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2日星期四

【China AIDS:6827】 呼吁媒体和医务工作者避免艾滋歧视的公开信――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呼吁媒体和医务工作者避免艾滋歧视的公开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922日发布

 

近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艾滋法律咨询热线”微博接到网友关于“眼泪中艾滋病病毒”的咨询,近期关于此新闻的报道在社会上已引发热议,尤其是在微博上,部分网友甚至出现恐慌情绪。

 

我们注意到,921日《中国青年报》第11版登载的文章《艾滋病患者,别哭!》中,提出“艾滋病患者眼泪中含有艾滋病病毒”观点的医生纠正,其研究并不能得出“眼泪是艾滋病的第四种传播途径”的结论。“到目前为止,全世界还没有一例病例是因为接触眼泪染病的。”

 

作为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公益机构,我们对之前部分媒体的片面报道感到遗憾,片面强调“艾滋病患者眼泪中含有艾滋病病毒”作为标题的部分报道,导致公众引发误解,对艾滋病感染者产生歧视心理。目前各地仍然频传艾滋感染者就医被拒诊事件,如近日广东英德感染者烧伤就医困难、重庆感染者手术被拒。

 

艾滋病感染者并不因患病而失去人权,同样享有平等的就医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七条宣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这是世界各国达成的一致共识。

 

同时我国法律也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就医权利。《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是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在现代治疗条件下,艾滋病已经可以像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一样得以控制。目前,抗病毒治疗有效延长病人寿命。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即不符合世界人权共识和法律规定,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媒体和医院加强从业人员的艾滋病相关法律和医学知识学习,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标准防护原则”,消除媒体、医务工作者们对接触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恐惧和误解。

 

 

附:中国青年报文章链接

http://zqb.cyol.com/html/2011-09/21/nw.D110000zgqnb_20110921_1-11.htm

关于加强手术前艾滋病病毒检测工作规范、落实和推广“标准防护原则”的呼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87e3950100x10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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