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6日星期一

【China AIDS:7247】 Fwd: 中国医患关系的结症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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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年4月11日 上午6:05
主题: 中国医患关系的结症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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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请撤销“政法委”案

中国民建会员 张赞宁(江苏南京)

 

温家宝总理在2011914日出席大连夏季达沃斯论坛时,再度呼吁政治体制改革。他提出:第一、依法治国,改变“以党代政”的现象,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第二、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第三、维护司法公正独立;第四、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最主要的是选举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第五、反腐败等五大要点。

提议人认为,要实现温家宝总理的五点政改建议,最为关键和首先必须做到的就是他的第一点政改建议:改变“以党代政”,做到党政分开。温家宝总理的这一政改建议,其实与中共历届政治领袖的意见是完全一致一脉相承的。

——毛泽东:早在1928年就指出,“党的主张办法,除宣传外,执行的时候必须通过政府的组织。国民党直接向政府下命令的错误办法,是要避免的。”(《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井冈山的斗争》第72页,人民出版社1967年版)

——邓小平: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三日,邓小平同志在听取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汇报时的谈话中提出:“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难于贯彻。党政要分开,这涉及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10月第1版,第177)

——赵紫阳:“我们实行党政分开,其原因是:第一,党政不分不是提高或加强了党的领导,而是降低、削弱了党的领导,党政分开才能真正提高并加强党的领导,才能真正提高党的政治领导的水平;第二,党政不分使党顾不上抓党的建设,党政分开才能真正做到‘党要管党’。要把我们的党建设好,党委就应该把自身的建设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就必须善于摆脱各种繁杂事务的干扰;第三,党政不分使党委处于行政工作第一线,甚至成为矛盾的一个方面,党政分开,可以使党处在超脱的、驾驭矛盾和总揽全局的地位,从而发挥‘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第四,党政不分使党委自己成了执行者,党政分开才能使党委真正具有监督的职能。”(赵紫阳,《关于党政分开》在十二届七中全会预备会上讲话的一部分,19871014

由于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政法委员会(下简称政法委)的职能是“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都要听命于政法委的领导,这就决定了政法委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有权行使宪法赋予专门机关才有的侦查、检察、审判等权力,甚至有权决定逮捕、限制人身自由,造成判的不审,审的不判等极为恶劣的后果,使法律形同虚设;必然造成以党代政、党政不分;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架空等极为严重的负面效应;成为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拦路虎、绊脚石,是对法治一种倒退。所以,要做到“依法治国,改变以党代政的现象”,首先应将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法委予以撤销。不如此,“依法治国”、“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独立”、“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都必然成为空话。

政法委的权力和机构的设立,不仅没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而且也没有党章上的依据。现分析如下:

一、政法委行使的权力不仅没有宪法上的依据,甚至明显与宪法相抵触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要听命于政法委,这本身已构成严重违宪,具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条文的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条第三款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政法委行使的权力不仅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并明显与多项法律相抵触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都要听命于政法委,这本身已构成严重违法,具体主要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第一款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人民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条第四款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三、政法委的设立没有党章上的依据

细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的规定,只有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党的中央书记处、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的地方同级委员会、党的地方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党组等规定,并没有一个叫“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或“地方政法委员会”的组织。

四、典型案例:从福清纪委爆炸案看法治社会是如何被颠覆的

十年前的2001624日(周日),在福清市纪委大楼发生了一起爆炸案。这天早晨8时许,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突然接到领导的传呼去单位,在行至信访办门口时触动爆炸装置,当场被炸身亡。对这起蹊跷的爆炸案,由于是分管刑侦的公安厅副厅长(后任福州市市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局长、政法委书记)的牛纪刚督办的,于是便产生了公、检、法、司“一条龙”联合作业的局面。

卷宗移送到福州市检察院后,市检在一开始便认为难以提起诉讼,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问题依旧。牛纪刚等却以政法委的名义指令快交福州市中院审理。面对缺这少那矛盾百出的案卷,福州中院主审法官犯难了。这时有院长秉承市政法委旨意告诫主审法官“一定要敲定此案”。就这样,在福州市检未撤案,也不便再退补的情况下,进行边补充侦查,边审判的公、检、法三家办案“一条龙”作业。到20021129日,福州中院才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内外如临大敌,戒备森严,旁听者均为提前安排好的,媒体记者一律不得进入。庭审中,六名被告的八位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全都作了无罪辩护。法庭对律师依法提出为被告人遭刑讯逼供的伤痕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理睬。法庭上,被告人陈科云和吴昌龙均大喊冤枉,称所有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的,并要求进行伤情鉴定。却被法官下令关闭了话筒。

