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日星期五

【China AIDS:7317】 慎用“故意传播性病罪”:致富顺县检察院、法院的建议信――北京爱知行

慎用“故意传播性病罪”

致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


据四川新闻网报道称,近日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一起故意传播性病公诉案件,案件一方当事人是位高中男生,被告方是一名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女性性工作者,由于涉案当事人年仅18岁,该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长期从事艾滋防治工作,并关注青年学生性教育艾滋防治教育工作。我们注意到该案件是“故意传播性病罪”又一判例。我们尤其注意到,案件当事人是一位年仅18岁的在校高中生,在发生性行为时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事发后,该学生惶恐度日,希望自己未被感染。得知这一案件后,我们感到非常震惊,因为“故意传播性病罪”存在重大法理缺陷、落后于时代发展等多个问题,适用这一法律将会带来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伤害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要求: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21211日制定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答》则对“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解释如下: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我们认为,特别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传播性病罪”缺乏公共卫生科学的依据。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是人类的常见疾病,而不限定于卖淫嫖娼人员之中。“传播性病罪”特别针对卖淫嫖娼现象,本身就给人一个误区,给人的感觉好像性病传播就是只和卖淫嫖娼有关,卖淫嫖娼是性病传播的祸水,而没有认识到,在一个开放、人口流动的社会里,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成为人类常见疾病。性传播疾病不仅在卖淫嫖娼人员中传播,也在其它人群中传播。我国卫生部门提倡使用安全套预防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的传播,包括在性工作者中推动安全套的使用。使用安全套,卖淫嫖娼活动并不必然导致性病传播。相反,其他人如果不用安全套,性活动中照样传播性病和艾滋病。而刑法“传播性病罪”恰恰给人们一个误解,认为性病传播主要是卖淫嫖娼人员的事情,打击卖淫嫖娼就能够保护大众免得性病或艾滋病,而忽略每个人在性生活中都需要考虑性的安全。“传播性病罪”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不利于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和性病防治工作。性工作者、尤其是已经确诊或担心自己可能感染性病或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为了躲避这样的法律风险,为了不让自己感染性病或艾滋病的检测报告或就诊记录成为定罪依据,会选择“鸵鸟策略”,宁愿躲避艾滋病检测和就医也不去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或者为躲避警察而选择对自己人身安全有威胁的地方去营生。如此一来,性工作者永远处于社会的暗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很难认识她们,更难以得知她们的生活轨迹。对性工作者进行性病艾滋病知识教育和行为干预将难以开展,艾滋病的性传播路径将难以切断,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和社会影响也将越来越广。由此带来的社会后果,将远远比那些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又从事商业性行为(或曰“卖淫嫖娼活动”)带来的社会后果更为严重。法律应当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公民的医学检测报告等病历资料,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法治的理念和原则。


考虑到“故意传播性病罪”直指“卖淫嫖娼”行为,使得公众误以为艾滋等其他性传播疾病只发生在卖淫嫖娼人员中,与自己无关,误以为打击卖淫嫖娼就能够保护大众免得性病或艾滋病,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大众麻痹作用,而忽略每个人在性生活中都须考虑安全性行为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根据艾滋防治国家五年计划,未检测不得而知的潜在感染者人群有一定的数量,我们鼓励通过加强学校性教育与艾滋防治教育,使每个公民树立自我防范、自我保护的安全性行为意识。


鉴于上述理由,我们强烈要求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慎用“故意传播性病罪”条款,最大限度降低该条款带给中国艾滋防治事业的伤害!


此致。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1

抄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卫生部


附:
卫生部对爱知行关于“传播性病罪负面影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建议回复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11ac670100tttj.html

2011年9月23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第三次致信卫生部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传播性病罪”进行调研,全面了解此罪名可能对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威胁。

2011年10月11日,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回复,“您来信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我们改进工作很有帮助,原信已作留存参阅,感谢您对卫生工作的关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鉴于近期搜集到地方法院适用“传播性病罪”判处性工作者的案件越来越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卫生部有必要会同司法、检察机关进行调研,评估该情况对国家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潜在影响。爱知行会继续关注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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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31日星期四

【China AIDS:7316】 转发: 中国社会性别研究和倡导基金发布第六批项目招标

各位老师和朋友:

大家好!

中国社会性别研究和倡导基金开始发布第六批项目招标,您可以将此信息转给您认识的机构和组织。谢谢!


