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7日星期日

【China AIDS:6720】 Re: 回复:[联席会议] 我的美国之音博客:湖北警方焚烧卖淫女“家当”

大博真的是学习法律的吗?
 
安全套可以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吗?法律怎么规定的?安全套可以作为"故意传播性病罪"的证据?这是哪里的逻辑?那么,艾滋病防治条例提倡安全套,难道就是提供证据给公安机关?
 
警察可以随意抄家、焚烧家当,然后再去收集证据。警察是土匪吗?
 
 
万延海
 
 
 
 
 

Sent: Saturday, August 06, 2011 11:42 PM
Subject: 回复:[联席会议] 我的美国之音博客:湖北警方焚烧卖淫女"家当"

公安机关在依法查处案件可以搜集证据,也可以把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也可以把安全套作为"故意传播性病罪"的证据,但是,采用这种方法取证会对艾滋病的防控产生消极因素影响。公安机关的直接目的是抓捕卖淫嫖娼违法者,关于艾滋病防控,在他们的心理,显然抓卖淫嫖娼是他们的工作重点,而艾滋防控他们肯定会考虑比卫生部门少。作为卫生防疫部门,艾滋病的预防是放在第一位的。何况,《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了安全套发放和推广的作用,没有明确禁止要求媒体在报道中,把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佐证。宣传部门和卫生部门是两个不同的行业,涉及的各自行业法规可能会不受限制。

例如,CCEV新闻频道的主持人白岩松因为质疑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的言论,他的节目被停播了。很显然,中宣部明确要求了对"动车被撞"事故的报道的原则,你触犯了主管部门的底线 ,自然要会被处罚的。

媒体报道安全套的方式,违反了卫生部门的政策,但是宣传部门的行业法规貌似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因此,对媒体应该有个倡议,鼓励给当地媒体写信,说明这样报道方式的危害,可能会导致更多的性工作者因为害怕安全套作为指正他们的证据而在今后性交易过程中放弃使用安全套,不利于艾滋病的防治;同时,应该指出,艾滋病的防治不能光靠扫黄打非的这种严打形式来解决,应该采用倡导安全的性行为方式及安全套在FSW人群推广来促进艾滋病的预防。争取他们对这个事件的认同,避免今后在类似报道中出现了不利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现象。

大连绿色康乃馨工作组  大博

2011.08.07
----- 原始邮件 -----
发件人:WanYanhai <wanyanhai2010@hotmail.com>
收件人:<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主题:[联席会议] 我的美国之音博客:湖北警方焚烧卖淫女"家当"
日期:2011-8-7 10:22:57

湖北警方焚烧卖淫女"家当"

根据媒体消息,8月3日下午3时许,湖北省襄阳市警方,对汉江沿江一带进行突击清查整治,共清理45间被指涉嫌卖淫嫖娼的"非法出租房"。据称对清理的色情按摩床等物品进行了集中焚烧。媒体报道说,"在清理一张床板时,民警发现床下竟藏匿着一整箱避孕套。打开箱子,千余只避孕套令人瞠目结舌。"媒体图片显示"散落一地的安全套。"

不仅湖北警方的行为违法,而且媒体处理警方行动的方式也违反中共当局的政策。

首先,湖北警方本次行动,不是基于被指卖淫女子的现场行为,而是集中整治,来到出租房就来抓人、抄家,并焚烧物品。警方的行动显然违法,缺乏卖淫嫖娼行为证据支持。

其次,即便这些出租房是有卖淫行为的女子们租住,租住出租房本身并不违法,出租房也是私人场所,物品为私人物品。在缺乏现场行为证据的情况下,警方突然冲进来抓人和抄家,涉嫌违反《警察法》第二十二条"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再次,焚烧私人租住房里的物品,也是这些被指卖淫女子的生活用品,湖北警方显然损坏了他人财物。2010年7月以来,中国公安部多次"要求地方扫黄需尊重人权"。当事女子完全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民法提起索赔的诉讼。

本次湖北警方行动显然是带好了新闻采访的记者们。这也是中国警方执法犯法的特别之处。在没有现场行为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来到一组人群中或一组房屋,声称人家卖淫,不需要法庭程序审理,媒体就开始报道警方打击卖淫嫖娼的成绩了。

媒体把这些出租房称之为"非法出租房",这是不恰当的。如果出租房本身是非法建筑,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违章建筑处理。如果出租房的租住关系违反政府规定,警方需要提供租住关系非法的依据。如果出租房里有非法行为,第一需要证据支持,第二警方只能处理非法行为本身,而不是指向房屋本身,更不能随意焚烧私人物品。

最后,发布图片,显示散落一地的安全套的报道方式,违反了公安部、卫生部和中宣部等部委1998年1月8日发布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卫疾控发[1998]第1号)。该文件明确指出:"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宣传;要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而中国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湖北警方的行动打击了卖淫嫖娼人员中艾滋病防治工作,也违反公安部规定的"扫黄需尊重人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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