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8日星期六

Re: 【China AIDS:5693】 Re:RE: [联席会议] 《法制日报》:我国首例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昨日起诉

声援小吴,就是自尊每一个艾滋感染者自己
 
       经历过很多场关于艾滋反歧视倡导的培训与演讲,尤其在与艾滋病相关的部门进行倡导时;时常听闻一少部分官员与职能部门的人士观点:认为艾滋患者受到社会歧视固然存在,但更多是艾滋患者自我歧视造成之言论。
       如今历经这么多年,依稀看见了中国的《费城故事》,看见有这么一位值得我们所有人尊敬的艾滋患者在捍卫自己的尊严与就业权。小吴为自己捍卫就业权一事中,不仅令我们思考:为何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在中国进行这么多年,我们的社会依旧如此"恐艾","恐艾"情绪的背后究竟折射出这个社会与民族的什么?
      有人认为令人难以启齿的行为途径才会感染艾滋,素不知不是所有令人难以启齿的行为者就一定会感染艾滋,感染艾滋的人们的行为途径究竟就是不是会比没有感染艾滋人更为卑贱与堕落?难道进化了数百万年之后的地球最高等的生物,走到2010年的今天,居然会将对自己的评判,交付给这样一个叫做"HIV"的病毒,究竟有罪的是病毒还是病人?
      公众以及媒体是不是还要继续我们的愚昧来告知中国之昌明与繁荣,在小吴面前,究竟谁该是羞愧者,谁才是救赎者?记者们的笔下的救赎究竟该是谁?
       捍卫小吴,不仅仅是社区的艾滋志愿者、社区的近百万HIV携带者,更是可能被hiv感染的几亿民众?安全?没有诚实与接纳就没有安全,知情并予以知情之后的尊重与平等才是我们这个人口泱泱大国为自己健康进行救赎的开始!
 
 
                                                                                        周易
 
 
2010-08-29

美丽人生互助会

发件人: fenghan
发送时间: 2010-08-28  16:25:12
收件人: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 NGO-Action; chinaaidsgroup; henanwomensactiongroup
抄送:
主题: 【China AIDS:5690】 Re:RE: [联席会议] 《法制日报》:我国首例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昨日起诉

声援支持小吴,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为一个HIV感染者,能够在工作招聘受到不公对待的情况下,从搜集相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再到合理交涉,最后向法院起诉,小吴都没有退缩,勇敢地站出来,要求自己能够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的权益,并没有因为身份问题选择放弃维权,在此对他的勇气表示钦佩,希望我们能够看到一个公正的宣判结果。

在《中国艾滋病感染者歧视状况调查的报告》中数据显示,我国有六分之一的感染者曾被拒绝就业,但是还没有人公开提起诉讼,顾及身份问题,绝大多数感染者无奈接受这样的就业歧视,要么另谋出路,要么接受单位的"好心"调岗,没有人愿意暴露,因为大家都恐惧歧视。通过小吴这次抗争,或许会唤醒一部分感染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只要更多的人去面对问题积极解决,相信无论对社会舆论还是相关法律都能带来正面的推动。在本案中,小吴从使用化名公布信息,到委托律师上庭辩护都做到了严格保护自己不暴露,这也为将来维权的人士做出良好示范。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现行法律政策的一些漏洞。公务员体检标准中规定"淋病、梅毒……艾滋病,不合格"。 这一条款中没有区分在潜伏期的HIV病人与发病期的HIV病人,构成健康歧视。潜伏期的病人身体状况一般都很健康,基本与常人无异,不会影响工作能力,不加区分地歧视HIV感染者,将他们排除在正常就业的条件之外,是强烈的观念性歧视,同时也加深了人们艾滋病可怕的印象。法律没有作出反对歧视的具体规定,反而造就出一批歧视性政策,在此我们也呼吁,国家能够通过近期一批就业维权案例,来检视相关法律漏洞,要么去完善修改,要么设立一部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

