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6日星期五

【China AIDS:7087】 为临颍县艾滋病人治疗卖身筹款活动进行中

多靓丽啊!@公民文刀 @同城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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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社区 @公民文刀

@公益-豪杰 : 中间这位大姐是我们第三位捐款人(50元),最右边穿黄衣服的大哥坚称国家已经给过钱,不需再捐款,豪杰正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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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分�前 �自魅族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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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这位大姐是我们第三位捐款人(50元),最右边穿黄衣服的大哥坚称国家已经给过钱,不需再捐款,豪杰正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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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这位大姐是我们第三位捐款者(50元),最右边换衣服的大哥一直坚称国家已经给过钱,不需要再捐款,豪杰正在跟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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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见了吗?后面是毛爷爷....[围观]@同城社区 @公民文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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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文刀 @同城社区

@公益-豪杰 : 有记者赶来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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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记者赶来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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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第一个捐款者,这才十分钟![鼓掌]@同城社区 @公民文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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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4日星期三

【China AIDS:7086】 退休卫生官员陈秉中: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公开信

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公开信

身处鬼门关的河南“血浆经济”受害者仍在绝望中挣扎

我关于“河南‘血浆经济’十宗罪”致胡锦涛总书记第三封公开信发出后,同前两封公开信一样,“泥牛入海”无消息。据我近日对河南“血浆经济”中因卖血感染艾滋病毒的受害者和死者家属的采访中了解到,由于我国政府救助很不得力,他们目前依然处在十分悲苦的境遇中为谋求一线生机而苦苦挣扎。这种令人心碎的悲惨状况让人无法平静和忍受。在2012年春节这个年关将至之际,在给胡锦涛总书记公开信屡次无果的情况下,我不得不向百忙中的温家宝总理发出公开信,这也是继我201010月之后第二次向温总理投诉,期盼我国政府能以高度为人民负责的态度,直面现实不再推诿,下决心解决因推行“血浆经济”导致一二十万农民感染艾滋病毒和数万感染者死亡这一震惊中外的河南污血案;热切希望国务院能像近些年来解决河北“三鹿毒奶粉案”、隐瞒疫情导致严重后果的“SARS(即‘非典’)”暴发流行案和山西矿难以及上海静安居民楼失火案等案件那样,一由国务院立案调查,二对污血案主要责任人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三对河南“血浆经济”受害者出台赔偿和医疗救助方案,以此让无辜感染艾滋病毒的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和医疗与生活救助而安居乐业;让死者家属得到应有的赔偿以慰藉驾鹤西归的在天之灵。通过这样得人心的举措,借以重拾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失去的公信力并赢得国人对政府的信任。

请听听河南“血浆经济”受害者的悲情诉说

我在近日同艾滋病患者田喜妈妈交谈中得知,19969月当时年仅9岁因外伤输血治疗在医院感染艾滋病毒同时还感染乙肝和丙肝病毒的河南新蔡县田喜,他在多年上访毫无结果再次要求医院赔偿时因遭到拒绝,一怒将医院办公桌上电话等物推到地上,法院竟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他一年有期徒刑。已处于艾滋病二期的田喜出狱后健康状态每况愈下,身体消瘦,食欲不佳,1.75的身高体重不足百斤,满脸疱疹和脓痂,尽显重病面容和憔悴之态。由于他多年要求赔偿与救助无望深受剌激,时而发脾气总想绝食,曾几次想放火跳火炕自杀。

据田喜妈妈讲,最令田喜不快的是,就是当地对他妈妈的令人难以忍受的恶劣态度。自从田喜出狱后,田喜妈妈代田喜两次到北京上访,可是到了北京就被县里的截访人员接回到派出所进行讯问,一再说,如果你再上访就给“劳教”。

田喜至今还清楚记得,在他坐牢要出狱时,狱警任意给他停服两天抗病毒药,以这种停药将导致前段治疗效果前功尽弃非人道的残忍手段进行威胁说,你出狱后什么都不能说,就是害死你也不能说,说了没你好。这种极为恐怖的阴影不时在他脑海中萦绕,联想到出狱后在犹如人间地狱般的不能与外界接触完全被隔离的破旧病房,令他宁肯租房在北京长住也不能再回老家重蹈覆辙。

