检测震荡仪各1台,使各省级疾控机构具备梅毒实验室检测能力。

   (2)依托性病门诊开展性病就诊者的干预服务。针对每个性病门诊就诊者发放干预服务包,服务包内包含性病艾滋病预防宣传知识要点、性病治疗的注意事项和转介信息、性伴通知卡和2只安全套等相关内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艾中心负责制定预防干预服务包的标准及《性病门诊干预服务包使用登记表》格式。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省级性病防治机构)按照要求统一制作干预服务包和《性病门诊干预服务包使用登记表》,逐级下发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有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每个性病就诊者发放1个干预服务包,并在《性病门诊干预服务包使用登记表》上登记服务内容,定期报告当地疾控中心。性病干预服务包发放使用情况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报告系统统计上报。

    各省(区、市)应当安排省级性病能力建设和性病病人干预的工作经费,中央财政对干预服务包制作、专业人员培训和设备采购给予补助。

    6.整合开展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疾病综合防治措施。

    充分利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契机,在改革“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上,开展预防艾滋病、先天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疾病综合防治,在已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基础上,继续扩大工作覆盖面,同时整合开展孕产妇梅毒和乙肝检测工作,实施艾滋病、梅毒及乙肝等母婴传播疾病综合防治措施。

    (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为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妇提供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根据检测条件和流程选择快速检测或ELISA检测。对于第一次筛查检测结果阳性的孕产妇,应用第二种不同原理或不同厂家的检测试剂进行复检。对于临产急诊入院分娩、孕期未接受过检测的产妇,同时应用两种不同的快速检测试剂进行筛查检测。筛查检测结果阳性的孕产妇尽快进行确认试验。对艾滋病抗体确认试验结果阳性、自愿终止妊娠的孕妇,提供终止妊娠服务及经费补助。

    对艾滋病抗体确认试验结果阳性、自愿选择继续妊娠并分娩的孕产妇提供免费CD4 T+淋巴细胞计数检测、病毒载量检测、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血常规、肝、肾功能等相关检测。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免费抗病毒药物以及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定期提供随访服务,至婴儿满18个月。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免费早期诊断检测及免费抗体检测,尽早诊断其艾滋病感染状态。对婴儿人工喂养提供技术指导和适当补助。

   (2)先天梅毒防治措施。为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妇提供免费梅毒检测。梅毒检测可先采用非特异性梅毒螺旋体血清学检测(RPR或TRUST检测)进行筛查,结果阳性者采用特异性梅毒螺旋体血清学检测(TPPA、TPHA或快速检测)进行确认。亦可采用特异性梅毒螺旋体快速检测进行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RPR或TRUST检测。两种检测结果均为阳性者诊断为梅毒感染,进行RPR或TRUST定量检测。

    确诊梅毒感染的孕产妇,提供规范的妊娠梅毒治疗,防治先天梅毒。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根据需要提供预防性治疗,定期提供随访服务。对确诊先天梅毒的患儿,进行规范治疗。

    (3)预防乙肝母婴传播措施。为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妇提供免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或乙肝病毒血清学五项检测(乙肝两对半)。对乙肝感染母亲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免费注射1针乙肝免疫球蛋白,同时按照免疫接种程序,接种乙肝疫苗。

    7.加强随访服务和预防配偶间传播。

    对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各地应当对其进行定期随访,同时给予医学指导。通过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和提供抗病毒药物等相关服务,提高抗病毒治疗的可及性。对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按照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方案的要求,及时纳入抗病毒治疗计划中。

    各地要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接受CD4细胞检测的可及性,保证随访到的病人的CD4细胞检测比例达100%,及早发现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将其纳入到抗病毒治疗计划中。在随访服务过程中,应当特别加强单阳配偶的告知和定期检测,积极预防配偶间传播。

    中央财政对CD4检测试剂、感染者检测交通费、信息员培训费等给予补助,实验室检测工作补助由全球基金项目支持。四川部分CD4检测试剂、感染者检测和随访交通费由中默项目支持。北京、天津、上海、重庆CD4检测试剂、感染者检测和随访交通费由中盖项目支持,其他含中盖项目城市的省份部分CD4检测试剂、感染者检测和随访交通费由中盖项目支持。