遗憾的是,在网上出现大量网友的评论,一边倒支持教育局的做法。从他们的言论可以看出,多数人有"恐艾心理",觉得HIV感染者会随意传播病毒,应该远离人群,还有的人即使知道传播途径,仍然惧怕被感染,不能接受身边的人是HIV感染者。更有甚者对小吴进行人身攻击,认为他是因为难以启齿的途径被感染。这些都反映出了大众对艾滋病常识的认知不清,对HIV感染者的莫名害怕和不接纳。

反歧视问题牵涉层面众多,无论是消除普通民众的恐惧及排斥,还是解决感染者的就业就医问题,都需要一步一个脚印的推行下去。直面民众的不理解和责问,帮民众树立正确的疾病认知,解决与医疗,就业单位的纷争与冲突,这些都任重而道远,希望这场首例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能够借助益仁平机构的援助和诸位同仁的支持顺利进展下去。

                                              
--

 河南女性抗艾社区组织网络
        冯丹
电话:0371 -60688193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大学路80号11号楼1019

网址:www.nxkawl.com


在 2010-08-27,wangxiaoguang <wang_daytop@hotmail.com> 写道:
坚决支持小吴的合理要求!呼吁更多的朋友声援!
 
                                           王晓光

 

From: lujunchinacn@gmail.com
To: ;
Subject: [联席会议] 《法制日报》:我国首例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昨日起诉
Date: Fri, 27 Aug 2010 09:56:41 +0800

 
 

安徽一大学生因体检艾滋阳性求职被拒起诉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0-08-26

http://www.legaldaily.com.cn/society/content/2010-08/26/content_2261462.htm?node=20771

 

本报记者 李光明

 

因体检艾滋病检测呈阳性而在教师招聘中被拒,今天上午,大学生小吴(化名)向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安庆市教育局,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庆市教育局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对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表示,经审查后将于一周内决定是否立案。据悉,这是我国第一例因感染艾滋病产生就业歧视而被诉诸法律,将可能成为《就业促进法》实施后我国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歧视诉讼案。

 

不幸感染艾滋 农村小伙称参加教师招聘考试被拒录

小吴来自一个贫困的农村家庭,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考上了大学,大学毕业后,小吴称,20105月,他参加了安庆市教育局组织的安庆市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并于519参加了笔试。

笔试顺利通过后,小吴又顺利通过了628的面试,入围了体检名单。

712,小吴在安庆市教育局的安排下到安庆市市立医院参加了入职体检,根据安庆市人社局和教育局发布的《2010年安庆市直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公告》,该体检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体检过后,小吴被教育局告知其体检结果有问题,需要进行"梅毒、丙肝、艾滋病"复检。

小吴称,815,复检之后,安庆市教育局告知他,因其是艾滋病毒感染者,体检不合格,决定不予录用,并出具了加盖"安庆市教育局"公章的《告知书》。

经查阅相关文件,小吴发现,原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艾滋病,不合格",《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规定:"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然而,小吴也意识到,自己报考的是教师,并非公务员。

 

艾滋感染者就业权受法律保护 依法诉讼维权讨说法

被拒录后,苦闷的小吴开始在网上查询相关知识,在上网查询的过程中发现,从事艾滋病公益工作的民间组织有几百家之多。经过网上的查询及向公益机构咨询,小吴认识到,处于潜伏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工作能力上与非感染者并无任何不同。《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均明文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安庆市教育局的做法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实际上就是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歧视。

小吴向教育局进行交涉,并且索要自己的体检单,小吴称,交涉过程很不顺利,教育局工作人员告诉他:"现在不可能把体检单给你,如果你到法院起诉,我们自然会出示体检单"。无奈之下,小吴只有选择向法院起诉,在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协助下,小吴委托了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的郑继能律师和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的李方平律师,并于今日上午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

在诉状中,小吴写道:"被告安庆市教育局在公开招聘教师的体检中对原告进行了HIV(注:艾滋病病毒)检测,获取了原告的身体隐私信息。并以原告为艾滋病感染者(携带者)为由认定其体检不合格,从而使原告失去了被聘用为教师的机会,违反了相关法律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的权益"。请求确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对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判定被告支付此次诉讼引起的诉讼费。"

