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9日星期六

【China AIDS:6264】 这样的报名方式是否合理

中国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和疟疾基金项目国家协调委员会
成员代表选举报名表

国际非政府组织类别组

报名时间正好是在春节期间,有好多组织都没有看到,是不是可以把报名时间延长几天或在其他网站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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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China AIDS:6263】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为什么不愿意认错,跪族是很难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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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道天下我为王,踏遍乾坤胆自狂。怒向须眉问真道,誓为红颜战八荒。 ――中国民间女权工作室(叶某人)
 
 
 
------------------ 原始邮件 ------------------
发送时间: 2011年2月19日(星期六) 上午10:55
收件人: "tjgaga"<tjgaga@googlegroups.com>;
抄送: "chinaaidsgroup"<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主题: 【China AIDS:6261】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我曾经见过一人,第一次偷了4千元,本来判拘役5个月的,由于在法庭上面骂审判长,得了"藐视法庭,认罪态度较差"判了6个月,释放后,他第二次又盗窃,判了3年,累犯加6个月,成了3年零6个月,按照浙江省3个办法1个条例,他几乎没有减刑条件,他后悔了。在法庭上口是心非的认个错,怎么了?后来他才明白审判长也是无辜的。由于是艾滋病服刑人员,身体比其他人要差,早点离开监狱才是上上之策。我倒是看到了《法律与生活》杂志主编李秀平的影子,推荐大家多看看这本杂志,通俗易懂。  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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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故意毁坏财物案,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就要追诉刑事责任。
 如果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派出所依法是可以调解的。
 如果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派出所进行调解而不公诉是不行的。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控方能够有力的证明田喜具有三次以上毁坏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田喜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报检察院批准逮捕,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去年9月份对田喜案件进行了公开的庭审,田喜在法庭上也承认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法院最终认定田喜故意毁坏财物罪名成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法院的判决标准介于三年有期徒刑和罚金之间,其自由裁量的权限很大,只要在这个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认定合理。因为,田喜是中国人,他不是外国人,他这样的行为可能在国外也许只是赔钱了事,但在中国就不一样了。法院的审判权限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而言,影响很大。田喜被判得重,从法律角度上看,并不重。从常理上说,砸了东西,就失去了一年的人身自由,应该有点过。但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在那摆着,判田喜一年有期徒刑有法可依。前几年,大连球员权磊被人用刀砍伤,而且还是雇凶杀人,凶手被抓获后,大连甘井子法院判加害人缓刑。那些人的性质要比田喜严重很多,但是《刑法》上针对故意伤害罪的处罚其自由裁量权也很大。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说,法律没有绝对的公平,而公平只是相对的。
周易,我只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个案例,单纯从法律角度上看,田喜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法院的量刑是适当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侦查、诉讼、审判阶段程序上是合法的,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本人对田喜的遭遇深表同情,我于2009年6月30日和田喜在一起吃过饭,当时是在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办公室见到田喜的。田喜被法律制裁,作为NGO领域的民间人士,可以质疑判决结果,但是要理性看待问题,更要客观看待问题。田喜是经过审判程序被裁定有罪的。艾滋病感染者(包括艾滋病病人),法律上并没有给予刑事上的豁免特权,所以,田喜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田喜在庭审阶段没有对砸医院物品表示歉意,这种态度和判决他的结果或许有一些原因。
如果田喜在法庭上表示,我很后悔砸坏医院的东西,我保证一旦获得自由或者从轻处罚,我将不采取冲动的方式解决问题。他如果真心低头承认自己的错误,他可能早就获得了人身自由。有的明星把车砸了,烧了,被免于刑事处罚。他的性质比田喜要严重很多。因此,法律没有绝对的公平。
大连绿色康乃馨工作组  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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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院长不接待田喜,不愿意面对田喜输血感染的事实,找出借口推脱,才导致田喜愤怒之下,砸了办公室的电话机,传真机,这些情有可缘。
田喜没有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只是具有人性的弱点。
这一点,是大家共的。
田喜是值得同情,并值得原谅的。
田喜是个好孩子!以持周易,也感谢周易为好人声张正义。
叶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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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喜被判刑折射一个强势地方政府的蛮横无理的嘴脸,他们就代表着法律,田喜9岁输血感染了艾滋,政府和医院就是拖着不陪,10几年了,连法院也不受理,有冤屈也无处申述
,田喜出于愤恨,砸了些东西,情有可原,而当地公、检、法立案迅速,这是一个典型的杀鸡给猴看的游戏,因为河南是一个艾滋病大省,他们需要给田喜一个判刑,包括对王小巧以敲诈勒索罪判刑,王小巧的判刑然道也是国内外大量的关注造成的吗?我觉得我们没有必要来指责田喜被判刑是由于我们关心的缘故或国内外关注的缘故。他要判总是要判的,在抓田喜的时候,就有了今天的结果,否则他们抓田喜干嘛呢?要怨要怪要骂的不是我们自己,是当地的强势、傲慢、无理的政府!
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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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姑且不说田喜的感染者身份和如何被感染的背景,难道一部电话机+一部传真机+门把手=人一年的自由?
  这部电话真应该好好的被保存了,因为有可能会被评为2011年最贵的电话机!
      依法治国这句口号喊了N年了,难道只是治理的"下"吗?那往上的法呢?如此下去,"法"只会往下水道里跑了!
      承认错误需要勇气,解决错误需要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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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工作组
协调人:何文新
手机:13388095658
凝聚爱心、创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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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奇怪我在生活中也遇到过故事性的传奇事件,一位朋友做了多年公益志愿者,当他触犯了刑法受到制裁的时候,他也在抱怨自己的善举为什么不能抵消罪行,或许这本来就不需要解释,如果做好事的目的就是为了攒着抵消未来的罪行,做好事的动机和价值姑且不论,那法律就该修改,追加抵扣换算法则了!