    8.继续扩大对病人免费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服务质量。

    按照国家抗病毒治疗规范要求,为新开始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每年至少提供4次免费CD4细胞检测,为接受治疗1年以上的病人每年至少提供2次免费CD4细胞检测。为治疗6个月以上的在治病人提供每年1次病毒载量检测。依据国家二线治疗方案,及时进行相应的检测,对符合换药条件的病人,更换抗病毒二线治疗药物。如发现病人在治疗前或治疗后出现艾滋病相关机会性感染疾病或因抗病毒治疗药物所带来的毒副反应,应当为病人提供适宜的检测和治疗,以保证抗病毒治疗效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上报抗病毒治疗数据,对抗病毒治疗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估。各级药品管理部门要保证抗病毒治疗药品的及时供应、合理储存和运输,减少药品在管理过程中的损耗。

    为使抗病毒药物服用及时、减少停服、漏服,提高治疗效果,减少耐药的发生,对服药病人要实施监督服药措施(为保证质量,每位监督员每月最多监督病人数不得超过30人)。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将监督服药工作与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相结合。为了及时观察治疗效果,提高病人接受CD4检测和病毒载量检测的可及性,解决病人到医疗机构抽血的交通困难问题,对病人提供一定的交通补助,保证治疗病人CD4细胞检测率达100%。各省(区、市)应当根据本地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进展制定人员培训计划,按计划完成本地区医务人员和数据管理人员(含执行抗病毒治疗的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培训,并提供参加临床进修培训和国家级培训学员的交通费。对治疗任务较重的地区,省地县要安排医务人员定期深入乡村巡回蹲点,指导和协助开展基层的治疗工作。

    中央财政、全球基金以及中盖、中默等合作项目对抗病毒治疗药品、CD4和病毒载量检测试剂、病人检测和随访交通费、监督服药费、医务人员和信息员培训费、感染者和病人预防教育费、档案信息管理材料费等给予补助。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5省(市)的病人检测和随访交通费、监督服药费、人员培训费和病人预防教育材料费等以地方安排为主。

    9.中医药治疗。

   (1)加强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网络建设和管理。加强中国中医科学院艾滋病中医药防治中心和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基地建设。逐步实现每个开展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的省(区、市)建立一个专业人员齐备、具备诊疗条件的省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基地,负责组织和承担全省(区、市)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技术指导工作。

    继续加强艾滋病中医药治疗点建设。在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优先运用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为当地患者提供价廉有效、方便可及的中医药服务。

   (2)加强中医药治疗艾滋病队伍建设。加强各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专家组的建设,在各省(区、市)、地市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中医药防治艾滋病专家队伍。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培训工作,使全国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均有相关人员掌握艾滋病专业知识和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基本技能。对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省(区、市)的基层中医药人员进一步开展强化培训。积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3)完善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技术方案。不断吸收各试点地区治疗经验和科学研究成果,进一步修订、完善《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技术方案(试行)》,同时研究制定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方案。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组织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指导全国规范地开展中医药防治艾滋病工作。

   (4)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人数。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试点项目的治疗人数。同时,有条件的非试点省(区、市)要积极开展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

   (5)加强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科学研究。系统开展艾滋病中医证候的流行病学调查,总结我国艾滋病患者的中医证候演变规律;加强中医药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临床干预研究和中西医结合治疗艾滋病及其机会性感染的临床研究,形成规范的临床治疗方案,探索建立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疗效标准;针对艾滋病的不同阶段,发挥中医药优势,研究开发若干治疗艾滋病的中药新药;加强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基础研究,揭示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科学内涵,探索治疗艾滋病的新机制。加强科研管理,培育科研队伍,开展全国科研协作攻关,认真组织实施好国家有关计划项目,不断提高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科研水平。

    10.促进关怀救助措施的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其中,对于城镇居民家庭中因患艾滋病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要将该家庭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在已经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要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尚未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要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列为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对象,给予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同时,给予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必要的医疗救助。各级教育、卫生、民政、扶贫等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解决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义务教育问题,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采取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方式,满足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基本生活以及教育、医疗、技能培训等多方面的需求。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孤儿进行救助安置。各级妇联组织要根据《关于开展“12・1”关注孤儿万户爱心家庭公益行动的通知》(妇字〔2007〕4号),充分利用社会捐助资金,在孤儿所在地寻找爱心家庭,开展心理辅导,做好抚育、关爱艾滋病致孤儿童工作。