 

律师说法:立法保护趋严密  艾滋感染者法律意识在增强

小吴的代理律师指出,教师不是公务员,教师招聘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拒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合法。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

曾代理"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及"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等反歧视诉讼案的著名公益律师、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认为:除宪法、劳动法外,我国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也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平等就业等各方面权利有明确的保护。《就业促进法》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也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1999年起就从事艾滋病法律工作的资深律师、北京君方律师事务所刘巍女士也认为,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受歧视的问题,200631正式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入学等权利专门做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然而,由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诸多顾虑,所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就业权利的案例还没有出现过,本案将可能成为《就业促进法》实施之后我国第一起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这表明,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在增强",刘巍说。

 

各界观点:政策漏洞待弥补  期待行政部门成为"模范雇主"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歧视。感染者是疾病的受害者,应该得到人道主义的同情和帮助。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导致了不公平,而最严重的是,加深了人们艾滋病可怕的印象,不仅不利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还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于方强表示,近年来,就业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一些政策仍有待完善,政策漏洞仍有待弥补。

"本次艾滋病争议值得关注,如果各行各业都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来招聘人的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无法找到任何工作了。"民间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表示,近年来,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就业歧视问题,很显然,行政部门正在努力要成为"模范雇主",2005年制定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和《手册》在乙肝、身高等问题上已经为社会各界起到了消除歧视的示范作用,如果《标准》和《手册》在艾滋病方面也能进一步完善起来,势必将使得政府消除艾滋就业歧视的努力大大地前进一步。

20107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了"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调查报告",这项调查显示,企业的就业歧视占60.70%,政府机关占43.44%,其次是事业单位,占38.61%。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直言,一些现行规定导致了"制度性的健康歧视","中国应该尽快设立一部反就业歧视的基本法。在这部法规里应该对就业歧视进行一个明确地定义,其中还要包括设立一个怎样的机构去调解就业歧视,当遇到就业歧视后如何让受害人得到救助。除了立法以及司法救助的渠道进行完善后,还应该依靠很多的NGO组织,对于弱势群体进行帮助和支持,只有做到这些,才能让大学生和社会人士的就业不受到歧视伤害。" 蔡定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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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5694】 Fw: 转发:对河南新蔡县公安局非法逮捕艾滋病病人田喜的声明 (联席会议)

 

【China AIDS:5689】 就进一步了解商水县正生爱之学校情况的通知

就进一步了解商水县正生爱之学校情况的通知

 

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 2010828

 

       2009年初以来,在围绕香港基督教正生会、正生书院及其在日本设公司、河南“正生爱之学校”、潮州“正生爱心园”等,此外还有香港顺昌正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各种议题的新闻不断,包括《南华早报》《文汇报》《壹周刊》等媒体连篇累牍报道,至今不能决耳。甚至包括香港廉政公署等曾对正生会进行“深入及广泛调查”。

 

对于以上发生的事情,对于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来说,我们并无暇顾及所有的一切。我们也并不清楚上述机构之间的关系,包括他们的运作方式。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是一群以肩负抗击因艾滋病肆虐而带来的人道主义灾难为己任和勇于承担对国家和民族的责任而汇聚起来的年轻人以“维护人类生命健康和尊严”为使命而组成的非政府非盈利组织。所关注的是基于艾滋病的问题。

 

       2009416日、17日、20日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连续三日发布《艾滋学校因歧视解聘艾滋员工——揭秘河南商水县正生爱之学校(1)》《艾滋学校经理、校长谁来监督?――揭秘河南商水县正生爱之学校(2)》《艾滋学校财务谁来监督? ――揭秘河南商水县正生爱之学校(3)》引起了包括《壹周刊》和《南华早报》在内的关注,甚至在201065日,还有香港媒体向我们了解关于商水县正生爱之学校的情况。

 

河南公益律师常伯阳律师曾前往商水县正生爱之学校提出建议。益仁平中心郑州办公室人员也曾与该学校就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2009年,一个叫任子云的人,他告诉了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总协调人常坤关于他的电话,并邀请常坤到这个学校“住一个礼拜,一切就会明白的”。他还说“我计划来这个学校工作至少一年”。

