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8日星期六

【China AIDS:6558】 就婚前自愿艾滋病检测咨询、梅毒检测咨询:给国务院和卫生部的信函

就婚前自愿艾滋病检测咨询、梅毒检测咨询

给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的信函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530日发布

我们重申:

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下列规定:

1、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现在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婚前强制体检的规定。

我们注意到:

201012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20115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提出山东省"各地要将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20061130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711日生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公民婚前应当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确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公布

200612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731日生效,其第四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义务在申请结婚登记前,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向对方说明,并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指导。

200771日生效的《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有义务确定婚姻关系前,应当如实告知对方病情。

20107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10101日起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鼓励和倡导公民婚前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 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公民婚前应当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

200482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04121日生效,其第十一条规定:提倡在婚前体检时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体检检测出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应当向当事人提出预防、治疗等医学措施的建议,指导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并通知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0074月,北京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口和计生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具有北京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如果需要做婚前医学检查,可以在领取"免费婚检服务联系单"后,到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检查内容包含艾滋病检测和梅毒检测。

我们提请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注意的事项有:

1、《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公民婚前应当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的规定,究竟属于强制婚前医学检查,还是属于自愿婚前医学检查?如果是强制婚前医学检查,是否具有强制实施婚前医学检查的法律依据?如果是强制婚前医学检查,是否与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强制实施婚前医学检查的精神相冲突?

21999420日,卫生部颁发《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提出"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

1999年卫生部颁发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现在是否继续有效?如果已经不再生效,是否需要宣布废止?如果继续生效,上述关于"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是否与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相冲突?

319956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同时,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解释说,本法所称"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母婴保健法》关于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的规定,是否与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相冲突?如果《母婴保健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冲突,是否需要考虑修改《母婴保健法》,适应艾滋病防治工作和保护人权的需要?

42001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禁止结婚。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鉴于2010123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卫生部有必要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予以明确说明。同时,卫生部需要就把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可能出现的情况予以规定,涉及下列情况:

1)    如何告知结婚登记人员各自艾滋病检测结果、梅毒检测结果?

2)    如果艾滋病检测结果阳性,如何把结果告知结婚登记人员的另一方?谁来告知?

3)    如果梅毒检测结果阳性,如何把结果告知结婚登记人员的另一方?谁来告知?

4)    如果艾滋病检测结果阳性,是否需要暂缓登记结婚?如果需要暂缓登记结婚,暂缓的期限在哪里?

5)    如果梅毒检测结果阳性,是否需要暂缓登记结婚?如果需要暂缓登记结婚,暂缓的期限在哪里?

6)    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在决定自愿接受婚前艾滋病检测和梅毒检测之前,是否需要分别获得艾滋病自愿检测的知情同意书、梅毒检测的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需要说明不同检测结果对结婚登记的意义和影响。

 

特此致函,望有关部门予以接洽处理!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注册名: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1530

2011年5月27日星期五

【China AIDS:6562】 山东省强调“将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山东省强调"将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527日发布

20115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提出山东省"各地要将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201012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理解,把艾滋病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医学检查内容,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并且婚前医学检测不得影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利。

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下列规定:

1、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现在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婚前强制体检的规定。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希望提醒山东省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将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医学检查内容,不仅应该是自愿的,山东省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还应该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内容的知情同意书,确保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等婚前医学检测内容是自愿的。

同时,山东省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应该提供一份艾滋病检测阳性须知、梅毒检测须知,确保婚姻登记人员在自愿接受艾滋病检测咨询和梅毒检测咨询之前明确知道不同检测结果对婚姻登记的影响,以及对婚姻登记双方关系的影响。比如,如果一方被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另外一方没有被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如何告知被感染者?是否需要告知婚姻登记的另一方?如果需要告知,谁来告知?怎么告知?告知后,对双方婚姻登记的行为会有怎样的影响?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希望提醒广大的婚姻登记人员,在自愿接受婚前艾滋病检测和梅毒检测之前,需要明确一旦被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梅毒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比如婚姻登记是否会被推迟?婚姻登记会否受到限制?如何告知对方?如何处理告知后双方关系?自己对被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梅毒感染后可能的处理意见是怎样的?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1/5/26/art_956_5643.html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123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在我省的蔓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艾滋病防治事关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民生工程。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逐步健全艾滋病监测检测网络,稳步推进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认真执行国际合作项目,积极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艾滋病患者免费抗病毒治疗、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就学、孕妇免费艾滋病咨询初筛和抗病毒药物治疗、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形成了"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有效遏制了艾滋病在我省的流行和蔓延。但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认识不足;防治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发挥其作用;公众预防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还不够高,高危人群干预工作还不够深入;全省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还不够健全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有效遏制艾滋病流行蔓延,力争到2020年全省艾滋病疫情得到较好控制,继续保持低流行状态。