 田喜的案件不是社会常见的普通意义上的刑事案件,它有其特定的前因后果,并不是简单的毫无瓜葛的两件事。割裂看待田喜案件与田喜事件,那么犯罪获刑难道还有什么探讨的必要吗?
 事实上,对田喜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复杂的社会因素和人为因素,但这个结果无论如何也不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最佳选项,它只会引起更多的社会情绪和矛盾。
 如果今天我们的社会人为地把一个简单的问题复杂化,那么明天我们就必然要为纠正一个过错、挽回社会影响付出更大的代价。
艾滋病工作者  洪涛
田喜是值得同情的。我本人2008年1月因触犯刑事被逮捕,后被判刑3年,这期间嘉兴CDC为我做了证明、浙江爱心工作组为我聘请了律师,后来被送往传染病监区服刑才明白,你做了100件好事也抵消不了一件坏事,因为犯罪事实是存在的。想想之前迫切的请律师是多么的可笑。因为我自己亲身经历过,所以我看了这些邮件,我也认为大博没有把几件事情给搞混淆。恰恰一些还注册了的大组织还在叫,建议你们对田喜事件该消停了,好在他只有1年,刑期还剩下半年,否则,里面日子难过哦。
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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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大博先生:
    我不清楚,您的专业背景是怎么回事?就基本公民权益,我们就一名艾滋患者获罪及量刑,包括裁决经经过,提出需要透明和知情的要求应该不为过!我们从没有说过,田喜是不是完全没有过失,但是本案关键中疑点依旧很多。其一,作为患者本身在此前健康权未得到合理保护,导致感染的需求以及权益的申诉,同为法院是不是给予了合理有效、并且依法的回答?其二,田喜今天的行为您简单的以一个乙肝案例来类比是不是合适?即便您所说的该乙肝患者酿成的"人间悲剧",法律是不是也有其立法的漏洞?就业歧视,人为制造贫困的现状难道您没有看见听闻?无病者可以肆意掌控权力,有病者无论职场和赔款等人身基本权益可以任人宰割,这就是今天法律应该有的所谓公正?其三,我们也尊重法律,我们更关心田喜一案本身是否量刑过重?是否有"予以从重从严打击"的背后指示?当公民在自身权益通过民事诉讼进程中受阻,所导致的单方面起诉田喜刑事诉讼的法律环境,是不是值得您以及社会来深思?其四、田喜作为一名患者,即便今天作为一名阶下囚,其健康权和治疗权依旧需要得以保障,我们是不是有权利为之呼吁?
    这个社会,人类的历史,从来没有可以截取的单个独立事件的,我们就是站在维护我们国家稳定和谐,进一步发展强大的责任视角提出对田喜一案的关注!!我们不希望看见就事论事,掐头去尾,断章取义的言论,法律也需要公道人心!
                                      艾滋病人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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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8
joe.zhou_sh
发件人: dlboy_gay
发送时间: 2011-02-18  08:39:15
收件人: 中国艾滋病工作组邮件群
抄送: 联席会议邮件群
主题: 回复:【China AIDS:6250】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假设田喜不是艾滋病感染者,假设田喜不是因为输血而导致艾滋病的感染,那么法院的判决是否会被广泛质疑呢?
因为田喜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原因导致了有些人对田喜案件一审审判结果的质疑。
从控辩双方的证据及被告辩护律师的意见,法院认定了田喜的犯罪事实,田喜故意毁坏财物罪名成立。法院没有采纳其"一事不再罚"的无罪辩护观点,也没有采纳"田喜故意毁坏财物没有超过5000元即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的无罪辩护观点。一审法院认定了田喜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了其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田喜构成本罪的关键。一审法院以此犯罪事实作为依据,结合《刑法》的相关条款,判处田喜有期徒刑一年,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田喜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刑事诉讼范畴,田喜因输血导致被感染艾滋病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二者是有区别的,不应该混淆。
如果认为田喜是艾滋病感染者,如果认为田喜是因为输血导致被感染艾滋病的,就可以不予以处罚,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呢?那么对于相同罪名被判处实刑的人是否公平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法定从轻情节,对于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对于艾滋病感染者的犯罪行为并没有法定从轻情节。任何人因为自己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解决而采用违法行为解决问题,那么这个社会的社会秩序将会是什么样子?通过田喜案件,让我联想到几年前周一超因为乙肝歧视没有被录取公务员而泄愤杀人的事情,造成了这样或那样的人间悲剧。最终,周一超还是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我相信,绝大多数人是不赞成采用暴力手段或者违法行为来解决问题的。
通过田喜案件,对于其他感染者今后如何维权,应该是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
大博
2011.02.15
----- 原始邮件 -----
发件人:刘伊戈 <liuyige201@gmail.com>
收件人: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主题:【China AIDS:6238】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日期:2011-2-13 17:32:19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3日09:39 生活新报
  殷国安
  2月11日,河南艾滋病人田喜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在判决后,田喜仍像第一次开庭审理时一样选择了上诉。(2月12日《南方都市报》)
  田喜是如何毁坏财物的?他是在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与院长李俊洲谈话的过程中,把办公室的电话、传真机等摔了,三天后又打掉了办公室的门把手。可见其毁坏财物的事实确实存在,司法机关的判处是有根据的。
  但田喜为什么要毁坏医院的电话机等财物?原来,24岁的田喜9岁就因输血感染了艾滋病,输血方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14年来从未给予任何赔偿。6 年的上访,田喜在地方政府、部委与法院之间徘徊了6年,他的经济赔偿要求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当地法院也不予立案。直到2010年7月底,收到新蔡县县委书记要求他回乡解决的短信后,田喜赶到新蔡。在未见到县委书记的情况下,田喜找到当年输血方的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在与院长谈话的过程中,毁坏电话机等。
  田喜毁坏的是电话机等物品,医院输血造成患者艾滋病,损害的是生命和健康,两者简直无法相比。第一,电话机和传真机是有价的,而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第二,即使把生命和健康也换算成金钱,医院造成田喜感染艾滋病的危害起码相当于毁坏了一万个电话机。那么,当赔偿得不到落实,毁坏一个电话机就完全不是问题,简直属于一个正常人的情绪表达。现在,毁坏电话机的判刑了,损害人生命的却无罪,这不免让人觉得荒唐。
  我们想请新蔡法院解释一下判刑的理由。他们一定会说,医疗纠纷应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而不能砸毁医院财物。可田喜上访了6年,他的经济赔偿要求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法院也不立案。可以说,田喜砸坏电话机是被逼的。
  其实,新蔡法院的做法体现的是许多地方的"维稳"理论:你毁坏财物,影响稳定,我就要依法惩处;至于此前的医疗事故,不属于司法机关管辖,我们无法介入。这种维稳理论其实就是不追查罪恶之源,只惩处被迫抗争的受害者,通过制服弱势群体来求得表面稳定,彻底伤害社会公平正义。鲁迅先生说过,黄鼠狼吃鸡是不动声色的,被吃的鸡却往往会发出喊叫。这样的事遇到新蔡法院,他们就认为鸡的叫声影响了稳定,起码产生了噪音,因此要依法惩办。
原文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11-02-13/0939219466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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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8日星期五