 

       2010820-23日,是爱行马拉松俱乐部第一场河南行(AIDS Walk China NO.1)的期间。在这个过程中,有三个信息引起了我们的注意,1)包括尉氏县在内的有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儿童无学可上;2)处于“散编”状态下的受艾滋病影响的家庭和孩子受到的歧视特别严重,特别困难,难以入学;3)正生爱之学校处于停顿状态,一些离开的孩子,目前处境一场艰难,具体情况不知。

 

       鉴于以上情况,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决定如下:

1、对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2009年所发布的涉及商水县正生爱之学校的三篇文章所引起的结果进行评估;

2、对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2009年就商水县正生爱之学校问题的倡导工作进行总结;

3、进一步了解商水县正生爱之学校现况;

4、与相关人士进行联系,如何能够帮助离开的孩子能够返回,以及引介其他的受艾滋病毒影响的孩子到学校入校;

5、考虑是否能够通过多方面部门/组织/志愿者参与到商水县正生爱之学校的管理或顾问当中,以期避免之前的失误;

6、  招募有愿解决该问题的志愿者参与工作;

7、商水县正生爱之学校列入爱行马拉松俱乐部(AIDS Walk China)目的地之一;

 

同时,

(一)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持续招募志愿者参与中国艾滋病防治事业,如果您想实现您基于艾滋病问题的参与愿望,请和我们联系。

 

(二)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并没有专门的经费处理目前所有的工作,目前所有的工作都有志愿者协作完成,如果您支持我们的工作,请考虑捐赠支持我们。我们将向捐赠人报告我们活动使用资金明细。所有资金的使用将最红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在中国艾滋病邮件组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com)发布。请联系常坤 13349108944@189.cn

 

 

 

 

 

 

--
常坤
爱行马拉松俱乐部(AIDS Walk China) 负责人
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 总协调人
北京益仁平中心 理事

Chang Kun

Director of AIDS Walk China 
General Coordinator of China Youth HIV/AIDS Assembly
Board Member and Co-founder of Beijing Yirenping Center

Phone: 133 4910 8944 ; 138 1072 6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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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7日星期五

【China AIDS:5688】 中国艾滋病邮件组就信息安全问题的友情提示

中国艾滋病邮件组就信息安全问题的友情提示

 

各位好!

 

       2005年以来,中国艾滋病邮件组(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都在竭诚为中国艾滋病防治事业服务,发布信息量已高达5600多条。

 

1、              自一开始,该邮件组的信息都是公开的,并通过一些机器人设置而达到了:邮箱向邮件组发邮件——邮件组向各邮件扩散信息——机器人自动网站发布——最终达到邮件组成员邮箱接收到信息和特定网站信息自动发布的效果;

2、              2010年初,中国艾滋病邮件组人数突破2600多人,为了邮件组的整体安全,我们曾经对邮件组邮件库进行过一次清理,最终保持邮件组在2000人左右;目前是2067人;

3、              在前一阶段,邮件组出现异常,参见2010810日《关于ChinaAIDSGroup邮件组异常的通》

4、             通过一些情况,我们遗憾的发现,该邮件组成为部分地区国家安全人员和公安局内保人员掌握信息的渠道;

5、              我们尝试进一步发现可疑邮件并考虑清楚,但实际上我们并无法甄别;

6、              就该种情况,中国艾滋病邮件组在历史上也曾发布过多次提示和建议;

 

一直以来,中国艾滋病邮件组管理小组,特别是管理员常坤等艾滋病积极分子,都是坚持公开透明,坚持不作恶不害人的理念;鉴于该种情况的出现,我们友情提示如下:

1、  本邮件发布者对其发布邮件负责,发布前请斟酌邮件内容,注意隐私保护!

2、  本邮件组信息发布,将通过数十个机器人转发,将成为网页内容,无法清除或删除;

3、  我们将对于在邮件组内故意泄露人隐私的邮件(包括该邮件所有者所涉及的组织邮箱等)绝不姑息的剔除处理!

