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5日星期六

【China AIDS:6623】 关于艾滋病工作中一些个人的看法

对于中国艾滋病工作的一些个人看法

叶海燕

 

政府跟NGO的理念真是截然不同,只有跟政府官员交流,才会感觉到这中间的问题和差距。NGO注重的是个体的感受,个体的需求,而政府总是站在大环境,大背景的立场,为大众服务。也许正是因为这中间的差距,才需要政府与NGO的互补。因此,不管是政府或是NGO也许都不必刻意改变自己的立场,但要寻找一个双方都能兼顾的点,我相信那是对艾滋病工作来说,最恰当的方式。

这几天开了两个会,我想说说自己的一些观点。

当然,我是个小人物,但NGO从来都不介意,自己有多小。小人物一样可以谈对大问题的看法。

其实我在会上并没有说得很清楚,很透彻。

因为我不知道说到哪个份上,会有失政府的面子。一直在找更好的措辞,结果,反而没说清楚。

首先我想明确一点:人的行为是无法监管的。只有没有生命力的东西,才可以按政府想要的方式去监管。我的意思是说,即使疾控部门把计划做得再完美,百分之百的完美,也不可能把所有艾滋病的工作全做完,也不可能由疾控中心,就能够单独完成干预与治疗的所有工作。因为我们的艾滋病工作是面对人的工作,我们面对的,不是可以控制的物体。不是加强财力就能实现主宰的。

疾控中心可不可以摆脱NGO呢?除非CDC服务的是项目,而不是人群,那是完全可能的。因为项目是固化的。如果是服务于艾滋病人群,那可能就麻烦一些。

比如,法律是用来约束人的,但这个世界上,永远存在着法律触及不到的罪恶。同样,你也永远也不可能去监管一个阳性者的行为。用一种硬性的态度,去检测阳性,试图监测阳性的想法,是不可能实现的。

这就是为什么你们检测出来的阳性,不是主动接受咨询与治疗,而要消失的原因。因为他有他的想法,他完全可以不按任何人的意志去做。NGO也不能控制他的思想,但是,NGO能够接近他,跟他交流。能够缓解服务人群,对政府行为的抵触。

 

一、将"监测"变成服务 不谈"防"

在我看来,整个卫生系统,都是一个很严格的防预系统,都是为了健康人,为大多数人服务。

干预性工作者,是为了防止性工作者传播艾滋病,检测MSM人群的阳性,也是为了减少传播的可能。给许多怀疑自己有阳性的成员的感觉就是,你给我检测是为了知道我是否得了艾滋病,怕我传播给别人,而不是关心我的健康。CDC提供的检测,对他们来说,更像是CDC需要了解他的健康状况。

这个防预系统当然是有效的,能发现阳性,但不利于建立一种长久稳定的治疗机制。最好的状态是:大家主动去检测,主动治疗,主动去关注自己的健康。而不是CDCNGO四处寻找阳性。

而要达到这样的效果,我认为,卫生部门就必须转变自己的工作态度,把防预艾滋病,转变成提供艾滋病检测与治疗的服务。

在整体的工作中,都不要提"防",防什么?病毒不是独立存在的,防病毒,即是防人。健康人防病人?说实在的,整个预防的宣传,就是一个健康人防病人的宣传,因此,哪一个阳性愿意出现在这样的环境里?

正如我前面的观点,"防"是没有用的,人的行为,是无法监管的。人是最复杂的,他永远不可能向着你认为的完美计划去发展。因此,没有一种绝对百分之百有效的干预方式。

不如,把检测变得更方便,把检测变成一种服务,把治疗变成一种服务。而这些服务,是面向普通人的服务。也不要强调高危与易感。这些强调,只会让普通人或高危人更加害怕检测,更加不愿意走出来。

更加加深了歧视。

 

二.让检测成为一种简单的服务 治疗成为一种自由的选择

疾控中心一直在强调,我们要把阳性查出来,我们要知道多少人感染了,我们要跟踪,治疗,随访。其实这些主动的行为背后,都是源于对艾滋病人的恐惧,都暗含着艾滋病人将危害社会,危害其他人,因此要将他们找出来,管理起来的意思。

其实,这样的想法与做法都是很可笑的。真正查出来了阳性,也没有任何人有能力去约束阳性的行为,没有任何人能约束他不去传播。

可能有一些疾控人员会说,不是这样的,早发现,早治疗,对他有好处。我们是为了他好。

不!越是这样强硬的服务,越是难以接受。其实一个人知道自己是不是阳性之后,他可以自由选择接下来怎么办?是治,还是不治。由他自己来考虑。CDC根本不必过多的紧张并追踪。当然对于发病者,又不一样。这个前提是,我们必须让所有人都清楚,艾滋病是怎么回事,感染了阳性之后,会怎么样,治疗会有哪些好处,CDC能提供什么服务?这些是必须让检测者明确的。

因此,我个人认为:

检测不需要记录身份证,检测应该很简单。想去随时可以去,检测结果由检测者自己记住编号在电脑查询。检测之前,要看一份资料,如果出现是阳性,会是什么状况,CDC可以提供什么服务,NGO可以提供什么服务?