【China AIDS:6262】 关于贵州同志网正式独立并更名为贵同网络工作组的通知

大家好:
贵州黔缘工作组于2011年1月18日在贵阳市昨日重现咖啡吧召开理事会议,会议决定贵州同志网站正式独立并成立贵同网络工作组,该组织主要从事MSM人群网络及现场行为干预,并帮助感染者积极加入贵州林城关爱小组,会议决定代理负责人:幻想,副组长:梦想,主要成员:小牧、幸福、承诺、男记、小飞、嘉乐等。
贵州同志网成立与2004年8月18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对贵州同志进行干预,并通过网络宣传协助疾控中心进行HIV检测,在2009年大流调项目中,完成300人的检测任务,贵同网已连续6年,每年都举办一次贵同杯卡拉OK大奖赛,我们相信,我们独立运作后将会把同志健康干预做得更好。
贵同网络工作组电子邮件:syxbs@21cn.com
贵同网络工作组临时电话:13668506688


贵州黔缘工作组
负责人:侬志军
电话:13985493858
传真:0851-6861566
热线:0851-8680396
网址http://www.08516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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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见过一人,第一次偷了4千元,本来判拘役5个月的,由于在法庭上面骂审判长,得了"藐视法庭,认罪态度较差"判了6个月,释放后,他第二次又盗窃,判了3年,累犯加6个月,成了3年零6个月,按照浙江省3个办法1个条例,他几乎没有减刑条件,他后悔了。在法庭上口是心非的认个错,怎么了?后来他才明白审判长也是无辜的。由于是艾滋病服刑人员,身体比其他人要差,早点离开监狱才是上上之策。我倒是看到了《法律与生活》杂志主编李秀平的影子,推荐大家多看看这本杂志,通俗易懂。  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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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故意毁坏财物案,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就要追诉刑事责任。
    如果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派出所依法是可以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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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法院的判决标准介于三年有期徒刑和罚金之间,其自由裁量的权限很大,只要在这个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认定合理。因为,田喜是中国人,他不是外国人,他这样的行为可能在国外也许只是赔钱了事,但在中国就不一样了。法院的审判权限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而言,影响很大。田喜被判得重,从法律角度上看,并不重。从常理上说,砸了东西,就失去了一年的人身自由,应该有点过。但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在那摆着,判田喜一年有期徒刑有法可依。前几年,大连球员权磊被人用刀砍伤,而且还是雇凶杀人,凶手被抓获后,大连甘井子法院判加害人缓刑。那些人的性质要比田喜严重很多,但是《刑法》上针对故意伤害罪的处罚其自由裁量权也很大。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说,法律没有绝对的公平,而公平只是相对的。
周易,我只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个案例,单纯从法律角度上看,田喜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法院的量刑是适当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侦查、诉讼、审判阶段程序上是合法的,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本人对田喜的遭遇深表同情,我于2009年6月30日和田喜在一起吃过饭,当时是在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办公室见到田喜的。田喜被法律制裁,作为NGO领域的民间人士,可以质疑判决结果,但是要理性看待问题,更要客观看待问题。田喜是经过审判程序被裁定有罪的。艾滋病感染者(包括艾滋病病人),法律上并没有给予刑事上的豁免特权,所以,田喜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田喜在庭审阶段没有对砸医院物品表示歉意,这种态度和判决他的结果或许有一些原因。
如果田喜在法庭上表示,我很后悔砸坏医院的东西,我保证一旦获得自由或者从轻处罚,我将不采取冲动的方式解决问题。他如果真心低头承认自己的错误,他可能早就获得了人身自由。有的明星把车砸了,烧了,被免于刑事处罚。他的性质比田喜要严重很多。因此,法律没有绝对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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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院长不接待田喜,不愿意面对田喜输血感染的事实,找出借口推脱,才导致田喜愤怒之下,砸了办公室的电话机,传真机,这些情有可缘。
田喜没有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只是具有人性的弱点。
这一点,是大家共的。
田喜是值得同情,并值得原谅的。
田喜是个好孩子!以持周易,也感谢周易为好人声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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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喜被判刑折射一个强势地方政府的蛮横无理的嘴脸,他们就代表着法律,田喜9岁输血感染了艾滋,政府和医院就是拖着不陪,10几年了,连法院也不受理,有冤屈也无处申述
,田喜出于愤恨,砸了些东西,情有可原,而当地公、检、法立案迅速,这是一个典型的杀鸡给猴看的游戏,因为河南是一个艾滋病大省,他们需要给田喜一个判刑,包括对王小巧以敲诈勒索罪判刑,王小巧的判刑然道也是国内外大量的关注造成的吗?我觉得我们没有必要来指责田喜被判刑是由于我们关心的缘故或国内外关注的缘故。他要判总是要判的,在抓田喜的时候,就有了今天的结果,否则他们抓田喜干嘛呢?要怨要怪要骂的不是我们自己,是当地的强势、傲慢、无理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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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姑且不说田喜的感染者身份和如何被感染的背景,难道一部电话机+一部传真机+门把手=人一年的自由?
    这部电话真应该好好的被保存了,因为有可能会被评为2011年最贵的电话机!
        依法治国这句口号喊了N年了,难道只是治理的"下"吗?那往上的法呢?如此下去,"法"只会往下水道里跑了!
        承认错误需要勇气,解决错误需要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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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喜的案件不是社会常见的普通意义上的刑事案件,它有其特定的前因后果,并不是简单的毫无瓜葛的两件事。割裂看待田喜案件与田喜事件,那么犯罪获刑难道还有什么探讨的必要吗?
    事实上,对田喜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复杂的社会因素和人为因素,但这个结果无论如何也不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最佳选项,它只会引起更多的社会情绪和矛盾。
    如果今天我们的社会人为地把一个简单的问题复杂化,那么明天我们就必然要为纠正一个过错、挽回社会影响付出更大的代价。

艾滋病工作者  洪涛

田喜是值得同情的。我本人2008年1月因触犯刑事被逮捕,后被判刑3年,这期间嘉兴CDC为我做了证明、浙江爱心工作组为我聘请了律师,后来被送往传染病监区服刑才明白,你做了100件好事也抵消不了一件坏事,因为犯罪事实是存在的。想想之前迫切的请律师是多么的可笑。因为我自己亲身经历过,所以我看了这些邮件,我也认为大博没有把几件事情给搞混淆。恰恰一些还注册了的大组织还在叫,建议你们对田喜事件该消停了,好在他只有1年,刑期还剩下半年,否则,里面日子难过哦。
 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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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大博先生:
 
      我不清楚,您的专业背景是怎么回事?就基本公民权益,我们就一名艾滋患者获罪及量刑,包括裁决经经过,提出需要透明和知情的要求应该不为过!我们从没有说过,田喜是不是完全没有过失,但是本案关键中疑点依旧很多。其一,作为患者本身在此前健康权未得到合理保护,导致感染的需求以及权益的申诉,同为法院是不是给予了合理有效、并且依法的回答?其二,田喜今天的行为您简单的以一个乙肝案例来类比是不是合适?即便您所说的该乙肝患者酿成的"人间悲剧",法律是不是也有其立法的漏洞?就业歧视,人为制造贫困的现状难道您没有看见听闻?无病者可以肆意掌控权力,有病者无论职场和赔款等人身基本权益可以任人宰割,这就是今天法律应该有的所谓公正?其三,我们也尊重法律,我们更关心田喜一案本身是否量刑过重?是否有"予以从重从严打击"的背后指示?当公民在自身权益通过民事诉讼进程中受阻,所导致的单方面起诉田喜刑事诉讼的法律环境,是不是值得您以及社会来深思?其四、田喜作为一名患者,即便今天作为一名阶下囚,其健康权和治疗权依旧需要得以保障,我们是不是有权利为之呼吁?
      这个社会,人类的历史,从来没有可以截取的单个独立事件的,我们就是站在维护我们国家稳定和谐,进一步发展强大的责任视角提出对田喜一案的关注!!我们不希望看见就事论事,掐头去尾,断章取义的言论,法律也需要公道人心!
 
                                                                                                                   艾滋病人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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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8

joe.zhou_sh

发件人: dlboy_gay
发送时间: 2011-02-18  08: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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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联席会议邮件群
主题: 回复:【China AIDS:6250】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假设田喜不是艾滋病感染者,假设田喜不是因为输血而导致艾滋病的感染,那么法院的判决是否会被广泛质疑呢?

因为田喜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原因导致了有些人对田喜案件一审审判结果的质疑。

从控辩双方的证据及被告辩护律师的意见,法院认定了田喜的犯罪事实,田喜故意毁坏财物罪名成立。法院没有采纳其"一事不再罚"的无罪辩护观点,也没有采纳"田喜故意毁坏财物没有超过5000元即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的无罪辩护观点。一审法院认定了田喜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了其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田喜构成本罪的关键。一审法院以此犯罪事实作为依据,结合《刑法》的相关条款,判处田喜有期徒刑一年,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田喜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刑事诉讼范畴,田喜因输血导致被感染艾滋病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二者是有区别的,不应该混淆。

如果认为田喜是艾滋病感染者,如果认为田喜是因为输血导致被感染艾滋病的,就可以不予以处罚,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呢?那么对于相同罪名被判处实刑的人是否公平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法定从轻情节,对于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对于艾滋病感染者的犯罪行为并没有法定从轻情节。任何人因为自己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解决而采用违法行为解决问题,那么这个社会的社会秩序将会是什么样子?通过田喜案件,让我联想到几年前周一超因为乙肝歧视没有被录取公务员而泄愤杀人的事情,造成了这样或那样的人间悲剧。最终,周一超还是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我相信,绝大多数人是不赞成采用暴力手段或者违法行为来解决问题的。

通过田喜案件,对于其他感染者今后如何维权,应该是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

大博

201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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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China AIDS:6238】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日期:2011-2-13 17:32:19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3日09:39 生活新报

  殷国安

  2月11日,河南艾滋病人田喜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在判决后,田喜仍像第一次开庭审理时一样选择了上诉。(2月12日《南方都市报》)

  田喜是如何毁坏财物的?他是在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与院长李俊洲谈话的过程中,把办公室的电话、传真机等摔了,三天后又打掉了办公室的门把手。可见其毁坏财物的事实确实存在,司法机关的判处是有根据的。

  但田喜为什么要毁坏医院的电话机等财物?原来,24岁的田喜9岁就因输血感染了艾滋病,输血方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14年来从未给予任何赔偿。6 年的上访,田喜在地方政府、部委与法院之间徘徊了6年,他的经济赔偿要求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当地法院也不予立案。直到2010年7月底,收到新蔡县县委书记要求他回乡解决的短信后,田喜赶到新蔡。在未见到县委书记的情况下,田喜找到当年输血方的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在与院长谈话的过程中,毁坏电话机等。

