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0日星期五

【China AIDS:6106】 致国务院及卫生部的建议信

 
 

就《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致国务院及卫生部的建议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128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与《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两份五年"行动计划" 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对国内民众的庄重承诺,也充分表明了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一家致力于在脆弱人群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机构,工作内容包括健康教育、行为干预、政策倡导与法律援助等。时值2010年底,正值验收、评估五年"行动计划"及计划新"行动计划"(《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之际,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对于评估和制定"行动计划"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及时公布两份"行动计划"的相关评估报告。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中,提出"鼓励和动员多部门、多学科的力量参与艾滋病性病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工作……建立评估反馈机制";《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中"五、督导与评估"部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行动计划》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并于"2008年初、2010年底进行《行动计划》的中期、终期评估"。

在两份五年"行动计划"中,均制定了不同阶段相关部门所要完成的目标与工作指标,细致而详实。通过评估报告,社会公众会对"行动计划"中"总目标、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所取得的成效获得基本了解,也有助于民间组织根据评估报告所反映的相关问题及时作出工作调整,以便更好地发挥民间组织在艾滋防治领域的作用。

根据"行动计划"所制定的"全社会共同参与"与"综合评估"的工作原则,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建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公布"行动计划"的相关评估报告。

 

二.建议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相关立法部门进行法律评估,并及时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不适于艾滋防治工作及不利于艾滋感染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

根据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多年艾滋防治及法律援助经验,我们就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做了初步的梳理。

1)  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在现行中国法律框架下,艾滋病也被列为性病,性病属于传染病,故与艾滋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数目较多,笔者通过如下表格,做以简单罗列:

法律位阶

名称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艾滋病防治条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批准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部门规章

卫生部颁发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部颁文件

《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

部颁文件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

国家级规划文件

《全国预防艾滋病规划(19881991)》

国家级规划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中期规划(19901992)》

国家级规划文件

《中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

国家级规划文件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

国家级规划文件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立法不统一,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之间有冲突,不利于艾滋感染者权益的维护。

《艾滋病防治条例》对于艾滋感染者在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非歧视"的原则性规定,但是我们遗憾地看到,这种赋予式的柔性规定,更多的是一种法律上的倡导,而缺乏可操作性及法律约束力,也正是由于这些缺陷,使得现实中该法逐渐被架空。

实际生活中,根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1]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等,艾滋感染者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人民教师、公务员及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等。

《艾滋防治条例》中明确了艾滋病患者有婚姻权利,200388日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强制婚检制度被取消,但是现行的《母婴保健法》仍规定婚姻登记前必须提交婚检证明。母婴保健法是法律,婚姻登记条例仅是行政法规,法律位阶明显偏低。

综合分析,在与艾滋病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很多法律是自相矛盾的,形成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立法的不统一。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是立法的基本原则,建议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法律评估和法规清理,或是就艾滋感染者权益问题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以便消除制度歧视,将艾滋感染者带离歧视困境。

2)  与艾滋感染者迁徙权、居留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位阶

名称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行政法规

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行政法规

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法规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目前,人口国际移动已是常态。《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都把公民的自由迁徙、居留作为基本人权予以确认和保障。我们认为现在重申艾滋感染者自由迁徙和居留权的条件已经成熟。今年,国务院对出入境管理办法作出修订,取消对艾滋病人出入境限制。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努力,但是近日公布的新修订的《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稿,规定艾滋感染者入境须"如实申报",并建立边境口岸艾滋疫情监控体系,我们认为这些规定对于艾滋感染者存在着相当高的健康隐私泄露风险,不利于隐私保护,且变相限制了艾滋感染者自由迁徙和居留权。我们认为应最大限度保 障感染者健康隐私权,并鼓励艾滋感染者加强个人自我行为管理能力,而非政府部门主导建立相应的监控体系。建议消除一切可能限制艾滋感染者自由迁徙及居留的法律法规。