9岁染病以极大毅力大学毕业后现已26岁又无分文收入的田喜,想谈对象,也想就业或做生意,但现在这些都已成为泡影而遥不可及。在政府不肯出台赔偿与救助措施的情况下,田喜可能会成为一位终生依赖家庭不能自食其力的一族。而他在感染艾滋病毒又同时感染乙肝和丙肝,当地规定除艾滋病外其它疾病的治疗一律自费,这对于急需救助的田喜无异于雪上加霜。

在田喜父母收入微薄的情况下,为了养家糊口和筹措田喜的治疗费,田喜父母又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他们不得不将家中六间房中的五间出租,靠这一点收入做补贴以解燃眉之急。在困难看不头的今天,田喜一家就这样无助地在生死线上苦苦挣扎。

然而,心地善良又十分天真的田喜不止一次地对家人和关心他人说,你们不要因为我无辜染上艾滋病批评党和政府,也不要批评在河南污血案应负责的上级领导人,你们这样做他们会报复我,那样就连现在的治疗条件也保不住了,那不是等于让我早死吗!

可怜又胆小的田喜近日在北京的一次论坛会上又做出同上述一样的表示,他一再说,我爱我们的党,爱我们的政府,只希望党和政府的领导能体现政治文明和人道关怀,体恤由于政府政策失误导致的艾滋病群体。我不想得罪政府,只希望我活着的时候早日得到赔偿,以此做为生我养我,为我承受压力、担惊受怕、备受伤害的父母向他们尽孝留下一点养老金。

田喜如此恣态,并没换得政府一点怜悯心。就在一个多月前,新蔡县警方在田喜家门口不足50的范围内安装了两个摄像头,田喜家里的一举一动无不进入警方视野。这种对待艾滋病家庭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歧视,而是骑在受害者脖颈上坐威坐福还不许你有丝毫反抗的恶霸行径。

田喜妈妈说到最后留下一句话:田喜上访8年,得到的就是牢狱之灾。

再听听死者家人的血泪泣诉

我在致胡总书记公开信中特别提到了艾滋病毒感染者李喜阁。她不仅因住医院分娩输血治疗感染艾滋病毒,还因母婴传播导致大女儿和小女儿也感染艾滋病毒。更悲惨的是大女儿因治疗无效而过早夭亡,小女儿又因是艾滋病毒携带者将她拒之于幼儿园外。李喜阁一家四口三口人无辜受害,而目前仍得不到赔偿在苦难中挣扎。特别让李喜阁每日以泪洗面的煎熬中不能忍受的,就是对大女儿的无限思念。她说我们家太苦了,得不到赔偿暂且不论,让我大女儿早早离开人世的罪责至今无人认账和检讨,也无人对河南“血浆经济”导致的严重后果负责。她说我们家最苦最苦的就是白发人送黑发人,也就是奶奶送孙女,父母送女儿,妹妹送姐姐。为了讨回公道,李喜阁上访多年无结果,有一次竟以“冲击国家机关”罪被拘留长达21天。

李喜阁日前对我说,我什么都可以不要,就是想要我可爱的大女儿。我这个冤谁能为我伸啊!

李喜阁现在唯一的要求就是,国家对河南“血浆风暴”要立案,要追究刑责,要赔礼道歉,在这个前提下出台对受害者的赔偿与医疗和生活救助方案。她说,没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说什么我都不无法接受。她这一要求的实现,不知李喜阁和与她有着同样命运的受害者在苦苦煎熬中还要等待多少天。

三位无辜感染艾滋病毒弱女子的有苦难言之隐

日前我有机会与三位年龄都在30岁上下,都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又都是艾滋病感染者的农村劳动妇女交谈时对我说,我们希望有人能把我们的苦难和要求向上级反映,但千万不要点出我们的真实姓名,因为那样暴露身份就会受歧视,也会受到当地官员的打击报负。这三位的共同点都是因为在医院输血治疗感染艾滋病毒。