  二、进一步落实艾滋病防治政策,有效阻断艾滋病的传播

  ()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宣传教育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首要环节。要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艾滋病挑战的良好局面。各级政府要继续围绕宣传教育进家庭、进课堂、进社区、进农村、进公共场所的"五进"目标,充分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除公众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要将防治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增强培训针对性。加强职业暴露人员培训,提高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加强对农村、疫情严重地区和外来妇女、劳务输出人员、建筑工人、被监管人员、流动人群等重点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特点,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要积极宣传安全套在预防艾滋病中的作用,在全社会推广使用安全套。注重发挥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积极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提高宣传活动的实效性。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各级各类新闻单位要适时调整艾滋病防治宣传重点,制定具体宣传计划,并认真实施。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要设立专门栏目,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要定期播放或刊登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性广告。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三下乡"等形式和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机会,用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在农村开展宣传工作。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包括艾滋病防治知识在内的生活技能教育列入普通中学的教学计划,保证课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院校在新生入学体检时,要向每位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利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加大艾滋病监测检测力度,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监测检测是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掌握疫情的有效手段。要进一步完善艾滋病监测和检测网络,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扩大检测服务范围。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和采供血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并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提高检测可及性。要进一步完善监测系统,将常规检测、专题调查、哨点监测相结合,增大监测密度。加大对外来妇女、流动人口、暗娼、男男性接触者、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的监测力度,定期对男男性接触者、暗娼等高危人群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进行艾滋病抗体筛查。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质量考核,提高监测质量。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性病诊疗机构要主动开展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为有高危行为的人提供快捷方便的艾滋病检测服务。各地要将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深入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切实减少艾滋病传播几率。切断经性途径传播是防止艾滋病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的关键。要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综合干预工作,定期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进行培训,在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在宾馆、旅店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在高等院校、大型建筑工地、流动人口集中地区安装安全套销售设施,增加安全套可及性。提高暗娼、男男性接触者和吸毒人群的干预覆盖面和频次,重点人群和场所覆盖面保持在80%以上,对暗娼、男男性接触者和吸毒人群要开展面对面的艾滋病宣传教育,介绍正确使用安全套的方法。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与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减少二代传播。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对所有性病就诊者开展艾滋病、梅毒、丙肝的健康教育、医学咨询和检测工作,对发现的阳性感染者按疫情管理要求及时上报,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提高药物维持治疗服务质量,扩大药物维持治疗覆盖面,并以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依托,开展静脉吸毒人群干预。

  ()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预防母婴传播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优先领域。各地要将当地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纳入综合管理,落实综合服务措施。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妇幼保健机构要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产科和儿童保健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医疗和技术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的检测与咨询。对感染的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母婴传播阻断干预措施,包括抗病毒药物应用、安全助产、喂养指导、儿童定期随访与检测、婴儿早期诊断的血标本采集及转运等服务和干预措施。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艾滋病抗体的筛查指导,为建设艾滋病筛查和确证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持。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阳性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诊疗和救治工作,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抗病毒治疗是挽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命、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坚持就地治疗原则,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网络,对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及时治疗,并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治疗的特殊监区。规范儿童治疗,提高诊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定期进行相应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对耐药病人及时更换二线药物,减少机会性感染,延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寿命。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规模。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治疗质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患其他疾病需要治疗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专家组,定期开展巡诊、会诊,指导当地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指定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收治危重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疫情资料以及有重要流行病学意义的资料要按规定时限逐级报告。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单位要为参加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建立个人档案。各地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定期随访,有效降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失访率,并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就诊、随访等相应医学服务中严格保密。

