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30日星期六

【China AIDS:6491】 万延海近期博文和评论/河南卫生官员马士文泄露国家秘密案/美中妇女领袖计划:美国找错了对象

万延海:一年前的今天,我们离开中国(二)
 
 
 
 

4月19日,失踪2个月之久的江天勇律师回到家里。人们自然想起2月19日同一天被北京市公安局带走而处于强制失踪的滕彪律师。滕彪律师是少有的为人正直,为人权和民主事业而忘我牺牲自己的人。为此,他被吊销律师执照,曾经被中国政法大学取消给学生讲课的资格。

我第一次见到滕彪律师是2004年初。在一次北京维权人士晚餐上,我见到了多名知名律师和维权者,包括法律学者滕彪博士和许志勇博士。他们因为2003年致信全国人大要求取消收容审查制度而一举成名,中国青年报报道了北京大学三名法律博士致信全国人大的消息。2003年下半年,三博士成立了北京阳光宪道社会科学研究中心,2005年机构更名为"北京公盟法律研究中心",主要从事民主宪政研究和法律援助工作。

后来和滕彪律师更多交往是2006年夏天关注陈光诚案。多名律师和维权者奔赴山东临沂,被殴打。滕彪把陈光诚母亲和孩子接到北京,住在自己家里,参与营救陈光诚。但不小心,一直处于紧张状态中滕彪有一天回到家里有所松懈,就建议一直关在屋子里的光诚母亲带孩子去院子里走走,但很快听到呼救声。滕彪立即冲下楼去,用身躯挡住山东临沂公安秘密潜伏在院子的车辆。

我和许志勇等人得到消息赶到现场后,光诚的母亲和孩子已经被带走。滕彪律师当时报了警,举报不明身份者绑架,但来到现场的警察非但不去阻止秘密绑架者,而是拉开了滕彪律师,让绑架者顺利地驶离现场。

2009年,滕彪律师代表公盟召集会议,讨论北京大学孙东东教授关于99.9%长期上访的访民有精神病和应该关在精神病院的讲话,以及政府安装绿坝软件控制互联网自由的计划。两次会议,我都应邀参会和发言。

腾彪律师近年来致力于在中国废除死刑的工作。2010年元旦,我收到一条短信,滕彪律师发来的,呼吁中国废除死刑。我参与签署了。滕彪参与法律援助,呼吁取消针对死囚犯的死刑判决。后来,他成立"北京兴善研究所",致力于废除死刑的工作和法律援助。2010年7月,我在欧洲开会,很多致力于废除死刑的人权组织向我询问滕彪的情况,显见滕彪律师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影响力。

我最后一次见到滕彪,是2010年4月中旬在中国政法大学听完一个讲座后,大家一起聚餐。我随后就离开了中国,没有再有机会见面。

如果劈开英雄主义下发出的豪言壮语,滕彪律师几乎可以称为人类正义的化身。滕彪律师不计个人得失和危险,参与无数次维权行动,包括帮助盲人陈光诚、死囚犯、维权律师高智晟、藏人、维吾尔记者海莱特等。英雄般的形象,滕彪也得到很多女性维权人士的亲睐,不少女士表示,嫁人就要嫁滕彪这样的人。

如此坚持正义之人,现在却被强制失踪,让人心痛。中国究竟出现了什么样的问题?中国著名社会学家、清华大学社会学教授孙立平先生日前表示:"令好人寒心的社会就是最坏的社会。"腾彪律师失去律师证,不能在大学讲课,现在被强制失踪,面临酷刑,就是好人寒心最好的例证。2011年的中国社会是最坏的社会吗?或许正在走向最坏的情况。

【China AIDS:6490】 回复: [tongzhi] Fw: [联席会议] 告知信:公益律师李方平失去联系

李方平律师为我们做了很多好事,他的失踪引起了联席会议的关注,我们希望有关方面应该尊重国家的法律,以法行事,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凌架于法律之上

王龙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
全国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人
浙江爱心工作组组长
电话:13758248793
浙江同志情感热线:
0571-85621855(每天19:30-22:00)
浙江爱心网:www.zjtzax.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刀茅巷103号


--- 11年4月30日,周六, WanYanhai <wanyanhai2010@hotmail.com> 写道:

发件人: WanYanhai <wanyanhai2010@hotmail.com>
主题: [tongzhi] Fw: [联席会议] 告知信:公益律师李方平失去联系
收件人: tongzhi@googlegroups.com, 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日期: 2011年4月30日,周六,上午2:07

 

From: Lu Jun
Sent: Friday, April 29, 2011 12:34 PM
To: Undisclosed-Recipient:;
Subject: [联席会议] 告知信:公益律师李方平失去联系


公益律师李方平失去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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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法律顾问、著名公益律师李方平,今天失去了联系,特此向您告知!