  田喜毁坏的是电话机等物品,医院输血造成患者艾滋病,损害的是生命和健康,两者简直无法相比。第一,电话机和传真机是有价的,而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第二,即使把生命和健康也换算成金钱,医院造成田喜感染艾滋病的危害起码相当于毁坏了一万个电话机。那么,当赔偿得不到落实,毁坏一个电话机就完全不是问题,简直属于一个正常人的情绪表达。现在,毁坏电话机的判刑了,损害人生命的却无罪,这不免让人觉得荒唐

  我们想请新蔡法院解释一下判刑的理由。他们一定会说,医疗纠纷应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而不能砸毁医院财物。可田喜上访了6年,他的经济赔偿要求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法院也不立案。可以说,田喜砸坏电话机是被逼的

  其实,新蔡法院的做法体现的是许多地方的"维稳"理论:你毁坏财物,影响稳定,我就要依法惩处;至于此前的医疗事故,不属于司法机关管辖,我们无法介入。这种维稳理论其实就是不追查罪恶之源,只惩处被迫抗争的受害者,通过制服弱势群体来求得表面稳定,彻底伤害社会公平正义。鲁迅先生说过,黄鼠狼吃鸡是不动声色的,被吃的鸡却往往会发出喊叫。这样的事遇到新蔡法院,他们就认为鸡的叫声影响了稳定,起码产生了噪音,因此要依法惩办

原文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11-02-13/0939219466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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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挑�、��、非理性、�於情�性、胡�批�和�意�之言�,或是匿名人士之言�,以及所�表意�出�有不雅、粗鄙之文字等,本�件��不予以�示!

回复:Re: 回复:【China AIDS:6260】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故意毁坏财物案,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就要追诉刑事责任。      如果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派出所依法是可以调解的。      如果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派出所进行调解而不公诉是不行的。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控方能够有力的证明田喜具有三次以上毁坏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田喜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报检察院批准逮捕,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去年9月份对田喜案件进行了公开的庭审,田喜在法庭上也承认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法院最终认定田喜故意毁坏财物罪名成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法院的判决标准介于三年有期徒刑和罚金之间,其自由裁量的权限很大,只要在这个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认定合理。因为,田喜是中国人,他不是外国人,他这样的行为可能在国外也许只是赔钱了事,但在中国就不一样了。法院的审判权限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而言,影响很大。田喜被判得重,从法律角度上看,并不重。从常理上说,砸了东西,就失去了一年的人身自由,应该有点过。但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在那摆着,判田喜一年有期徒刑有法可依。前几年,大连球员权磊被人用刀砍伤,而且还是雇凶杀人,凶手被抓获后,大连甘井子法院判加害人缓刑。那些人的性质要比田喜严重很多,但是《刑法》上针对故意伤害罪的处罚其自由裁量权也很大。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说,法律没有绝对的公平,而公平只是相对的。

 

周易,我只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个案例,单纯从法律角度上看,田喜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法院的量刑是适当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侦查、诉讼、审判阶段程序上是合法的,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本人对田喜的遭遇深表同情,我于2009年6月30日和田喜在一起吃过饭,当时是在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办公室见到田喜的。田喜被法律制裁,作为NGO领域的民间人士,可以质疑判决结果,但是要理性看待问题,更要客观看待问题。田喜是经过审判程序被裁定有罪的。艾滋病感染者(包括艾滋病病人),法律上并没有给予刑事上的豁免特权,所以,田喜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田喜在庭审阶段没有对砸医院物品表示歉意,这种态度和判决他的结果或许有一些原因。

 

如果田喜在法庭上表示,我很后悔砸坏医院的东西,我保证一旦获得自由或者从轻处罚,我将不采取冲动的方式解决问题。他如果真心低头承认自己的错误,他可能早就获得了人身自由。有的明星把车砸了,烧了,被免于刑事处罚。他的性质比田喜要严重很多。因此,法律没有绝对的公平。

 

大连绿色康乃馨工作组  大博

2011年2月19日
----- 原始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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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Re: 回复:【China AIDS:6254】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日期:2011-2-18 16:14:47

尊敬的大博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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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人周易
2011-02-18

joe.zhou_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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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回复:【China AIDS:6250】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假设田喜不是艾滋病感染者,假设田喜不是因为输血而导致艾滋病的感染,那么法院的判决是否会被广泛质疑呢?

因为田喜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原因导致了有些人对田喜案件一审审判结果的质疑。

从控辩双方的证据及被告辩护律师的意见,法院认定了田喜的犯罪事实,田喜故意毁坏财物罪名成立。法院没有采纳其"一事不再罚"的无罪辩护观点,也没有采纳"田喜故意毁坏财物没有超过5000元即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的无罪辩护观点。一审法院认定了田喜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了其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田喜构成本罪的关键。一审法院以此犯罪事实作为依据,结合《刑法》的相关条款,判处田喜有期徒刑一年,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田喜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刑事诉讼范畴,田喜因输血导致被感染艾滋病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二者是有区别的,不应该混淆。

如果认为田喜是艾滋病感染者,如果认为田喜是因为输血导致被感染艾滋病的,就可以不予以处罚,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呢?那么对于相同罪名被判处实刑的人是否公平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法定从轻情节,对于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对于艾滋病感染者的犯罪行为并没有法定从轻情节。任何人因为自己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解决而采用违法行为解决问题,那么这个社会的社会秩序将会是什么样子?通过田喜案件,让我联想到几年前周一超因为乙肝歧视没有被录取公务员而泄愤杀人的事情,造成了这样或那样的人间悲剧。最终,周一超还是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我相信,绝大多数人是不赞成采用暴力手段或者违法行为来解决问题的。

通过田喜案件,对于其他感染者今后如何维权,应该是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

大博

201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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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China AIDS:6238】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日期:2011-2-13 17:32:19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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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1日,河南艾滋病人田喜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在判决后,田喜仍像第一次开庭审理时一样选择了上诉。(2月12日《南方都市报》)

  田喜是如何毁坏财物的?他是在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与院长李俊洲谈话的过程中,把办公室的电话、传真机等摔了,三天后又打掉了办公室的门把手。可见其毁坏财物的事实确实存在,司法机关的判处是有根据的。

  但田喜为什么要毁坏医院的电话机等财物?原来,24岁的田喜9岁就因输血感染了艾滋病,输血方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14年来从未给予任何赔偿。6 年的上访,田喜在地方政府、部委与法院之间徘徊了6年,他的经济赔偿要求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当地法院也不予立案。直到2010年7月底,收到新蔡县县委书记要求他回乡解决的短信后,田喜赶到新蔡。在未见到县委书记的情况下,田喜找到当年输血方的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在与院长谈话的过程中,毁坏电话机等。

  田喜毁坏的是电话机等物品,医院输血造成患者艾滋病,损害的是生命和健康,两者简直无法相比。第一,电话机和传真机是有价的,而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第二,即使把生命和健康也换算成金钱,医院造成田喜感染艾滋病的危害起码相当于毁坏了一万个电话机。那么,当赔偿得不到落实,毁坏一个电话机就完全不是问题,简直属于一个正常人的情绪表达。现在,毁坏电话机的判刑了,损害人生命的却无罪,这不免让人觉得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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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259】 关注唐吉田律师被警察绑架失踪的呼吁信

关注唐吉田律师被警察绑架失踪的呼吁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218日发布

 

 

近日,我们震惊的得知,北京人权律师唐吉田自216日晚18时被警察从家中破门绑走后,至今已失踪2天时间,外界仍然无法得到他的任何消息。

 

