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5日星期五

【China AIDS:6665】 Fwd: 就HIV感染者的社保、低保、机会性感染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切实生活质量的问题展开调研




各地HIV感染者请注意,常坤正在就HIV感染者的社保、低保、机会性感染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切实生活质量的问题展开调研,需要填写22个选择题,不留名不留联系方式,如果愿意,请电子邮件582765214@qq.com 或者电话13349108944,可电话采访,可网上采访;我希望获得全国各省的情况,谢谢!


请在你选择的答案后面打“√”或其他标记。

请填写问卷,并发回来。也请多联系其他病友,谢谢!

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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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坤
Chang Kun
General Coordinator of China Youth HIV/AIDS Assemb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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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4日星期四

【China AIDS:6664】 [联席会议] 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2011年研讨会讲话内容录音


Subject: [联席会议] 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2011年研讨会讲话内容录音
To: 联席会议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请大家点击下载:http://www.nbtz.org/2011/bjly.zip     这是会议发言者全部录音。
朱龙伟

以上的下载非常慢,是错误的,非常抱歉,请使用这个网盘连接 http://u.115.com/file/e6ukwdt5  估计15分钟就可以下载完成,请点击下面的"网通下载"、"电信下载",下载完毕后,使用解压缩工具,里面是20段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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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663】 Fwd: [联席会议] 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2011年研讨会讲话内容录音



---------- Forwarded message ----------
From: beijing beijing <china.beijing63@gmail.com>
Date: 2011/7/7
Subject: [联席会议] 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2011年研讨会讲话内容录音
To: 联席会议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请大家点击下载:http://www.nbtz.org/2011/bjly.zip     这是会议发言者全部录音。
朱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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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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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662】 7月15日午餐会取消通告——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715日午餐会取消通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714日18:30发布


原定于7月15日周五中午的“同性恋、宗教和艾滋病”的讨论午餐会因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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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电话:010-88142132  传真:010-88142133
爱知行动  LOVE KNOWLEDGE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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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tter: @az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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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3日星期三

【China AIDS:6661】 同志游行网寻求同行合作

全国艾滋病社区、同志社区的老师,你们好:
         同志游行网 www.gay.hn 是一家年轻的网站,在过去的一年中连滚带爬,走到了今天。该网站是目前国内唯一一个在使用的"gay"域名。目前网站服务器在新加坡,访问速度稳定。网站目前定义为"同志权益"兼本地的防艾工作组日志网站。现寻求国内的NGO组织的合作。合作可以多样话。(目前本站缺少原创的文章、能力)

                                                                                    联系人:    邮箱、MSN、雅虎通、新浪UC:march37@y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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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660】 艾滋病就业就医歧视和隐私保护研讨会成功举办

 

艾滋病就业就医歧视和隐私保护研讨会成功举办

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

2011710

 

2011625-28日,两场分别针对MSM人群和感染者人群的公益法律研讨会在济南某酒店成功举行。此次会议由国际劳工组织、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山东彩虹工作组和北京益仁平中心联合举办,共有来自华中华东华北的MSM人群、感染者、律师、医生学者等近70人参与。就MSM人群和感染者人群的平等就医权、平等就业权和隐私保护权展开学习和讨论!

 

本次会议是在2010年圣诞节在深圳就三种权利培训律师基础上的后续,上次会议上培训30多名律师,对艾滋病反歧视法律工作进行推广,并未可能遭受歧视的HIV感染者获得律师支持,形成艾滋病反歧视公益律师网络。

 

建立为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基于平等就医、就业和隐私保护权的法律咨询援助网络。艾博法律热线15501137876 / aibolaw@163.com

 

公益法律研讨会在25日下午2:00正式开始,研讨会由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总协调人常坤和山东彩虹工作组轩轩主持。课程的内容包括基础知识讲解、案件分析、专家点评、集体讨论等环节。国际劳工组织项目官员武如廉、林红和Chantelle.Boland刘巍律师、姬来松律师等就《艾滋病基本知识》《艾滋病疫情:男-男同性性行为与艾滋病》《国际劳工组织艾滋病劳工标准》《艾滋病相关政策回顾》《就业歧视报告主要发现》《就业歧视----究竟应该如何应对》《我国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介绍及讨论》《就医权---究竟应该如何应对》和与会人员进行学习讨论。

 

此外,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刘伊戈就互联网新媒体应用,特别是微博使用进行演示;山东乡村医生朱守银先生为现场参会的艾滋病人进行问诊、解答。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总协调人常坤谈紧接下来的一个问卷工作,就艾滋病感染者的生存治疗状况,特别是低保、社保、商业保险和城乡医疗救治等问题展开调查。