中国社会性别研究和倡导基金是联合国的一个项目, 该基金发布第六批项目招标。此次招标将侧重在以下领域:
· 社会性别与气候变化/环境/减灾
· 社会性别与媒体,强调男性参与
· 社会性别与基于社区的减贫
· 社会性别与企业社会责任

中国社会性别研究与倡导基金由联合国社会性别主题工作组成立于2004年,主要目标是推动社会性别平等和女性赋权。该基金给全国及地方的政府、以及非政府机构、学术机构提供不超过5万美元的资金用于向中国政策法规的发展和执行过程中,具有创新性和催化效应的,有利于促进男女平等的宣传和社会对话的项目。
项目已经做了5批项目招标,共有44单位得到资助。这些项目在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加强对社会性别不平等问题的理解、倡导出台社会性别视角的相关政策和法律、以及促进妇女平等地享有社会资源等方面都做出了贡献,
及大地促进了中国社会性别平等的进程。下载申请书及相关指南,请登陆网站:
http://www.un.org.cn/local/en/cms/p/business/26/1965/content.html;
http://www.un.org.cn/local/zh/cms/p/business/26/1965/content.html
http://unwomen-eseasia.org/China/CGF_6th_call_for_proposals_english.html
http://unwomen-eseasia.org/China/CGF_6th_call_for_proposals_Chinese.html

如有问题,请联系联合国妇女署驻华办事处。电话:010-85320933 或者010-85320931


The China Gender Facility (CGF), a UN China joint programme, is
announcing its 6th call for proposals that will focus on the following
themes:


Ÿ Gender and Climate Change / Environment / Disaster Risk Reduction
Ÿ Gender and the Media, emphasizing men's and boy's engagement
Ÿ Gender and Community-Based Poverty Alleviation
Ÿ Gender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 CGF was established by the UNTGG in 2004 with the objective of
advancing gender equality and women's empowerment in China. The
Facility provides grants of up to 50,000 USD to government, local and
national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and academic institutions in
mainland China to fund innovative and catalytic proposals that support
research on contemporary gender issues, and/or advocacy and dialogue
leading to integration of gender into Chinese development plans,
policies and programmes. The CGF has made five calls for proposals and
granted 44 projects, which have contributed to broadening awareness
and understanding of gender equality issues and concerns, advocating
for gender responsive policies and laws, promoting women's access to
services and develop sustainable capacities for continued progress on
gender equality.

To download th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Assessment Criteria, and the
Application Form, please visit:
http://www.un.org.cn/local/en/cms/p/business/26/1965/content.html;
http://www.un.org.cn/local/zh/cms/p/business/26/1965/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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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further information, please contact the UN Women China office at
Tel.: 010-85320933 or 8532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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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铁成
主任
爱之援助健康咨询服务中心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8号 1-11-2
电话:8624-23492756
手机:13066744699

Ma Tie Cheng
Director
Ai Zhi Yuan Zhu Center for Health and Education
Room1-11-2.No 18.Norht Nanjing Road.Heping District.Shenyang
City.Liaoning Province.P.R.China.
Tel:8624-23492756
Mobile:13066744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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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9日星期二

【China AIDS:7315】 Fwd: 重庆关于卖淫嫖娼条例的修改




重庆修改条例 卖淫嫖娼者不再劳动教养

 今天才看到这条新闻,真的好兴奋啊,这个条例能够推广到全国是我目前最大的希望。很多人都在说性工作者合法化,但是我从目前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对性工作者的歧视来看,只要能对性工作者除罪是对我们最现实的帮助,即使不能除罪,能不劳动教养也好啊。

自从天上人间事件以后,在我们的工作中每个月都会遇到哪个姐姐被抓了,劳教了半年或更久,或是为了免除劳教花了好几万块钱才能出来。如果哪个月没有被抓的都成为新鲜事了。就在这个月的还有3个姐姐被抓了,有两个已经被劳动教养了。只有一个抗住打在24小时后被放出来现在在家养伤呢。对卖淫嫖娼的劳动教养快在全国废除吧!我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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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7314】 天大的好消息!

法制网记者 张维

行政强制法今年1月1日施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行政强制法对地方性法规做了一系列修改。《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中对卖淫嫖娼者实行劳动教养的规定,在这轮修改中被删除。

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八条原来的规定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执行期满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二)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被予以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次修改,将“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并无劳动教养的规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中,对此修改所做出的说明是:取消下列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的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蔡开文做了进一步说明:《重庆市卖淫嫖娼条例》于1997年制定,2006年11月修订,主要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八条规定的“强制性教育措施”主要指劳动教养。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且第三项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卖淫,不够刑事处罚的,收容劳动教养。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行为规定的是拘留的强制措施,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修改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王敬波教授和国家行政学院杨伟东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教养的正当性一直受到质疑,随着劳动教养适用范围的日益缩减,其必然会面临转型,将来出台《违法行为矫正法》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是一个必然趋势

