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6日星期六

【China AIDS:6372】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报告撰写工作寻求各界朋友支持

各位同仁:
 
我将于2011年4月期间撰写一份关于中国公安机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文章或报告,写作提纲如下。欢迎对我的写作提纲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对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及其产生的影响有自己的意见,或者有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各项材料,包括媒体报道、研究报告或者内部材料(不涉密的情况),欢迎与我联系。我报告初稿出来讲征求大家的意见。期间,我也会召开一些网络会议,欢迎大家参与。附件是我找到的一篇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文章,给大家参考。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写作提纲
1、中国禁毒法律和政策
2、中国公安部门对人的管控
3、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
1)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介绍
2)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构成
3)各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案例
4、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对成瘾者人权的影响
5、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进一步的危险
6、建议
1)给中国政府的建议
2)给中国专业团体的建议
3)给成瘾者个人及其团体的建议
4)给健康和人权工作者的建议
 
万延海
 

【China AIDS:6373】 田喜案的法律分析----贾平(China red ribbon forum article: Tian Xi Case: a legal analysis-----By Jia Ping)

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文章(China red ribbon forum article):http://www.bjrrforum.org/rdry/33902.htm
 
田喜案的法律分析
   贾平  By Jia Ping
『收藏本页』
来源:中国艾滋病红丝带北京论坛        发布时间:2011-03-26     

  有犯罪,就有刑罚,从而逐渐产生了刑事法律(体系)。刑法是规定犯罪行为的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或者说后果的法律,简单来说,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但刑法的特征还在于,它可以动用国家的强制力对犯罪人实施刑事处罚。那么,由此就道出了刑法最为重要的问题,即刑事处罚(刑罚)的正当性是什么?也就是说,国家凭什么对一个人施加刑罚、处罚的原因和依据是什么?这里又包含下面两个问题:

  一、什么是犯罪--------到底哪些行为构成了犯罪?

  二、如何处罚-------刑事处罚的目的、强度和方式是什么?

  对于犯罪进行刑事处罚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呢?有人说是"报应",就是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种传统的思维,往往伴随残酷的行刑方式;也有说是对于大众心理形成强制的威吓效果,就是我们常说的"乱世用重典"或者"杀鸡给猴看",往往造成刑罚的大规模滥用;也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个别犯人再犯,就是根据烦人不同的情形,分别施以隔绝、威吓和矫正,但是这种方式,依然没有能够解决刑罚滥用的问题,小罪可能被判重刑,而重罪也可能逃脱惩罚。

  因而,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处罚,开始更为关注罪刑相适应,认为行为罪责是刑罚的上限,同时强调罪责平衡、再社会化(即考虑烦人未来如何再回到社会生活中去)以及一般预防的功能(通过威吓和教育阻止犯罪)的综合。

  然而,艾滋病感染者田喜的案件,再一次显示出我们国家现阶段刑法理论与实践,依然残存着浓重的前现代时期的特征。田喜具体案情如下:

  1996年,年仅9岁的田喜因输血在新蔡县医院被感染了艾滋病、丙肝、乙肝;自从2004年被检测出患病之后,坚持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赔偿和获得医疗未果。2010年7月末,田喜在北京被新蔡县委书记贾国印以"解决问题"为由短信邀请回家乡,然而回家后贾国印却拒绝与之见面。2010年8月,田喜多次去找医院院长协商被拒,一怒之下损坏了一些医院的办公用品。随后其先被警察宣布行政拘留15天,继而于8月23日被正式逮捕。根据新蔡县公安居的《起诉意见书》,2010年8月间,田喜损坏了新蔡县人民医院院长李俊洲办公室的电脑、传真机、电话和饮水机等物品,并随后多次去李的处,将防盗门和猫眼等砸坏。依据新蔡县价格认定中心2010年8月12日出具的《价格嘉定结论书》,田喜损毁的公私财物共11件,计人民币2787元。2011年2月11日,田喜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田喜选择上诉。目前案件处理仍在司法程序中。

  田喜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

  1、田喜案的发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历史背景,田喜是河南"血浆经济"的受害者,其合法诉求多次遭拒后,依然保持克制;

  2、损毁一些公私财物并不构成犯罪,因为田喜已经就其中一部分行为收到过惩罚(15日行政拘留);而且,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第1项、第2项之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或"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才可予以立案追诉。而本案并未达到立案标准;

  3、公安机关办理本案时违反程序,不应该做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4、对于田喜处罚手段不当,羁押田喜非维稳良策。

  这一辩护有其道理,但辩护要点的逻辑次序显得混乱:强调田喜案的背景没有错,但这只能是在定罪后考虑量刑时的事情了;指责公安机关办案违反程序,但关键是违反程序的行为是不是影响到了公安提出的证据的效力?这一点辩护词似乎没有提及。对田喜处罚手段不当,不是维稳良策的辩解,和田喜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关系,其暗示的是"田喜案有政治影响力,你们最好别判刑",但没有回答"为什么不能判刑"这个法律/司法问题?让中国的基层法官们从政治角度"反向"考虑这个问题,似乎难为他们了,这话应该和当地政府去说。而对于田喜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犯罪,辩护辞确实也有论证,但其论证似乎不甚充分,从而没有说服法官。

  那么,到底田喜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应该不应该受到惩罚呢?这就涉及到前文提到的两个问题(犯罪构成是什么以及如何处罚)。首先让我们看犯罪构成的问题(即田喜的行为是否构成检方指称的故意损坏财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所谓故意损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里有两个争议点:

  第一,田喜的行为,客观上是否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法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田喜损坏的财物,总价值不过2千余元(而且公安方面提供的估价没有进行物品的折旧,比如被损坏的美格牌电脑显示器,已经使用了44个月,照理在财务报表上已经折旧为零,至少不应该按照原价进行评估),无法达到"价格较大"这一标准,甚至达不到立案标准(5千元人民币)[1]。而手段也不属于恶劣,并无"严重后果"产生。

  第二,田喜在主观方面是否表现为故意,既其犯罪目的是不是要将该财物毁坏。现实中,田喜在新蔡医院毁坏办公用品的情节,显然是出于对自身的赔偿问题多年没有解决、而院方又进行扯皮的愤怒,一时的激愤而做出的(情绪失控的)行为。其行为主观方面不具备故意的特征,其行为的目的也不是要将财物损坏,而是去讨一个说法。因而该行为充其量只是一种放任某种后果发生的过失行为,所以田喜第一次(2010年8月2日)毁损财物的行为,主观要件不成立,不构成本罪(相比之下,其后几次毁损财物的行为,更具备故意损坏财物的主观要件特征,但客观方面的危害后果又过于轻微)。

