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9日星期四

【China AIDS:7102】 呼吁修改现行献血法规,对无偿献血建立制度性保障――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呼吁修改现行献血法规,对无偿献血建立制度性保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元月20日发布


近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获知浙江宁波女孩肖佳卉因献血致残而起诉宁波市中心血站一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血站补偿肖佳卉15万元。宁波江东区人民法院关于献血致残案件15万补偿金的处理意见,间接确认了血液中心的责任。该判决再次引发公众对于献血制度的讨论。我们认为,该判决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其对社会责任以及公民道德的影响,一定程度上认可了献血爱心人员的公益行为。


该个案集中反映了献血法的缺陷与问题,《献血法》明确规定须“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规定须“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但是通过对献血法相关制度的反思,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


目前我国整体上,缺失明确统一的关于无偿献血者的救助保障制度。在献血者出现意外情况时,相关部门反应滞后,甚至出现懈怠。

目前献血工作中,卫生部门总是单方强调献血无害,导致采血单位轻视对献血者的健康保护。

目前采血单位对献血者的健康服务工作中,缺乏足够的指导,采血人员随意建议献血者增加献血量。尽管是在献血法规定的献血毫升范畴内,但是这种随意性改变了献血者的初衷也给献血者的健康带来风险;而就献血的注意事项、身体检测、风险告知等工作也没有明确细致的操作指导意见。


鉴于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尽快修改现行相关献血法规:


1)保障献血者的健康权益;

2)要求卫生部门向大众提供全面的献血健康信息,而不是单方面强调献血无害;

3)要求采血单位、采血人员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咨询和辅导;

4)明确要求采血单位、采血人员对献血者进行风险告知,耐心说明不适宜献血的情形和体质,并对献血者进行全面而细致体检;

5)明确要求采血单位、采血人员提醒献血者出现健康问题及时和血液中心或指定医疗机构联系;

6)献血结束后,医务人员应开展数次对献血者随访观察工作;

7)建立无偿献血出现意外伤害的救济制度。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宁波相关单位和部门积极落实对于受害者肖小姐的社会补偿,对其提供治疗、就业、社会保险等便利条件。此外,爱知行呼吁立法部门尽快修改现行相关献血法规,为无偿献血公益行为建立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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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7101】 外国人来沪就业许可审批程序歧视艾滋感染者,建议尽快修改

外国人来沪就业许可审批程序歧视艾滋感染者,建议尽快修改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元月20日发布

 

主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抄送:外交部,卫生部,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上海市外国人就业中心(上海市台港澳人员就业中心),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通过微博注意到,上海市关于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审批存在歧视艾滋病感染者的条款,建议落实国家当前清理歧视艾滋病患者法规的精神,尽快修改,保障艾滋感染者的平等就业权。

 

上海市人民政府主办的“中国上海”网站的网上政务大厅关于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i]的说明中,“申办条件”第1条要求“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爱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病”。

 

通过进一步查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上办事栏目,该行政许可为“外国人来沪就业许可审批(0325[ii]”。其中第五部分“审批条件”中要求“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病”,否则不予批准。

 

其中,“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办事依据为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与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外发(199825]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第七条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并在第11条要求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时需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包括“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在内的文件。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外发(199825]中,表述为“外国人在本市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病;”。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被聘雇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有效文件到市劳动局办理就业证:(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外国人健康证明”。

 

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为血液、性途径和母婴途径,一般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染艾滋病病毒。与这些病人一起工作、学习等,不会造成感染。以艾滋病为限制条件剥夺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工作权,违背平等的法律精神和科学准则。

 

根据中国政府和中华总工会签署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艾滋病和劳动世界标准的建议书》没有一个职业应该拒绝艾滋病人

 

2006年开始实施的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0104月,国务院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取消了对艾滋病、性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入境限制。

2010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艾滋病与劳动世界的建议书》中指出“不应对确实或怀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劳动者,或以他们来自艾滋病高风险或更易于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世界某一地区或群体为由,对其进行歧视或羞辱,特别是求职者和应聘者”。

