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7日星期二

【China AIDS:7251】 曹晓东:让赵凤霞成为最后一个赵凤霞――赵凤霞案中几个令人震惊的细节



曹晓东:让赵凤霞成为最后一个赵凤霞——赵凤霞案中几个令人震惊的细节


 



曹晓东:让赵凤霞成为最后一个赵凤霞——赵凤霞案中几个令人震惊的细节


1.春节后去北京不是上访,只是拿看病结果。

2012年春节后去北京,是这次判决赵凤霞停止缓刑而收监入狱的借口之一。但令人震惊的是,宋占英、曹兰英、赵凤霞三人带孩子到北京只是为了拿看病结果而已。4月2日,我们到达宁陵的第二天,下午,宋占英来到我们的住处,讲出了这一惊人的内幕。

关于去北京的目的,当地政府习惯性的思维是:上访去了!然而,宋大姐说,这次去北京哪也没去,只是去医院拿结果。乡里人来了以后,我问他们我到天安门了吗?去信访局了吗?还是别的什么地方登记了,通知你来?不就是去拿个结果吗!

关于在北京为什么不回来。“去了四五天,本来应该是腊月29拿结果的,一个月后再去,就麻烦了。头一天去是周日,大夫没上班;第二天去,截止到四点下班,拿不出来;第三天去,说时间长了,扒拉不出来,就这样又几天。”

关于政府知不知情。“在北京时,乡里(政府)打电话,我说是来北京拿结果的,但是书记说,要来接我们,我说来接干啥?砰,电话就挂了,第二天天明就来了。回来就半夜了,防暴车在外面,我知道情况不好,直接拉到乔九庄(音)拘留所了。”

关于在看守所得到赔偿金的谣言。这次给了5000吗?宋大姐说:没有,我去找书记,说总不能白蹲啊,他说那还给你心理补助费?当初给两袋子面,就逢人就说,这要是给了5000,还不天天说去?

上访是公民的权利吗?本应是政府主动赔偿,主动负责,相关责任人主动受惩罚的,法院不受理输血感染案,却逼得公民不得不上访,上访了又限制他们不能越级,这样就把冤案和受害者牢牢的控制在基层,而无法向更高层反映。一个民主政府,或者民生政府,或者说一个自称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不去听从民意民怨,而让他们上访,又限制他们只能逐级表达意愿,民权何在?法院存在是为限制行政霸权,为民立命伸冤,若其不受理上述案件,要它何用?它究竟是“人民法院”还是“政府开的法院”?

2.春节前一万元的压岁钱不是他们主动要的。

这次是郭德强、赵凤霞、宋占英三人去的。

我们先听宁陵县官方的说法。我们所见到的宁陵政府官员说,“她们去到后在宾馆里住着,怎么劝都不回来。华堡乡里的乡长、书记都去了,劝不回来。县艾防办的去,我去,钱是我给的,一家一万,给的时候说是给小孩的压岁钱,但可能是压岁钱吗?我最初说一家给3000,后来谈到5000、6000、8000,最后一万,没有一万,不走。这个钱,大人不接,让小孩接,恐怕是陷害,我说,不会有事,腊月27连夜送了回来。”

一万元是主动要的吗?宋大姐说,没有,乡长乡书记都说给小孩的压岁钱,不用开收据了。我们不要。哪有个人敲诈单位(的可能)呢?在郭德强和曹兰英夫妇那里,我们听到同样的讲述,“华堡乡里去,他们说不许在北京过年,回家过年,我们没说过要钱的问题。”

政府以为病人就是要挟他们的刁民,只知道要钱,却从不想到这是他们的赔偿责任,他们犯下了血祸的滔天罪恶,却生怕病人要一点补助。但宋占英大姐告诉我们,并非想要钱,他们的诉求是立案给个说法,并给予赔偿。政府是真的占据权力,刁蛮无理。

3.宋占英查出艾滋病前,乡政府就已经知道,却不告诉她。

为了给孩子看病,宋占英夫妇03年后就外出打工,收入远远不够支出,于是在做生意,依然负债累累,跑了石家庄各大小医院,都没查出孩子得了什么病。当地04、05年爆发了艾滋,而05年或06年时,乡政府去家里调查过一次,哪都没去,直接找到宋家,问婆婆是否宋输过血。宋大姐96年输血感染,是09年6月才查出的,如果那时候就知道,孩子也不会这样,丈夫也不会去世这么早,家里不会是现在这样。(孩子失明,丈夫查出后几个月就过世了)

政府为怕担责任,刻意隐瞒了知道他们可能被感染的事实,使得病人病情恶化乃至死亡,这样以来,他们的罪恶和责任就更重大和不可饶恕,他们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是反过来构陷病人入狱。

4.宁陵的各医院故意隐藏了输血者的病历。

宋占英96年在宁陵县中医院输血一次,次日在宁陵县人民医院输血一次。09年查出后,不敢到定点医院中医院去看病,因为怕他们知道后,不给病历。在两个医院暗中扒拉了病历四、五天,从96年到94、93年,到09年,什么样的病历都有,就是没有输血的病历。原来是,04/05年艾滋病爆发后,都去医院找病历,他们知道后就藏起来了。