  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出,公安方面立案的依据,只能是田喜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超过了三次"[2]。但是,问题在于这只是"立案"依据,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将"毁坏财物超过三次"定为"情节严重"的状况。立案后,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一般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事实上,新蔡县公安局已经对于田喜2010年8月2日、5日、6日的行为做出了行政拘留15天的决定,但随后又暂缓执行,随即决定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一前后矛盾的决定,明显违反程序,至少有受到不当的行政干预,决定对田喜予以"教训"的嫌疑,属于典型的权力滥用,且没有做出充分合理的解释。但即便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由于田喜的行为(如上文所述)不具备公诉方提出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数额不足够大,而且没有"严重"情节),所以不构成本罪。其行为最多只应该受到治安处罚,并做出相应的赔偿。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份文件中(通过网络获得,爱知行研究所搜集整理),新蔡县地方政府有关人员反复强调,田喜曾为北京某NGO工作,领有丰厚的工资,并被该组织洗脑,故意与政府作对。如果这一文件属实,那么这种态度是不正确的,也不排除河南新蔡法院的判决,也受到这种态度的影响。田喜是不是曾经为某机构工作,并不应该成为影响判决的因素:将某个机构的"政治敏感性"变成为将田喜"重判"的幕后潜台词,和由此将田喜描述为"人权英雄"一样,都忽略了田喜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政治敏感性"不应该成为超越法律进行断案的理由(无论是"重判"还是"无条件立即释放")。主观臆断地推测并制造假想敌,或者通过给不听话者扣帽子以证明自己的不正当行为具有合法性,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或者进行良好的"社会治理";缺乏法理和道义支撑的判决不仅起不到预防犯罪的一般效果,恰恰相反,这种"杀鸡给猴看"的前现代心理只能给人们藐视法律和法庭制造更多的理由。从这个意义上讲,河南新蔡县政府的领导们不仅不懂得如何"讲政治,促和谐",也不懂得到底如何去真正"维护社会稳定"。



[1]而关于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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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373】 从伦理学和人权角度看田喜案件-----邱仁宗(Tianxi Case:from a human rights and ethics perspective)

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文章:http://www.bjrrforum.org/rdry/33901.htm
 
从伦理学和人权角度看田喜案件
   邱仁宗 (Qiu renzong)
『收藏本页』
来源:中国艾滋病红丝带北京论坛        发布时间:2011-03-26     

  2011年2月11日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法院对田喜一案以破坏财物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引起了国内外专业人员、民间组织和舆论的强烈关注。

  新蔡县法院的这一判决确实是令人遗憾的。我在最后一刻,还希望新蔡县法院能深明大义,抵制当地有关当局的压力,严格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指导原则,作出不同的判决。但他们终于作出这一令人遗憾,引起极大争议的判决。

  田喜一案本不复杂。一个24岁的年轻人,9岁(即1996年)于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因输血感染艾滋病,2004年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2009年7月毕业于北京城市学院软件工程专业。在这期间田喜多次上访维权,也关心那些与他有相似遭遇的感染者。大学毕业后因感染艾滋病病毒并不愿放弃上访维权,一直无法找到工作。2010年8月田喜去新蔡县第一医院与院长发生争吵,才有了一出“故意破坏财”事件发生。这是田喜的基本情况,尽管其中省略了许多细枝末节。

  田喜案情的基本点是,他被医院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而受到了不应有的在健康和生命上的严重伤害,而这种伤害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或赔偿。这是对田喜的最大不公正。尽管在处理这件事的过程中田喜可能有因不理智做出种种傻事或错事,也不管相关人员,包括医院院长、当地限制他自由的政府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有许多理由列举他的不是,田喜受到了严重伤害,而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或赔偿,这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不争事实。

  近年来,党和政府多次强调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本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用大量篇幅谈及民生,提出了“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田喜案件如何处理,本身就是考验我们是否坚决实行“以人为本”和“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路线。田喜案件的过程,说明牵涉该案的医院、镇政府、县法院的工作人员与党和政府的基本路线相距有多遥远。

  伦理学提供我们一个评价我们行动的伦理框架,我们采取的行动应该是对当事人带来惠益,而不能伤害他们,即使有不可避免的伤害,也应是行动所致受益超过伤害;应该尊重当事人的自主行动和作为人的尊严;应该是公正、公平地对待他们。在田喜的案例中,首先田喜因输血艾滋病病毒感染而遭受了不应有的严重伤害,这是对他的伤害;15年来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或赔偿,这是对他的不公正;随后在他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过程中又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阻拦,甚至打击,这是对他的不尊重。最后,以“破坏财务”名义将他投入牢中,剥夺了他的自由,这是对他的伤害、不尊重和不公正的集中表现。

  我国2004年修改的《宪法》中规定了要尊重和保护人权。尊重是指公民在争取行使人权的行动中国家不去干涉、干扰和阻碍他们。田喜因输血感染艾滋病而威胁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他为了获得正当的赔偿而进行了包括上访在内的行动,这完全是他作为一个公民理应享有的维护人权的行动,没有理由受到任何其他人员的干涉,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本应严格按照《宪法》尊重田喜为此采取的一切自主行动。保护人权,是指当公民的人权受到非代表国家的机构或人员侵犯时,国家应该采取行动保护公民不受这些机构或人员的侵犯。遗憾的是,当田喜的人权(《资本论》:健康是人的第一权利)遭到侵犯时,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既没有采取措施使田喜的人权不受侵犯,反而采取种种措施干涉、干扰、阻碍田喜的正当维权行动。  

  早在2010年3月当地镇党委就发布文件称,为“确保我县大局稳定”对田喜采取“包案稳控措施”,是年7月当地镇政府又在文件中指田喜“背景复杂”,“连续两次在京非访”,“给当地政府对他的监管带来很大的不便”,最后建议“公安机关介入,完善材料,予以打击。”从这些文件可以看出,首先对田喜作了一个颇为令人啼笑皆非的判断,一个20余岁的青年能有怎样的复杂背景?什么法律规定一个公民不能到北京上访?为了自己输血感染艾滋病讨回一个公道又怎么能扰乱一个县的稳定大局?其次,我们看出当地政府早已将他列为监管对象,那么有什么法律根据将田喜这样的青年列为监管对象?这不是“有罪推定”的最好例证吗?将这些做法与今天新蔡县法院联系起来看,该法院显然早已有了“先入为主”的成见,从而顾不上实行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指导原则了。然而,司法独立性又在哪里呢?

  因此,对田喜一案的判决,人们不仅担心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受害者不能得到公正的赔偿,人们也担心我国地方政府的政权建设真是任重道远!

  国务院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通知针对中国当前艾滋病流行及防控形势,从四方面提出17项要求部署艾滋病防控工作,其中第八条指出,“卫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有多种情况,有些是违反《输血法》,存在着输血单位(医院)或血站工作人员的“过错”;但也有些属于“无过错”,由于艾滋病存在窗口期,供血中的艾滋病病毒不能按时检出,造成感染。希望有关各方(利益攸关者)和衷共济,齐心协力,制订出一个公正、合理、可行的输血感染艾滋病的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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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China AIDS:6386】 中国红丝带论坛在田喜问题上的立场是“人血馒头”吗?