 

最后由常坤就本次培训的目的和后续工作做了总结。就受HIV/AIDS影响人群的平等就医就业权和隐私保护权,继续开展培训工作,推广法律咨询热线,提供法律援助,开展研究和倡导工作,造福于目标人群。对所有参会人员表示感谢,对会务组辛苦劳作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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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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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1日星期一

【China AIDS:6659】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立即释放妇女人权捍卫者王荔蕻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立即释放妇女人权捍卫者王荔蕻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78日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注意到,201177日,田喜的父母、河南省新蔡县古吕镇居民田德民、陈明贵夫妇致信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人权捍卫者王荔蕻女士。

他们的儿子田喜9岁时输血感染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后在北京读书和生活。因为输血感染艾滋病寻求医院赔偿,法院不给立案,田喜多次上访,而受到新蔡县地方政府打击报复。去年818日,田喜被新蔡县公安机构抓捕入狱。田喜在北京读书和生活期间,长期担任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志愿者和兼职工作人员。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支持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王荔蕻女士的呼声!我们注意到,王荔蕻女士近年来积极参与对底层人民的帮助,维护她们的权利,特别是为权益受到伤害的妇女提供大量的帮助。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特别要求帮助妇女维权的妇女人权捍卫者王荔蕻!

妇女人权捍卫者王荔蕻

联合国《保卫人权捍卫者宣言》第一条声明:"任何人无论是身为个人或与他人结社,皆有权利在国内及国际间,为促进争取人权及基本自由之保障和实现而奋斗。"

然而,我们遗憾地发现,作为中国公民,妇女人权捍卫者王荔蕻"为促进争取人权及基本自由之保障和实现而奋斗"的权利受到我国公安机关的严重侵害。

王荔蕻,195510月出生于青岛一个军队干部家庭,在北京读完小学和中学。19754月赴陕北延安插队,197810月至19827月就读于延安大学中文系。大学毕业后回到北京,在北京市某机关工作。1991年起离职,后下海经商,2008年退休在家,有了更多时间上网并开始参与公益活动。王荔蕻的理想主义情怀和人文关注通过网络得以付诸实践,她开设博客,思考公民权利,关注妇女困境,并热情地投入到公民调查等志愿者工作中。

200871日在上海闸北分局发生杨佳袭警案,而重要证人杨佳母亲王静梅却离奇失踪。后来有事实证明,上海警方强行将王静梅化名为刘亚玲而强行送入精神病院。王荔蕻在王静梅恢复自由后多次到其家中看望,并做了王静梅的采访录音发表在网上,她还写了有关杨佳案的博客文章。这期间王荔蕻与杨家父亲杨福生、艺术家艾未未结识。杨佳被执行死刑后,王荔蕻逢年过节都会向孤独一人的王静梅表达关注。

同时,王荔蕻也与老虎庙、阿尔等人投入了救助天安门流民的工作。其中,贵州残疾青年张先平的遭遇引起她的深切同情。小张自幼因小儿麻痹下肢瘫痪,3岁时父亲去世,一直由母亲照顾,7岁时他母亲也离开人世。小张在挣扎与痛苦中煎熬多年,最后决定自杀。他借路费来到北京,打算看一眼天安门就告别人世。在这里,小张遇到流民老王,被接到流民村暂时安顿。王荔蕻与阿尔、老虎庙为小张发起捐款,仅艾未未一人就捐款3万元。在网民的帮助下,小张得到一辆新轮椅,还去北京骨髓炎医院做了手术。小张现已恢复健康,网友还介绍他得到一份卖报纸的工作,从而得以自立。(http://24hour.blogbus.com/tag/%E6%B5%81%E6%B0%91/index_2.html

2009510日,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发生邓玉娇事件,邓玉娇刀下受伤者是具有性攻击倾向的当地干部,此案因此引起全国网友关注。邓玉娇被刑拘期间,王荔蕻与屠夫等网友前往巴东县"围观"声援,希望展开调查并使此案得到公正审判。回京后,王荔蕻等网友前往海淀区魏公村湖北大厦前发传单,为邓玉娇呼吁;北京大钟寺派出所对此进行了干预并将她带走问话。最终邓玉娇被认定防卫过当,但有自首情节所以免于处罚。

