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9日星期六

【China AIDS:6355】 江天勇律师参与输血感染者维权

各位同事:
 
2006年初,全国输血感染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受害人工作委员会在京召开会议,江天勇律师等人来到现场,表示愿意为受害人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随意,我们开始认识。
 
2006年4月中旬,血友病人艾滋病感染者们在上海找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寻求赔偿,召开血友病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赔偿问题法律会议,江天勇律师在我的邀请下前往参会,提供支持。
 
2008年初,河北邢台输血感染艾滋病群体维权要求医院赔偿,受到当地公安人员动员不明化学物品进行攻击,爱知行参与援助。江天勇律师积极参与了法律援助和感染者在京联络媒体记者,召开和记者们的见面会议。
 
2008年底,江律师参与爱知行帮助河南艾滋病感染者法律维权、要求赔偿的行动。
 
2009年,江律师参与帮助河北廊坊的感染者维权。
 
2010年8-9月份,田喜受到迫害,江律师代表爱知行积极参与营救行动。
 
2011年2月19日,江律师被强行带走,现在家人不知道下落。
 
据说,2月20日北京王府井会出现民主运动集会,所谓茉莉花行动。我以为江律师被抓和其参与茉莉花相关,但我仔细研究了2月1日-2月19日江律师发布的推文,没有发现支持或参与中国茉莉花革命的文字。
 
江天勇是一个刚直不阿之人,不会拐弯抹角做事和说话。如果他支持茉莉花,一定会有所行动或表达。但其实没有,他没有参与此事的讨论。而且,中文推特关于中国茉莉花的讨论,在多名律师和博客作家被抓之前,并不是热门话题。大家或许觉得不太现实,或者觉得风险太大。总之,我认识的人中大多基本不谈此事。很多人开始关注此事,是因为当局抓捕了自己熟悉的人。
 
我下面罗列了联合国人权宣言、人权捍卫者宣言、反酷刑公约、反强制失踪公约等,希望大家阅读这些国际法资料。如果大家关注江天勇律师的命运,可以结合宣言和公约的精神,提出自己的呼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近期会组织学习这些宣言和公约,通过互联网召集,希望大家可以参加。
 
 
万延海
 
 
《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人权捍卫者宣言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在变化的世界里保护人权
 

人权捍卫者宣言

(正式名称为关于个人、社会组织、机构促进和保护普遍承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和责任的宣言 )

《人权捍卫者宣言》简介
  
《人权捍卫者宣言》于1998年12月9日被联合国大会采用,是联合国第一份承认人权捍卫者工作的重要性以及承认给予开展保护人权运动更好保护的需要的文件。 
   《宣言》包含了人权活动者的权利条款,以及在国家保证这些权利时应履行的义务。另外,《宣言》包括了人权捍卫者的责任的条款,以及其他能够影响人权实现的人的责任。 
   《人权捍卫者宣言》在联合国大会的所有185名成员国适用。作为一部《宣言》,它对这些国家没有法律的约束力。然而,它对联合国成员国有极大的道德权威,因为这些国家都一致同意《宣言》的所有条款。它反映了国家意图遵守的规范,即使国家不必这样做。 
   通常,宣言会发展为公约,即成为一部国家正式签署和认可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能够真正的承担贯彻该公约包含的条款,就像国家签署了一个合同,而不是仅仅表达他们希望这个规范能够执行。《人权捍卫者宣言》将非常有希望获得相应的地位,成为《人权捍卫者公约》。 
   然而,仅仅是《宣言》的存在已经是非常重要了。它表达了国家已经接受了有关保护人权捍卫者的国际规范,即使国家还没有像签署和认可条约或公约一样签署和认可《宣言》。国家已经在精神上接受《宣言》的约束即使他们的实践没有必要与《宣言》的条款相一致。 



   大会,

   重申亟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增进和保护世界各国所有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还重申《世界人权宣言》(2)和各项国际人权盟约(3)作为促进普遍尊重和遵行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国际努力的基本要素的重要性,以及联合国系统和在区域一级所通过的其他国际文书的重要性,

   强调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必须共同地、分别地履行其促进和鼓励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庄严义务,不得有任何区别包括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的区别,重申亟需根据《宪章》达成国际合作以履行这一义务,

   承认在促进有效消除对各民族和个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切侵犯方面,包括大规模、公然或系统的侵犯方面,例如在消除因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殖民主义、外国统治或占领、侵略或威胁国家主权、国家统一或领土完整,以及因拒绝承认各民族拥有自决权和每一民族有权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充分行使主权而造成的这类侵犯方面,国际合作能发挥重要的作用,个人、群体和社团能作出宝贵的工作,

   认识到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享受人权与基本自由之间的关系,并铭记没有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不得成为不遵守的借口,

   重申所有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均为普遍、不可分割、互相依存并互相关联,应在不影响其中每一项权利和自由的实现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地予以促进和落实,

   强调各国负有首要责任和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

   认识到个人、群体和社团有权利和义务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增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识,

宣布:

   第 1 条

   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和国际各级促进、争取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 2 条

   1. 每个国家负有首要责任和义务保护、促进和实现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除其他外,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步骤,在社会、经济、政治以及其他领域创造一切必要条件,建立必要的法律保障,以确保在其管辖下的所有人能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实际享受所有这些权利与自由。

   2. 每一国家均应采取可能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步骤,以确保本宣言所提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有效的保证。

   第 3 条

   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各国在人权和基本自由领域的其他国际义务的国内立法,是落实和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进行本宣言所提一切促进、保护和有效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活动的法律框架。

   第 4 条

   本宣言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损害或抵触《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也不得解释为限制或减损《世界人权宣言》、(2)各项国际人权盟约、(3)以及此领域所适用的其他国际文书和承诺的规定。

   第 5 条

   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

   (a) 和平聚会或集会;

   (b) 成立、加入和参加非政府组织、社团或团体;

   (c) 同非政府组织或政府间机构进行联系。

   第 6 条

   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

   (a) 了解、索取、获得、接受并保存一切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资料,包括取得有关国内立法、司法或行政系统如何实施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资料;

   (b) 根据人权和其他适用的国际文书,自由向他人发表、传授或传播一切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观点、资料和知识;

   (c) 就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在法律和实践中是否得到遵守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借此和通过其他适当手段,促请公众注意这些问题。

   第 7 条

   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发展和讨论新的人权思想和原则,有权鼓吹这些思想和原则。

   第 8 条

   1. 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不歧视的基础上得到有效机会,参加治理国事,管理公共事务。

   2. 这特别包括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向政府机构、机关和负责公共事务的组织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便改进其运作,提请人们注意其工作中可能阻挠或妨碍促进、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任何方面。

   第 9 条

   1. 在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如本宣言所提促进和保护人权时,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援引有效的补救措施,并在这些权利遭到侵犯时得到保护。

   2. 为此目的,声称其权利或自由受侵犯的所有人均有权自己或通过法律认可代表向一依法设立的独立、公正的主管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提出申诉,并要求该当局通过公开听讯迅速审理申诉,依法作出裁判,如判定该人权利或自由确实受到侵犯,则提供补偿,包括任何应得的赔偿,以及执行最终裁判和赔偿,一切均不得有不当延误。