「药」--是一颗沾满了革命烈士鲜血的人血馒头,它可以医治痨病 ;
「药」--是为了争取民族光明而牺牲自己,革命烈士们宝贵生命的伟大精神 ,它可以拯救全民族。      香喷喷的「馒头」使人得以温饱;血腥的「人血」却可怕得令人不寒而栗。
《药》有三苦。  底层感染者之苦。 民间组织“服错药”之苦。 感染者“毁灭希望”之苦。这应该是最为核心的一苦了。 田喜他代表的是广大艾滋感染者的利益。  《药》中三味,而三味皆苦。

在 2011年3月23日 下午10:40, <dlboy_gay@sina.com>写道:

“人血馒头”发生的背景是在1907年,而鲁迅先生写《药》的年代是在辛亥革命前夕。

革命党人夏瑜的血救不了栓子的性命,郁闷无知让他走向了死亡,而栓子的亲戚始终坚信这个带血的馒头会救栓子,哪知道

万老师把中国红丝带论坛比作”带血的馒头“,把“田喜的悲剧”比作“栓子的病”,把很多民间组织比作成“栓子的亲属”。

万老师指出了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是带血的馒头,田喜作为因为输血而感染的爱滋病病人,其权益不能够通过这个“带血的馒头”而解决。

而《药》所反映出来的一个问题,当时很多人不知道带血的馒头真实含义,讽刺了很多民间组织在田喜问题上的愚昧无知。

大连绿色康乃馨工作组  大博

2011年3月23日
-------------- 原始邮件 --------------



在 2011-03-22 19:48:41,"新郑爱卫阳光家园" <lilin0602@126.com> 写道:
我是新郑的输血感染者,我完全支持万延海老师建议,对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的言论表示极大的愤慨,并希望北京红丝带论坛在以后能够承担起艾滋病感染者的权益论坛
-------- Forwarding messages --------
From: duguanghui8825386 <duguanghui8825386@126.com>
Date: 2011-03-22 09:55:18
To: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Subject: Re:[联席会议] 寻求支持,大家一起来抗议
我们全力小组支持
河南信阳青竹林


在2011-03-22,"Wan Yanhai" <wanyanhai2010@hotmail.com> 写道:
-----原始邮件-----
发件人:"Wan Yanhai" <wanyanhai2010@hotmail.com>
发送时间:2011年3月22日 星期二
收件人: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抄送: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主题:[联席会议] 寻求支持,大家一起来抗议

如果你支持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下列声明,可以签名把我们的声明发给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秘书处:
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秘书处地址:宣武区南纬路4号京都经纬宾馆419室,联系人:吴兰萍,电话: 63031831,传真:63031831,邮箱:aidsngolpwu@hotmail.comlthsd@sina.cn
欢迎大家把该声明发给更多的qq群、推特、博客和邮件组上面去。鼓励大家组织病友签名抗议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
万延海
Sent:Monday, March 21, 2011 9:38 PM
Subject:[联席会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于“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关注田喜健康”声明的严正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于“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关注田喜健康”声明的严正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3月21日发布
2011年3月18日,署名“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的电子信箱通过chinaaids邮件组等发布声明:“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关注田喜健康”,其中提到“秘书处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到田喜在关押期间得到了及时和规范的治疗。我们也会持续关注田喜的健康和治疗问题”;“北京论坛认识到感染者和病人的医源性感染事故认定及赔偿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尽管认定复杂,但是对所有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必要的关怀和治疗,才能使感染者和病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作为一个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支持下的关注中国艾滋病和人权问题的“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论坛秘书处设立在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该协会是中国卫生部下成立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社团组织,会长是2003年在非典丑闻中下台的前卫生部长张文康,副会长包括1990年代中期负责卫生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官员齐小秋、沈洁,沈洁同时担任协会秘书长。如果依照中国刑法和传染病法,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会长和两名副会长对因为卖血或输血导致艾滋病流行负有刑事法律责任,并且因为掩盖真相、导致感染者过早死亡以及更多人被感染,其刑事罪责更加不可饶恕。关于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更多文献参见:http://www.bjrrforum.org
然而,我们震惊地看到“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忽略关于输血感染艾滋病问题的重要事实,并且试图帮助触犯刑法的官员们和医疗机构推脱罪责:
1、直到20021226,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当时的卫生部长张文康才承认,“1995年前后因不规范和非法采供血活动造成的艾滋病传播,涉及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村供血浆人员的感染率一般为10%~20%,最高达60%。目前发病和死亡病例已相继出现,给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不良影响。(《健康报》,20021227)。
2、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了解到的因输血感染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的情况。具体出现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山西省(新绛县、夏县、大同市、闻喜县)、陕西省(西安市)、河北省(邢台市、邯郸市、武安市、沙河市)、河南省(郑州市、安阳市、驻马店地区、商丘市、开封市、南阳市、鹤壁市、信阳市、周口市、新郑市、巩义市、焦作市、长葛市)、湖北(襄樊市)、湖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上海市、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广东省、浙江省、江西省和深圳市等。他们/她们中的一些人当年输过血或用过血制品,现在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
3、血友病人在使用凝血因子过程中感染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的情况。据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一位负责人说,该厂大约生产了二十万瓶药物,有一万多客户购销,导致使用该厂凝血因子的血友病患者感染。现在已经发现感染艾滋病患者64 名。已知死亡4人。感染者主要分布在湖南、安徽、陕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苏州、重庆等地,其中不少患者家属及小孩也被感染其 HIV病毒。
4、他们/她们中间一些人同时感染病毒性肝炎。
5、他们/她们中间有配偶发现被感染的,有孩子发现被感染的。
6、上述每一个出现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情况的地区,常常出现数个或数十个同样情况的感染者,部分地区出现上百个同样情况的感染者。我们不能确切知道,上述地区或者其他我们目前不知道的地区,究竟有多少通过输血或用血制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常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我们也不知道究竟有多少这样的感染者已经亡故;我们不知道目前的感染者是否知道自己被感染、并可能传播给家庭成员或伴侣。
7、对于本地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的情况,卫生部门长期保持沉默、不作为、没有主动告知输血者或用血制品者其感染危险和传给配偶/伴侣或孩子危险,这样就导致感染者得不到及时医治,而家人被进一步感染,从而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流行失去控制。通过不安全的注射和其他不安全的医疗器诫操作,传染病可以进一步传播给他人。通过不安全的性行为,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可以传给他人。通过生育,不知道自己感染的母亲可以把疾病传给孩子。我们认为,需要追究卫生部门的法律责任。
8、在人类社会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传播途径和检测手段之后的10年中,我国卫生部门长期对献血、输血和血制品生产缺乏有效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措施,导致众多输血者、用血制品者、献血(血浆)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因此卫生部门需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9、无论根据新旧传染病法和新旧刑法渎职罪条款,国家检察机关应该追究卫生部门及其相关领导的责任。旧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1998年10月新传染病法生效前) 第三十九条 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相关条款(1997年修改前)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然而,遗憾是,刑事犯罪分子非但没有受到追究罪责,而是关注艾滋病流行真相的医务人员和感染者维权人士不断受到迫害。揭露河南艾滋病血祸的医务工作者王淑平、高耀洁和万延海分别在2001年、2009年和2010年离开自己的国家。李喜阁、王小巧、田喜以及无数感染者维权人士被刑事拘留、坐牢、软禁或受到各项自由的限制。
北京论坛认为“感染者和病人的医源性感染事故认定及赔偿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的说法是一种赤裸裸的无耻和犯罪行为。这是退休官员们盗用人权论坛的名义在洗刷自己的罪责。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医疗和关怀,这是中国政府法定职责,而不是可以推卸责任官员和医疗机构法律责任的托辞。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严正抗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及其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关于输血感染艾滋病问题的错误说法。我们认为,无论艾滋病防治工作,还是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人权保护,首先需要有尊重事实真相的科学精神和尊重人权的原则,依照中国的法律,问题才能真正的解决。面对如此众多的人类灾难,试图掩盖真相的做法,是一种犯罪行为。
同时,北京论坛必须认识到,上述刑事犯罪行为依然在进行中,如果不能面对真相,就无法真正阻止犯罪行为。对于本地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的情况,卫生部门长期保持沉默、不作为、没有主动告知输血者或用血制品者其感染危险和传给配偶/伴侣或孩子危险,这样就导致感染者得不到及时医治,而家人被进一步感染,从而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流行失去控制。通过不安全的注射和其他不安全的医疗器诫操作,传染病可以进一步传播给他人。通过不安全的性行为,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可以传给他人。通过生育,不知道自己感染的母亲可以把疾病传给孩子。我们认为,需要追究卫生部门的法律责任。
Sent:Friday, March 18, 2011 9:41 PM
Subject:【China AIDS:6349】 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关注田喜健康
各位同事,
 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作为“艾滋病与权益”议题沟通与交流的平台,秘书处一直关注田喜事件的有关情况。2010年12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会议上,田喜的母亲表达了对田喜目前状况的担忧,提出:
  1. 哪个部门应该对田喜的感染负责?
  2. 卫生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如何与包括公安部门在内的其他政府部门协调解决?
  3. 田喜被关押期间的抗病毒治疗是否可以得到保障?
  4. 田喜是否会获得人道和法律援助等。