 

2011121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考察艾滋病防治工作时强调,要抓紧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凡是有歧视的条款,都要抓紧修订。外国人来沪就业许可审批程序涉嫌歧视外籍艾滋病感染者的平等就业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特此致信,希望有关部门尽快修改此条款,保障所有艾滋感染者的平等工作权,避免进一步侵犯到艾滋病感染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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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6日星期一

【China AIDS:7100】 爱知行向各省申请全球基金自查督查报告 (四)河北卫生厅拒绝答复,北京卫生局公开自查总结

爱知行向各省申请全球基金自查督查报告 卫生部门回复(四)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1月17日发布

    2011年11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陆续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各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依据卫生部陈竺部长在今年5月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就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整改工作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12月以来,爱知行陆续收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回函、回电,以下是第四批收到的信息:(见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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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

冀卫政申复[2011]4号

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寄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厅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发办[2010]5号)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你单位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所指公开的政府信息,故不予答复。

河北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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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市卫生局(2011)第10号-告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您好,我们于20111129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市卫生局(2011)第10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及您(单位)的申请,我们通过以下方式提供现政府信息:邮寄。

如您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北京市卫生局

201219

 

 

北京市全球基金项目自查工作总结

 

北京市卫生局高度重视全球基金项目自查自纠工作,按照2011526日卫生部和中央执行机构全球基金项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中国全球基金项目中央执行机构关于暂停项目资金使用的通知》的要求,迅速部署落实相关工作。现将整改情况及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督导整改领导小组

为保证本次自查整改工作顺利进行,北京市卫生局5月底快速成立了以卫生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全球基金项目督导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我市全球基金项目的管理,主要责任之一是组织开展项目执行和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检查和整改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方来英   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赵春惠 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谢辉     市卫生局疾控处处长

      刘建民  市卫生局财务处处长

      罗香葆  市卫生局审计处处长

      鲍华    市卫生局国合处处长

      徐涛    市卫生局监察处处长

      岳小林  市卫生局药械处处长

      邓瑛    市疾控中心主任

      洪峰    市结控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疾控中心,负责承担此次整改工作的组织实施,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疾控处谢辉处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疾控中心邓瑛主任、市结控所洪峰所长兼任。

市领导小组同时要求各区县及相关单位于62日前成立了区县自查整改领导小组,并将人员名单上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二、组织落实,保障有力

全球基金项目督导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于531日紧急召开了北京市全球基金艾滋病、结核病项目管理工作会议。会议通报了526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球基金项目管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并就下一步我市全球基金艾滋病、结核病项目管理及督导工作进行了部署。各区县卫生局主管局长、防保科长、疾控中心主任、结防所所长、项目办工作人员以及市卫生局机关疾控处、财务处、审计处、国合处、监察处、药械处负责人,市疾控中心、市结控所相关领导参加了会议。

会议要求各区县立即成立“全球基金艾滋病、结核病防治项目督查领导小组”,各项目执行单位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自查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

为及时将各项目执行单位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项目有序开展,市卫生局于201168日——10日,16——18日组织相关专家对16个区县和3个定点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个别单位宣传材料发放记录不完整,督导记录不完整,调拨的安全套物资未入财务账,个别定点医院资金执行率低等,针对发现的这些问题,各项目执行单位已全部落实了整改。市领导小组将继续监督完善北京市的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有序开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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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爱知行向各省申请全球基金自查督查报告 卫生部门回复(三)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1月4日发布

    2011年11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陆续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各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依据卫生部陈竺部长在今年5月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就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整改工作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12月以来,爱知行陆续收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回函、回电,以下是第三批收到的信息:(见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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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回复

我厅于12月7日受理了你公司提出的“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信息公开申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全球基金项目办公室,国家将择时对全球基金项目有关信息作出统一答复,我省无权公开

山东省卫生厅
201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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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答复

本机关于2011年12月28日收到你单位要求获取“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的申请。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您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卫生部或者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上海市卫生局
2011年12月19日