   3. 为了同一目的,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

   (a) 通过诉状或其他适当手段,向国内主管司法、行政、立法当局或该国法律制度授权的任何其他主管当局,对个别官员和政府机构的违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政策和行为提出申诉,有关当局应对申诉作出裁判,不得有不当延误;

   (b) 出席公开听讯、诉讼和审判,以便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内法律和适用的国际义务和承诺;

   (c) 为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给予并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法律援助或其他有关的咨询意见和援助。

   4. 为了同一目的,按照适用的国际文书和程序,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不受阻挠地同具有一般的或特殊的权限受理和审议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来文的国际机构联系和通信。

   5. 国家如有合理根据,认为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发生了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行为,应立即、公正地进行调查,或确保这样的查究得以进行。

   第 10 条

   任何人不得以作为或应有为的不作为参与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任何人也不得因拒绝参与而遭受任何形式的处罚或不利行动。

   第 11 条

   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合法从事其专业或职业。因其职业而可能影响他人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者应尊重这些权利和自由,遵守有关的国家和国际专业和职业行为或道德标准。

   第 12 条

   1. 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参加反对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和平活动。

   2. 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主管当局保护每一个人,无论单独地或与他人一起,不因其合法行使本宣言中所指权利而遭受任何暴力、威胁、报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恶意歧视、压力或任何其他任意行为的侵犯。

   3. 在这方面,在以和平手段作出反应或反对造成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可归咎于国家的活动和作为,包括不作为,以及反对群体或个人犯下暴力行为影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时,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受到国内法律的有效保护。

   第 13 条

   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根据本宣言第3条的规定,以和平手段纯粹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目的征集、接受和使用资源。

   第 14 条

   1. 国家有责任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适当措施,促进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了解他们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 这类措施,除其他外,应包括:

   (a) 出版和广泛供应国家法律和规定以及适用的基本国际人权文书;

   (b) 充分和平等地得到人权方面的国际文件,包括缔约国向根据国际人权条约设立的机构提交的定期报告、以及这些机构讨论情况的简要记录和正式报告。

   3. 国家应在其管辖的所有领土上,保证并酌情支持建立和发展更多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独立国家机构,不论是监察专员、人权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国家机构。

   第 15 条

   国家有责任促进和便利各级教育机构中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教学,确保所有负责培训律师、执法官员、武装部队人员和政府官员的培训人员把适当的人权教学内容列入他们的培训方案。

   第 16 条

   个人、非政府组织和有关机构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通过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教育、训练和研究等活动,促使公众更加注意关系到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问题,以便除了其他以外,进一步加强国与国之间和所有种族和宗教群体之间的理解、容忍、和平和友好关系,但须铭记它们在其中开展活动的不同社会和社区的背景。

   第 17 条

   在行使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时,人人单独和与他人一起均须受符合适用国际义务、由法律纯粹为保证充分承认和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满足正当道德要求、公共秩序和民主社会的普遍福利所规定的限制。

   第 18 条

   1. 人人对社会并在社会内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之内人的个性才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2. 个人、群体、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可发挥重要作用、并负有责任保障民主,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为促进民主社会、民主体制和民主进程的进步作出贡献。

   3. 个人、群体、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也可发挥重要作用、并负有责任视情况作出贡献促进人人有权享有能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人权文书所列人权和自由的社会和国际秩序。

   第 19 条

   本宣言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个人、群体或社会机构或任何国家有权从事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第 20 条

   本宣言的任何内容,也不得解释为允许任何国家支持或煽动个人、群体、机构或非政府组织从事违反《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活动。




   1.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8年,补编第3号》(E/1998/23),第二章,A节。

   2. 第217 A(III)号决议。

   3.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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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354】 江天勇律师参与保护同性恋者的工作

各位朋友:
 
江天勇律师是一个基督徒。他的宗教教育并不支持同性恋,他个人对同性恋者也有一些偏见,但在看到同性恋者受到警察骚扰和权利受到侵害之际,江天勇律师总是愿意参与行动,参与保护同性恋者的工作。
 
时间回到3年前的北京东单公园,北京警察全面扫荡了同性恋活动场所,包括公园、酒吧和一些场所。当时警察连续袭击了东单公园里的同性恋者。我回到北京后立即组织律师参与调查,江天勇律师积极参与了调查,包括在东单公园的调查、组织当事人参加研讨会讨论证据采集和法律行动等。
 
2010年9月底,北京牡丹园公园出现大规模警察袭击行动。爱知行随后组织律师前往现场,应对可能的警察。律师团队的联系就是江律师召集的。
 
2011年2月19日,江律师被强行带走,现在家人不知道下落。
 
据说,2月20日北京王府井会出现民主运动集会,所谓茉莉花行动。我以为江律师被抓和其参与茉莉花相关,但我仔细研究了2月1日-2月19日江律师发布的推文,没有发现支持或参与中国茉莉花革命的文字。
 
江天勇是一个刚直不阿之人,不会拐弯抹角做事和说话。如果他支持茉莉花,一定会有所行动或表达。但其实没有,他没有参与此事的讨论。而且,中文推特关于中国茉莉花的讨论,在多名律师和博客作家被抓之前,并不是热门话题。大家或许觉得不太现实,或者觉得风险太大。总之,我认识的人中大多基本不谈此事。很多人开始关注此事,是因为当局抓捕了自己熟悉的人。
 
我下面罗列了联合国人权宣言、人权捍卫者宣言、反酷刑公约、反强制失踪公约等,希望大家阅读这些国际法资料。如果大家关注江天勇律师的命运,可以结合宣言和公约的精神,提出自己的呼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近期会组织学习这些宣言和公约,通过互联网召集,希望大家可以。
 
 
万延海
 
 
《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人权捍卫者宣言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在变化的世界里保护人权
 

人权捍卫者宣言

(正式名称为关于个人、社会组织、机构促进和保护普遍承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和责任的宣言 )

《人权捍卫者宣言》简介
  
《人权捍卫者宣言》于1998年12月9日被联合国大会采用,是联合国第一份承认人权捍卫者工作的重要性以及承认给予开展保护人权运动更好保护的需要的文件。 
   《宣言》包含了人权活动者的权利条款,以及在国家保证这些权利时应履行的义务。另外,《宣言》包括了人权捍卫者的责任的条款,以及其他能够影响人权实现的人的责任。 
   《人权捍卫者宣言》在联合国大会的所有185名成员国适用。作为一部《宣言》,它对这些国家没有法律的约束力。然而,它对联合国成员国有极大的道德权威,因为这些国家都一致同意《宣言》的所有条款。它反映了国家意图遵守的规范,即使国家不必这样做。 
   通常,宣言会发展为公约,即成为一部国家正式签署和认可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能够真正的承担贯彻该公约包含的条款,就像国家签署了一个合同,而不是仅仅表达他们希望这个规范能够执行。《人权捍卫者宣言》将非常有希望获得相应的地位,成为《人权捍卫者公约》。 
   然而,仅仅是《宣言》的存在已经是非常重要了。它表达了国家已经接受了有关保护人权捍卫者的国际规范,即使国家还没有像签署和认可条约或公约一样签署和认可《宣言》。国家已经在精神上接受《宣言》的约束即使他们的实践没有必要与《宣言》的条款相一致。 



   大会,

   重申亟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增进和保护世界各国所有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还重申《世界人权宣言》(2)和各项国际人权盟约(3)作为促进普遍尊重和遵行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国际努力的基本要素的重要性,以及联合国系统和在区域一级所通过的其他国际文书的重要性,