检测出来是阳性,也不要急着去跟他联系,找他出来治疗,谈话什么的。由他个人来承担这个结果。他是不是会有什么不好的行为,也是他个人的问题。社会应该倡导阳性感染者坚强面对现实,而不是由CDC来做思想工作,或由CDC来承担这个责任。

另外:最好能推广快速筛检,越普及,越简便,越好。

 

三、给阳性提供公开社交的环境与机会

让阳性不消失的最好办法,是给阳性提供没有歧视的生存空间,让更多阳性站出来,让艾滋病成为普通病。这个媒体应该多做一些努力,社会组织也应该积极倡导,多开展非阳性与阳性人群的联谊活动,让阳性可以公开社交。

一些艾滋病的会议,也应该邀请阳性中的年轻人参加。一个人害怕的不是死亡,而是失去。当生命获得更高的价值时,会忘记病毒的恐惧。

现在我们认识的一些年轻阳性,还有成年的阳性,都站出来了。比如河南的喜梅,暗礁,还有刘赵,马建民等等。

阳性是不是要一直生活在CDC的圈子里?我认为,还是应该走出来。

 

四、艾滋病不是疾控中心的专利

现在的社会,年轻人受教育的水平提高了。他们应该多吸收一些关于艾滋病方面的知识。这不应该是疾控中心的专利。特别是阳性的感染者,需要了解真实的现状。他们要清楚,他们面对的是什么?因此也建议疾控中心的关于艾滋病知识的宣传不要再停留在简单常识水平,应该有所提高。比如对CT4细胞,还有病毒载量与健康的关系等等。

这些知识会让年轻人明白,艾滋病其实是可以治疗的。但在现实中,有许多年轻人一检测出来是阳性,就认为他很快会死去,他的一切都完蛋了。可实际上,检测出来是阳性,未必就影响了他的现实生活。可这些年轻人,没有办法去获得这些信息。

他们隐藏在健康人中间,所以,我的建议是在宣传方面,要加强对健康人了解艾滋病知识的深度。

 

五、关爱性工作者,成瘾者与同性恋者的健康要明确说出口

我发现政府有几个奇怪的现象。在有一些事情上,硬是不敢果断表态。一是,对NGO的态度,若即若离。在犹豫什么?还是担心什么?

第二是对边缘人群的态度,也不敢明确。到底要不要关爱性工作者的健康,到底要不要关爱同性恋的健康?从来没有一个明确的宣传。

我希望政府,做一个有担当的政府。

我可以百分之百肯定:关爱失足妇女的健康是没有错的,关爱同性恋者的健康是没有错的。请你们大胆宣传。绝对不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国格与形象。

而你们常年来,只是站在预防艾滋病的立场接受性工作者与同性恋,成瘾者,生怕一表示了对这些边缘人群的关系,就影响政府的形象一样。你们甚至不敢在消除这些人群的歧视问题上,明确表态。可这无疑是政治正确的啊!人与人之间当然不应该互相歧视。哪怕是有罪的人。

"为人民服务!"这么大担的口号都喊出来了,这些,还用考虑吗?

其实我也知道,你们的本意并不是关爱这些弱势群体的健康,而是担心健康人的健康受到影响,是吗?可别忘记了,这些群体,也是中国的老百姓,他们同样是政府的责任。能抛得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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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4日星期五

【China AIDS:6614】 就《精神卫生法(草案)》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建议信-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就《精神卫生法(草案)》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建议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624日发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们是长期关注公共卫生领域的公益组织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注册名: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致力于在社会边缘人群和艾滋病脆弱人群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人群也包括精神障碍患者和相关群体。结合与社群人员的交流,我们对《精神卫生法(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该草案整个章节和内容对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存在缺失

1.对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公民基本权利强调不足,草案相关条款规定的过于原则、简单化,如未明确说明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婚姻和婚姻自由权、子女抚养权等内容。草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的保护缺乏有力的措施,部分条款涉嫌与保护隐私和人格尊严发生冲突。

2.维护和促进公民精神健康不仅需要治疗精神障碍,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是相关治疗的前提条件,草案总则部分应将“精神障碍诊断”纳入本法的适用范围。

3.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护应纳入司法化的程序之中,如对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认定应当依照民法的相关规定由法院进行确认,而不是由精神科医生或医院认定。应明确精神科医生与法官的责任权限,区分法律标准与医疗标准。

4.对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入院医疗、强制医疗适用条件过宽,非自愿入院、强制医疗剥夺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等基本权利,应当在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之下适用,并限定强制住院医疗的时间。宽泛的适用条件涉嫌对强制机关滥用权力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非自愿治疗提供条件。

5.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知识宣传、政策倡导、社区康复等活动。建议草案条款应体现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6.为防止愈演愈烈的“被精神病”现象,建议增加不适用《精神卫生法》的例外条款。如下列情况不适用《精神卫生法》收治:1.毒品成瘾;2.宗教信仰不同;3.政治信仰不同;4.性取向不同;5.智力残疾等。建议《精神卫生法》对哪些属于草案的管理范围明确的作为附件列出来,以免该草案被乱用。

7.建议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等联合国人权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总则部分对精神障碍患者所享有的基本人权给予明确,如: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权、探视权、选择治疗方法权、出院的权利,定期接受复诊的权利等。同时,对于患有精神障碍的妇女和儿童,需要增加特别条款加以保护。