开完庭,实在无法定案,一直拖至2004年秋季,最后还是由直接负责侦查此案的牛书记召集福州市公、检、法三家开会,下达“一定要完成这个政治任务”命令,再次指令由福州市公安局重新补充侦查;令福州市检察院停发《纠正超羁通知书》,再作公诉准备;中院重新部署庭审。在开庭前,刑警支队对办理本案的三名律师进行刑事传唤,以“敲山震虎”;拘传了不断对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等违法行径进行控告的当事人亲属,对其进行多方恐吓,通宵达旦逼问其是如何与律师勾结反侦查的,出了多少律师费等等。

因牛纪刚对省、市二级法院委托鉴定的炸药量“至少需要在600克以上”的鉴定结论不满,便对作出该鉴定结论的两位专家陈榕明、郑家志以“伪证罪”刑拘了37天后才改处取保候审。并派市刑警支队到市中院和省高院查审理该案的法官,摆开架势要查法官和律师的所谓严重问题。在这里,司法的公平、正义和诚信荡然无存。

在离第一次开庭整整相隔了两年之后的20041129日再次公开开庭;次日就作出了(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4121日宣判陈科云、吴昌龙死刑、缓期执行,杜捷生、谈敏华各10年徒刑,谢清3年徒刑;又隔10天(2004.12.10),被指控向主犯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被无罪释放,并要其马上离开福州。

对提供电雷管的被告的无罪释放,则表明本案的证据链断裂,对其他被告的犯罪指控一个都不能成立。200412月上诉至省高院后,合议庭在审阅了漏洞百出的卷宗后,为减轻压力回避矛盾,便邀请了福建省检察院领导一起审议。在经过了一年的书面审理后,于200511月底,终于达成“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内部共识,但又不便直接作无罪判决,直捱到岁末的最后一天,才签发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牛纪刚获悉后,立马授意市政法委杨副书记出面召集市公、检、法三家开会,布置应对措施,向省高院施压,并指令市中院“要维持原一审判决”。指示司法局长要管住律师,重搞有罪推定。法院在开庭前,发函到市律协,强行取消了第一被告人的主辩律师林洪楠的委托资格。牛纪刚还亲自打电话给司法局长:“管住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不要说不该说的话”。

2006531重审开庭,同年1010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判决,陈、吴维持死缓,杜、谈分别改为7年、6年徒刑,谢清改为2年徒刑。所有被告人均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院,重审二审一直拖延4年半后,才于2011426公开开庭审理,临开庭前又再次剥夺了第一被告人的主辩律师林洪楠的辩护权。

一审律师在阅卷时发现有一份标有“秘密”字样的福清市政法委《关于协调吴建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等三案的会议纪要》(2001.11.27),其内容涉及吴建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福清纪委爆炸案的谢清涉嫌包庇罪、林惠敢涉嫌受贿罪三案是否需要立案、起诉或逮捕?纪要对谢清以“该案件重大,建议检察院作批捕”;对吴建喜“同意公安局撤案进行协调处理”;对林惠敢“建议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这种由市政法委直接决定是否应当对三案的被告人立案、逮捕的决定,明显超越了宪法和法律关于“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故被相关媒体曝光。这使牛纪刚等人大为光火,指使侦查人员于20041124日,以“泄密”对林洪楠等三律师进行刑事传唤,因无证据证明是律师“泄密”,只好作罢。但在时隔5年后的20091012日,福州市司法局对林洪楠律师以“泄密”为由,处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正是由于政法委的直接插手干预,将法治社会倒退到人治社会,正是由于人治的结果,使集体智慧下降到了负值。现在福清纪委爆炸案,已经审理了十年,超过“八年抗战”二年之久,审结仍遥遥无期。林洪楠律师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按规定必须在3个月内审结,经省高院批准最多可延长3个月,但至今已经审了1年零8个月了,仍未下达判决。这就是政法委这个法外特权组织“领导”司法所造成的严重恶果!

以上事实和法律表明,政法委的设立,其具体危害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1.造成党政不分;2.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架空;3.违反宪法和法律;4.违背党的组织原则。查宪法中没有“政法委”,查法律中没有“政法委”,再查党章中也没有“政法委”。这说明“政法委”其实是个道道地地的非法组织。然而,正是这么一个非法组织却领导着宪法设立的二院三部(二院指法院、检察院,三部指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这三部也是宪法设立的国务院下属的部)等五大权力机关。致使二院不向全国人大负责,只向政法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三部也不向国务院负责,而只向政法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真是匪夷所思。这是典型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也是中共党执政能力低下的典型表现;是中国最大的违宪事件。如果政法委不予撤销,中国的法治社会将从何谈起?又有何理由和脸面对外宣称“中国是个法治国家”!

