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6日星期一

【China AIDS:7219】 强烈呼吁:有关机构对此事给予密切关注和帮助!Re:Re: [联席会议] 河北省民政厅公告〔2012〕6 号

尊敬各位老师、社区同仁:
       关于《河北省民政厅公告(2012)6号》公告,我们小组于3月27日上午一行3人专门去了设在保定市行政服务大厅的民政局服务窗口咨询注册登记事宜,得到民政局工作人员的回答是:1、关于以下《河北省民政厅公告(2012)6号》(2012年2月15)文件——他们没看到,也不清楚此公告;2、社团、民非、慈善组织登记必须有上级主管单位审批文件;3、关于办公场所设置:必须要有场所使用权的证明,(不能在居民生活区)……
       随后,我们又与保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副主任进行沟通,据副主任反馈:1、没有接到民政部门的文件,民政部门也没有就此事与他们进行沟通;2、关于组织合法性问题,还是要因地制宜的考虑民间社区组织参与的问题。
       附件是:保定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服务指南》,按照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我们如何完成登记注册呢?是我们不想登记注册?还是现行的政策条例已经不适合现实情况了呢?
       我们这些扎根基层服务社区人群的组织,没白没昼的默默地做了大量的工作,这么多年坚持过来,难道到最后,就凭这一个《公告》,就把我们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所做的特殊贡献彻底抹灭了吗?难道"以国家为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就是这样执行的吗?难道我们就应该被依法取缔吗???
        强烈呼吁:有关机构对此事给予密切关注和帮助!
                                                                                                                                 河北爱之光感染者关爱小组
     

在 2012-03-26 17:33:13,"William Schue" <williamschue007cn@gmail.com> 写道:
感染者组织可以以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慈善组织的名义申请注册,这样挂靠单位和注册单位都是民政部门,相对会容易一点。

有条件的可以去申请卫生部门作为挂靠单位,但估计比较难。

On 26 March 2012 11:45, Yanhai Wan <wanyanhai2010@hotmail.com> wrote:
 
河北省民政厅公告〔2012〕6 号
2012-02-15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精神,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的依法登记和规范管理,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知名度,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贡献力量。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特发此公告:
一、凡以社会组织形式在社会上公开开展活动且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的,务必于2012年5月1日前,到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在没有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停止一切活动。否则,为非法活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凡是以社会组织形式在社会上公开开展活动且不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一律为非法组织,其活动为非法活动,民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各设区市民政局及各县(市、区)民政局,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进行令其解散;对坚持不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又不解散的非法组织,依法予以取缔。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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