8.建议在具体责任中增加公权运行的透明度,在权利救济中增加程序透明度和信息权利保障。

 

二、对具体条款的建议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维护和促进公民精神健康、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建议]将“治疗精神障碍”修改为“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

[建议]明确该条款中“预防”的概念,是预防社会精神障碍发病数量、减少诱使精神障碍患者发病的社会因素等精神卫生医学概念,而不是由强制机关对所有精神障碍患者加以管控。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劳动,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建议]增加保护婚姻权、婚姻自由权、子女抚养权内容

第九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精神卫生事业。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协助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建议]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赋权应当谨慎,防止赋予基层组织滥用公权力的危险。村委会和居委会在实际工作中行使政府权力,不适合直接参与精神卫生服务工作。应该强调社区自发或志愿团体来参与基层精神卫生服务

第二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精神卫生监测和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建议]该条款涉嫌与保护精神障碍患者隐私与人格尊严条款冲突,应注明该监测网络、报告制度对患者的隐私保护。

第二十三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

[建议]明确何为“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应列明不适用精神障碍诊断的情况:1.政治、宗教、文化信仰不同;2.性倾向不同;3.毒品成瘾;4.遵循法律规定的途径维护权益者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其监护人、近亲属并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其中,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

接到依照前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机构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诊断结论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其中,属于当地公安机关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还应当告知送诊的公安机关。

[建议]医疗机构做出的书面诊断结论,应当立即告知并送达患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

由单位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的,应当经过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形成书面文件,送达被送治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的,应经过负责人签字同意,形成书面文件,送达被送治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由公安机关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的,应当由分局以上公安局长签字同意,形成书面文件,送达被送治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

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建议]删除“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危险”条件,修改为“且有明显伤害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承担复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复诊要求后指派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诊,并在5日内作出书面复诊结论。

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疗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并提供技术手段。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并在7日内完成鉴定。

[建议]增加异议手段,如果当事人或监护人不满意精神障碍医疗诊断和司法鉴定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有违反刑法行为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政府实施强制医疗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强制医疗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建议]实施强制医疗的决定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形成书面文件,送达被送治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周详的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说明治疗方案及有关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实施精神障碍治疗措施,应当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建议]医疗机构实施的精神障碍治疗措施,应当以必要为前提,不得滥用保护性医疗。

第三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并且实施约束或者隔离是唯一可用手段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措施,应当遵守诊疗技术规范。

不得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建议]实施的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应有时间限制,明确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其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患者出院。执业医师认为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定期对非自愿住院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属于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还应当将评估结果向有关公安机关报告。除强制医疗的患者外,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在获知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评估结果后立即办理出院手续。

[建议]对非自愿住院患者的检查评估应当有明确的时间,非自愿住院患者入院后,按月度对患者进行评估。强制住院医疗的患者入院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如实将疾病治疗情况告知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建议]应明确尊重患者通讯会见权利的具体措施,应当在每一患者住院病区设立电话等通讯设施,并保障患者的使用权。医疗机构不得将通讯、会见作为对患者表现的奖惩措施。

第四十七条  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社区康复机构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参加有利于康复的劳动,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建议]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严惩利用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非法牟利的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组织、领导、保障等职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损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致使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严重损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建议] 要求基层政府对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会强化基层政府和警务人员对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实施监控,从而导致当事人隐私泄露,权益受到侵害。该条款将强烈地诱惑基层政府和警务人员找到“法律另有规定”,强迫对当事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的;

(二)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

[建议]对于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送治的最终鉴定为非精神障碍患者的事件,应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

(二)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的;

(三)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的;

(四)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等合法权益的;

(五)有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建议]对于单位、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将非精神障碍患者送至医疗机关强行治疗的,追究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单位的直接责任。

 

以上为我们对《精神卫生法(草案)》的一些建议,还望有关部门能从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角度予以考虑。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624

 

联系电话:010-88142132    传真:010-88142133

电子邮箱:aizhixing2010@gmail.com

 

 

附:

中国精神卫生立法没有消除公安机关滥用权力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11614日发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610日将《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精神卫生法草案多了很多流行词汇,多了一些“进步”的思想,比如“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并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媒体报道纷纷表示,精神卫生立法将禁止广泛受到批评的“被精神病”现象。但是,纵观精神卫生法草案,“被精神病”的具体因素非但没有消除,反而有增无减。

一、                    怎么不谈人生大事?

草案第四条表示:“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没有涉及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和婚姻自由的权利。人们不禁要问:难道精神障碍患者婚姻权利会受到限制或被剥夺吗?他们/她们有自由结婚或离婚的权利吗?他们/她们缔结的婚姻有效吗?他们/她们的配偶可以其精神障碍的理由要求解除婚姻吗?如果解除婚姻,谁将是他们/她们的监护人?

