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2日星期六

【China AIDS:4736】 答复:【China AIDS:4724】 患者因输血感染艾滋、丙肝起诉永清县人民医院、廊坊市人民医院,法院接收立案材料

  2009-09-4日   法律援助江天勇律师与当事人姚女士等人带着整理好的诉状来到了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要求立案。民一庭孙庭长与江律师起了争执;刚知道来意也不看诉求就说不受理、不接这个诉状,说什么1997年才有相关医院检测HIV/肝炎条例,再说什么证据不全等不符和立案等,气势凶凶的说拿走拿走。还说去年就知道此事,可当事人说根本没有来过法院。

  孙庭长的态度坚决就是不收、不看、更不会给什么处理意见,叫律师和当事人去找李海波院长,律师按法律程序与他争辩,他嚷叫不要和我说、我不管去找李院长。江律师坚持与其辩论孙庭长就不说话不理在一旁看报纸,江律师说我们去找李院长可以但是这些材料你必须收下,孙说我不收 律师说不收也要放你这  孙说随便爱就放反正我没收.于是大家去院内找204房间的李院长,可是房间里根本没有人在,打听别人说不在 出去办事了  但是等到快下班也没有等到李院长。律师等人回到孙那里,孙说你们下午再来吧  语言和态度明显有了改观,不在那么声嘶力竭和武断。

 

因为江律师下午要赶回北京处理别的事情,就匆忙的走了。

 

下午2.30法院上班了,姚女士一行人又来到了204李院长的房间依然没有人,有人说他去开会了、有人说他出差了,反正不知道他什么时间回来。3.30左右孙庭长通过大厅时看到了我们停下来对姚女士说;你回去准备两样东西;一、你的名字有个字音同字不同需要派出所的证明  二、你没有永清县医院的手需,如果有证人去把证明手续拿来,说完就走了。

 

2009-9-8

  姚女士将两个证明送到了永清法院,某领导与她谈了话。意思说手续还不是很全,希望她在找更多的证据来。姚女士说你们法庭是在故意刁难我,别和我说 去和我的律师说吧。法院的人说可以你叫他周一过来吧"2009-9-14",另外需要准备好交21000元的诉讼费。姚女士说;我们农民那有那么多的钱来交诉讼费,再说我也不懂法律程序请与我的律师谈。

结果如何待续... ...




在2009-09-06 12:57:26,"Wan Yanhai" <wanyanhai@hotmail.com> 写道:

患者因输血感染艾滋、丙肝起诉永清县人民医院、廊坊市人民医院,法院接收立案材料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994

 

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毒及丙肝病毒,河北省永清县女士(下称原告,化名)在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法律工作人员江天勇律师的帮助下,于200994日上午将永清县人民医院、廊坊市人民医院起诉至永清县人民法院。在永清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经过长时间沟通和努力,立案庭孙旭东法官最终收下了立案材料。

 

原告女士因生产大出血,于1995123在被告永清县人民医院做了输血急诊手术。永清县人民医院临时找来五个卖血者给原告提供了血液,在被告处经被告手术后原告共输入2000毫升血液。1995124,永清县人民医院开具介绍信,原告转院至廊坊市人民医院,在廊坊市人民医院又输入了400毫升来自医院血库的血液。

 

2004年,原告开始出现浑身乏力、全身疱疹、皮炎、经常低烧等症状。经到处多方治疗无效,无奈之下,20087月原告来到北京协和医院入院治疗。在该院住院期间,原告被检测出艾滋病毒、丙肝双重感染,且此时艾滋病已进入发病期。原告陷入灾难深渊,每日以泪洗面,在绝望痛苦中挣扎,面对孩子、丈夫时埋起悲伤,强颜欢笑。绝望无助之时,李女士想到在此之前,除了19951月分别在永清县人民医院及廊坊市人民医院有过输血手术,并无其他输血史、卖血史、献血史。原告在永清县人民医院、廊坊市人民医院的输血行为存在高度风险,医院临时找来五人为其提供血液,并未经过严格的HIV检测。

 

江律师认为,正是由于永清县人民医院违反卫生部的相关血液管理规定,私自采血,使得原告女士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感染HIV病毒和丙肝病毒,而原告在廊坊市人民医院的输血手术也有一定的风险,并不能完全排除嫌疑。院方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沉重的经济负担,更使其生命健康权受到严重侵害,精神和心灵遭受重创,原告原本美满幸福的家庭陷入深重灾难之中。由于此病现医学上无法治愈,所以对原告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无疑将伴其一生。

 

