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0日星期二

【China AIDS:6812】 Re: Re:【LGBT邮件组】 1、HIV病毒携带者烧伤:无正当理由医院不得拒收 2、艾滋病烧伤女救治困局亟待政府破解

 
谢谢李虎分享,无独有偶,其实这样的事件全国不是第一起,我想其他地区采取的做法可以提供给广州借鉴:
 
      2008年5月,居住在上海杨浦区一名重庆籍女性感染者(化名)云妹妹,因个人原因在居所引发燃气爆炸,烧伤面积超过60%,四肢为深度烧伤;由于该患者属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疾控检测出并随访,浦东疾控在第一时间联系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急救到金山住院部,由副院长卢洪洲教授亲自带队处理伤者;由于当时燃气爆炸,云妹妹几乎仅有的家用品均被毁坏,由浦东新区疾控与上海市红十字会以及美丽人生健康促进服务中心三方共同筹资,使得云妹妹得以很好的隔离处理以及康复治疗,并且免去了意外事件中医疗手术费用。本民间组织也动用紧急援助,帮助患者解决住院的食膳问题。
 
      不知道这样案例是不是可以帮助我们该报道进行一些思考。
 
 
                                                                                              周易
 
2011-09-15

joe.zhou_sh

发件人: 天津李虎
发送时间: 2011-09-15  20:15:56
收件人: tjgaga; chinaAIDS邮件组; lalainfo; lgbtmedia; 爱白同志; 爱之方舟邮件组; 感染者联盟; 联席会议; 治疗倡导联盟邮件组
抄送: 联席会议; 爱滋病网络
主题: Re:【LGBT邮件组】 1、HIV病毒携带者烧伤:无正当理由医院不得拒收 2、艾滋病烧伤女救治困局亟待政府破解
对这个报道,发表一点拙见!
首先对患者表示同情。并对拒绝、推诿为HIV/AIDS治疗的无德医生表示深深的愤慨及严厉的谴责!
 
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也只说对了一半。病人是该反映,而作为主管单位知道此事是不是也该主动干预在考量着为官者的良心!
 
我想知道都是那些专家说出也该到传染病医院治疗这些毫无根据的话?烧伤才是病人现在最该解决的问题!而所有医生都也该了解:艾滋病病毒不是通过空气传播的!!!!"烧伤创口如果感染,极易导致艾滋病病毒的传播"就是句屁话!如果是专家也是伪专家!
 
如果卫生厅负责的话,韶关市粤北人民医院,也该受到卫生部门的响应处罚!
以及广大民众的谴责!

杨日的最后一段,我还是比较赞同的。不过实在不该给医院推诿艾滋病人治疗开脱!要知道,所有医、护人员如果遵守规范操作流程,没有任何感染的风险!请大家注意:迄今为止,全球还没有因为给艾滋病人治疗而感染HIV病毒的报告!!!
                                                        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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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河之星工作组
热线:022 26533717
李虎:13323458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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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抗击艾滋、消除歧视、推动改善感染者生存状况、倡导健康快乐的新生活

在 2011-09-15 11:13:37,"同志哥" <tongzhige@yahoo.cn> 写道:
[国内]HIV病毒携带者烧伤:无正当理由医院不得拒收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时间:2011-09-15 05:48 

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回应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烧伤求医难:无正当理由医院不得拒收

羊城晚报记者夏杨 刘玮宁 张小磊

本报对广东英德一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王碧雯的遭遇进行报道后(详见本报昨日报道),引发读者和网友热议:到底该由谁来救治这样的"特殊病人"?

广州多家医院称"应由传染病或烧伤专科医院收治"。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则认为,(病人)应该就近治疗―――当地医院如果有烧伤科,就应该接收,做好防范措施就好了。他还表示,医院若无故拒收,病人可打报告向卫生厅反映。

有专家称,就王碧雯的病情来看,最应该收治的应是传染病专科医院。"因为防止感染和传染是她目前最需要的治疗手段。"广东省人民医院、南方医院烧伤科相关专家直言:最担心艾滋病会传染给其他病人。很多看过相关报道的医生都对王碧雯的境遇深表同情, 但也有一个基本共识:"烧伤创口如果感染,极易导致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没有艾滋病治疗经验和专业技术的医院,确实不敢轻易收治,这是对其他病人的医疗安全负责。"