其中一位是1996年因流产输血治疗感染艾滋病毒,由于拖到2004年才确诊,她和丈夫在这之前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怀孕,结果在2004年前导致孩子因母婴传播成了艾滋病毒携带者。当20045月确诊后,丈夫同年10月就与她离婚。这给这位年纪尚轻的已患艾滋病的女子带着感染艾滋病毒的孩子,欲再嫁已不可能,又得不到任何赔偿,这让她们母子这个单亲家庭从此陷入了毫无幸福可言的苦难深渊而无力自拔。

另一位女子1995年因车祸输血治疗,1998年经检测发现被感染艾滋病毒,也是2004年才最后确诊。但由于在不被告知的情况下于2001年生下了因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毒的孩子。悲剧发生后,丈夫与她离婚。离婚后该女子因服抗病毒药出现严重的副作用,导致对肝、肾和心脏等内脏造成了严重的不可逆转的损害,孩子也发育不良。现在母子二人过着每月只有290元的低保生活。这位女子深情地说,我内心的痛苦不是三言两语能说尽,有的又无法对外人说,可是又有谁能伸出援手让我摆脱苦境呢!

再一位女子与上面所述情况一样,她染上艾滋病毒后,丈夫没有同她离婚只是分居,最要命的就是不和她说话。后来她丈夫外出打工常年不归,偶尔回来只是和孩子交往但就是不搭理她让她守活寡。这位女子说,我身子已经不行了,不能下地干活完全成了废人,我输血感染艾滋病毒又得不到赔偿,天降之灾始终得不到丈夫的谅解与同情。她说最让她不能忍受的就是连在家里都得不到温暖,这样度日如年的非人生活,我可以不要国家赔偿,但不能失去亲情成为孤苦伶仃的人,这不是等于让我在这人世间白来一遭,还有什么活头呢!

这三位悲苦女子和田喜与李喜阁以及所有“血浆经济”受害者一样,他们多么渴求政府的善待与关爱,又多么期盼与健康人一样享有爱的天空。

要正视和严肃对待感染者治疗中急待解决的诸多问题

这是我在采访中听到河南“血浆经济”受害者呼声最为强烈的一个问题。受害者反映最多的主要围绕“生存”与“治疗”这两个方面。

一是低保太低。现在很多地方只能领到150元甚至6070元;有的地区连一分钱也拿不到。他们认为,无辜感染艾滋病的受害者已经失去劳动能力,收入又低,给我们的低保起码应当与城市低保水准持平。

二是免费医疗卡内注入经费严重不足。按要求这种卡每月最少应注入300元,可是有的地方只是150元。有地方还没有给受害者办理免费医疗卡,这让感染者难以维继。

三是国家规定每半年或每一季度的病人体检,会有50元的交通补助,一年也就是100200元。 这一点钱有些地方也没有落实。

四是据民政部规定,对每一个病人每个月应付给20元的生活补助,一年也就是240元,可是有些地区则迟迟没有发放。

五是免费治疗不免费。因为免费治疗只能在定点医院,而定点医院一般就设在传染科。但艾滋病人平时生病不一定是传染性疾病。由于传染科医疗技术水平和卫生条件差,病人如在定点医院用少数几种免费药,根本治不好病;想要治好病,就必须到别的医院自己花钱,所谓的免费治疗,只不过是画饼充饥。

六是定点病房环境差。别的医院有空调,免费病房则没有,就是有也不开;有的甚至连被子都没有。听起来艾滋病人似乎比普通病人得到的关爱多,但从医疗条件上看,这就是一个被丢弃的群体。

七是有相当一部分艾滋病患者没有接受过政府相关的医疗培训。服用抗病毒药物是需要医生指导,尤为需要药物依从性方面的指导及阳性护理的培训。但由于缺少这一培训,有些感染者领到药物拿回家吃了有副作用就自已停药;也有一些人觉得吃药没有反应也任意停药,严重影响了治疗效果。

八是双患家庭生活负担沉重,有些地方没有得到民政部对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所规定的福利,也得不到教育支持。

九是做为检测艾滋病患者的疾病状况和免疫力水平的CD4测试,有些地方不告知患者,这妨碍了患者自我保护积极性的发挥。

10、在感染艾滋病毒的同时有相当一部分受害者感染了丙肝,有的还同时感染了乙肝。国家将这些同时感染另外两种病毒的人推出门外弃之不给免费治疗,这种极不得人心的做法有待纠正。