为此,特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应对党的政法委组织进行违宪审查,并责成中共撤销党的中央政法委及党的地方各级政法委组织。

此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案人:张赞宁

2011126

 

 

附相关小资料:中央政法委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简称中央政法委)是党中央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从宏观上组织领导中央政法各部门的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的工作(引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GB/64114/64135/5994757.html)。文革结束后,出于尽快重建和恢复被毛泽东领导发动的文化大革命所摧毁的中国法制的需要,198012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通知》;当年3月决定,由彭真担任“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一职。随着拨乱反正后法制社会的重建,政法委所起的负面效应(主要是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干扰司法审判等)也日益显现。1988年,国家进行机构改革,实行党政分开;同年519日,决定撤销“中央政法委员会”,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但大多数省级以下党委的政法委员会,并未立刻随之撤销。19903月,由于大家都知道的原因,中共中央又决定恢复设立“中央政法委员会”(参见人民网.法治论坛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9939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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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7246】 新闻:4月16日法院受理 湖北首例艾滋病感染者隐私侵权案

 

湖北省首例艾滋病感染者隐私侵权诉讼立案

感染者隐私权保护亟待落实

 

 

[新闻线索,欢迎采用、引用,欢迎采访报道]

 

湖北省武汉市,28岁的小苏在把自己的屋子出租给彭某(男)后,受到彭某的威胁并以掌握小苏感染艾滋病的证据为由向小苏索财。

在此期间,彭某故意散布小苏感染艾滋病的信息,对小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目前,小苏所在的社区几乎无人不晓小苏感染艾滋病的事实。

在公益机构而不同中心艾博公益法律热线的帮助下,近日,小苏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男)立即停止对原告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侵害;并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416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通知小苏,法院受理该案。

 

事发:房客挟持房东小苏HIV检测报告单

28岁的小苏,是湖北省武汉市本地人,2012329日在对外出租房屋后,因不小心把自己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遗留在衣物内,房客彭某(男)以此于330日中午向小苏和中介彭某(女)要求解除与小苏的房屋租赁协议。

当日,在中介彭某(女)的调节下,房客彭某(男)与小苏的代理人熊某达成口头解除租赁合同协议。遗憾的是,在小苏的代理人熊某退还房屋租金和押金后,房客彭某(男)拒不交出原告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和房屋钥匙等,还以掌握原告的隐私相要挟,提出种种无理要求,在遭到小苏的严词拒绝后,彭某(男)不断散播原告为艾滋病毒感染者者的这一隐秘信息。

 

艾滋病感染者小苏报警并求助公益机构

20124月初,小苏向当地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在当地公安干警的建议下,小苏向艾博公益法律热线求助。艾博公益法律热线平等就医就业权和隐私保护权咨询专线律师、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刘巍律师接通小苏的求助电话,刘律师认为:"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属于个人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避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家庭成员造成歧视及不必要的心理伤害。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尚未消除,对他们健康隐私的披露无疑不利于他们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也违反了社会公德。"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这里的"公开"包括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也可能是在视听资料、电脑网络或者报纸、电视、电影等媒体上发布信息,也可能是通过其他方式。

刘巍律师还说,"对泄露其隐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受害者可以依法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请求

201244日,艾博公益法律热线法律顾问姬来松律师前往湖北省武汉市,为小苏提供法律援助。

2012410日,湖北省首例艾滋病感染者隐私侵权案当事人小苏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男)立即停止对原告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侵害;归还原告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房屋钥匙四把、收据两份和衣物一包。并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416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小苏,法院受理其诉讼请求。

 

根据卫生部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2011年中国艾滋病疫情报告,截至2011年底,估计中国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78万人。其中,河南、安徽、湖北和山西4省的估计数之和,占全国该人群估计数的92.7% 

 

来自专家的意见:感染者隐私权保护亟待落实

 

