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0日星期五

【China AIDS:3933】 呼吁给正遭受人身侵犯和处于生命危险而寻求帮助或报警的性工作者免于行政处罚

呼吁给正遭受人身侵犯和处于生命危险而寻求帮助或报警的性工作者免于行政处罚

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公开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0941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一家位于北京专门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民间机构,工作范围涉及在女性性工作者人群中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和教育。

 

我们注意到,20093月以来,北京和天津一些街区已发生多起女性性工作者被杀害的恶性案件,比如北京某街区2起、天津某街区4起。此外,女性性工作者被抢劫、强奸等一系列恶性危及女性性工作者人身安全的犯罪活动也较往常增多。由于女性性工作者本身在生理上、体能上处于弱势,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再加上她们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她们很容易被接近,交易对象具有流动性和不特定的特点,造成她们随时面临被杀害、强奸、抢劫的危险,她们的生命安全遭受威胁。伴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针对女性性工作者的暴力和犯罪活动可能会增加。

 

作为中国公民,性工作者在遭受到暴力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时,理应得到法律保护的。我们也注意到一些性工作者来自他国,被拐卖到我国境内,从事性服务工作,这些人的人身权利也应该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但由于卖淫在我国是非法的,她们成为被打击的对象,因此而忽视了合法权益的维护,比如受到侵犯的时候不去报案,担心警察来追究其法律责任。为此,我们呼吁,出台正式文件,明文规定,给予正遭受人身侵犯和处于生命危险而寻求帮助或报警的性工作者免于行政处罚。

 

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性工作者把公安机关理解为与她们对立的社会角色。根据法律规定,对卖淫者轻可处以1015日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重则面临6个月至2年劳动教养。

性工作者的老板同样不希望公安介入,《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以5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情节严重的,可能获刑5年以上。最为严重的组织卖淫,甚至可能被处以死刑。所以,被害人报案,老板很有可能面临更大风险。

 

从事性交易的女性处在极度的危险中,因为她们自己也知道所从事的职业难以见光,因此总是躲避着警察的检查与管理,因而将自己置于了缺乏社会保护的"黑暗"中。随着社会的贫富分化加剧,一些犯罪分子也认定她们遭到侵害后因为怕暴露自己而不敢报案,于是大胆地将侵害目标对准了这一群体。有许多性交易相对人(嫖客)直接杀害性工作者。

 

现实中,女性性工作者在遭受到侵犯后,往往第一反应是找老板、家人或者亲朋好友。这与普通人有事打110很不一样。她们之所以不愿意寻求警方的帮助,是以免自己被行政处罚,被侵害后报案率很低。

 

我们理解,公安机关查处性交易,可能也是出于保护性工作者的考虑,认为这种现象绝迹了,就不会有侵害案件的发生。但现实是,这种方式的扫黄不能在相当程度上禁止性交易的发生。

 

我们认为,我国《宪法》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诚然,卖淫是非法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因为从事性工作,便失去了生命的权利,失去了生命救济的途径。然而,目前的状况表明,女性性工者在遇到生命危险时,国家公权力的救济是很弱的。我们清楚,在短时间内,我国卖淫不能够非罪化或去罪化。性工作者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有效而充分的保护,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主流社会对边缘群体的忽视。

 

我们呼吁:

一、取消对性工作者行政处罚的规定,最低限度需要给正遭受人身侵犯和处于生命危险而寻求帮助或报警的性工作者免于行政处罚

 

从我国立法来看,规定对性工作者采取"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处罚方式,不利于性工作者人身权益的维护。应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性工作者边缘人群权益的保护,应该减少对性工作者的处罚或者不处罚。

 

生命权无疑高于"社会风化",不管权利主体的身份如何。为了更好地保护女性性工作者的生命安全,我们建议出台相应规定或文件,明确认定性工作者在面临暴力、抢劫、强奸等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寻求执法机关帮助时,执法机关不应当对其有任何行政处罚。

 

2006年辽宁省发布的《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该"规定"界定了收容教育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明确了收容教育的审批权限,并首次明确认定不予收容教育的14类卖淫嫖娼人员:

  1,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2,年龄不满18周岁的;

  3,年龄60周岁以上的;

  4,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5,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6,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7,有立功表现的;

  8,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卖淫嫖娼行为的;

  9,夫妻离异或夫妻一方死亡、服刑,本人负有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

  10,独立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被赡养人、扶养人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

11,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

1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13,已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14,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也对媒体承认,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为了完成收教指标和罚款指标,在打击卖淫嫖娼过程中存在重打击、重罚款等行为。执法行为的错位还导致"钓鱼"等不正常手段的发生。在适用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如超出规定适用对象、违反程序办案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侵犯了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辽宁省公安机关此举,让人看到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时,多了从社会问题视角的考虑,多了从个人利益角度的思考,体现了人性化的思想,我们应当借鉴。

 

同时,我们建议公安机关还应该公开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告知性工作会者公安机关不会处罚报案的卖淫者或组织卖淫者。

 

二、在娱乐场所和性工作者经常出现的街区开展保护人身安全的教育活动

 

公安机关可根据已破获案件所反映出的某些犯罪规律,在娱乐场所和性工作者经常出现的街区开展保护人身安全的教育活动。这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并不矛盾。教她们一些防范被害的方法。这也可以提高破案效率,预防性工作者被害等恶性案件的发生。

 

三、在娱乐场所和性工作者经常出现的街区开展保护财产安全的教育活动

 

公安机关应在娱乐场所和性工作者经常出现的街区开展保护财产安全的教育活动,这是完全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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