    关怀救助工作经费以地方安排为主。全球基金等国际合作项目在其相应的项目实施地区对关怀救助工作给予经费补充。

    11.加强血液安全管理。

   (1)加强无偿献血宣传教育。目前,全国无偿献血工作正积极推进,各地相继取消政府指令性计划无偿献血,从机制上杜绝冒名顶替给血液安全带来的隐患。同时加大推进社区、村镇、企业、单位、学校无偿献血宣传和招募培训工作进度。在红十字日、世界献血者日和大型节假日等时间,利用中央提供的宣传资料(音像母带或折页、画册的模板),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活动。减少计划无偿献血病例,通过组织发动自愿的无偿献血,以保证临床用血安全与需求。

   (2)加强实验室血液质量控制。提高输血的安全性与有效性,有效降低溶血性输血反应,输血相关急性肺损伤等高死亡率的不良反应的发生,建立中国稀有血型库。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逐步实施血液集中检测要求,由省中心实验室牵头,根据卫生部临检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比实验室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室间质评和室内质控体系,进行实验室质量考评,并将结果报告国家参比实验室复核。

   (3)加强采供血机构和临床医务人员培训。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从血液采集、检测的源头和临床科学合理使用两方面保障血液的安全。由中央负责教材模板的提供和师资方面的培训,各地按照进度要求负责具体的人员培训工作。

   (4)更新补充设备。2001年中央国债项目投入12.5亿元用于全国318个血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设备配置,填补了我国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无血站的空白,极大地改善了血站的工作条件,解决了检测设备陈旧落后的问题。多年来,大部分设备设施已老化,处于设备更新维护期,许多血站却缺乏资金,无法承担设备更新所需支出,不能及时维护设备,同时严重影响新设备、技术引入。因此,应由国家应投入经费在国债项目的基础上,更新补充设施设备。在西藏、青海等中西部地区,存在采血量少、区域跨度大、检测成本高等问题,为保证血液安全,为中西部省区配备检测试剂及标准品。

   (5)稀有血型筛查的研究。为提高输血的安全性与有效性,有效降低RhD阴性血以及其他比例更低的稀有血型人群的输血风险,启动稀有血型库建设项目,通过血清学和分子生物学技术对100万名献血者进行稀有血型的筛选,保存其稀有血型数据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国稀有血型库。

   (6)检测试剂的评估。目前采供血机构使用的检测试剂存在的问题有试剂本身检测检出能力、灵敏度、特异性等方面,主要表现在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变异体检出能力、灵敏度明显低于国外知名品牌试剂(如雅培)。丙型肝炎抗体存在特殊样本如弱阳性样本,一般多为两种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需经过确认才能判断试剂是否存在漏检或假阳性问题。在部分省建立试剂评估机制,通过血站对样本检测的结果分析实验室试剂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采集血站日常检测的结果,分析不同试剂检测的结果及阳性率,从而掌握不同试剂在血站系统中的使用情况;通过对血站报废血浆进行调拨的方式,进一步研究试剂存在的问题,同时还可以为政策的调整提供数据参考。

   (7)开展血站核酸检测试点工作。利用1年左右时间,在12个省(市)15家血站开展血站核酸检测试点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改造、设备更新等。工作时要收集检测数据,科学评价核酸技术对于缩短经血传播疾病“窗口期”的影响。

    12.继续做好综合防治示范区和重点联系点的工作。

    中央财政支持第二轮309个示范区,其中包括51个中央重点建设示范区、258个中央与省(区、市)共建示范区。目前国际合作项目县(区、市)全部纳入第二轮示范区进行统筹管理。示范区要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政策,推广第一轮示范区工作经验,国家将在做好中央重点建设示范区工作的基础上,扶持各省(区、市)共建示范区并提供技术支持。各省(区、市)应当将本省的示范区作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点,率先落实国家各项艾滋病性病防治政策措施,探索解决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减少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控制性病发病率,降低艾滋病病死率、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减轻艾滋病和性病的危害,为全国开展防治工作提供经验。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全国示范区的工作活动经费,51个中央重点建设示范区每个补助工作经费40万元,258个中央与省(区、市)共建示范区每个补助20万元。按照示范区数量,补助示范区所在省、地(市)督导与技术支持经费各1万元。