综合医院有顾虑, 传染病专科医院又如何看待?广州市传染病医院(第八人民医院)副院长雷春亮表示:由于烧伤科是非常特别的外科专科, 该院也没有专设这样的病房。但如果有需要,可以改造病房收治类似的"特殊病人"。对于王碧雯,雷春亮表示可以提供抗感染和消毒方面的医疗支持。

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王碧雯应该就近治疗,首先应到属地医院(即清远)去求医。当地医院如果有烧伤科, 就应该接收, 如果需要抗艾滋病治疗, 就请定点医院的专家去会诊指导; 如果当地医院没有烧伤科, 可以到上一级医院治疗; 如果也没有烧伤科, 则可考虑转到附近有条件的医院去。

但王碧雯正是因为英德市医院没有烧伤科而被转至韶关市粤北人民医院, 但院方以技术有限为由, 不愿意对其进行进一步治疗。对此,廖新波表示:"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医院不收治是不行的。医院若不收治,让他们打报告给省卫生厅! "

早前报道:

携带艾滋病病毒女子深度烧伤 求医屡遭冷处理

编辑: 健龙

http://news.ycwb.com/2011-09/15/content_3569948.htm
 
艾滋病烧伤女救治困局亟待政府破解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时间:2011-09-15 09:14 

梁剑芳

男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女方是艾滋病毒携带者,两人毅然相恋共结连理,然而现实却如此残酷―― ―今年 5 月 20 日的一场意外,使妻子王碧雯全身 85%深度烧伤,再不进行植皮手术,生命随时可能面临危险,丈夫邓泽润为妻子多方奔走求治,却因病情"特殊"被多家医院以条件所限婉拒。(《羊城晚报》9月14 日)

掩卷而叹,两人的爱情让人感动,女方的遭遇也令人同情,但对医院的救治,也是困难重重。

对于一位严重烧伤的艾滋病毒携带者,该不该救? 答案是毫无疑问的,因为每一个生命都值得珍惜,每一丝希望都不应该被放弃。接下来要问的,是这样的患者,能不能救呢?从单纯的技术角度来说,也是毋庸置疑的――我国的烧伤救治在世界上都居于领先水平,烧伤接近100%的病例都有救治成功的记录。而且,随着科普宣传的深入,人们对艾滋病已不再只有恐惧和厌恶,对艾滋病毒感染者也越来越宽容,在严格的防护下为艾滋病患者施行产科和外科手术的报道也有先例。

然而,具体到王碧雯这例个案来说,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众所周知,艾滋病是一种只能预防而无治愈手段的疾病,主要有三大传播途径:母婴、血液和性行为,存在于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等体液中的艾滋病毒,都是传染源。烧伤患者的治疗不是一天两天,作为一个 85%烧伤的患者,在失去皮肤的庇护之后,体液会在身体表面直接渗出,面对这样一个"全开放"的传染源,在没有确切把握进行有效防护的情况下, 让医护人员施行包括植皮手术在内的长时间的救治也绝非易事。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而非舍己救人。医院诉说的种种困难,也并非完全是矫情。造成这一尴尬的原因,在于有烧伤救治能力的大医院,没有传染病区;而专门的传染院,又缺乏烧伤救治能力。对大面积的艾滋病毒携带者进行救治,考验着医院和医疗管理机构的智慧和协调能力。我们期待着王碧雯们能够受到命运之神的眷顾,也期待着通过有关各方的努力而得到治疗。

病情严重的王碧雯的救治事件,是一个信号,警醒政府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适应时代之需求,及时调整传染病院的诊疗科目设置――传统的传染病院,基本是不做外科手术的,也没有烧伤科的配置。随着艾滋病感染者的增加,张碧雯、李碧雯的出现是迟早的事――需要手术治疗的艾滋病毒感染者,他们应该有能够救治的医疗机构!而于社会心理意识层面,政府部门也继续努力,使人们从知识上和信息上更多地了解艾滋病毒及其传播,而不是在心理上产生恐慌,在态度上表现出冷漠和拒绝,在评价上以一种道德的居高临下之势进行批判。