郑州和而不同中心主任、艾博公益负责人常坤认为,"保护艾滋病群体的合法权益,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目前疾病控部门采取"以疾病控制为中心"的工作方式,缺乏对艾滋病感染者权利的尊重,在例如随访等环节容易泄露感染者隐私。而在小苏这个案例中,具体表现为整个社会对于艾滋病歧视的问题,才让彭某敢于籍此要挟索财,这个案例也体现了彭某对法律的无知。"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项目官员武汝廉认为"历史地看我们的文化注重"知情权"而漠视"隐私权",小苏的隐私被泄露就是一个典型的案子。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几乎所有感染者权益遭到侵犯的事件,归根到底都和感染者隐私被泄露相关。保护感染者权益,应当从保护感染者的隐私权做起。"

武女士还是呼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即将出台,虽然这个该指南没有将个人健康状况信息(包括艾滋病/性病感染状态)包括在其中,但是反映了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提高。呼吁《个人信息保护法》早日出台。"

 

同是艾滋病感染者的祝坤表示,"这样故意泄漏感染者隐私,并以此要挟达到侵占他人财务目的的行为非常的万恶,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绝不等给这样的人以可乘之机,这样才能逐渐消除歧视,培养健康的社会!

 

采访联系人(详细见附件):

小苏:联系方式,请向常坤13349108944索取

姬来松律师(小苏代理律师,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艾博公益法律热线法律顾问):15037186255

刘巍律师(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艾博公益法律热线平等就医就业权和隐私保护权咨询专线律师15501137876

常坤(郑州和而不同中心主任,艾博公益法律热线负责人) 13349108944

武汝廉(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项目官)13681146811

艾滋病感染者祝坤 15637060581

大卫(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项目官)15811043996

 

 

附件: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小苏

被告:彭某,男

第三人:彭某,女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侵害;归还原告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房屋钥匙四把、收据两份和衣物一包。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2329号,通过第三人的介绍,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随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租后搬入位于汉阳区的出租房屋内。330日中午,被告向第三人和原告的代理人熊某声称:在原告遗留的衣物内,发现原告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证明原告为艾滋病患者,故要求解除与原告的租赁协议。当天下午四点半左右,在第三人的调解下,被告与原告的代理人熊某达成口头协议: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原告退还租金和押金,被告归还房屋钥匙、收据和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原告当场将房屋租金及押金退给了被告,被告拿到钱后却拒不归还原告房屋钥匙和收据;更让人可恨的是,被告且拒不交出原告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并对此私自拍照保存。不仅如此,被告还以掌握原告的隐私相要挟,提出种种无理要求,譬如要求原告赔偿对方"损失";在遭到原告的严词拒绝后,被告不断散播原告为艾滋病患者的这一隐秘信息。其行为已违反《侵权责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隐私权,并直接导致原告的该处房屋无法出租出去。

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伤害,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创伤,故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4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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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3日星期五

【China AIDS:7245】 临颍县政府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回信破除传言万名艾滋病人


2012年4月14日,我收到 署名临颍县人民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4月12日就我 2012年4月1日申请临颍县艾滋病疫情公开的回信。


感谢临颖县政府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对于艾滋病工作者的支持,积极回复关于该县艾滋病疫情信息说明。截至2011年低,临颖县累计确证艾滋病毒感染者不超过1250例,累计死亡不超过350人。传说万人感染是错误的。@河南赵明辉 @china12841 @宜然而行 @临颍晁小妹 @秦跃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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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爱心庄园 临颖县艾滋病人秦景阁于4月10日取保候审,图为2012年4月8日,其姐与 @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 @蔺其磊律师 签署协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china12841 @1984吴 @上海石敢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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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年3月25日 下午8:09
主题: 【China AIDS:7215】 是掘墓还是造墓【137】为了真相去临颍县看看
收件人: aidswalkchina@googlegroups.com,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是掘墓还是造墓【137】为了真相去临颍县看看

 

2012325日星期日

 

         从两会前后以来,听到关于临颍县艾滋病人很多传说,出差办事刚刚告一段落,期望在清明节“常坤的家”年后召开之前再次去临颍县看看。所以昨天就发了微博。没想到却引起了一些不快。今天我再次发微博说“鉴于 临颍县艾滋病人的诸多传言,我决定下周去临颍县看看,我不惧怕政府公安们,倒是担心哪些 画地为牢的艾滋病志愿者们故意口语伤人,如果你们去破解传言,这个工作我们可以不做,但十天过去了,希望不要妄自菲薄! 立此为照!”