附2:爱知行向各省申请全球基金自查督查报告 卫生部门回复(二)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12月26日发布

    2011年11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陆续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各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依据卫生部陈竺部长在今年5月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就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整改工作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12月以来,爱知行陆续收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回函、回电,以下是第二批整理出来的信息:(见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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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

登记回执
市卫生局(2011)第10号-回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您好,我们于2011年11月29日收到您单位提出要求获取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的申请。我们将于2011年12月21日前做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另行告知。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北京市卫生局
2011年11月29日

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
市卫生局(2011)第10号-延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您好,我们于2011年11月29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市卫生局(2011)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应当在2011年12月21日前做出答复,现因故无法按期答复,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延期至2012年1月11日前做出答复。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北京市卫生局
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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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
苏卫办函[2011]60号

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要求提供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已于2011年12月2日收悉。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从贵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无法认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与特殊需要的关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我们暂不予提供该信息。
如贵公司能补偿提供材料,证明该信息与贵公司“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我厅将在收到补充材料后,再作研究决定。
特此函告。

江苏省卫生厅
20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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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

延期答复告知书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11年11月28日收到你单位要求获取“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将延期至2012年1月9日前做出答复。
特此告知。

上海市卫生局
201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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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我厅于2011年11月29日收到你公司寄来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督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现对你公司的申请答复如下:
我省没有中国全球基金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督查报告。因此,无法向你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专此回复。
四川省卫生厅
2011你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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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由我省全球基金项目执行机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中央全球基金项目执行机构。

浙江省卫生厅
2011年12月16日





附3:爱知行向各省申请全球基金自查督查报告 卫生部门回复(一)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12月21日发布

    2011年11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陆续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各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依据卫生部陈竺部长在今年5月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就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整改工作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12月以来,爱知行陆续收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回函、回电,以下是第一批整理出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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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6号,电话010-64407014、64407018):
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2011年第1号-不告
您好,我们于2011年11月28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根据《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单位决定不予公开。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
2011年11月28日

--------------------------------------------------
福建省卫生厅(电话0591-87821363或87824676):
你好,你向我厅提出的申请信息,已悉,现答复如下:
本机关无制作、保存所申请的相关信息。

福建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201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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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昆明市关上国贸路85号政通大厦,电话0871-7195110):

云卫函发[2011]295号

你公司《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信息公开申请表已收悉,现就你公司所申请信息公开内容复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你公司申请公开内容进行了研究,所申请项目内容在《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合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甲方享有委托项目项下全部产出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对外披露、申报成果及许可第三方使用”,故省级无权披露对全球基金结核、疟疾和艾滋病项目的评价资料及有关信息,请你公司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机构了解。

云南省卫生厅
2011年12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蓉,0871-719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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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电话:020-83828646):
关于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
(2011)第6号

本机关于2011年11月28日收到你单位关于申请“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的申请。经审核,你单位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广东省卫生厅
2011年12月13日


--------------------------------------------------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021-62758710) :
贵公司关于公开“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的申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因贵公司需要的是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我中心系项目的承担单位,非卫生行政部门;且您所申请公开的报告属系统内部报告,不适合公开。
感谢贵公司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支持与关注!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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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卫生部门的回电:

12月6日,西藏自洽区卫生厅工作人员致电爱知行,称收到关于全球基金项目督查自查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他认为艾滋病相关信息属于应该公布的,但是“考虑到西藏地区的形势,防止这些信息被藏独势力用来攻击政府,我们不能公开”。爱知行工作人员坚持要求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办事,希望对方能依法答复。

12月6日,广东省卫生厅工作人员致电爱知行,询问“你们申请关于全球基金的督查自查报告是什么意思?卫生部没有让我们告诉你,我们不需要告诉你“,爱知行法律部工作人员向其解释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卫生厅人员说”别拿法律来压我!别拿卫生部来压我!“

爱知行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申请全球基金项目自查和督察报告。12月6日接到湖南卫生厅工作人员电话,询问1.信息公开申请表是哪里下载的;2.申请的具体内容;3.应该在多少天答复