今日上午,江律师在当事人女士的陪同下,来到了永清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孙东旭法官以并无法律依据可以证明1995年之前的血制品需经过严格检测为由拒绝接受立案材料,江律师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耐心劝说,最终孙东旭法官收下了立案材料。

 

爱知行研究所将继续跟进该案。而对于永清县人民法院这种暧昧不清的态度,江律师认为孙东旭法官所说的理由并不成立,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颁行的第29号令《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199371日生效)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采供血机构在采血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献血者和供血者进行验证和健康检查,严禁采集验证或健康检查不合格者的血液;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传染病扩散的采供血机构、供血者和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卫生部1993年第29号令附件2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明确规定:"供血者化验标准"包含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阴性和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阴性。

 

 

新闻采访:

爱知行研究所所长 万延海,联系电话:13910825120

爱知行研究所法律项目工作人员 江天勇律师,联系电话:13001010856    

 

 

http://www.tsinghua.edu.cn/docsn/shxx/site/chinac/liudb/aids/lanmu/qinghua/tzh/baogao/62.htm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令第2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 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红十字会经批准可以设置血站。

 第四条 血液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 采供血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 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基层血站,其职责是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供血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基层血站是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七条 血库是医院储存血液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诊断治疗的业务科室,分为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血库)。

  县或县级市的医院血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中心血库,负责所在县及未设血站的县级市的采供血工作。

  在没有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八条 单采血浆站是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满足本地区临床用血需求、一个城市(县)只设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建立的原则,统一规划本辖区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第十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和中心血库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血站、中心血库或单采血浆站的,必须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其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资料。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设置申请后,进行初审,并逐级上报,由负责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设置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对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采供血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执业以及中心血库、医院输血科(血库)开展采供血业务必须进行登记或注册,领取相应的《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或《采供血许可证》。

  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执业登记机关以及中心血库采供血注册机关为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医院输血科(血库)采供血注册机关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登记或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设置采供血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符合《血站基本标准》或《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或《血库基本标准》规定的条件;

  (三)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

  (四)有采供血计划报告书;

  (五)有献血办公室签署的血源分配指标证明书。

  血站和单采血浆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登记或注册申请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登记或注册申请后,逐级上报,由负责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登记或注册申请后三十日内,分别根据《血站基本标准》或《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或《血库基本标准》组织实地考察,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或注册,发给相应的《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或《采供血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血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和《血库基本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登记或注册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采供血项目及许可证号;

  (三)供血范围;

  (四)资金、设备和执业用房证明。

 第十七条 《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采供血许可证》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医院可以在注册期满前二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血站、中心血库停业或歇业,必须经原登记或注册机关批准。

  采供血机构变更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内容,必须向原登记或原注册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血源管理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献血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血源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民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

  (二)按照全面规划、定点划片、统一管理的原则和根据辖区内医疗用血量情况,制订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供血证》的发放和管理;

  (四)管理和调配血源。

  没有设献血办公室的地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行使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条 凡参加献血的公民,应当按照规定到当地献血办公室进行登记。

  其他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必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向当地献血办公室申领《供血证》。

 第二十一条 献血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健康检查 和核查档案,并根据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健康情况,按照统筹规划、一人一证、定点和不得跨区提供血液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供血证》。

  《供血证》由卫生部统一监制。

 第二十二条 献血办公室必须在核发《供血证》的同时建立供血者档案,并负责

将档案副本报省级献血办公室的档案中心。

 第二十三条 除下列情况外,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

  (一)急救或特殊血型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

  (二)不能满足医疗用血需要的直辖市;

  (三)生产用原料血浆不能满足需要的。

  跨省区采血的,由需方省级献血办公室向供方的省级献血办公室提出请求,双方协商,并经供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卫生部备案,再由供需双方省级献血办公室签订协议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除献血办公室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血源供血。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体输血项目;

  (二)病人亲属或其他公民为特定病人或急救病人提供血液。

 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采供血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采供血业务。

 第二十六条 采供血机构必须按照许可的项目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

 第二十七条 血站(库)只能采集当地献血办公室分配的献血者或供血者的血液。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单采血浆站只能采集当地献血办公室分配的供浆者的血液。

 第二十八条 采供血机构在采血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献血者和供血者进行验证和健康检查,严禁采集验证或健康检查不合格者的血液。

  采供血机构在对供血者进行验证或健康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必须扣留其《供血证》,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和扣留的《供血证》送交当地献血办公室。

