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1日星期三

【China AIDS:5580】 转发:关于近期严打带来的执法问题声明文件

标题: 性工作者平台机构针对"扫黄打非"中问题发表声明
地址: http://www.hongchen2006.com/?viewnews-22294

   近期,全国卷起了一股强劲的扫黄打非风暴,从北京的天上人间等4家会所纷纷倒下,再到近期的西安天上人间歌舞厅全面清查,然而在这场席卷全国的扫黄风暴背后,暴露出了种种执法问题。针对于近期扫黄打非所带来的执法问题,中国性工作者机构网络平台代表平台内所有的性工作者相关机构成员和全国性工作者特发此声明,希望相关部门给予重视和解释。

一、中国性工作者机构网络平台

中国性工作者机构网络平台是由在中国从事性工作者职业健康安全干预的相关机构发起成立,于20092月云南昆明性工作者职业安全会议中,由国内12家从事性工作者干预的相关机构推动产生,旨在推动中国性工作者获得更好的职业安全环境。

二、近期警察部门扫黄打非事件

1、  武汉警方实名曝光嫖娼卖淫人员,大街小巷贴告示。

连日来,武昌卓刀泉南路和雄楚大道交叉处的陈家湾大街小巷贴出公告,多名涉黄落网人员被警方实名曝光。警方实名公布了涉黄人员姓名和年龄。如"小姐"廖某20,嫖客陈某31,二人被处以一年收容教育。"胖子"因收容妇女卖淫被治安拘留15,76则因涉嫌收容卖淫罪被转入刑事拘留。收容卖淫的休闲屋老板娘杨某逃走,已被列为网上逃犯全国通缉。(摘自雅虎网)

2、东莞警方绳牵卖淫女游街照惹争议

近日,广东东莞警方开展了"创平安、迎亚运"的扫黄行动,其中一组卖淫女赤脚游街的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从相片所见,两名穿着时尚的涉嫌卖淫女,不但赤脚,且戴着手铐,背后还被细绳牵着,像是在指认现场。

早前报道中,就有很多网友认为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公布涉嫌卖淫女子游街照片的行为有些过分。号称"中国最大的图文分享平台"的某网站,将一条名为《警方扫黄令人吃惊:公开展示是否过分》的帖子放在了网站的首页。这条帖子叙述了这样一件事:73日晚,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在"创平安、迎亚运"专项整治行动中,抓获了4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75,本地媒体发布了这一消息,并公布了涉嫌卖淫女子的照片。帖子对公布涉嫌卖淫女子照片的行为提出质疑。(摘自凤凰网)

三、反思扫黄打非行动背后的不正当行为

自今年的613开展的"严打"专项行动以来,全国各地出现了一大批"扫黄打非"的典范,一时之内,全国范围内刮起了一股强劲的扫黄风暴,但在这风暴背后,却出现了以上让人不可思议的事情。通过以上的事实报道,充分体现警方在扫黄打非风暴背后,存在着种种严重的执法问题。
首先武汉警方实名曝光嫖娼卖淫人员名单并大街小巷的张贴,这种执法行为就严重侵犯了个人人格和隐私权。无论是公开逮捕和审判,还是实名制公布卖淫嫖娼者,其实都不是一种法治意义上的进步行为,可以说这都是一种历史的退步行为。那其中最关键的环节就是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是刑法人员之后隐私的侵犯。(摘自大江网)何为隐私权?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0条)。就算这些人犯了罪,基本人权也不会自动消失,他们的人格权利不能被侵犯,隐私应该受到尊重,更何况人家只是一种违法行为。用贴"大字报"的方式来羞辱当事人,这是特殊年代的低级行为,也是法制不健全的活标本。今夕何夕?依法治国深入人心,法制教育四面开花,公安机关作为法律执行机关,更应该模范遵守法律条款。而现行法律和规章没有规定一定要对犯罪嫌疑人公开行政处罚文件,也没有授权行政机关进行公示,"法无授权则不能为",因此,武汉警方的这个行为本身就涉嫌违法。(摘自南方报网)
武汉警方刚张贴完卖淫人员的名单,没过几日,东莞清溪镇三中派出所不但公布了涉嫌卖淫女子的照片,还绳牵涉嫌卖淫女子游街。这是一个尴尬的新闻,引起了网友们的极大嘘声:很多网友认为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公布涉嫌卖淫女子游街照片的行为有些过分,认为两人还都是年龄不大的孩子,至少应该给她们起码的尊严。但遗憾的是,这样的见解我们不是第一次见到,而把卖淫女示众的冲动,社会更不是第一次遇见。在去年,郑州警方公布小姐裸照同样引起了争议,有人认为,"这不是在羞辱一个小姐,而是在羞辱我们的社会"。(摘自网易网)何为示众?《现代汉语词典》对示众的解释是:给大家看,特指当众惩罚犯人。这是一种很古老的方式,比如古代的枷号游行,斩首示众,近代的浸猪笼,文革期间的戴上高帽游街等。这些行为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企图通过羞辱人格的方式达到杀鸡儆猴的目的。随着人类文明和法治的进步,这种野蛮的带有强烈的复仇主义色彩的惩罚方式早已被现代社会抛弃。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公安部就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游街示众,不能挂牌子。后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又逐步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保护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分子的人身权益。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增加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三款分别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制与人权的进步。(姚建国)一位网名叫"铁嘴鸭"的广东省网友就表示"中国的法律何在?人权何在?可惊这帮铁碲下的舞女,为生活所迫。任人�肉。都是炎黄子孙。他们都有父母兄弟姐妹.请问执法人�你们有没有人性。有没有尊重人权.本人持出严重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里面已经明文规定作为中国公民的人格应受到保护,不容侵犯,但这种执法行为却严重侮辱人格的尊严,是不正当的执法行为,是恶劣的执法行为,是泯灭人格的违法行为,是应该受到相应处罚的违法行为!
四、针对于上述不正当执法行为,基于上述评论与理由,中国性工作者机构网络平台特向相关上级部门提出以下要求:

1.    相关的执法部门应给予以上不正当的执法行为向相关受害人员进行公开声明道歉,并给予精神上的补偿;

2.    对于上述不正当的执法行为,相关上级部门应对其追究个人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3.    上级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杜绝今后不再出现类似不正当的执法行为;任何执法人员都不能践踏性工作者的尊严和侵犯性工作者的隐私权,确保性工作者自身的人身权利和人身安全。

 

 

 

 

                           中国性工作者机构网络平台

China Sex Work Organization Network Forum

20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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