4、  我们将加强管理,对于审核将进行阅读,进行隐私评估!

5、  同时,我们也声明,中国艾滋病邮件组及其管理者不对邮件组信息承担任何可能存在的责任!

 

 

 

 

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
中国艾滋病邮件组

20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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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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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5687】 是掘墓还是造墓【72】如何面对田喜的自由?

是掘墓还是造墓【72】如何面对田喜的自由?

 

常坤 2010827日星期五

 

       201075日晚,也就是首届中国红丝北京论坛召开的那天,田喜也是参加了的,而且在会场上还散发了他的资料。非常庆幸的是他没有被赶走。叶海燕、朱龙伟、我,还有其他几位网友,在那个特别热的晚上去田喜在中国气象局大院的地下室。我们分享了半个西瓜。

 

       叶海燕和他谈了很多。我也谈了我的。好几次他都给我说,他要去天安门的。实际上,我每次都在劝他。这次,我也劝他,我希望他能够找一个方式,激烈但并不是最前沿冲突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方式(实际上我也面临这些问题)。

 

       他并没有认同我和叶海燕的话语。但是他现在失去了自由。

 

       我希望说一些话,这些话是很多人不喜欢听的。在田喜这个事件上,我们非常痛恨新蔡县地方政府,这个距离我现在的位置临泉县不足55公里的地方,特别是古吕镇政府建议“公安机关介入,完善材料,予以打击”。

 

       田喜很年轻,像当年我在新疆一样,充满理想而懵懂无知;田喜很执着,目标明确而一而贯之;田喜也很无畏,我们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曾经总结我们自己的一句话是“我们是一群自2002年以来,关注并投身于中国艾滋病运动的年轻人,在那个时代,我们无知者无畏,我们无能者无行,在一种要对国家和民族承担责任和付出和一种舍我其谁的个人英雄主义气概的交集下,我们背起行囊,出发,学习、认识并尽可能的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朋友们!那时候我们才20岁左右。 但是,我们也为此承担着代价。正如田喜现在所遭受的待遇一样。

 

       对于田喜目前的境遇,大家都在积极的努力,采取很多方式去营救,提供法律援助,联系媒体,声明,甚至已经有国际组织呼吁是否考虑全球联署。我们很鼓励这些!

 

       对于田喜目前的境遇,先抛开地方政府的错误和责任,从我们民间社会组织和积极分子的角度,这些都能怪田喜吗?是不是存在一种错误的我希望我们能够思考这个问题,也希望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

 

       因为这与我的一个观点相左,就是现阶段我认为,作为民间组织和积极分子,对于在我们目前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下,不管保管抱有什么目的只要能够参与到中国艾滋病防治事业中来,总归是好的。所谓“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朋”也是这个道理。

 

       田喜很单纯,他只是一如既往的追求艾滋病的防治事业,希望解决艾滋病的问题,特别是输血感染艾滋病的人的问题,实现救人救己的目的。为什么要有人把他推到目前的境遇呢?我百思不得其解。我也很年轻!

 

他这样说:

我们希望我们的牺牲是有价值的,

我们希望因为输血感染的人能够得到全面的治疗,

我们希望给我们艾滋病感染者一个司法公正,

这也算是我们上访者的一个理想,一种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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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坤
爱行马拉松俱乐部(AIDS Walk China) 负责人
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 总协调人
北京益仁平中心 理事

Chang Kun

Director of AIDS Walk China 
General Coordinator of China Youth HIV/AIDS Assembly
Board Member and Co-founder of Beijing Yirenping Center

Phone: 133 4910 8944 ; 138 1072 6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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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健康权利教育,从家乡开始!

