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7日星期六

【China AIDS:5167】 [国内]民政部:罕见病拟纳入慈善救助制度 设医疗保障

[国内]民政部:罕见病拟纳入慈善救助制度 设医疗保障

民政部:罕见病拟纳入慈善救助制度

  本报讯 (记者王卡拉)今日,是国际罕见病日。2月26日,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等部门联合启动了今年的罕见病科普宣传月活动,这是我国大陆地区首次启动如此大规模、长时间针对罕见病的公益宣传活动。

  中华慈善总会介绍,世界卫生组织将罕见病定义为患病人数占总人口的0.65%。至1%。之间的疾病或病变,其中包括脆骨病、白化病、法布瑞症等。目前已确认的罕见病有5000至6000种,约有80%的罕见病由遗传缺陷引起,约有50%的罕见病在出生时或者儿童期即可发病,仅有约1%的罕见病有有效治疗药物。

  中华慈善总会罕见病救助办公室张建慧指出,由于发病率极低,罕见病一直为我国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和社会各界所忽视。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尚无对罕见病的官方定义。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的罕见病发病 率以及其他国家患罕见病的人数估算,我国约有患者超过千万人。

  此次罕见病科普宣传月活动历时一个月,通过讲座、研讨等形式,开展对罕见病的知识普及活动。活动最先将走进北大、清华的校园。

  目前,我国对罕见病存在社会关注度低、国内治疗水平不高等问题,但来自民政部的好消息是,今年计划将包括罕见病在内的大病纳入到慈善救助制度当中。

  主办方呼吁,改善中国罕见病人群的生存状况,提高社会各界对罕见病患者的关注,帮助他们获得可持续的医疗保障。

  ■ 故事

  每年300万药费维持生命

  22岁的刘超(化名)是罕见的戈谢氏病患者,病征是肚子大如孕妇,腹痛、骨痛、贫血等。

  1岁半时,刘超出现病征,3岁时,他已行走困难,大腹便便。他随着父母辗转全国各地的医院,却被告知"这种病我们国家没有药"。

  刘超6岁那年,他的母亲获悉,美国健赞公司有治疗戈谢氏病的药,"有药可治"让一家人看到了希望。

  1480美元一针,两周打一次,一个月12针,刘超的父母顶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坚持给孩子治病,来自社会的数十万元善款很快花光。

  只要停药,孩子的生命就会受到威胁。幸运的是,她正在享受健赞公司的赠药,至今已11年。一旦捐赠终止,高额的药费将无法报销。

  如今,刘超已在本市某大学就读,但未来的治 疗仍是刘超一家最担心的问题。毕竟每年数百万元的药费,并非个人所能承担。

  当听说启动宣传月活动时,刘超的母亲有种想哭的冲动,经历了那么多年的孤军奋战,看到罕见病人群终于有人关注了,她很欣慰。

  ■ 他山之石

  美国:1983年颁布了《罕见病用药法》,对罕见病临床研究费用减免税金,并提供研究资助,罕见病患者享有政府医疗保健计划和商业保险双重保障。

  中国台湾:2000年颁布《罕见病防治及药物法》,患者使用的药物及维持生命所需的特殊营养品费用施行全额报销。

  ■ 现状

  他们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

  中华慈善总会秘书长刘国林介绍,由于罕见病患者人数很少,多数基层的医务人员对罕见病的诊断和治疗水平还不高,加之大多数医院目前都缺乏必要的罕见病的检测设备,罕见病患者常常被漏诊、误诊,而错过干预和治疗的机会,导致不可逆转的身体和智力残疾。

  同时,社会对罕见病患者的关注程度还不够,罕见病患者饱受疾病折磨,还要承受较重的心理、经济负担。

  目前,罕见病患者群体并没有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治疗费用无法报销。

  因此,罕见病患者是一个亟待我国慈善事业以及整个社会关注的弱势群体,甚至可以说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



 
同志哥 
杭州青春工作组组长 
浙江爱心工作组顾问 
爱在钱塘互助会会长助理 
杭州艾滋病工作草根 NGO  协会内务协调人 
浙江希望工作组联盟秘书长 
手机:15267169160 
QQ:1241841592 
为一个没有性倾向歧视的世界而奋斗,马克思恩格斯万岁,科学万岁,人文万岁,自由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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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5164】 Fw: 协助调查函(万延海先生)

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中国应对艾滋问题法律行动调查"课题组:
 