 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血站(库)必须确保临床用血。

 第三十条 单采血浆站只能向一个血液制品单位供应原料血浆,并受该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第三十一条 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必须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的采血器材,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供血者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第三十二条 除急救外,医院输血科(血库)采集的血液只能供本单位临床使用。

 第三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血液价格,不得自行调价。

 第五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必须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定期向献血办公室申报用血计划,并结合医疗需求储备一定量的血液。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用血登记制度和履行用血报批手续,不得使用无血站(库)名称和许可证标记的血液。

  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当地献血办公室指定的采供血机构供应的血液。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输血前的检验,核对制度,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临床输血出现不良反应时,应详细记录和及时调查处理,并逐级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血站(库)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区别原料血浆与临床用血浆。凡原料血浆不得用于临床。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和综合利用血液,大力推广成分输血,逐步提高成分血的临床应用比例。

 第六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血站管理、血源管理和血液质量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的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负责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质量管理和监测;

  (三)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四)负责对采供血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十一条 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对采供血机构进行监测、检查和指导时,可以向采供血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检查和抽检,采供血机构不得拒绝。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私自组织血源、未经许可进行采供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传染病扩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采供血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相应的《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或《采供血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规定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传染病扩散的采供血机构、供血者和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五条中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罚款数额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血站和单采血浆站以及已经开展采供血业务的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血库),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 登记或注册手续。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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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0日星期四

【China AIDS:4734】 第30次CCM全体会议纪要 Minutes for the 30th CCM Plenary


 尊敬的CCM成员、参会代表:

 

           附件请查收第30CCM全体会议纪要终稿。         

                          顺致敬意!

      

 

 

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国家协调委员会秘书处

北京朝阳区亮马河南路14号塔园外交办公大楼2-8-2 100600

电话:8610-85324230/50

传真:8610-85322261

China CCM Secretariat

2-8-2, Tayuan Diplomatic Office Building, 14, Liangmahe Nanlu, Beijing, 100600, China

Tel: 8610-85324230/50

Fax: 8610-8532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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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9日星期三

【China AIDS:4733】 调查显示药品短缺仍然在影响肯尼亚、马拉维、乌干达和赞比亚

 

调查显示药品短缺仍然在影响肯尼亚、马拉维、乌干达和赞比亚

 

    "药品检查周"期间,研究者访问了全国的公共健康机构,检查了名单上的10种基本药物是否有货。公共健康设施应该稳定供应这些药物。

    小组使用了新型技术,然后通过短信(SMS)向同一个网站报告结果,以上地图中所反映的数据显示了药物短缺的地区。

    点击地图会打开一个网页,您会看到研究者抽查期间哪些药品短缺和无货。

 

运动最新资料

 

在非洲东南部为获得基本药物而斗争手册发布

 

    获得基本药物仍然是多数非洲国家所遇到的主要挑战。对多数非洲人来说,大多数基本药物仍然是无法获得和难于接近的。

    影响药物可得性和可支付性的因素从腐败到缺乏适当的计划不一,这导致疟疾、结核病等疾病及糖尿病和HIV等常见和易控制的疾病药物短缺。

    一本新的关于在非洲东南部为获得基本药物而斗争的手册,已经在开放社会研究所(OSI)的支持之下,由停止短缺运动合作伙伴发布。其中包含了非洲东部和南部不同地区的短篇故事精选,这些故事显示了普通人在获得基本药物上所面临的巨大困难。

    手册还表现了富人和穷人之间在获得基本服务上存在的显而易见的不平等现象。它揭示出在许多非洲国家,多数人如何被迫放弃治疗,接受危险的服务或求助于江湖医生,而另一些人则生活在对过早死亡的恐惧中,仅仅因为他们收入有限,影响了他们的健康选择。

    希望本手册中面临基本药物短缺的人们所分享的经验能够打开政策制订者的眼界和思想,这样他们就能够带来改变,而这些改变能够带来积极的结果,改善人们的生活,避免由可治的疾病导致的可预防的过早死亡。

 

基本药物短缺检查周

 

    停止短缺运动合作伙伴将于2009年6月22日星期一到6月26日星期五在五个非洲国家访问公共健康机构以便调查基本药物短缺的情况。

    在名为"药品检查周"的一周中,各国的小组将访问自己国家的政府健康机构,并且用10种药物的基本药物名单来检查哪些药物有货,哪些无货。

    然后各小组通过短信(SMS)向同一个网站报告结果,数据将用直观方式反映在该地区的在线地图上,地图会显示本活动所涉及的五个国家中哪些地方药物短缺。结果可以在地区活动网站www.stopstockputs.org上看到。这些令人兴奋和创新的项目的结果将被运动合作伙伴用于敦促各国政府兑现其为所有人提供基本药物的承诺。