 

         对于上面也就只能一声叹气了。

 

         2个问题。

 

         第一:关于临颍县艾滋病人人数的问题,这个在临颍县的艾滋病人眼里有很多诟病,认为“个乡只有23个艾滋病人,却拿到几十万的项目款”;“说临颍县有上万名艾滋病人”等等,我期望能够从卫生局等部门获得真实的信息,至少是一个官方的说法,我不认为这是国家机密,相反,不如实公开,只能造成更大的矛盾和冲突。

 

         第二:传说在20123月份,各种原因临颍县共羁押16名艾滋病人,其中有两位进入审判程序。我去问问真实情况,如果必要,我们要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办事。

 

         具体关于治疗和赔偿问题,我们支持艾滋病人依法倡导提出更好的要求进而改善生存质量,但我们还是要基于现有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维权。

 

         对于河南省民文【201027号文件,河南政办【201159号文件,河南财办社【200779号文件,以及城乡低保救助政策;从去年关注临颍县艾滋病人以来,我没有找到也没有病人明确说自己没有享受这些政策的,如果临颍县艾滋病人有没有享受这些政策的,请和我联系,我亲自为你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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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7244】 爱娃的故事:艾滋女子创办艾滋征婚网站




艾滋女子创办艾滋征婚网站

免费为艾滋病人提供征婚平台,希望让更多艾滋病人抱团取暖

摘要:1995年,当时才17岁的她,因结核性胸膜炎被迫在山东老家的县城医院动手术,随后输血进行相关治疗。

    1995年,当时才17岁的她,因结核性胸膜炎被迫在山东老家的县城医院动手术,随后输血进行相关治疗。2003年,在中山工作的她开始出现腹泻和低烧。2005年,她被确诊感染了艾滋。今年34岁的她叫爱娃,医生说,爱娃可能是95年输血时感染了艾滋。(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除了艾滋病人,爱娃还有另外一个身份,中山第一个公开的艾滋病感染者Q Q群创建人,该Q Q群在疾控中心指导下创立。2011年,爱娃在中山疾控中心做志愿者,为了让更多艾滋病人组建家庭,相互依靠,她于2010年创办了中山第一家艾滋病人征婚网站。网站已有2000名会员,但目前遇到了改版无专业指导的困局。

    自己通过网上征婚找到伴侣

    得了艾滋病的人,是一种什么状态?在爱娃看来,艾滋病人得病后一般不会马上死去,有一个时间段,他们大部分人都恐艾,这是很耗意志和耐力的。如果能找到伴侣,组建一个家庭,彼此相互依靠“取暖”,在一方遇到心理问题时能开导鼓励,开导作用会比一个人大很多。另外,两个艾滋病人,如果有固定的性伴侣,一定程度上能间接控制传染的人数。

    艾滋病人不但能结婚,如果药物控制得好,还可以生孩子,“今年,河北一艾滋女孩和东北一艾滋男士,还生了一个大胖儿子。”说起这个,爱娃开心地笑了起来。

    爱娃此前已加入不少的艾滋病人征婚的网上聊天群,网站和聊天群不一样,有一个个人资料的板块,能登记年龄、地址、是否感染艾滋、是否“同志”等资料,较聊天群更为详细,功能也更加强大,且全国的艾滋病人都能加入。

    2007年,爱娃通过网上征婚,找到一位健康人士作为伴侣并步入婚姻殿堂。因此,她决心建一个征婚网站,让更多的艾滋病人能抱团取暖。(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借钱办网站通宵半个月

    2010年初,在爱娃的建议下,她与远在福建的另一名男艾滋病人荼荼,开始了网站的建设,爱娃负责创意,荼荼负责技术。由于不在同一个地方,他们只能通过Q Q沟通。一次,爱娃提出要增加“同志”选项,荼荼认为该选项会影响网站的“纯洁性”,网站只能接受异性伴侣,两人产生了分歧,深夜的电脑屏幕前,电脑键盘被拍得很响、频率也很快,两人心里在暗自较劲,互不相让。经过几天的争执,荼荼被爱娃说服,接受了爱娃的建议。

    网络沟通总会存在一些不便,加上她和荼荼都是半桶水的水平,两人连续通宵了半个多月,每天忙到凌晨3、4点,才最终突破了一些难题。爱娃得了艾滋后,每天必须坚持服药进行治疗。长期的药物副作用,她每天晚上12点前就必须上床睡觉。她当时歇业在家,荼荼白天却还要上班。两人努力了将近两个月,网站终于正式上线。由于通宵工作了半个月,她告诉记者,那段时间她的最大感受就是很疲惫、很累。

    由于需要服药治疗,爱娃当时已将几年的积蓄全部用光,网站建设初期,包括购买服务器等的费用,总共花了约2500元的费用。所有的费用,都是爱娃找朋友借的。

    被同行质疑收取“红娘费”