  会后,秘书处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到田喜在关押期间得到了及时和规范的治疗。我们也会持续关注田喜的健康和治疗问题。

  北京论坛认识到感染者和病人的医源性感染事故认定及赔偿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尽管认定复杂,但是对所有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必要的关怀和治疗,才能使感染者和病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在网站”热点热议”专栏中,建立了一个“关注田喜”的专题。希望能够得到各位朋友的反馈!
如果您希望将您对田喜事件发表见解和建议,并愿意发表在我们的网站上,请发送邮件至bjrrforum@gmail.com。 我们会将您的来信刊登在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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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371】 历史不会被遗忘Fwd: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悼念伊丽莎白泰勒女士



---------- Forwarded message ----------
From: Wan Yanhai <wanyanhai2010@hotmail.com>
Date: 2011/3/26
Subject: [联席会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悼念伊丽莎白泰勒女士
To: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tongzhi@googlegroups.com, 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悼念伊丽莎白泰勒女士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326日发布

美国著名影星伊丽莎白泰勒女士本周三在洛杉矶去世,享年79岁。美国艾滋病组织纷纷举办悼念活动。参见附录。

"I will not be silenced and I will not give up and I will not be ignored."(我不会沉默,我不会放弃,我不会被忽视。)说着说着,泰勒女士离开了人世。

当问及为啥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泰勒表示,“我不断看到新疾病的消息,我在问自己为什么人们不做点事情,然而我发现,我和他们一样毫无作为,我没有做任何事情来帮助。”她于是参与进来,而且改变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历史。

泰勒最早参加艾滋病工作是在198412月,主要帮助当地的艾滋病组织筹款,并参与组建美国艾滋病研究基金会,担任基金会全国主席以及随后担任其国际主席。1991年,泰勒女士成立伊丽莎白泰勒艾滋病基金会,提供资金支持世界各地的艾滋病防治服务工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沉痛悼念伊丽莎白泰勒爵士,并感谢伊丽莎白泰勒艾滋病基金会对北京爱知行动项目早期工作的支持。

19943月底,北京爱知行动项目宣布成立,其早期的工作主要在艾滋病教育和同性恋者权利保护上。项目早期工作得到伊丽莎白泰勒艾滋病基金会的支持。

19943月下旬,我正在筹备一个民间的艾滋病组织之际,接到社科院邱教授寻呼信息,电话表示伊丽莎白泰勒艾滋病基金会的钱已经到了。消息来得很及时。我随后不久通过媒体宣布了北京爱知行动项目的成立,中国官方媒体健康报、中国妇女报、中国青年报、中华工商时报、新华社和中国新闻社等纷纷报道项目的成立。

我们是1993年中得到美国友人消息,可以申请伊丽莎白泰勒艾滋病基金会1万美元的资金,用于男同性恋人群的艾滋病预防教育工作。鉴于我当时已经不能在官方的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继续开展男同性恋人群的艾滋病教育工作,我就联系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邱仁宗教授,邱教授建议通过其负责的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殖健康和伦理学课题组名义申请。

资金到位后,邱教授于1994126-8日在北京西郊龙泉宾馆召开“艾滋病教育和特殊性问题研讨会”,提出在中国保障同性恋者权利、开展艾滋病教育、科学研究的12条意见,提交给立法者、政府、学术界和公众社会。参见附录。

其余的资金主要用于北京爱知行动项目,包括购买一个可以打字和编辑用的打字机、合组简易办公室、简报和资料的印刷和复印、国内和市内交通费用、购买书籍比如张北川教授撰写的《同性爱》一书、召开各种研讨会和座谈会、世界艾滋病日街头活动、以及我个人的生活支持。

期间重要的活动有:19943月调查天津抓捕同性恋的事情(2006年再次去天津调查警察袭击河北浴池事件时,竟然遇到同一个当事人),19945-6月份走访上海、南京和合肥,走访合肥时顺道访问了安徽无为县的1名女同性恋者(1992年初公安部女同性恋案的当事人),19947月在三味书屋举办《同性爱》书出版座谈会,19948月调查北京远南运动会前夕警察大规模抓捕同性恋者的情况,19941130日在北京新闻台人生热线举办世界艾滋病日主题活动,1994121日在北京王府井麦当劳前举办世界艾滋病日街头教育活动并于当天下午首次被警察带走问话,撰写1994年中国同性恋者人权报告。

时间一晃就是17年过去了。在此,我们感谢伊丽莎白泰勒艾滋病基金会对北京爱知行动项目的支持,并祝泰勒女士安息。

 

附录:

http://www.amfar.org/page.aspx?id=9588

In Loving Memory of Dame Elizabeth Taylor

(February 27, 1932–March 23, 2011)