据悉,唐吉田律师是在216日中午参加了维权律师们关注山东维权人士陈光诚的午餐会之后,于当天晚上被数名警察公然带领开锁公司,强行撬门进入其住处,被两名警察架着胳膊绑架至辖区派出所,随后不知被带到何处,有网友和记者就此询问了北京国保警察的相关人员,也没有得到确切回答。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对于唐吉田律师至目前仍然杳无音信表示担心,鉴于北京警方之前数次对活跃维权人士采取的非法绑架、黑头套、殴打、非法拘禁等恶劣记录,我们非常忧虑唐吉田律师目前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状况。

 

同时,这已经不是唐吉田律师第一次遭遇这种公权力主持的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权利,2009年、2010年期间,唐律师已经数次被警察以各种名目非法拘押在派出所等强制场所数小时。201012月,世界人权日、诺贝尔和平奖颁奖前夕,唐律师还曾被国保警察从北京强制押送回原籍老家软禁数日。

 

唐吉田律师作为著名人权律师,也长期关注中国艾滋病感染者的维权情况,多次参加爱知行研究所组织的艾滋法律研讨会,2008年,他数次参与讨论河南艾滋病感染者立案问题研讨会。2010年十一前夕的一天晚上,北京警方大规模抓捕聚集在牡丹园活动的同性恋人士。唐吉田律师得知后,在第二天晚上立即和两位律师赶到牡丹园,就该事件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走访。

 

就唐吉田律师被绑架失踪事件,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警察当局应尊重联合国的生效文件《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立即无条件释放唐吉田律师

 

总有一种笑容很纯净!唐吉田律师,16日下午18:30分被国宝带走,家中也遭破门搜查,24小时过后,家人也未收到任何警方通知。谴责北京国保,寻找唐吉田

回复: 回复:【China AIDS:6258】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因为院长不接待田喜,不愿意面对田喜输血感染的事实,找出借口推脱,才导致田喜愤怒之下,砸了办公室的电话机,传真机,这些情有可缘。
田喜没有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只是具有人性的弱点。
这一点,是大家共的。
田喜是值得同情,并值得原谅的。

田喜是个好孩子!以持周易,也感谢周易为好人声张正义。


叶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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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道天下我为王,踏遍乾坤胆自狂。怒向须眉问真道,誓为红颜战八荒。 ――中国民间女权工作室(叶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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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时间: 2011年2月18日(星期五) 晚上7:36
收件人: "chinaaidsgroup"<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主题: 回复: 回复:【China AIDS:6256】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田喜是值得同情的。我本人2008年1月因触犯刑事被逮捕,后被判刑3年,这期间嘉兴CDC为我做了证明、浙江爱心工作组为我聘请了律师,后来被送往传染病监区服刑才明白,你做了100件好事也抵消不了一件坏事,因为犯罪事实是存在的。想想之前迫切的请律师是多么的可笑。因为我自己亲身经历过,所以我看了这些邮件,我也认为大博没有把几件事情给搞混淆。恰恰一些还注册了的大组织还在叫,建议你们对田喜事件该消停了,好在他只有1年,刑期还剩下半年,否则,里面日子难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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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时间: 2011年2月18日(星期五) 下午4:14
收件人: "chinaaidsgroup"<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抄送: "NGO-Action@googlegroups.com"<NGO-Action@googlegroups.com>; "LGBT"<tjgaga@googlegroups.com>;
主题: Re: 回复:【China AIDS:6254】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尊敬的大博先生:
 
      我不清楚,您的专业背景是怎么回事?就基本公民权益,我们就一名艾滋患者获罪及量刑,包括裁决经经过,提出需要透明和知情的要求应该不为过!我们从没有说过,田喜是不是完全没有过失,但是本案关键中疑点依旧很多。其一,作为患者本身在此前健康权未得到合理保护,导致感染的需求以及权益的申诉,同为法院是不是给予了合理有效、并且依法的回答?其二,田喜今天的行为您简单的以一个乙肝案例来类比是不是合适?即便您所说的该乙肝患者酿成的"人间悲剧",法律是不是也有其立法的漏洞?就业歧视,人为制造贫困的现状难道您没有看见听闻?无病者可以肆意掌控权力,有病者无论职场和赔款等人身基本权益可以任人宰割,这就是今天法律应该有的所谓公正?其三,我们也尊重法律,我们更关心田喜一案本身是否量刑过重?是否有"予以从重从严打击"的背后指示?当公民在自身权益通过民事诉讼进程中受阻,所导致的单方面起诉田喜刑事诉讼的法律环境,是不是值得您以及社会来深思?其四、田喜作为一名患者,即便今天作为一名阶下囚,其健康权和治疗权依旧需要得以保障,我们是不是有权利为之呼吁?
      这个社会,人类的历史,从来没有可以截取的单个独立事件的,我们就是站在维护我们国家稳定和谐,进一步发展强大的责任视角提出对田喜一案的关注!!我们不希望看见就事论事,掐头去尾,断章取义的言论,法律也需要公道人心!
 
                                                                                                                   艾滋病人周易
 
 
2011-02-18

joe.zhou_sh

发件人: dlboy_gay
发送时间: 2011-02-18  08:39:15
收件人: 中国艾滋病工作组邮件群
抄送: 联席会议邮件群
主题: 回复:【China AIDS:6250】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假设田喜不是艾滋病感染者,假设田喜不是因为输血而导致艾滋病的感染,那么法院的判决是否会被广泛质疑呢?

因为田喜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原因导致了有些人对田喜案件一审审判结果的质疑。

从控辩双方的证据及被告辩护律师的意见,法院认定了田喜的犯罪事实,田喜故意毁坏财物罪名成立。法院没有采纳其"一事不再罚"的无罪辩护观点,也没有采纳"田喜故意毁坏财物没有超过5000元即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的无罪辩护观点。一审法院认定了田喜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了其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田喜构成本罪的关键。一审法院以此犯罪事实作为依据,结合《刑法》的相关条款,判处田喜有期徒刑一年,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田喜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刑事诉讼范畴,田喜因输血导致被感染艾滋病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二者是有区别的,不应该混淆。

如果认为田喜是艾滋病感染者,如果认为田喜是因为输血导致被感染艾滋病的,就可以不予以处罚,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呢?那么对于相同罪名被判处实刑的人是否公平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法定从轻情节,对于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对于艾滋病感染者的犯罪行为并没有法定从轻情节。任何人因为自己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解决而采用违法行为解决问题,那么这个社会的社会秩序将会是什么样子?通过田喜案件,让我联想到几年前周一超因为乙肝歧视没有被录取公务员而泄愤杀人的事情,造成了这样或那样的人间悲剧。最终,周一超还是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我相信,绝大多数人是不赞成采用暴力手段或者违法行为来解决问题的。

通过田喜案件,对于其他感染者今后如何维权,应该是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

大博

2011.02.15


----- 原始邮件 -----
发件人:刘伊戈 <liuyige201@gmail.com>
收件人: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主题:【China AIDS:6238】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日期:2011-2-13 17:32:19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3日09:39 生活新报

  殷国安

  2月11日,河南艾滋病人田喜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在判决后,田喜仍像第一次开庭审理时一样选择了上诉。(2月12日《南方都市报》)

  田喜是如何毁坏财物的?他是在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与院长李俊洲谈话的过程中,把办公室的电话、传真机等摔了,三天后又打掉了办公室的门把手。可见其毁坏财物的事实确实存在,司法机关的判处是有根据的。

  但田喜为什么要毁坏医院的电话机等财物?原来,24岁的田喜9岁就因输血感染了艾滋病,输血方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14年来从未给予任何赔偿。6 年的上访,田喜在地方政府、部委与法院之间徘徊了6年,他的经济赔偿要求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当地法院也不予立案。直到2010年7月底,收到新蔡县县委书记要求他回乡解决的短信后,田喜赶到新蔡。在未见到县委书记的情况下,田喜找到当年输血方的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在与院长谈话的过程中,毁坏电话机等。