如果你们吃饱饭没有事情干,建议你们干一些有价值的工作。类似的名录已经很多。本人不支持你们的下列工作:"本项目将为愿意支持中国建设并完善艾滋法律环境的国际组织编制一份值得关注的中国项目和机构的名录,此名录亦将用于促进国内外机构组织的合作以及为国际组织向中国机构的捐款提供便利。"
 
目前中国录用公务员和警察的政策,严重歧视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我希望北京大学关注艾滋病问题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研究所"可以向人们传达参与消除公务员录用歧视的具体行动或研究。
 
 
万延海
 
 

From: daili_666
Sent: Saturday, February 27, 2010 4:11 PM
Subject: 协助调查函(万延海先生)

尊敬的万延海先生:您好!

我们是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中国应对艾滋问题法律行动调查"课题组,本课题由研究所副所长叶静漪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邱仁宗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贾俊玲教授担任项目顾问,并有全球基金负责人贾平先生等业界知名人士参与。我们通过贾平先生得到您的联系方式,有一些事项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详细情况请见附件。

非常感谢!

                                             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

                    "中国应对艾滋问题法律行动调查"课题组



2010年2月26日星期五

【China AIDS:5163】 男男同性恋社群安全套推广项目寻求合作伙伴

男男同性恋社群安全套推广项目寻求合作伙伴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年2月26发布

一、项目介绍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前身为"爱知行动"项目。16年前成立到现在,始终关心的主题是:推动公众对艾滋病的防范意识、维护艾滋病人的权益和维护性少数人的权利。

近五年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秉承服务社群的理念,为MSM社群提供免费优质的安全套和其他资源支持。在过去的2009年,分两批支持了全国各地四十多个组织近四十万份安全套和配套润滑剂,多次将宣传教育手册和读本分发到各个组织,并为相关组织购买了核心志愿者意外伤害保险。

二、项目背景

20091124,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上海表示,性传播已经成为我国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尤其是同性性行为,它所引起的艾滋病传播已经占到传播总数的32%。导致艾滋病传播的同性性行为,绝大多数来自男同性恋者之间。

20091124,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在中国抗艾滋病媒体联盟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去年有关部门在中国61个城市对同性恋群体进行了调查,发现平均有4.8%的同性恋者患有艾滋病,其中最高的一个城市高达18%。由于中国的同性恋者大多处于地下状态,这个数据可能还比较保守。

面对如此严峻的社群现象,《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规也明文规定倡导建立安全套社会推广模式: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中也对安全套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如"(二)工作指标。2.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三)针对高危行为开展干预工作,减少人群的危险行为。推行社会营销方法,健全市场服务网络,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利用计划生育服务与工作网络和预防保健网络大力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积极开展针具市场营销,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减少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

基于此,为了更好的服务社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现面向全国男男同性恋社群组织寻求安全套推广项目合作伙伴。

三、项目目的

1、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社群安全套普遍可及、提高安全套使用率;

2、促进各地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普及,提高目标人群对于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的了解程度;

3、鼓励社群人员参加检测,提高目标人群vct转介和性病诊疗意识;

4、扩大社群呼声,消减社会歧视。

四、项目招标

2010年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将继续面向全国各地组织,提供五十万份安全套和配套润滑剂。安全套与润滑剂配套包装,最小申请量以3000为基数(指3000枚安全套和3000袋润滑剂),6000900012000数量增长以实际需求为准。全年分两次将安全套交付给组织,如果获准数量有限则单次付清。

全国各个省市地区的MSM社群组织、面向MSM人群做工作的社团和网站等都可以参与合作,其中也包含为跨性别群体服务的社群组织。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负责安全套采买和物流费用。

 

五、项目要求

参与安全套社群推广的组织需要阅读以下文件:

《艾滋病防治条例》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6-02/12/content_186324.htm

《促进男男性接触者性健康的同伴教育和外展教育--同伴和外展教育工作者参考手册》http://www.aibai.com/

《日惹原则》http://www.360doc.com/content/08/0628/23/68467_1379396.shtml

 

并作如下承诺:

1、参与安全套推广合作的工作组需要加入外展邮件组(waizhan@googlegroups.com);

2、参与安全套推广合作的工作组成员需要安排一次《艾滋病防治条例》学习;

3、参与安全套推广合作的工作组组长和志愿者(5人以内)加入外展工作交流QQ群(56361934);

4、获得安全套后工作组每周三递交每周外展问题登记表》;

5、每月第三周的周三2000-2200参加一次外展工作交流QQ群会议,每次两个组织分享外展工作经验;