毫无疑问,医院本应是患者维权的证据来源地和保护所,在专制体制下,却成为助纣为虐的逃避责任工具,这样以来,政府责任和医院的责任无法追究,利益集团的铁饭碗利益保住了,纵使立案,证据也没了。这样以来,艾滋病人无法合法维权,被迫上访了,不得不独自承担医药费和生活费了,不得不面对亲人惨死而无法得到帮助和补偿的苦境了。

5.县政府不让进,无法反映诉求。

去县政府多少回,连门都不让进,离大门还有十米,就关上了,要么就拽着不让进。找朱县长将近两个月,都没见到,后来打电话给他,说约个时间行吗。有次碰上了,他说过了明天行吗,我说行。哪知道那天是十月一日,你说我俩敢出门不?再说他们也不上班啊。

政府是机关重地,阻拦重重,公民不得入内。这就是可恨的政府逻辑:你们别找事,没关你们就是恩赐了,还来找?

6.幼小的孩子在学校和乡下受歧视,不得不到城里租房住。

官员和当地一些不明情况的县城病友,对他们在城里租房表示不满,说他们要求太高,不知到满足,欲望太多这样的词都用上了。他们的逻辑是:好好住在农村,能活着就不错了!

而曹兰英大姐和宋占英大姐告诉我们,孩子在学校受歧视太深,老师直接说,别上了,问为啥,他说你自己知道,要是别的学生知道了咋办,可是亲爱的敬爱的老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和辛勤的园丁啊,你不说,谁会知道?宋大姐以前房子旁种的菜不知道就被人摘完了,现在菜都老了,送都送不出去,而且乡下的房子漏。

社会歧视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歧视,政府责任的信息不公开,而病人身份却被公开,使得人们普遍认为感染者是道德和作风问题。这种压力体现在病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时时刻刻,恐惧的眼神、闲言碎语,已经吃饭、交往上时故意躲开,令人无法承受,大人可以忍,但是孩子何其无辜,他们生来染恙、不由自己,又岂能承受蛇蝎一样的白眼和长舌?

7.补偿是在09年后,之前看病却已经负债累累。

政府的补偿政策,在每年进步和增加着,我们对此很赞赏,但是政府真的没钱吗?财政压力很大吗?三公消费为啥就可以毫不犹豫大把大把的花呢?没有新农合时,病人此前欠下的重债怎么办?他们的生活还要这样日复一日的愁苦下去吗?他们好好的人生,被血祸的政策搞的生不如死,政府就可以不管不问吗?期待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特别考虑和解决他们过去看病欠下的债务偿还问题。

敲诈勒索政府罪,一个荒唐透顶的罪,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罪,一个突破人类想象的奇怪的中国特色罪,它是政府对每个人的敲诈勒索,对每个人的犯罪。无论我们身在何处,是何种身份,你都有可能被政府侵犯,进而合法要求赔偿时,被判敲诈勒索政府罪。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赵凤霞,你上访,你维权,就要入狱、带罪。你不维权,就无法生存,你要维权,就无法在监狱外生存。

敲诈勒索政府罪,不是一个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个事实存在的,陷害了一个有一个维权者的罪。在司法上废除此罪,就是逼退政府寻租之黑手,就是保障个人之自由。


什么时候,政府不再因公民上访而构陷罗织
什么时候,公民不必再上访而是吩咐官员
什么时候,我们不必再为维权担惊受怕
什么时候,官员习惯于权利而非乞求
我想,就可以说一声:天亮了。


附:赵凤霞案简介

赵凤霞是农历1998年10月初9到河南宁陵县妇幼保健院生孩子,生产大出血后输血而感染上艾滋病。她在2006年3月检查中发现自己感染上的艾滋病,由于赵凤霞的丈夫孙振东被传染了艾滋病,于2006年7月悲惨去世。为了获取证据,赵凤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多次到宁陵县妇幼保健院要求复印当初的病历,但都遭到的阻扰。到宁陵县和商丘市甚至河南省的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不仅没有任何效果,还要遭到刁难。为此,赵凤霞只好进京上访,以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利。

赵凤霞在京信访过程中,曾经多次遭到地方当局的劫访。2009年8月,当赵凤霞等人被宁陵县华堡乡党委书记徐文华带领的一干劫访人马从北京劫回当地后,竟然意外地得到通知,可以领取每人9000元人民币的困难补助。就在领取困难补助后不久,在2009年8月5日两人竟然被宁陵县公安以敲诈勒索刑事拘留;2009年10月8日,宁陵县法院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凤霞等人领取困难补助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行三年;赵凤霞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商丘市中级法院,2009年12月11日,商丘市中级法院在书面审理(不开庭)后,作出(2009)商刑终字第198号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而宁陵县公安局2012年2月26日提出赵凤霞2012年1月和2月先后两次到北京越级上访,严重违反缓刑执行期间的监督管理规定,建议撤销缓刑。宁陵县法院裁定:撤销2009宁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对赵凤霞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自2012年2月28日至2013年12月17日止)”


--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 (China AIDS Relief AIBO Law Hotline):
15501137876 ――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就业、就医和隐私权保护法律咨询专线
18639228639 ――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法律咨询专线
15037186255――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咨询专线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艾滋病工作者常坤
-~----------~----~----~----~-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A:订阅,请发邮件到 chinaaidsgroup-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B: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aids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C:既往内容汇总查询(需要翻墙):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aidsgroup http://chinaaidsgroup.blogspot.com
D:Contact: Chang Kun 13349108944 changkun2010@gmail.com
★ 发送在本邮件组的所有内容信息,将被《青年与艾滋病》《社会工作与艾滋病》刊物自由采用,
★ 凡是挑�、��、非理性、�於情�性、胡�批�和�意�之言�,或是匿名人士之言�,以及所�表意�出�有不雅、粗鄙之文字等,本�件��不予以�示!