  ()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是阻断艾滋病性病传播的重要关口。要不断加强采供血管理,扎实开展并逐步扩大核酸检测试点,提高血液筛查能力,所需费用通过调整血站供血收费标准、合理安排血站经费预算统筹解决。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保证临床用血全部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无偿献血的宣传力度,普及无偿献血的科学知识,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深入持久开展。教育部门要将无偿献血知识列入中小学生教育计划,从加强学生健康和品德教育入手,提高年轻一代的无偿献血公益意识,确保在校青少年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科技部门要把科学献血知识纳入科普工作内容,通过主题宣教活动、专题讲座和图片展览等形式,普及"科学献血无损健康"等科学知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在城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红十字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和采供血机构要加强无偿献血招募工作,建立一支稳固的自愿无偿献血者队伍。卫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探索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管理,落实医院感染控制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三、加强医疗救治和社会关怀,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国家统一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关怀救助工作,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工商、税务、农业、妇联等部门和组织要积极支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根据当地的经济结构,鼓励、支持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生产自救活动。红十字会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家庭开展关怀救助工作。在农村地区,要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等工作密切结合,提高救助工作的可持续性。

  ()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长效机制

  ()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提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订防治规划,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艾滋病防治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部门防治责任。

  ()加强防治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各级卫生、公安、文化、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各级要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网络建设,培养艾滋病防治人才。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政策待遇,认真落实国际、国内项目的人员补助,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

  ()多渠道筹措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统筹艾滋病防治资源。各级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交流合作,提高工作水平。积极参与国内外艾滋病防治项目,加强合作项目的管理,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省市防治工作的先进经验,不断总结防治工作有效做法,积极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各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所在地政府要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管理,在政策、资金、人员等方面予以支持。在示范区工作中,要加强艾滋病、性病和丙型肝炎防治工作的结合,研究和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完善适合当地情况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模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积极鼓励和动员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支持和管理,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卫生 防疫 意见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519日印发

(责任编辑:王雅丽)

 

【China AIDS:6562】 关于朱龙伟被当地公安非法拘禁的声明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联席会议

关于朱龙伟被当地公安非法拘禁的声明

联席会议获悉,525中午12时许,半岛电视台去河南商丘双庙村柘城县民促会负责人朱龙伟家采访,由于公安的干涉,朱上了半岛的车准备离开,被当地公安从半岛电视台的车上拉了下来,押上公安的车开走了。朱龙伟的住所被六人驻守,外面被包围,朱龙伟家人也被限制了自由,朱龙伟至今下落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很明显,河南当地公安严重违反了国家宪法,把国家法律当儿戏,联席会议抗议当地公安的这种违反宪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行为,公安机关也应该遵守国家法律,充分尊重每个合法公民的人权。如果国家机器带头违法,这个国家就没救了!联席会议要求当地公安立即无条件放人,联席会议将继续关注此事!

                                      联席会议秘书处

                                                                       2011527

王龙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
全国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人
浙江爱心工作组组长
电话:13758248793
浙江同志情感热线:
0571-85621855(每天19:30-22:00)
浙江爱心网:www.zjtzax.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刀茅巷103号

--
★艾博法律热线(AIBO Law Hotline):15501137876
――为艾滋病受影响人群就业、就医和隐私保护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China Youth HIV/AIDS Assembly (CYHAA) 共享网盘:http://oeo.la/I4gf8
-~----------~----~----~----~-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A:论坛发帖,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B: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aids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C:Contact: Chang Kun 13349108944 changkun2010@gmail.com
 
★:
――艾博维客 AIDS Wiki : http://www.AIDSwiki.org
――艾博聚合(艾滋病博客群
http://www.wanyanhai.org
――China AIDS Email Group with over 2400 members:http://chinaaidsgroup.blogspot.com
――中国艾滋病地图/China AIDS Map:http://www.AIDSmaps.org
――空腹健身运动:http://www.HungerStrikeforAIDS.org
――艾滋人权 AIDS Rights: http://www.AIDSrights.net
――为艾滋病防治努力一生:Http://www.changkun.org
★ 凡是挑�、��、非理性、�於情�性、胡�批�和�意�之言�,或是匿名人士之言�,以及所�表意�出�有不雅、粗鄙之文字等,本�件��不予以�示!