6、每季度填写一份《季度外展工作总结》,810前(提交4-7月报告)、1110前(提交8-10月报告)、1125在邮件组发布世界艾滋病日期间活动计划;

72011110前提交一份上一年度《外展工作总结》。

 

六、项目参与

男男同性恋社群组织在接受承诺内容的前提下,填写好《2010年男男同性恋社群安全套推广项目申请表》,于2010320日前发送到(zzzbuddha@hotmail.com),并抄送(wanyanhai@gmail.com)。我们将就获批情况,在2010330日前联系发送申请的组织。

【China AIDS:5162】 国际性工作者权利日座谈暨性工作者与安全套问题报告发布会通知

国际性工作者权利日座谈暨性工作者与安全套问题报告发布会通知

尊敬的先生、女士:
      每年的3月3日是"国际性工作者权利日"该节日起源于2001年,当时世界各地25000名性工作者在印度参加性工作者文化节。现在世界各地性工作者组织纪念3月3日的国际性工作者权利日。我们认为性工作者权利日的提出和纪念是人权史上巨大的进步,也验证了众生平等这一理念,所有的人不因其职业等因素而受到权利的不公正对待。
    http://en.wikipedia.org/wiki/International_Day_to_End_Violence_Against_Sex_Workers

    在中国大陆,从事性交易是违法的,若被警方逮捕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性工作者的权利维护问题如何?性工作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他们是否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
性工作者如何在更大的空间表达自己的诉求,享受应有的权利,获得公正的对待?某些相关法律的执行是否使他们无法工作或转到更加恶劣的环境工作?亦是加深社会对他们的歧视,进一步把他们推动社会的边缘。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近期收集了大量关于将安全套作为卖淫佐证以及"扫黄打非"执法现场查获安全套信息的媒体报道,在收集到这些媒体信息的基础上,我们作了初步的媒体分析,其中包含了错误地将安全套作为卖淫佐证的媒体报道信息。
     我们特举办此次讨论会,希望各位同仁、各位国内相关问题研究者、媒体朋友及关注者能就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维护性工作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等问题的工作建议。
会议时间:3月3日下午13:30――16:30
会议联系人:武嵘嵘
    联系方式: wurongrong85@gmail.com 13811689953
    会议地点: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院中裕商务花园12-B-2层 (站名:西钓鱼台)
    会议乘车路线: 27、40、56、运通102、运通106、121、335、368、505、601、645、 846、967
会议议程: 13:30――13:40 自我介绍
               13:40――14:00 性工作者代表提出近年以来性工作者权益问题
           14:00――15:00 自由讨论性工作者权利问题
           15:00――15:10  性工作者与安全套为佐证的报道报告介绍
           15:10――15:40  自由讨论媒体报道性工作者问题与操守
           15:40――16:30  性工作者合法权利保护与社会倡导机制讨论
 
期待您的参与!

__,_._,___

【China AIDS:5161】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发布2009年年度报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09年度报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年2月26日发布

 

前言和09年工作综述

 

2009年,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以下简称爱知行)继续在受到艾滋病影响的多个边缘群里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权利保护工作,涉及男男同性恋人群、跨性别男扮女装群体、女性性工作者、毒品成瘾人群、维吾尔族流动群体、流动人口和打工子弟学校、长途卡车司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和肝炎的人员、血友病人。

 

爱知行不仅在上述人群中开展工作,而且尊重上述群体的意愿,鼓励社群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策划、活动和评估工作。爱知行吸纳受疾病影响的群体参与爱知行的员工和志愿者。爱知行因此确立了广泛的社会参与、多样化、活力和创造性。

 

2009年,爱知行合作伙伴、社会各界共同推动了下列领域的人权工作:滥用精神病学侵犯人权问题、男女同性恋者平等权利、打工子弟受教育权利和获得保健的权利、维吾尔族流动人口在京居住和暂住证、互联网自由和反歧视工作、人权工作者的自由。

 

2009年,爱知行继续支持并与合作伙伴组织一道工作,涉及男女同性恋者组织、跨性别人员组织、性工作者组织和服务组织、毒品成瘾者社群组织和服务机构、艾滋病感染者组织、血友病人组织、民工团体、民族团体、律师团体和人权组织,范围涉及全国各地,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新疆、河南、安徽、浙江、福建、广东、湖北、江西、贵州、四川、重庆和云南等地。

 