    爱娃的征婚网站上线后,平稳有序地运营着。2011年,她作为多年参会的一名代表,参加了全国范围的女性艾滋感染者网络会议。在会议上,与她关系较好的一名河南姐姐,偷偷告诉她,她被同行谣传,说她的征婚网站每促成一对艾滋伴侣,她就私下收取1000元的费用,“日子应该过得不错吧,收取那么多的费用。”那位姐姐除了调侃她,还称该谣言已传了好长一段时间。当时的爱娃听后非常吃惊,她对记者表示“清者自清”,她认为做事的人容易被人眼红和攻击,不做事反而不会有人诋毁。

    同在去年,她的网站的运营资金不够,一位热心的会员主动为网站支付了300元,此举遭到另一名会员的取笑,该会员称:“这又不关你的事,帮人家付钱,真是笨蛋。”爱娃对热心会员的行为感到很感动,同时也对另一会员的行为感到难过。

    张先生与爱娃是在微博上认识的,是爱娃的好朋友。张先生说,爱娃对待病情表现出异常的坚强,创办征婚网站,是为了让更多感染者更方便地找到另一半并学到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她肯定不会收别人的钱,她平时心直口快,按她的个性,如果她收了钱,她肯定会承认的。

    对话

    “只要不歧视我们,就胜过一切”

    南都:网站营运期间,有没遇到过被人不理解的情况?

    爱娃:有遇到过。有时因为经费的问题被部分会员指责,有时会受到同行的造谣。

    南都:网站运营期间,你和搭档怎么配合?

    爱娃:荼荼除了负责网站外,白天还要上班,因此主要是我在负责管理,如遇到技术问题,就要找荼荼帮忙。

    南都:创办这个网站,希望做出什么效果?

    爱娃:艾滋病人群体中想找伴侣的人很多很多,希望他们通过我的网站,能有更好的方法找到伴侣。

    南都:当知道自己得了艾滋病时,精神崩溃了吗?

    爱娃:我没那么大反应,有些人可能是要死要活的,但我很淡定,就只是在心里问自己“我的男友会不会不要我?”

    南都:对于艾滋病人,希望社会怎么看待你们?

    爱娃:我们现在还活着,我们也有爱人与被爱的权利,我们不要他人的可怜和同情,只要不歧视我们,就胜过一切。

    南都:如果要给其他的艾滋病人一些建议,你会说什么?(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爱娃:我从95年得了艾滋,到现在已超过17年,依然活得挺好的。艾滋虽然可怕,但现在的医疗技术先进,只要坚持正确的服药和拥有乐观的心态,人生还是很乐观的。

    现状

    两年拥有2000会员

    网站还设心理服务板块(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爱娃创办的艾滋感染者征婚网站名叫“缘定今生红娘婚介网”,网站从2010年初上线至今,刚过了两岁生日。“艾,让我们相识、相知、相恋、相守。”———在首页多张滚动的图片中,其中一张最为醒目。网站设置了“会员搜索”、“心理服务”、“红娘牵线”等板块,与其他征婚网站相比,看似较为简单。

    爱娃说,经过两年的运营,网站目前已有约2000名会员。网站会员虽然不多,但没有接到相关的诈骗类的投诉,运转还算“健康”。爱娃坦言,网站目前未能成功备案。她此前已去申请备案,但未能办下来,她现在一直在跟进备案的事情,并打算投靠某个组织“或许这样更方便备案”。

    两对成功牵手后主动晒幸福

    爱娃的征婚网站,效果如何呢?在网站的“成功案例”里,记者点开了一篇名为“从天堂到地狱,再到人间”的文章。“遇到他时,我以为我会和他到白头偕老。可有一天,我从外面回来,再也找不到他和我的孩子时,我才知道他偷偷带着我的孩子回了他的国家。那时我不但失去这个曾经以为一直很爱自己的男人,还失去了孩子。更让我无法接受的是,他还把艾滋留给了我。瞬间,我从天堂跌落到了地狱。我以为永远都要在地狱中度过了。让我没想到的是,如今我在这里找到了幸福,我在缘定今生遇到了回忆,一个不帅但是知道疼我的男人,我从地狱奋力爬出,终于又回到人间。”

    成功案例里,有两篇文章,文章没有作者的名字,都是因为得了艾滋病,本来美满的生活瞬间崩塌,随后在网站的帮助下,重获新的幸福的征婚例子。爱娃告诉记者,网站提供了一个征婚的平台给艾滋病人,他们是否联姻成功,她是无权过问的,除非那些艾滋病人主动告诉她。她告诉记者,联姻成功后主动告诉她的,只有两对艾滋病人。

