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4日星期四

【China AIDS:5116】 爱知行文件:关于爱知行接受公众捐款和支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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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5122】 亚洲促进会年度报告

附件有亚洲促进会2009年的年度报告。对不起,只有英文版。感谢大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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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a L.M. Davis, Ph.D. ("Meg")
Executive Director
Asia Catalyst
P.O. Box 20839
New York, NY 10009
Tel: +1-718-514-2855
www.asiacatalys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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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ongandsilen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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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5117】 Website to promote foundation transparency

How many foundations working in China are listed on this website?
http://www.glasspockets.org/

Foundation Center Launches Web Site to Promote Foundation Transparency

The New York City-based Foundation Center has announced the launch of
Glasspockets.org, a Web site designed to promote and facilitate
greater openness and transparency among private foundations.

Developed in partnership with the Center for Effective Philanthropy,
the Communications Network, the Global Philanthropy Forum, Grantmakers
for Effective Organizations, and the One World Trust in London,
Glasspockets is designed to encourage foundations to share stories of
their successes and failures ― in part by highlighting the exemplary
efforts of their peers. The site offers essential facts about all
97,000 U.S. foundations, illustrations of philanthropy's impact on
important issues, and information about the ways in which foundations
are striving to become more transparent. The site also features a
real-time foundation Twitter feed; a Transparency 2.0 section that
showcases the growing number of foundations using social media; and a
Who Has Glass Pockets? section that offers at-a-glance profiles of
foundations' online communication practices according to information
they make public regarding their governance, finances, grantmaking
processes, and performance metrics.

The term "glass pockets" was used more than fifty years ago by
then-chairman of the Carnegie Corporation of New York, Russell
Leffingwell, who told a McCarthy-era Congressional hearing: "We think
that the foundation should have glass pockets." Leffingwell's comment
underscored a popular sentiment ― still held today ― that
organizations receiving tax exemptions for serving the public good
should be willing to explain the ways in which they do so. A series of
such hearings inspired the creation of the Foundation Center in 1956
as the "glass pockets" through which America's foundations could be
made more transparent to the public.

"The Foundation Center believes strongly in the kind of freedom that
allows U.S. foundations to be innovative, take risks, and work on
long-term solutions to the world's most vexing problems," said
Foundation Center president Bradford K. Smith. "To preserve this
freedom, foundations must tell the story of what they do, why they do
it, and what difference they make. Glasspockets will serve as a
central source of knowledge that can fuel this movement toward greater
transparency in philanthro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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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a L.M. Davis, Ph.D. ("Meg")
Executive Dir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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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5118】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法律解释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法律解释
人民日报2月4日报道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两项以上标准二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一百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条 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
(二)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七条 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一)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
(二)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的;
(三)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
(四)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五)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实施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四)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五)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九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未经处理,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十条 单位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一条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所称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方式访问的内容提供站点。
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的网站,为淫秽网站。
第十三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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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5120】 鞍山同志社区开展“免费送安全套、艾防宣传用品上门”的特色服务

 

鞍山同志社区开展"免费送安全套、

艾防宣传用品上门"的特色服务

 

新春伊始,辽宁省鞍山同志社区志愿者工作组为提高艾防服务质量和水平,在鞍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全球基金项目办支持下,于20102月份开始向鞍山市区的同志人群提供"免费送安全套、艾防宣传用品上门"服务,具体形式如下:

凡居住在鞍山市区的同志朋友,拨打鞍山同志社区志愿者工作组的"咨询服务热线":13342115618,或者登陆"辽南同志公益服务网":www.gay114.cc和工作组QQ55978891进行登记即可获得由鞍山同志社区工作组提供的"免费送安全套、艾防宣传用品上门"服务(每月/人限1次),本月前30人可获得高档安全套1盒,还有参加工作组活动机会。