 

非洲公民社会呼吁政府消除药物短缺现象

 

    2009年5月4日至6日,国际健康行动(Health Action International,HAI)非洲分部在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召集了30个公民社会组织(CSO)和政策制订者,以便检查减少公共健康机构中的药物短缺现象的政策,改善非洲基本药物的获得情况。

    研讨会在非洲卫生部长会议第四次大会(Fourth Conference of African Ministers of Health Meeting,CAMH4)之前举行,非洲卫生部长会议第四次大会2009年5月4日至8日在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举行。非洲卫生部长会议第四次大会的主题是"普遍获得基本健康服务:改善母亲和儿童的权利"

    研讨会在2009年2月启动的全非洲范围的运动——停止短缺:让所有人都能获得基本药物——之后举行。乐施会(Oxfam)和国际健康行动非洲分部与来自肯尼亚、马达加斯加、马拉维、乌干达、赞比亚和津巴布韦的地区和全国合作伙伴共同启动了这一运动,以便强调整个非洲大陆上健康设施中基本药物短缺对公共健康的影响。这一运动强调了非洲政府履行其确保所有人都能获得药物的承诺的必要性。

    研讨会的目标是开发一个集中于改善整个非洲大陆的药物获得情况的协调一致的全国、地区和全非洲倡导行动计划。会议上有和与确保药物获得有关的重要的非洲和次区域政策制订者进行的讨论。

    与会者来自非洲联盟(African Union)、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乐施会、基本药物供应任务(Mission for Essential Drug Supplies,EMDS)、东非共同体(East African Community,EAC)、肯尼亚和埃塞俄比亚卫生部、国际健康行动非洲分部及停止短缺运动所涉及的五个非洲国家——肯尼亚、马拉维、乌干达、赞比亚和津巴布韦——的合作伙伴。

 

呼吁非洲国家政府

    "停止短缺"运动合作伙伴的保护之下出席会议的公民社会组织敦促非洲各国政府消灭所有公共和教会健康机构中的短缺现象。

    该团体呼吁非洲国家政府为基本药物提供专门的国家预算。他们希望政府允许中央药店完全自治,并且在全国和地区采购机构理事会中为公民社会提供有效的代表。

    他们还敦促非洲各国政府表达其对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与母亲和儿童健康有关的灵活性纳入其全国立法的承诺。他们说,这应该包括平行进口;扩大强制许可的理由,例如为了防止限制竞争行为;实施最不发达国家过渡期,在2016年前把药品专利排除在专利之外;以及排除新使用/二次使用专利。

    运动合作伙伴还呼吁采取特殊行动,把支持当地制药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灵活性纳入法律。他们还敦促政府同意调查更多关于基本药物的专利状态的信息,以便促进当地生产更加便宜的非专利药物。

    他们强烈敦促政府考虑全国和次区域集资采购基本药物和药物供给,以改善公共健康供给。集资采购让东非共同体和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等区域经济共同体的成员国可以合力利用经济规模,合并资源从所选的药源购买药物。

    他们还深切关注非洲出现的反仿冒立法,这很容易发生混淆,把非专利药物当成仿冒品。他们敦促非洲国家政府颁布立法,在国内立法中把非专利药物与仿冒药物分开,以便保护当地的药物生产、进口和使用。

    最后,运动合作伙伴还敦促非洲各国政府兑现保证将其国内预算的15%用于健康问题的阿布贾承诺,实施创新的公共健康财政机制,包括全民健康保险计划,以便提高所有人——尤其是妇女和儿童——获得健康服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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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8日星期二

【China AIDS:4732】 高校团体请多关注-“校园无歧视,防艾有创意”校园行活动

http://www.chain.net.cn/gg/26527.htm


为推动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艾滋病预防宣传、促进大众主动思考艾滋病反歧视的社会意义、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营造和谐关爱的社会氛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办公室,于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爱之名"--2009年中国艾滋病反歧视主题创意大赛活动。

  全国艾滋病信息资源网络(CHAIN)所属的中国红丝带网作为此次活动的官方网站(http://www.chain.net.cn/dasai)致力于介绍大赛及其进展情况,并在网站上发布艾滋病反歧视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以及国内外相关宣传作品作为参考。

  为了动员高校学生积极关注和参与此次大赛,提高广大学生对艾滋病的正确认识和减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行为,全国艾滋病信息资源网络(CHAIN)启动了"校园无歧视,防艾有创意"校园行活动,号召各高校社团和大学生志愿者们,积极参与本次反歧视主题创意大赛,为艾滋病反歧视贡献自己的力量!