   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在各地无所不在

除了我上述提到的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外,最为突出也可以说最严重的要属前几天2011年艾滋病日活动期间,也就是温总理向世界做出关于艾滋病零新发感染、零歧视和零死亡的全面承诺之时,来自河南省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到北京上访过程中,先是到来自河南当地的打压,大部分人以当地“维稳”之名被地方政府派来的人抓回去,余下的上百名上访者公安对他们形影不离。为了对付这些上访者,北京警方竟下令任何旅馆和酒店一律不得让他们入住。这些上访者那几天只能在火车站、医院或地下通道栖身。有的上访者到民政部上访还被警察打伤。这些发生在首都而且是艾滋病日主题是实现“三个零”承诺的活动中。这种情况接二连三地出现是对我国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歧视到了无法容忍的地步敲响了警钟。

“无过错补偿”方案的研讨是妄图为河南污血案主要责任人免受追究的怪论

令全球极为关注的发生于1990年代因主政河南省的李长春推行“血浆经济”,提倡“卖血致富”而导致一二十万农民无辜感染艾滋病毒和数万感染者死亡的河南污血案,国家至今既没有立案,也没有对主要责任人问责,更没有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我在致胡锦涛总书记第三封公开信中将其称之为对有严重罪责的二位高官实行了“网开一面”的“三不政策”。然而有的人对这样“免立案”“免问责”还嫌不够,近个时期以来,某些官员在上层授意下竟公然唱出对河南污血案可以实施谓之为不追究过错的“无过错补偿”论调。也就是将有严重罪过改为不追究的“无过错”,将对受害者的“赔偿”改为“补偿”。他们把给予受害者的赔偿当成施舍和恩赐与受害者讨价还价。不难看出,这种由上层示意出笼的论调,其用意明白无误地表明,就是公开而且极力为河南污血案负有主要责任的二高官开脱罪责,而其中随帮唱影的又不乏与河南污血案有着某种牵连的政府官员。这种想假借论坛名义改变河南污血案的罪恶性质,其司马昭之心已昭然若揭。

“卖血致富”的河南污血案的罪恶性质事实俱在,不管施展什么招数其性质都是无法改变的。那种企图将有严重过错改为“无过错”,把“赔偿”改变为 “补偿”这样戏剧性地一改,从而轻而易举地将河南污血这案一下子由“犯罪”变成了不必追究的不过是小事一桩的一般问题。这种“偷梁换柱”的一招,是对法制明目张胆地践踏,亦是对受害者能获得合理赔偿的权益侵犯。这种由高层示意和由政府官员出面定调的图谋,也就是在国务院没有立案调查就越位拿出所谓“无过错”的“补偿”方案,当然是人们无法接受的骗局。假若让上述与河南污血案有某种牵连的官员也参加到国务院调查组当中,这样的官员无疑会左右调查结论而令这种调查失去公正性。因此这是不可小视的不光彩行为。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按照上述逻辑来办,河南污血案性质的改变真的成为事实的话,那么国务院近期对7.23温州动车相撞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确定给每位死者93万元的赔偿只给一二十万也就足矣。同样前几年由国务院定性处理的河北“三鹿毒奶粉案”等案件都可以任意改变案件性质,已定罪判为无期徒刑的就应无罪释放,已被撤职的高级官员也可以官复原职了,这样下去将成何体统。河南污血案比上述任何案件都要严重好多倍,可是河南污血液案由于有“后台”和官官相护这个护身符,其主要责任人迟迟不被问责就已够腐败了,现在又上演这样一出闹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岂不是空谈。

