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日星期一

【China AIDS:5170】 艾滋病组织举报10家媒体违反《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破坏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组织举报10家媒体违反《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破坏艾滋病防治工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年3月1日发布
 
在《艾滋病防治条例》生效4周年之际,在国际性工作者权利日到来之际,艾滋病防治工作社会组织"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致信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司法部、公安部、文化部、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等政府部门,举报《人民网》和《京华时报》等10家媒体违反《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公共场所推广安全套预防艾滋病传播的要求,严重破坏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卫生部和公安部等部委对"要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对违反上述政策的媒体进行批评和处罚。同时,政府应该对各地公安部门执法过程中的媒体报道工作进行评估,公安部可以据此出台公安执法人员新闻媒体工作规范。卫生部等部委有必要通过文件形式再次向各个媒体通报"要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的政策,为艾滋病防治工作和安全套推广创造支持性的社会环境。
 
 

关于10家媒体违反《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

涉嫌"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举报信

 

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司法部、公安部、文化部、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

我们是来自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工作人员。我们近期注意到10家媒体违法《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涉嫌"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现向贵部门举报。

根据199818,发布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卫疾控发[1998]1号)中,明确指出: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宣传;要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以下是收集到的部分媒体报道原文:

1.海口警方突袭扫黄"站街女"直呼:我是卖奶茶的

(南海网 记者:杨振东20090804

报道内容详见:http://news.hainan.net/newshtml08/2009w8r4/542301f0.htm

报道内容节选:

第二组:4名"站街女"携避孕套数十枚

第二组的抓捕行动同时在五指山路进行,当警察来到望海楼附近时,发现4名女子正在与一些中老年男子在谈交易,警察当机立断将其一举抓获,当场从4名女子身上搜出避孕套数十个,包内除了避孕套几乎别无它物

 

2.小学旁边女子竟站街卖淫揽客琼山警方突击抓现行

(海南经济报报道 海南在线网转载 记者:云川 通讯员:黄燕 2009年7月27

报道内容详见:http://news.hainan.net/newshtml08/2009w7r27/539353f0.htm

报道内容节选:

725凌晨,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出动30多名警力展开"打黄扫非"行动。当天凌晨230分许,一组民警在府城新城街头,将4名衣着妖艳涉嫌站街卖淫的女子当场抓获。与此同时,另一组民警在离新城街仅十多米远的一出租屋内,抓获两名卖淫女子。警方还查获避孕套、卫生纸等物品

 

3.更多关于将安全套作为卖淫佐证以及"扫黄打非"执法现场查获安全套信息的媒体报道信息,请参见附后的相关媒体报道信息汇总。

 

作为长期关注公共健康,并多年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机构,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对此表示遗憾和担忧,这些报道中都出现了关键词汇"安全套"或"避孕套",其中在上述第一篇报道(海口警方突袭扫黄"站街女"直呼:我是卖奶茶的)中,表明"4"站街女"携避孕套数十枚","当场从4名女子身上搜出避孕套数十个,包内除了避孕套几乎别无它物",这种表述,有将安全套作为卖淫证据的嫌疑。

作为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及普法宣传的重要途径,作为沟通公权力机关和公众的桥梁,部分媒体仅仅为了追求新闻点击率、收视率,或是配合部分执法部门做足面子工程,而做出这种缺乏专业素养、有失公允、不合法律,且不利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报道,这是媒体责任缺失的表现,是媒体从业人员缺乏基本职业道德的表征。

 

对于此类报道的宣传口径,我们认为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根据现行法律,警察在没有证据支持有金钱、财物交易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安全套认定有卖淫嫖娼行为而进行处罚。

卖淫嫖娼行为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如果只是发生性关系,没有金钱、财物的交易,则不构成卖淫嫖娼,使用过安全套最多可以作为发生性关系的证明,而不能作为有卖淫嫖娼行为的证据。因为证据要讲求"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警察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有金钱、财物交易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安全套就认定有卖淫嫖娼行为而进行处罚。

就收集到的媒体报道信息显示,部分执法人员以及媒体从业人员依然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如在前述 2009年海口警方"扫黄打非"活动的报道中显示,在现场执法中警方将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行为认定的唯一证据(引用原报道《海口警方突袭扫黄"站街女"直呼:我是卖奶茶的》:"包内除了避孕套几乎别无它物")。由于多种原因,现实执法中,警方将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行为认定的证据,这种情况依然存在。我们也呼吁公安部及时出台相关配套规定,规定在执法中,公安机关不得将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

二、我国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并规定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宣传。

199818,发布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卫疾控发[1998]1号)中,明确指出: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宣传,并要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规定: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上述两点是具体说明此类媒体报道所存在的问题,它们所带来的不利社会影响如下:

一、此类报道有损警方执法形象,并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此类媒体报道本可以提高相关部门的执法形象,但由于信息披露不准确,且缺乏常识,

从而在报道中出现"包内除了避孕套几乎别无它物"(引用原报道《海口警方突袭扫黄"站街女"直呼:我是卖奶茶的》)的情况下,警方将其行为认定为卖淫嫖娼。这种表述和报道,使警方的行为显得不合法且逻辑荒谬,试想,社会公众看了这样不具有说服力的报道,对于警方所开展的执法行为定会心存质疑,这实在有损警方执法形象,并大大降低政府公信力。

二、此类媒体报道,不利于在高危行为人群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此类报道的表述,给艾滋病防治事业带来了极大的阻力,性工作者和顾客这一高危行为人群会因为害怕承担法律后果,而在性行为中不使用安全套,从而发生不安全性行为。近年来艾滋病逐步由高危行为人群向一般人群渗透,同时经性传播途径感染艾滋病的比例逐年上升。考虑到这一严峻态势,我们有必要在防治艾滋病的公共政策下,加大对有高危行为的性工作者与顾客这一群体的行为干预,在娱乐场所发放安全套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高危行为人群感染艾滋病的风险,降低艾滋病在人群中的传播速度,我们呼吁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卫生部门召集各类宾馆、饭店等场所的业主或负责人参加安全套推广工作培训,并保障安全套推广工作人员以及防治艾滋病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并全力避免将安全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对于这些错误地将安全套作为卖淫佐证的媒体信息,现举报给各贵部门,希望贵部门对此及早介入调查,并为避免类似报道的出现,向广大媒体呼吁,避免将安全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并制定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媒体报道,使艾滋病防治社会干预中,政府与公众更好地互动,使教育、预防、救助、倡导相结合,从而让艾滋病防治事业走得更远。

 

举报人: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031

 

后附:

10家违反《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涉嫌"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媒体名单:京华时报商旅报新商报南海网海南经济报阳光报重庆晨报人民网东方卫视《看东方》每日新闻《齐鲁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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