编辑: 杨日

http://sp.ycwb.com/2011-09/15/content_35701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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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9日星期一

【China AIDS:6814】 艾滋病女患者烧伤求医遭拒 丈夫微博求助拯救爱人

www.fjsen.com 2011-09-20 11:42  刘奕 来源:成都晚报    我来说两句

男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女方是艾滋病毒携带者,两人毅然相恋共结连理,然而一场意外使妻子全身85%深度烧伤,丈夫邓泽润(化名)带着妻子辗转各大医院,但因其妻子是艾滋病患者,求医之路困难重重。距离烧伤发生已经快过去4个月了,广东的邓泽润看着在病床上痛苦不堪的妻子,无奈之下开通微博发出求助信息:拿什么拯救我的爱人?

爱情很凄美

深度烧伤 烧不灭"艾滋之恋"

据媒体报道,2009年9月,邓泽润和王碧雯(化名)通过网络认识。王碧雯将自己从前夫那里感染艾滋病毒的事向他倾诉,因为自己是一个乙肝大三阳患者,邓泽润很能理解王碧雯的失落心境。2010年9月,他们去领取了结婚证。

2011年5月20日,夫妻俩骑着摩托车下地去做农活,意外引发大火,经医院诊断王碧雯全身85%面积烧伤,为3�4度的深度烧伤。

现实很冰冷

辗转求医 没有医院肯收留

媒体报道称,烧伤事故发生后,王碧雯被第一时间送到英德市人民医院。但是该院没有专门的烧伤科,随后邓泽润带着妻子转院至韶关市粤北人民医院。然而他们只在这里待了一个晚上。院方在查出王碧雯携带有HIV病毒后,以医疗技术有限为由,不愿意对其进行进一步治疗。

9月2日,在英德市卫生局的沟通安排下,王碧雯又返回了英德市人民医院就医。"由于医疗条件限制,目前只能对王碧雯进行补充蛋白质和血浆的治疗。"

只有爱还在

丈夫坚持:我不可能放弃

"历经四个月的求医历程,但现在依然没有医院肯收留我们,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什么拯救我的爱?"……邓泽润近日开始微博求助,他的一声声求助,让网友心酸,然而,也有一些网友认为,医院不 收治,也有它的苦衷,毕竟艾滋病会传染,收治后,医生和普通患者难免有被感染上的危险。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当事人邓泽润,他无奈疲惫的声音中透露出坚定,他说:"妻子叫我放弃她,放弃治疗,别再花钱。但是我不可能放弃。"

深圳援助律师呼吁完善制度体系:

烧伤科医不了艾滋

能医艾滋的又没烧伤科

昨日中午12点40分,腾讯微博认证为深圳律师的"庞琨律师"发出微博:"今天早晨从深圳出发,前往英德帮助艾滋感染者送医院诊治,车程大概三百公里。如果再遇医院推诿,将帮助当事人向卫生部门投诉。"原来,在看到邓泽润的求助信息后,关注艾滋病歧视的庞琨律师就决定伸出援手,帮其妻子寻求救助。随后,庞琨律师开始在微博直播整个帮助求医过程。

下午17时,记者 联系上庞琨律师,他说,自己正在英德市卫生局,通过卫生局联系各方医院,帮助邓泽润妻子寻找合适的医院。庞琨说,英德市人民医院确实没有专门的烧伤科,目前,医疗条件更好的清远市人民医院医生已答应来英德医院会诊,时间定于今日清晨,而具体是否转院,怎样救治,还需要在会诊后决定。

庞琨律师表示:医院不愿接受艾滋病患者确实有很多顾虑,同病房的病人怎样避免感染,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怎样避免感染HIV病毒,都需要被考虑,而有烧伤科的医院没有收治艾滋病人资质,有收治艾滋病人资质的医院又没有烧伤科,成为摆在面前的事实。对比国外规定,庞琨表示,在社会保障体系较好的国家,艾滋病人会被送往指定的医院救治,而目前,我们没有这样的医疗制度和体系,急需完善。

甲方

网 络中国-习冬林: 坚持下去,我相信有你的爱支撑,你的妻子就有活着的希望!