  活动目标:

提高"以爱之名"艾滋病反歧视大赛在高校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通过高校社团,在高校中宣传正确的艾滋病知识,减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
推动高校学生参与"以爱之名"--2009艾滋病反歧视主题创意大赛,发布作品并参与投票
  活动内容:

  1. 在高校中,组织和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及"以爱之名"艾滋病反歧视大赛的宣传和推广活动

  2. 征集和整理高校学生参加艾滋病反歧视大赛的创意作品。作品整理后统一提交给全国艾滋病信息资源网络(CHAIN)上传至大赛网站,或直接上传至大赛网站。

  3. 在高校中开展鼓励作品投票活动,号召同学投出宝贵的一票支持喜欢的创意作品。

  活动要求:

  1.以学校社团等组织名义举办活动。

  2.活动由学校社团等组织独立设计并执行。

  3. 活动结束后,学校社团等需按照要求向CHAIN提交活动总结及活动现场照片等痕迹资料。

  如果您有意参与本次校园行活动:

  1. 请将您的活动计划表(见附件)于2009年9月15日前发送email至:campus.chain@gmail.com,或传真至:010-83133253转8016。

  2. 全国艾滋病信息资源网络(CHAIN)会提供相应的补贴(不超过500元人民币)。此外,CHAIN将根据需要免费提供大赛宣传海报。

  活动截止日期:2009年10月15日

  (有意提交作品的,请注意大赛截止日期也是2009年10月15日)

  如果您想了解关于本次反歧视大赛的更多信息,请登陆:

  官方网站http://www.chain.net.cn/dasai,或

  搜狐公益http://gongyi.sohu.com/s2009/azbfqs/

  关于我们:

  全国艾滋病信息资源网络(China HIV/AIDS Information Network,CHAIN)是一个全国性的,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共同参与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并在工作中先后得到了很多国内外相关机构和项目的大力支持。

  CHAIN的工作目的在于促进中国艾滋病防治领域相关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以及最佳实践经验的推广,加强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媒体、民间团体以及企业等社会多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合作。

  CHAIN作为分享公共信息的开放的交流平台,邀请所有感兴趣的组织与个人参与CHAIN的建设工作;CHAIN将诺守公正、时效、准确及客观的原则,为政府及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以用户需求为导向的、可信赖的、有价值的信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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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4728】 Fw: 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基本原则和指导文件

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基本原则和指导文件

 

1.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ANPUD):

 

    2008年一月,"第一届预防与吸毒有关的HIV大会"在印度果阿举行,本次会议为亚洲吸毒者活动家提供了一个举行区域会议的平台,会议还形成了《果阿宣言》(Goa Declaration),该宣言建立在《温哥华宣言》(Vancouver Declaratio)(1)的基础之上,有效地促成了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的诞生。

    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成员相信,有一个区域性的吸毒者倡导网络至关重要。亚洲的吸毒者全世界人数最多,他们所生活的国家有着全世界最糟糕的毒品政策,同时还禁止或不支持减低危害服务,而是着重于惩罚性的毒品治疗和压制性的禁毒战争措施。这些国家忽视了与注射吸毒有关的HIV疫情。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的建立,是为了处理亚洲和全球吸毒者可怕的健康和人权状况。给吸毒者定罪和多数亚洲国家政府在国家层面上不接受减低危害措施,这已经成为亚洲吸毒社群希望联合起来,找到区域合作伙伴,以便为协调政策和吸毒者的人权进行倡导的动因。亚洲吸毒者有许多需要没有得到处理,这些需要包括:需要全面、当地设计、能够减低危害的措施,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能够获得HIV治疗,单独感染和合并感染HIV的乙/丙肝病人能够获得乙/丙肝治疗,以及其他对吸毒者有特别影响的迫切问题。

    组建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背后的核心信念是:生活在不同国家的吸毒者联合起来,用一个声音说话,就能够对改变目前与毒品有关的问题的事态造成更大的影响,还能从社群内部努力为吸毒者及其社群创造更好的环境。

 

2.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的指导原则:

 

    亚洲地区的吸毒者根据以下原则和信念组建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统一、支持、平等、包容、友谊精神、合作和改变亚洲地区的吸毒者所面临的现状的意愿。

    组建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作为区域性联络网的动因是,吸毒者在全国、地区和国际讨论会上重要的政策和项目场合中缺乏代表和合作。

    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致力于扩大吸毒者和其他边缘化群体的声音,以便给亚洲地区边缘化的吸毒者的生活带来积极的变化。