天大的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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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8日星期一

【China AIDS:7312】 MSN刊登据5月28日《都市时报》)“流氓燕工作室被砸 曾提免费为农民工性服务(图)”

流氓燕工作室被砸 曾提免费为农民工性服务(图)

2012年5月29日07:18 河南商报  我要参与(4333)


叶海燕在微博上贴出的"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性服务"的照片

"浮萍健康工作室"被打砸(微博截图) 网名"流氓燕"的叶海燕曾经在微博上提出"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性服务"并全程转播,因此"招致多方不满",更有人认为她是公开宣淫。
近日,她成立的草根组织"中国民间女权工作室"在广西的工作室被砸。有人表示:叶海燕这些所谓的"性教育"并非不能谈,"但要在合适的场合,面对合适的人群。"

 

浮萍健康工作室被砸

5月25日凌晨,"叶海燕老师"发微博说明工作室被砸的事:"当时我正在接电话,没有注意到有人冲进来了。当时有8个人左右,我没看到背后发生的事情,他们就七手八脚把柜子弄倒,我被挤到桌角,我丢掉电话问是怎么回事,戴帽子那个就过来打我。"
"叶海燕老师"就是当年在天涯论坛走红的"流氓燕",本名叶海燕。2006年,叶海燕成立草根组织"中国民间女权工作室",近几年一直致力于民间女性维权与防艾宣传工作。2011年8月,叶海燕在广西玉林成立"浮萍健康工作室",她倡议"免除对底层性工作者的经济处罚"。
虽然偏安一隅,但工作室的一举一动备受外界关注。此间,更因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性服务并微博直播,招致不少非议,有律师甚至认为她"网上招嫖,扰乱社会治安"。

 

网友举报"露骨宣淫"

"麻烦"不仅来自于不明身份的威胁,最近又有网友实名举报她"露骨宣扬卖淫"。虽然叶海燕对此表现"淡定",但围绕"卖淫"这一话题的争论,迅速引发网络"站队",其中不乏一些知名人士。
实名举报的网友"爱我中华_情满神州"的身份认证为共青团教育部直属机关委员会书记吴述纲。他对记者说,微博上举报的言论与供职单位和身份无关。他说,并不反对各种观念的交锋,但言论应该有底线,而"叶海燕老师"的许多言论太过露骨,已经超越了"性教育"的尺度。
由此引发的对"性工作者合法化"的争论,则将更多人卷入其中。近来,因为抨击"鼓吹卖淫",作家林岳芳与叶海燕及后者的支持者发生不同程度的交锋。实际上,这些争论不少已经脱离了问题本身,更多陷入情绪谩骂。

 

自称遭遇"过分解读"

"关心性工作者、支持性工作合法化,并不等于支持卖淫。"许多支持叶海燕的粉丝一再申明,却往往被对方误解。加之叶海燕某些"出格"的言论,由此引发不少人不适应。
吴述纲说他并不反对关心性工作者,"但究竟怎样关心?是鼓吹似的关心?还是将其引导上主流价值方向来,值得思考。"在他看来,对叶海燕在微博上的许多关心的做法,无法苟同。他认为,这些"性教育"并非不能谈,"但要在合适的场合,面对合适的人群。"
对于许多反对者的意见,叶海燕不予置评。"在这个领域是专家,难道连老师都算不上?"对于自己的言论,她觉得是遭到了很多的"过分解读"。她认为,卖淫本身就是男权社会对女性的压制。要杜绝卖淫,不能靠道德说教和政治运动,而应该靠提高女性的政治地位,而这在目前任重道远。
目前,她和志愿者又租了一间工作室,被砸的工作室还会继续使用。
(据5月28日《都市时报》)


王龙
浙江爱心工作组组长
电话:13758248793
浙江同志情感热线:
0571-85621855(每天19:30-22:00)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刀茅巷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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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7311】 同志骄傲秀出来―2012年第二届中国东北同性恋文化节参与大连国际徒步大会(中英文附件)

同志骄傲秀出来2012年第二届中国东北同性恋文化节参与大连国际徒步大会

  

第二届东北同性恋文化节首个主体活动--大连国际徒步大会同志游行活动于519日举行。活动吸引了100多位来自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鞍山、本溪等地的同志、拉拉、双性恋、跨性别人士的热情参与。东北同性恋文化节参与大连国际徒步大会已经成为了国内首个由同志群体组织、参与的彩虹骄傲游行活动。

 

此次游行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倡导同志群体的权益,展示同志群体健康、积极的形象,表达同志群体的合理诉求。

 