   强调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必须共同地、分别地履行其促进和鼓励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庄严义务,不得有任何区别包括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的区别,重申亟需根据《宪章》达成国际合作以履行这一义务,

   承认在促进有效消除对各民族和个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切侵犯方面,包括大规模、公然或系统的侵犯方面,例如在消除因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殖民主义、外国统治或占领、侵略或威胁国家主权、国家统一或领土完整,以及因拒绝承认各民族拥有自决权和每一民族有权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充分行使主权而造成的这类侵犯方面,国际合作能发挥重要的作用,个人、群体和社团能作出宝贵的工作,

   认识到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享受人权与基本自由之间的关系,并铭记没有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不得成为不遵守的借口,

   重申所有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均为普遍、不可分割、互相依存并互相关联,应在不影响其中每一项权利和自由的实现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地予以促进和落实,

   强调各国负有首要责任和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

   认识到个人、群体和社团有权利和义务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增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识,

宣布:

   第 1 条

   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和国际各级促进、争取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 2 条

   1. 每个国家负有首要责任和义务保护、促进和实现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除其他外,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步骤,在社会、经济、政治以及其他领域创造一切必要条件,建立必要的法律保障,以确保在其管辖下的所有人能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实际享受所有这些权利与自由。

   2. 每一国家均应采取可能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步骤,以确保本宣言所提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有效的保证。

   第 3 条

   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各国在人权和基本自由领域的其他国际义务的国内立法,是落实和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进行本宣言所提一切促进、保护和有效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活动的法律框架。

   第 4 条

   本宣言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损害或抵触《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也不得解释为限制或减损《世界人权宣言》、(2)各项国际人权盟约、(3)以及此领域所适用的其他国际文书和承诺的规定。

   第 5 条

   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

   (a) 和平聚会或集会;

   (b) 成立、加入和参加非政府组织、社团或团体;

   (c) 同非政府组织或政府间机构进行联系。

   第 6 条

   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

   (a) 了解、索取、获得、接受并保存一切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资料,包括取得有关国内立法、司法或行政系统如何实施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资料;

   (b) 根据人权和其他适用的国际文书,自由向他人发表、传授或传播一切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观点、资料和知识;

   (c) 就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在法律和实践中是否得到遵守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借此和通过其他适当手段,促请公众注意这些问题。

   第 7 条

   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发展和讨论新的人权思想和原则,有权鼓吹这些思想和原则。

   第 8 条

   1. 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不歧视的基础上得到有效机会,参加治理国事,管理公共事务。

   2. 这特别包括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向政府机构、机关和负责公共事务的组织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便改进其运作,提请人们注意其工作中可能阻挠或妨碍促进、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任何方面。

   第 9 条

   1. 在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如本宣言所提促进和保护人权时,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援引有效的补救措施,并在这些权利遭到侵犯时得到保护。

   2. 为此目的,声称其权利或自由受侵犯的所有人均有权自己或通过法律认可代表向一依法设立的独立、公正的主管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提出申诉,并要求该当局通过公开听讯迅速审理申诉,依法作出裁判,如判定该人权利或自由确实受到侵犯,则提供补偿,包括任何应得的赔偿,以及执行最终裁判和赔偿,一切均不得有不当延误。

   3. 为了同一目的,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

   (a) 通过诉状或其他适当手段,向国内主管司法、行政、立法当局或该国法律制度授权的任何其他主管当局,对个别官员和政府机构的违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政策和行为提出申诉,有关当局应对申诉作出裁判,不得有不当延误;

   (b) 出席公开听讯、诉讼和审判,以便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内法律和适用的国际义务和承诺;

   (c) 为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给予并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法律援助或其他有关的咨询意见和援助。

   4. 为了同一目的,按照适用的国际文书和程序,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不受阻挠地同具有一般的或特殊的权限受理和审议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来文的国际机构联系和通信。

   5. 国家如有合理根据,认为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发生了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行为,应立即、公正地进行调查,或确保这样的查究得以进行。

   第 10 条

   任何人不得以作为或应有为的不作为参与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任何人也不得因拒绝参与而遭受任何形式的处罚或不利行动。

   第 11 条

   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合法从事其专业或职业。因其职业而可能影响他人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者应尊重这些权利和自由,遵守有关的国家和国际专业和职业行为或道德标准。

   第 12 条

   1. 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参加反对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和平活动。

   2. 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主管当局保护每一个人,无论单独地或与他人一起,不因其合法行使本宣言中所指权利而遭受任何暴力、威胁、报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恶意歧视、压力或任何其他任意行为的侵犯。

   3. 在这方面,在以和平手段作出反应或反对造成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可归咎于国家的活动和作为,包括不作为,以及反对群体或个人犯下暴力行为影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时,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受到国内法律的有效保护。

   第 13 条

   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根据本宣言第3条的规定,以和平手段纯粹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目的征集、接受和使用资源。

   第 14 条

   1. 国家有责任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适当措施,促进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了解他们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 这类措施,除其他外,应包括:

   (a) 出版和广泛供应国家法律和规定以及适用的基本国际人权文书;

   (b) 充分和平等地得到人权方面的国际文件,包括缔约国向根据国际人权条约设立的机构提交的定期报告、以及这些机构讨论情况的简要记录和正式报告。

   3. 国家应在其管辖的所有领土上,保证并酌情支持建立和发展更多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独立国家机构,不论是监察专员、人权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国家机构。

   第 15 条

   国家有责任促进和便利各级教育机构中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教学,确保所有负责培训律师、执法官员、武装部队人员和政府官员的培训人员把适当的人权教学内容列入他们的培训方案。

   第 16 条

   个人、非政府组织和有关机构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通过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教育、训练和研究等活动,促使公众更加注意关系到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问题,以便除了其他以外,进一步加强国与国之间和所有种族和宗教群体之间的理解、容忍、和平和友好关系,但须铭记它们在其中开展活动的不同社会和社区的背景。

   第 17 条

   在行使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时,人人单独和与他人一起均须受符合适用国际义务、由法律纯粹为保证充分承认和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满足正当道德要求、公共秩序和民主社会的普遍福利所规定的限制。

   第 18 条

   1. 人人对社会并在社会内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之内人的个性才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2. 个人、群体、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可发挥重要作用、并负有责任保障民主,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为促进民主社会、民主体制和民主进程的进步作出贡献。

   3. 个人、群体、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也可发挥重要作用、并负有责任视情况作出贡献促进人人有权享有能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人权文书所列人权和自由的社会和国际秩序。

   第 19 条

   本宣言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个人、群体或社会机构或任何国家有权从事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第 20 条

   本宣言的任何内容,也不得解释为允许任何国家支持或煽动个人、群体、机构或非政府组织从事违反《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活动。




   1.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8年,补编第3号》(E/1998/23),第二章,A节。

   2. 第217 A(III)号决议。

   3.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2011年3月18日星期五

【China AIDS:6358】 【重要:政策学习】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出台 明确法院受理案件相关问题 2011年3月18日起实施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出台 明确法院受理案件相关问题

  据新华社3月17日电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已于2010年12月1日施行。法律施行后,之前的国家赔偿案件如何请求赔偿?赔偿请求人能否依据新法请求更高赔偿?最高法日前出台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予以了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虑到应保护赔偿请求人的申诉权,司法解释还规定申诉人不服2010年12月1日以前生效赔偿决定的,可以提出申诉,但同时规定审查处理申诉时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对于赔偿请求人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则规定不予受理。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今年2011年3月18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九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二、将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六、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九、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十一、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十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第四项修改为:“(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十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十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十、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二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第二款修改为:“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二十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十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第五项修改为:“(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十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十七、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本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四十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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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351】 要求地方政府卫生部门组织基层艾滋病人学习国家相关艾滋病政策!