 

3.目的:

 

    吸毒者有意义和有效地参与全球各级应对HIV和吸毒的工作。

 

4.目标:

 

    a)倡导政策协调、去罪化和使亚洲地区的吸毒者能够获得多样、当地主办的减低危害措施、HIV和丙肝治疗。

    b)与看法相同的团体、组织和机构合作,促进吸毒者有效和有意义地参与地区和全球应对HIV和吸毒的工作。

    c)向国内同伴网络提供为对吸毒者有影响的国家级问题进行倡导的专门技术、资源和支持。

    d)就各种应该有吸毒者代表参加的讨论会上的问题进行代表和协调工作,以此来促进亚洲吸毒者发出共同的声音。

    e)建立或加强国家级吸毒者联络网,以确保草根级吸毒者的问题得到代表和处理。

 

5.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的工作宗旨和领域:

 

    ·通过不同的倡导工作、平台和与监督和评估框架类似的监督程序,向有关机构和当局提倡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亚太地区《果阿宣言》的原则和目的。

    ·用非暴力方式挑战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习俗和政策,即给吸毒者定罪和让人们无法获得丙肝治疗的做法,这些做法让吸毒者无法过上安全和健康的生活。

    ·充当发言人,在地区一级捍卫吸毒者的利益。

    ·与第三方合作,建立战略同盟,以便在地区一级为吸毒者的权利和获得各种服务的机会进行倡导。

    ·成为地区一级就对吸毒者十分重要的问题发言的稳定而积极的舆论。

    ·采取行动——包括司法行动——来支持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的目标和吸毒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6.法律地位:

 

    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将在一个最容易获得易于操作、让我们的声音能够被听到和产生影响的决策平台的亚洲国家登记为非营利基金会。

 

7.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的管理架构:

 

    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的管理架构有两部分:

    7.1 大会

    7.2 指导委员会

 

7.1(a).大会:

    大会是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的最高决策机构。大会确保包容性和代表性,并且为各国的吸毒者网络或致力于与吸毒和吸毒者有关的问题的理事会和个人提供平台。大会讨论并批准指导委员会的决定。

 

b.大会成员的组成和选择:

    大会由两类成员组成:(a)有组织的吸毒者团体,例如从社群一级直到全国吸毒者网络和组织的有组织的亚洲吸毒者团体代表;(b)居住在亚洲的大会个人成员。

 

c.有组织的吸毒者团体成员:

    根据有组织团体成员资格标准,任何有组织的吸毒者团体、网络或组织都可以申请加入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任何有组织的吸毒者团体、网络或组织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内部选举程序任命自己团体中的一个人担任代表(但需要证明有民主和透明的选举程序)。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的创始成员确定之后,新的申请者将由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指导委员会在大会年会上推荐供大会批准。

 

d.大会个人成员:

    根据个人成员资格标准,个人也可以申请加入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个人成员必须能够证明自己在拥有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成员资格时独立于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的成员或申请团体。

 

e.大会全体成员任期:

    大会成员任期是永久的,除非成员组织通知更换代表或个人成员宣布不再延续成员资格。

 

f.大会的责任:

    ·为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的战略计划制订议程并且不断审议该议程。

    ·讨论指导委员会提交的组织事务和做出的决定。

    ·批准指导委员会提交的年度报告和经审计的帐目报表。

    ·签署上次大会的会议报告。

    ·批准指导委员会提议的新成员组织。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年会。

    ·选举7(七)名成员的指导委员会。

    ·通过代表各自社群中的组织和招募新成员来加强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

    每名大会成员同时只能代表一个组织,但同时还可以参加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之外的其他组织。

 

g.大会会议:

    大会每年在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会一次。秘书处通过指导委员会主席向大会成员提供暂定议程和会议邀请。

    议程和邀请应该至少提前30天到达成员手中。

 

h.会议法定人数:

    大会年会的法定人数为大会全体成员的50%。

 

i.会议程序:

    指导委员会主席主持大会会议,如果主席缺席,就由副主席来主持。如果主席和副主席都缺席,出席会议的成员可以选择一名成员来主持会议。

    大会成员无权派代表参加会议,无论是面对面会议还是电话会议。

    大会年会的所有程序都要记录并再次发给全体成员,记录由秘书处归档,秘书处要保留一份副本。

 

j.大会选举指导委员会:

    每年大会在要其年会上选举7名成员的指导委员会。

    按照指南,大会可以根据团队的表现和联盟的成长,一致决定或经过多数表决决定扩大目前的指导委员会。

    程序:投票程序是出席会议的成员个人投票。

    法定人数:法定人数是有投票权的大会全体成员的50%。

    不允许代替投票或邮件投票。

 

k.大会成员的除名或资格终止:

    大会成员可以在大会年会上或通过紧急会议,经过有法定人数的简单投票被除名。投票既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进行,也可以通过面对面会议进行。

 

7.2.指导委员会:

 

    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的主要职能和给秘书处的指南将由指导委员会提供。指导委员会由7名代表组成,包括:

    (1)主席(2)副主席(3)秘书(4)财务主管(5)三名普通成员。

    指导委员会成员在男女比例上公平和平等,来自亚洲不同的次区域,至少有2名成员从以下地区选举产生:

    ·东亚和东南亚(包括但不仅限于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柬埔寨、越南、老挝、菲律宾、缅甸、日本、中国、台湾)

    ·南亚(包括但不仅限于尼泊尔、孟加拉国、印度、不丹、马尔代夫、巴基斯坦、斯里兰卡、阿富汗、伊朗)

    《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大会和指导委员会成员职能和责任》文件中详细列举了指导委员会的职能和责任。

 

7.2 a)指导委员会成员任期:

    指导委员会任期从指导委员会选出之日开始,为期一(1)年。

    指导委员会连选连任:目前的指导委员会及其成员可以通过大会连选连任一个任期,不超过一年。在这种情况下,一年的连任期要从连选连任的日期开始计算。

 

7.2 b)指导委员会的运转和支持:

    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的日常运转和工作,要通过秘书处,在区域协调人的领导下,有所需数量的各级支持人员的帮助下来完成。秘书处要在指导委员会的管理和指挥下工作,在紧急需要出现时或出现之后通过报告和会议使指导委员会保持知情。

 

7.2 c)指导委员会会议:

    指导委员会每年在大会年会(AGW)召开的地方(地点由指导委员会决定)开会一次。为了节省组织的时间和开支,会议通常在大会年会前召开。

    秘书将在秘书处的帮助下,提前至少30天邀请指导委员会成员参加指导委员会年会,并附上暂定议程。

 

7.2 d)指导委员会紧急会议:

    在紧急情况下,主席在咨询秘书之后,可以要求召开紧急会议,3(三)名或3名以上指导委员会成员也可以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在指导委员会成员无法面对面开会的情况下,需要立即予以关注的决定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来做出,需要有一名主持人来管理该程序。

    在通过电话会议做出决定的情况下,秘书需要提前至少48小时通知指导委员会成员,除非情况不允许这样做。即使是在召开电话会议的情况下,50%的法定人数也同样适用。

 

7.2 e)指导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

    指导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为指导委员会成员的50%。

    如果出席人数不到法定人数,会议将延期,不能做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成员可以就下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达成共识。

 

7.2 f)缺席:

    成员应该提前至少10天通知主席或秘书处自己不能出席面对面的年度全体代表大会。

 

7.2 g)指导委员会会议程序:

    指导委员会主席主持大会会议,如果主席缺席,就由副主席来主持。如果主席和副主席都缺席,秘书或财务主管都可以主持会议。

    官员无权派代表参加指导委员会会议,无论是面对面会议还是电话会议。

    指导委员会年会的所有程序都要记录并再次发给全体成员,记录由秘书处归档,秘书处要保留一份副本。

 

7.2 h)投票和决策:

    (i)指导委员会会议决策程序是多数表决或共识决策。

    (ii)如果会议使用多数表决方式来决策,每名指导委员会成员都有一票。如果在某一问题上赞成票和反对票票数相等,动议按未获通过算。

    (iii)只要有法定人数出席,指导委员会就可以在任何人缺席的情况下采取行动。

 

7.2 i)指导委员会成员的除名或资格终止:

    指导委员会成员可以由于以下理由被除名:

    ·严重违反行为规范的问题;

    ·行为不轨、行为不适当或利益冲突问题;

    ·一直不能成为积极的指导委员会成员,例如不回复请求或不能参加会议程序;

    ·他/她所代表的全国网络不再是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成员。

    除名程序:指导委员会成员的除名程序可以由任意6名管理机构成员启动。其余成员讨论,该名成员会得到说明理由和解释的机会(根据讨论),要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答复。

    如果不答复,指导委员会就会批准除名和终止资格。

    如果该成员答复,其余指导委员会成员就会先讨论并且提起动议,促使指导委员会成员核实其他成员所提供的理由。

    在听取双方意见之后,管理机构决定是除名还是保留该人的指导委员会成员资格。这会提交大会签署。在大会不可能通过面对面会议投票决定除名的情况下,主席和另两名指导委员会成员可以召开电话会议来征集投票。