对艾滋病毒感染者检测和确诊太晚和早期治疗太迟付出高昂代价不可宽怒

我在与河南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接触中,相当一部分受害者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深受其害的。据了解,北京属于本市户口艾滋病死亡率仅为5%左右,上海也大致如此,而河南要比这个比例不知要高出多少倍。这不仅因为感染者在不知情时怀孕生育,导致新生儿母婴传播病例多发,又由于检测和确诊太晚导致感染者失去早期最佳治疗时机加重了病情而过早死亡。正是由于这种延误确诊和延误治疗的“双延误”,河南艾滋病患者死亡率高是“双延误”结出的难咽苦果。现在我无法掌握河南艾滋病的死亡率的确切数据,但根据河南艾滋病感染者给我反映的情况看和他们拿出的数据,死亡率高得令人惊愕,也就是有不少本该有机会活下来的受害者却过早离世,这是民族一大悲剧。但是处在国家层面上的我国职能部门即国家卫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至今也没有从河南推行“血浆经济”中找出应吸取的教训,就连包括“双延误”和由此导致的高感染率和高死亡率的“双高”这样一条教训也没有总结出来,我国由于河南省对艾滋病毒感染者检测和确诊太晚和早期治疗太迟为此付出的巨额学费,就这样白白地付之东流了。因此无论怎么说,河南污血案出现的由卖血和治疗中输血这两个环节造成的艾滋病高感染率与高死亡率,仅就其中一条就可以对河南污血案的主要责任人问罪,而对其问罪的又何止这一条。

屡屡打压实名举报者是干柴堆上点火的危险行为

我在致胡锦涛总书记的第二封公开信就提到,原河南省委纪委有四位委员自20049月以来,一直坚持对高官李长春在担任河南省省长和省委书记期间,严重渎职造成疫情蔓延,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巨大灾难的严重过失向央政治局、人大常委会、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控告;2006年又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这位高官严重渎职,造成数十万人不幸感染艾滋病毒,一万多人因艾滋病得不到治疗而死亡的惊天大案。但由于中国高层出于对有严重过失高官全力保护的态度,曾先后委派两位政治局委员与控告那位高官的原河南省委四位前纪委官员施压,妄图将河南省严重的污血案事件虚无化。

另据披露,河南省党政干部、纪委、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于多年以前,总共有33起因“血浆经济”造成河南省22个地区近25万人感染艾滋病毒向高级法院控告李长春严重渎职罪问题。这些控告都被上层一个个给了下去。这种用纸包火、掩盖李长春罪行的伎俩居然在一时间成为可能。

1998年接替李长春在河南省执政的另一位高官李克强,他上任后极力掩盖李长春推行“血浆经济”导致艾滋病在河南大规模泛滥的劣迹,并继承前任打压举报者和上访者的衣钵,拘捕和拘留举报和上访者的事件多发生在李克强在河南执政期间。这实际上正像有关人士所说,李克强前去河南是为扑灭前任领导因艾滋病泛滥导致民怨民愤引发的那把火。就是在他但任国务院常务副总理并主管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期间发生的田喜被无辜判处一年徒刑的事件上,做为主管的他,竟不出面对践踏法制的恶劣行为进行干预而默不作声。做为政治家对他最不可原谅的就是他和李长春多年以来一直把长期隐瞒河南暴发流行的艾滋病严重疫情做为他们的共同目标,直至当今也没有就此向国人道歉。他们二人就这样共同书写了长期隐瞒河南艾滋病暴发流行的丑闻和共同铸造了“河南艾滋门”。这样的政治品德不被追究还要力荐担任更重要职务,岂不令人匪夷所思。

我至今算这次已是第六次实名举报,前不久中国高层曾令北京警方对我传讯,这显然同对河南多起举报者打压一样对我施压,妄图达到上述同样的“用纸包火”的目的。上述冷酷无情的现实让我感受到,要求对二位高官立案和问责真是太难太难了。我现在不得不这样说,如果再发生警方对我施压的恶劣做法,就等同于在干柴堆上玩火必将导致星火燎原。就是发生“出师未捷身先死”的不测事件,我也在所不惜。

鉴于解决已经拖了近20年,现在已到了不能再施下去的河南污血案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殷切期望温家宝总理在其任内,像解决上述提到的那几个案件一样,果断出手,不留后遗症地将河南污血案解决在2012年的“龙年”。让在河南“血浆经济”中的受害者家庭在龙年春节都能吃上舒心的饺子,也让这些家庭中的女孩子都扎上红头绳,在欢度这样美好的节日中期待着龙年国务院对河南污血案一立案、二问责、三出台对受害者的赔偿与医疗救助方案,从而结束受害者无休止地上访和喊冤这样不堪回首的苦难生涯,让众多受害者翻开新的一页,开始梦寐以求的新生活。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

让我们期待那美好一天的早日到来。

此致敬礼!