2009年,是爱知行规范发展的一年。继2008年爱知行制定《员工守则》后,2009年,爱知行起草了《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章程》,规范爱知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路线。2009年,爱知行尝试发展和利用志愿者开展各项工作,制定了《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志愿者管理办法》,规范志愿者参与爱知行及其各项活动的制度。

 

爱知行是一个寻求规范发展的组织,建立了严格清晰的财务制度,每年进行财务审计和税务审计,并遵循财务透明政策。20089月,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对爱知行纳税情况进行稽查, 200931日 告知爱知行,没有发现税务问题。

 

自从2006年,爱知行每年为全国20多个城市的男男同性恋组织提供50-60万只安全套和润滑剂,用于该群体安全性行为推动。考虑到在室外和娱乐场所开展外展性安全教育的志愿者们面临人身安全危险,爱知行为自身及全国各地发放爱知行提供安全套的组织志愿者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同时,为在其他群体服务的组织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

 

2009年底,为避免机构发展受到经济危机和与基金会关系变化的影响,爱知行开始寻求广泛社会支持,在全国各地招募志愿者,动员国内资源支持爱知行的工作。

 

爱知行综合发展基于社群的健康教育和关怀服务、政策倡导、法律援助和人权保护、艾滋病行为研究和法律政策研究、媒体观察和分析、社群伙伴关系。

 

2009年,爱知行重点发展了艾滋病社会科学的研究,对北京地区男男同性恋群体、跨性别男扮女装群体、女性性工作者、昆明的长途卡车司机进行了艾滋病社会行为研究和法律权益研究。同时,对云南省媒体对毒品和艾滋病议题的报道进行了内容分析,发现媒体报道中存在的问题。2009年,爱知行设立了专门的研究项目部,发展了和国内外诸多大学的合作研究项目。发展基于社群的艾滋病社会科学研究,把艾滋病防治工作和政策倡导,建立在学术研究的基础上,是爱知行未来工作的重点之一。

 

2009年,爱知行加强了对毒品成瘾者的法律援助工作,设立专人负责云南地区的成瘾人群和感染者的法律援助工作。2009年,爱知行在北京和云南召开多次毒品和法律问题研讨会,编印《吸毒人员法律问答》,编写年度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参与各项国际性毒品减低伤害会议和维护毒品成瘾者权利的行动。

 

2009年,爱知行在少数民族流动群体中的工作获得国家民委和中国民族经济对外合作促进会的支持。 2009419日,中国民族经济对外合作促进会和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常用名: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签署合作协议,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加入并成为中国民族经济对外合作促进会会员。中国民族经济对外合作促进会按照国家社团管理办法,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为促进民族经济与慈善公益事业的有序发展,便于双方开展工作,经中国民族经济对外合作促进会理事会研究决定:成立"民族社区流动人口发展研究部"。

 

获得广泛的社会影响

1、爱知行维吾尔项目获得《南风窗》杂志2009年为了公共利益年度组织奖"和谐民族的一盏微光",颁奖辞:该项目旨在帮助在京维吾尔流动人口获得健康教育和基本医疗服务。要达成这些目标,必须确保流动维吾尔人更好地融入所在城市和社区,推动其他民族的人认识他们的生存和健康状况。摆在该项目面前的,是更为现实和扭结的族群矛盾,需要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妥善解决。

 

2、爱知行长期关注病人权利,2007年与北京益仁平中心和中国律师观察网联合设立中国病人权利项目。该项目2007年支持邹女士撰写精神病院强制住院治疗的个人经历,2009年初支持邹女士起诉精神病院强制收治,引起国内外媒体广泛关注中国滥用精神病学问题,包括滥用精神病学迫害访民的问题。

 

3、维护同性恋网站安全和反击政府审查软件对同性恋的歧视。20088月开始,中国多个同性恋网站受到黑客攻击,影响到数十万同性恋网民的隐私和安全,爱知行介入调查,调查报告于2009年初引起媒体广泛关注。20096月,政府推行绿坝软件,试图强行在个人电脑安装过滤软件,审查所谓不良信息,同性恋相关信息遭遇审查,为此,爱知行积极呼吁取消此审查软件;20096月底,工信部宣布无限期推迟绿坝软件安装。

 

致谢: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感谢所有参与机构工作的员工、志愿者、合作伙伴、基金团体和各界友人的支持。

 

万延海 所长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目录:

 

前言和09年工作综述

 

第一部分 2009年工作总结

一、社群健康与权益项目

(一)              女性性工作者

(二)              MSM/LGBT

(三)              维吾尔族流动人口

(四)              北京流动人口

 