免费赠送的物品包括:安全套、润滑剂10/袋,宣传册1本、咨询服务卡1张、《朋友通信》1册(限量)。

为保证人群隐私和志愿者安全,送套上门范围包括:鞍山市区内主干道各公交车站点100米范围内明显标志物或建筑。其中铁东区南至后峪、鞍山师范学院,东至湖南中医院;铁西区西至二台子,南至九道街口,北至八家子;立山区东北至太平,西北至水源,东至深沟寺6区;高新区至辽宁科技大学。千山区发至市区相临地点。海城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和台安县由当地工作组自行组织发放。

为保证目标人群隐私和安全,鞍山同志社区志愿者工作组将采取严格的信息保密制度、指派专人为目标人群热情服务,送达日期为登记后3天以内。

 

鞍山同志社区志愿者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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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辉
电话:13358670069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南路179-20号(武夷花园小区)
邮遍:11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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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5119】 沉痛悼念孙爱玲同志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

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

 

沉痛悼念孙爱玲同志

 

河南省著名艾滋病活动家孙爱玲同志,因病抢救无效,不幸于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十四点逝世,享年47岁。

孙爱玲同志长期致力于改善艾滋病患者生存条件,并为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她以无私地奉献精神,为争取感染者的权益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她的离世,是艾滋病工作领域的损失。为此我们联席会议全体同仁感到无比的悲痛,在此向她的家人表示最诚挚的哀悼和慰问。她的病逝,使我们失去了一位好同志、好战友,我们深感哀痛!

 

 

 联席会议秘书处

2010-2-4

王龙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
全国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人
浙江爱心工作组组长
电话:13758248793
浙江同志情感热线:
0571-85621855(每天19:30-22:00)
浙江爱心网:www.zjtzax.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刀茅巷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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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3日星期三

【China AIDS:5121】 给北京市卫生局局长方来英关于规范地坛医院艾滋病感染者治疗期间费用的公开信―流动维吾尔病人要活命,病人要治疗

尊敬的陈竺部长、郭金龙市长、方来英局长:

  您好,我叫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直在民间防治艾滋病组织从事减低伤害、艾滋病防治等相关工作。

   200912月,我所在民间组织接到维吾尔流动在京艾滋病感染者求救电话,我们随后将此人约到我们办公室与我们工作人员进行交谈,该人于1992年,年仅8岁时被拐骗至京。来京后一直被老板控制从事偷窃和贩运毒品。14岁时(1998年)老板为控制他强令使其使用毒品。该人于2003年从老板那里逃出后,被一个善良的餐馆老板收留,在其清真餐馆打工。该人自2004起戒毒,同时得知自己已经感染艾滋病毒,至今保持操守近6年。今年因身体常感不适,身体虚弱,无法正常工作。失去工作,没有经济来源,靠身边一同务工的朋友救济过日。该人于200910下旬在北京市地坛医院做病毒载量及CD4细胞检测。查 CD4+T淋巴细胞为205HIV病毒载量为450000;伴有乙肝;肺部感染;近期常伴有低烧、盗汗、体力匮乏;近期持续发烧、并伴随大便发黑、体内出血、感染等症状。

  20101月,我们在多方筹集2万元资金的情况下,于201015帮助该病人在北京市地坛医院办理入院手续,接受治疗。该患者在住院期间病情未见任何好转,发烧始终不退,医院一直以疑似结核病进行治疗。截止到201022,已经花费近4万元钱。住院期间,地坛医院经常找借口为病人进行检测,但是每次检测都没有任何结果,我们不反对医院对于病人进行检测,但是我们质疑医院始终没有告知病人具体病因。

  2010年2月2,医院再次通知病人已经欠费3000多元,并强迫病人出院。医院本是就死扶伤的场所,每年国家、当地政府都为医院投入大笔经费,但是作为艾滋病感染者,遇到机会性感染症状,在治疗期间,地坛医院却始终在治疗上不作为,在检测中乱作为,随意为病人进行身体检测,在本身不具备治疗结核的情况下,强制为感染者进行检测,大量任意搜刮感染者治疗费用,导致病人治疗始终无法正常进行。在住院期间病人病情没有得到任何好转,病因没有得到明确的情况下,地坛医院又准备强制给病人停药,强迫病人出院!我们不得不反问地坛医院,你们在为感染者做些什么?我们政府的投入经费到哪里了?四免一关怀政策,你们又落实了多少?