原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所长

原中国健康教育协会副会长  陈秉中

原北京医科大学  兼职教授

                20111225

附件:

1、      致胡锦涛总书记第三封公开信--《河南“血浆经济”

“十宗罪”必须清算》

2、《导致艾滋病在中原大地暴发流行的血祸责任者难辞其咎》

3、《彻底揭开河南污血案黑幕让“血浆经济”真相大白于下》

4、《深陷河南“艾滋门”高官疯狂迫害无辜感染艾滋病毒患者田喜乃天下奇冤》

 

 

 

【China AIDS:7085】 Will China's new Code of Conduct Protect Hospital Patients?

http://asiacatalyst.org/blog/2012/01/will-chinas-new-code-of-conduct-protect-hospital-patients.html


By Mike Frick

Last week, China's Ministry of Health released a draft "Code of
Conduct for Medical Practitioners" for public review and comment. The
document lays out a code of conduct for hospital administrators,
doctors, nurses and other medical personnel. According to the ILO,
many Chinese hospitals refuse to treat patients with HIV/AIDS - so
there is definitely a need for new policies. We reviewed the draft
code within Asia Catalyst and found some areas of progress, as well as
some areas where the standards need a lot more work.

Combatting corruption: One piece of good news: the Code of Conduct
addresses the need to reduce corruption. Article 8, for example,
prohibits physicians from accepting gifts from patients or their
relatives - a widespread practice in Chinese hospitals that places a
heavy burden on families in need. Article 8 also calls on physicians
to refuse free medications, medical equipment and recreational
activities offered by medical sales companies, gifts that distort
physician incentives and lead them to recommend more expensive care.

Improving informed consent: Many of the grassroots groups we work with
tell us that there's an urgent need to ensure that patients have
informed consent in Chinese hospitals, and we were encouraged to see
informed consent - a basic tenet of medical ethics - appear throughout
the Code of Conduct. Article 6 calls on all medical practitioners to
respect informed consent and patient privacy. Article 25 asks doctors
to fully educate patients and their relatives about new medical
technologies and to respect patient decision-making about their use.

These are positive steps; they'd be even more positive if there were
clearer mechanisms in the code of conduct to ensure accountability
when hospital workers violate the code. So much for the good news -
here are some of the weak points.

Universal precautions: The Code of Conduct does not mention universal
precautions (sometimes called standard precautions), an essential
policy when combatting medical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atients living
with HIV/AIDS and other blood-borne illnesses. What are universal
precautions? Basically, these include wearing medical gloves, goggles
and face shields when handling all patient's bodily fluids - and not
just with some patients that health care workers suspect might be
living with HIV.

Because they are used with all patients equally, universal precautions
help to reduce the stigma and discrimination associated with fear of
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the AIDS virus. As a report published by
Asia Catalyst and Phoenix, a Chinese HIV/AIDS group, documented, this
fear of occupational infection is a significant barrier to healthcare
access among people living with HIV/AIDS in China, who are routinely
turned away from hospitals - or in some cases, required to pay for all
of the medical equipment used during their care.

Non-discrimination: Since we work with sex workers, drug users, LGBTQ
people, and others at risk of discrimination, I was really
disappointed by the Code of Conduct's poor attention to medical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atients in hospitals. Only one article
addresses it: Article 6 calls for non-discrimination in medical
settings on the basis of race, religion, origin, social status,
disability and illness -- but omits age, sex and sexual orientation.
Age, gender and sexual orientation not only influence individual risk
for morbidity and mortality; they are often themselves the basis for
medical discrimination. Leaving out these essential categories means
leaving young people, older people, women and LGBTQ people without
protection they need.

The "Code of Conduct for Medical Practitioners" arrives at an
important moment in China's AIDS epidemic. Chinese health care
professionals will encounter growing numbers of HIV-positive patients
in the coming decade as the government expands free testing and
treatment programs. Establishing clear standards for informed consent,
reducing corruption and educating health professional on universal
precautions and non-discrimination will help to ensure access to
equitable, ethical and affordable care for people living with HIV/AIDS
and other patients who need help from China's medical system.