二、研究项目

(一)              部门发展与管理

(二)              项目管理与协调

(三)              对外合作与交流

 

三、政策倡导项目

(一)              政策倡导

(二)              外部合作

(三)              全球基金

(四)              重要会议

(五)              简报编辑和信息发布

 

四、法律服务项目

(一)              法律服务

(二)              社群法律培训与法律研讨会

(三)              社会公共事件介入

(四)              法律报告

(五)              艾滋病法律网络建立

(六)              政府信息公开

 

五、爱知行昆明办公室工作报告

(一)              法律服务

(二)              长卡司机健康与权益

(三)              男男性行为

 

六、支持其他各地社群工作

(一)              支持同性恋社群组织的工作

(二)              支持北京及云南成瘾者组织的工作

(三)              支持感染者社群组织的工作

(四)              血友病组织的工作

 

第二部分 财务报告

总收支表

资产现金流量表

支持小组明细表和财务代理表

2010年2月25日星期四

【China AIDS:5166】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法律项目为您提供法律援助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法律项目为您提供法律援助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2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中国的艾滋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公益组织,在中国从事艾滋病相关工作,主要是非盈利性社会工作,致力于通过教育、关怀、研究和呼吁,维护我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权益,防止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预防艾滋病病毒的进一步传播,为感染者权益和公共健康营造一个善性的社会环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法律项目具体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社群服务,相关法律和政策的研究和倡导,召开艾滋病相关法律人权会议,出版和翻译研究报告、会议总结和项目简报,支持法律专业学生社团和学生项目等工作,评估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权利状况,支持和促进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国际艾滋病和人权框架在中国的实施。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法律项目主要为下列人群提供法律援助: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血友病人、药物依赖者、同性恋者、性工作者、流动人口。

如果您遇到下列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我们。我们了解案情及审查证据后,将决定是否为您提供法律援助。

一、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如果您认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可能是由于输血的医疗行为而导致,需要进行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如果您就医时,因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被医院拒绝治疗,需要进行民事诉讼的;如果您在就业、就学中,因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原因劳动权、受教育权受到侵害,需要寻求法律救济的;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如果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健康隐私被社区工作人员暴露扩散,需要进行民事诉讼的;

二、血友病人,如果您感染艾滋病病毒且您认为可能是由于使用血液制品而导致,需要进行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

三、药物依赖者,如果在没有涉嫌吸毒的情况下,被强制尿检,需要进行行政诉讼的;药物依赖者,如果被错误认定吸毒而被强制戒毒,需要进行复议及行政诉讼的;

四、同性恋者,如果与同居伙伴发生财产等纠纷,需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的;

五、在娱乐服务场所工作的女性,如果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或者仅因安全套被错误认定为卖淫而被处以罚款、拘留,甚至被收容教育等行政处罚,需要申请复议及行政诉讼的;

六、流动人口,如果您因少数民族身份等原因在就业、入住酒店时被拒,需要进行民事诉讼的;

七、如果您认为您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不属于上述列举范围,但损害后果严重,需要寻求法律救济的。

如果您符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法律援助的范围,我们将聘请律师免费为您代理案件,帮助您寻求司法救济,进行申诉、复议、仲裁、诉讼等。

欢迎您联系我们。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法律项目  电话:010-8814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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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4日星期三

【China AIDS:5155】 Fw: 谢燕益:关于劳教请全国人大释宪之公民要求书

From: 梁不正
Sent: Wednesday, February 24, 2010 10:43 PM
Subject: 谢燕益:关于劳教请全国人大释宪之公民要求书

关于劳教请全国人大释宪之公民要求书

 

全国人大各位代表同胞们: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可以是一次载入史册的会议。因为这次会议可以只开一个小时就完成任务。在这一个小时里只要大家肯依宪履行自己的天职做一件事。这件事情就是:放下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放下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放下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放下审议财政预结算报告;放下审议各种规划纲领文件。而是在大会正式开始后,全体起立共同宣誓:"作为人大代表,我将捍卫宪法的神圣尊严和权威。"告诉大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谢燕益

2010-2-24

附:1、《劳教信息公开申请书》、2、《劳教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书》、

3、《致国务院劳教信息公开行政裁决申请书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致司法部)

申 请 人   谢燕益

联系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檀洲大厦301

联系电话   0106908503313121117524

      101500

申请公开事项:

1、在司法部网站公布我国现有多少家劳教所、现有多少被羁押的劳教公民、劳教系统有多少名干警、一年国家财政支出情况;

2、在司法部网站公布近五年以来,有多少被劳教公民不服劳教决定曾提出过申诉(包括复议、起诉、投诉、申诉、控告等等)、被劳教公民得到法律救济的情况如何比如:行政诉讼立案率、胜诉率;

3、在司法部网站公布近五年来,被劳教公民主要包括哪些群体各占有多大比例?比如:一、上访者所占比例及其人数;二、宗教信仰者所占比例及人数;三、寻衅滋事等所谓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程度被劳教者所占比例及其人数。四、异议人士、"因言获罪"、右派等所占比例及人数;

4、在司法部网站公布目前被劳教人员待遇如何?如:是否强制劳动、遭受过殴打、折磨等人身伤害者人数以及被劳教公民非正常死亡人数。

事实和理由:

    一、 申请此项信息公开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2009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第二部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载明了:20092010年,国家将继续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提高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保障水平。其中第(五)项知情权部分包含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全面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定期考核,检查督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依法追究违反该条例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完善地方性政务公开法规。与此同时,执政党也在其17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让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为何提出此项信息公开请求。

一直以来,劳教制度备受争议,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这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不经任何法定程序、公开程序不经审判即可决定剥夺人身自由、执行过程不公开并且通常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的制度,它的长期存在使每一位公民的人身权利随时受到威胁让人不寒而栗,尽管申请人目前并未遭到劳教所害但却始终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只要有一个人被奴役,所有人都不自由!" 

如果劳教制度仍旧存续下去,以下我国在法治、人权方面的种种开拓与努力都将成为空谈: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保障人权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胡锦涛总书记代表执政党在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的大会上提出了"不折腾",众所周知劳教制度是我国反右特殊历史时期"折腾"出来的非法产物,而今不折腾日益成为全国上下的共识。20094月中国政府又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在其导言中载明: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是中国政府促进和保障人权的阶段性政策文件,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将依照"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原则,将本行动计划纳入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积极认真地予以落实。在其第二部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第(一)项人身权利完善预防和救济措施,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身权利。━━严禁执法人员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对造成非法拘禁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三、提出并解决上述请求所关涉之问题对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决策者、执法者以及公民的意义。

     由以上第一、申请此项信息公开的依据;第二、为何提出此项信息公开请求可知:劳教制度与我国现行宪法、法律、执政党政策的内容及精神相悖而行。司法部依法向申请人及社会公开上述申请事项,履行其作为政府主管部门信息公开的义务又可以用事实说话,向决策者及社会各界提供劳教制度存、废争议所需的重要事实信息。不谋一事者不足谋全局,劳教制度及其实施现状涉及人民切身利益事关公民生命、自由之至高权利,善政、恶政泾渭分明。一个政府越依赖于法治就越可树立其合法性及权威越轻视法治其合法性及权威则当然受到质疑。面对当前社会转型时期,阶级分裂、阶级矛盾日益加剧,法治是一个社会解决自身矛盾和解共生、非暴力、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途径,而少数官僚权贵不愿受法律约束任意用劳教等非正义、非法治手段管制人民终将酿成民怨沸腾政权瓦解的恶果,当此之时,全社会应站在一道,支持政府继续推进依法治国事业,维护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依法对待被劳教公民为尽快恢复所有被劳教公民的人身自由、给予公正待遇而不懈努力,从而使包括被劳教公民在内的更多公民成为促进社会和解、和谐、有序的积极力量,为最终建立法治社会实现长治久安作出历史贡献!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申请人:谢燕益

                                       2009-05-14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牵头单位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谢燕益

地址:北京市密云县檀洲大厦301  邮编:101500  

联系电话 010―6908503313121117524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请求事项:

1. 撤销被申请人200963向申请人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

2.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做出具体、准确、完整的答复意见。

3、被申请人依法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申请人提出的四项申请内容所涉详尽信息。

事实与理由:

2009514,申请人(以下称我)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致司法部)(见证据一),200963被申请人做出答复并邮寄送达给我(见证据二)。

被申请人的答复如下:

你致司法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全国劳教场所、劳教人员数、劳教人员的待遇已作为政府公开信息在司法部网站发布。

二、                 对于劳教人员不服劳教决定而提出申诉的数量、行政诉讼立案率、胜诉率等的统计,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三、                 劳教人员分类统计数字属于国家秘密,而且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你所申请的统计项目。