12月19日,江西省卫生厅工作人员(电话0791-6262124)电话联系爱知行,称因需要向卫生部请示,告知延期答复。

12月19日,四川省卫生厅工作人员致电爱知行,称信息公开回复已寄出,请于近日查收。




附4:爱知行向全国各省级卫生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全球基金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1117日发布

 

近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陆续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各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依据卫生部陈竺部长在今年5月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就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整改工作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爱知行研究所的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继9月份向卫生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后续工作。20119月,爱知行研究所向卫生部申请公开“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10月,卫生部卫政申复[2011]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表示“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由各省制作,我部无此方面正式的政府信息。项目督导报告尚未形成正式的政府信息,目前无法向你公司提供。”

 

    据此,爱知行研究所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2个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继续关注后续进展。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建议,我国卫生部门需要利用本次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整改工作及其发现的问题,来推动我国建立长效的公共卫生透明机制。我们呼吁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各自的网站上主动发布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庆市

河北省

山西省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附5:爱知行申请全球基金自查督查报告

卫生部答复“无法提供”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1024日发布

 

2011921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向卫生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

 

2011526日,陈竺部长在“进一步加强全球基金项目管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中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预防中心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全球基金项目的自查整改工作,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就此,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卫生部信息公开指南》,申请公开:

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

 

20111024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收到卫生部的挂号信,卫生部卫政申复[2011]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表示:(见附件图片)

 

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由各省制作,我部无此方面正式的政府信息。项目督导报告尚未形成正式的政府信息,目前无法向你公司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卫政申复[2011]38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我办于2011927日收到你公司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现对你公司的申请答复如下:

    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由各省制作,我部无此方面正式的政府信息。项目督导报告尚未形成正式的政府信息,目前无法向你公司提供。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11014

 

 

 

附6:公布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的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823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1526日,中国卫生部召开进一步加强全球基金项目管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球基金项目的自查整改工作。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会上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预防中心要进行全球基金项目的自查和整改,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项目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卫生部此举是回应全球基金冻结中国数以美元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资金拨款的行动。上个月,全球基金宣布暂停中国所有项目拨款,问题涉及一些地方财务管理不善、给草根组织资金拨款不到位、以及艾滋病工作环境越来越恶劣。

 

卫生部电视电话会议后,全国各地掀起了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工作的高潮。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卫生部和各级卫生部门开展的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和督查工作,但是我们认为,加强全球基金中国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的管理,开展项目管理自查和整改,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但是运动式的自查整改工作,不能代替长效的公共卫生透明机制。

 

我们注意到,无论是项目管理的自查,还是上级项目办公室的督查,都属于卫生部门体制内部的自我检查,缺乏公开性,缺乏公众的参与和监督。而且,运动式的自查整改,可能有助于各地全球基金项目单位发现问题后而加以自我掩饰,防止被全球基金检查人员发现问题后而导致项目彻底被终止,而无助于建立长效的公共卫生透明管理机制。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我国卫生部需要利用本次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整改工作及其发现的问题,来推动我国建立长效的公共卫生透明机制。

 

为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并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我国卫生部公布全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上来的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和督查报告。同时,我们呼吁,卫生部下文要求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各自的网站上发布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为此,我们将分别致信各级卫生部门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依法公布全球基金项目自查和督查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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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5日星期日

【China AIDS:7099】 Fwd: 【权利:4085】 冯正虎:没有诉权的中国人,不是公民,是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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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 FENGZHENGHU <fzh2005@hotmail.co.jp>
日期: 2012年1月8日 下午2:25
主题: 【权利:4085】 冯正虎:没有诉权的中国人,不是公民,是奴隶。
收件人: ZHENGHU <fzh2005@hotmail.c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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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维护公民诉权运动的进程  http://woyaolian.org  http://fzhenghu.net



捍卫诉权的法律武器及诉状样本

冯正虎

 

