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星期四

【China AIDS:5521】 举报信:关于10家媒体违反《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涉嫌“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关于10家媒体违反《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

涉嫌“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举报信

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司法部、公安部、文化部、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

我们是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工作人员。近期,从北京公安部门对“天上人间”等娱乐场所开展集中专项检查行动以来,全国各地劲刮“扫黄风”。我们注意到:各地的扫黄专项行动中媒体都可以第一时间介入报道,公安部门既出警也出镜,一时之间,网媒纸媒到处充斥着“扫黄英雄”的身影。

我们近期再次收集到10家媒体违法《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涉嫌“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现向贵部门举报。

根据199818日,发布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卫疾控发[1998]1号)中,明确指出: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宣传;要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以下是收集到的部分媒体报道原文:

1. 东莞千人夜剿“黄赌毒” 搜出大量安全套

2010-5-25 14:37:07 来源:南方新闻网)

报道内容详见:http://www.sg169.com/html/201005/25/143950821.htm

报道内容节选:

记者在一处刚被查处的发廊现场看见,几名衣着暴露的年轻姑娘被铐着手铐坐在屋内。发廊阁楼上有几间灯光昏暗的房间,里面只有一张床。记者在该发廊内没有看见任何理发工具,警方倒是搜出大量安全套

2. 警方从美发店搜出20多个安全套 女老板称自己用

2010020316:26 来源 西部网

报道内容详见:http://news.sina.com.cn/s/2010-02-03/162619621896.shtml

报道内容节选:

经过一道门,里面有个隔间,狭小的空间内并排摆了两张床,打开两床之间的床头柜,里面竟然放着20多个安全套;……面对搜出来的安全套,美发店的女老板赶忙解释说:这东西是我和我老公用的,这句话让在场的民警和记者都忍不住笑起来了。

拉开门走进去,店内摆设跟之前刚查的那家店差不多。看到民警和记者,一名女子站起身说:咋了?我们没做啥啊!而就在她还想说什么的时候,民警已经从她们的房间内搜出了一兜安全套,还有一瓶避孕药。这时,那名女子再也不说话了,低着头,用手遮着脸。

3. 视屏:新埭警方突击淫窝录像厅,现场查获大量安全套

视频链接:http://www.hq1h.com/viewthread.php?tid=7174

4. 更多关于将安全套作为卖淫佐证以及“扫黄打非”执法现场查获安全套信息的媒体报道信息,请参见附后的相关媒体报道信息汇总。

 

作为长期关注公共健康,并多年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机构,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对此表示遗憾和担忧,这些报道中都出现了关键词汇“安全套”或“避孕套”,这种表述,有将安全套作为卖淫证据的嫌疑。

作为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及普法宣传的重要途径,作为沟通公权力机关和公众的桥梁,部分媒体仅仅为了追求新闻点击率、收视率,或是配合部分执法部门做足面子工程,而做出这种缺乏专业素养、有失公允、不合法律,且不利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报道,这是媒体责任缺失的表现,是媒体从业人员缺乏基本职业道德的表征。

对于此类报道的宣传口径,我们认为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根据现行法律,警察在没有证据支持有金钱、财物交易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安全套认定有卖淫嫖娼行为而进行处罚。

卖淫嫖娼行为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如果只是发生性关系,没有金钱、财物的交易,则不构成卖淫嫖娼,使用过安全套最多可以作为发生性关系的证明,而不能作为有卖淫嫖娼行为的证据。因为证据要讲求“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警察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有金钱、财物交易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安全套就认定有卖淫嫖娼行为而进行处罚。

就收集到的媒体报道信息显示,部分执法人员以及媒体从业人员依然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我们注意到,由于多种原因,现实执法中,警方将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行为认定的证据,这种情况依然存在。我们也呼吁公安部及时出台相关配套规定,规定在执法中,公安机关不得将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

二、我国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并规定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宣传。

199818,发布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卫疾控发[1998]1号)中,明确指出: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宣传,并要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上述两点是具体说明此类媒体报道所存在的问题,它们所带来的不利社会影响如下:

一、此类报道有损警方执法形象,并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此类媒体报道中安全套均未能“置身事外”,而媒体也很看重安全套的数量,采用纰漏安全套的具体数量或是强调“查获大量安全套”。这种表述和报道,使警方的行为显得不合法且逻辑荒谬,试想,社会公众看了这样不具有说服力的报道,对于警方所开展的执法行为定会心存质疑,这实在有损警方执法形象,并大大降低政府公信力。

二、此类媒体报道,不利于在高危行为人群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此类报道的表述,给艾滋病防治事业带来了极大的阻力,性工作者和顾客这一高危行为人群会因为害怕承担法律后果,而在性行为中不使用安全套,从而发生不安全性行为。近年来艾滋病逐步由高危行为人群向一般人群渗透,同时经性传播途径感染艾滋病的比例逐年上升。考虑到这一严峻态势,我们有必要在防治艾滋病的公共政策下,加大对有高危行为的性工作者与顾客这一群体的行为干预,在娱乐场所发放安全套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高危行为人群感染艾滋病的风险,降低艾滋病在人群中的传播速度,我们呼吁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卫生部门召集各类宾馆、饭店等场所的业主或负责人参加安全套推广工作培训,并保障安全套推广工作人员以及防治艾滋病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并全力避免将安全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我们认为,扫黄严打这种“雷阵雨式”的专项整治行动,不能成为权力机关作为的表现题材和面子工程,更不是政绩秀。对于这些错误地将安全套作为卖淫佐证的媒体信息,现举报给各贵部门。

我们恳请:

1.     贵部门对此及早介入调查,并及时告知我们调查结果;

2.     为避免类似报道的出现,向广大媒体呼吁,避免将安全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3.     及时制定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媒体报道,使艾滋病防治社会干预中,政府与公众更好地互动,使教育、预防、救助、倡导相结合,从而让艾滋病防治事业走得更远。

 

举报人: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7月1

 

后附:

10家违反《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涉嫌“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媒体名单及报道原文

南方网

西部网

大河网

华西都市报(成都)

华商报

中国网络电视台

新浪网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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