Re:【China AIDS:7256】 儿童药物问题

本周四联席会议网络会议将讨论艾滋病儿童用药问题。

--

天津友爱家园(天津血友病联谊会)会长 王立新

中国艾滋病民间组织联席会议 秘书处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福泽温泉公寓4-5-305(300170)

咨询电话/传真:022-24147728

手机:18622027181

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youaijiayuan

微博:http://weibo.com/u/1885107297

网站:www.yajy.org

天津友爱互助基金欢迎您的支持!

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河东区大桥道支行 

户名:天津友爱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279163090518


在 2012-04-17 17:38:39,lixige2011@sina.com 写道:

        儿童药物问题

眼下要马上解决的问题是,儿童的药物要及时处理,孩子们已经不幸了,我个人的意见是反对儿童服用国产药物,我对国内药厂药物质量从来没有相信过,我希望卫生部部长陈竺做出书面解释,没有经过我们家长同意,作为卫生部门私自把儿童的药物换掉,这违法吗?

 

关爱妇女 关爱儿童

河南省宁陵县康乐家

李喜阁

13569319760

0370----7810912
河南省宁陵县工商银行家属院


--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 (China AIDS Relief AIBO Law Hotline):
15501137876 ――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就业、就医和隐私权保护法律咨询专线
18639228639 ――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法律咨询专线
15037186255――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咨询专线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艾滋病工作者常坤
-~----------~----~----~----~-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A:订阅,请发邮件到 chinaaidsgroup-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B: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aids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C:既往内容汇总查询(需要翻墙):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aidsgroup http://chinaaidsgroup.blogspot.com
D:Contact: Chang Kun 13349108944 changkun2010@gmail.com
★ 发送在本邮件组的所有内容信息,将被《青年与艾滋病》《社会工作与艾滋病》刊物自由采用,
★ 凡是挑�、��、非理性、�於情�性、胡�批�和�意�之言�,或是匿名人士之言�,以及所�表意�出�有不雅、粗鄙之文字等,本�件��不予以�示!


--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 (China AIDS Relief AIBO Law Hotline):
15501137876 ――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就业、就医和隐私权保护法律咨询专线
18639228639 ――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法律咨询专线
15037186255――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咨询专线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艾滋病工作者常坤
-~----------~----~----~----~-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A:订阅,请发邮件到 chinaaidsgroup-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B: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aids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C:既往内容汇总查询(需要翻墙):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aidsgroup http://chinaaidsgroup.blogspot.com
D:Contact: Chang Kun 13349108944 changkun2010@gmail.com
★ 发送在本邮件组的所有内容信息,将被《青年与艾滋病》《社会工作与艾滋病》刊物自由采用,
★ 凡是挑�、��、非理性、�於情�性、胡�批�和�意�之言�,或是匿名人士之言�,以及所�表意�出�有不雅、粗鄙之文字等,本�件��不予以�示!

【China AIDS:7250】 受河南感染者王小巧委托转发

--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 (China AIDS Relief AIBO Law Hotline):
15501137876 ――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就业、就医和隐私权保护法律咨询专线
18639228639 ――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法律咨询专线
15037186255――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咨询专线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艾滋病工作者常坤
-~----------~----~----~----~-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A:订阅,请发邮件到 chinaaidsgroup-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B: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aids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C:既往内容汇总查询(需要翻墙):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aidsgroup http://chinaaidsgroup.blogspot.com
D:Contact: Chang Kun 13349108944 changkun2010@gmail.com
★ 发送在本邮件组的所有内容信息,将被《青年与艾滋病》《社会工作与艾滋病》刊物自由采用,
★ 凡是挑�、��、非理性、�於情�性、胡�批�和�意�之言�,或是匿名人士之言�,以及所�表意�出�有不雅、粗鄙之文字等,本�件��不予以�示!

【China AIDS:7249】 儿童药物问题

        儿童药物问题

眼下要马上解决的问题是,儿童的药物要及时处理,孩子们已经不幸了,我个人的意见是反对儿童服用国产药物,我对国内药厂药物质量从来没有相信过,我希望卫生部部长陈竺做出书面解释,没有经过我们家长同意,作为卫生部门私自把儿童的药物换掉,这违法吗?

