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3日星期五

【China AIDS:6834】 联席会议关于要求国家广电总局解除同性恋电影禁令和涉性节目的禁令

关于要求国家广电总局解除同性恋电影禁令和涉性节目的禁令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联席会议

2011922日发布

主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抄送: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卫生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联席会议(简称全国联席会议)是一个拥有139 成员组织的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的协作机制。今致信要求我国国家广电总局解除对同性恋电影电视节目的禁令和广播电视涉性节目的禁令,以推动我国大众性健康教育,推动预防艾滋病病毒性传播的工作。

    我国国务院2010123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目前防治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部分地区和人群疫情已进入高流行状态,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一些地方对防治艾滋病存在认识不高、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防治任务十分艰巨。"通知要求"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指令性指标,加强经常性、针对性宣传。"

    全国联席会议认为,要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我国国家广电总局需要立即解除对同性恋电影和电视节目的禁令、解除对广播电视涉性节目的禁令、以及解除对安全套广告的禁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三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以及艾滋病防治教育,涉及人类性活动,需要关于性的教育和交流,需要理解和认识性的多样性,包括不同的性倾向和性别认同。我们很遗憾地发现,我国国家广电总局依然禁止播放同性恋电影、禁止涉性节目和禁止安全套广告。

        19971月,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了《电影审查规定》,该规定第十条为:"电影片中个别情节、语言或画面有下列内容的,应当删剪、修改:"其中,第一款第五项列举了:"具体描写淫乱、强奸、卖淫、嫖娼、同性恋等"。对于展示不健康的涉性内容,如宣扬性自由、性随意、性享受及同性恋的语言、画面和情节,要坚决删除。特别是要杜绝涉及未成年人的早恋、性行为等语言、画面和情节。"20083月,国家广电总局"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中指出:"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其中包括:"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同性恋、自慰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

     全国联席会议反对国家广电总局将同性恋和淫乱、强奸、卖淫、嫖娼联系在一起,视作犯罪和违法行为,应该立即修改此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应该反省对同性恋人群的岐视,开禁同性恋电影。

     联席会议认为,广电总局上述规定,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精神相违背,与国务院通知要加强艾滋病性传播预防工作的精神相违背,也与人类性科学的知识相违背。

    我们认为,国家广电总局以上针对同性恋的规定既不符合科学道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试听,加剧了人们对同性恋的错误认识,不利于正确舆论导向的培育、不利于通过舆论引导社会大众,既侵害我国同性恋者的基本人权,也不利于实现公共卫生的目的。

 

参考资料:

正确认识同性恋人群

"性倾向(sexual orientation )"是指每个人对异性、同性或多种性别的人发自内心的情感、爱情和性吸引,并与之发生亲密关系和性关系的能力。

对于同性恋来说,虽然历史上针对其有各种各样的偏见和歧视,但是,近年来,随着科学的进步和社会大众认识水平的提高,同性恋问题已经不再是一个隐秘的话题。世界卫生组织1992年在修改后的第十版《国际疾病分类》中将同性恋从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的名单上删除了,并声明"性倾向本身并不能被认为是障碍"。中华精神科学会2001年发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已不再将同性恋本身划归为病态。

联合国相关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决议

2011615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相关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决议,"对世界各个地区对个人因其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而施加暴力行为和歧视表示严重关切""要求高级专员委托他人开展一项研究并在201112月之前定稿,以记录世界各地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对个人的歧视性法律、做法和暴力行为,以及如何使用国际人权法制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和相关侵犯人权的现象。"

 

王龙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
全国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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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835】 联席会议抗议浙江广电局对著名艺术家金星女士的歧视!

 

 抗议浙江广电局对著名艺术家金星女士的歧视!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联席会议

              2011
922日发布

    在国家广电总局禁止央视播放安全套广告、禁止播放同性恋电影电视节目以及禁止广播电视涉性节目后,我们再次为我国广播电视电影管理部门的倒行逆施而震撼。

    通过我国著名现代舞艺术家、金星女士的微博(http://weibo.com/2006277991),我们注意到下列两条消息:

    1
各位博友,关注浙卫"非同凡响"节目的朋友们:很遗憾!这个周末的总决赛我不会出现了。因为节目组刚刚接到发自浙江省广电总局的通知,禁止我出现在评委席上。原因是我的变性经历!对此我深表愤慨!作不作评委对我来说不重要,但公然对一个公民的性别歧视我是决不接受的!回见!朋友们!(920日)

    2
早上好博友们:谢谢你们的理解与支持!昨天在发博文之前,我反复向"非同反响"节目的总导演曹启泰先生(台湾著名主持人,因被广电封杀移师幕后)寻问,是否亲眼看到通知文件,他说亲眼看到文件上清楚写着前述原因。当我微博发出后,浙广电立即迁怒于其工作人员,不应泄密文件。真是笑话!敢做敢当吗!(921日)