  我不仅为这个病人感到难过,也为我们这个城市没有很好对待来自新疆的维吾尔人民感到不解,为这个病人在北京市地坛医院接受治疗期间所遭遇的一切感到悲哀,我国政府提供给贫困艾滋病感染者的免费医疗政策并不覆盖这些流浪在我国各大城市边缘里的维吾尔族人民,而她们多半并不了解这个政策,也无法获得这项政策的照顾。

我注意到,城市街头的新疆维吾尔人聚集区存在很多公共卫生问题,他们的艾滋病感染率已经明显高于其他社群。但是,我坚持认为处理公共卫生问题,北京市政府包括卫生部门首先需要打消地域限制,使四免一关政策能够惠及流动在京少数民族群体。我建议,北京市政府部门可以投入专项经费,帮助处于城市边缘环境中的少数族裔发展,帮助他们获得最基本医疗保障,解释我国政府帮助艾滋病人的免费治疗政策,提供降低毒品伤害的卫生服务,让维吾尔人民融入到首都这个城市里,感受到国家对人权和人民健康的关爱和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我强烈建议北京市政府特别是北京市卫生局:
1
、积极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消除地域限制,帮助流动在京少数民族感染者获得基本医疗治疗;
2
、紧急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在维吾尔人民中开展全面的健康教育,提供健康服务;
3
、紧急划拨医疗救助经费,紧急安排医疗机构专门负责艾滋病感染者治疗和关怀;

4、彻查北京市地坛医院关于国内外艾滋病投入经费使用情况;
5
、对维吾尔人中的吸毒者,提供戒毒服务和降低伤害的服务;
6
、对相关问题,开展社会调查和政策研究,出台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民族团结的政策。
祝贺
2010年2月3
抄送:

北京市政府市长信箱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艾滋病防治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性病艾滋病协会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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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日星期二

【China AIDS:5115】 关于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接受社会公众捐赠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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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接受社会公众捐赠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年2月2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理事会2010123发布《关于爱知行接受公众捐款和支持的决定》。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出于善良愿望,为了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基于非政治、非宗教、非盈利的目的,遵守公开透明原则,接受政府、公众和捐款人监督,特此发布该决定,旨在在中国大陆境内募集资源,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和相关人权保护。为确保本行动遵从中国法律政策,关于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接受社会公众捐赠的决定,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一、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作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接受社会公众捐赠,是合乎法律的行为。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由1994年的北京爱知行动项目发展而来,2002927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依法登记成立,曾用名称为"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现名称为"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性法人。

目前,在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925发布施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925发布施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925发布施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20001219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871实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对接受捐赠、资助等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这些规定中,接受捐赠、资助的主体仅限于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非盈利性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91实施)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对企业性质的法人单位接受社会公众捐赠事项没有予以禁止或限制。

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找到关于企业接受捐赠的相关间接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11执行)中规定,"(二)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们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11施实)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11施实)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我们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作为企业性质的法人单位有接受社会公众捐赠的权利,而且此捐赠享有和企业其他资产一样的地位,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的一部分;同样,也承担同其他资产一样的义务,依法纳税。

20091225发布的即将于201031执行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更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境内企业接受境外的捐赠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办理,"三、……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其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按照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综上,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确定,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作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接受社会公众捐赠的行为,是合乎法律的行为。

 

二、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将接受的社会公众捐赠用于国家的艾滋病防治,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属于国家应予以鼓励和支持的范畴。