特殊性问题和艾滋病教育研讨会

 

             杨青

 

  1994年6-8日,艾滋病教育和特殊性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12条关于同性恋的决议,递交中国政府、立法机构、新闻界和社会各界。国内报刊予以报导。主席:邱仁宗。召集单位: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来自全国各地的医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哲学/伦理学家、法学家和其他有关专家、政府官员和同性恋者40余人参加这个会议。这是中国学者第一次就同性恋问题展开多学科全国性研讨活动。

 

  专家们就艾滋病和社会行为、艾滋病教育、同性恋问题在当代中国的提出、同性恋的社会调查、同性恋的生物学基础、同性恋和心理卫生、同性恋的伦理学和法律问题、同性恋和公共卫生、同性恋和公共教育、同性恋的社会救助等问题展开讨论,达成下列共识和建议:

 

  1.同性恋是相同性别的人之间的性爱关系,这种关系可存在于内隐的心理或外显的行为之中。如果一个人终生或一生中的大部份时间和相同性别的人建立心理上或行为上的性爱关系,就可以被称为同性恋者。同性恋包括男性同性恋和女性同性恋。如果一个人同时或先后与相同性别的人以及相异性别的人建立性爱关系,则称为双性恋者。

 

  2.同性恋现象在所有时代、所有社会、所有文化中均存在。在中国,古代史籍和文学名著中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记载。但同性恋者在今日中国人口中所占比例还没有精确的调查统计。国内有人根据初步的不完全的调查,估计同性恋者占人口1-5%。如果取其中间值2.5%计算,全国同性恋者可达3000万;即使按1%计,也达1200万。这是在性的方面一个不小的群体。对他们采取正确的认识和态度,处理好同他们的关系,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

 

  3.由于艾滋病及其病毒的蔓延,同性恋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虽然在某些国家,同性恋者是最早感染艾滋病毒的人群,但这并不能因此认为同性恋者就是艾滋病毒的传播者。应该明确的是,艾滋病的病原是艾滋病毒(HIV),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都可能有的某些不安全行为,助长了艾滋病毒在人群中的传播,而不是同性恋行为本身。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传播而提出禁止同性恋既是错误的,也是不可能的。

 

  4.目前国际上,已将同性恋排除在性变态范畴之外。同性恋者在性取向上与异性恋者有不同,但他们或她们实现其作为人种的生理功能和人类的社会职能与异性恋者并无差异。同性恋者在事业上有成就、有贡献的不乏其人。

 

  5.认为同性恋行为不道德或不合乎伦理的说法,缺乏根据。同性恋行为一般也不造成伤害他人或损害社会的后果。同性恋者中某些违反伦理规范的行为,在异性恋者中也有同样存在。

 

  6.在我国法律及其解释中并没有确认同性恋为非法的条款。仅因同性恋本身而处罚同性恋者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

 

  7.对同性恋者采取排斥、歧视的态度,同性恋者的公民权利不能得到尊重和维护,不利于战胜艾滋病对人类的挑战,也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

 

  8.我国目前对与同性恋有关情况知之甚少。需要组织各有关学科和部门对男女同性恋的全面情况进一步进行调查研究,如男女同性恋者在人口中的比例、艾滋病病毒感染和其他性传播疾病在同性恋者中的发病率、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和工作学习、同性恋者的性行为、同性恋者的医疗保健、同性恋者的生活质量、公众或社会对同性恋者的态度等等。

 

  9.对同性恋需要加强从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生物医学、公共卫生学、伦理学、法学等角度的探讨,举行跨学科和跨部门的学术和工作的研讨会,并在探讨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政策和立法措施建议。

 

  10.要支持社会上对同性恋者提供有关信息和进行咨询、教育活动。多数同性恋者对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知之甚少,急需对他们进行如何预防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采取安全性行为、提高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的能力和责任感、以及遵纪守法的咨询教育。这些咨询教育活动,可以通过电话热线、新闻媒介、出版物、举办讲座、讨论会和报告会等来进行。为了便于对同性恋者进行咨询教育,或同性恋者进行自我教育和相互教育,需要有一定的场所。

 

  11.对有关家庭、社区和公众也有必要提供有关同性恋的信息、进行咨询教育。公众,尤其是身负一定责任的人,对同性恋者要采取理解、尊重、宽容的态度。理解、尊重包含着宽容,宽容意味着不干预、不排斥、不歧视与自己性取向不同的人,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宽容是联合国1995年的一重要议题,希望我国能在这方面做出贡献。

 

  12.同性恋者要自尊、自重、自爱、自强,也要理解、尊重非同性恋者。同性恋者与社会其他成员建立正常关系,需要进行长期努力。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知识和道德水平,自觉改变不安全行为,预防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遵守社会公德,努力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改革、开放、发展、稳定事业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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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4日星期四

【China AIDS:6365】 南方周末:贩肾网络

贩肾网络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朝格图
2011-03-24 11:32:34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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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肾器官移植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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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胡杰和东北人沈云都失去了一个肾,他们的肾在正规医院被取出并迅速移植。在被摘除肾脏的过程中,他们遭到过相似的诱惑、恐吓和拘禁。

 他们遭遇的是横跨几乎整个中国的器官贩卖网络,地下中介、黑势力、正规医院与医护人员参与其中,各司其职又高效运作。

 在警方立案后,器官中介们迅速消失,而相关医院回应:这是护士的个人行为。



失去左肾的胡杰。 (朝格图/图)

筷子长的针管将液体注入体内后,湖南小伙胡杰失去了知觉。几个小时后,身体左侧的剧痛让他醒来,他意识到,那颗陪伴了自己25年的左肾,已经不在那里了。

类似的情形也曾发生在东北人沈云的身上。2009年底,在江西南昌找工作的他被稀里糊涂地骗到了手术台上,几个小时的昏迷之后,一颗肾脏没了。

他们的肾脏都是在正规医院被取出,并迅速移植到受体身上。在被摘掉肾脏之前,两个年轻打工仔遭遇过相似的诱惑、恐吓和拘禁。

在胡杰和沈云失去肾脏的过程中,地下中介、黑势力、正规医院与医护人员分处这条盗肾链条的各个节点,各司其职又完美合作,每一步都有着成熟高效的运作。胡沈二人遭遇的,正是在中国隐秘而一直活跃的地下非法器官买卖网络。

山东德州——卖肾中转营

在山西临汾长良医院进行的手术耗时三个多小时,醒来后的胡杰已经无法言语。加了不止一床被子后他仍觉得冷。2011年1月6日,身边没有亲人和朋友,绝望中胡杰觉得自己要完了。他说,我不行了。

作为一个有着7年电焊经验、日入百元的广东打工者,胡杰此前的生活还算平稳。他谈过女朋友,喜欢看NBA和其他体育节目。在同为广东打工的父母的愿景中,只要2011年每人年存一万五,他们就可以回到湖南老家不再打工。