201083上海市民冯正虎发起 “我要立案——维护公民诉权”行动后,得到民众的响应,包括法官、律师、人大代表及法律监督部门的认可,至今已有数百上海市民走进法院争取诉权,数十名上海莘庄工业区的失地农民每天在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静坐已一百多天,三百多件第一审行政案件依法进入最高人民法院。不愿做奴隶的上海市民率先站起来,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中国民众觉醒了,团结一致捍卫诉权,谁还敢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呢?有了诉权,法律才有生命力,公民的其他法定权利才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一、维护公民诉权的法律武器

中国公民在维护公民诉权的行动中要有坚忍不拔的毅力与不畏恐惧的精神,而且更需要坚守法律的信心。中国公民唯有依靠法律武器攻破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立案难,别无他途。维护公民诉权所依据的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法令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受理。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缺乏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

第三条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

第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

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和行政庭要在行政案件受理环节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受理案件的程序制度,对于当事人的起诉要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经审查确实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要认真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起诉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符合受理条件的,督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也可以直接立案后由自己审理或者指定辖区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要增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二、依法逐级上升的行政起诉状样本

地方法院司法不作为,拒收起诉人的行政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或者接收起诉人的起诉状后不出具收据,弃之不理,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实际上剥夺起诉人的公民诉讼权利,使其沦陷为奴隶的地位。

现在不愿做奴隶的起诉人挺身而起,捍卫诉权,依法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直逼最高人民法院。要么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受理全国所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要么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央权力机关硬起来管住地方诸侯,捍卫法律及最高法院的权威,严惩司法不作为的法官、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部门及个人,依法责令地方法院立案受理,保障公民诉权。

依法逐级上升的行政起诉状样本有5种:1.区级法院上升至中级法院的行政起诉状;2. 由从区级上升至中级法院后再上升至高级法院的行政起诉状;3.中级法院上升至高级法院的行政起诉状(起诉区市级政府的行政案件);4.从区级法院经过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上升至最高法院的行政起诉状;5.从中级法院经过高级法院上升至最高法院的行政起诉状(起诉区市级政府的行政案件)。

 

1. 区级法院上升至中级法院的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  男,XXXXXX月出生,

身份证:310108XXXXXXXXXXXXX

住址:上海市XXXXX     邮编:200000

手机:135xxxxxxxx

 

被告:上海市xx单位

法定代表人: xxx

地址:上海市xxxxx   邮政编码:200000

电话:xxxxxxxx

 

 

原告于xxxxxx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xxxxxxxxx)将原告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寄送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被告。但是,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至今未立案也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向上海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1. ……………

……………

 

事实和理由

…………………………

……………

 

此致

上海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某某

201xxx

 

附件:(所有证据材料已向上海市XX区法院提交。)

1. ……………

……………

 

2. 由从区级上升至中级法院后再上升至高级法院的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  男,XXXXXX月出生,

身份证:310108XXXXXXXXXXXXX

住址:上海市XXXXX     邮编:200000

手机:135xxxxxxxx

 

被告:上海市xx单位

法定代表人: xxx

地址:上海市xxxxx   邮政编码:200000

电话:xxxxxxxx

 

原告于xxxxxx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xxxxxxxxx)将原告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寄送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被告。但是,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至今未立案也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于xxxxxx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xxxxxxxxx)向上海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但上海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也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1. ……………

……………

 

事实和理由

…………………………

……………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某某

201xxx

 

附件:(所有证据材料已向上海市XX区法院提交。)

1. ……………

……………

 

3. 中级法院上升至高级法院的行政起诉状(起诉区市级政府的行政案件)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  男,XXXXXX月出生,

身份证:310108XXXXXXXXXXXXX

住址:上海市XXXXX

邮编:200000

手机:135xxxxxxxx

 

被告:上海市xx单位

法定代表人: xxx

地址:上海市xxxxx   邮政编码:200000

电话:xxxxxxxx

 

 

原告于xxxxxx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xxxxxxxxx)将原告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寄送上海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被告。但是,上海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未立案也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1. ……………