《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 婚姻无效。

但是,中国母婴保健法和婚姻法上述歧视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的规定违反了联合国《残障人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与中国宪法精神相违背。

《残障人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三条强调“尊重家居和家庭”,规定: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在涉及婚姻、家庭、生育和个人关系的一切事项中,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以确保:1、所有适婚年龄的残疾人根据未婚配偶双方自由表示的充分同意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获得承认;2、残疾人自由、负责任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获得适龄信息、生殖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的权利获得承认,并提供必要手段使残疾人能够行使这些权利;3、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保留其生育力。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对作为社会的自然和基本的单元的家庭,特别是对于它的建立和当它负责照顾和教育未独立的儿童时,应给以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结婚必须经男女双方自由同意。”第二条规定:“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 、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有必要注意到,199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一些人权条约中使用的名词“或其它身份”(or other status)“应该被解释为包括健康状况”,也就是说,对精神障碍患者组建婚姻家庭权利的限制和歧视受到禁止。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和民生观察工作室认为,中国精神卫生立法,首先需要审视现有法规政策对精神障碍患者歧视的条款,并根据联合国人权公约和中国宪法人人平等的规定,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现有法规中与人权公约和宪法精神相抵触的条款。

二、                    谁来管管公安机关?

精神卫生法草案根本无视各地公安机关滥用精神病迫害政治异议人士、宗教信仰者、上访人员和维权人士的现状,无视公安机关是“被精神病”的罪魁祸首,而在草案中赋予公安机关更大的权力。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其中,对“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缺乏明确的界定,存在广泛的被公安机关滥用来迫害政治异议人士、访民和维权者的条件。

民生观察工作室建立了“中国精神病院受难者数据库”,记录了六百多个被强制送入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的案例,其中受害人大多是访民、法轮功修炼者和异议人士。

鉴于我国公安机关肩负艰巨的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参与广泛的紧急预案工作,并与公民权利产生严重的冲突,我们认为,精神卫生立法应该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涉及维稳、维权和应急预案处理工作中,应该慎用精神障碍诊断和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除非当事人或其监护人或律师主动提出精神障碍诊断。

而对任何危害公共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者,公安机关首先应该通过法律程序处理。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在监所里,可以在监所里进行精神障碍会诊。如果确实是精神障碍患者,可以依照法律考虑予以减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可以在监所内提供精神卫生治疗或护理服务。如果不在监所里,精神障碍诊断应该遵循自愿的原则,公安机关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精神障碍诊断。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和民生观察工作室认为,中国立法者需要首先研究公安机关滥用精神障碍诊断和非自愿住院医疗侵害人权的情况,通过法律规定禁止公安机关滥用精神障碍诊断和侵害人权的情况。

三、                    政府能管制精神障碍发作吗?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致使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要求基层政府对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无疑会强化基本政府和警务人员对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实施监控,而导致当事人隐私泄露,权益受到侵害。第六十三条将强烈地诱惑基层政府和警务人员找到“法律另有规定”,强迫对当事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

我们认为,精神障碍是很多疾病的统称,其发病和因素极其复杂。我们生活在一个精神上会出现障碍的人类群体中,我们人类会出现精神障碍。我们可以要求我们的政府积极开展精神卫生工作,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但我们不能要求政府为每一件精神障碍发作负责任,即便是在预防恶性肇事肇祸、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的名义下。作为人类成员,我们一直生活在有风险的环境里。政府可以支持精神卫生专家来教育大众认识精神障碍及其危害,帮助人们学会管理自己和身边的精神障碍患者。但希望完全消除精神障碍,特别是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将不仅无法消除精神障碍的风险,反而因为隐私泄露、权益侵害和被监视的情况,而加剧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导致立法者希望避免的肇事肇祸情况恶化。

四、                    公安管控下如何保护隐私和尊严?

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保护精神障碍患者隐私,保护患者人格尊严,但是保护隐私和人格尊严的规定和精神卫生法草案其他条款相冲突。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致使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草案第六十三条合并第二十条,将驱使地方政府和警务人员对卫生部门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制,从而难免导致隐私的泄露和权益受损害。

保护患者隐私和人格尊严的规定,也和中共维护社会稳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公安动态管控的工作相冲突。

201122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发表讲话,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在精神卫生方面,要建立预测、预警、疏导、救助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成员的心理问题,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实际上为周永康的讲话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而在公安部全国动态管控机制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属于重点管控对象。

今年317日,卫生部颁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提出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中国公安部全国性部署,20103月,浙江省制定《浙江省公安机关重点人员动态管控工作规范》,针对七类重点人员采取全国动态管控措施,包括所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同月,浙江省公安厅和卫生厅出台《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具体规定基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把精神疾病患者当作危险分子进行全面管控的办法,包括针对出现暴力行动的患者,也包括没有任何外显症状的患者;后者为滥用精神病学迫害人权打开方便之门

可以预见的是,地方政府和警务人员将会积极利用卫生部门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医院临床心理科就诊病人信息,对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制。在公安动态管控之下,保护精神障碍患者隐私和人格尊严的规定,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五、     非自愿住院医疗可以终身吗?