    金星女士是我国著名艺术家。她于1990年代中期选择通过变性手术,成为被法律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公民。我国公安部多次表示,公民有选择性别的权利。

    金星女士的故事,曾经让我国人民认识到人性的丰富、多样化和可创造性,人们也感受日益宽容的社会环境。

    然而遗憾的是,浙江广电局认为金星女士变性手术的经历会对社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下令封杀金星女士,禁止她出席《非同凡响》节目的评委。这是我国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赤裸裸地对性别的歧视,对公民尊严的挑战。

     金星是我国法律上认可的妇女公民,享有我国法律保障的妇女的一切权利。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故此,我们强烈抗议浙江省广电局对金星女士的歧视和权利侵害!应立即撤销禁止金星出席《非同凡响》评委活动的禁令,并公正道歉!

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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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833】 致浙江省平阳县法院、检察院的建议:“传播性病罪”,妨害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对性工作者判处“传播性病罪”,妨害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给平阳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923日发布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您好,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一家从事艾滋病防治和救助的公益机构。我们获悉,平阳县人民法院今年3月以“传播性病罪”,对一名身患梅毒的性工作者李某一审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我们对判决感到震惊,这是继今年3月柳州市柳南区案件、7月重庆市梁平县案件之后,我们收集到的第三起“传播性病罪”案例,我们提请平阳县司法机关注意,该判决可能导致涉嫌妨害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引发严重社会后果。

一名性工作者、尤其是已经确诊或担心自己可能感染性病或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一定也会担忧自己遭遇同样的刑事后果。为了躲避这样的法律风险,为了不让自己感染性病艾滋病的检测报告或就诊记录成为定罪依据,她们会选择“鸵鸟策略”,宁愿躲避性病艾滋病检测和就医也不去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或者为躲避警察而选择对自己人身安全有威胁的地方去营生。

如此一来,性工作者永远处于社会的暗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很难找到她们,更难以得知她们的生活轨迹。对性工作者进行性病艾滋病知识教育和行为干预将难以开展,艾滋病的性传播路径将难以切断,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和社会影响也将越来越广。由此带来的社会后果,将远远比那些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又从事商业性行为(或曰“卖淫嫖娼活动”)带来的社会后果更为严重。

商业性行为是人类社会难以根除的一个现象。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公众对商业性行为和性工作者越来越理解、越来越包容,性工作者所背负的道德压力得以减轻。司法工作作为社会意识的一部分,同样也需要与时俱进,充分展现公众的包容与理解,充分考虑到社会的现实需求。遗憾的是,平阳县司法机关所作出的“传播性病罪”判决,并没有考虑到其严重的社会后果。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特别针对卖淫嫖娼现象。这本身就是一个误区,给人的感觉好像性病传播就是只和卖淫嫖娼有关,而没有认识到,在一个开放、人口流动的社会里,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成为人类常见疾病。性传播疾病不仅在卖淫嫖娼人员中发生,也在其它人群中传播。

我国卫生部门提倡使用安全套预防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的传播,包括在性工作者中推动安全套的使用。使用安全套,卖淫嫖娼活动并不必然导致性病传播。相反,其他人群如果不使用安全套,性活动中照样会传播性病和艾滋病。而刑法“传播性病罪”恰恰给人们一个误解,认为性病传播主要是卖淫嫖娼人员的事情,打击卖淫嫖娼就能够保护大众免得性病或艾滋病,而忽略每个人在性生活中都需要考虑性的安全。

因此,我们特向平阳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建议:慎用“传播性病罪”,更正传播性病罪判决。我们建议,平阳县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支持民间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来参与帮助性工作者和参与预防性病和艾滋病传播的工作。

 

此致!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原新闻链接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1-09/21/content_2981397.htm?node=20908


说明:此为爱知行今年第三次就“传播性病罪”致信地方法院,提请慎重适用“传播性病罪”,避免妨害中国严峻的艾滋病防治形势。随信附赠了爱知行编辑的“艾滋病健康知识手册”“性病健康知识手册”,以使法官、检察官们增加对性病艾滋病的认识。

同时,爱知行研究所第三次致信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传播性病罪”进行调研,全面了解此罪名可能对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威胁。


关于传播性病罪,给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的第三封建议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923日发布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卫生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一家从事艾滋病防治和救助的公益机构。我们于今年7月、9月曾两次致信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反映《刑法》“传播性病罪”罪名对中国艾滋病防治造成负面影响。