变化发生在去年10月。平时喜欢赌博的胡杰加入了一些陌生人的赌局后,高利贷赌债已经积累到两万多。还债心切的他偶然在网上循着“卖肾”或“肾源”之类的词汇搜索,小心联系网络上隐现的多个中介。

没有人帮助他识别这些信息。回顾当初的想法,3月11日晚胡杰深深埋下头后悔异常:“卖肾之后不干重活就可以了,还债之后我还可以学驾驶。”去年10月末,他自认为像找到一个网友一样,在网上找到了靠谱的中介,前往山东德州,称为“刘哥”和“杰哥”的器官贩子们来火车站接他。

火车站同样是沈云的伤心之地。2009年年底,沈从东北到江西南昌找工作,在南昌火车站,一名男子号称能帮他介绍工作,但必须进行细致的“体检”。在南昌一家著名的医院内“体检”后,一颗肾脏没了。

在胡杰悄悄接洽中介的2010年秋天,失去肾脏的沈云的父亲和姑姑已经出现在南昌那家医院的办公室里。家人们愤怒地追问医院切除肾脏的合法性。

还债心切的胡杰完全预料不到他将遭遇什么,那是一张横跨山东、山西、湖南的盗肾网络,作为肾源提供地的德州只是个起点。在德州郊区的一个村子中,胡杰与十几个等待卖肾的人同吃同住,并被安排体检。当时的胡杰是幸运的,两次体检他因胆红素偏高而没有通过,因此无法卖肾。

但即便如此,他仍和其他卖肾者被统一看管,不得离开视线。有些害怕的胡杰想了一个办法。他把自己的衣服刮了个口子,借口补衣服逃离了德州的村子。此后“刘哥”们每天打他电话,在QQ上给他留言,催他赶到山西临汾,声称已经有了买家。

事后证明,器官贩子们此时已在山西为胡杰找到了一个匹配的受体。到了年底,胡杰终于经不住“刘哥”每天的催促,决定前往山西——这是他还债的惟一办法了。

山西,河南——多家医院参与体检

沈云在失去了一颗肾脏后相当绝望。对于沈云切除肾脏之前发生的胁迫,家人知道得不多。惟一可以确定的来自他为数不多的自述:身份证、手机、钱等被黑中介扣押,失去了人身自由。

胡杰则愿意对外界讲述他的遭遇,他承认自己知道买卖器官违法,但抵挡不住的诱惑仍然源源而来:对身体并无大碍,还可以得到4万块钱。带着这些来自黑中介的美妙许诺,今年1月30日夜里在山西临汾火车站,一个叫王海强的供体中介接到了他。

第二天上午,供体中介王海强与受体中介小卢(音)见面后,便安排肾源“供体”与“受体”之间的会见。会见在一辆车内进行,胡杰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后排是受体和受体的妻子、姐姐。

“受体是一个高大的年轻人,就看了我一会,也没有说什么”,胡杰当时没有感觉到命运已不在自己手中,实际上他已经是一个在掌控中被安排的人,“后来中介和他们互相谈”。

随后两天是星期六和星期日,即便是理发,身强体壮的中介王海强也亦步亦趋跟着胡杰防止他逃离。在两位中介的“看护”之下,胡杰在临汾市人民医院做了血常规、尿常规和肾功能等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之后,临汾市长良医院随即接手。两个代表长良医院的中介把胡杰带到河南郑州,分别在郑州武警总医院和郑州三院,检查肾血管造影和淋巴毒配对、血液配型。结果在当天迅速拿到。在回临汾的路上,胡杰听到中介们用专业术语说:供受体配型配到4个点,属于百万里挑一——这将是一个近乎完美的配型。

从郑州回来后,胡杰晚上一直睡不着觉,他甚至有些希望检查没有通过。在临汾的几天里,一直在旅馆房间里看守他的中介王海强,总是摸着自己身体左侧的手术伤疤叫疼。

王海强本人也卖了一颗肾脏,为了向胡杰证明卖肾对身体没有伤害,他与胡杰扳手腕时赢了。胡杰有时候表现出反悔之意,他就叫嚷着要胡杰赔偿所有的体检费用。

第二天,一个叫做秋哥的东北人出现在胡杰的旅馆房间,一边叫骂,一边从胡杰手上抢过了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和行李。“别想走出临汾,只有做了手术才能拿回你的东西!”

临汾长良医院——肾没了

所有的检查都做完了,到下决心的时候了。中介们把胡杰带到临汾长良医院三楼病房,跟受体面谈。胡杰说不出什么成句的话,只是痛哭。

反倒是受体,那个高大的、因为索求肾源曾被骗过几十万元的山西年轻人,开始安慰胡杰,“你不想做就不做了。反正体检也就花了一万多块,我出得起。要是用你这个肾,我一共得花三十多万呢。”

器官贩子们一拥而上,当面给胡杰放下狠话,如果不做手术就“赔钱”,甚至“要了你的小命”。他们将胡杰带到临汾一个叫“天都水疗”二楼的一个房间里。中介们和主刀的医生聚满了一个房间,这时候一个穿红色羽绒服的黑中介强令胡杰面对患者要笑,不要哭。

大半是恐惧,小半是顺从,胡杰在1月6日晚再次被带到长良医院的三层。手术前的一段时间,他独自找机会跑下楼梯,发现医院的玻璃门已经锁了,两个门卫一男一女看着,红色羽绒服跑出来把他追回去。第二次他从医院楼宇的小门跑出来,迎面撞到两个器官贩子守在那里。红色羽绒服再次追出来。

刚刚被拉入三楼手术室门里,一名叫曲贤的护士和麻醉师迅速脱去了胡杰的衣裤,只剩下内裤时胡杰抗拒地躲到一边。两个守住门口的中介又把他堵了回去。胡杰被拉上手术台,一大一小两个针管的麻醉剂分别注入手腕和手背上。最多两分钟,胡杰失去了知觉。

主刀医生是个四十多岁的中年人,周围的人都称他为“教授”,这是胡杰完全陷入昏迷前的最后一点记忆。

坐在记者面前回顾这段经历时,胡杰承认自己恐惧之下的反抗不够坚定,但当时摘肾“绝非自愿”。他很后悔当初没有拼死抵抗。他的肾被切除后,没有任何痕迹,没有病历和法律规定的近亲捐赠和知情同意书。胡杰遭受的,是一次彻底的医学侵犯。他清晰地记得手术前,那颗肾脏的“受体”问医院的护士长曲贤是否签协议,曲贤回答说:我们医院做了很多例,从来不签协议。

沈云的情形略有不同。在南昌的医院里,当他的父亲看到他在手术同意书上的签字后,彻底蒙了。循着相关规定和法律,家长多次反问医院,沈云遭受的,到底是不是一次合法的移植?