924444329: 无论什么样的病人,医生都不能歧视啊。

茹要: 病者好可怜啊!医者父母心!

liangliang: 艾滋病患者的救治在综合性医院是个很大的障碍。建议你去传染病院治疗。现在很多大城市的传染病院也具备综合性医院的条件。

乙方

飞来石:难道艾滋病人就没有就医的权利,他们生病了,也该由专门的医院接收啊,建议我们国家设立一些专门的艾滋病医院。

天美:如果普通医院没有条件接收艾滋病患者,当然可以拒绝!虽然这样显得冷酷。

梦里的尘埃: 站在医生的角度想,我也会怕。(记者 刘奕)

http://www.fjsen.com/h/2011-09/20/content_60348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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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811】 广东卫生厅副厅长今会诊艾滋烧伤女

求医4个月屡碰壁 廖新波今会诊烧伤"艾滋"女

2011-09-20 08:43   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0 条,点击查看    我有话说

  南都讯 记者薛冰妮全身85%深度烧伤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王碧雯(化名)在长达4个月求医屡次碰壁后迎来一线希望。今天,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将率烧伤专家、艾滋病治疗专家到英德对她进行会诊。然而,哪家医院愿意收治并且有能力对她进行治疗仍是一个问号。

  近日,王碧雯艰难求医故事见报后引起广泛关注。昨日,深圳知名公益律师庞琨以及媒体记者一行来到英德。昨日下午4时,在英德市人民医院感染科病房,王碧雯躺在床上打点滴,全身的皮肤烧伤让人不忍目睹。据悉,她是从前夫处感染来艾滋病病毒,蚊香不慎掉入油桶而引火烧身的。

  主治医生安良敏表示,王碧雯的烧伤伤口原来是80%烧伤,现在部分愈合,但还有30%是深三度烧伤,皮肤无法愈合,上下肢、背部溃烂严重。

  昨日下午,广东省 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在微博透露今天将到英德了解情况。昨晚,南都记者联系到廖新波。他表示防艾、治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已经联系好了省级烧伤专家、省艾滋病治疗中心的专家和我到英德了解情况,并且会诊,给予治疗方案。"他表示,希望各级政府能履行自己的责任,落实国家防艾、治艾的各项任务。至于转到哪家医院还要待专家会诊后才能知晓。

http://nf.nfdaily.cn/nfdsb/content/2011-09/20/content_301555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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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8日星期日

【China AIDS:6831】 国内首家夕阳之家感染者生产活动基地成立

 

由爱友小组自筹资金创建的夕阳之家感染者活动基地现在正式成立,基地占地1200平方米,可同时容纳10人住宿,接纳对象:现在,居无定所没有经济来源但生活能自理的人,将来,无家可归没有生活来源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我们将采取感染者互助和志愿者协助的方式让您在这里有尊严的生活直至走完人生。

夕阳之家感染者活动基地,设立生产自救专区、文体娱乐专区、心理支持和临终关怀专区对这部分感染者进行相对集中的管理,使他们能够从自我封闭或破罐破摔贻害一方的状态到自主参与积极健康的社会活动的转变,让他们自主、自信、自立、自助,在他们当中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相关知识培训,组织一些由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真正体现人生价值,共同抵抗病魔并最终达到提高生活质量,避免二代传播,改善生存环境的目的。

夕阳之家现在接纳对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没有居住条件的单身男士;可由当地小组或疾控部门推荐,本机构只安排食宿不提供交通费用和换洗衣物。

基地现在开办电脑培训班,免费进行技能培训,只接纳辽宁地区学员,可安排食宿但不报销交通费用。培训结束成绩优异者可优先安排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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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809】 国内首家夕阳之家感染者生产活动基地成立

 

由爱友小组自筹资金创建的夕阳之家感染者活动基地现在正式成立,基地占地1200平方米,可同时容纳10人住宿,接纳对象:现在,居无定所没有经济来源但生活能自理的人,将来,无家可归没有生活来源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我们将采取感染者互助和志愿者协助的方式让您在这里有尊严的生活直至走完人生。

夕阳之家感染者活动基地,设立生产自救专区、文体娱乐专区、心理支持和临终关怀专区对这部分感染者进行相对集中的管理,使他们能够从自我封闭或破罐破摔贻害一方的状态到自主参与积极健康的社会活动的转变,让他们自主、自信、自立、自助,在他们当中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相关知识培训,组织一些由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真正体现人生价值,共同抵抗病魔并最终达到提高生活质量,避免二代传播,改善生存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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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6808】 卫生部对爱知行关于”传播性病罪“信函的回复