 

关爱妇女 关爱儿童

河南省宁陵县康乐家

李喜阁

13569319760

0370----7810912
河南省宁陵县工商银行家属院


--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 (China AIDS Relief AIBO Law Hotline):
15501137876 ――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就业、就医和隐私权保护法律咨询专线
18639228639 ――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法律咨询专线
15037186255――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咨询专线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艾滋病工作者常坤
-~----------~----~----~----~-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A:订阅,请发邮件到 chinaaidsgroup-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B: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aids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C:既往内容汇总查询(需要翻墙):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aidsgroup http://chinaaidsgroup.blogspot.com
D:Contact: Chang Kun 13349108944 changkun2010@gmail.com
★ 发送在本邮件组的所有内容信息,将被《青年与艾滋病》《社会工作与艾滋病》刊物自由采用,
★ 凡是挑�、��、非理性、�於情�性、胡�批�和�意�之言�,或是匿名人士之言�,以及所�表意�出�有不雅、粗鄙之文字等,本�件��不予以�示!

2012年4月16日星期一

【China AIDS:7248】 广东NGO7月起可直接登记

广东NGO7月起可直接登记

 
来源:新快报 
 

导言:今年7月1日起,除了特别规定和特殊领域,广东省内成立社会组织,不用找业务主管部门,并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今后,广东各级政府可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赵树凯表示,这一创新已经得到了中央决策层的认可。

原题:广东省内社会组织7月1日起可直接申请登记

广东NGO(非政府组织)的春天即将到来。今年7月1日起,除了特别规定和特殊领域,广东省内成立社会组织,不用找业务主管部门,并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今后,广东各级政府可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政治学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赵树凯表示,这一创新已经得到了中央决策层的认可。

“广东做法”领先一步

长期以来,中国一直对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要成立民间社团或社会组织,必须先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然后才能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诸多NGO由于找不到主管单位而无法注册,严重束缚了社会组织的发展。

此前,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目前中国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达到46万个,但因双重管理体制等而未登记的组织,估计为100万个,甚至更多。

近年来,这种僵化的体制在广东省率先突破。2011年11月,广东省民政厅就“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做出说明,提出要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为社会组织“松绑”.

李立国指出,广东对所有社会组织,实行由民政部门统一直接登记,并在发育社会组织、转移政府职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方面做了配套改革,“大大激发了社会活力,增强了社会功能。”

“广东的做法,与中央明确的、我们修改行政法规要落实的社会管理新体制是一样的。广东勇于探索,先走一步,精神可嘉,经验宝贵。广东能做到的,全国各地也应当能做到。”李立国说。

社会组织可替政府减压

对此,赵树凯表示,广东迈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实属不易,“这是非常了不起的进步,从某种程度上说,开启了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新阶段”.

赵树凯表示,由于拥有税收权和公共管理权,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最基本职能和最大的优势。但是,政府只能提供最基本、最一般的公共服务,实践中有许多鞭长莫及之处,如对特殊人群的救助、针对弱势群体的服务等,光靠政府肯定不行。

他指出,民间社会组织的优势是,在政府鞭长莫及之处,或在政府职能难以覆盖之处,可提供个性化、高质量的服务。并且,在慈善捐助、救灾救济等方面,社会组织往往比政府更专业,更有影响力。

赵树凯举例称,在美国,对无家可归者,就有专门的组织提供救助或生活服务。这些服务,大多由政府出资购买,由社会组织具体提供,对无家可归者实施生活救助。这些社会组织减轻了政府的压力,降低了政府的成本。

先明确政府不该管哪些

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后如何管理社会组织,赵树凯指出,首先,中央政府应明确哪些领域该管,哪些不该管,厘清政府与社会的边界。

比如,政府拥有税收权,要履行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职责,但更重要的是,完善社会管理制度和法规,创造各种条件,让社会组织在竞争中相互监督,同时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今后,政府可制订有关指引,引导社会组织公开信息,让社会组织更透明,更开放。

政府转移公共服务职能,社会组织能否承接?对此,赵树凯表示:“这个问题不用担心。目前,社会组织发育确实有欠缺。但总不能等条件成熟了再放开登记管理。现在广东有了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空间,社会组织会逐渐成长,日渐壮大。”

赵树凯指出,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广东已经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这一创新已经得到了中央决策层的认可。近期召开的第十三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对此已有专门部署。有了好的开端,政府管理的改善和社会组织的成长,一定能同步进行。


--

舒 文 明    William Schue

希夷文化与社会发展事务所

XiYi Institute of Cultural and Social Development

WP博客:https://xiyiinstitute.wordpress.com/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xiyiinstitute

土豆主页:http://www.tudou.com/home/_107006181



--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 (China AIDS Relief AIBO Law Hotline):
15501137876 ――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就业、就医和隐私权保护法律咨询专线
18639228639 ――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法律咨询专线
15037186255――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咨询专线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艾滋病工作者常坤
-~----------~----~----~----~-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A:订阅,请发邮件到 chinaaidsgroup-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B: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aids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C:既往内容汇总查询(需要翻墙):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aidsgroup http://chinaaidsgroup.blogspot.com
D:Contact: Chang Kun 13349108944 changkun2010@gmail.com
★ 发送在本邮件组的所有内容信息,将被《青年与艾滋病》《社会工作与艾滋病》刊物自由采用,
★ 凡是挑�、��、非理性、�於情�性、胡�批�和�意�之言�,或是匿名人士之言�,以及所�表意�出�有不雅、粗鄙之文字等,本�件��不予以�示!