沈云的父亲为此专门查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其中第十条为: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赠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赠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场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每例次人体移植前,需说明人体器官来源的合法性。

沈云家人从主刀医生那里得知,法律所需要的供患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双方户口所在派出所户籍证明、供体和受体的亲属关系证明、自愿捐赠同意书等材料,全部是伪造的。

沈家甚至找到了沈云的受体。在南昌的一家医院中,他们见到了那个接受了沈云的肾的陌生男人,沉沉地卧在病床上。家属告诉沈家,他们买肾的价格,远远超出沈云所得的4万元。

医院的回应——“护士的个人行为”

手术过后两周,胡杰回到广州番禺,他发现自己的虚弱远远超出想象。

原本120斤的体重降到了102斤,浑身乏力走路困难,疼痛之下总要弓着身子,需要很长时间才能下床。大便带血,小便时腰部更疼。说话大声一点,伤口连带着整个胸腔一起疼痛。

春节之后他尝试联系长良医院请求治疗,但医院不予理会。他再次想到了网络,决定公开自己的遭遇,将自身的经历投掷网络。汹涌舆情之下,2月24日早晨8点多,临汾长良医院那个叫曲贤的护士长给胡杰的户头上汇了25000元。下午3点,这位护士长给胡杰发了一条让他“道歉”的短信,叫他依照原文,用快递向临汾市卫生局和长良医院表态:

“我供肾是经一山东中介介绍,开始安排到山西临汾长良医院做手术,去了后医院说不能做这种手术。中介就把我拉到南方另一家医院做了。在网上发帖我只想披露黑中介买卖肾源一事,为了不暴露真实的手术医院就用了没做手术的长良医院。后来有人向我调查我也是这么说的。现得知长良医院因此受到很严重处理,心里很不是滋味,连累无辜的人员受害深感抱歉,特此声明。胡杰。”

卖肾事件公开后,广东省的卫生监察部门主动为胡杰查体,确认了他的左肾已被取走。山西省卫生厅和临汾市卫生局先后介入调查,目前已知,长良医院被罚款三千元并停业整顿,曲贤被羁押,而医院院长陈新安、麻醉师和主刀医生不知去向。南方周末记者调查获知,器官中介们已被警方锁定但尚未归案。

按照山西省卫生厅的说法,去年10月两个“受体”举报长良医院非法进行器官移植,但调查未发现相关档案或者病历。此番胡杰案发后,已知长良医院并不具备进行人体器官移植的资质,但护士长本人具有行医资质。医院再次试图撇清责任,向调查的卫生部门出了一个盖有公章的文书,声明此番盗肾“是护士长个人行为”。

喜欢粤语老歌的胡杰将陈百强的《一生何求》挂在自己QQ签名档上,他决定维权到底。3月7日他再赴山西临汾,警方因此立案,但警方侦查的重点,放在了器官中介们身上。

在仔细研读法条之后,沈云的家人却发现,类似器官被盗的案例,司法追究从未降临到医院和医生的头上。他们决定向医院讨个公道。在与医院谈判之后,他们向江西省卫生厅举报,要求追究医院的责任。

医院最终选择用合约的方式来化解危机。医方与沈云的家人签署协议:同意支付18万元的赔偿金,但条件之一是沈家不能公开维权。

胡杰却没有得到来自医院方面的任何说法,临汾长良医院在他向山西警方报案后的表现,与手术期间一样冰冷。在肾脏被摘除后的第4天,医生就拔掉了导尿管。在长良医院病房的那几天,他疼得无法忍受,上厕所10米远的路需要走10分钟。他的嘴唇干得开裂,但没有一个护士给他倒杯水喝。

中介们在他昏迷的时候归还了他的手机、银行卡和行李,就放在他长良医院病房的床头。他打开手机,看到银行的入账短信。中介们没有如约给他打4万块,只是给了2万7千块钱。自己的肾,连同它的价格,一切都不在他的掌控之中。

手术后不到一周他就被“请出”医院,自己找了一家小旅馆住下;手术后第10天拆线;手术后第12天,他买了一张火车票,回到了打工地广州。而今15厘米长的伤口连同粗壮的缝合痕迹,像蜈蚣一样盘踞在他腰间的左前方。

胡杰的父亲在2月底才知道他的遭遇。胡父也拿不出什么办法,他惟一能做的,只是跟胡杰抱头痛哭。

手术之后,胡杰再也联系不上自己肾脏的受体——那个年轻的山西人;他更找不到那些曾经诱骗、威胁和拘禁过他的中介。山西警方最近给他的回应是:“器官贩子们都逃了,案子还在查”。他要找个说法的希望,似乎跟他已经失去的肾脏一样难寻踪迹。

(根据受害者的要求,文中沈云为化名,相关医院隐去具体名称)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56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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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坤
Chang 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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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366】 美国家庭健康国际(FHI)、广西绿城彩虹、南宁市疾控中心到访智行广州同志中心

 
2011年3月18日下午,广西绿城彩虹工作组(MSM-NGO)全体同伴教员6名,美国家庭健康国际(FHI)2名项目官员徐志祥,Matt Avery,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性科副科长农全兴,甘智 一行10人到访智行广州同志中心。和中心主任叶贝、艾防组负责人林枫,关于智行广州同志中心的现状、历史、以及艾防、阳性关怀等工作进行了比较全面、深入的交流,。整个访问交流时间持续了将近4个小时。
最后远道而来的朋友们愉快的留下“一起携手、健康常驻;共同关注、快乐永存”的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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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366】 【新闻】感染艾滋无缘教师岗位 艾滋歧视第一案终审败诉

法院认为拒绝艾滋病感染者从事教师行业属于合理的限制,公益机构再发建议信呼吁规范教师体检标准

  【财新网】(记者 兰方)备受关注的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落幕。因艾滋病检测呈阳性而在教师招聘中被拒、进而将教育局告上法庭的小吴,最终败诉。

  2011年3月23日,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下称益仁平)针对此案向教育部寄出建议信,建议尽快出台教师聘任制实施的步骤和办法,对《教师资格条例》中的"无传染性疾病"等与现有法律相冲突的规定进行审查修订,规范教师的体检标准。

  小吴的维权始于2010年。当年,大学毕业的小吴前往安徽省安庆教育局应聘教师岗位,终因体检中艾滋病检测呈阳性而被拒录。安庆教育局根据《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认定,携带艾滋病毒的小吴不能从事教师行业。小吴遂将安庆教育局告上法庭,这被称作"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

  2010年11月12日,该案在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原告小吴的诉讼请求。小吴随后提起上诉,并在近日收到终审判决。

  二审并未公开宣判。安庆市中级法院认为,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安庆市规定,教师应聘应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中级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律师和相关法律专家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对国家保护艾滋感染者就业权相关法律的误读。益仁平中心的反就业歧视法律援助事务负责人于方强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案子本身并不复杂,只是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冲突的问题。《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及《艾滋病防治条例》均分别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权受到法律保护。

  二审败诉后,看到判决结果的小吴十分失望。他表示,伤心的不仅仅是他自己,还有几十万艾滋病感染者,因为"我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我代表着这个群体,我身后还有74万人支持我"。