精神卫生法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进行了许多限制,就是没有限制非自愿住院医疗的时间限制。如果不对非自愿住院医疗进行时间上的限制,精神卫生法保护患者权利的规定就难以实现。

六、     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吗?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但如果当事人或监护人不满意精神障碍医疗诊断和司法鉴定的话,当事人或监护人可以提起诉讼吗?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表自己通过法院处理医疗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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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613】 毒品成瘾者:回归社会的崎岖之路-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特约评论员

毒品成瘾者:回归社会的崎岖之路


 

在中国新疆的乌鲁木齐的一所劳教戒毒所里,教官正在通过音乐理疗、情感宣泄、心理咨询等措施试图改善过去旧有的戒毒方式,给毒品成瘾者提供一种“人性化的管理方式”来帮助他们戒除毒瘾。在中国其他很多城市,像这样的举措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媒体的关注。山西晋中戒毒所用生命教育帮学员“心理脱毒”,广州荔湾区通过专业社工介入来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辅导,促使他们心理康复……这些举措正在慢慢地改变着长久以来政府对待毒品成瘾者的举措,使之更加人性化和人本化。这一趋势甚至也引起了官方的重视,身兼国务委员和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的孟建柱于新近一次在北京举行的高层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给戒毒人员更多的人情关怀,使他们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更好地融入社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的理念,进一步创新对吸毒人员的服务管理,建立完善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和以安置就业为核心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体系,给予戒毒人员更多关心体恤,使他们病有所医、困有所帮、有学可上、有业可就。

这些官方的表态和地方的举措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应该是会受到极大欢迎并符合中央有关“科学发展”和“以人为本”的承诺。而且这也会让大多数人相信,这些举措的落实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对毒品成瘾者人权状况的改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禁毒和毒品成瘾者人权保护的很多措施常常会在到达地方的时候失去它应有的良好意图(法益)。

本文回顾了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毒品成瘾者在社会生活领域的诸多问题。当然,这些问题很少被人注意到。这些材料大多来源于国内的媒体报道,有少部分来源于毒品成瘾者社群的报告,虽然不能全面概括全国所有毒品成瘾者的近况,但至少能代表一些不良现象的存在及其可能会对毒品成瘾者造成伤害的可能。本文目的在于呈现问题的存在和发生原因,以期促进良好政策的落实。

 

针对毒品成瘾者的运动式打击依然存在

 

在北京,官方确立了“将以毒品价格为风向标,以吸毒人员数量、吸毒引发刑事案件等数据为指标,考量各区县禁毒工作”的工作方案。这一方案在某种程度上借鉴了经济学的市场理论和价格理论。但是,在中国,有关禁毒的工作并不是一个市场中展开,而是一个“战场”中进行的。因为“禁毒人民战争”是在行政主导下开展的。如果确立了诸多的衡量指标(包括毒品价格、吸毒人数、吸毒引发的刑事案件数量等)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那么也就意味着行政主导的“禁毒人民战争”很难会是一个稳定的工作机制,而恰恰会根据指标的变动而不断改变工作方略。如果指标走高,那么毒品成瘾者将会遭到极为严厉的抓捕和惩罚。

在云南,随意强制尿检的情况在社群的报告中还是屡有曝光。尿检本来是中国法律所确立的一项可以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的措施(《禁毒法》第32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却常常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经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不出示证件、使用过期的尿检试纸等情况)而引起毒品成瘾者的不满和投诉。

在广西柳州,政府设立了一项专门的奖励经费,凡民众举报涉毒案件和吸毒人员均有奖励,奖励的数额也随着案值的数额而定。在武汉,有九成以上吸毒者主动交代轻微罪行,以提早“恢复自由”——以此来“适应”现行的强制戒毒制度……运动式打击的存在正极为严重地影响着“人性关怀”措施在成瘾者人群中的落实。

 

如“雨后春笋”般的社区戒毒与及其问题

 

在云南昆明,一个名为“和谐家园”康复社区里正演绎着313名居民的别样人生(社区康复戒毒);在四川泸州,市禁毒委副主任、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等官员一同出席了当地一个街道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的揭牌仪式;在海南海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甚至成为了党委和政府第一责任……全国各地的社区戒毒工作的开展成为了政府宣传自己本职工作的重要窗口。这并非是一件坏事。然而,在一些地方,社区戒毒正处在不断异化的过程中,并可能会影响到毒品成瘾者的基本权利的实现。

在云南,一个名叫“雨露”的康复社区因为被列为是创新戒毒康复模式的典型而广受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官方认可“雨露社区”模式是一种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功能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是有效解决吸毒人员复吸率高问题的创新之举。如果这些能够得到广泛落实,对于毒品成瘾者无疑是值得欣喜的。然而,社群人士也反映出其中的一些问题:比如为了提高入住率而加大强制尿检的频率、在入户造访的时候存在泄漏个人隐私的可能、变相的强制劳动存在等问题。这些问题不利于社区戒毒的科学开展,同时也会削弱“雨露社区”的示范作用,更严重地甚至有可能会误导社区戒毒的良性发展。

实质上,社区戒毒是禁毒法所确立的一项新的制度。如何更好地落实社区戒毒的举措正在不断地摸索和改进的过程中。在这种时候,稳健地推进政策落实,创新社区戒毒机制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并集思广益,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进社区戒毒模式的科学建立。

 

动态管控与过往成瘾者挥之不去的伤疤

 