我国的相关政策、法律鼓励公众广泛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国家还对企业和个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上的优惠。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6]13号)"(四)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国家对企业和个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七条"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中国的艾滋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公益组织,在中国从事艾滋病相关的非盈利性社会工作,致力于通过教育、关怀、研究和呼吁,维护我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权益,防止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预防艾滋病病毒的进一步传播,为感染者权益和公共健康营造一个善性的社会环境。爱知行研究所作为艾滋病防治和公共卫生领域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捐赠用于国家的公益事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另外,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将捐赠专项用于支持安全套推广、教育资料印刷、感染者治疗关怀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对协助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推动高位人群行为干预措施的落实,以及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和优势,为我国的艾滋病防治事业做出的努力和贡献是令人瞩目的。

因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接受社会公众捐赠用于国家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属于国家予以鼓励和支持的范畴。

 

三、北京爱知行接受社会公众捐赠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捐赠协议约定、捐款人意见、公告《关于爱知行接受公众捐款和支持的决定》所说明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

2、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3、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的监督;

4、运作与财务收支上注重并保持公开与透明,接受公众、政府和捐款人监督。

四、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理事会决议接受公众捐赠,应履行做出的以下承诺。

1、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或指定人员负责每个季度向社会公布捐赠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信息通过"爱知行动"网站(http://www.aizhi.net)、"爱知行动"邮件组(aizhi@yahoogroups.com)、"爱知行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aizhixing)等发布。

2、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接受社会捐赠和资金使用,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保护捐赠人的隐私。

3、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接受社会捐赠和资金使用,接受捐赠人的监督和问讯。问讯需要提供银行汇款的凭据(扫描或传真)和问题。问讯联系传真:010-88114683,电子信箱:aizhixing@aizhi.org

4、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每年年初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机构的财务和纳税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审计报告将通过网站、邮件组和博客向社会公布。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选择审计机构时咨询捐赠人的意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法律项目

201022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理事会

关于爱知行接受公众捐款和支持的决定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年1月23发布

 

根据20091227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理事会议关于"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公开在国内外募集资源,支持安全套推广、教育资料印刷和感染者治疗关怀等工作"的精神,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理事会成员进一步接洽,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禁毒法》和相关法律精神形成下列"关于爱知行接受公众捐款和支持的决定",支持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国内外接受公众和企业单位捐款、捐献物资、提供人力支持和建立对外筹资合作机制:

1、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接受个人和企业单位的捐款,支持安全套推广、艾滋病防治教育资料印刷、感染者治疗关怀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在各地开展筹款活动,遵循所在地的法律规定,寻求当地组织或个人的合作和支持。

2、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工商注册名: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专门帐户,接受中国大陆境内个人和企业单位的捐款。目前,接受中国大陆捐款的银行帐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名: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阜成路支行

开户单位名: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帐号:35110188000077191

开户银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邮编:100037;电话:010-68727490

开户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中裕商务花园12B2层,邮编:100142,咨询电话:010-88114683,联系信箱:aizhixing@aizhi.org

3、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或指定人员负责每个季度向社会公布捐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信息通过"爱知行动"网站(http://www.aizhi.net)、"爱知行动"邮件组(aizhi@yahoogroups.com)、"爱知行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aizhixing)等发布。

4、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接受社会捐赠和资金使用,尊重捐款人的意愿,保护捐款人的隐私。

5、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接受社会捐款和资金使用,接受捐款人的监督和问讯。问讯需要提供银行汇款的凭据(扫描或传真)和问题。问讯联系传真:010-88114683,电子信箱:aizhixing@aizhi.org

6、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每年年初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机构的财务和纳税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审计报告将通过网站、邮件组和博客向社会公布。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选择审计机构时咨询捐款人的意见。

7、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接受物资捐赠、人力资源支持和其他各项支持。

8、任何机构和个人帮助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对外筹款,需要通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注册名: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并获得书面许可函。筹款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联系传真:010-88114683,电子信箱:aizhixing@aizhi.org

9、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寻求在各地建立合作伙伴,协助筹款和共同发展。

以上决定,自2010123生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理事会保留对本决定的解释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理事会

2010123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