首先我们的爸妈兄弟姊妹们支持我们,接着我们的亲戚邻居支持我们,我们的父老乡亲支持我们,最终我们才能见到梦想得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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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5690】 Re:RE: [联席会议] 《法制日报》:我国首例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昨日起诉

声援支持小吴,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为一个HIV感染者,能够在工作招聘受到不公对待的情况下,从搜集相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再到合理交涉,最后向法院起诉,小吴都没有退缩,勇敢地站出来,要求自己能够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的权益,并没有因为身份问题选择放弃维权,在此对他的勇气表示钦佩,希望我们能够看到一个公正的宣判结果。

在《中国艾滋病感染者歧视状况调查的报告》中数据显示,我国有六分之一的感染者曾被拒绝就业,但是还没有人公开提起诉讼,顾及身份问题,绝大多数感染者无奈接受这样的就业歧视,要么另谋出路,要么接受单位的"好心"调岗,没有人愿意暴露,因为大家都恐惧歧视。通过小吴这次抗争,或许会唤醒一部分感染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只要更多的人去面对问题积极解决,相信无论对社会舆论还是相关法律都能带来正面的推动。在本案中,小吴从使用化名公布信息,到委托律师上庭辩护都做到了严格保护自己不暴露,这也为将来维权的人士做出良好示范。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现行法律政策的一些漏洞。公务员体检标准中规定"淋病、梅毒……艾滋病,不合格"。 这一条款中没有区分在潜伏期的HIV病人与发病期的HIV病人,构成健康歧视。潜伏期的病人身体状况一般都很健康,基本与常人无异,不会影响工作能力,不加区分地歧视HIV感染者,将他们排除在正常就业的条件之外,是强烈的观念性歧视,同时也加深了人们艾滋病可怕的印象。法律没有作出反对歧视的具体规定,反而造就出一批歧视性政策,在此我们也呼吁,国家能够通过近期一批就业维权案例,来检视相关法律漏洞,要么去完善修改,要么设立一部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

遗憾的是,在网上出现大量网友的评论,一边倒支持教育局的做法。从他们的言论可以看出,多数人有"恐艾心理",觉得HIV感染者会随意传播病毒,应该远离人群,还有的人即使知道传播途径,仍然惧怕被感染,不能接受身边的人是HIV感染者。更有甚者对小吴进行人身攻击,认为他是因为难以启齿的途径被感染。这些都反映出了大众对艾滋病常识的认知不清,对HIV感染者的莫名害怕和不接纳。

反歧视问题牵涉层面众多,无论是消除普通民众的恐惧及排斥,还是解决感染者的就业就医问题,都需要一步一个脚印的推行下去。直面民众的不理解和责问,帮民众树立正确的疾病认知,解决与医疗,就业单位的纷争与冲突,这些都任重而道远,希望这场首例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能够借助益仁平机构的援助和诸位同仁的支持顺利进展下去。

                                              
--

 河南女性抗艾社区组织网络
        冯丹
电话:0371 -60688193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大学路80号11号楼1019

网址:www.nxkawl.com


在 2010-08-27,wangxiaoguang <wang_daytop@hotmail.com> 写道:
坚决支持小吴的合理要求!呼吁更多的朋友声援!
 
                                           王晓光

 

From: lujunchinacn@gmail.com
To: ;
Subject: [联席会议] 《法制日报》:我国首例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昨日起诉
Date: Fri, 27 Aug 2010 09:56:41 +0800

 
 

安徽一大学生因体检艾滋阳性求职被拒起诉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0-08-26

http://www.legaldaily.com.cn/society/content/2010-08/26/content_2261462.htm?node=20771

 

本报记者 李光明

 

因体检艾滋病检测呈阳性而在教师招聘中被拒,今天上午,大学生小吴(化名)向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安庆市教育局,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庆市教育局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对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表示,经审查后将于一周内决定是否立案。据悉,这是我国第一例因感染艾滋病产生就业歧视而被诉诸法律,将可能成为《就业促进法》实施后我国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歧视诉讼案。

 

不幸感染艾滋 农村小伙称参加教师招聘考试被拒录

小吴来自一个贫困的农村家庭,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考上了大学,大学毕业后,小吴称,20105月,他参加了安庆市教育局组织的安庆市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并于519参加了笔试。