动态管控机制是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基础的对吸毒人员信息进行实时监控的机制。在这种机制下,凡是有过毒品成瘾经历的人员都会长久地在系统之下受到监控。对于已经戒断毒瘾的过往成瘾者来说,无法消除系统中的个人信息使得他们会回归社会的过程中依然长期地遭受诸多不便。包括在旅行、入住酒店和其他需要出示身份信息的时候会立即被公安机关要求进行尿检。这些情况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过往成瘾者身心健康的恢复;另外一方面还会导致过往成瘾者隐私被泄露等情况进而引起他们在就业等领域遭遇歧视,不利于他们回归社会与参加社会生产,同时也会对家庭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动态管控作为一种治安管理的措施对于督促毒品成瘾者戒除毒瘾、监控毒情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对于已经戒断毒瘾的过往成瘾者来说则可以说是一个长久的“挥之不去的伤疤”。近几年来,社群对如何改进动态管控机制的问题提出了诸多看法和意见。大体来看,要求建立一种可行的“退出机制”是最为普遍的。也就是说应当对已经戒除毒瘾的人员有适时的能够退出的机制,使得他们在戒除毒瘾以后能够有效回归社会。

这些来自社群的呼声理应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应该在法律政策的推行过程中得到有效回应。否则法律政策的良好意图势必会引起相应的负面效果。

 

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近期相关政策、地方举措以及社群情况的回顾可以看出:对毒品成瘾者给予人性化关怀,促进社区戒毒的有效开展以及维护良好社群秩序等,不管是在政府层面还是社群层面的需求都是一致的。

然而,所存在的问题在于政策在地方的落实往往会出现诸如运动式执法的广泛存在、社区戒毒措施的不规范以及动态管控机制的滞后等。这些情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政策自上而下的落实及其可能对社群的伤害。

因此,要建立一条可行的毒品成瘾者的社区回归之路:必须在地方层面上加大政策落实的力度,将中央所确立的“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给戒毒人员更多的人情关怀”的基本策略和《禁毒法》所规定的社区戒毒的举措落实到实处,同时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时改革动态管控机制以促进成瘾者的社会回归。

 

作者:Pierre Lee(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特约研究员)

                                                            201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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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3日星期四

【China AIDS:6612】 关于胡佳出狱以及我被“控制”的声明

关于胡佳出狱以及我被"控制"的声明

 

彭定鼎

 

2011626日,胡佳即将刑满释放。

胡佳因多年来不屈不挠地坚持捍卫人权、法治、民主和自由的理想,勇敢无畏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在20081226日因"涉嫌煽动颠覆"被刑事拘留,随后被判处36个月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之前他就长期遭到警方的非法拘禁,并多次被绑架、殴打。

我为胡佳的刑满释放感到欣慰。我希望胡佳早日回归家庭、融入社会,至少在一段时期里不要继续从事维权活动。胡佳的身体状况欠佳,出狱后需要休养,他也需要与家人商量今后的规划。鉴于警方以前肆无忌惮地对胡佳长期非法侵害的做法,我主张他人不要大张旗鼓迎接胡佳出狱,不要干扰他平安回家。

胡佳被判刑完全是因言获罪。他那几篇温和的文章煽动谁了?又煽动得了谁?至少在理论上,中国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国家,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有权批评政府甚至要求更换政府。这些批评和要求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这是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人们尽可以争论。但人不可因其言论――哪怕是错误的言论――获罪。以言论作为罪状判人入狱的做法是违背言论自由这项基本的人权准则的,禁止煽动颠覆的法律是恶法!

掌握国家机器的政权不是几个人能够煽动跨的。纵观历史,垮台的政权都是被自己的倒行逆施打倒的。如果一个政权钳制人民的自由、禁锢人民的言论,那么它该操心的不是谁要推翻它,而是谁能挽救它!

上述我对胡佳被判刑的看法得到了一些朋友的赞同。有人推荐我接受记者采访。我对这些观点也毫不隐晦,欣然同意接受采访。

警方得知此事后,与2011620日对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控制"措施。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犯罪行为,也是下流、下贱、下作的、更是愚蠢之极的卑鄙行径。我在之后的几天里接受了多次电话采访,充分表达了上述看法。这样的措施根本起不到阻断我和媒体联络的渠道。

我抗议警方的暴行,同时我在胡佳服刑的最后几天能象征性地陪胡佳服刑也使我深感欣慰――毕竟我在家中服刑的条件比监狱好得多。

【China AIDS:6611】 万延海近期博文/评论/当警察统治中国的时候/人权救援需要新的策略,

 
http://voachineseblog.com/wanyanhai/2011/06/21/hu-jia/
认识胡嘉先生
 
http://voachineseblog.com/wanyanhai/2011/06/16/mental-health-china/
中国精神卫生立法潜在的危险
 
http://www.rfa.org/cantonese/commentaries/wanyanhai_com-06202011113900.html?encoding=simplified
万延海评论:当警察统治中国的时候
 
http://voachineseblog.com/wanyanhai/2011/06/21/chen-guangcheng-and-wife-were-beaten/
再次听到陈光成夫妻被打的消息后:人权救援需要新的策略
 