  "如果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不承认我们,不录用我们,那宣传保护艾滋病就业权利就是一纸空言。"据了解,目前小吴在一所学校做代课老师。在他看来,自己和所有的大学毕业生没有任何区别,努力工作,周末打球、逛街。"我不是病人,我只是感染者潜伏期,相当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需要用药。我现在身体很健康。"

  而两审法院均认为,小吴因携带艾滋病毒,不符合《教师法》对从事教师职业身体条件的要求。根据现行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需"无传染性疾病"。在益仁平看来,"无传染性疾病"的规定过于笼统,此种完全排除传染病的做法违反相关法律。

  因而,针对此案,益仁平向教育部寄出了建议信。建议教育部尽快对《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无传染性疾病"等与现有法律相冲突的规定进行审查修订;并依据招聘双方互为平等主体的原则,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教师体检标准,相关特殊要求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制定。■


 

2011年3月23日星期三

【China AIDS:6366】 联合国秘书长:3月24日了解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真相权利国际日文告

联合国秘书长:3月24日了解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真相权利国际日文告

2011年3月24日

  三十一年前的今天,萨尔瓦多人权的积极倡导者和维护者奥斯卡・阿努弗・罗梅罗主教,在教堂里举行礼拜仪式时被杀害。其意图很明显:使一位热烈反对压迫的人归于沉默。

  今天是第一个了解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真相权利和维护受害者尊严国际日,我们向罗梅罗主教以及世界各地所有人权维护者的工作致敬。

  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及其家属都有权了解这些侵犯行为相关情况的真相,犯下这种行为的理由和犯罪者的身份。

  现在,了解真相的权利明确载于2010年12月生效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其他一些国际文书以及国内法、判例和政府间机构的决议也承认这一权利。

  了解真相给个别受害者及其亲属一种方法来了结心事,恢复尊严,至少为他们的损失取得一些补偿。

  揭发真相也有助于整个社会促进追究侵权行为的责任。

  确定真相的过程往往包括事实调查以及受害者和施害者公开作证,因此可以提供一种宣泄作用,有助于对事件的经过达成共识,从而有利于疗伤与和解。

  在我们展开这一新的国际纪念活动之际,让我们承认真相在维护人权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我们追求人权这一全球使命之际,也让我们保证捍卫了解真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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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青年服务日国家领导机构-中国办公室
Global Youth Service Day National Lead Agency China office
无国界爱心组织(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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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世界公民教育与义工行动的人道主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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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孔令坤 弟兄 在爱与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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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不加戒备和疑虑地团聚在一起,We are fa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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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对无国界爱心组织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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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364】 呼吁政府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落实公约精神,保护人权捍卫者――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了解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真相权利和维护受害者尊严国际

呼吁政府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落实公约精神,保护人权捍卫者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了解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真相权利和维护受害者尊严国际日”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324日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获悉,324日是联合国第一个“了解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真相权利和维护受害者尊严国际日”。在首个“了解真相权利国际日”到来之际,潘基文秘书长发表致词指出,真相在维护人权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了解真相有助于受害者及其家人来了结心事,恢复尊严,并为他们的损失取得一些补偿。揭发真相也有助于社会追究侵权行为实施者的责任。因此,捍卫了解真相的权利是人权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皮莱指出,时至今日,酷刑、强迫失踪、法外处决等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在许多国家仍一再出现,通过公开、独立和中立的调查来揭穿有关这些罪行的真相有助于实现正义,打击有罪不罚现象,以及防止今后继续出现类似的罪行。她呼吁各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了解真相的权利,以及那些致力于揭穿真相的人。

 

1980324日,萨尔瓦多的人权倡导者和维护者罗梅罗主教,在举行礼拜仪式时被亲政府的力量暗杀。201012月,联合国大会宣布将每年的这一天设为“了解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真相权利和维护受害者尊严国际日”,以强调了解真相和伸张正义的重要性,及缅怀那些为揭穿真相、捍卫人权而奉献和牺牲生命的人。联合国大会邀请所有会员国、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实体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纪念这个国际日。”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法律项目协调人江天勇律师自2011219日被强迫失踪以来,至今已过去34天,其家属仍然无法得知江天勇律师的具体遭遇和下落。据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及相关文件,“被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或其家人有权知道受害者的命运和下落、罪行发生的背景和原因、案犯身份、调查的进展和结果等”。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针对世界各地区日益增多的强迫失踪现象以及关于失踪事件证人或失踪者家属遭到骚扰、虐待和恐吓事件,为了打击有罪不罚现象,联大2006年通过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公约》规定受害者有权了解强迫失踪案情真相、调查进展与结果及失踪人员下落,并规定了缔约国在这方面采取适当措施的义务。"强迫失踪委员会"将监督缔约国实施《公约》的情况,并在国家未能履行《公约》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听取受害者申诉或代表他们提出申诉。

 

截至201012月,世界已有87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其中21个国家批准了《公约》,成为缔约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已于2010年1222日正式生效。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中国政府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尊重公约精神,切实保护人权捍卫者。

 

 

附:

联合国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65/451)通过]

65/196. 宣布3 24 日为了解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真相权利和维护受害者尊严国际日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 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文书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3承认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

 

回顾1949 8 12 日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4 32 33 条以及大会200612 20 日第61/177 号决议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第24 条第2 款,根据这些条款,每一受害者都有权了解强迫失踪案情的真相、调查的进展和结果以及失踪者的下落,

 

考虑到人权委员会2005420日第2005/66号决议所界定的了解真相权利5 以及人权理事会关于了解真相权利的2006 1127 日第2/105 号决定6 以及2008 924 日第9/11 7 2009101 日第12/12 号决议,8欣见人权理事会题为“宣布3 24 日为了解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真相权利和维护受害者尊严国际日”的2010617日第14/7号决议,9知悉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了解真相权利的报告10 及其中所载有关了解真相权利的重要结论,

 

认识到加强保存严重和系统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的记忆的重要性以及了解真相和伸张正义权利的重要性,同时确认缅怀那些为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人权而奉献一生和牺牲生命者具有重要意义,

 

尤其认识到萨尔瓦多的奥斯卡・阿努尔福・罗梅罗主教的工作是重要而有价值的,他在自己的国家积极从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工作,他的工作通过其寄语得到了全世界的认可,在他的寄语中,他谴责了侵犯最为弱势者人权的行为,

 

认识到罗梅罗主教的价值以及他对人类事业的奉献,他作为一个人道主义者在武装冲突中献身于捍卫人权、保护生命和促进人的尊严的事业,他不断地呼吁对话,反对所有形式的暴力以避免武装对峙,由此导致他于1980324日逝世,

 

1. 宣布3 24 为了解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真相权利和维护受害者尊严国际日;

 

2. 邀请所有会员国、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实体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纪念这个国际日;

 

3. 秘书长向大会第六十六届会议报告本决议执行情况。

20101221

71次全体会议

 

链接:

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RES/6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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