    云南应当将德宏州、河南应当将驻马店地区,四川应当将凉山州,新疆应当将伊犁州作为本省(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点。以上4个地州将作为国家艾滋病防治重点联系点,在资金和技术等方面重点支持,每个地州中央补助1100万元。各地州工作方案应经省(区、市)卫生厅批准后实施。

    13.加强督导评估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艾滋病防治督导与评估框架》的要求开展监督与评估工作。各地可以选取国家监督与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指标作为监督与评估工作指标,切实地反映本地艾滋病防治工作进展和结果。各地要保证受益人参与监督与评估工作,加强不同级别执行机构监督与评估的能力,切实把监督与评估的结果应用于各级年度工作计划及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针对国家艾滋病防治监督与评估体系评估的结果,2010年要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一系列加强监督与评估体系的活动:一是加强各级督导与评估工作人员的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举办地市级培训班;二是进一步整合国家级督导评估工作计划,各省(区、市)制定监督与评估工作计划;三是加强各级现场督导评估工作的开展,督促各级防治工作按计划执行;四是加强各级督导与评估数据库的建设,提高数据质量与应用,省级和市级举办数据质量控制培训班,并开展数据日常管理;五是加强各级艾滋病综合监测工作的开展,加强全国1975个艾滋病监测哨点和105个性病监测点的常规工作,在全球基金支持的7省21个项目市开展流动人口基线调查和哨点监测工作;六是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通过全球基金项目支持7608个艾滋病检测初筛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并举办省级和市级质量控制培训班;七是加强艾滋病防治策略信息管理,支持省级召开加强信息系统和信息交流平台研讨会;八是加强与政策制定者、社会组织和受影响人群之间的艾滋病相关信息的分享,召开数据分析及使用研讨会。

    监督与评估活动的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支持,全球基金和其他国际合作项目对项目地区提供一定的补助。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项目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协调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包括采供血机构)是项目的技术支持机构。各省(区、市)应当组成项目工作组或专家组,对项目地区各工作领域进行技术指导和定期监督检查,每季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反馈,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统计全国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包括用于免费抗病毒治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品和职业暴露后预防用药)计划。

    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制定咨询检测和干预工作的宣传材料、省级骨干培训教材、性病干预服务包内容和样式的设计制定等。

    4.各省(区、市)、地市和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艾滋病抗病毒药品、检测试剂等物品,发放记录要清楚详细,以备检查。

    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预防艾滋病、先天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卫生部另行制定下发。

    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医中药治疗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项目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负责项目的具体落实工作。国家设立项目专家组,由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研究中心牵头,各项目省(区、市)有关防治艾滋病的中医专家参加,负责中医药治疗艾滋病技术方案的审定;对有关省(区、市)进行技术指导;参与项目评估等工作。

    中医中药治疗艾滋病项目工作方案和详细经费安排由国家中医药局另行下发。

   (二)资金安排。

    2010年中央共投入资金255789万元,其中中央补助地方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206629万元,全球基金艾滋病防治项目预算资金40465万元,其他国际合作项目资金8695万元。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各种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补助经费发放要详细记录,便于检查。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统筹安排资源。对落实本项目各项活动中的不足经费要协调解决,有效利用国际合作项目资金。避免中央财政、国际合作项目和本地资金的重复投入。各国际合作项目省除完成本项目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外,还应当完成国际合作项目要求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三)招标采购。

    1.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集中对中央财政补助经费中艾滋病抗病毒药品、美沙酮维持治疗原料和哨点监测所需试剂进行招标工作,各项目省(区、市)的卫生、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采购工作。全球基金和其他国际合作项目根据项目要求执行。

    2.各省(区、市)根据中央财政项目补助的设备种类、试剂等,合理制定采购品目、规格和数量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各地也可根据需求,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进行集中招标工作。

    四、执行时间

    中央财政经费招标采购工作于2010年12月底完成,其他工作在2011年7月底前完成

    五、监督与评估

   (一)项目执行中期和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进行综合评估,并将项目工作完成情况和总结报卫生部、财政部。

   (二)卫生部将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药物、试剂、设备等招标和采购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项目总结、项目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等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中医中药治疗艾滋病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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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3日星期四

【China AIDS:6189】 乡村红丝带之――汝州春天互助小组

乡村红丝带之――汝州春天互助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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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188】 图/picture:HIV感染者演绎全球基金滚蛋!Chinese PLWHIV /AIDS say:Global fund fucking off China!