最近,网上传出陈光诚和家人再次遭遇山东临沂当地政府和黑社会迫害和殴打的消息。每次听到陈光诚遭遇暴力侵害的消息,我都非常的痛心。

因为揭露当地计划生育工作中使用暴力强迫妇女堕胎,陈光诚从一个受到当地政府支持的十大杰出青年,变成了政府的打击对象。六年来,不仅陈光诚受到绑架、软禁、失踪、拘留、逮捕、判刑、出狱后再软禁和多次殴打,他的妻子也多次遭遇暴力,母亲和孩子受到绑架等。

同时,帮助陈光诚的维权人士和律师们也是多次遭遇暴力侵害,从2005年许志勇博士和李方平律师在山东临沂遭遇暴力,到近期探望陈光诚的网友受到暴力和抢劫,暴力事件从来没有间断过。

人权工作者和组织不断地声明和呼吁,媒体持续报道,但那里的情况没有丝毫改善。有网友表示,人间地狱不过如此。但是,对此严重的人权侵害,却缺乏大众参与,也缺乏利益相关群体的参与。人权工作者和组织也需要思考救援的策略。除持续施加压力和保持关注外,人权救援需要发展新的策略。

我们不仅要关注人权工作者的困难,也要关注他们从事的事业。如果我们可以多一些经历来继续推动遭遇困难的人权工作者所从事的事业,我们就可以帮助人权工作者得到更多的大众支持和利益相关群体的支持。

就陈光诚而言,他从小失明,自学成才,学习法律后用来帮助当地的村民,积极参与残障人维权,揭露计划生育中的暴力堕胎情况,这些都是涉及广泛利益群体的事业。如果我们支持陈光诚的朋友们,可以联合起来,提出一些好的创意,来支持下列工作:

1、 监督计划生育中的人权侵害,保护妇女和儿童免受计划生育中的暴力侵害。比如,可以编写一些小册子、传单和视听节目,针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妇女进行计划生育人权教育活动。同时,人权组织可以提供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援助服务。大家可以一起把计划生育和人权的小册子发给各地的计划生育部门、街道、村委会或居委会。

2、 开展残障人权利保护教育活动。比如,可以在国际助残日,大家一起学习残障人权利公约,一起给各地的残联写信,要求关注陈光诚的权利和自由。可以组成各种小组,在各地定期开展帮助残障人士的公益活动,同时介绍陈光诚的事迹,让更多人来关心陈光诚。

3、 志愿者们可以到当地乡村学校里去做志愿教师,悄悄开展人权教育。也可以在当地开展其他的公益活动,通过教育,改变人们的权利意识,帮助陈光诚获得当地的民众支持。

如果不能把动员起来的善良的人们组织起来,开展长期的人权教育和公益服务,不仅浪费宝贵的善良资源,也难以对我们关注的人权工作者提供实质帮助。人权救援需要新的策略。

【China AIDS:6629】 Fwd: ITPC Press release: U.S. BREAKS UN AIDS SUMMIT COMMITMENT ON ACCESS TO TREATMENT [3 Attachments]



---------- Forwarded message ----------
From: Shiba Phurailatpam <Shiba.p@gmail.com>
Date: Thu, Jun 23, 2011 at 2:53 AM
Subject: ITPC Press release: U.S. BREAKS UN AIDS SUMMIT COMMITMENT ON ACCESS TO TREATMENT [3 Attachments]
To: ITPC <internationaltreatmentpreparedness@yahoogroups.com>, Hgap list <healthgap@critpath.org>







U.S. BREAKS UN AIDS SUMMIT COMMITMENT ON ACCESS TO TREATMENT
AIDS Groups outraged as US declares war on generic AIDS medicines through Free Trade Agreement Negotiations with Vietnam and Malaysia
 
23 June 2011, Bangkok and Ho Chi Minh – The Asia Pacific Network of Positive People (APN+) is expressing outrage at ongoing free trade agreement negotiations by the United States with Vietnam and Malaysia that threaten access to medicines for HIV, TB, hepatitis-C as well as other diseases in these countries. These negotiations are taking place as part of the negotiations on a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A) between the US and several countries on the Pacific rim including Vietnam and Malaysia.
 
The 7th round of the TPPA negotiations is currently taking place in Ho Chi Minh City in Vietnam and comes barely 10 days after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Level Meeting on HIV and AIDS in New York where all countries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committed to “ensure t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visions in trade agreements do not undermine these existing flexibilities, as confirmed by the Doha Declaration on the TRIPS Agreement and Public Health.
 
The ink on the 2011 UN Declaration on HIV and AIDS is not even dry,” said Mr. Shiba Phurailatpam of APN+. “The Declaration clearly recognizes t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n be a barrier to access to medicines. Everything in the history of the AIDS epidemic testifies to this. Over 80% of those on AIDS treatment in poor countries are taking generic medicines. And yet the United States is pushing even greater legal barriers to generic treatment,” he said.
 
Leaked negotiation texts of the TPPA show that the US is push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visions far in excess of what Vietnam and Malaysia have agreed to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sation’s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r TRIPS. Known as ‘TRIPS-plus’ these measures are contrary to the Doha Declaration which re-affirmed that TRIPS “can and should be interpreted and implemented in a manner supportive of WTO member’s right to protect public health and, in particular, to promote access to medicines for all.”
 
Generic production pushed down the price of first line AIDS medicines from $15,000 per patient per year to less than $70 per patient per year. Now many people living with HIV need to switch to newer AIDS medicines that are already more expensive.  
 