    困局

    无专业人士提供技术支持

    在网站里,一份“声明”显示,该网站为公益网站,可免费注册;但为了维持网站正常运转,设立高级会员,收费50元一年,开通遵循自愿原则。爱娃说,网站的运转需要一定的费用,因此才会有高级会员的业务,不过该业务半年前已经停止。

    “本网站近期会改版。”网站上一行醒目的字跃入记者眼帘。由于宣传的不足,爱娃觉得目前的会员还是偏少,牵红绳的作用还没真正发挥出来。她打算从今年开始,对网站进行大的改版。改版后,增加论坛和聊天室功能,让艾滋病人把自己的“作品”发表在论坛里,进行自身的才艺展示,让他们彼此欣赏,增加征婚成功率;另外,聊天室可以让艾滋病人对一些他们感兴趣的话题开展讨论,活跃网站氛围,拉动更多的人员加入。

    上个月,爱娃发微博称,网站因为资金问题停了几天。随后,爱娃的朋友为其垫付了费用,网站继续运营。鉴于资金缺乏的缘故,爱娃希望,她的公益征婚网站,能够得到专业人士免费的改版指导和技术支持,让她的网站能得到更多人的认可和认识,从而有更多的艾滋病人在这里找到人生伴侣。另外,她也希望,有专业的心理咨询人士能到她的网站,为艾滋病人提供专业的心理干预服务。

    统筹:南都记者王文杰

    采写:南都记者宁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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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夷文化与社会发展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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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2日星期四

【China AIDS:7243】 湖北省艾滋病感染者隐私侵权提起诉讼见诸报端

得知房东患有艾滋 租客仓惶离开并索赔3500元
发布时间: 2012-04-13 05:47 来源: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进入电子报

长江日报:
仅租一天 房客要补偿 隐私遭泄 房东告房客


长江网
省首例艾滋病感染者隐私侵权诉讼
发表时间:2012-04-12 17:25来源:长江网大 中 小 进入论坛

出租前忘拿艾滋病检测报告
仅租一天 房客要补偿
隐私遭泄 房东告房客 


    出租前忘拿艾滋病检测报告

    仅租一天 房客要补偿

    隐私遭泄 房东告房客

    本报讯(记者朱建华)房客租房,发现房东是艾滋病患者,不仅要求退租还提出要补偿损失。无奈之下,房东向法院递交诉讼,要求归还遗留的检测报告,同时以房客散布自己的隐私为由,提出1万元精神赔偿。

    昨日,艾博公益法律热线负责人常坤,在网上公布了这个"湖北首例艾滋病感染者隐私侵权诉讼"的有关情况。记者联系上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姬来松。作为房东小苏的代理律师,他介绍,起诉书4月9日已送交到房客彭某所在的武汉市黄陂区法院,如不出意外会被立案。

    小苏在起诉书中介绍了事发经过。3月29日,小苏通过中介将房子租给彭某。一天后,彭某在小苏遗留的衣物内,发现了其感染艾滋病的检测报告,提出退租。当小苏把租金及押金退给彭某后,对方却不退房,也不归还其艾滋病检测报告,相反却要求小苏赔偿他的"损失",并以其掌握其感染艾滋病的隐私相要挟。

    小苏昨日给记者的短信中说,因房贷压力大,才将房子出租。"我的报告单放在床底下的一件大衣口袋里,搬家时遗留在家里。他要我赔偿3500元,我生活都成问题,没钱赔偿,可他拿着我的确诊报告,还用手机拍照,上面有我的身份信息。知道他散布我的信息,是因为他在我房门口大吵大闹,中介和我的两个朋友都在现场。"

    姬来松律师说,作为公益援助,希望更多人能关心和帮助艾滋病患者。他认为,彭某以小苏是艾滋病患者为由,要求赔偿完全没有理由,这类似于敲诈。



湖北省首例艾滋病感染者隐私侵权诉讼案

感染者隐私权保护亟待落实

 

 

[新闻线索,欢迎采用、引用,欢迎采访报道]

 

湖北省武汉市,28岁的小苏在把自己的屋子出租给彭某(男)后,受到彭某的威胁并以掌握小苏感染艾滋病的证据为由向小苏索财。

在此期间,彭某故意散布小苏感染艾滋病的信息,对小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目前,小苏所在的社区几乎无人不晓小苏感染艾滋病的事实。