HIV感染者演绎全球基金滚蛋! 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和谎言!



Chinese PLWHIV /AIDS say:Global fund fucking off China!  

China Global Fund AIDS Programme is the biggest joke and lie in the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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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2日星期三

【China AIDS:6187】 联席会议对开远戒毒所警察外出随便抓人的声明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联席会议

对开远戒毒所警察外出随便抓人的声明

 

近日,联席会议获悉,开远戒毒所民警带几名戒毒人员外出抓捕上门办事的公民高强,我们感到非法震惊!

 

开远戒毒所属国家执法部门,戒毒所民警带戒毒人员外出抓捕前来戒毒所办事的公民,违反了有关执法程序,指使戒毒人员对公民使用手铐更是执法犯法,滥用公权,侵犯公民权益。

 

诚然,当事人是有过一段成瘾经历,但那已经成为过去,人生孰能无过。当事人在戒断毒品之后,一直从事减低毒品伤害工作至今,这足以说明当事人早已告别过去,开始了新的人生,服务于成瘾者社群,并在逐渐回归社会,贡献社会。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成瘾者在社会上遭受严重的歧视,使不少过往成瘾者在戒断毒品多年之后还继续游离在社会的边缘,沦为弱势群体,生存一度陷入困境。开远戒毒所此举无助于过往成瘾者回归社会,不利于法制社会的建设,有损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

 

为此,我们强烈谴责开远戒毒所对高强使用手铐进行强制尿检的这一行为,希望云南省公安厅给予调查,开远戒毒所能给予一个合理的说明,并对该事件的发展表示关注!

 

 

 

                                            联席会议                                               

                                        2011110

王龙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
全国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人
浙江爱心工作组组长
电话:13758248793
浙江同志情感热线:
0571-85621855(每天19:3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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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杭州市刀茅巷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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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0日星期一

【China AIDS:6186】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就云南省开远市强制戒毒所严重违反程序表示强烈抗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就云南省开远市强制戒毒所严重违反程序

表示强烈抗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110

近日,我们惊悉,长期帮助成瘾者及戒毒人员的社会工作者高强在协助社群人员开具证明文件时,被云南省开远市强制戒毒所肆意抓捕,并被强制进行尿检和瞳孔检测,期间被反铐长达4小时(后附当事人高强自述材料)。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这是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行径。对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表示强烈抗议,并强烈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及早调查此事,还当事人公正。

据高强自述,当时他是协助一名社群人员前往云南省开远市强制戒毒所开具一份社群人员的戒毒证明,被要求在门外等待办事人员时,从面包车上下来5人,分别为警号033544的警员和四名雨露社区戒毒人员张某、陈某、督某、王某。随后该警员在未说明来意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情况下,指使四名雨露社区戒毒人员“两对一”的阵势控制住高强和社群人员,随后他们被反铐,拉上面包车并被带至开远市公安局禁毒大队。随后,高强被强行搜身,物品被强行搜去(包括钱包、私人笔记本电脑、手机以及其他随身物品),并被强制尿检,在尿检结果呈阴性的情况下,高强再次被带至开远市强制戒毒所进行瞳孔检测。

根据《警察法》第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高强是协助社群人员开具证明文件,去政府部门办事,何来“违法犯罪嫌疑”,警号033544的警员在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有效证件。其次,根据《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该事件中执法人员身份为警号033544的警员和四名雨露社区戒毒人员张某、陈某、督某、王某,后四名为雨露社区戒毒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高强被强行搜身,物品(包括现金、私人笔记本电脑)被强行搜去,警号033544的警员涉嫌非法搜查及非法限制高强人身自由。

根据《禁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对有吸毒嫌疑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根据201011日起施行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的前提条件是对有吸毒嫌疑的人。高强作为普通公民到政府部门办事,警方在现场没有发现毒品以及与吸毒相关的证据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抓捕,并进行强制尿检和瞳孔检测,警方认定高强涉嫌吸毒证据明显不足,该程序严重违法。