要求政府卫生部门组织农村艾滋病感染者学习国家艾滋病优惠政策,因农村感染者有一些文盲,也没有途径去了解这些政策。为了让感染者体会到政府对艾滋病人的关心与重视,希望地方政府部门能将当地艾滋病政策上墙,并组织感染者集中学习。这样会更有利于政府与民间的沟通。

有许多地方政府把国家政策,红头文件锁在柜子里,老百姓不知道,不问,他们就不落实。

例如:郑州感染者家属去要国家相关补助,地方民政人员说,"我没有听说这件事情,你有红头文件吗?你拿文件来?"
这种文件,本来应该是政府主动提供的,怎么让艾滋病人自己提供?

病人拿来了红头文件,当地政府部门也有说法,"每个地方的情况都不一样,我们这边没有执行。"

汝州,驻马店,河南大部门地区,都没有按国家要求执行相关的民政与卫生部门帮扶政策。许多艾滋病家庭的孤儿,单亲,双患,没有拿到应有的补贴。

这样的地方政府,拿了钱不为国家办事,还误国误民,加深中央政府与民间矛盾的失职政府,在艾滋病工作,与社会和谐稳定中,是起反面作用的。

我们恳切要求,地方政府将中央优惠政策,上墙宣传,并组织基层病友学习。

挽救民心,加强政府诚信,通过兑现政府承诺,来减少艾滋病人越级上访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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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349】 艾滋病患者田喜健康堪忧 维权人士探望王译遭拒(图,视频)

 

艾滋病患者田喜健康堪忧 维权人士探望王译遭拒(图,视频)

2011-03-18

在河南,因输血被感染艾滋病的田喜被判刑后,提出上诉,目前二审还没有宣判。北京维权人士王荔蕻星期五到河南上菜县看守所探望田喜,遭到警方拒绝。田喜的父亲表示,儿子体重骤减,家人担忧。当天王荔蕻前往探望被劳教的维权人士王译,也遭拒绝。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乔龙采访报道

图片:艾滋病患者田喜和女权工作者叶海燕在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资料图片/记者乔龙)

 



视频转载:艾晓明最近纪录片"田喜回家"片段:采访田喜父母。(艾晓明作品/记者乔龙)

 

河南艾滋病患者田喜去年被新蔡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后,提出上诉,法院至今仍未作出二审判决,而他在狱中的情况受到各方关注。

北京维权人士王荔蕻星期三被解除软禁后,周五抵达河南探望两位维权人士田喜和王译。王荔蕻刚离开看守所后告诉本台,狱方拒绝会见田喜,她留下五百元委托看守转交田喜。

"人是不能见到的,只能就留了500块钱给他。我问了一下他身体怎么样,警察说他身体还可以。我问有没有药,他说药都有。然后我就说,我能不能留个纸条给他,他说肯定不行。我说那就代问好。"
 
王荔蕻自去年刘晓波获诺贝尔和平奖后,被当局软禁在家三个月,至今年一月下旬获释,期间被逼写"保证书"。而在网友号召"中国茉莉花革命"后及全国"两会"期间,再度被限制自由。于本月16日"解禁",第二天,她启程前往河南,周四抵达郑州后,首先探望被当局"劳教"的维权人士王译(程建萍)。

她说:"17号晚上动身,今天早上到的郑州。先去十八里店女子劳教所看王译,王译没有看到,而且他(看守所)很过分,连钱都不让留,说她什么都不缺。这两口子有点太惨了。华春晖在外面还可以照顾她,给她送点东西。现在华春晖也不行了(被抓),所以我也是替华春晖过去看一下吧。"
 
笔名"王译"的程建萍,去年11月被新乡市当局劳教一年,理由是在网上发帖"扰乱社会秩序"。其未婚夫华春晖在"中国茉莉花革命"期间,2月22日被无锡警方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拘留,至今情况不明。
 
而田喜的近况也引起外界担忧,其父亲田德民告诉记者,儿子体重骤减。

田德民:田喜现在还在那里关着。就是他现在的身体比较虚弱,身体(体重)下降,才有90多斤。

记者:被抓进去之前他的体重是多少?

田德民:之前是104斤,现在还有96斤。在那里面可能吃的,生活环境不太好,就是营养不良。去看,但是不让见,还是不让见面,(说)已经上诉了不让见面。二审还没有下判决。
 
24岁的田喜,9岁就因输血感染了艾滋病,直到2004年在艾滋病普查中被检测出。其后在6年的上访中,他提出的赔偿要求始终无人理会,当地法院也不予立案。他的维权活动被地方政府视为"不稳定因素"。
 
田喜父亲表示,他们不会放弃维权。

"家里人肯定很担忧,因为田喜的身体,怕这半年他吃不消,我们想办法给他取保出来。田喜一天不出来,我们一天会维权。"
 
曾多次声援田喜的女权工作者叶海燕对当局的做法表示不满。

她说:"都是这样的,就是家属也不能见面,一直是这样的,一直都是只有梁律师才可以见。我们上次他开庭的时候去了,我们就开庭的时候见过一眼。今天我在广西这边看小孩,过一段时间,可能我再去河南其他地方。"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乔龙的采访报道。

 

【China AIDS:6349】 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关注田喜健康

各位同事,
 
 
 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作为“艾滋病与权益”议题沟通与交流的平台,秘书处一直关注田喜事件的有关情况。2010年12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会议上,田喜的母亲表达了对田喜目前状况的担忧,提出:
  1. 哪个部门应该对田喜的感染负责?
  2. 卫生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如何与包括公安部门在内的其他政府部门协调解决?
  3. 田喜被关押期间的抗病毒治疗是否可以得到保障?
  4. 田喜是否会获得人道和法律援助等。

  会后,秘书处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到田喜在关押期间得到了及时和规范的治疗。我们也会持续关注田喜的健康和治疗问题。

  北京论坛认识到感染者和病人的医源性感染事故认定及赔偿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尽管认定复杂,但是对所有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必要的关怀和治疗,才能使感染者和病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中国红丝带北京论坛在网站”热点热议”专栏中,建立了一个“关注田喜”的专题。希望能够得到各位朋友的反馈!
 