3)  与艾滋感染者就业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名称

涉嫌歧视性条款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第十三条 ……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第十八条 ……艾滋病,不合格。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其他工作人员:……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四条 ……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这些部门法与《艾滋病防治条例》所确定的艾滋感染者平等就业权相违背,建议清理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艾滋感染者在不同领域内的平等就业权。

    4其他与艾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献

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感染者获得医疗、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社会保障方面;受教育方面;血液与血制品;性与婚姻;母婴保健;监禁场所艾滋防治等。另一方面,面对艾滋防治的迫切性,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与艾滋防治相关的地方性规定,如《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新疆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规范(试行)》等。整体来看,相关法律法规均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法律约束力,部分法律法规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部分法律法规出现尖锐的法律冲突,亟待统一立法及法规清理。

综合上述四点,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建议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相关立法部门进行法律评估,并及时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不适于艾滋防治工作及不利于艾滋感染者平等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

 

 三.遵循"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基本原则,保障民间组织的生存空间,并鼓励民间组织的有效参与。

艾滋病防治是全社会的一件大事,需要社会公众力量的参与。民间组织在社群联络、行为干预等方面有着多种优势。建议取消外汇收紧政策,并给予民间组织合法身份及税收优惠政策,在相关艾滋病立法中明确民间组织的合法身份、税收优惠,使民间组织获得合法身份及社会认同。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也建议政府相关部门保障民间组织独立安全的生存空间,并主动引导和支持民间组织的发展,把民间力量真正纳入国家应对艾滋病挑战的总框架中。

   

基于人类共同的福祉,上述三点建议望相关部门予以考虑接纳。

 




 
王龙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
全国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人
浙江爱心工作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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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102】 意外:河南商报公布了河南艾滋病感染途径分布

意外:今年世界艾滋病日河南商报公布了河南艾滋病感染途径分布。
 
见附件
 
 
 
河南省累计报告48744例艾滋患者 婚外性传播上升

2010-12-01 08:17:39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今年前十个月,全省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2574人,与去年同比减少9.86%

六成以上的感染者已被发现,并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和救治,发现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昨日,艾滋病日前夕,省艾防办、卫生厅牵头,举办了河南省艾滋病防治工作论坛。

  省疾控中心通报显示,"十一五"期间,我省基本实现了降低新发感染率、降低病死率,提升患者生存质量的目标。

通报

我省累计报告48744例感染者

  据悉,截至今年1031日,我省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48744人,其中,现症病人27400人,死亡14385人。

  今年1~10月,全省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2574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9.86%。今年前十月全省共发病1986人,死亡1271人。

  "2005年以来,河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发现率就呈逐渐缓慢下降趋势。"省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所长朱谦说,2003年我省开始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2004年全省艾滋病病死率就出现拐点,该数据从当年的9.23%,下降到2010年前10月的4.16%。这说明我省艾滋病快速蔓延的势头基本得到遏制。

  性传播成主要传播途径

  如果从我省累计感染者来看,传播途径主要集中在既往有偿供血传播,占到六成以上,但根据今年110月新报告感染者人数统计,性传播1107例,占到报告总数的43.01%,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

  朱谦说,新发现感染者的传播模式在逐渐发生变化,既往有偿供血途径所占比例下降,性传播所占比例明显增多,这说明艾滋病向普通人群扩散的风险在增加。

  婚外性传播人数明显上升

  值得注意的是,统计发现,经过多部门防控努力,我省艾滋病婚内性传播比例大幅下降,而婚外性传播人数却呈明显上升趋势。如2006年一年发现相关病例204人,而今年前10个月,已发现645例,其中,年龄最小的15岁,最大的79岁。

  "分析婚外性传播病例性别分布,15岁到20岁年龄段的女性感染者比例高于男性,而随后,男性在性活跃期感染者比例都远高于女性。"朱谦说,而且从2006年以来,我省60岁以上人群报告数逐年增加,感染途径为性传播的报告数也逐年增加。而婚外传播途径中,70岁以上男性感染者比例甚至高于60岁、65岁两个年龄段。