20095月,山东上访者姚晶被临沂驻京办的截访人员打成重伤,王荔蕻同公盟的法学学者许志永开始关注姚晶案,发现她多次受到截访者殴打。王荔蕻参与了公盟的呼吁,并为之写了数篇文章。临沂官员受到压力,为姚晶支付了两次医药费。王荔蕻、许志永、老虎庙、阿尔、刘德军、王仲夏等人率先为姚晶捐款,由于全国的网友捐助,姚晶凑齐了医药费、住院费和律师费。(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2801491&page=1&1=1#2801491

北京维权律师倪玉兰冤狱刑满释放后,一直居无定所;王荔蕻和网友前往看望,帮助她解决生活困难。王荔蕻等人的呼吁、特别是何杨的独立纪录片《应急避免场所》在网上发布后,引起媒体对倪玉兰案关注以及《南方人物周刊》报道。

画家严正学被判"煽动颠覆罪",因病提前出狱,开始林昭和张志新两位女烈士雕像的艺术创作。雕像落成后,王荔蕻与北大教授钱理群等人一起参加了严正学的林昭像揭幕仪式,并期待推动雕像进一步在公共空间展出。201043日,王荔蕻与崔卫平教授、夏业良教授以及艾晓明教授等知识界人士参与了张志新烈士遇难35周年的纪念会。(http://www.56.com/u50/v_NTEzMDU3OTk.html

王荔蕻关注过的公民维权案还有山东盲人律师陈光诚案、河南因输血感染艾滋病人田喜案、山东上访者李淑莲被殴打致死案等。特别是对访民李淑莲,她亲自探望、捐助,并制作了有关视频发布上网。由于她敏锐的报道和挑战禁忌的分析,王荔蕻的博客文章被删除,直至博客被关闭,她被迫翻墙再建博客。

2010年社交网站推特(twitter)成为中国公民运动新的信息平台,王荔蕻也是一个活跃的推友,特别是在福建三网民案中,她利用推特的信息发布能力,促成了对此案广泛的公民关注,报名参与关注此案的各地网友达五千之多。

福建闽清发生严晓玲身亡疑案,福建三网民范燕琼、游精佑和吴华英等人帮助其母亲林秀英呼吁公正处理,结果三网民被控诬告诽谤而入狱。此案在全国媒体有广泛报道并引起讨论,王荔蕻以公民个人的身份,从2009124日至2010615日,先后23次致信福建省委书记孙春兰,希望她倾听民意,保障公民权利。2010319日和416日,三网民案在福州市马尾法院两次开庭,王荔蕻和来自全国各地的网友到现场声援。416日马尾法院门前实行了交通管制,王荔蕻等人在安全线外抗议并高唱国际歌。游精佑、吴华英其后被判1年,范艳琼被判2年。

在围观福建三网民案过程中,王荔蕻的勇气和热情深得网友拥戴。以这种经验为基础,王荔蕻后来在网上发起成立"王荔蕻爱心志愿工作室",希望凝聚人气,联谊连心,彼此关爱且守望相助。

2010108日,诺贝尔和平奖公布当天,王荔蕻与北京网友相约庆祝刘晓波获奖,在北京市东城区地坛东门合影留念。他们在附近饭馆吃饭时被北京警方带走,王荔蕻并被处行政拘留8天。8天后王荔蕻未获释,警方将她软禁在朝阳区一所宾馆内6天。此后王荔蕻回到家中,但受到长达数月的监视居住。其间,派出所民警、朝阳区国保多次上门找她谈话,希望她不要"多管闲事",不要与"那些人"来往,均被拒绝。

2011年年初王荔蕻又"被旅游"10多天,其间她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均被没收。警察曾通知她去见一位"大领导",说该领导想同她谈谈,王荔蕻没有同意。她也拒绝写保证书,并在《不作保证书》中表明:"从法理上,让一个公民写保证书,保证自己不去做'合法的事'才能有行动自由,是违法的,是对法律的嘲笑。""做为执法者,你们对我的自由予以限制,是违法的,而且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希望执法相关部门及人员尽快改正你们的违法行为,还我自由。"

2011315日,"两会"结束当天,当地派出所"撤岗"。王荔蕻再次践行自己的公民自由权,她先到河南南阳,为被判处劳教1年的网友王译送去救助金和衣物;然后去了河南上蔡看守所,给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维权青年田喜送去五百元钱。她还打算看望田喜父母,因腰病复发提前回到北京。

几天之后的321日晚,王荔蕻在推特上留言说可能会被带走。当晚9时许,八、九名刑警和国保带走王荔蕻并查抄了她的住所。对王荔蕻的拘传证和搜查证上写的罪名为涉嫌"寻衅滋事",这与网传所谓"茉莉花事件"以来被逮捕的人罪名相同,但王荔蕻未参与任何和茉莉花相关的活动。422日,王荔蕻被朝阳警方正式逮捕,罪名改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外界分析是追究王荔蕻在416福建三网民案开庭时的现场抗议。