2011429下午,李方平律师前往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商讨保定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案件。下午515分左右,案件谈完之后,李律师离开了北京益仁平中心。约十五分钟之后,我们接到李方平家人电话,称李律师刚刚给她打电话,说在益仁平中心楼下有一批人要将李律师带走。据李律师家人说,李律师电话的语气非常急切,而且电话只通话了一两句就被突然挂断,有可能被绑架。其后,我们不断拨打李律师电话,均未能拨通。李律师家人已经报警。

李方平律师是我国反歧视领域最著名的公益律师之一,长期关注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血友病患者等弱势群体的平等权利。近期,李律师代理了中国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协助了安徽的一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起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因为这位感染者在当地教师招聘考试中被抽血化验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后遭淘汰。该案被当地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败诉后, 425又向安徽省检察院提起了申诉。除此之外,李方平律师还代理了中国乙肝隐私侵权第一案、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全国首起无障碍设施诉讼案、河北邢台输血感染艾滋病案等多起公益诉讼,发起中国反垄断第一案,并曾发表多篇"公民建议书",建议消除乙肝歧视、城乡差别待遇等问题。李方平律师的公益诉讼工作,受到了公众的广泛赞誉,国内媒体对李律师的采访报道多达几千篇。

李方平律师代理的公益诉讼,通常是代理弱势群体起诉强势单位(如:大企业、事业单位、行政部门等),因而得罪的强势单位很多,我们对于李方平律师是否遭到打击报复感到极为忧虑、我们对李方平律师当前的人身安全状况极为忧虑,我们期待李律师家人的报案能够引起治安部门的重视,使得李律师能够尽快安全回到家中。

 

 

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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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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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9日星期五

【China AIDS:6489】 Fw: [联席会议] 告知信:公益律师李方平失去联系

 

From: Lu Jun
Sent: Friday, April 29, 2011 12:34 PM
To: Undisclosed-Recipient:;
Subject: [联席会议] 告知信:公益律师李方平失去联系


公益律师李方平失去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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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法律顾问、著名公益律师李方平,今天失去了联系,特此向您告知!

2011429下午,李方平律师前往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商讨保定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案件。下午515分左右,案件谈完之后,李律师离开了北京益仁平中心。约十五分钟之后,我们接到李方平家人电话,称李律师刚刚给她打电话,说在益仁平中心楼下有一批人要将李律师带走。据李律师家人说,李律师电话的语气非常急切,而且电话只通话了一两句就被突然挂断,有可能被绑架。其后,我们不断拨打李律师电话,均未能拨通。李律师家人已经报警。

李方平律师是我国反歧视领域最著名的公益律师之一,长期关注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血友病患者等弱势群体的平等权利。近期,李律师代理了中国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协助了安徽的一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起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因为这位感染者在当地教师招聘考试中被抽血化验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后遭淘汰。该案被当地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败诉后,425又向安徽省检察院提起了申诉。除此之外,李方平律师还代理了中国乙肝隐私侵权第一案、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全国首起无障碍设施诉讼案、河北邢台输血感染艾滋病案等多起公益诉讼,发起中国反垄断第一案,并曾发表多篇"公民建议书",建议消除乙肝歧视、城乡差别待遇等问题。李方平律师的公益诉讼工作,受到了公众的广泛赞誉,国内媒体对李律师的采访报道多达几千篇。

李方平律师代理的公益诉讼,通常是代理弱势群体起诉强势单位(如:大企业、事业单位、行政部门等),因而得罪的强势单位很多,我们对于李方平律师是否遭到打击报复感到极为忧虑、我们对李方平律师当前的人身安全状况极为忧虑,我们期待李律师家人的报案能够引起治安部门的重视,使得李律师能够尽快安全回到家中。

 

 

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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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486】 快讯:滕彪律师今获释 李方平律师遭绑架

 

快讯:滕彪律师今获释 李方平律师遭绑架

[日期:2011-04-29] 来源:参与  作者:沧海 [字体: ]