通过各种渠道召集参加游行活动的100余位来自同志群体的人士,有老朋友,也有很多新面孔、新伙伴。为了使游行活动更具特色,大家购置了彩虹旗、彩虹伞、彩虹手带等标志同志群体鲜明特点的物品。六色彩虹是同志平权运动常用的象征标志,集六种色彩为一体的彩虹旗等物品,代表了同性恋社区的多元性。大家也充分的发挥想象力,在纯白T恤上手绘各种艳丽图案和文字,甚至在T恤上写有“菊花好痒”等个性文字,极具吸引力。

 

游行出发前部分参与人士合影

 

徒步大会于519日上午正式启动,参加游行活动的同性恋群体集结在星海广场,准备好购置的物品,并换上手绘T恤。游行活动中,大家集结在一起组成队伍,极具气势,引起了其他徒步者的关注。有时大家也分散开来走入人群,分发传单,让更多人了解同志群体,感受同志群体积极健康的风采。也有越来越多的徒步者对这特色鲜明的队伍加以关注,当然有部分是猎奇拍照表达不屑;也有非召集过来的LGBT徒步人员被大家的自信勇敢所感染,主动索要各种标识和T恤,参与到队伍中来,并表示明年还要参与游行活动。

    一位参与活动的人士在微博中写道:“讲个今天的小故事我们徒步走到半腰一个老太太突然出现拿着大炮给我们拍照然后问我们是什么组织后面回答我们是同性恋组织老太太突然大喊一声妈呀后消失在人海估计是滚下去了我觉的很可笑我们也不是妖精

“参加这次游行活动,本来是准备好口罩的,因为怕遇到同学和老师。可慢慢的,看到大家都那么自信和开心,我也就消除了顾虑,根本就没带口罩。这次我走的很坦然...”一位在大连读书的大学生说。

当然,参与游行活动的同性恋人士中也有几位稍显害羞,有几位把T恤穿在了里面,有的也不敢参与集体合照,有拘谨和顾虑。希望来年的活动中,这些伙伴能勇敢的表达自己,“走”出自己的风采。

 

游行活动行进中

 

    大连国际徒步大会的同志游行活动,作为中国内地首个经过精心筹划,参与人员构成与覆盖地域最广泛、公开的同志游行活动,准确表达同性恋群体合理诉求,增进了社会对同性恋群体的了解,对于消除社会对同性恋群体的误解和歧视,让广大同性恋群体勇敢自信的面对和表达自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明年的东北同性恋文化节将继续举行同志游行活动,也诚邀世界各地的LGBT人士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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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铁成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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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Tie 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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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7日星期日

【China AIDS:7312】 周永康:强化人权意识 认真吸取刑讯逼供教训

周永康:强化人权意识 认真吸取刑讯逼供教训

2012年5月27日08:25 人民日报  我要参与(33810)


5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新华社记者饶爱民摄

本报北京5月26日电 (记者廖文根)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25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他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更好地依法惩罚犯罪、维护人民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单位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汇报了学习贯彻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情况和工作安排,与会同志进行了讨论。在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后,周永康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来,中央政法各单位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广泛宣讲法律精神,研究制定配套的司法解释和制度措施,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
周永康指出,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次修改刑诉法,秉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作了重要补充修改,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以及特别程序等方面进行了重要完善。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结合,对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周永康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一要强化人权意识,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既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依法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彰显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二要强化程序意识,确保程序合法公正。严格执行刑诉法,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倾向,切实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把程序公正的要求落实到刑事司法活动全过程。三要强化证据意识,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认真吸取有的地方发生刑讯逼供行为、出现冤错案件的教训,坚持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合法手段收集、固定证据,确保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有相应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都已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属实,努力把 每起刑事案件都办成"铁案"。四要强化时效意识,确保刑事司法活动公正高效。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用好刑诉法赋予的程序、措施和手段,着力提高司法效率,做到能快则快、又好又快,决不要拖到法定的最后期限才结案,决不能随意使用延长期限的规定,决不许超期羁押,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五要强化监督意识,防止刑事司法权滥用。政法各单位既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履行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责任,又要加强监督制约,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的违法行为,确保法律正确实施,防止司法腐败。检察机关要履行好诉讼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周永康强调,政法各单位要对照修改后的刑诉法,对现有刑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该废止的抓紧废止,该修改的抓紧修改,该制定的抓紧制定。要加大培训力度,使政法干警熟练掌握刑诉法和各项操作规程。要把修改后的刑诉法作为"六五"普法的重点内容,使广大群众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都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约束没有特权、程序规范没有例外的观念,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孟建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政法各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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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
浙江爱心工作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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