王荔蕻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案件已经由朝阳公安分局移交朝阳区检察院,她的辩护律师刘晓原、韩一村至今未收到任何官方通知。

王荔蕻有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需要带钢板护腰,双眼高度近视,在600度以上。尽管律师一直提请取保候审,但警方不予批准。目前王荔蕻被羁押在看守所已经超过一百天。

 

附录:王荔蕻维护女权文章来源:王荔蕻的博客http://blog.yam.com/user/wlh832.html

女性的屈辱 男性的耻辱――关于邓玉娇的联想

王荔蕻

【China AIDS:6658】 李仁兵律师:让司法之光关照幽暗角落里的灵魂

 让司法之光关照幽暗角落里的灵魂

 

李仁兵

 

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病人权利项目组协调人

 

自从201106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界反应强烈。《中国医院院长》于618日组织"精神卫生法草案法制建设研讨会"、民间公益机构衡平机构与精神病与社会观察等于620日精神卫生立法问题法律与伦理研讨会,627日中国心理学会对"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书,曾经"被精神"的人士及群体积极参与和关注草案意见的征求工作,国内媒体纷纷刊载相关新闻报道。这是自物权法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又一部引起全民关注的法律草案。

 

曾在2011年两会即将结束时,笔者撰文《关于公开精神卫生法草案,杜绝专家垄断立法的建议》,要求将最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开,让民众自由讨论,杜绝专家垄断立法。这部法律草案终于610日得已公开征求意见,表明政府以及立法者以开放的胸怀、开明的态度和公开的做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使这部难产的法律立法过程民主化、社会化。对此,笔者感到些许宽慰和赞赏。现已公开的草案较20094月份的版本在精神病人权益保护有了较大的改进,初步明确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自我决定权原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意见中所阐述四点的草案的总体思路,也基本上概括了精神卫生法领域的相关问题。

 

但是,这部草案并没有脱离旧的模式,依然笼罩在行政专权和精神科专家垄断权铁幕之下,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更是奢谈这不仅反映在立法技术粗陋。中国法律条文素来是粗线条、过于原则化的,缺乏可操作性。这部草案也不例外,除了法律本身概括性的特点外,原因更多地在于立法者有意为之。例如关于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的规定,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与之相比较,联合国大会19911217日第46/119号决议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在 "原则4精神病的确定"第二点规定"2.确定是否患有精神病,绝不应以政治、经济或社会地位,或是否属某个文化、种族或宗教团体,或与精神健康状况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任何理由为依据。" 本来中国的立法素来有"例举+概括"的传统,而在草案的这个条款上却进行删减,一言概之。这个条款之所以不能够如此简化,不仅仅是因为精神卫生法对于患者的权利保护极为重要,更在于对人类历史上对精神病被政治化滥用的反思结果。《世界精神病学协会关于职业伦理有关工作的历史备忘录》(1996年)记载,世界精神病学协会于1977年的《夏威夷宣言》"制定起因是在17世纪的一些国家精神病治疗被政治滥用这导致长期的调查和对职业伦理的关注,并为世界精神病学协会于1996年在马德里大会制定《马德里宣言》打下基础。" 《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将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考虑的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进行细化,并经可能列示之。其实,在"原则4精神病的确定"第2点之后的第3进一步规定,"家庭不和或同事间不和,或不遵奉一个人所在社区的道德、社会、文化或政治价值观或宗教信仰之行为,不得作为诊断精神病的一项决定因素。"

此外,原则4中的第1点、第4点和第5点亦相当重要的。因为原则4中的第1点规定"1.确定一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应以国际接受的医疗标准为依据",而《精神卫生法 (草案)》第22条第二款规定"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原则4中的第4点规定,"4.过去作为患者的治疗或住院背景本身不得作为目前或今后对精神病的任何确定的理由。" 原则4中的第5点规定,"5.除与精神病直接有关的目的或精神病后果外,任何人或权力机构都不得将一个人归入精神病患者一类,也不得用其他方法表明其为精神病患者。"这对于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以及去歧视化过程中是何其的重要。根本愿意,这在医学诊断的一道关口设立了对包括精神科医生在内的"精神保健工作者"约束。