    (参与2011429日讯)沧海报道:记者从网上获知北京维权律师滕彪在被失踪70天后于今天获释,而北京维权律师李方平却于同一天遭绑架,经多方联系,两条消息均已证实。

 

    记者致电滕彪律师的家人,滕彪的妻子确认滕彪于今天下午三点半左右回到家中,当记者询问滕彪的身体状况怎样时,滕彪的妻子表示她能说的只有这么多,在对大家的关心表示感谢后挂断了电话。

 

          429日晚记者多次拨打李方平律师的电话,对方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记者随后联系到刘晓原律师,刘律师说他今晚7点半左右给李律师打过两次电话也没有打通,他认为李律师为人处事温和,不清楚李律师得罪了什么人,也遭到绑架。

 

    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陆军告诉记者,今天下午五点半左右,他接到李方平妻子的电话,李方平打电话给妻子说他在益仁平办公地点楼下被人绑架,但电话随即中断,无法得知实施绑架的人的身份。陆军说,李律师今天下午过来和他讨论一个乙肝携带者反歧视的案件,然后一个人回家。对于李律师被绑架的原因,陆军认为不能排除与其代理的一系列反歧视案件有关,李律师为弱势群体代言,就会得罪那些有权有势的行政部门。

 

    参与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www.canyu.org)

2011年4月28日星期四

【China AIDS:6485】 关于要求卫生部公函发给民间公益健康组织的呼吁-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关于要求卫生部公函发给民间公益健康组织的呼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429日发布

 

国家卫生部:

 

我们是一些参与艾滋病工作的民间组织及其工作网络(联席会议)。我们注意到,2011328日,卫生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下发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141号)。通知指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115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具体工作安排。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

 

我们认为,不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做好学习、宣传《实施细则》的工作,公共健康的民间公益组织也可以发挥组织学习和宣传《实施细则》的工作;不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要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公共健康的民间公益组织也可以发挥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的工作。而且,民间公益组织还可以对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实施细则》的工作本身进行监督。

 

作为参与艾滋病工作的民间组织,我们特别欢迎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因为新修改的实施细则消除了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其他性病患者在公共场所执业的障碍。

 

卫生部在新颁布的实施细则上,包含了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将原条例第七条提出的“病毒性肝炎”限定在消化道传染的病毒性肝炎上,从而保障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就业权利。

 

同时,新颁布的实施细则没有对原条例或2007年修订草案中的“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做出解释,没有提供“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具体信息,从而性病患者(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一个类别在公共场所就业上遭遇的歧视和障碍被去除。但是,“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可能涵盖符合这个定义的部分性传播疾病,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公共场所就业权利受到保障。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20101231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要求“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动员企业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为此,我们建议:

 

1、我国卫生部未来下发文件,应该考虑不仅下发给卫生部行政系统管辖下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也应该下发给民间公益健康组织或其它参与公共健康工作的社会力量。

 

2、卫生部应该公文中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把卫生部公文传达给各种参与公共健康工作的社会力量,包括参与公共健康工作的民间公益组织。

 

3、卫生部本身,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健康工作的联系机制或联席机制,比如在信访程序之外设立卫生部门的公共关系部门,确保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健康工作有程序上的保证。

 

4、卫生部门的各项文件、活动信息,可以通过社会力量及时有效地向公众传达,并和公众进行交流。

 

5、社会力量也可以常规地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帮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公众需求敏感和回应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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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486】 ICCAP10摘要提交截止日期延长至:2011年5月10日


 
ICCAP10:摘要提交截止日期延长至:2011510
Abstract Submission Deadline EXTENDED: 10 May, 2011
 Call for Abstracts征集摘要
On behalf of the 10th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n AIDS in Asia and the Pacific Local Organizing Committee (ICAAP10), we would like to remind you of the On-line abstract submission for Oral /Poster session.
我们代表第10届亚太国际艾滋病大会组织委员会提醒您在线提交口头报告/海报环节的摘要申请。 
 