【China AIDS:7247】 Fwd: 中国医患关系的结症在哪



---------- 已转发邮件 ----------
发件人: zanning <zanning.zhang@gmail.com>
日期: 2012年4月11日 上午6:05
主题: 中国医患关系的结症在哪
收件人: 米大兰 <midland8964@gmail.com>


议请撤销“政法委”案

中国民建会员 张赞宁(江苏南京)

 

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9月14日出席大连夏季达沃斯论坛时,再度呼吁政治体制改革。他提出:第一、依法治国,改变“以党代政”的现象,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第二、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第三、维护司法公正独立;第四、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最主要的是选举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第五、反腐败等五大要点。

提议人认为,要实现温家宝总理的五点政改建议,最为关键和首先必须做到的就是他的第一点政改建议:改变“以党代政”,做到党政分开。温家宝总理的这一政改建议,其实与中共历届政治领袖的意见是完全一致一脉相承的。

——毛泽东:早在1928年就指出,“党的主张办法,除宣传外,执行的时候必须通过政府的组织。国民党直接向政府下命令的错误办法,是要避免的。”(《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井冈山的斗争》第72页,人民出版社1967年版)

——邓小平: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三日,邓小平同志在听取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汇报时的谈话中提出:“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难于贯彻。党政要分开,这涉及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177页)

——赵紫阳:“我们实行党政分开,其原因是:第一,党政不分不是提高或加强了党的领导,而是降低、削弱了党的领导,党政分开才能真正提高并加强党的领导,才能真正提高党的政治领导的水平;第二,党政不分使党顾不上抓党的建设,党政分开才能真正做到‘党要管党’。要把我们的党建设好,党委就应该把自身的建设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就必须善于摆脱各种繁杂事务的干扰;第三,党政不分使党委处于行政工作第一线,甚至成为矛盾的一个方面,党政分开,可以使党处在超脱的、驾驭矛盾和总揽全局的地位,从而发挥‘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第四,党政不分使党委自己成了执行者,党政分开才能使党委真正具有监督的职能。”(赵紫阳,《关于党政分开》在十二届七中全会预备会上讲话的一部分,1987年10月14日)

由于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政法委员会(下简称政法委)的职能是“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都要听命于政法委的领导,这就决定了政法委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有权行使宪法赋予专门机关才有的侦查、检察、审判等权力,甚至有权决定逮捕、限制人身自由,造成判的不审,审的不判等极为恶劣的后果,使法律形同虚设;必然造成以党代政、党政不分;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架空等极为严重的负面效应;成为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拦路虎、绊脚石,是对法治一种倒退。所以,要做到“依法治国,改变以党代政的现象”,首先应将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法委予以撤销。不如此,“依法治国”、“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独立”、“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都必然成为空话。

政法委的权力和机构的设立,不仅没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而且也没有党章上的依据。现分析如下:

一、政法委行使的权力不仅没有宪法上的依据,甚至明显与宪法相抵触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要听命于政法委,这本身已构成严重违宪,具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条文的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条第三款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政法委行使的权力不仅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并明显与多项法律相抵触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都要听命于政法委,这本身已构成严重违法,具体主要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第一款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人民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条第四款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三、政法委的设立没有党章上的依据

细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的规定,只有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党的中央书记处、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的地方同级委员会、党的地方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党组等规定,并没有一个叫“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或“地方政法委员会”的组织。

四、典型案例:从福清纪委爆炸案看法治社会是如何被颠覆的

十年前的2001年6月24日(周日),在福清市纪委大楼发生了一起爆炸案。这天早晨8时许,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突然接到领导的传呼去单位,在行至信访办门口时触动爆炸装置,当场被炸身亡。对这起蹊跷的爆炸案,由于是分管刑侦的公安厅副厅长(后任福州市市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局长、政法委书记)的牛纪刚督办的,于是便产生了公、检、法、司“一条龙”联合作业的局面。

卷宗移送到福州市检察院后,市检在一开始便认为难以提起诉讼,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问题依旧。牛纪刚等却以政法委的名义指令快交福州市中院审理。面对缺这少那矛盾百出的案卷,福州中院主审法官犯难了。这时有院长秉承市政法委旨意告诫主审法官“一定要敲定此案”。就这样,在福州市检未撤案,也不便再退补的情况下,进行边补充侦查,边审判的公、检、法三家办案“一条龙”作业。到2002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才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内外如临大敌,戒备森严,旁听者均为提前安排好的,媒体记者一律不得进入。庭审中,六名被告的八位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全都作了无罪辩护。法庭对律师依法提出为被告人遭刑讯逼供的伤痕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理睬。法庭上,被告人陈科云和吴昌龙均大喊冤枉,称所有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的,并要求进行伤情鉴定。却被法官下令关闭了话筒。

开完庭,实在无法定案,一直拖至2004年秋季,最后还是由直接负责侦查此案的牛书记召集福州市公、检、法三家开会,下达“一定要完成这个政治任务”命令,再次指令由福州市公安局重新补充侦查;令福州市检察院停发《纠正超羁通知书》,再作公诉准备;中院重新部署庭审。在开庭前,刑警支队对办理本案的三名律师进行刑事传唤,以“敲山震虎”;拘传了不断对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等违法行径进行控告的当事人亲属,对其进行多方恐吓,通宵达旦逼问其是如何与律师勾结反侦查的,出了多少律师费等等。