  田喜毁坏的是电话机等物品,医院输血造成患者艾滋病,损害的是生命和健康,两者简直无法相比。第一,电话机和传真机是有价的,而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第二,即使把生命和健康也换算成金钱,医院造成田喜感染艾滋病的危害起码相当于毁坏了一万个电话机。那么,当赔偿得不到落实,毁坏一个电话机就完全不是问题,简直属于一个正常人的情绪表达。现在,毁坏电话机的判刑了,损害人生命的却无罪,这不免让人觉得荒唐

  我们想请新蔡法院解释一下判刑的理由。他们一定会说,医疗纠纷应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而不能砸毁医院财物。可田喜上访了6年,他的经济赔偿要求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法院也不立案。可以说,田喜砸坏电话机是被逼的

  其实,新蔡法院的做法体现的是许多地方的"维稳"理论:你毁坏财物,影响稳定,我就要依法惩处;至于此前的医疗事故,不属于司法机关管辖,我们无法介入。这种维稳理论其实就是不追查罪恶之源,只惩处被迫抗争的受害者,通过制服弱势群体来求得表面稳定,彻底伤害社会公平正义。鲁迅先生说过,黄鼠狼吃鸡是不动声色的,被吃的鸡却往往会发出喊叫。这样的事遇到新蔡法院,他们就认为鸡的叫声影响了稳定,起码产生了噪音,因此要依法惩办

原文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11-02-13/0939219466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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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257】 中国人权摄影大赛通知

媒体工作 / 新闻发布和声明 / 摄影作品徵集启事
列印

摄影作品徵集启事

2011年02月10日

摄影作品徵集启事

主题:你眼中的中国

截止日期: 2011年3月11日(星期五)

[English / 英文]

30年来,中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付出了巨大的社会代价。中国人权举办"你眼中的中国"摄影作品徵集活动,就是为了反映一个更加全面和真实的中国,展现当今中国普通百姓日常生活的处境。

中国人权将把入选照片刊登在2011年中英双语的《中国人权论坛》季刊的印刷出版物和其网站上;每张获选作品可获薄酬25美元,并将有资格参加下一轮评选。评选委员会将评选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一名,奖金分别为300美元、200美元和100美元。

我们希望通过您的镜头,让读者对以下领域有更深入的了解:

  • 教育、医疗保健、就业、住房;
  • 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消费者权益;
  • 环境污染;
  • 与公检法系统打交道的经验。

对应徵作品的要求:

  • 应徵者须拥有所递交摄影作品的版权,每人可递交摄影作品的数量不得超过4张。
  • 首发作品优先。
  • 应徵作品应为近年在中国(包括香港、澳门)拍摄,内容应是未经加工处理过的真实场景。

徵集办法:

应徵摄影作品请通过电子邮件寄到:tupianzhongguo@gmail.com。所寄电子邮件应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1. 应徵摄影作品,应具高分辨率,数码照片或高质扫瞄非数码照片均可,须支持jpg、jpeg、png、raw、tif格式(1MB至5MB),请以电子邮件附件寄出。
  2. 电子邮件须列明:
    • 摄影者姓名或笔名;
    • 电子邮件联系地址;
    • 拍摄时间、地点和事件;
    • 作品说明(中文不超过100字,英文不超过60个词);
    • 注明作品是否曾发表过――如果曾在印刷刊物上发表过,请提供刊物名称和发表日期;如果曾在网络上发表过,请注明发表该作品的网站名称、发表日期及网页链接。
    • 授权书内容:"我确认,此作品为本人所拍摄,本人为该作品及其知识产权的唯一拥有人。我授权中国人权在其季刊《中国人权论坛》的印刷出版物和其网站上发表此摄影作品。(你的姓名或笔名和日期)"

评选标准

摄影作品本身的表现力、艺术性及原创性将决定其能否入选。评选小组将由对中国社会现状有深入了解的人士组成。

宣布评选结果

中国人权将於2011年5月在其网站上宣布入选在《中国人权论坛》上发表的作品和获奖作品。

我们将通过电子邮件就稿费和奖金的具体支付办法,与作品入选者和获奖者进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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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喜是值得同情的。我本人2008年1月因触犯刑事被逮捕,后被判刑3年,这期间嘉兴CDC为我做了证明、浙江爱心工作组为我聘请了律师,后来被送往传染病监区服刑才明白,你做了100件好事也抵消不了一件坏事,因为犯罪事实是存在的。想想之前迫切的请律师是多么的可笑。因为我自己亲身经历过,所以我看了这些邮件,我也认为大博没有把几件事情给搞混淆。恰恰一些还注册了的大组织还在叫,建议你们对田喜事件该消停了,好在他只有1年,刑期还剩下半年,否则,里面日子难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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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大博先生:
 
      我不清楚,您的专业背景是怎么回事?就基本公民权益,我们就一名艾滋患者获罪及量刑,包括裁决经经过,提出需要透明和知情的要求应该不为过!我们从没有说过,田喜是不是完全没有过失,但是本案关键中疑点依旧很多。其一,作为患者本身在此前健康权未得到合理保护,导致感染的需求以及权益的申诉,同为法院是不是给予了合理有效、并且依法的回答?其二,田喜今天的行为您简单的以一个乙肝案例来类比是不是合适?即便您所说的该乙肝患者酿成的"人间悲剧",法律是不是也有其立法的漏洞?就业歧视,人为制造贫困的现状难道您没有看见听闻?无病者可以肆意掌控权力,有病者无论职场和赔款等人身基本权益可以任人宰割,这就是今天法律应该有的所谓公正?其三,我们也尊重法律,我们更关心田喜一案本身是否量刑过重?是否有"予以从重从严打击"的背后指示?当公民在自身权益通过民事诉讼进程中受阻,所导致的单方面起诉田喜刑事诉讼的法律环境,是不是值得您以及社会来深思?其四、田喜作为一名患者,即便今天作为一名阶下囚,其健康权和治疗权依旧需要得以保障,我们是不是有权利为之呼吁?
      这个社会,人类的历史,从来没有可以截取的单个独立事件的,我们就是站在维护我们国家稳定和谐,进一步发展强大的责任视角提出对田喜一案的关注!!我们不希望看见就事论事,掐头去尾,断章取义的言论,法律也需要公道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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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田喜不是艾滋病感染者,假设田喜不是因为输血而导致艾滋病的感染,那么法院的判决是否会被广泛质疑呢?

因为田喜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原因导致了有些人对田喜案件一审审判结果的质疑。

从控辩双方的证据及被告辩护律师的意见,法院认定了田喜的犯罪事实,田喜故意毁坏财物罪名成立。法院没有采纳其"一事不再罚"的无罪辩护观点,也没有采纳"田喜故意毁坏财物没有超过5000元即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的无罪辩护观点。一审法院认定了田喜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了其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田喜构成本罪的关键。一审法院以此犯罪事实作为依据,结合《刑法》的相关条款,判处田喜有期徒刑一年,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田喜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刑事诉讼范畴,田喜因输血导致被感染艾滋病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二者是有区别的,不应该混淆。

如果认为田喜是艾滋病感染者,如果认为田喜是因为输血导致被感染艾滋病的,就可以不予以处罚,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呢?那么对于相同罪名被判处实刑的人是否公平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法定从轻情节,对于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对于艾滋病感染者的犯罪行为并没有法定从轻情节。任何人因为自己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解决而采用违法行为解决问题,那么这个社会的社会秩序将会是什么样子?通过田喜案件,让我联想到几年前周一超因为乙肝歧视没有被录取公务员而泄愤杀人的事情,造成了这样或那样的人间悲剧。最终,周一超还是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我相信,绝大多数人是不赞成采用暴力手段或者违法行为来解决问题的。

通过田喜案件,对于其他感染者今后如何维权,应该是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

大博

201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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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国安

  2月11日,河南艾滋病人田喜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在判决后,田喜仍像第一次开庭审理时一样选择了上诉。(2月12日《南方都市报》)

  田喜是如何毁坏财物的?他是在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与院长李俊洲谈话的过程中,把办公室的电话、传真机等摔了,三天后又打掉了办公室的门把手。可见其毁坏财物的事实确实存在,司法机关的判处是有根据的。

