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4日星期三

【China AIDS:5304】 维护草根志愿者组织的尊严


   “政府背景的社会组织”? NGO的全称是 非政府组织。由政府授意成立的社团,应该不属于NGO之列。这类单位机构,可以理解为是政府的社会性延伸组织,可以定义为“政府功能延伸组织”或“政府类社会团体”。 因为其不来源于民间和群众,而是由政府从上到下的有体系性成立,与NGO的基本定义不同。
   但是这些机构自封为社会组织管理机构,带着一些色彩影响和谐社会的进程,利用手中人民赋予的权利打压其他“不听话的”社会组织,“利益”集团的存在是以牺牲人民利益为代价换取部分利益集团的行为,不符合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7 号《艾滋病防治条例》。
   近期发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在执行“四免一关怀”政策的时候出现违规收费行为,我们希望能够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和讨论。
  
   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将全面监督《艾滋病防治条例》和相关项目的执行;同时也希望盖茨基金会及国家项目办能够以负责的态度对项目进行评价和调整。

   我们作为公民不容官场蠹毒之气弥散民间社区,扼住以项目资金挟持非政府组织的邪恶之风,维护草根NGO的尊严。我们计划在适当的时候召开对在南京的项目的评价会,希望邀请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社区代表以及国际机构就事实进行讨论。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权力凌驾民生之上,以及高枕无忧吃皇粮带来的恶果。
   我们欢迎各社区组织、个人、政府部门和职能机构与我们共同探讨并核实上述内容。共同创建一个多元并存可资寄望的网络公民社会的雏形。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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