2011918日,爱知行收到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信访回复单”,回复中说明“《刑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如你公司认为《刑法》相关条款存在重大缺陷,请向以上部门提修改建议。我部将积极配合上述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我们提请卫生部注意,希望卫生部就“传播性病罪”的刑法条款和司法解释进行调研,鉴于当前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严峻现状,建议卫生部主动接触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根据国际公共卫生科学界在相关性工作、健康和人权方面的意见提出建议和方法,而非被动等待。


尤其是,最近我们再次获悉,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9月以“传播性病罪”,对一名身患梅毒的性工作者一审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对于这三起案件,我们感到非常震惊,因为“传播性病罪”存在重大法理缺陷、落后于时代发展等多个问题,适用这一法律将会带来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伤害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要求: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21211日制定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答》则对“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解释如下: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我们认为,特别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传播性病罪”缺乏公共卫生科学的依据。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是人类的常见疾病,而不限定于卖淫嫖娼人员之中。“传播性病罪”特别针对卖淫嫖娼现象,本身就给人一个误区,给人的感觉好像性病传播就是只和卖淫嫖娼有关,卖淫嫖娼是性病传播的祸水,而没有认识到,在一个开放、人口流动的社会里,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成为人类常见疾病。性传播疾病不仅在卖淫嫖娼人员中传播,也在其它人群中传播。

我国卫生部门提倡使用安全套预防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的传播,包括在性工作者中推动安全套的使用。使用安全套,卖淫嫖娼活动并不必然导致性病传播。相反,其他人如果不用安全套,性活动中照样传播性病和艾滋病。而刑法“传播性病罪恰恰给人们一个误解,认为性病传播主要是卖淫嫖娼人员的事情,打击卖淫嫖娼就能够保护大众免得性病或艾滋病,而忽略每个人在性生活中都需要考虑性的安全。

“传播性病罪”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不利于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和性病防治工作。性工作者、尤其是已经确诊或担心自己可能感染性病或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为了躲避这样的法律风险,为了不让自己感染性病或艾滋病的检测报告或就诊记录成为定罪依据,会选择“鸵鸟策略”,宁愿躲避艾滋病检测和就医也不去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或者为躲避警察而选择对自己人身安全有威胁的地方去营生。

如此一来,性工作者永远处于社会的暗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很难认识她们,更难以得知她们的生活轨迹。对性工作者进行性病艾滋病知识教育和行为干预将难以开展,艾滋病的性传播路径将难以切断,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和社会影响也将越来越广。由此带来的社会后果,将远远比那些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又从事商业性行为(或曰“卖淫嫖娼活动”)带来的社会后果更为严重。

法律应当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公民的医学检测报告等病历资料,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我们注意到,重庆梁平县的这一案件中,当地司法机关将证明被告感染艾滋病的病历资料最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并予以采信。法律应当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利器,但此举却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严重违背了法治的理念和原则。

鉴于上述理由,我们再次要求:我国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建立关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实施情况及其社会后果的调研课题组,对刑法传播性病罪条款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和性病防治工作产生的影响进行调研,并适时地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修改或废除“传播性病罪”条款的意见,以及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在“传播性病罪”修改或废除之前,修改“传播性病罪”认定办法,并特别规定,个人医疗隐私信息不得作为“传播性病罪”定罪的依据。

此致!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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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2日星期四

【China AIDS:6827】 呼吁媒体和医务工作者避免艾滋歧视的公开信――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呼吁媒体和医务工作者避免艾滋歧视的公开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922日发布

 

近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艾滋法律咨询热线”微博接到网友关于“眼泪中艾滋病病毒”的咨询,近期关于此新闻的报道在社会上已引发热议,尤其是在微博上,部分网友甚至出现恐慌情绪。

 

我们注意到,921日《中国青年报》第11版登载的文章《艾滋病患者,别哭!》中,提出“艾滋病患者眼泪中含有艾滋病病毒”观点的医生纠正,其研究并不能得出“眼泪是艾滋病的第四种传播途径”的结论。“到目前为止,全世界还没有一例病例是因为接触眼泪染病的。”

 

作为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公益机构,我们对之前部分媒体的片面报道感到遗憾,片面强调“艾滋病患者眼泪中含有艾滋病病毒”作为标题的部分报道,导致公众引发误解,对艾滋病感染者产生歧视心理。目前各地仍然频传艾滋感染者就医被拒诊事件,如近日广东英德感染者烧伤就医困难、重庆感染者手术被拒。

 

艾滋病感染者并不因患病而失去人权,同样享有平等的就医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七条宣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这是世界各国达成的一致共识。

 