因牛纪刚对省、市二级法院委托鉴定的炸药量“至少需要在600克以上”的鉴定结论不满,便对作出该鉴定结论的两位专家陈榕明、郑家志以“伪证罪”刑拘了37天后才改处取保候审。并派市刑警支队到市中院和省高院查审理该案的法官,摆开架势要查法官和律师的所谓严重问题。在这里,司法的公平、正义和诚信荡然无存。

在离第一次开庭整整相隔了两年之后的2004年11月29日再次公开开庭;次日就作出了(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12月1日宣判陈科云、吴昌龙死刑、缓期执行,杜捷生、谈敏华各10年徒刑,谢清3年徒刑;又隔10天(2004.12.10),被指控向主犯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被无罪释放,并要其马上离开福州。

对提供电雷管的被告的无罪释放,则表明本案的证据链断裂,对其他被告的犯罪指控一个都不能成立。2004年12月上诉至省高院后,合议庭在审阅了漏洞百出的卷宗后,为减轻压力回避矛盾,便邀请了福建省检察院领导一起审议。在经过了一年的书面审理后,于2005年11月底,终于达成“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内部共识,但又不便直接作无罪判决,直捱到岁末的最后一天,才签发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牛纪刚获悉后,立马授意市政法委杨副书记出面召集市公、检、法三家开会,布置应对措施,向省高院施压,并指令市中院“要维持原一审判决”。指示司法局长要管住律师,重搞有罪推定。法院在开庭前,发函到市律协,强行取消了第一被告人的主辩律师林洪楠的委托资格。牛纪刚还亲自打电话给司法局长:“管住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不要说不该说的话”。

2006年5月31日重审开庭,同年10月10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判决,陈、吴维持死缓,杜、谈分别改为7年、6年徒刑,谢清改为2年徒刑。所有被告人均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院,重审二审一直拖延4年半后,才于201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临开庭前又再次剥夺了第一被告人的主辩律师林洪楠的辩护权。

一审律师在阅卷时发现有一份标有“秘密”字样的福清市政法委《关于协调吴建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等三案的会议纪要》(2001.11.27),其内容涉及吴建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福清纪委爆炸案的谢清涉嫌包庇罪、林惠敢涉嫌受贿罪三案是否需要立案、起诉或逮捕?纪要对谢清以“该案件重大,建议检察院作批捕”;对吴建喜“同意公安局撤案进行协调处理”;对林惠敢“建议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这种由市政法委直接决定是否应当对三案的被告人立案、逮捕的决定,明显超越了宪法和法律关于“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故被相关媒体曝光。这使牛纪刚等人大为光火,指使侦查人员于2004年11月24日,以“泄密”对林洪楠等三律师进行刑事传唤,因无证据证明是律师“泄密”,只好作罢。但在时隔5年后的2009年10月12日,福州市司法局对林洪楠律师以“泄密”为由,处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正是由于政法委的直接插手干预,将法治社会倒退到人治社会,正是由于人治的结果,使集体智慧下降到了负值。现在福清纪委爆炸案,已经审理了十年,超过“八年抗战”二年之久,审结仍遥遥无期。林洪楠律师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按规定必须在3个月内审结,经省高院批准最多可延长3个月,但至今已经审了1年零8个月了,仍未下达判决。这就是政法委这个法外特权组织“领导”司法所造成的严重恶果!

以上事实和法律表明,政法委的设立,其具体危害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1.造成党政不分;2.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架空;3.违反宪法和法律;4.违背党的组织原则。查宪法中没有“政法委”,查法律中没有“政法委”,再查党章中也没有“政法委”。这说明“政法委”其实是个道道地地的非法组织。然而,正是这么一个非法组织却领导着宪法设立的二院三部(二院指法院、检察院,三部指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这三部也是宪法设立的国务院下属的部)等五大权力机关。致使二院不向全国人大负责,只向政法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三部也不向国务院负责,而只向政法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真是匪夷所思。这是典型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也是中共党执政能力低下的典型表现;是中国最大的违宪事件。如果政法委不予撤销,中国的法治社会将从何谈起?又有何理由和脸面对外宣称“中国是个法治国家”!

为此,特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应对党的政法委组织进行违宪审查,并责成中共撤销党的中央政法委及党的地方各级政法委组织。

此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案人:张赞宁

2011年12月6日

 

 

附相关小资料:中央政法委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简称中央政法委)是党中央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从宏观上组织领导中央政法各部门的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的工作(引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GB/64114/64135/5994757.html)。文革结束后,出于尽快重建和恢复被毛泽东领导发动的文化大革命所摧毁的中国法制的需要,1980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通知》;当年3月决定,由彭真担任“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一职。随着拨乱反正后法制社会的重建,政法委所起的负面效应(主要是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干扰司法审判等)也日益显现。1988年,国家进行机构改革,实行党政分开;同年5月19日,决定撤销“中央政法委员会”,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但大多数省级以下党委的政法委员会,并未立刻随之撤销。1990年3月,由于大家都知道的原因,中共中央又决定恢复设立“中央政法委员会”(参见人民网.法治论坛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99399224)。

 

连接张赞宁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7ca4640100yne1.html




--
常 坤 Chang Kun
主任 Director

郑州和而不同
Zhengzhou City He'rbutong 
Tel:0371-87512825
Phone: 13349108944  13810726838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39号国贸中心4号楼2单元406室 邮编:450000
 