Mike Frick is China program officer at Asia Catalyst.
Sara L.M. Davis, Ph.D. ("Meg")
Executive Director
Asia Catalyst

www.asiacatalyst.org
Tel: (212) 967-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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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3日星期二

【China AIDS:7083】 爱知行向各省申请全球基金自查督查报告 卫生部门回复(三)

爱知行向各省申请全球基金自查督查报告 卫生部门回复(三)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1月4日发布

    2011年11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陆续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各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依据卫生部陈竺部长在今年5月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就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整改工作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12月以来,爱知行陆续收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回函、回电,以下是第三批收到的信息:(见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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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回复

我厅于12月7日受理了你公司提出的“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信息公开申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全球基金项目办公室,国家将择时对全球基金项目有关信息作出统一答复,我省无权公开

山东省卫生厅
201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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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答复

本机关于2011年12月28日收到你单位要求获取“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的申请。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您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卫生部或者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上海市卫生局
2011年12月19日




附1:爱知行向各省申请全球基金自查督查报告 卫生部门回复(二)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12月26日发布

    2011年11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陆续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各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依据卫生部陈竺部长在今年5月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就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整改工作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12月以来,爱知行陆续收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回函、回电,以下是第二批整理出来的信息:(见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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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

登记回执
市卫生局(2011)第10号-回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您好,我们于2011年11月29日收到您单位提出要求获取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的申请。我们将于2011年12月21日前做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另行告知。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北京市卫生局
2011年11月29日

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
市卫生局(2011)第10号-延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您好,我们于2011年11月29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市卫生局(2011)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应当在2011年12月21日前做出答复,现因故无法按期答复,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延期至2012年1月11日前做出答复。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北京市卫生局
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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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
苏卫办函[2011]60号

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要求提供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已于2011年12月2日收悉。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从贵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无法认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与特殊需要的关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我们暂不予提供该信息。
如贵公司能补偿提供材料,证明该信息与贵公司“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我厅将在收到补充材料后,再作研究决定。
特此函告。

江苏省卫生厅
20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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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

延期答复告知书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11年11月28日收到你单位要求获取“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将延期至2012年1月9日前做出答复。
特此告知。

上海市卫生局
201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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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我厅于2011年11月29日收到你公司寄来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督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现对你公司的申请答复如下:
我省没有中国全球基金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督查报告。因此,无法向你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专此回复。
四川省卫生厅
2011你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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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由我省全球基金项目执行机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中央全球基金项目执行机构。

浙江省卫生厅
2011年12月16日





附2:爱知行向各省申请全球基金自查督查报告 卫生部门回复(一)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12月21日发布

    2011年11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陆续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各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依据卫生部陈竺部长在今年5月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就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整改工作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12月以来,爱知行陆续收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回函、回电,以下是第一批整理出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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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6号,电话010-64407014、64407018):
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2011年第1号-不告
您好,我们于2011年11月28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根据《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单位决定不予公开。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
201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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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电话0591-87821363或87824676):
你好,你向我厅提出的申请信息,已悉,现答复如下:
本机关无制作、保存所申请的相关信息。

福建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201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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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昆明市关上国贸路85号政通大厦,电话0871-7195110):

云卫函发[2011]295号

你公司《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信息公开申请表已收悉,现就你公司所申请信息公开内容复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你公司申请公开内容进行了研究,所申请项目内容在《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合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甲方享有委托项目项下全部产出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对外披露、申报成果及许可第三方使用”,故省级无权披露对全球基金结核、疟疾和艾滋病项目的评价资料及有关信息,请你公司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机构了解。

云南省卫生厅
2011年12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蓉,0871-719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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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电话:020-83828646):
关于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
(2011)第6号

本机关于2011年11月28日收到你单位关于申请“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的申请。经审核,你单位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广东省卫生厅
201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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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021-62758710) :
贵公司关于公开“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的申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因贵公司需要的是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我中心系项目的承担单位,非卫生行政部门;且您所申请公开的报告属系统内部报告,不适合公开。
感谢贵公司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支持与关注!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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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卫生部门的回电:

12月6日,西藏自洽区卫生厅工作人员致电爱知行,称收到关于全球基金项目督查自查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他认为艾滋病相关信息属于应该公布的,但是“考虑到西藏地区的形势,防止这些信息被藏独势力用来攻击政府,我们不能公开”。爱知行工作人员坚持要求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办事,希望对方能依法答复。

12月6日,广东省卫生厅工作人员致电爱知行,询问“你们申请关于全球基金的督查自查报告是什么意思?卫生部没有让我们告诉你,我们不需要告诉你“,爱知行法律部工作人员向其解释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卫生厅人员说”别拿法律来压我!别拿卫生部来压我!“

爱知行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申请全球基金项目自查和督察报告。12月6日接到湖南卫生厅工作人员电话,询问1.信息公开申请表是哪里下载的;2.申请的具体内容;3.应该在多少天答复

12月19日,江西省卫生厅工作人员(电话0791-6262124)电话联系爱知行,称因需要向卫生部请示,告知延期答复。

12月19日,四川省卫生厅工作人员致电爱知行,称信息公开回复已寄出,请于近日查收。




附3:爱知行向全国各省级卫生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全球基金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1117日发布

 

近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陆续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各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依据卫生部陈竺部长在今年5月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就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整改工作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爱知行研究所的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继9月份向卫生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后续工作。20119月,爱知行研究所向卫生部申请公开“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10月,卫生部卫政申复[2011]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表示“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由各省制作,我部无此方面正式的政府信息。项目督导报告尚未形成正式的政府信息,目前无法向你公司提供。”

 

    据此,爱知行研究所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2个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继续关注后续进展。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建议,我国卫生部门需要利用本次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整改工作及其发现的问题,来推动我国建立长效的公共卫生透明机制。我们呼吁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各自的网站上主动发布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庆市

河北省

山西省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附4:爱知行申请全球基金自查督查报告

卫生部答复“无法提供”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1024日发布

 

2011921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向卫生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

 

2011526日,陈竺部长在“进一步加强全球基金项目管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中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预防中心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全球基金项目的自查整改工作,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就此,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卫生部信息公开指南》,申请公开:

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

 

20111024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收到卫生部的挂号信,卫生部卫政申复[2011]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表示:(见附件图片)

 

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由各省制作,我部无此方面正式的政府信息。项目督导报告尚未形成正式的政府信息,目前无法向你公司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卫政申复[2011]38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我办于2011927日收到你公司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现对你公司的申请答复如下:

    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由各省制作,我部无此方面正式的政府信息。项目督导报告尚未形成正式的政府信息,目前无法向你公司提供。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11014

 

 

 

附5:公布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的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823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1526日,中国卫生部召开进一步加强全球基金项目管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球基金项目的自查整改工作。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会上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预防中心要进行全球基金项目的自查和整改,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项目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卫生部此举是回应全球基金冻结中国数以美元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资金拨款的行动。上个月,全球基金宣布暂停中国所有项目拨款,问题涉及一些地方财务管理不善、给草根组织资金拨款不到位、以及艾滋病工作环境越来越恶劣。

 

卫生部电视电话会议后,全国各地掀起了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工作的高潮。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卫生部和各级卫生部门开展的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和督查工作,但是我们认为,加强全球基金中国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的管理,开展项目管理自查和整改,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但是运动式的自查整改工作,不能代替长效的公共卫生透明机制。

 

我们注意到,无论是项目管理的自查,还是上级项目办公室的督查,都属于卫生部门体制内部的自我检查,缺乏公开性,缺乏公众的参与和监督。而且,运动式的自查整改,可能有助于各地全球基金项目单位发现问题后而加以自我掩饰,防止被全球基金检查人员发现问题后而导致项目彻底被终止,而无助于建立长效的公共卫生透明管理机制。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我国卫生部需要利用本次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整改工作及其发现的问题,来推动我国建立长效的公共卫生透明机制。

 

为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并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我国卫生部公布全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上来的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和督查报告。同时,我们呼吁,卫生部下文要求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各自的网站上发布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为此,我们将分别致信各级卫生部门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依法公布全球基金项目自查和督查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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