如果您希望将您对田喜事件发表见解和建议,并愿意发表在我们的网站上,请发送邮件至bjrrforum@gmail.com。 我们会将您的来信刊登在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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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348】 防艾会议再多,不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等于空话


耳闻前段时间江苏安徽两省全球基金防艾项目-男同性恋防艾社会组织会议在南京召开有感

   我国2006年3月1日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早就明确将全社会共同参与下的预防机制作为首要任务,但是从过去四年的实践看, 艾滋病防治工作均衡发展虽取得一定进展,可却离开老百姓的期待有很大的差距,一些地方的防艾质量,仍存在较大的差距。造成这种情况,有两方面原因。

      首先,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省级统筹职责不明确。过去四年多时间中,我国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均衡发展,主要强调HIV检测率,基本的思路是,以县域内实现 HIV检测率为工作重点,大力推进县域内艾滋病防治工作均衡发展。但是,从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HIV检测率不均衡情况形成的历史原因分析,恰恰是以艾滋病 防治工作HIV检测率的机制,造成了各地艾滋病防治工作发展的不均衡。
      其一,各地的财力不同,必然导致各地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资源配置存在差距,财政困难的县,艾滋病防治工作往往薄弱,而在同一县内,财政贫困的乡镇,艾滋病防 治工作也就相对落后。有统计资料显示,在同一省市内,不同地级市的人均动员自愿咨询检测HIV成本之比有的高达10:1,而在同一县内,不同乡镇的人均成 本也相差数倍。
       其二,在当前艾滋病防治工作动员咨询检测模式中,地方政府往往将HIV检测率作为重要的防艾政绩,这就很难避免采取集中优质资源,增加本地防艾动员竞争力的防艾资源配置模式。因此,依靠县级政府推进防艾教育动员均衡,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收效也不大。
 
      其次,对地方政府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均衡发展的问责力度不够。《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 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从该法颁布至今,一些地方政府在艾滋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均衡方面作为不大,地方照样不鼓 励不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但却鲜见问责。

      要根本解决防艾均衡问题,关键在于加大省级财政对防艾的统筹力度,建立全新的防艾经费保障机制。在一些发达国家,甚至是由中央财政统筹。在制订国家《艾滋病防治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中,对于强化省级政府的防艾统筹责任这一问题,已基本达成共识。而此前,我国在实施《条例》时,已经采取省级统筹的方式。此次全球基金防艾项目社会组织会议,无疑是对《条例》的落实,对省级统筹职责的进一步明确。

     立法如麻不如有法必依,立法固然多多益善,防艾条例的实施才是当务之急。立了法却不实施,等于放屁,等于摆空架子!外国人看啊,我们的法律体系多么完善, 你们有的我们也有,你们没有的我们照样有。可以,光是有,有什么用!空头支票不胜枚举:劳动法规定八小时双休日,可是这些本该所有劳动者共同享有的权益却 仅仅是公务员、官员的专利!

     王莽改制,变法如麻,今天学周公,明天学尧舜,显示自己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受命于天,灵机一动就是一部法律,无聊之际就变法维新。老百姓手足无措、苦不堪 言。法律多并非太平盛世的标志,法律就算不多却得到不打折扣、完完全全地实施才是太平盛世。这个法律我们也有,那个我们也有,可是我们不实施,就等于我们 家里有空调却不打开,还是不是热火朝天、无济于事!王莽的法律虽多,但不切合实际,纯粹为了好大喜功,所以劳而无功、一败涂地。以史为鉴,我们应该吸取王 莽的失败教训,立法为民而不是为了面子,立法要切合实际而不是出于灵机一动、不着边际。

     我们的很多防艾条例就像古代圣旨的口气,张口闭口“不得如此、不许这个、不许那个,钦此!”,等于小学生写作文,写写而已。哪个受到了处理?如果违法成本 等于零或者相当于零,业主违反条例则有利可图、无后顾之忧,何必把它当回事!何必遵守这条法律!没人遵守、没人当回事的法律,还不是等于放p!

     与此同时,必须注意到,推进省级防艾统筹、转变防艾经费配置模式,必然面临一系列既得利益的调整问题,因此,要让省级防艾统筹顺利推进,应根据备忘录 确定的时间表、路线图,检查、督促各地的工作。否则,如果备忘录不“备忘”,省级疾控的防艾统筹责任落空,防艾教育均衡发展的进程就会再次受阻,国家《防艾条例》所确定的防艾目标就将难以实现。

    疾控领导不管是谁任命的,来之不易,应该珍惜,来回路费、吃住开销都是民脂民膏,当爱惜民力。提案之前,请慎重考虑,不要脑袋一拍就是一个会议。那些准备 提出雷人的、无法实施提案的疾控领导们,奉劝阁下,请把那些垃圾撕了吧!“全社会动员预防艾滋”,诸如此类的雷人提案不提也罢!不说浪费一年一度的开会机 会,连你头顶的那些灯你都对不起,你对不起那些灯产生的电费。将心比心,我也表示理解,他们也难!不和谐的话不敢讲,只能讲些屁话、空话、雷人的话。得了 吧!做个人肉鼓掌机,做个橡皮图章,浪费老百姓的纳税钱,吃吃喝喝打打哈欠插科打诨玩个几天,回家!

作者声明:未经容许,不许转载!只能通过东方男孩网查看。
本文属于业余观察,不能将其视之为规范的研究报告或结论。鉴于信息科学的基本属性,更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媒体的新闻传播。有关问题的来源、讨论或争议,请垂询博主。若想转发或传播,必须经过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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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China AIDS:6360】 笑喷了!!Re:] 写在中国CCM以社区为基础组织或其他非政府组织类别组代表选举规则修改动议征集截止日前的对社区的一封公开信!

     正所谓一个耳光惊天响,三姓家奴提裤裆。在过去的一年中,领着微薄的薪水(五毛),兢兢业业的用着西方的论文方式和自己中文系的语言功底辛苦的写着处处荒 谬的扯淡文章,我决定施舍点东西以资鼓励。话说文人都希望得到别人对自己文章的鼓励,,从观点的提出,材料的选取,段落的编排上来看,实在是五毛文章里的 佼佼者,通读诸位其他哈夫的文章,无出其右者。
      他们在这种环境中长大的最大问题就是充满叛逆精神,缺乏信仰。名言: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一定要支持,凡是敌人支持的,我们一定要反对,践行得非常到位。 同时,通过更多的渠道和事实,这拨愤青们,逐渐也看穿了全社会动员防艾运动的本质,发现了防艾运动没有那么美好,同样充满了忽悠。尤其以江苏省性艾协会的 所作所为,给他们的刺激最大。
      作为极有影响力的五毛首领,卫生协会此次的遮羞布被三姓家奴给扯了个淋漓尽致妙到毫巅,而没被撤去的遮羞布呢?譬如三聚氰胺,有些人一直在遮,到最后的结 果呢?连普通家庭主妇都懂得去香港买奶粉了,你觉得这是奶粉商的悲哀还是顾客的进步?譬如方舟子,有些人一直在挺,可选择性打假的背后却为何对整个社会最 应该被打的假置若罔闻呢?譬如cctv,它的遮羞布呢?作为既得利益者,cctv更关心的是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人民的疾苦,歌功颂德同时又封锁不利 于己的新闻。不过好一点的是,我们是一个局域网,互联网如是,电视频道也如是。家庭妇女目前是还只知道去香港买奶粉,等到他们知道去全球看真相的时候,那 时候被扯去遮羞布的,恐怕不是五毛首领卫生协会一家了。

    “虎豹不堪骑,人心隔肚皮。休将心腹事,说与结交知!” 