在精神病的确定标准上,《精神卫生法(草案)》罔顾《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原则4的规定,却简而处之。对此,笔者只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肚,除了有意为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理由予以解释。这与这部草案起草主体和出台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这部草案是"由卫生部门牵头起草、专家组成员大部分为医生,精神病专家垄断了精神卫生立法资源,导致医生及医疗机构的责任被缩小,权力被放大。" 目前的社会控制基调是维稳,而不是人权保障;在行政权官僚化和极度膨胀的中国,一切都被置于行政权(极端异化为警察权)的凝视之下。《长城月报》在20117月刊刊载的《精神病制与度》,将《精神卫生法 (草案)》解读为"只是高度行政化色彩的另起炉灶"。这一点都不为过。

 

之所以说这部草案并没有脱离旧的模式,不仅仅体现技术层面,更体现在立法理念的落后和制度设计的缺失之上。因为技术层面的问题,可以参考《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以及其他国家的立法,解决相对一些,而解决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尤其建立精神病非自愿治疗的司法裁决制度)并非轻而易举的。

    

首先,在谈精神卫生立法的理念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谈对精神疾病的认识一个正确的态度问题。无论我们愿不愿意承认,这样一个是事实始终是无可辩驳的,即自有了人类历史,精神疾病就与人类相共存了,而且在将来的人类历史长河中注定与人类相伴相随相容,而且在人生每个阶段或者每个时期,在一旦强大的精神压力超越一个人所能承受和克服的范围,并使其失去了精神平衡时,每个人都有可能精神失常。自从17世纪精神医学作为一门医学分支创立以来,精神疾病的病因尚未找到,其检查方法亦还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到了十九世纪末,精神病院疗法的失败让人们相信:精神疾病是不可治疗的。因此,精神医生所要做的只能是让每个精神失去平衡的人重新找回这个平衡或者找到一个新的平衡,并让其继续一个宽容的社会中重新社会化,恢复其正常生活,而不是一味的隔离和歧视!英国自从1959 年《精神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起,就开始实施融入而非隔离的精神卫生政策,推行去机构化的治疗进程,从精神病院的封闭环境向社区精神卫生护理的过渡。同时,由于大多数精神障碍患者往往在经济上因为疾病处于劣势状态,需要更多获得社会包括物质上等各方面的帮助,政府对于这类人群需要建立救助制度。日本政府决定从199571日起部分修订《精神卫生法》后,从《精神卫生法》变为《精神卫生和精神残疾者福利法》,在强制性入院病人的费用可继续由地方政府长官用公共资金偿付同时,由地方政府承担费用的病人根据社会保障法或老年人健康服务法,有权获得与卫生有关的福利,并且指定"精神残疾者的福利之家"和"精神残疾者的福利作坊"为新型的社会康复实施。

只有坚持前述的认识的基本前提和站在精神卫生政策发展的大趋势下,才能来检验中国这部精神卫生法草案在立法理念的落后与先进。从这部草案的字里行间,笔者认为这部法律很难符合以下的立法理念:

1、精神卫生法首先是一部权利保障法,而不是一部权利约束法。任何一个国家的精神卫生法都必须平衡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保障与公共秩序的维持的两重价值,但是这两个价值不是对等的,第一位的价值是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必须坚持以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为本位的价值取向。除了这部草案没有充分列示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尤其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住院自决权和隐私权)外,在精神障碍的确定和非自愿住院医疗设立明确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根据草案的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任何一个人均可以被定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被以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强行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进而以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被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一旦被认定为精神障碍患者并被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即使能够提出异议,也需要经过复诊和司法鉴定等等繁复的程序,才得以重见天日。设置如此繁复的复诊-司法鉴定是以有病推定为指导的。要是监护人落井下石的,几乎难以逃脱那幽暗的上空仍游荡众多不安灵魂的精神病院的。由于在权利保障上缺乏下文所述的制度设计的缺失,这部草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该收治没有收治,不该收治的收治了,进得去的出不来"的现实问题,保障包括精神障碍患者在内的每个人的权利。

2、精神卫生法是一部社会法,而不是一部行政法。有人类,就有精神疾病。精神障碍最大的原因来自于社会问题,而精神障碍治疗一个基本方向就是重新社会化的过程。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康复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而不只是精神科医生、心理治疗师、护士的专职;必须重视社会工作者(尤其非政府组织的从业人员)或其他受过适宜培训的合格人员的作用。而这部法律草案更多突出政府主导的色彩,忽视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的民间社会在该领域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今天开放的社会环境下,沿用传统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组织方式,建立监测网络来防控和紧闭精神障碍患者是难以有成效的,注定会失败。