四、                 其余申请事项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

首先,对于被申请人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我的公民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给予相应答复,我予以肯定。尽管这一答复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存在一定瑕疵,但毕竟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它是政府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尊重公民的具体表现,并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这一开端能够使公事诉诸于公,为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创造了有利条件。

但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程序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15日内即2009529日以前给我答复,否则应当向我提供经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期限的相关证据,该答复文件也应当被进一步规范制作成具有统一编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第二,从答复内容上看,我第一项申请有如下内容被申请人未正面回应:"劳教系统有多少名干警、一年国家财政支出情况?"对于这两项内容直接涉及到劳教成本,我作为纳税人之一有权利了解政府为该项行政管制措施付出的行政成本。对于我的第二项请求被申请称:"对于劳教人员不服劳教决定而提出申诉的数量、行政诉讼立案率、胜诉率等的统计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据我所知关于对劳动教养的行政诉讼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无法立案、律师会见存在障碍往往需要批准,当事人因此无法得到司法救济。之所以我向被申请人提出此申请,是因为我认为,作为全国劳教管理机关的被申请人不但最有条件提供这一方面信息而且可能也是唯一有能力提供这方面信息的机关。被劳教公民的人身自由被劳教管理机关完全掌控,劳教的处理方式往往游离于司法之外,与此同时,保障被劳教人员的申诉权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之规定,意味着行政处罚的做出及执行都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以便受到有效监督,劳教作为一项行政处罚措施当然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上述被申请人未正面回应的请求内容主要指涉劳教的司法救济现状,因此只有被申请人向社会主动公布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劳教群体已经提出的救济诉求以及救济状态被申请人的申诉保障职责才有可能被有效监督从而得到改进。我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该政府信息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主动履行职责公开相关内容。

众所周知,劳动教养动辄以1―3年的期限剥夺人身自由还可以变相叠加适用这一制度本质上属于刑事手段,其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甚至超越刑事手段,从其严厉程度上看,其惩罚性已经在部分刑法种类之上比如:管制、拘役、缓刑、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事罪犯有诉讼制度救济有一整套监狱制度保障人权,劳教措施却存在更多的专制、人治因素。原本刑法作为重要的公法部门,是对自由的被迫约束也是维持社会秩序最严厉、最极限的选择,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事处罚是一项罕见的暴力措施此时的国家机器受到最严格规范。

从以上分析来看,我的第三项、第四项申请内容就十分必要了,我要了解一下到底都有哪些人受到劳教,各类别被劳教公民人数及其比例;被劳教人员待遇如何?如:是否强制劳动、遭受过殴打、折磨等人身伤害者人数以及被劳教公民非正常死亡人数。被申请人均以申请事项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我认为,被申请人以国家秘密拒绝公开均不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及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并且被申请人在对我做出答复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未向我提供任何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认定相关内容涉密的证据材料,《保守国家秘密法》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被用来当作剥夺公民权利的借口。我的第四项申请公开内容,恰恰体现了作为劳教管理机关的重大责任,被劳教人员的待遇有劳教管理机关控制其被强制劳动与否甚至在劳教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歧视、暴力、刑讯等情况是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履行职责的最重要一个方面。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盘根错节的利益格局、重重阻力面前,我认为以吴爱英女士为部长的现任司法部领导班子是一个勇于改革、积极进取、负责任的领导集体。我之所以做这一判断,是因为自20057月以来,司法部在行政、立法方面均做了一些好事。依法行政之风在司法行政系统得到有力推进,多年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制度改革受到社会普遍关注。2005年我也曾就律师制度改革一事致信吴爱英部长。嗣后,司法部于2006年酝酿律师法修订草案,2007年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新律师法正式实施后,尽管仍存有一些问题,但律师的三项权利得到较大改善,关于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大家只要对比新旧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就知道这两项权利的改善程度。与此同时,律师的行政管制被放开,年检制度被废除。但是众所周知,律师的行政管制有巨大的部门利益,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不愿意放弃权力及利益,在实践中落实起来仍然十分艰难。2009年初,司法部又出台112号令及116号令进一步在部门规章上废除年检制度为"解放律师"做出努力,与此同时,个别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却以考核之名剥夺限制律师的执业权利。大家都知道,律师执业权这一私权利面临刑法、民法、律师法法律规范,受到律师执业纪律和道德规范约束的同时还要面对行政考核这一生杀予夺的管制。个别倒行逆施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种种行径简直是要把律师这一私权变为行政权力受行政权挚肘与行政权合二为一。我在律师制度改革的倡议信中曾指出律师作为私权的代表没有权力资源是最需要依赖于法律的社会角色,所以解放律师会更有利于依法治国事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正如大家知道的一样,任何公权力,本质上都产生于私权,国家不过是因一个个具体的人而存在,公权正是私权的延伸。国家存在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并为其更好的实现而创设、运转。具体到个人的人民利益高于抽象的国家利益。人的权利和自由与生俱来,掌握公权者剥夺、侵犯私权无疑也是在践踏毁损自己的权利、子孙后代的福祉。当前的确存在一个公权横行、公权私用进而达到公权疯狂的现实情况,不过这个情况不可能长期存在下去。任何一项良好的法律、政策原本都应当更有利于私权利的保障、实现,管制人民应被服务人民的执政理念所取代,抛弃斗争哲学,包容人民的不同诉求。以人为本使每一个公民得到公正待遇,让我们社会的全体公民都成为社会的积极力量,不作人为划分、群体分裂、阶级对立。真诚的尊重每一位公民,一切纷争矛盾不采取简单粗暴的非法管制方式解决,那样做只会让一个政府逐渐丧失威信,相反我们要用法律解决问题全力推进法治建设。劳教制度产生于斗争哲学,是我国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把人民当作管制对象妄图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不同政见者,劳教推崇者通常带有惰政专制主义的特点,不积极改善政府的执政方式不愿意顺应潮流服务于人民的多元诉求,以违反宪法、法律为代价的劳教制度,严重剥夺侵犯公民权利侵蚀着我们的整个法律信用、政权权威,那些打着国家主义之名行官僚权贵利益之实的做法正在日益摧毁国家的基石。