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规定,“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曾经吸过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定为成瘾。”本事件中高强的尿检结果为阴性后,即应当对其解除强制手段。但是我们遗憾的看到,戒毒所警察将其反拷4个多小时后才解除手拷,并且在未获得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准许回家。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该事件中云南省开远市强制戒毒所严重违法执法程序,严重侵犯高强的合法权利,事件给高强造成了严重的名誉损害和精神损害,我们呼吁上级主管部门及早介入,还当事人公正。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将继续关注此事。

后附当事人自述材料一份及当事人简历及近年来参与的公益活动简介

 

附件一:自述材料

开远戒毒所警察带戒毒人员出外抓人,公民上门办事无端被反拷4小时

高强

 

戒毒所门口办事反被抓,双手反拷带上警车

201115日下午,应社群人员C某家属的请求,我协助C某及其家属前往云南省开远市强制戒毒所,目的是请求该戒毒所为社群人员C某出具一张在戒毒所戒毒的证明(因为之前C某的户籍等问题是我协助办理,我对情况比较了解),因为这直接关系到C某所在村民小组卖地分钱事宜。

我与C某及其家属到达戒毒所的时间是下午1415分,对戒毒所值班人员说明来意后,值班人员看似很认真的记录了我们的请求,随后称办事的人还没来,要我们在大门外等到1430分,我们对此答复深信不疑。

可万万没有料到的是,十几分钟后,一辆面包车嘎然停在我们面前,从车上下来五个人,其中一个是戒毒所的一名不知姓名的民警(警号033544),其余四人均为雨露社区戒毒人员,分别是张某、陈某、督某和王某。我一看都是以前认识到社区人员,以为他们是跟随雨露社区民警外出办事归来,心里还在暗暗为他们高兴,毕竟能跟随外出办事,说明他们在雨露社区表现良好,充分赢得领导的信任。C某还很热情地拿出香烟让大家抽,嘴里还在不停的寒暄,说一些最近怎么样,什么时候出来等问候话。可接下来发生的一切,让我们所有人都目瞪口呆。

看到我随身的笔记本电脑,民警说:“一会拿进去给大家玩游戏”

不可思议的事情在突然之间发生了。几名戒毒人员突然以两个对一个的架势,在众目睽睽之下上来分别扭住我和C某的手,同时对我们的人身进行搜查,并问我随身携带的包里是什么,我回答是笔记本电脑,该民警显得很兴奋:“好,一会拿进去给大家玩游戏!”紧接着几名戒毒人员二话不说,用手铐把我们反铐上,强行塞入面包车内。这突如其来的事情只发生在数十秒之内,以至于我没来得及解释,只能对C某家属说一句:“赶快打电话给我舅舅。”事情来得极其突然,把C某家属吓到了,一时怔在那不知所措,好一会才回过神来打电话。这时,我才明白,我们被戒毒所的民警带着几名戒毒人员强行实施抓捕。

面包车径直把我们送到了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所在的街道,在路边把我们带下车,下车的一刹那,街上所有人的目光不约而同的聚焦我们身上,我心里当时的感受找遍了所有中文词汇都无法用文字形容出来。进到禁毒大队院里,几名戒毒人员强行搜去我们身上的所有物品,包括现金,接着强行给我们验尿。在我的验尿结果显示阴性的时候(C某的结果不详),还不罢休,又把我们带回强制戒毒所进行瞳孔检测,一同前往的还有一名禁毒大队民警。

仪器准确率问题还是人为暗箱操作?

进入戒毒所之后,我们被带到医务室的一个窗口前。窗台上放着一个类似望远镜的检测仪器,窗口里面,一个工作人员在用一台电脑操纵着这个仪器,当那个类似望远镜的仪器戴上我的眼睛,我便什么都看不到了,一连好几次,检测人员都说不成功。好一会,才说可以了,并让我进入房间里面看电脑上的检测结果。让我惊讶的是,经过瞳孔检测,负责检测的人员告知我说,接连为我检测了三次,三次的结果都显示阳性。我看不懂那些所谓的阳性结果,我只看到一些我不认识的字母和符号。面对这样的结果,我当场表示愤慨,坚决不认可这个结果,提出要求到卫生部门做进一步鉴定,并要求有我们信得过的第三方在场,同时说明保针对戒毒所所采取的行为保留行政诉讼的权利。我已经戒断毒品好几年了,从未复吸过,这样的结果无论如何都让我不能接受。接下来,周围的工作人员和民警轮流来到我面前做我的思想工作,目的大同小异,都是让我接受这样的结果,安心戒毒。真是天大的笑话,我已经多年未使用毒品,居然接连三次结果为阳性,这只有两种可能:1、该检测仪器准确率有问题;2、存在人为的暗箱操作嫌疑。