     用最原始的“买血”的方式行善,虽说可以规避机构贪污挪用风险,但对于根本改变艾滋高危群体命运价值有限,古人尚知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故真正伟大的艾 滋病专家往往偏爱低调的教育、培训等长线工程,没有发“买血”红包张扬刺激,但却摆脱单纯救急之低效,而实现救穷之长效。“买血”红包发不好,还有被骗之 虞和纵容懒惰之嫌。
     此外,大张旗鼓“买血”行善、尤其是将受助者置于媒体聚光灯下真诚或被迫感激涕零,也会伤及受助者人格、尊严,古人尚不受嗟来之食,何况现代公民社会更应充分彰显平等人文情怀,慈善只是给予,主体是对方,而非自己。

“强大”的利益集团占有防艾基金的一切资源,所有的人都只是在重复着两件事——说假话与听假话,骗人与被骗。背后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利益链条。

     在这个利益集团的防艾干预之下,人们为了抢到全球基金防艾项目等做官的位置,就拼命造假、说谎话、做坏事。谁的坏事做得多,谁的谎话说得大,谁就能抢到最 好的位置。有了这个位置,就可以妻荣子贵,作威作福,鸡犬升天。全球基金成了一群疯狗争食的社会,人们没人格、没尊严,寡廉鲜耻,苟延残喘。

   人的思想在自己的头脑里,思想的天性是自由,只要给思想以自由,思想就自然会健康生长,就会构建出健康的文化。
   对受助的同性恋酒吧和同性恋浴室而言,比“买血”红包更重要的是获得自立自尊的可能;对中国防艾慈善而言,则是创造更加公开透明的制度环境。这些都是发“买血”红包换不来的——哪怕所有类似全球基金防艾项目和中盖艾滋病项目的艾滋病相关基金会都发。

     在一个极权社会:“有权就有一切” ,游戏毫无规则可言,通行的是丛林法则,《防艾条例》不过是一纸空文,最高统治者根本没有将其放在眼里,普通民众也没有把它当回事。
   “行政复议”就是:你被一个流氓给打了、抢劫了、抄家了,你认为这个流氓的所作所为不对,他却让你和他爹去说,这就是所谓的“行政复议”。
     利益集团总是拿疾控部门统计数据等大字眼来迷惑我们,说的都是大道理、大利益,然而其实质却只是利益集团自己的利益。在利益集团的利益面前,人民的利益在哪里呢?人民的利益都被利益集团的利益代表了,利益集团从来就没有考虑过人民的利益!
    “又+女”=奴.奴才是一帮比女人还女人的人,心思细密,考虑周到,善于打提前量。 明明是冲着利益去得,可你在他的嘴里永远听不到实惠的声响, 万古不变,他还是内份“情”,一个情字活一生。 这帮人好用,但也很危险,与生俱来的迎合力,更容易让主子放松警惕。所以,更多的时候,这帮人会变成了主子的掘墓人。他日有变,奴才会在主子最虚弱的时 候,给其致命一刀。古时,弄权的易牙、赵高、十常侍,皆是此等人物,易牙烹子献桓公;赵高殚精竭虑,而后指鹿为马;十常侍为祸宫闱,中国的奴才,那是长着 鸡巴的太监, 所以,为人主者,不可不防啊!!!!  我们可以发现灾难、事故背后总少不了此类“文雅豺狼”的身影。这些家伙其实和那些直接作孽的当事人一样凶险,不同的是他们在帮凶之后依然“高雅”、照旧潇 洒,而公众则对他们宽宏大量、既往不咎,于是他们可以换个主子或事由再继续作孽。

    重拾良心,人性回归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良心,实际就是一个人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知识分子应该是社会的良心,应该是社会的中流砥柱。然而当今的 现实是:官方的“知识分子”群体不仅不是中国社会的良心,很多人甚至根本就没有社会良心。他们没有对社会的责任感和道义感,就如他们在个人的生活中,缺乏 道义和责任的私德一样。他们会为了一己私利,充当利益集团的走狗。这些缺乏良知没有骨头的“知识分子”们,腰肢软软,膝盖弯弯,依附于利益集团,甘心作利 益集团者的走狗,这些人不配叫做知识分子,而顶多只是个 “公公”。把这些“知识分子”叫做“公公”,实在是名至实归!

     这些“公公知识分子”不去追求真理、启蒙大众。相反,他们却以“知识”为幌子粉饰太平,使利益集团变本加厉,让利益集团的一切疯狂愚昧的行为,变得“合情合理”,大开公民社会发展进步的倒车。

     这些“公公知识分子”们,尽是些投机分子和道德虚无主义者,已经普遍地丧失了良知和诚信。他们追求个人的私利,失去了个人的良知,更不会有什么社会的责任。
    世界上确实有高尚的人,有普度众生的人,有为人民服务的人,但是太罕见了,绝大多数人完全是为自己行事,那些冠冕堂皇的口号都是借口。
利益集团言行不一,言而无信,好话说尽,坏事做绝,还要沽名钓誉。
利益集团容不得“自由之精神,独立之思想”,自己无能又不许别人批评,要封住别人的嘴进行维稳。维稳速度快,人心失去的也快,公信力降低的更快。表面上维稳了,后果却是更大的不稳。

在 2011年3月17日 下午10:25,Kun Chang <changkun2010@gmail.com>写道:
大家要不要翻出当年那些人说的道貌岸然的话啊?

现在都说大学的老师白天是教授,晚上是禽兽。


破则立。 全球基金滚出中国去,屋里蹲的专家学者们,小心感染者的愤怒,要出人命的。

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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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dandanzj2010 <dandanzj2010@126.com>
Date: 2011/3/17
Subject: 【LGBT邮件组】 Re: [NGO-ACTION(行动)] 写在中国CCM以社区为基础组织或其他非政府组织类别组代表选举规则修改动议征集截止日前的对社区的一封公开信!
To: ngo-action <ngo-action@googlegroups.com>
Cc: LGBT <tjgaga@googlegroups.com>, 西北协作组织 <northwestmsm@googlegroups.com>, 艾滋NGO会议 <ChineseAIDSngosmeet@googlegroups.com>


好,很好。终于有当事人出来说话了!据所知,和这ccm的选举还不止这些东西,09年如此,07年也有!只不过,09年比07年更加明目张胆!记得07年有个感染者的名人,也是被这些规则清理出去的,不过人家在昆明干得很棒!2006年的啥“连蒙”成立,还有位感染者的先驱也被清理出去了,看看下一个是谁?先清理一下这些个典故吧,少忽悠社区.
 
 
2011-03-17

dandanzj2010

发件人: joe.zhou_sh
发送时间: 2011-03-17  15:40:01
收件人: 中国艾滋病网络China AIDS Group; 艾滋NGO会议
抄送: NGO-Action@googlegroups.com; 杨绍刚; CCMCBO2011
主题: [NGO-ACTION(行动)] 写在中国CCM以社区为基础组织或其他非政府组织类别组代表选举规则修改动议征集截止日前的对社区的一封公开信!
各位社区组织以及三类疾病的患者朋友:
 
      大家好,作为一名社区工作者、疾病患者,我和很多朋友一样希望为这份工作多贡献出一份力量。但遗憾的是面对这样的动议征集,我和很多人一样尽管有话想说,却不能自信自己的声音可以获得一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对待和回应。
 
      理由很简单:蔡定剑教授的遗作我是认真学习过的。今天谈动议是针对需要修改的条款,那我想问现有的规则作为一个合法的社区文本,却被擅自篡改或擅自解释又该如何解决?
 