作为律师我赞赏司法部过去几年在律师制度改革进程中所持的立场和付出的努力,广大律师同仁也需要从漠视自身权利的历史中走出来,权利只为行使者设立!对于废除劳教制度这件事情上,我对司法部抱有深切的期望,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为避免我们这个社会在扭曲的公权力面前,上至总理、部长下至平民百姓皆有可能成为受害者之现实处境,朝野应有更多的默契,共同驯化国家机器,每一位公民都来尽一份力,毫无疑问,我们应当具有面对现实的勇气,因为对于人性我们始终抱有信心,中国改革进步的潮流无可阻挡,那些可怜的抗拒者终将被滚滚的历史巨轮碾得粉碎!

申请人:谢燕益

2009730

 

 

行政裁决申请书

(致国务院法制办)

申请人:谢燕益

地址:北京市密云县檀洲大厦301  邮编:101500  

联系电话 010�6908503313121117524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之规定特提出此行政裁决申请书。

请求事项:

1. 撤销被申请人2009831向申请人作出的(2009)司复函22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

2. 责成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做出具体、准确、完整的答复。

3、责成被申请人依法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申请人提出的四项申请内容所涉详尽信息。

事实与理由:

2009514,申请人(以下称我)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致司法部),200963被申请人做出答复并邮寄送达给我。

被申请人的答复如下:

你致司法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全国劳教场所、劳教人员数、劳教人员的待遇已作为政府公开信息在司法部网站发布。

二、                 对于劳教人员不服劳教决定而提出申诉的数量、行政诉讼立案率、胜诉率等的统计,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三、                 劳教人员分类统计数字属于国家秘密,而且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你所申请的统计项目。

四、                 其余申请事项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

对于被申请人的答复申请人不能满意,嗣后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09831日向申请人作出了(2009)司复函22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该告知函内容如下:

"谢燕益:你寄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收悉。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司法部办公厅于200963出具的答复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义务,为侵犯你的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和《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你提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从以上答复的内容来看,被申请人实际上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又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是完全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关键在于被申请人不向申请人公布其提出的信息公开内容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请人对其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劳教方面的信息有知情权:第一、申请人作为纳税人对劳教行政管理事项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二、申请人作为公民对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管制措施认为对自身安危存在威胁获得公开透明的劳教信息以便消除恐惧心理。第三、申请人作为执业律师在办理劳教案件中多次经历执业障碍,通过了解相关信息以便于更好的开展工作。

申请人坚持本裁决请求的其他理由与此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致司法部)所述理由相同。需要指出的是,相关劳教信息内容的公开不是申请人的最终目的,申请人希望籍此推进国家人权计划不断落实、推进我国依法治国事业不断向前!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谢燕益

200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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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燕益博客http://hexun.com/okoky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