3、精神卫生法是一部福利法,而不是一部管理法。精神障碍首先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只是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的不幸。精神障碍治疗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当构建一整套宽松、和谐的社会管理制度,使民众免于过于强大的精神压力而导致精神疾病。对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建立包括社会卫生服务和社会保险福利在内的社会救助机制,对于强制收治的费用以公共资金偿付,使该收治的得以收治。但是,这部法律草案并没有在财政预算列支精神卫生救助经费,建立救助基金,将有限的卫生资源向这个弱势群体倾斜,而只是在第4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再来谈谈这部草案的制度设计缺陷和缺失问题。从媒体以及公众舆论、各类的会议研讨会反应来看,备受关注和争议的问题是非自愿治疗的问题,与之相关的精神障碍的非自愿治疗标准、精神障碍者的民事行为以及监护人制度、复诊制度、异议制度、定期检查评估制度等均与之有关。这部法律草案所规定与精神障碍的诊断和非自愿治疗的制度存在诸多不可克服的缺陷,必然为精神障碍诊断以及非自愿治疗的滥用大开方便之门。诸如前述提到的"公共秩序危险"标准;监护人制度的设置本身与第三人付款制度的冲突;复诊司法鉴定制度的救济程序过于繁复,无形增加救济成本;不完善的异议制度以及医疗机构主导的定期检查评估制度缺乏独立和公正性等等。此外,这部法律草案所没有规定精神障碍者的私人代表制度、确立诉讼保障制度以及律师代表制度、缺乏对公安机关的强行送治的司法约束等等。   

法律草案的这些制度设计缺陷和缺失问题都构成了一个致命点,突出反映了该领域的行政专权和精神科医生行业垄断的特征,无法解决社会反应强烈的"被精神病"问题以及保障已被非自愿治疗者人身自由恢复的问题。为什么说这些制度设计缺陷和缺失问题反映该领域的行政专权和精神科医生行业垄断的特征?这需要从中国大陆的司法鉴定制度现状以及司法对于鉴定结论的所谓"科学权威"的过分谦卑说起。中国大陆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管理体制属于行政权利管理型体制,即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社会准入与推出等由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司法精神鉴定机构基本设置在各大精神医疗机构之内,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的医生往往可能是参与复诊或者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医生、同事或者领导。一个被以精神障碍非自愿治疗的当事人试图通过复诊-鉴定结论程序脱离所住院的医疗机构几乎难以想像的。在诉讼程序中,由于缺乏专家辅助人或者未实行专家证人的制度,法官既没有能力对鉴定结论司法审查的能力,也因承办大量的案件而缺乏对鉴定结论司法审查的主动性,于是,作为"证据之上的证据"的鉴定结论(严格而言是具有主观性的专业意见)成为几乎无须审查就成为定案的权威依据,这样鉴定结论以"科学权威"面目凌驾于司法之上。至于定期检查评估制度更是医疗机构进行的,医疗行政机构要对其进行监管成为一纸空文。

   

克服这部法律草案的制度设计缺陷和缺失,实行权利保障的目的,提升法律的品质,必须在对非自愿治疗的制度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加以改造,实行医学和法律两道控制程序,区分医学标准和法律标准,设立独立的精神卫生法庭,替代复诊-司法鉴定制度和定期检查评估的医疗机构的功能,并将所有因精神障碍强制收治纳入司法审查程序,使精神卫生法庭在非自愿治疗收治过程、异议制度和定期审查中发挥司法裁决和控制功能。围绕以精神卫生法庭载体的诉讼保障制度建立,必然设立监护人之外"私人代表"和律师代表制度。

对非自愿治疗的制度的实体改造,就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时,应当以国际接受的医疗标准为依据。对非自愿治疗的制度的程序控制主要是精神科医生的医学诊断和精神卫生法庭的司法审查两道程序控制。根据世界精神病学会大会《关于精神病学工作的职业伦理标准的马德里宣言》等职业伦理要求以及《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原则4的规定,精神科医生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应当为患者的最大利益服务,符合公认的科学知识和道德准则,而不是驱使于其他指派任务和目的。一旦这道程序失控,还可以通过精神卫生法庭的司法审查予以救济。