2011年5月26日星期四

【China AIDS:6554】 临泉县法院拒绝就常坤4月4日被袭击案进行立案

2011年5月26日,常坤的代理人姬来松15037186255和王律师等一行前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就常坤4月4日被袭击一案提前诉讼。党组书记、院长窦灿辉(0558-6403106 13805680002)和庭长王素勤 (0558-6403110) 拒绝立案。说案件公安机关还没处理(大意,请采访姬来松15037186255)。
我们将准备对临泉县城关镇政府,公安局提起诉讼。 请各界朋友帮助我们分析,存在的法律上的各种问题,我们会一一起诉,对我们来说,这对于我们的父老乡亲就是一种公民教育,通过一系列的诉讼,他们就认识到政府的职能,城关镇书记葛金海这样的“土皇帝”是违法乱纪,是逆历史潮流的。让老百姓充满信心!
寻求法律援助资金,请联系常坤13349108944.
我们正在撰写文件,将致信在临泉县的投资集团,特别是有上市背景参股的公司;香港田家炳先生(临泉县田家炳实验中学捐资人,但该校在葛金海的指挥下,对全体师生开展读书犯法教育)。
临泉县县委书记高子球18226231666(前书记朱爱民被双规,前前书记王政被判刑12年)
临泉县长郁杉 0558-6538006  18712576799
临泉县公安局长党委书记任亚民0558--6512405--4646(前公安局长杨华杰被判刑17年年)
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谷健13805610988 (前所长被免职)
临泉县城关镇书记 葛金海 手机:13956756435 (前镇书记韦永林被免职)
临泉县城关镇镇长 马  超 手机:13905683475 (前镇长王晓静被免职)
 
 
民事起诉状

 

原告:常坤,男,19856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阜临路532户,联系电话:13349108944

被告:常应彬,男,44岁,汉族,住临泉县城关镇大常庄新村(临泉县光明社区副主任),联系电话:13956759189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32.1元,误工费5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593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9418.1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44下午,"常坤的家"AIBO青年中心年会活动在凯悦王朝大酒店三楼会议室举行,原告担任本次活动的主持人。年会活动举行到16时许,被告带人突然闯入会场,将原告从主席台的椅子上拽下来,致使原告被重重地摔到主席台下,导致其昏迷过去。

原告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使原告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而且使其精神受到极大创伤,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此致
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常坤

                                      2011   5  26



--

控 告 信


   
控告人:常坤,男,19856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阜临路532户,联系电话:13349108944

    被控告人:谷健,男,汉族,现任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指导员,联系电话:13805610988
   
被控告人:常应彬,男,44岁,汉族,住临泉县城关镇大常庄新村(临泉县光明社区副主任),联系电话:13956759189

 

控告请求:

1、请求责令安徽省临泉县东关派出所立即追究被控告人常应彬袭击控告人常坤的犯罪行为;

2、依法追究当时办案警察谷健的行政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一、被控告人常应彬等人殴打控告人常坤的犯罪事实。

(一)、44日上午,常应彬等人殴打常坤的事实经过。
    2011
44日,我召集一些公益人士到家乡临泉县参加"常坤的家"AIBO青年中心年会活动,探讨“以包括图书为载体的公民实践中的发展和困境研讨会”。当天上午9时许,我和几个公益人士赶到“常坤的家”AIBO青年中心门口时,发现青年中心的牌子被摘除、大门被封闭,光明社区副主任常应彬夫妇和常应虎夫妇把着门,不让我们靠近青年中心。

上午10时许,参加年会的公益人士从各地陆续赶来,因无法进入青年中心,我只得在对面三角公园接待这些参会者。突然,常应彬常应虎夫妇冲着我们大声谩骂,并向我冲来,当时场面开始混乱,我想尽力维持秩序却无济于事。不久两个警察(一老一少)赶到现场,常应彬等人不但不收敛自己的恶劣行径,反而变本加厉,气势汹汹地向我袭来,常应虎的老婆拿着硬物连砸我的后脑勺,我疼痛难忍,就边跑边喊:“警察,打人啦。”常应彬拽着我的手不让我跑并把我摔倒在地,衣服也被他们撕烂了。这时警察才过来,增援的防暴警员也来了,他们没有抓施暴者,反而把我带走了,并美其名曰保护我。