同时我国法律也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就医权利。《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是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在现代治疗条件下,艾滋病已经可以像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一样得以控制。目前,抗病毒治疗有效延长病人寿命。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即不符合世界人权共识和法律规定,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媒体和医院加强从业人员的艾滋病相关法律和医学知识学习,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标准防护原则”,消除媒体、医务工作者们对接触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恐惧和误解。

 

 

附:中国青年报文章链接

http://zqb.cyol.com/html/2011-09/21/nw.D110000zgqnb_20110921_1-11.htm

关于加强手术前艾滋病病毒检测工作规范、落实和推广“标准防护原则”的呼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87e3950100x10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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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1日星期三

【China AIDS:6826】 爱知行研究所招聘维吾尔社群法律和健康教育项目官员(驻广州和北京)

招募启事

爱知行研究所招聘维吾尔社群法律和健康教育项目官员(驻广州和北京)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Beijing Aizhixing Institute)由北京爱知行动项目发展而来,于2002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为企业法人,目前主要从事非盈利性社会工作。

由于工作和项目的进一步拓展需要,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拟招聘维吾尔项目官员2名(驻北京),项目官员2名(驻广州)。

    工作的方向是在北京、广州城市流动维吾尔社群中间开展法律和健康教育.

 

主要职责为:

1.                        开拓社区工作点

2.                        协助开展社会学调查,了解北京、广州及其他大城市流动维吾尔社群的健康、法律和人权状况

3.                        设计并开展针对北京和广州城市流动维吾尔社区提供法律咨询、健康教育和服务的外展活动

4.                        定期组织法律培训和健康教育培训

5.                        协助机构法律部门跟踪法律援助案件

6.                        招募、培训和管理志愿者

7.                        与当地学生社团建立联系,协助学生社团开展活动

8.                        管理合作项目,监督和评估项目实施的进展和效果及财务事宜

9.                        定期准备项目进展报告和财务报告

10.                   协助维吾尔项目在其他地区的工作

 

 

职位要求如下:

1. 精通维、汉双语;维吾尔族优先;

2. 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专科学历若条件优秀也可以考虑;

3. 所学专业为社会学科,有公共卫生、法律或社会行为科学专业训练者优先;

4. 具有艾滋病领域、健康和少数族群领域工作经验者优先;

5.对非政府组织的环境及工作有所认识,具备跨文化交流的视角,认同多元文化和传统

6 有英语沟通能力者优先

7. 熟练掌握基本电脑操作和网络技术;

8. 能适应社群工作并能承担压力,能适应出差及短期驻其他城市

9. 有较强的责任心,及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10. 对社群有敏锐的洞察力,对艾滋病相关边缘人群持友好态度,如性工作者、同性恋者、吸毒者、流动人口、各少数民族等;

11. 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隐私;对待目标群体持有尊重、平等、正义、非歧视的态度;

注:如果申请者各方面条件不符合项目官员的职位要求,我们会考虑该项目的项目助理职位。

 

 

工作地点:北京、广州

招聘人数:4名(北京、广州各二人)

招聘截止时间:2011-10-30

申请资料:

1、                   个人简历:要求提供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并提供学历证明

2、                   申请信,并在申请信中说明是否愿意考虑项目助理职位

3、                   如果有,请提供个人文章

4、                   如果有,请提供推荐信

5、                   阅读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和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就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健康和法律人权问题,撰写一篇读后感,1000-2000字。

 

 

将申请材料发送至aizhixing2010@gmail.com并抄送至wanyanhai@gmail.com,并在邮件标题注明应聘维吾尔项目助理——驻北京

 

入选面试人士将获个别通知,申请者提供的所有数据只作招聘之用.

 

工资及福利

1.          薪金待遇:试用期人民币2000/月,转正后视个人能力 人民币3000-4000,按国家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2.          工作期限:13年,并根据合同期限确定试用期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简介: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由原北京爱知行动项目发展而来,主要从事非盈利性社会工作。研究所致力于通过教育(Education)、关怀(Care)、研究(Research)和呼吁(Advocacy),维护我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和性少数人群及其它弱势群体的权益,消除对于他们的歧视,促进艾滋病的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推动有利于感染者权益和公共健康的公共政策的出台,支持各地艾滋病组织及其它弱势人群支持性的发展。

 

维吾尔项目简介: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维族项目致力于帮助在中国各个城市中生活的维吾尔人,特别是维吾尔流动人群受到法律平等保护,获得健康教育和基本医疗服务;帮助维吾尔人融入居住地所在的城市和社区,享有基本的社会福利并获得发展机会,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其他民族群体更好地认识维吾尔人的生活和健康危机,开展帮扶工作,建立一个全社会参与的关怀系统。

更多了解请登录http://weibo.com/aid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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