      在CCM新一届选举即将拉开序幕之际,很多现任工委的朋友以及社区的朋友,或许认同我是一个认真并有思想的人,希望我能站出来,提出更多建设性意见;但我感觉到这真是个很冷的笑话!
 
     大家请参阅《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感染者/患者代表选举规则---2009年3月17日》版中:第二章第三节中第三十六条中的(三)
   规则说明“建立大区域内以省为单位的次级选举,每个省选出自己的省代表,然后按照区域选举区域代表。”该条款在上届选举中却被擅自、有意修改了。 
 
    擅自人为修改的关键是在感染者类别选票的设计:
    根据2009年武汉大会及蔡教授修订规则:该类别选举是以省为单位次级选举,每个省选出省代表,然后按照区域选举区域代表。而事实上当年的一张选票上,设计为直接一次既选举了省级代表,同时又选举了大区代表;省代表形同摆设,偷梁换柱地将感染者类别次级选举直接就成改为区域代表直选。
 
    这样的对规则的舞弊和篡改直接受影响目标就是针对我所在华东区域的选举:
    2009年华东区域感染者类别选举过程:
 
  • 根据次级选举结果华东区域省级代表分别来自:山东、江苏、浙江、上海以及福建(其中福建省代表空缺),省级代表分别为山东-宇轩,江苏-周万春,浙江-展飞,上海-周易。
 
  • 根据规则,应该在省代表产生结果,然后按照区域选举区域代表,但是事实规则被人为有意篡改,省级代表未成为次级选举。
  • 最终华东区域代表为浙江-展飞和上海-兰,而上海-兰并未当选为上海省级代表(当然,我和兰的交往很好,她从未需要针对我)。
  • 作为候选人,来自山东选区我的推荐人之一,最后的选票居然连他本人都不知情地选了他人。
 
    之所以产生这个结果,并不是选举规则的问题,而是有人对规则的篡改,以及所谓选举规则解释的权力谎词,甚至是人为舞弊。
 
     这段往事已尘封整整两年,我从未提及,所以选择今天3月17号发言,因为我既是当事人,同样也是对蔡教授的这一份遗作的祭奠!两年前,我本人以及选区均对这项偷梁换柱的选举选票及规则的篡改提出过质疑,但是选举委员会当时以沉默作为回应,甚至无法联系到独立专家。蔡定剑教授尽管仙逝,但是感染者选民犹存,质疑见证人之一的姚凌云秘书也在。
 
    现在面对电话和邮件希望我提动议,这岂不是一个最冷的笑话?
   
    我想问:
    今天既然要拿蔡教授的规则说事,请严格遵守规则;有任何对规则进行擅自的添加与解释,难道是社区大会给予某个人的权力么?如果让这样的舞弊与篡改继续,所谓的动议、复议和决议还有什么意义?
 
    我期待今年的选举会比两年前干净些,公正些;我更期待让不断新生的草根组织以及新增加的感染者们能享受到一些干净与公正。规则内的动员是符合选举进程,但是连规则都要篡改的选举,根本就不是真实的选举,践踏如此劳师动众,耗费社区以及CCM秘书处精力换来的规则于心何忍?可我竟然还有幸看见了篡改者,悼念蔡定剑教授的致哀邮件!
 
    当然我也为这届选举准备了,两年前那场选举的所有痕迹资料以及相关证词,以备不时之需。
    仅以此信回应社区的这么多好朋友,并抄送CCM秘书处以及CCM。或许,现阶段,这是我唯一能说的话。
   
    同时我也声明,因为两年前选举中,感染者类别选举先于非政府组织类别选举结束;因为亲历并见证这一幕,所以这是我当年退出了非政府组织类别选民资格的唯一原因。
 
    
 
 
                                                                                                                 2007-2009年度CCM感染者类别副代表
                                                              2009年CCM感染者类别华东区候选人以及上海市次级选举省级当选人
                                                                                         2009年CCM非政府组织类别选民之一
                                                                                                          周易
 
2011-03-17

joe.zhou_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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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坤
Chang Kun
General Coordinator of China Youth HIV/AIDS Assembly
Board Member and Co-founder of Beijing Yirenping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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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健康权利教育,从家乡开始!

首先我们的爸妈兄弟姊妹们支持我们,接着我们的亲戚邻居支持我们,我们的父老乡亲支持我们,最终我们才能见到梦想得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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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359】 Fw: 保险不可少 追究责任更重要

 

保险不可少 追究责任更重要

舒文明

    2011年2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卫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财经网2月17日

    中国的艾滋病流行情况与全球其他地区不同,经卖血、输血环节感染的艾滋病患者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中原地区经卖血感染艾滋病的问题因受害者群体庞大、问题严重而被揭露,并得到高层重视,也促成"四免一关怀"政策的出台。但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的问题却始终处于边缘地带,游离于政策视线之外。甚至有地方官员出于政治和政绩的考虑,不仅不正视并解决问题,反而费尽心机掩盖问题。

    就在这个通知发布的前几天,河南艾滋病感染者田喜新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位可怜的年轻人多次就其幼年在当地医院输血感染艾滋病的问题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均遭拒绝。去年年中,在当地官员爽约之后,他一怒之下砸毁了当事医院的电话机、传真机等设备。这一次,法院受理了他的案件,但他已经从原告变为被告。在很多人眼里,不仅当地的政府已经失去公信力,连司法公正都沦为空谈了。

    田喜的遭遇,只是我国经输血感染艾滋病患者问题的一个缩影:不仅成千上万的受害者不仅不能通过正常的司法、信访等程序讨要说法、获得赔偿,而且责任人依然稳坐官位,甚至平步青云、身居高位。受害者不仅承受着身心受损的煎熬,而且还因信访、诉讼等遭到政府官员的报复。这导致很多受害人对政府失去信任,进而采取了过激的言论和行动,影响了社会稳定。

    由政府部门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是一项民生性质的社会福利。这一制度将会缓解这些患者就医和生活中的一些经济困难,让这一边缘弱势群体切切实实感受到民生实惠。提出这一政策构想,说明高层已经关注并重视经输血感染艾滋病问题,体现了对这一边缘群体的关心和帮助。但是,尽管这一保险制度具有政治正确性,可以缓解患者的部分经济困难,却没有触及经输血感染艾滋病问题的核心――追究责任。

    对受害者而言,输血感染艾滋病本质上是附带民事纠纷的刑事案件:一方面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因未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医疗操作规程而导致的医疗事故,另一方面又因其情节严重和社会危害性而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卫生罪"。而卫生等部门的政府官员,也承担着监管不力的责任。其解决办法,一方面是保障受害者能通过正常的司法机制获得赔偿救济,另一方面在于政府主动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追究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和政府官员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在惠及所有艾滋病感染者的"四面一关怀"政策照顾下,田喜们的医疗费用并不是很大的问题。他只是一个现实版的秋菊,一门心思只想讨要一个说法,希望能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能得到赔偿。保险能给他这些吗?