 Programme Tracks分类
Track A  The evolving epidemiology of HIV in Asia and the Pacific亚太敌群艾滋病毒流行状况
Track B  Advances in basic and clinical sciences基础科学和临床科学进展
Track C  Meeting the challenge of Universal Access - Treatment, Care, Support, Prevention and Social Protection迎接普遍可及的挑战:治疗、关怀、支持、预防和社会保护
Track D  Building and supporting leaders and advocates - Politics, Economy, Religion, Culture, Youth, Media建立领袖和支持活动家――政治、经济、宗教、文化、青年、媒体
Track E  Engaging communities for effective responses 社区参与
- PLWHA, MSM, Sex Worker, Transgender, IDU, Migrant, People in prison艾滋病感染者、男男性行为者、性工作者、变性者、注射吸毒者、流动人口、在押人员
Track F  Overcoming human rights, legal and policy barriers克服人权、法律和政策障碍
 
Please do not miss the chance to submit your abstract to ICAAP10!
请别错过向ICAAP10提交摘要的机会!
By sharing knowledge and experience at the ICAAP10, we shall be able to step forward further to combat the HIV/AIDS epidemic as one. ICAAP10 offers a platform where we shall be united in action.通过在ICAAP10分享知识经验,我们可以更进一步地团结起来,抗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ICAAP10提供一个平台,让我们能够统一行动。
Visit E-Abstract Submission page浏览在线摘要提交页面(http://www.icaap10.org/abstract/abstract_02.asp)
 
 
专题报告、卫星会议、能力建设工作坊申请提交延期至:2011510
Symposia, Satellite Meeting, Skills Building Workshop Proposal Submission EXTENDED: 10 May, 2011
 Call for Proposals征集提案
Symposia, Satellite Meeting, Skills Building Workshop On-line Proposal Submission are NOW available!
Please create Group Account and click below to submit your proposal.专题报告、卫星会议、能力建设工作坊可以现在进行在线提案申请。请建立集体账户,点击下方链接,提交你的提案。
 
Visit E-Proposal Submission page浏览在线提案申请页面(http://www.icaap10.org/proposal/proposal.asp)
 
Contact
 
Abstract
MS. Sarah Ahn
Tel. +82-2-6288-6326 programme@icaap10.org
 
Registration
MS. Seulgi Park
Tel. +82-2-6288-6326 registration@icaap10.org
 
ICAAP10 LOC Secretariat
(137-967) 20F, Koosan Tower, 3250 Bangbae 2-dong,
Seocho-gu, Seoul 137-967, Republic of Korea
Tel. +82-2-6288-6326/6310 Fax +82-2-6288-6398~9
 
 

【China AIDS:6484】 新疆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必须依照法律和尊重人权-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新疆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必须依照法律和尊重人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429日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421日宣布,将接回所有在其他省份街头流浪的新疆籍儿童,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条件,让他们在家乡健康成长

张春贤在当天举行的“自治区赴内地活动安排会”上说,423日至51日期间,新疆将派出代表团分赴19个对口援疆省(市)进行走访,其中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向所到省(市)宣布“接回所有新疆籍流浪儿童”这一消息。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高度关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这一举措。我们欢迎,自治区政府对保护儿童所做出的承诺,但我们认为,保护儿童工作必须依照中国法律和尊重人权。我们特别提醒,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工作,需要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和自我决策权利,也需要考虑流浪和流动群体复杂的环境,确保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工作,不是突击性的严打,不是对在外省工作和生活的新疆维吾尔流动人口驱逐行动。

一、保护流浪儿童是中国法律要求和对国际社会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12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通过)

20条要求:1、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2、缔约国应按照本国法律确保此类儿童得到其他方式的照顾。

32条要求: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33条要求: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不致非法使用有关国际条约中界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并防止利用儿童从事非法生产和贩卖此类药物。

34条要求: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

35条要求: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及多边措施,以防止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

二、新疆在内地有大量流浪儿童

维吾尔知识分子、记者海来特.尼亚孜先生,于2010723,被新疆乌鲁木齐市当地法院以危害国家安全罪15年徒刑。海来特.尼亚孜在法庭上坚持认为自己无罪,并表示将会上诉。

海莱特2009126日在题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再也不能不作为”的博客文章中这样写道:内地的维吾尔小偷问题、内地新疆籍流浪儿童和拐卖教唆儿童犯罪问题、内地维吾尔贩毒吸毒和卖淫问题、内地维吾尔黑社会问题……,已经不是简单的社会问题和民族问题了,而是严重影响国内民族关系和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治问题了。而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再也不能熟视无睹,麻木不仁,再也不能行政不作为了。