I wonder if President Obama and Secretary Clinton realize that the U.S. trade representative is currently demanding that Vietnam change its laws in ways that would prevent affordable generic production of new AIDS medicines?” said Do Dang Dong of the Vietnam Network of People living with HIV (VNP+). “PEPFAR switched to generic ARVs in order to ensure the viability of AIDS treatment in Vietnam, which would be drastically undermined if our access to new generic medicines is cut off because of this Free Trade Agreement. 
 
One of the key US demands relates to the ability of Vietnam and Malaysia to use a key TRIPS flexibility to prevent frivolous patents from being granted. “The Indian patents law pioneered this health safeguard which was then also adopted by the Philippines,” said Loon Gangte of the Delhi Network of Positive People (DNP+). “We have used this safeguard to successfully oppose patents on new forms of old medicines to ensure continued generic production of lamivudine/zidovudine combinations, nevirapine syrup and tenofovir,” said Gangte.
 
The TPP negotiations will not only make it difficult for Vietnam and Malaysia to emulate the Indian example, they will in fact mandate that these countries grant patents on small changes made to existing medicines. The US is clearly supporting evergreening – the practice of the multinational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of extending their patents well beyond 20 years by simply converting a tablet to a syrup or changing the dose of an existing medicine. Thus, while India was able to reject a patent for the syrup form of nevirapine, a medicine that dates back to the 1980s, Vietnam and Malaysia will not be able to.  The US also wants TPPA countries to eliminate pre-grant oppositions, a safeguard that helps prevent abuse of the patent system and unwarranted drug monopolies.  
 
According to Peter Maybarduk of the U.S. group Public Citizen, “The U.S. seems obsessed with maximiz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favoring the big drug companies, even if it leads to low-quality patents that do nothing for innovation and block access to lifesaving treatment.”
 
For many HIV-positive drug users who are also living with hepatitis-C in the Asian region, Vietnam also offers the best hope for supplying generic pegylated interferon, the costly medicine used to treat hepatitis-C. Pegylated interferon has been patented in India and Indian generic companies are reluctant to produce it. “The Vietnamese generics industry, with support from the Vietnamese government, is taking the lead in supplying affordable access for the treatment of hepatitis-C.” said Noah Metheny of the Thai AIDS Treatment Action Group. “Roche is challenging Vietnam’s generic production of pegylated interferon and now the TPPA negotiations are threatening to impose even greater legal barriers that may prevent similar attempts by Vietnam to ensure generic production of key medicines.”
 
The US has also left placeholders for provisions on data exclusivity, patent extensions and patent linkage. “The US seems poised to retreat from its May 2007 commitments to reduce the negative impact of FTAs on access to medicines.  Expected US-proposed terms on data exclusivity, patent linkage and patent extensions could change law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turning drug safety regulators into patent cops for big pharma, and jeopardizing the advancement of low-cost biologic treatments for health concerns, perhaps including hepatitis C,” said Peter Maybarduk 
 
“‘We have already lost so many friends and colleagues to AIDS. Life-saving medicines for HIV/AIDS exist, so no more people should have to die. But the TPPA would make newer AIDS medicines unaffordable, condemning us to an unnecessary death,” said Edward Low of the Positive Malaysian Treatment Access & Advocacy Group (MTAAG+). “‘For PLHIV, we need life-long treatment. For us, it is a matter of life and death. So we call for a halt to these FTA negotiations because without affordable medicines, more of us will die.’
 
APN+, MTAAG+ and VNP+ are signatories to the ‘Bangkok Declaration on Free Trade Agreements and Access to Medicines’ and call for an immediate halt to the TPPA negotiations and on the United States to honour its international commitments made less than two weeks ago to ensure universal access to treatment and to ensure that trade agreements do not undermine developing countries' abilities to use all available legal and policy measures to ensure access to medicines.

For more information contact:
 
In Vietnam: Mr. Do Dang Dong, Vietnam Network of People Living with HIV (VNP+), +84974243366dongdodang@gmail.com 
 
In Thailand: Mr. Shiba Phurailatpam, Asia-Pacific Network of Positive People (APN+), +66 8660 00738, Shiba@apnplus.org and Mr. Noah Metheny, Thai AIDS Treatment Action Group (TTAG), +66 87413 1911, noah.metheny@gmail.com
 
In Malaysia: Mr. Edward Low, Positive Malaysian Treatment Access & Advocacy Group (MTAAG+), +6012-3278812, erd_2000_1999@yahoo.co.uk  
 
In the US: Mr. Peter Maybarduk, Public Citizen, +1 202 390 5375, pmaybarduk@citizen.orgFor further analysis of the Trans-Pacific FTA and access to medicines, see: http://citizen.org/access

Note for Editors: The Bangkok Declaration on FTAs and access to medicines and two briefing documents on the TPPA negotiations are attached to this press release. The 2011 UN Declaration on HIV and AIDS is available here 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LTD/N11/367/84/PDF/N1136784.pdf?OpenElement - See paras 35, 36, 51, 66, 71 and 72 of this Decla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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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人权 AIDS Rights: http://www.AIDSrights.net
——为艾滋病防治努力一生:Http://www.changku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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