郑州市和而不同,致力于推广阅读、推动公民教育,通过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交流合作,开发和推广最佳实践经验,搭建沟通渠道与合作平台和公益产品营销网络平台,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目前主持NGO平台“和而不同”、社区服务“常坤的家”、艾滋病工作“艾博公益”等品牌。http://blog.sina.com.cn/u/2408250953 

~~~~~~~~~~~~~~~~~

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 邮件咨询:aibolaw@163.com

平等就业就医和隐私保护权专线:155 0113 7876 (刘巍律师)

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咨询专线:186 3922 8639 (蔺其磊律师)

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咨询专线:150 3718 6255(姬来松律师)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

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服务监督投诉:

常坤   电话:13349108944  电子邮件:13349108944@189.cn

        


--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 (China AIDS Relief AIBO Law Hotline):
15501137876 ――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就业、就医和隐私权保护法律咨询专线
18639228639 ――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法律咨询专线
15037186255――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咨询专线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艾滋病工作者常坤
-~----------~----~----~----~-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A:订阅,请发邮件到 chinaaidsgroup-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B: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aids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C:既往内容汇总查询(需要翻墙):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aidsgroup http://chinaaidsgroup.blogspot.com
D:Contact: Chang Kun 13349108944 changkun2010@gmail.com
★ 发送在本邮件组的所有内容信息,将被《青年与艾滋病》《社会工作与艾滋病》刊物自由采用,
★ 凡是挑�、��、非理性、�於情�性、胡�批�和�意�之言�,或是匿名人士之言�,以及所�表意�出�有不雅、粗鄙之文字等,本�件��不予以�示!

【China AIDS:7246】 新闻:4月16日法院受理 湖北首例艾滋病感染者隐私侵权案

 

湖北省首例艾滋病感染者隐私侵权诉讼立案

感染者隐私权保护亟待落实

 

 

[新闻线索,欢迎采用、引用,欢迎采访报道]

 

湖北省武汉市,28岁的小苏在把自己的屋子出租给彭某(男)后,受到彭某的威胁并以掌握小苏感染艾滋病的证据为由向小苏索财。

在此期间,彭某故意散布小苏感染艾滋病的信息,对小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目前,小苏所在的社区几乎无人不晓小苏感染艾滋病的事实。

在公益机构而不同中心艾博公益法律热线的帮助下,近日,小苏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男)立即停止对原告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侵害;并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4月16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通知小苏,法院受理该案。

 

事发:房客挟持房东小苏HIV检测报告单

28岁的小苏,是湖北省武汉市本地人,2012年3月29日在对外出租房屋后,因不小心把自己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遗留在衣物内,房客彭某(男)以此于3月30日中午向小苏和中介彭某(女)要求解除与小苏的房屋租赁协议。

当日,在中介彭某(女)的调节下,房客彭某(男)与小苏的代理人熊某达成口头解除租赁合同协议。遗憾的是,在小苏的代理人熊某退还房屋租金和押金后,房客彭某(男)拒不交出原告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和房屋钥匙等,还以掌握原告的隐私相要挟,提出种种无理要求,在遭到小苏的严词拒绝后,彭某(男)不断散播原告为艾滋病毒感染者者的这一隐秘信息。

 

艾滋病感染者小苏报警并求助公益机构

2012年4月初,小苏向当地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在当地公安干警的建议下,小苏向艾博公益法律热线求助。艾博公益法律热线平等就医就业权和隐私保护权咨询专线律师、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刘巍律师接通小苏的求助电话,刘律师认为:"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属于个人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避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家庭成员造成歧视及不必要的心理伤害。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尚未消除,对他们健康隐私的披露无疑不利于他们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也违反了社会公德。"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这里的"公开"包括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也可能是在视听资料、电脑网络或者报纸、电视、电影等媒体上发布信息,也可能是通过其他方式。

刘巍律师还说,"对泄露其隐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受害者可以依法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请求

2012年4月4日,艾博公益法律热线法律顾问姬来松律师前往湖北省武汉市,为小苏提供法律援助。

2012年4月10日,湖北省首例艾滋病感染者隐私侵权案当事人小苏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男)立即停止对原告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侵害;归还原告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房屋钥匙四把、收据两份和衣物一包。并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4月16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小苏,法院受理其诉讼请求。

 

根据卫生部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2011年中国艾滋病疫情报告,截至2011年底,估计中国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78万人。其中,河南、安徽、湖北和山西4省的估计数之和,占全国该人群估计数的92.7%。 

 

来自专家的意见:感染者隐私权保护亟待落实

 

郑州和而不同中心主任、艾博公益负责人常坤认为,"保护艾滋病群体的合法权益,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目前疾病控部门采取"以疾病控制为中心"的工作方式,缺乏对艾滋病感染者权利的尊重,在例如随访等环节容易泄露感染者隐私。而在小苏这个案例中,具体表现为整个社会对于艾滋病歧视的问题,才让彭某敢于籍此要挟索财,这个案例也体现了彭某对法律的无知。"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项目官员武汝廉认为"历史地看我们的文化注重"知情权"而漠视"隐私权",小苏的隐私被泄露就是一个典型的案子。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几乎所有感染者权益遭到侵犯的事件,归根到底都和感染者隐私被泄露相关。保护感染者权益,应当从保护感染者的隐私权做起。"