卫生部对爱知行关于”传播性病罪“信函做出回复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9月18日发布


    2011年7月,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对一名身患艾滋的性工作者判处“传播性病罪”。7月28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就此致信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建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建立关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实施情况及其社会后果的调研课题组,对刑法传播性病罪条款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和性病防治工作产生的影响进行调研,并适时地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修改或废除“传播性病罪”条款的意见,以及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在“传播性病罪”修改或废除之前,修改“传播性病罪”认定办法,并特别规定,个人医疗隐私信息不得作为“传播性病罪”定罪的依据。

    2011年9月18日,爱知行收到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信访回复单”,回复中说明“《刑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如你公司认为《刑法》相关条款存在重大缺陷,请向以上部门提修改建议。我部将积极配合上述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附1:

卫生部人民群众信访回复单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传播性病罪,给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的信函”已收悉。对于信中所提要求,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如你公司认为《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存在重大缺陷,请向以上部门提修改建议。我部将积极配合上述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感谢你公司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关心。

    卫生部办公厅信访处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2:

关于传播性病罪,给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的信函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728日发布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卫生部:

我们是一家从事艾滋病防治和救助的公益机构。我们获悉,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近日以“传播性病罪”,对一名身患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6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

得知这一案件后,我们感到非常震惊,因为“传播性病罪”存在重大法理缺陷、落后于时代发展等多个问题,适用这一法律将会带来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伤害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要求: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21211日制定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答》则对“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解释如下: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我们认为,特别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传播性病罪”缺乏公共卫生科学的依据。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是人类的常见疾病,而不限定于卖淫嫖娼人员之中。“传播性病罪”特别针对卖淫嫖娼现象,本身就给人一个误区,给人的感觉好像性病传播就是只和卖淫嫖娼有关,卖淫嫖娼是性病传播的祸水,而没有认识到,在一个开放、人口流动的社会里,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已经成为人类常见疾病。性传播疾病不仅在卖淫嫖娼人员中传播,也在其它人群中传播。

我国卫生部门提倡使用安全套预防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的传播,包括在性工作者中推动安全套的使用。使用安全套,卖淫嫖娼活动并不必然导致性病传播。相反,其他人如果不用安全套,性活动中照样传播性病和艾滋病。而刑法“传播性病罪恰恰给人们一个误解,认为性病传播主要是卖淫嫖娼人员的事情,打击卖淫嫖娼就能够保护大众免得性病或艾滋病,而忽略每个人在性生活中都需要考虑性的安全。

“传播性病罪”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不利于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和性病防治工作。性工作者、尤其是已经确诊或担心自己可能感染性病或艾滋病的性工作者,为了躲避这样的法律风险,为了不让自己感染性病或艾滋病的检测报告或就诊记录成为定罪依据,会选择“鸵鸟策略”,宁愿躲避艾滋病检测和就医也不去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或者为躲避警察而选择对自己人身安全有威胁的地方去营生。

如此一来,性工作者永远处于社会的暗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很难认识她们,更难以得知她们的生活轨迹。对性工作者进行性病艾滋病知识教育和行为干预将难以开展,艾滋病的性传播路径将难以切断,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和社会影响也将越来越广。由此带来的社会后果,将远远比那些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又从事商业性行为(或曰“卖淫嫖娼活动”)带来的社会后果更为严重。

法律应当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公民的医学检测报告等病历资料,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我们注意到,重庆梁平县的这一案件中,当地司法机关将证明被告感染艾滋病的病历资料最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并予以采信。法律应当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利器,但此举却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严重违背了法治的理念和原则。

鉴于上述理由,我们要求:我国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卫生部建立关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实施情况及其社会后果的调研课题组,对刑法传播性病罪条款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和性病防治工作产生的影响进行调研,并适时地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修改或废除“传播性病罪”条款的意见,以及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在“传播性病罪”修改或废除之前,修改“传播性病罪”认定办法,并特别规定,个人医疗隐私信息不得作为“传播性病罪”定罪的依据。

此致!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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