笔试顺利通过后,小吴又顺利通过了628的面试,入围了体检名单。

712,小吴在安庆市教育局的安排下到安庆市市立医院参加了入职体检,根据安庆市人社局和教育局发布的《2010年安庆市直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公告》,该体检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体检过后,小吴被教育局告知其体检结果有问题,需要进行"梅毒、丙肝、艾滋病"复检。

小吴称,815,复检之后,安庆市教育局告知他,因其是艾滋病毒感染者,体检不合格,决定不予录用,并出具了加盖"安庆市教育局"公章的《告知书》。

经查阅相关文件,小吴发现,原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艾滋病,不合格",《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规定:"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然而,小吴也意识到,自己报考的是教师,并非公务员。

 

艾滋感染者就业权受法律保护 依法诉讼维权讨说法

被拒录后,苦闷的小吴开始在网上查询相关知识,在上网查询的过程中发现,从事艾滋病公益工作的民间组织有几百家之多。经过网上的查询及向公益机构咨询,小吴认识到,处于潜伏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工作能力上与非感染者并无任何不同。《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均明文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安庆市教育局的做法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实际上就是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歧视。

小吴向教育局进行交涉,并且索要自己的体检单,小吴称,交涉过程很不顺利,教育局工作人员告诉他:"现在不可能把体检单给你,如果你到法院起诉,我们自然会出示体检单"。无奈之下,小吴只有选择向法院起诉,在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协助下,小吴委托了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的郑继能律师和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的李方平律师,并于今日上午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

在诉状中,小吴写道:"被告安庆市教育局在公开招聘教师的体检中对原告进行了HIV(注:艾滋病病毒)检测,获取了原告的身体隐私信息。并以原告为艾滋病感染者(携带者)为由认定其体检不合格,从而使原告失去了被聘用为教师的机会,违反了相关法律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的权益"。请求确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对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判定被告支付此次诉讼引起的诉讼费。"

 

律师说法:立法保护趋严密  艾滋感染者法律意识在增强

小吴的代理律师指出,教师不是公务员,教师招聘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拒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合法。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

曾代理"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及"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等反歧视诉讼案的著名公益律师、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认为:除宪法、劳动法外,我国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也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平等就业等各方面权利有明确的保护。《就业促进法》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也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1999年起就从事艾滋病法律工作的资深律师、北京君方律师事务所刘巍女士也认为,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受歧视的问题,200631正式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入学等权利专门做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然而,由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诸多顾虑,所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就业权利的案例还没有出现过,本案将可能成为《就业促进法》实施之后我国第一起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这表明,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在增强",刘巍说。

 

各界观点:政策漏洞待弥补  期待行政部门成为"模范雇主"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歧视。感染者是疾病的受害者,应该得到人道主义的同情和帮助。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导致了不公平,而最严重的是,加深了人们艾滋病可怕的印象,不仅不利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还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于方强表示,近年来,就业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一些政策仍有待完善,政策漏洞仍有待弥补。

"本次艾滋病争议值得关注,如果各行各业都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来招聘人的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无法找到任何工作了。"民间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表示,近年来,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就业歧视问题,很显然,行政部门正在努力要成为"模范雇主",2005年制定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和《手册》在乙肝、身高等问题上已经为社会各界起到了消除歧视的示范作用,如果《标准》和《手册》在艾滋病方面也能进一步完善起来,势必将使得政府消除艾滋就业歧视的努力大大地前进一步。

20107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了"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调查报告",这项调查显示,企业的就业歧视占60.70%,政府机关占43.44%,其次是事业单位,占38.61%。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直言,一些现行规定导致了"制度性的健康歧视","中国应该尽快设立一部反就业歧视的基本法。在这部法规里应该对就业歧视进行一个明确地定义,其中还要包括设立一个怎样的机构去调解就业歧视,当遇到就业歧视后如何让受害人得到救助。除了立法以及司法救助的渠道进行完善后,还应该依靠很多的NGO组织,对于弱势群体进行帮助和支持,只有做到这些,才能让大学生和社会人士的就业不受到歧视伤害。" 蔡定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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