强调设立独立的精神卫生法庭是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非自愿治疗,无论是其监护人、近亲属送往的,还是当地公安机关送往的,均关涉及被送治人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属于宪法性的权利。对于人身自由之限制和剥夺,不仅应当以法律规定之,并应当委之于司法机构,而不是作为执行机构的行政机关自身和作为诊断的医疗机构。在澳大利亚、德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均由独立的法庭决定是否进行非自愿治疗。同时,事实昭示,一个人存在精神障碍并不一定代表其丧失生活能力和所有的思维能力,进而被法庭在法律上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医学诊断只是作为一个关键证据,不能代替法律判断,故医学标准不能代替法律标准,法律标准包含更多内容。独立的精神卫生法庭的司法审查和裁决有利于纠正以前司法对所谓的以鉴定结论形式出现的"科学权威"谦卑状况。

    精神卫生法庭的设立必然引入辩论机制。司法对所谓的以鉴定结论就是通过当事双方及其聘请的专家证人对医学诊断或者鉴定结论质证、对质的辩驳过程予以审查,确认其证据能力和和判断其效力的。作为被非自愿治疗的当事方必须有其利益的代表者--护人之外"私人代表"和律师代表制度,在法庭中协助其发挥话语权,弥补其能力之不足,对抗利益冲突的监护人或者付款的第三方。

之所以将公安等行政机关的送治也纳入司法审查程序,一个方面在于控制公安等行政机关滥用非自愿治疗程序,以及堵塞利用精神病作为免死牌的现象,另一方面对于公安等行政机关因担忧承担责任不愿意接被送治者出院,而医院怕担责不能让其出院的二难情形。

 

笔者坚信,没有司法提前介入非自愿治疗程序实现过程控制,就没有无法切实解决"被精神病"的问题,更没有办法解决"进得去不来"的困境。没有司法作为第二道程序,对医学进行审查,精神科医生在非自愿治疗程序的垄断和独断专行局面无法扭转。试想一下,"疯人院"那道难以飞越的墙断然把理性和非理性阻隔,把非理性禁闭在那个不见阳关的幽暗角落里,多少灵魂在哪里哭泣;又有多少生命像陈淼盛一样老死在精神病院?唯有司法可以在这堵坚实的墙上凿开一道门,送去希望之光、自由之光!让司法之光关照幽暗角落里的灵魂,就是在救赎每个人,救赎人类自身!

 

                                         2011710日星期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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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0日星期日

【China AIDS:6657】 国际艾滋病组织停止对华援助背景下的院士候选人邵一鸣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国际艾滋病组织停止对华援助背景下的院士候选人邵一鸣    作者:白衣天使    美国《纽约时报》5月20日报道了国际艾滋病组织停止对华援助。文章内容 中提到了两件让人回味的事情:1)从2003年开始,中国共接受了该组织5.39亿 美元的资金;2)去年11月份,它悄悄决定停止向中国支付最大一笔艾滋病防治 款项;3)Chow博士现在是卡耐基梅隆大学的教授,他认为中国卫生部索要援助, 只不过是因为中国政府想用这笔钱在国家"硬实力"机构上大肆挥霍,或者投资 其它部门。    中国疾病控制中心是该基金的最大受益组织,而真正负责人是中国性病艾滋 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首席专家、中国艾滋病疫苗联盟的主席、性病艾滋病预防 控制中心病毒与免疫研究室主任邵一鸣。平时特爱接受各大新闻采访的邵一鸣先 生为什么这次不接受采访给大家解释一下呢?可能在2010年10月24-27日西雅图 的盖茨基金年会上当盖茨当着来自世界各地的众多科学家的面给他说"你们中国 在艾滋病方面的研究只能得C"时,可能他已经知道这意味着什么了吧。    国际艾滋病组织和盖茨本人在问邵一鸣把他们的基金用到什么地方去了,可 能也会有人会问:邵一鸣,2008年12月你拿到的卫生部传染病专项基金8300万才 两年半就结题了,你的艾滋病疫苗还是在两年前的一期临床状况,钱都用到了哪 儿了?  每年国家给你的上亿的艾滋病防控的基金又这么用的?有多少试剂是从 你的开发公司采购的?    http://www.nytimes.com/2011/05/21/world/asia/21china.html    http://portfolio.theglobalfund.org/Grant/Index/CHN-304-G03-H?lang=en    https://reg.shworldwide.com/Reg.aspx?Page=LoginPage&Event=GCGH2010  (XYS20110708)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China AIDS:6656】 常坤表示,将就爱滋病工作者的生命和人身安全问题召开讨论会。

 

阜阳当局唱「和谐」 拒常坤提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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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7月9日讯】观众还记得本台早前报导了中国爱滋病维权人士常坤于4月初举办公益活动时,被安徽阜阳临泉县地方当局人员阻挠并殴打受伤吗?由于地方公安局在接受报案后,迟迟没有回复调查结果,常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责任。不过,法官以和谐为由,至今拒绝立案。