……………

 

事实和理由

…………………………

……………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某某

201xxx

 

附件:(所有证据材料已向上海市XX区法院提交。)

1. ……………

……………

 

4. 从区级法院经过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上升至最高法院的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  男,XXXXXX月出生,

身份证:310108XXXXXXXXXXXXX

住址:上海市XXXXX     邮编:200000

手机:135xxxxxxxx

 

被告:上海市xx单位

法定代表人: xxx

地址:上海市xxxxx   邮政编码:200000

电话:xxxxxxxx

 

原告于xxxxxx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xxxxxxxxx)将原告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寄送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被告。但是,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至今未立案也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于xxxxxx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xxxxxxxxx)向上海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但上海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也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于xxxxxx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xxxxxxxxx)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因此,原告依据前述法律条款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1. ……………

……………

 

事实和理由

…………………………

……………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某某

201xxx

 

附件:(所有证据材料已向上海市XX区法院提交。)

1. ……………

……………

 

5. 从中级法院经过高级法院上升至最高法院的行政起诉状(起诉区市级政府的行政案件)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  男,XXXXXX月出生,

身份证:310108XXXXXXXXXXXXX

住址:上海市XXXXX     邮编:200000

手机:135xxxxxxxx

 

被告:上海市xx单位

法定代表人: xxx

地址:上海市xxxxx   邮政编码:200000

电话:xxxxxxxx

 

原告于xxxxxx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xxxxxxxxx)将原告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寄送上海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被告。但是,上海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未立案也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于xxxxxx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xxxxxxxxx)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因此,原告依据前述法律条款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1. ……………

……………

 

事实和理由

…………………………

……………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某某

201xxx

 

附件:(所有证据材料已向上海市第X中级法院提交。)

1. ……………

……………

 

三、攻破立案难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诉状书写及提交的注意点

1. 向上一级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上,“诉讼请求”一项前有一段叙述起诉人的立案经历务必写明。这段经历告知法官,起诉人是依法向上一级法院要求行政诉讼立案,而不是信访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受理。上一级法院不受理案件也要出具裁定书。

2. 向上一级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时,暂时不提交证据材料,等法院通知立案时再补交,这样可以节省邮寄费用。但是,向上一级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上的最后附件里应当列出证据目录,并表明一句话:所有证据材料已向XX区级法院或中级法院提交。

3. 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的方式向法院寄送起诉状,可以预防司法不作为的法官拒收当面提交的起诉状或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收据的恶意行为,保证在诉讼有效期内让法院收到起诉人的诉状。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的邮寄方式,起诉人可以在中国邮政速递网http://www.ems.com.cn)上查询与确认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日期,并以此凭证计算法定的立案受理期限与追问法院的立案责任。

4. 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受诉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起诉人向上一级法院寄送起诉状的时间间隔至少十天,包括立案工作日7天、周六周日的假日2天、特快专递邮寄时间1天。因此,起诉人向受诉法院寄送起诉状后,十天内没有任何回复,就有权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5. 起诉人向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寄送起诉状时,应当同时寄送《XXX依法向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起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清单》,以便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统计下级法院司法不作为的案例,并质问下级法院的立案责任。同时,起诉人可以将向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及《XXX依法向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起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清单》在网上公开,让公众及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法院的立案工作。

 

20111218

 

 

维护公民诉权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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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XXX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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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7098】 Fwd: [AIDS Walk:336] 关于开展《河南民间公益组织名录》组织信息征集的通知



---------- 已转发邮件 ----------
发件人: Meng Da蔺萌达 <linmengda520@gmail.com>
日期: 2012年1月16日 下午12:22
主题: [AIDS Walk:336] 关于开展《河南民间公益组织名录》组织信息征集的通知
收件人: aidswalkchina@googlegroups.com


关于开展《河南民间公益组织名录》组织信息征集的通知

                                                           郑州市和而不同社区中心       

201211

河南各公益机构同仁:

    新年愉快,新春好!