在公益机构而不同中心艾博公益法律热线的帮助下,近日,小苏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男)立即停止对原告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侵害;并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事发:房客挟持房东小苏HIV检测报告单

28岁的小苏,是湖北省武汉市本地人,2012329日在对外出租房屋后,因不小心把自己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遗留在衣物内,房客彭某(男)以此于330日中午向小苏和中介彭某(女)要求解除与小苏的房屋租赁协议。

当日,在中介彭某(女)的调节下,房客彭某(男)与小苏的代理人熊某达成口头解除租赁合同协议。遗憾的是,在小苏的代理人熊某退还房屋租金和押金后,房客彭某(男)拒不交出原告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和房屋钥匙等,还以掌握原告的隐私相要挟,提出种种无理要求,在遭到小苏的严词拒绝后,彭某(男)不断散播原告为艾滋病毒感染者者的这一隐秘信息。

 

艾滋病感染者小苏报警并求助公益机构

20124月初,小苏向当地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在当地公安干警的建议下,小苏向艾博公益法律热线求助。艾博公益法律热线平等就医就业权和隐私保护权咨询专线律师、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刘巍律师接通小苏的求助电话,刘律师认为:"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属于个人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避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家庭成员造成歧视及不必要的心理伤害。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尚未消除,对他们健康隐私的披露无疑不利于他们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也违反了社会公德。"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这里的"公开"包括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也可能是在视听资料、电脑网络或者报纸、电视、电影等媒体上发布信息,也可能是通过其他方式。

刘巍律师还说,"对泄露其隐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受害者可以依法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公益律师协助小苏提起诉讼请求

201244日,艾博公益法律热线法律顾问姬来松律师前往湖北省武汉市,为小苏提供法律援助。

2012410日,湖北省首例艾滋病感染者隐私侵权案当事人小苏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男)立即停止对原告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侵害;归还原告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房屋钥匙四把、收据两份和衣物一包。并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卫生部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2011年中国艾滋病疫情报告,截至2011年底,估计中国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78万人。其中,河南、安徽、湖北和山西4省的估计数之和,占全国该人群估计数的92.7% 

 

来自专家的意见:感染者隐私权保护亟待落实

 

郑州和而不同中心主任、艾博公益负责人常坤认为,"保护艾滋病群体的合法权益,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目前疾病控部门采取"以疾病控制为中心"的工作方式,缺乏对艾滋病感染者权利的尊重,在例如随访等环节容易泄露感染者隐私。而在小苏这个案例中,具体表现为整个社会对于艾滋病歧视的问题,才让彭某敢于籍此要挟索财,这个案例也体现了彭某对法律的无知。"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项目官员武汝廉认为"历史地看我们的文化注重"知情权"而漠视"隐私权",小苏的隐私被泄露就是一个典型的案子。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几乎所有感染者权益遭到侵犯的事件,归根到底都和感染者隐私被泄露相关。保护感染者权益,应当从保护感染者的隐私权做起。"

武女士还是呼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即将出台,虽然这个该指南没有将个人健康状况信息(包括艾滋病/性病感染状态)包括在其中,但是反映了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提高。呼吁《个人信息保护法》早日出台。"

 

采访联系人(详细见附件):

小苏:请向常坤索取

姬来松律师(小苏代理律师,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艾博公益法律热线法律顾问):15037186255

刘巍律师(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艾博公益法律热线平等就医就业权和隐私保护权咨询专线律师15501137876

常坤(郑州和而不同中心主任,艾博公益法律热线负责人) 13349108944

武汝廉(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项目官)13681146811

 

 

附件: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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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博公益(AIDS Relief)艾滋病法律热线

平等就业就医和隐私保护权专线155 0113 7876 (刘巍律师)

       ——针对就业、就医和隐私保护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旨在指导被侵权人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咨询专线186 3922 8639 (蔺其磊律师)

        ——针对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其权益受到侵犯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旨在指导被侵权人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咨询专线150 3718 6255(姬来松律师)

       ——针对因艾滋病的原因导致的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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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工作时间:每天8:00-22:00,周六日及其他节日正常工作。

Ø  隐私保护:咨询律师将严格尊重咨询者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咨询者的相关信息。咨询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告知咨询律师个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单位、住址、电话等),也可以采取匿名方式咨询。

Ø  咨询记录:咨询律师为咨询者提供服务后,会对咨询内容进行"去隐私化"记录,仅作为资料保存,不用任何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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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371-87512825
Phone: 13349108944  13810726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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