双手反拷4小时后被放

之后就把我晾在一边,一直到下午6点多(估计,因为那时很多工作人员都已经吃完饭了),才由禁毒大队民警把我们重新又带出戒毒所,带回禁毒大队,进行笔录询问,一直到从戒毒所出来之时,戒毒所也没人为之前发生的事给我作出任何解释。直到此时,我的手铐才得以解除,造成的后果是,我右手拇指指背呈半麻木状态。禁毒大队大队长态度很客气的亲自给我做笔录,其间我们也在很融洽的气氛中相互交流讨论了一些关于戒毒工作中的问题,对于禁毒大队文明执法及友善的态度,我个人表示很欣赏。一切结束,到我们离开禁毒大队的时候,天已经黑了,估计晚上在2000左右。

此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

我不知道戒毒所今天此举意欲何为,但从事情发生后,我注意到以下问题:

1、戒毒所是否有权随便抓捕公民?

2、在毫无根据地情况下怀疑我吸毒,并在没有出示有效证件和说明来意之下,强行使用手铐对我进行限制。

3、执行人员只有一名穿警服的戒毒所民警,其余均为戒毒人员,根本不具备执法资格

4、在我没有对几名戒毒人员的强制措施表示任何反抗的情况下,使用手铐把我反铐长达五个小时。

截至本信息发布之时,我的右手拇指的情况还没有任何好转。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一再强调要尊重公民权利,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法治为基础。开远强制戒毒所此次的行为,公然违背了党中央国务院构建和谐社会的路线方针侵犯公民权益,严重影响法治社会的进程,藐视公民权益,无视法律的存在。对此,我们保留进行行政诉讼维护公民权益的权利,并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关注,要求上级有关领导部门对此事件的直接行为人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以此来保证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益,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

 

附件二:高强简历及近年来参与的公益活动简介

本人简历及近年来参与的公益活动简介

姓名:高强

籍贯:云南省开远市

文化程度:初中

近况:吸毒多年,于2007年彻底与毒品决裂

参与的公益活动:

20082月加入当地一成瘾者草根组织,从事减低毒品伤害志愿工作

20083月在“开远市讯”发表文章《新生活从这里开始》

20086月参加哈尔滨“中国全球基金第四轮/克林顿基金项目培训会”

20088月在北京起诉海淀分局非法尿检,成为中国首位状告警察侵权的过往吸毒成瘾者

200810月参加西安“全国第十届药物依赖性学术会议”

200810月加入北京禁毒教育基地成为北京市禁毒委禁毒志愿者

20091月参加昆明“中国全球基金换届选举综合类别意见征询会”

20092月应邀参加云南大学“禁毒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研讨会”

20093月参加武汉“中国全球基金非工委换届选举会议”,并担任大会观察员

20094月获世界卫生组织资助参加泰国曼谷WHO“亚洲IDU/HIV交流研讨会”

20094月获世界减低毒品伤害大会奖学金并应邀出席泰国曼谷“第20届世界减低毒品伤害大会”

20097月参加广州中山大学“中国NGO组织web2.0网络技术培训”

20098月应邀参与对德宏州成瘾者草根组织技术培训

20099月协助德宏州某成瘾者寻求公益律师,使一桩成瘾者房屋侵权案在多次败诉后获终审胜诉

200910月应邀参加越南河内“维护健康、发展与权利国际会议”

200910月应邀参加泰国曼谷“亚洲成瘾者网络协商会议”,并为该网络章程提出建设性意见

200912月,在谷歌论坛发表文章《当艾滋病防治事业转变为产业》,并被多次转载。

20101月应邀参加泰国曼谷“第二届亚洲IDU/HIV大会”

20106月应邀参加泰国曼谷“亚洲成瘾者丙肝研讨会”

201010月在“携手”杂志发表文章《病友,请擦亮你的眼睛》

201010月在国际知名医学杂志“THE LANCET”发表文章《惩罚不是治疗》

201012月应邀参加吉隆坡马来西亚大学“IDU/HIV国际研讨会”

新闻采访电话:1364963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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