    我们是郑州市和而不同社区中心,该中心成立于20113月,致力于推广阅读、推动公民教育,搭建沟通渠道与合作平台和公益产品营销网络平台。 特别强调个人能力建设及发展,寻找理想之人之事,助其有实践理想之机会。主持“常坤的家”“艾博”公益系等品牌。

和而不同社区中心已开发三个定向社区服务(郑州市和而不同社区书屋、安徽省临泉县“常坤的家”社区公益服务AIBO青年中心和老年中心、河南省浚县蔺其磊公益书屋等);三部反歧视法律咨询援助热线;两种主题刊物编辑和调查研究;经常开展各种主题教育、分享活动;参与式培训和能力建设;新媒体创作和推广;青年实践小额资助等公益工作。

《河南民间公益组织名录》的制作是郑州市和而不同社区中心为搭建沟通渠道与合作平台的工作内容之一。河南省不仅仅是中国的人口大省,也是中国的NGO大省,但这一事实,不仅仅外界公众缺乏认识,就是业界同仁也是存在一定的误区;我们希望通过《河南民间公益组织名录》的发布,能够促进普通民众、政府、企业、基金会等各界对河南民间公益组织的了解,从而产生积极的联络、支持与合作。

本名录将制作成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电子版本计划发布至NGOCN发展交流网、中国发展简报等国内各大公益网站,并将印刷成册的纸质版本免费赠与名录内机构、社会各界人士及基金会,以此搭建一个多方信息共享交流平台,从而产生支持与合作的机会,推动河南公益事业的发展;

鉴于我们印刷资源的限制,也希望基金会、组织和个人看到本通知后,能够量力赞助印刷费用,请联系和而不同社区中心主任 常坤 13349108944,致谢!

参与方式

1.  请您耐心填写《河南民间公益组织基本信息表》(附件),其中请用精要的语言重点填写机构简介、机构核心项目、获得奖项和目前主要需求,以便国内外资源机构更好地了解贵机构的工作和需求并给予支持。

2.  请您提供贵机构的LOGO与精选数张能够体现机构工作服务领域有一定感染力的图片。本名录将采用图文并茂的彩色印刷方式,请您提供高清晰矢量图,保证印刷质量。

3.  请务必在201231前将以上信息发至linmengda520@gmail.com,并抄送至582765214@qq.com,以免因网路原因而遗漏贵机构的宝贵信息。

如您对我们的工作有任何疑问和建议,请您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371-87512825   187 3920 5916

联系人:蔺萌达

 

河南省郑州市和而不同社区中心

201211

河南地区民间公益组织基本信息

 

1、    机构全称(中英文):

 

2、    机构性质:

 

3、    机构愿景:

 

4、    机构使命:

 

5、    机构成立时间:

 

6、    主要服务领域:

 

7、    主要实施的项目:

 

8、    注册形式:

 

9、    机构负责人姓名:

 

10、机构负责人职务:

 

11、机构联系电话:

 

12、机构通讯地址:

 

13、机构邮政编码:

 

14、机构电子邮箱:

 

15、机构网址:

 

16、机构微博(请注明哪个网站平台):

 

17、机构对公账号:

 

18、所属银行、所属支行:

 

19、机构LOGO(请提供高清矢量图)

 

20、机构图片(请提供高清矢量图数张,以能体现机构服务领域与机构精神风采,具有感染力的图片为佳)

21、机构简介(350字以内):

 

22、其它您和您的机构想体现的,请添加:

--
爱行马拉松俱乐部 AIDS Walk China
~~~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China Youth HIV/AIDS Assembly)志愿者集合。
 
For more options, visit this group at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aidswalkchina?hl=en



--

常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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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China Youth HIV/AIDS Assembly,简称CYHAA)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机构,始于200611日,致力于维护人类生命的健康和尊严,过推动公民在公共卫和人权广泛参与,开展艾滋病社区教育、能力建设、政策倡导、法律咨询援助、青年小额资助、反歧视行动及研究等公益工作,并努力改善感染者生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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