新疆籍流浪儿童的情况较为复杂。因为他们虽然都有父母或家人,但被拐卖或拐骗到了内地,离开了家人,从事犯罪活动。目前学术界几乎没有对新疆籍流浪儿童的统一概念,多数认为新疆流浪儿童是被拐卖到内地从事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群体。人们发现,这些流浪儿童大多是在被拐卖后在成年人的暴力威胁和逼迫下从事犯罪活动,即使有的孩子超过16周岁,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但由于语言障碍,民族差异等客观原因而无法自救,有的是得不到解救,从某种程度上讲,他们是受害者,而不是犯罪者。

北京市收容遣送站,在1998年和1999年就分别收容维吾尔族流浪儿童达382人与515人,分别占到当年收容16岁以下儿童的12%11%

三、保护流浪儿童需要尊重儿童人格尊严和儿童优先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儿童权利公约》3条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四、保护流浪儿童需要依照法律和尊重人权

保护儿童工作必须依照中国法律和尊重人权。我们特别提醒,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工作,需要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和自我决策权利,也需要考虑流浪和流动群体复杂的环境,确保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的工作,不是突击性的严打,不是对在外省工作和生活的新疆维吾尔流动人口驱逐行动。特别是,自治区政府和当地政府不得派人挨家挨户地调查每个在内地生活的维吾尔人家庭的孩子,而只能根据警方掌握的犯罪证据、街头流浪儿童的情况,做好接回在外省的流浪儿童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五、保护流浪儿童工作,需要发展维吾尔等民族社会组织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内地新疆流浪儿童(主要是维吾尔族的儿童)处于相当边缘化的社会环境中,需要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本民族的社会团体的发展,发挥民族社会团体在儿童保护中的作用。

六、保护流浪儿童工作,需要保护好维吾尔民族的优秀知识分子

海来特尼亚孜,51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维吾尔著名媒体人,原新疆经济报资深记者,于2009101警察从乌鲁木齐家中抓走,104其家人收到公安部门的拘捕通知书,声称被拘捕原因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警察并说是因海来特在乌鲁木齐7・5事件之后接受了众多外媒采访。海来特在法庭上承认接受了境外媒体的采访,但是坚持认为,这是一个公民、记者应该做的事情。

香港《亚洲周刊》2009723发表专访披露,乌鲁木齐一位名叫海来特.尼亚孜的维吾尔人知识分子,曾于74日下午8,向有关部门提出预警。并于75日上午10左右,面见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当面提出三条建议:第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在中午12点以前出来发表讲话;第二,通知民族聚居区的汉族商人,早点关门回家;第三,能调动多少部队就调动多少部队,首先把民族聚居区隔离起来,在一些关键路口进行封锁、巡逻,下班以后戒严。这位领导当时表示,要打电话请示,结果是三条建议一条都没被采纳。

海莱特也很早就关注维吾尔族在内地的流浪儿童和社会问题,呼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取积极行动,保护好这些儿童。我们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应该及早释放海莱特先生,让维吾尔民族的良心人士回到社会,为自己的民族提供服务。

七、保护流动儿童,需要考虑负责的身心健康问题

我们注意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表示,将为接回去的流浪儿童提供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我们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举措,有助于这些儿童回归社会和习得谋生的手段。但我们希望提醒自治区政府,仅仅提供教育和培训是不够的,自治区政府需要考虑到街头流浪儿童中存在的严重心理健康障碍和其他身心健康问题,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结核病、病毒性肝炎和严重的毒品依赖问题。我们认为,为所有接回去的流浪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帮助、戒毒康复治疗等,将是非常必要,也决定政府其他帮助工作的成败。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一家关注公共健康和人权的民间社会组织。自从2006年以来,我们积极关注内地流动维吾尔人群,包括流浪儿童的情况。2010年初,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帮助一名流浪儿童摆脱贩毒犯罪团伙的控制,回到自己的家乡。2010年初,我们也为一名身患艾滋病和结核病的流浪儿童获得住院治疗。2010820日,在美国国会行政机构中国事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口贩卖的圆桌会议上,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就爱知行工作中涉及到人口贩卖问题进行介绍,其中特别提到维吾尔族在内地流浪儿童涉及到人口贩卖和社会犯罪问题。

我们欢迎,自治区政府对保护儿童所做出的承诺,但我们认为,保护儿童工作必须依照中国法律和尊重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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