  但田喜为什么要毁坏医院的电话机等财物?原来,24岁的田喜9岁就因输血感染了艾滋病,输血方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14年来从未给予任何赔偿。6 年的上访,田喜在地方政府、部委与法院之间徘徊了6年,他的经济赔偿要求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当地法院也不予立案。直到2010年7月底,收到新蔡县县委书记要求他回乡解决的短信后,田喜赶到新蔡。在未见到县委书记的情况下,田喜找到当年输血方的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在与院长谈话的过程中,毁坏电话机等。

  田喜毁坏的是电话机等物品,医院输血造成患者艾滋病,损害的是生命和健康,两者简直无法相比。第一,电话机和传真机是有价的,而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第二,即使把生命和健康也换算成金钱,医院造成田喜感染艾滋病的危害起码相当于毁坏了一万个电话机。那么,当赔偿得不到落实,毁坏一个电话机就完全不是问题,简直属于一个正常人的情绪表达。现在,毁坏电话机的判刑了,损害人生命的却无罪,这不免让人觉得荒唐

  我们想请新蔡法院解释一下判刑的理由。他们一定会说,医疗纠纷应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而不能砸毁医院财物。可田喜上访了6年,他的经济赔偿要求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法院也不立案。可以说,田喜砸坏电话机是被逼的

  其实,新蔡法院的做法体现的是许多地方的"维稳"理论:你毁坏财物,影响稳定,我就要依法惩处;至于此前的医疗事故,不属于司法机关管辖,我们无法介入。这种维稳理论其实就是不追查罪恶之源,只惩处被迫抗争的受害者,通过制服弱势群体来求得表面稳定,彻底伤害社会公平正义。鲁迅先生说过,黄鼠狼吃鸡是不动声色的,被吃的鸡却往往会发出喊叫。这样的事遇到新蔡法院,他们就认为鸡的叫声影响了稳定,起码产生了噪音,因此要依法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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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回复:【China AIDS:6254】 毁坏电话机判刑 损害生命无罪?

尊敬的大博先生:
 
      我不清楚,您的专业背景是怎么回事?就基本公民权益,我们就一名艾滋患者获罪及量刑,包括裁决经经过,提出需要透明和知情的要求应该不为过!我们从没有说过,田喜是不是完全没有过失,但是本案关键中疑点依旧很多。其一,作为患者本身在此前健康权未得到合理保护,导致感染的需求以及权益的申诉,同为法院是不是给予了合理有效、并且依法的回答?其二,田喜今天的行为您简单的以一个乙肝案例来类比是不是合适?即便您所说的该乙肝患者酿成的"人间悲剧",法律是不是也有其立法的漏洞?就业歧视,人为制造贫困的现状难道您没有看见听闻?无病者可以肆意掌控权力,有病者无论职场和赔款等人身基本权益可以任人宰割,这就是今天法律应该有的所谓公正?其三,我们也尊重法律,我们更关心田喜一案本身是否量刑过重?是否有"予以从重从严打击"的背后指示?当公民在自身权益通过民事诉讼进程中受阻,所导致的单方面起诉田喜刑事诉讼的法律环境,是不是值得您以及社会来深思?其四、田喜作为一名患者,即便今天作为一名阶下囚,其健康权和治疗权依旧需要得以保障,我们是不是有权利为之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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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田喜不是艾滋病感染者,假设田喜不是因为输血而导致艾滋病的感染,那么法院的判决是否会被广泛质疑呢?

因为田喜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原因导致了有些人对田喜案件一审审判结果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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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国安

  2月11日,河南艾滋病人田喜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在判决后,田喜仍像第一次开庭审理时一样选择了上诉。(2月12日《南方都市报》)

  田喜是如何毁坏财物的?他是在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与院长李俊洲谈话的过程中,把办公室的电话、传真机等摔了,三天后又打掉了办公室的门把手。可见其毁坏财物的事实确实存在,司法机关的判处是有根据的。

  但田喜为什么要毁坏医院的电话机等财物?原来,24岁的田喜9岁就因输血感染了艾滋病,输血方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14年来从未给予任何赔偿。6 年的上访,田喜在地方政府、部委与法院之间徘徊了6年,他的经济赔偿要求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当地法院也不予立案。直到2010年7月底,收到新蔡县县委书记要求他回乡解决的短信后,田喜赶到新蔡。在未见到县委书记的情况下,田喜找到当年输血方的新蔡县人民第一医院,在与院长谈话的过程中,毁坏电话机等。

  田喜毁坏的是电话机等物品,医院输血造成患者艾滋病,损害的是生命和健康,两者简直无法相比。第一,电话机和传真机是有价的,而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第二,即使把生命和健康也换算成金钱,医院造成田喜感染艾滋病的危害起码相当于毁坏了一万个电话机。那么,当赔偿得不到落实,毁坏一个电话机就完全不是问题,简直属于一个正常人的情绪表达。现在,毁坏电话机的判刑了,损害人生命的却无罪,这不免让人觉得荒唐

  我们想请新蔡法院解释一下判刑的理由。他们一定会说,医疗纠纷应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而不能砸毁医院财物。可田喜上访了6年,他的经济赔偿要求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法院也不立案。可以说,田喜砸坏电话机是被逼的

  其实,新蔡法院的做法体现的是许多地方的"维稳"理论:你毁坏财物,影响稳定,我就要依法惩处;至于此前的医疗事故,不属于司法机关管辖,我们无法介入。这种维稳理论其实就是不追查罪恶之源,只惩处被迫抗争的受害者,通过制服弱势群体来求得表面稳定,彻底伤害社会公平正义。鲁迅先生说过,黄鼠狼吃鸡是不动声色的,被吃的鸡却往往会发出喊叫。这样的事遇到新蔡法院,他们就认为鸡的叫声影响了稳定,起码产生了噪音,因此要依法惩办

原文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11-02-13/0939219466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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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7日星期四

【China AIDS:6254】 河南金色阳光:选举规则修改建议

大家好!

新一届CCM部类代表的选举即将开始,河南金色阳光的志愿者们认真学习了选举规则,并根据上次选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或其他非政府组织代表选举规则》提出 了一些修改建议。

按照选举规则的规定,我们在这里发给大家,希望得到非工委现任成员或社区组织的支持,在达到规则要求的非工委一半成员或来自三个部类的30家组织的签名支持后,我们将向有关机构提出我们的修改动议。

由于我们能力有限、经验不足,在规则修改的建议中,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疏漏,请社区朋友理解并帮助我们修改完善,我们更希望能有更多的社区组织提出各种修改规则的建议,最终达到完善规则,推动选举的目的。

谢谢!

河南金色阳光

袁文莉

2011.02.18


 

  

 

Re: 【China AIDS:6251】 提请新蔡地方法院将田喜获罪及审判一案公示给全国社区,法律需要公开透明!