    经输血感染艾滋病和经卖血感染艾滋病问题,掺杂着医疗制度和技术不健全、医疗经费有限、少数人员渎职等因素,有其特殊的经济、社会和政治背景。用一个时髦的官腔来说,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但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事实必须公之于众,责任主体也必须承担责任,由政府或纳税人来买单,是不妥当的。

    中国的老百姓已经习惯于对政府的恩惠表示感谢。可以想象,这一保险制度一旦出台,显然是深得民心的。但是,老百姓的支持并不表示事实可以含混不清,更不表示责任人无需承担责任。如果那些责任人依然稳坐官位,像田喜这样的悲剧依然会发生。只有还原了事实、追究了责任,那些受害者才能心服口服。

2011年3月17日星期四

【China AIDS:6349】 Fwd: [asiacatalyst_news] New human rights tools/人权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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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 REPORT TO THE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 CULTURAL
RIGHTS/中国给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委员会的报告: 健康权
China has submitted its periodic report to the UN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We've posted the section on the right to health here, 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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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 HUMAN RIGHTS OFFICE CIVIL SOCIETY HANDBOOK/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手册
A useful handbook from the UN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n how NGOs can participate in the work of the office. In English and in
Chinese!
http://asiacatalyst.org/blog/2011/03/un-human-rights-office---civil-society-handbook.html

120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CALL FOR TIAN XI'S RELEASE Groups from Africa,
Asia and around the world joined with South Africa's SECTION27 to demand the
release of Chinese AIDS activist Tian Xi:
http://asiacatalyst.org/blog/2011/03/120-international-groups-and-experts-call-for-tian-xis-release.html

HOW TO CREATE A VISION STATEMENT
A guide to creating a short, clear statement of the change your organization
hopes to achieve in its work.
http://asiacatalyst.org/blog/2011/02/how-to-create-a-vision-statem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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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366】 揭河南血浆经济 爱知行网站被封

揭河南血浆经济 爱知行网站被封

法国艾滋病活动人士将假血撒在中国驻法使馆匾牌上,抗议中共当局因万延海在爱知行网站上刊登举报中共当局对河南艾滋病血液灾难承担刑责的消息而被关押。  (资料照片)
图片来源: AP

法国艾滋病活动人士将假血撒在中国驻法使馆匾牌上,抗议中共当局因万延海在爱知行网站上刊登举报中共当局对河南艾滋病血液灾难承担刑责的消息而被关押 (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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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退休卫生官员公开信*

 

目前旅居美国的非政府组织爱知行研究所的负责人万延海,2月15号在推特上披露说,因发布原卫生部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所长陈秉中致胡锦涛公开信,举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在河南主政期间对河南艾滋病血液灾难承担刑事罪责,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官方网站星期二被封。

随后,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月16号发布消息,确认得到北京市政府新闻办电子邮件通知,称"您的网站域名:aizhi.net违规大量发布时政新闻,如开通请联系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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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新闻办屡促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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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346】 笑喷了!!Re:] 写在中国CCM以社区为基础组织或其他非政府组织类别组代表选举规则修改动议征集截止日前的对社区的一封公开信!

大家要不要翻出当年那些人说的道貌岸然的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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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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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dandanzj2010 <dandanzj2010@126.com>
Date: 2011/3/17
Subject: 【LGBT邮件组】 Re: [NGO-ACTION(行动)] 写在中国CCM以社区为基础组织或其他非政府组织类别组代表选举规则修改动议征集截止日前的对社区的一封公开信!
To: ngo-action <ngo-action@googlegroups.com>
Cc: LGBT <tjgaga@googlegroups.com>, 西北协作组织 <northwestmsm@googlegroups.com>, 艾滋NGO会议 <ChineseAIDSngosmeet@googlegroups.com>


好,很好。终于有当事人出来说话了!据所知,和这ccm的选举还不止这些东西,09年如此,07年也有!只不过,09年比07年更加明目张胆!记得07年有个感染者的名人,也是被这些规则清理出去的,不过人家在昆明干得很棒!2006年的啥“连蒙”成立,还有位感染者的先驱也被清理出去了,看看下一个是谁?先清理一下这些个典故吧,少忽悠社区.
 
 
2011-03-17

dandanzj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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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作为一名社区工作者、疾病患者,我和很多朋友一样希望为这份工作多贡献出一份力量。但遗憾的是面对这样的动议征集,我和很多人一样尽管有话想说,却不能自信自己的声音可以获得一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对待和回应。
 
      理由很简单:蔡定剑教授的遗作我是认真学习过的。今天谈动议是针对需要修改的条款,那我想问现有的规则作为一个合法的社区文本,却被擅自篡改或擅自解释又该如何解决?
 
      在CCM新一届选举即将拉开序幕之际,很多现任工委的朋友以及社区的朋友,或许认同我是一个认真并有思想的人,希望我能站出来,提出更多建设性意见;但我感觉到这真是个很冷的笑话!
 
     大家请参阅《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感染者/患者代表选举规则---2009年3月17日》版中:第二章第三节中第三十六条中的(三)
   规则说明“建立大区域内以省为单位的次级选举,每个省选出自己的省代表,然后按照区域选举区域代表。”该条款在上届选举中却被擅自、有意修改了。 
 
    擅自人为修改的关键是在感染者类别选票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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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对规则的舞弊和篡改直接受影响目标就是针对我所在华东区域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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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次级选举结果华东区域省级代表分别来自:山东、江苏、浙江、上海以及福建(其中福建省代表空缺),省级代表分别为山东-宇轩,江苏-周万春,浙江-展飞,上海-周易。
 
  • 根据规则,应该在省代表产生结果,然后按照区域选举区域代表,但是事实规则被人为有意篡改,省级代表未成为次级选举。
  • 最终华东区域代表为浙江-展飞和上海-兰,而上海-兰并未当选为上海省级代表(当然,我和兰的交往很好,她从未需要针对我)。
  • 作为候选人,来自山东选区我的推荐人之一,最后的选票居然连他本人都不知情地选了他人。
 
    之所以产生这个结果,并不是选举规则的问题,而是有人对规则的篡改,以及所谓选举规则解释的权力谎词,甚至是人为舞弊。
 
     这段往事已尘封整整两年,我从未提及,所以选择今天3月17号发言,因为我既是当事人,同样也是对蔡教授的这一份遗作的祭奠!两年前,我本人以及选区均对这项偷梁换柱的选举选票及规则的篡改提出过质疑,但是选举委员会当时以沉默作为回应,甚至无法联系到独立专家。蔡定剑教授尽管仙逝,但是感染者选民犹存,质疑见证人之一的姚凌云秘书也在。
 
    现在面对电话和邮件希望我提动议,这岂不是一个最冷的笑话?
   
    我想问:
    今天既然要拿蔡教授的规则说事,请严格遵守规则;有任何对规则进行擅自的添加与解释,难道是社区大会给予某个人的权力么?如果让这样的舞弊与篡改继续,所谓的动议、复议和决议还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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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我也为这届选举准备了,两年前那场选举的所有痕迹资料以及相关证词,以备不时之需。
    仅以此信回应社区的这么多好朋友,并抄送CCM秘书处以及CCM。或许,现阶段,这是我唯一能说的话。
   
    同时我也声明,因为两年前选举中,感染者类别选举先于非政府组织类别选举结束;因为亲历并见证这一幕,所以这是我当年退出了非政府组织类别选民资格的唯一原因。
 
    
 
 
                                                                                                                 2007-2009年度CCM感染者类别副代表
                                                              2009年CCM感染者类别华东区候选人以及上海市次级选举省级当选人
                                                                                         2009年CCM非政府组织类别选民之一
                                                                                                          周易
 
2011-03-17

joe.zhou_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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