常坤的2位代理律师在5月26号向临泉县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追究当事者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财产损失。但是,法官不接受立案。

常坤的委托律师:「我说理由是什么,他(立案厅法官)说公安机关还没处理完呢,担心这边立案了不利于公安机关那边的处理。(法院)院长又讲了一套东西,就说这样做不利于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等等就这一套;(当天)阜阳市法院也回复了也不予以受理,也就是,从法律上来讲这个救济途径基本上来讲算是没有了。」

记者曾多次联系法院院长窦灿辉、庭长王素勤以及东关派出所承办人古健等相关人,都联系不上。

常坤认为,公安机关不处理、法院不立案的情况极其普遍,未来不排除继续向上级部门投诉、举报。

常坤:「另一方面也希望媒体能够去关注这个问题,形成压力。这个地方上的公安和政府部门他们的行动不作为和乱作为,甚至存在可能的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常坤表示,将就爱滋病工作者的生命和人身安全问题召开讨论会。

常坤:「因为长久以来在中国从事爱滋病工作的很多工作者、志愿者,经常性的遭受到骚扰、软禁、失踪、被殴打等一系列这种暴力侵犯人的生命和人身安全的行为发生。」

常坤同时呼吁,国际性的爱滋病组织、人权组织和记者媒体等关心、声援中国爱滋病防治人士。

新唐人记者梁欣、金同采访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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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坤被殴求立案遭拒 田喜父母�释放王荔蕻

新唐人电视 www.ntdtv.com 2011-7-9 02:45

常坤遭殴打要求立案遭拒绝。(新浪微博/自由�洲�台心语提供)

【新唐人201179日�】(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的采访报导)爱滋病维权人士常坤今年四月遭殴打后要求立案遭法院拒绝,田喜父母表示近日探望儿子发现身体消瘦十分担忧,并致信当局要求释放探望田喜遭拒绝更被刑拘的维权人士王荔蕻。

本台今年四月初曾报导一年一度的常坤的家AIBO青年中心年会举行前夕,年会发起人爱滋病维权人士常坤遭到安徽省临泉城关镇光明社区的干部殴打致昏迷住院,导致年会被破坏而无法召开。常坤之后启动法律程序起诉责任人,但安徽省阜阳市下属县级法院拒绝立案。

常坤星期五向本台表示:自从那件事情之后,我们也联系过,公安部门不给我们消息一直拖延,后来我们直接委托律师去法院对于施暴者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方面就是不立案,(还说)要和公安部门城关镇书记商量,说是公安机关在处理。

记者:公安机关在处理为什么就可以不立案。

常坤:这完全是他们的一个借口,非常无礼的一个借口,他们在地方上各个部门之间有着密切的利益网络,并没有受到相关独立部门的制约,而对于我被施暴这件事我希望能得到处理,我们家乡的人都在关注着这件事,长期以来他们都缺乏自信和勇气,如果这件事能得到处理,我想家乡人会重新对法律司法建立起信任,对于社会的发展也会有新的看法,而不是长久以来认为当官就可以为所欲为。

本台记者致电临泉县人民法院院长窦灿辉查询不立案理由,但对方一听到记者声音后便挂断电话,随后更关机。记者于是再致电东关派出所指导员古健。

记者:我想问一下常坤被殴打那件事,为什么拒绝立案?

古健:你是哪位?

记者:我是香港自由亚洲记者。

古健:你去问他父亲就可以了,他们正在调解。

记者:对,可是他被殴打,你对这方面有什么看法呢。

对方尚未等记者问完问题就径自挂断了电话。

爱滋维权的工作在中国经常受到打压,例如爱滋病维权人士胡佳日前刑满出狱后,仍然无法公开露面,与朋友的会面及接受传媒的采访等皆受到很大的限制。三名河南艾滋病感染者及家属日前自发到胡佳住所探望,却遭看守者带往派出所扣押六小时。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也不断遭到税务稽查骚扰,无法正常办公,向当局抗议未果。

因输血被感染的河南艾滋病患者田喜被判刑后,提出上诉,北京维权人士王荔蕻曾到河南上蔡县看守所想探监,遭到拒绝。王荔蕻之后更被公安当局刑事拘留超过百日,田喜的父母星期四致信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和检察院,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王荔蕻。

田喜父亲田德民告诉本台记者:他们抓王荔蕻是没有道理的,当局就是为了打击维权人士。田德民表示近日探望儿子发现他身体消瘦因而十分担忧,呼吁当局停止打压维权工作者。

 



 
常坤
Chang 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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