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8日星期三

【China AIDS:5753】 联席会议关于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精神审查并修改部分现行法律法规与之冲突部分的建议书

关于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精神审查并修改

部分现行法律法规与之冲突部分的建议书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201095日发布

 

尊敬的卫生部、国务院艾滋病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

你们好!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是一个由全国180多个草根组织联合起来致力于艾滋病防治及权益维护的协作机制。《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无疑是我国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一大进步,它以法律形式固定了"四免一关怀"政策、重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鼓励参与艾滋病防治、进行广泛的行为干预等方面,同时放弃了原来的把防治艾滋病和打击吸毒、卖淫、嫖娼捆绑在一起的政策。但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还是有部分法律与"条例"的精神存在有相悖或矛盾的地方。因此,我们建议卫生部、国务院艾滋病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能够依据"条例"的精神,对与之有冲突的现行法律进行一定的修改或完善,由此更好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也能够以法律的形式保障艾滋病患者的权益不受侵犯,并减少歧视。

我们知道,"条例"中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以下是我们罗列出的部分与"条例"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内容:

一、《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条例"明显冲突。教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而教育部于2000923日发布实施的中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更明确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这与"条例"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违背。

 

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卫生部和人事部于2005117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第十八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这与"条例"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违背。更重要的是,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不仅自相矛盾,而且也与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冲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取消了草案中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录用为公务员的规定,但依然保留艾滋病病人不得录用的规定,同时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等性病患者不得录用。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认为,不能因为一个人体内有艾滋病病毒而不被录用为公务员,但如果已经发病,则不能录用为公务员。问题在于,诊断一个是否有艾滋病必然涉及到检查体内的艾滋病病毒,而一旦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被发现,歧视就难免会出现。

 

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公安部于2005111日颁布施行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第十三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这与"条例"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违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九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在传染期内""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这与"条例"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婚姻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违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大于19953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但它并没有明确提出公民因不同健康状况而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这与"条例"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冲突。因此,患有艾滋病的学龄儿童被学校拒绝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到现在还时有发生。

 

六、其他一些条例或法规

由国务院及卫生部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也对患有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的人员做出了种种限制,违背了"条例"中关于就业保护的内容。

 

联合国大会于19661216通过的《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第六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199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一些人权条约中使用的名词"或者其它状况"(or other status)"应该被解释为包括健康状况,包括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并且根据真实的或假想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状况的歧视受到禁止。

艾滋病感染者是生活中的弱者,需要我们更多的关心和关爱,特别是因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的患者,他们不仅需要国家、政府的关心和关爱,也更需要将他们的权利以条例或法律法规的形式赋予,我们不愿意再看到感染者因为法律法规的冲突,自己的正当权益得不到维护,而走上的漫长而艰难的维权之路。

因此,我们再次向卫生部、国务院艾滋病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议,请讨论并修改现行部分法规歧视艾滋病等相关性传播疾病或与"条例"相冲突的部分,同时取消相关检测特别是艾滋病检测的规定,由此更好地保障感染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和常人一样拥有美好的生活。



 


王龙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
全国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人
浙江爱心工作组组长
电话:13758248793
浙江同志情感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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