    决定将由主席代表指导委员会签署,副本将被标示给所有大会和指导委员会成员。

    为了保持透明,所有程序将完整记录存档。

 

8.新成员组织加入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

 

    任何有组织的吸毒者团体、网络或组织都可以被邀请或向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申请成为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成员。新成员——无论是已有的组织还是最近才建立的组织——在将来任何时候都可能被邀请加入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

    a)程序:新的申请者必须能够符合以下标准:

    ·是任何亚洲国家中正在运转或新出现的吸毒者网络。

    ·有界定明确、有文件证实的组织目的和目标,或正在与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商谈开发类似的目的和目标的做法。

    ·能够证明他们如何积极地与该国的吸毒者沟通和代表该国的吸毒者。

    ·有足够的机构能力,或有开发这一能力的明确计划,能够成为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的有效成员,为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的价值和原则添砖加瓦。

    指导委员会在秘书处的帮助下审核每个申请者,如果需要就检查更多细节,并且在大会年会上向大会做出推荐。

    快速追踪成员资格:在大会年会还早的情况下,指导委员会秘书可以向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Google群发送申请加入通知。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现有成员中有40%投赞成票就可以让新组织加入。

    b)投票权:每个成员组织在大会年会和任何紧急大会(如果这种会议被认为有必要的话)上各有一票。

 

9.个人成员:

 

    任何居住在亚洲的吸毒者个人都可以申请作为个人成员加入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个人可以被邀请或申请加入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

    a)程序:新的个人申请者必须能够符合以下标准:

        - 居住在亚洲。希望申请加入的非亚洲人必须提供证明,证明自己在一个或一个以上亚洲国家中居住至少5年

        - 有在亚洲从事吸毒者问题工作的明显证据

        - 这一点不确定,但是——有吸毒经验?

        - 能够证明自己独立于任何已经是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成员或申请者的有组织的吸毒者团体、网络或组织。

    指导委员会在秘书处的帮助下审核每个申请者,如果需要就检查更多细节,并且在大会年会上向大会做出推荐。

    快速追踪成员资格:在大会年会还早的情况下,指导委员会秘书可以向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Google群发送个人成员申请加入通知。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现有成员中有40%投赞成票就可以让新成员加入。

    b)投票权:每个个人成员在大会年会和任何紧急大会(如果这种会议被认为有必要的话)上各有一票。

    c)无投票权成员身份:有个人理由希望加入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的有良好愿望的人,例如家庭成员、倡导者等,可以申请作为非正式成员加入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无投票权的成员不能参加紧急大会或担任小组委员会、工作组成员或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代表。

 

10.参加会议:

 

    所有成员都会被邀请参加大会年会。所有成员都要负责与出席这种会议有关的所有费用。如果需要召开紧急大会,所有成员都要负责与出席这种会议有关的所有费用。如果大会年会批准,组建了工作组和小组委员会,工作组和小组委员会会邀请成员自愿贡献自己的时间和努力参加这些活动。这种工作可能有少量旅行津贴,取决于得到的资助。

 

11.代表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参加会议的成员的问责和信息分享:

 

    在任何平台上代表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参加任何会议或大会的全国网络、大会或指导委员会成员要准备关于会议/大会/集会的详细报告,让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的所有成员都能了解他们所参加的会议/大会。

    可以通过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Google群分享信息。

    秘书处工作人员在秘书处把所有这些报道归档供将来使用和参考。

 

12.矛盾解决:

 

    任何由于意见不合和争执导致的矛盾都可以通过对话、讨论和取得一致来解决。组织成员或管理成员之间发生的任何矛盾都不会被送上法庭。

 

13.指导文件的修订:

 

    本指导文件的任何修订建议或需要都会在大会上审议,在所有成员取得共识之后签署。

 

14.国际毒品使用者网络(International Network of People Using Drugs,INPUD):

 

    国际毒品使用者网络(INPUD)是代表具有国际意义的非法毒品使用者问题的国际组织。亚洲毒品使用者网络有两名代表(每个地区在国际毒品使用者网络中有2名代表),担任管理机构成员任期为两年,每年改选一半。

    国际毒品使用者网络的组织思想是基于自决、平等和社会正义的原则。国际毒品使用者网络支持非法毒品使用者为了促进非法毒品使用者的健康和人权,以及减低与毒品有关的危害而自我组织和组建以同伴为基础的组织和程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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