武女士还是呼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即将出台,虽然这个该指南没有将个人健康状况信息(包括艾滋病/性病感染状态)包括在其中,但是反映了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提高。呼吁《个人信息保护法》早日出台。"

 

同是艾滋病感染者的祝坤表示,"这样故意泄漏感染者隐私,并以此要挟达到侵占他人财务目的的行为非常的万恶,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绝不等给这样的人以可乘之机,这样才能逐渐消除歧视,培养健康的社会!

 

采访联系人(详细见附件):

小苏:联系方式,请向常坤13349108944索取

姬来松律师(小苏代理律师,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艾博公益法律热线法律顾问):15037186255

刘巍律师(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艾博公益法律热线平等就医就业权和隐私保护权咨询专线律师) :15501137876

常坤(郑州和而不同中心主任,艾博公益法律热线负责人) :13349108944

武汝廉(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项目官)13681146811

艾滋病感染者祝坤 15637060581

大卫(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项目官)15811043996

 

 

附件: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小苏

被告:彭某,男

第三人:彭某,女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隐私权和财产权的侵害;归还原告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房屋钥匙四把、收据两份和衣物一包。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2年3月29号,通过第三人的介绍,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随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租后搬入位于汉阳区的出租房屋内。3月30日中午,被告向第三人和原告的代理人熊某声称:在原告遗留的衣物内,发现原告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证明原告为艾滋病患者,故要求解除与原告的租赁协议。当天下午四点半左右,在第三人的调解下,被告与原告的代理人熊某达成口头协议: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原告退还租金和押金,被告归还房屋钥匙、收据和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原告当场将房屋租金及押金退给了被告,被告拿到钱后却拒不归还原告房屋钥匙和收据;更让人可恨的是,被告且拒不交出原告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并对此私自拍照保存。不仅如此,被告还以掌握原告的隐私相要挟,提出种种无理要求,譬如要求原告赔偿对方"损失";在遭到原告的严词拒绝后,被告不断散播原告为艾滋病患者的这一隐秘信息。其行为已违反《侵权责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隐私权,并直接导致原告的该处房屋无法出租出去。

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伤害,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创伤,故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4月10日                   

 



--


艾博公益(AIDS Relief)艾滋病法律热线

平等就业就医和隐私保护权专线:155 0113 7876 (刘巍律师)

       ——针对就业、就医和隐私保护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旨在指导被侵权人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咨询专线:186 3922 8639 (蔺其磊律师)

        ——针对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其权益受到侵犯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旨在指导被侵权人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咨询专线:150 3718 6255(姬来松律师)

       ——针对因艾滋病的原因导致的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艾博公益法律热线邮件咨询:aibolaw@163.com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法律热线

艾博公益法律热线服务监督投诉:

常坤   电话:13349108944  电子邮件:13349108944@189.cn

l  咨询人员:专业律师

l  工作方式:通过热线电话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并在必要时提供法律援助。

Ø  工作时间:每天8:00-22:00,周六日及其他节日正常工作。

Ø  隐私保护:咨询律师将严格尊重咨询者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咨询者的相关信息。咨询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告知咨询律师个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单位、住址、电话等),也可以采取匿名方式咨询。

Ø  咨询记录:咨询律师为咨询者提供服务后,会对咨询内容进行"去隐私化"记录,仅作为资料保存,不用任何他用。

郑州和而不同
Zhengzhou City He'rbutong 
Tel:0371-87512825
Phone: 13349108944  13810726838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39号国贸中心4号楼2单元406室 邮编:450000
 
郑州市和而不同,致力于推广阅读、推动公民教育,通过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交流合作,开发和推广最佳实践经验,搭建沟通渠道与合作平台和公益产品营销网络平台,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目前主持NGO平台"和而不同"、社区服务"常坤的家"、艾滋病工作"艾博公益"等品牌。


"艾博公益"系目前包括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艾博公益治疗倡导行动、艾博公益青年小额资助、艾博基金、爱行马拉松俱乐部、艾滋病艺术和新媒体创作组、艾滋病活动家子女成长辅助计划、《青年与艾滋病》《社会工作与艾滋病》刊物等;

        

--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 (China AIDS Relief AIDS Law Hotline):
15501137876 ——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就业、就医和隐私权保护法律咨询专线
18639228639 ——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法律咨询专线
15037186255——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咨询专线
 
新浪微博: @艾博公益艾滋病工作者常坤
-~----------~----~----~----~-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A:订阅,请发邮件到 chinaaidsgroup-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B: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aids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C:既往内容汇总查询(需要翻墙):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aidsgroup http://chinaaidsgroup.blogspot.com
D:Contact: Chang Kun 13349108944 changkun2010@gmail.com
★ 发送在本邮件组的所有内容信息,将被《青年与艾滋病》《社会工作与艾滋病》刊物自由采用,
★ 凡是挑釁、謾罵、非理性、過於情緒性、胡亂批評和無意義之言論,或是匿名人士之言論,以及所發表意見出現有不雅、粗鄙之文字等,本郵件組將不予以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