(二)、44日下午,常应彬等人袭击常坤致昏迷的事实经过。

44下午16时许,我和与会者正在凯悦王朝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年会。常应彬夫妇和常应虎的老婆突然闯入会议室,趁我不备,常应彬把我从主席台的椅子上拽下来,我被重重的摔到主席台下,椅子又砸在我的头上,当时感觉眼前发花,很快昏迷过去。常应彬的犯罪行为导致我身心受到极大打击,在医院住了好几天,花去医疗费数千元,并导致了年会活动无法开展。
二、公安机关袒护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
   
(一)、警察在案发现场未采取措施制止常应彬等人殴打常坤,案发后又未对常应彬等人采取妥善措施,直接导致常坤再次被袭。

201144上午10时许,临泉县东关派出所的两名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常应彬等人不但不收敛其恶劣行径,反而变本加厉在警察的眼皮底下公然殴打我,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这两名警察却不予积极制止,致使我被殴打,衣服也被撕烂。更让人气愤的是,警察不但没有追究施暴者的暴行,反而将我带走了,并美其名曰保护我。在临泉县东关派出所做笔录期间,我问警察:“为什么单单把我带这里?为什么不控制施暴者?否则他们还会继续打人的。”东关派出所指导员谷健却冠冕堂皇地说是为了保护我,既然是为了保护我,为何不把施暴者抓起来呢?为何在我被殴打时不及时制止他们呢?可见这完全是无稽之谈,谷健的所作所为让我伤透了心,并导致我下午再次被袭,他是披着警察外衣的帮凶,故我恳请领导清除这个害群之马。

(二)、警察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了被控告人常应彬等人于当天下午再次袭击常坤
   
我在下午举行的年会活动中,再次遭到常应彬的袭击,致使我从主席台上重重的摔到主席台下,并当场昏迷。由于警察的不作为行为使施暴者更加猖狂,为所欲为的随意袭击我。迄今为止,我已经多次要求东关派出所查明案情惩罚凶手,但一个多月过去了,东关派出所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常应彬等人仍然逍遥法外。

我完全没有安全感。在党中央国务院提倡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方针下,难道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就是这样依法治国的吗?他们纵容施暴者随意殴打民众的行为是否是警匪一家?如果他们没有利益关系会如此纵容常应彬等人如此行径?

   
尊敬的领导,自案件发生到现在,所有的医疗费全部是我自己支付的,施暴者未支付分文医疗费。案件到目前这种情况我只能认为:1、被控告人常应彬与负责此案的相关司法人员有非同寻常的利害关系;2、有可能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与被控告人常应彬是一伙的;3、临泉县东关派出所事先收受了常应彬财物,否则临泉县东关派出所不会如此袒护常应彬,让他没有受到任何制裁。
   
综上,是临泉县东关派出所袒护常应彬等人,办案不力导致了今天的结果,我们恳请依法监督,使参与该起案件的所有参与人受到法律的制裁,依法追究临泉县东关派出所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致
临泉县公安局

                                  控告人:常坤
                                 
2011512

抄: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监察厅  阜阳市公安局  阜阳市监察局  临泉县监察局

--
★艾博法律热线(AIBO Law Hotline):15501137876
――为艾滋病受影响人群就业、就医和隐私保护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China Youth HIV/AIDS Assembly (CYHAA) 共享网盘:http://oeo.la/I4gf8
-~----------~----~----~----~-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A:论坛发帖,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B: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aids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C:Contact: Chang Kun 13349108944 changkun2010@gmail.com
 
★:
――艾博维客 AIDS Wiki : http://www.AIDSwiki.org
――艾博聚合(艾滋病博客群
http://www.wanyanhai.org
――China AIDS Email Group with over 2400 members:http://chinaaidsgroup.blogspot.com
――中国艾滋病地图/China AIDS Map:http://www.AIDSmaps.org
――空腹健身运动:http://www.HungerStrikeforAIDS.org
――艾滋人权 AIDS Rights: http://www.AIDSrights.net
――为艾滋病防治努力一生:Http://www.changkun.org
★ 凡是挑�、��、非理性、�於情�性、胡�批�和�意�之言�,或是匿名人士之言�,以及所�表意�出�有不雅、粗鄙之文字等,本�件��不予以�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