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6日星期二

【China AIDS:7001】 关于艾滋病隐私权的一个评论

http://www.infzm.com/content/65530



艾滋病,隐私不是挡箭牌

作者:柴会群2011-12-01 13:03:29来源:南方周末



我们的立法究竟是在防控艾滋病,还是在扩散艾滋病?

在世界艾滋病日(12月1日)到来之前,我从某省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处听说了这样一件事:一位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患者,结婚之后,不仅将艾滋病毒传给了其原本是健康人的配偶,还生下了一个感染了艾滋病毒的孩子。

让我惊讶的是,这位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信息,疾控部门早就掌握。换句话说,上述悲剧是在疾控部门眼皮底下发生的。“既然你们知道他有病,为什么不告诉他的妻子?”我不解地问,“你们这样做难道不违反法律?”

“你错了,恰恰是法律不允许我们这样做。”对方叹口气说。

他所说的法律,指的是2006年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条例是我国防治艾滋病的“根本大法”,其中第39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等。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该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权。这也体现出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消除因艾滋病带来的羞辱与歧视。不过,正如文前所举的例子那样,由于条例过于强调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权,却加剧了艾滋病的传播与扩散。

就疾控部门而言,所谓“不得公开艾滋病人相关信息”,在现实中就是:不得向任何除其本人之外的第三方透露病人染病的信息,其中也包括艾滋病人的配偶。也就是说,除非对方自愿,就连夫妻之间也无法得知对方是否感染艾滋病。

当然,按照条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依法应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可是,就夫妻关系而言,这一规定几乎起不到任何制约作用——没有哪个人会因为自己感染艾滋病毒而追究丈夫或妻子的责任。因此,作为艾滋病人的配偶,其生命健康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对方的道德水平。也就是说,由于过于强调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条例将与病人有着密切接触的健康人置于十分危险的境地。

事实上,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始终面临一个悖论:公开艾滋病人的患病信息,可减少公众被感染的几率,但却影响病人本身的正常生活。条例中关于公开艾滋病人信息的禁止性条款表明,立法者优先考虑了后者,即艾滋病人的权利。

但我认为,关于任何传染病的立法,当病人的隐私权与正常人的健康权发生冲突时,两者应该得到平衡的保护,甚至后者应优于前者。

过多注重对艾滋病人隐私权的保护,还可能导致另一种倾向:病人隐私成为政府掩盖艾滋病疫情传播真相的挡箭牌,使得艾滋病的防治身处暗箱操作之中,这对艾滋病防控同样也有害无益。

因此,就立法而言,正确把握艾滋病人隐私权的界限至关重要。如果这一点不明确,我们可能在最基本的问题上犯糊涂:我们的立法究竟是在防控艾滋病,还是在扩散艾滋病?

(作者为南方周末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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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Schue

XiYi Institute of Cultural and Soci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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