  男男性行为人群感染率较高

  "在各类高危人群中,男男性行为人群感染率较高。"朱谦说,而且在学生群体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性途径特别是同性传播明显增加,这点我省与全国情况类似,其他高危人群仍处于低流行水平。

  据统计,2004年,同性性传播人数占当年报告病例的比例为0.06%,而到了今年前十个月,这个比例已经升为4.16%

  "根据对一省辖市5年来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率调查,发现这个比例已从2005年的1.79%上升到今年的12.75%"朱谦说,这等于这个群体10个人当中,就有一个感染者,我省将进一步加大对高危人群的干预力度,控制新发感染。

  措施

  全省六成以上感染者被发现并救治

  为进一步加强监测与管理,我省通过网络直报,报告所有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据悉,全省60%以上的感染者已被发现,并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和救治,这个比例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并对已经发现的感染者的随访干预比例达到85%以上。

  据统计,截至20101031日,我省累计接受成人和儿童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的病人有31407人,正在治疗22725人,正在服用二线药物方案的病人有2781人,终止治疗8682人。

  此外,抗病毒治疗的成效显著,接受抗病毒治疗病人的病死率有明显下降。

  103个监测点监控重点人群

  目前,我省对8类重点人群展开监测,共设置103个监测点,重点人群新发感染得到有效控制。

  为及早发现艾滋病感染者,降低病死率,减少二代传播,我省在全省范围内普及了自愿咨询检测工作。

  为有效防范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我省共有美沙酮门诊7家。据统计,7家门诊开诊以来,已累计减少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113人。

  艾滋孤儿每人每月救助200

  截至200912月底,我省共有艾滋病致孤儿童2891人,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5961人,全省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约4万人。

  对这些孩子,我省从生活、教育、医疗、心理等多方面实行救助安置。民政部门承担的生活救助标准不断提高:艾滋病致孤人员每人每月救助提高到200元;因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救助提高到100元;艾滋病患者每人每月补助20元。

  初中及以上学生都将学习防艾知识

  论坛上,省卫生厅副厅长黄玮还传达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

  11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我国将落实初中及以上学生学习防治知识的规定,制定媒体刊播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指令性指标。逐步将预防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扩大到全国,免费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检测,对感染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免费提供系列干预措施,并努力切断经性传播途径。

  省卫生厅艾防办主任李自钊要求全省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上,要全面落实相关措施,有效控制艾滋病的传播蔓延。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

 

 

 

 

【China AIDS:6096】 爱知行研究所就《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致国务院及卫生部的建议信

就《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致国务院及卫生部的建议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128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与《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两份五年“行动计划” 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对国内民众的庄重承诺,也充分表明了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一家致力于在脆弱人群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机构,工作内容包括健康教育、行为干预、政策倡导与法律援助等。时值2010年底,正值验收、评估五年“行动计划”及计划新“行动计划”(《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之际,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对于评估和制定“行动计划”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及时公布两份“行动计划”的相关评估报告。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中,提出“鼓励和动员多部门、多学科的力量参与艾滋病性病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工作……建立评估反馈机制”;《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中“五、督导与评估”部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行动计划》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并于“2008年初、2010年底进行《行动计划》的中期、终期评估”。

在两份五年“行动计划”中,均制定了不同阶段相关部门所要完成的目标与工作指标,细致而详实。通过评估报告,社会公众会对“行动计划”中“总目标、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所取得的成效获得基本了解,也有助于民间组织根据评估报告所反映的相关问题及时作出工作调整,以便更好地发挥民间组织在艾滋防治领域的作用。

根据“行动计划”所制定的“全社会共同参与”与“综合评估”的工作原则,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建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公布“行动计划”的相关评估报告。

 

二.建议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相关立法部门进行法律评估,并及时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不适于艾滋防治工作及不利于艾滋感染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

根据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多年艾滋防治及法律援助经验,我们就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做了初步的梳理。


1)  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在现行中国法律框架下,艾滋病也被列为性病,性病属于传染病,故与艾滋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数目较多,笔者通过如下表格,做以简单罗列:

法律位阶

名称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艾滋病防治条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批准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部门规章

卫生部颁发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部颁文件

《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

部颁文件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

国家级规划文件

《全国预防艾滋病规划(19881991)》

国家级规划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中期规划(19901992)》

国家级规划文件

《中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

国家级规划文件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

国家级规划文件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立法不统一,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之间有冲突,不利于艾滋感染者权益的维护。

《艾滋病防治条例》对于艾滋感染者在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非歧视”的原则性规定,但是我们遗憾地看到,这种赋予式的柔性规定,更多的是一种法律上的倡导,而缺乏可操作性及法律约束力,也正是由于这些缺陷,使得现实中该法逐渐被架空。

实际生活中,根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1]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等,艾滋感染者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人民教师、公务员及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等。

《艾滋防治条例》中明确了艾滋病患者有婚姻权利,200388日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强制婚检制度被取消,但是现行的《母婴保健法》仍规定婚姻登记前必须提交婚检证明。母婴保健法是法律,婚姻登记条例仅是行政法规,法律位阶明显偏低。

综合分析,在与艾滋病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很多法律是自相矛盾的,形成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立法的不统一。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是立法的基本原则,建议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法律评估和法规清理,或是就艾滋感染者权益问题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以便消除制度歧视,将艾滋感染者带离歧视困境。


2)  与艾滋感染者迁徙权、居留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位阶

名称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行政法规

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行政法规

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法规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目前,人口国际移动已是常态。《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都把公民的自由迁徙、居留作为基本人权予以确认和保障。我们认为现在重申艾滋感染者自由迁徙和居留权的条件已经成熟。今年,国务院对出入境管理办法作出修订,取消对艾滋病人出入境限制。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努力,但是近日公布的新修订的《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稿,规定艾滋感染者入境须“如实申报”,并建立边境口岸艾滋疫情监控体系,我们认为这些规定对于艾滋感染者存在着相当高的健康隐私泄露风险,不利于隐私保护,且变相限制了艾滋感染者自由迁徙和居留权。我们认为应最大限度保障感染者健康隐私权,并鼓励艾滋感染者加强个人自我行为管理能力,而非政府部门主导建立相应的监控体系。建议消除一切可能限制艾滋感染者自由迁徙及居留的法律法规。


3)  与艾滋感染者就业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名称

涉嫌歧视性条款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第十三条 ……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第十八条 ……艾滋病,不合格。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其他工作人员:……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四条 ……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这些部门法与《艾滋病防治条例》所确定的艾滋感染者平等就业权相违背,建议清理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艾滋感染者在不同领域内的平等就业权


    4其他与艾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献

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感染者获得医疗、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社会保障方面;受教育方面;血液与血制品;性与婚姻;母婴保健;监禁场所艾滋防治等。另一方面,面对艾滋防治的迫切性,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与艾滋防治相关的地方性规定,如《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新疆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规范(试行)》等。整体来看,相关法律法规均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法律约束力,部分法律法规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部分法律法规出现尖锐的法律冲突,亟待统一立法及法规清理

综合上述四点,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建议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相关立法部门进行法律评估,并及时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不适于艾滋防治工作及不利于艾滋感染者平等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

 

 三.遵循“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基本原则,保障民间组织的生存空间,并鼓励民间组织的有效参与。


艾滋病防治是全社会的一件大事,需要社会公众力量的参与。民间组织在社群联络、行为干预等方面有着多种优势。建议取消外汇收紧政策,并给予民间组织合法身份及税收优惠政策,在相关艾滋病立法中明确民间组织的合法身份、税收优惠,使民间组织获得合法身份及社会认同。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也建议政府相关部门保障民间组织独立安全的生存空间,并主动引导和支持民间组织的发展,把民间力量真正纳入国家应对艾滋病挑战的总框架中

   

基于人类共同的福祉,上述三点建议望相关部门予以考虑接纳。

 



[1]《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皮肤科 第十三条……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2]《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艾滋病,不合格。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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