现在大多数的艾滋干预组织都是在政府背景下成立的,你指望他们发声吗?他们只会为了你们这些感染者争取来的全球基金资金发声。

在 2011年2月16日 下午4:47,joe.zhou_sh <joe.zhou_sh@163.com>写道:
      田喜,也就是我们当年在邮件组认识的“海燕”,第一次见到这孩子,还是在上一届CCM的一次北京会议上,坐在秘书处身边作为一名旁听的参与者,沉默寡言。再后来见到田喜,是在此届CCM选举规则的武汉会议上,发言声音不大。这孩子文笔激烈,时时会在邮件中与人有观点上争执。
      应该说,田喜更擅长写作,而疏于口述表达,给人第一感觉:他是一个朴实但有些执拗的年轻人,有些腼腆但不从不使坏。有很多时候,他内心的想法在口述表达时会带上些许情绪,我想这是我们很多人很常见的状态。去年获知田喜被拘候审,直到今天我们未看见地方官方有任何正式的文件、口径来告知我们田喜究竟因何获罪,更多的都是来自于社区的一些消息。在年初北京红丝带论坛上,我也遇见过田喜母亲,看见一位母亲因为儿子获罪而心碎焦虑的泪水,中国的农民说不出太多道理,有的就是心中的情理之分。此后来自于UNAIDS中国首席官员马克先生也表达对田喜一案表示关注。
      今天,从燕的邮件及其他社区方面证实,田喜获判一年,而社区声音寥寥,为此深感忧虑。我不清楚是不是大家已经习惯远离是非,是不是已经习惯拜年道贺,发布自己小组所谓工作业绩的简讯,而吝啬于为田喜说上几句公道话。事实是,田喜是我们感染者社区的一员,一个年轻人,一个曾经和我们也算熟悉的孩子,不论是他病重或是获罪,他应该获得更多关怀与支持,也包括我们对整个案情及判决的知晓,如果在狱中的是我们自家的兄弟姊妹、儿女;我情何堪?
      田喜拘审及如今入狱,他目前整个药物治疗是不是得以持续?他目前的药物依从性是否可以得到保障?他所处的环境是否有加剧机会性感染的可能?除了我们对输血感染患者可能有的过激行为进行了裁决,我们有没有站在人道的立场提供给田喜应有的心理疏导?作为地方政府除去“予以打击”之外是否有其他应有的预案?今天中国因为很多不公平待遇导致的百姓心理失衡,民意得不到合理表述的事件彼彼皆是,我们无法绕过这些问题,而进行简单处理。房屋动迁是这样、就业歧视是这样、企业劳资待遇失衡也是这样,不能因为艾滋属于一个社会极边缘的话题就以缄默的方式就此失声、听之任之。
       作为同样一名中国的艾滋感染者及艾滋病人,我不得不提出对上述的问题表示深切的关注,同时也希望邮件组里可以看见的更多艾滋病人及艾滋工作者能表达你们的意愿,我们必须要求并提请新蔡地方法院将田喜获罪及审判一案的始末能向社区,向社会公开!如果法律是坚持自己的正义的,有什么是不能说出来的?法律是我们公民的法律,我们有对该案的知情权!同时,因为涉及到法案本身,我们也恳请有更多的法律界有识之士、专家们有法律背景的新闻媒体们能介入到此事中来!今天的中国正越来越开明,只有公开透明才是建设大国的必经之路,对田喜这样一个病人的拘审就这么收场,不是我们应有的姿态!
       同时,也提请CCM及即将上任的CCM选举的独立专家们,我们必须确保田喜作为一名艾滋病人和患者,在未经法律审判剥夺其政治权力前提下的合理合法的CCM参选资格,无论是作为感染者类别的选民和候选人,也希望UNAIDS在表示关注之后,有所行动!仅以此邮件重申本人深表关注!
 
                                                                                                                                                中国艾滋病人周易
 
 
 
2011-02-16

joe.zhou_sh

发件人:
发送时间: 2011-02-13  09:55:05
收件人: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 chinaaidsgroup
抄送:
主题: 【China AIDS:6233】 新蔡有罪,田喜无罪(输血感染艾滋病无法立案,维权无果却进了监狱)中国艾滋病一怪

田喜案得到了国际国内的广泛关注,可残暴冷漠的政府仍然羁押着田喜。田父田母想念儿子,希望梁律师能帮忙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当田喜父亲去法院这样要求时,法院的回答是,已经快判了,不用取保候审。说是元宵节前,就会有结果。

当时我们都认为,田喜快出来了。一是因为田喜本来就是一个无辜者,二是,已经关押了他六个月。我们以为,政府会吸引各界的声音,在节前放出田喜。

因此我们在打赌时,是那样快乐。我们分析了各种原因,比如田喜是回到新蔡,而不是在上蔡。可我们都错了,新蔡政府比我们想像中,要残暴,要冷漠,要流氓一百倍。

他们判处了田喜一年的刑期。

当天在法院门口,只有亲属才可以进去。

五分钟后,判决结果就出来了。

我对艾老师说,如果听到欢呼,就是好结果,没有声音,一定没有好结果。

果然,从庭内出来的人,都沉默着,可我还是不相信。

直到田父说,“不公平,判了田喜一年!”

接着,看到田妈妈还不死心地在里面理论着,骂着新蔡官员的黑暗。

当时,脑子空白了一会儿,实在想不出办法,我猛然才接受这个事实,对着法庭内大喊着,“我们不服!我们不服!是谁判的!你们凭什么判田喜有罪?”

审判庭这边的警察撤走了,只剩下空旷的大楼.没有人听得到我的怒吼。

人在法院那边,我要急急地赶到法院门口,大家都跟过去。

冲着里面喊了几声,当然,我又像一个泼妇一样,叫骂着她们,无助地流着泪。

“你们这些犯人!你们没有资格在这里上班,你们滚出去!”

“你们有哪一个人是干净的?你们没有资格审判田喜!”

“你们这群无耻的人,将输血感染者送进监狱,你们的良心何在?”

我听着艾老师也在喊,“田喜无罪,释放田喜!”

我多么希望这声音,能像炮火一样,能像响雷一样,能让天开眼,能让地震憾。

可我们的声音很微弱。

喜梅也因为感到无力而哭泣。

里面的警车开过来了。

他们要把田喜送走了,我们堵在法院门口。我一把抓住喜梅,另一只手紧挽住旁边一个病友。我心里只有一个想法,“不让他的警车,带走田喜!”

那个在上蔡见过的,粗暴的家伙,不让我进法庭,要我脱下文化衫的无耻之徒又出现了。他带着白手套,一前一后,几个人,硬把我和喜梅拉开。

接着警车开出来,从我们身边开过去。

我失声地喊着田喜,一年的时间,我怕他承受不住!我的心,异常地痛,我很害怕。他那囚车里挥挥手,就如隔着几个世纪。我想伸手,却无力,想张嘴,却无声,就这样眼睁睁着看着他们从眼前消失了。

十几个警察,站在公路边看着,看着我在痛哭,在叫骂。

我悲痛地对他们吼着,“下辈子不要做警察!你们应该为你们穿着这身警服感到耻辱!”

田喜的大妈,大伯都过来劝我们离开,说人已经带走了,大官都走了,喊破嗓子也没有用了。我说,我不走,这是我跟田喜之间的事。你们先走吧!

确实天黑了,周围也静了。

每一次恶行,都是这样被时间放纵过去。什么也没有留下,所谓公正,正义,甚至报仇雪恨,都是传奇。

我无力,无奈,绝望地看着远处,我渴望的力量,不知道在哪里。

可我明明就是不甘心。

我对警察吼着,“如果你们的孩子,在医院看病时,感染上了艾滋病,你们会怎么做?他为了替自己维权,去讨个说法,又被关进监狱,你们冤不冤?你们冤不冤!!!”

这群可恨的,可恶的,披着人皮的兽啊!

找来了红墨水,我用力砸在台阶上!

那鲜血的墨水,就像鲜红的血液一样醒目。

你们不要以为人民看不见!不要以为人民心里没有一杆称!

你们就是踩着人民的鲜血,爬上去的!这醒目的红渍,就是艾滋病人的鲜血!

砸吧!砸碎他!

今天是墨水,明天也许就是炮弹!

泪水与血液,其实早已经浸染红了每一个心灵,悲伤与愤怒隐藏在我们心里。既然我们没有办法得到公平正义,我们至少还有表达愤怒的权力!至死我们都不要放弃,表达愤怒的权力。

你可以关押我,使我失去自由,可你囚禁不了,我们仇恨的目光。

你可以关押他,使他与亲人分离,可你永远无法扼制,一个年轻的,充满热情的,在追求公平,正义的灵魂。

我想,可我还来不及!我想书写八个大字,新蔡有罪,田喜无罪!

你没有资格审判我,因为你背景肮脏,程序流氓,且背弃民意,不敢见光,我有资格审判你,我坦然,我坦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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