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2日星期日

【China AIDS:3937】 《中国人权地图》征募协作编辑志愿者

    《中国人权地图》征募协作编辑志愿者

     《中国人权地图》以Google Maps为工具平台,以时间、地点、重大事件和机构名称为四条主线脉络,将中国人权状况、重大事件的演绎等情况,以及人权推动或研究等资源机构的位置、地 址、图像、简介、联络信息等编辑登录于地图上,藉以深化中国人和国际社会对于中国人权整体认识和培养更深厚的价值信念。

HTML嵌入网站代码见附录一。网络链接地址请直接输入:http://maps.google.com/maps/ms?hl=zh-CN&ie=UTF8&oe=UTF8&msa=0&msid=109179795457313068728.0004676659b506532fd9a&z=5

此外,《中国艾滋病地图》已经积累了大量资料的也急需志愿者把相关信息转移于Google Maps 工具平台上。

HTML嵌入网站代码见附录二。网络链接地址请直接输入:http://maps.google.com/maps/ms?hl=zh-CN&ie=UTF8&oe=UTF8&msa=0&msid=109179795457313068728.00046766cad8dda2defaa&z=5

       该地图编辑工作都是公共协作平台,信息来自互联网或当事人或者其他资料,编辑竭尽为建立一个以事实为基础的信息反应平台,但不承担内容瑕疵所可能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现在征求编辑志愿者。请发送简历给协调人。

       协调人:常坤

      联系方式:changkunchina@gmail.com

一、《中国人权地图》HTML嵌入网站代码:

<iframe width="425" height="350" frameborder="0" scrolling="no" marginheight="0" marginwidth="0" src="http://maps.google.com/maps/ms?hl=zh-CN&amp;ie=UTF8&amp;oe=UTF8&amp;msa=0&amp;msid=109179795457313068728.0004676659b506532fd9a&amp;ll=41.866528,101.963285&amp;spn=3.936184,28.738818&amp;output=embed"></iframe><br /><small>在较大的地图中查看<a href="http://maps.google.com/maps/ms?hl=zh-CN&amp;ie=UTF8&amp;oe=UTF8&amp;msa=0&amp;msid=109179795457313068728.0004676659b506532fd9a&amp;ll=41.866528,101.963285&amp;spn=3.936184,28.738818&amp;source=embed" style="color:#0000FF;text-align:left">中国人权地图 China Human Rights Map </a></small>

 


在较大的地图中查看中国人权地图 China Human Rights Map

 

二《中国艾滋病地图》HTML嵌入网站代码:

<iframe width="425" height="350" frameborder="0" scrolling="no" marginheight="0" marginwidth="0" src="http://maps.google.com/maps/ms?hl=zh-CN&amp;ie=UTF8&amp;oe=UTF8&amp;msa=0&amp;msid=109179795457313068728.00046766cad8dda2defaa&amp;ll=41.866528,101.963285&amp;spn=3.936184,28.738818&amp;output=embed"></iframe><br /><small>在较大的地图中查看<a href="http://maps.google.com/maps/ms?hl=zh-CN&amp;ie=UTF8&amp;oe=UTF8&amp;msa=0&amp;msid=109179795457313068728.00046766cad8dda2defaa&amp;ll=41.866528,101.963285&amp;spn=3.936184,28.738818&amp;source=embed" style="color:#0000FF;text-align:left">中国艾滋病地图 China AIDS Map</a></small>

 


在较大的地图中查看中国艾滋病地图 China AIDS 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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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坤 Chang Kun
为艾滋病防治努力一生!
Devote my life to AIDS prevention and care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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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让我们发扬对父母对民族对人类这无比巨大的爱,以坦荡沉稳的胸怀用社会运动的方式推动中国艾滋病防治事业,抗击艾滋病及其所带来的一切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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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3938】 抚顺爱心工作组 MSM人群外展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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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爱心工作组 MSM人群外展小计

   4月5日晚抚顺心工作组志愿者采用了声像记录等来到了抚顺MSM人群高度活跃户外

据点雷锋体育场桥南小花园进行了外展干预。

    本次活动,利用了抚顺爱心工作组办公室距离外展地走路5分钟即到优势,采用了

用笔记本电脑播放由"红丝带网"提供的艾防宣传片,吸引了一些不会上网的老同志认真的

观看,大家边看 边聊天,活动中提供咨询服务,大家通过观看宣传片直观的了解了艾滋病的相关知识,了解了志愿者的意义,对于抚顺爱心志愿者的工作表示了肯定。

   本次活动发放安全套120只润滑油120只艾防手册20本。更主要的是一种外展干预模式创新。

 本次活动感谢:

    "红丝带网"提供外展宣传光盘

辽宁省红十字会项目支持

    北京爱知行

感谢来自 沈阳爱之援助 沈阳阳光工作组 辽宁男孩网 本溪爱蓝健康服务中心优秀志愿者工作协助。

                                   抚顺爱心工作组 外展部

                爱心热线:0413-8877245


祈福灾民,天佑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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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1日星期六

【China AIDS:3936】 世界精神病学会精神科医生伦理准则《马德里宣言》

世界卫生组织精神卫生、人权与立法资源手册
停止排斥- 勇于关爱
 
特别推荐阅读附件文件第172-189页的下列文件:
附件3 联合国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与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 172
附件5 世界精神病学会马德里宣言摘要 182
 
 
序言
要改善精神障碍者的生活可以有多种方式。其中一种重要的方式就是通过政策、计划和规划
来引导出更好的服务。要贯彻这些政策和计划,就需要有好的立法----也就是说,在国际上
所接受的人权标准和良好实践背景上,法律居于政策和计划之上。本资源手册目的在于帮助
那些正在起草、实施和修改这类立法的国家。它并非要为这些国家指定某种特定的立法模式,
而是对需要纳入法律之中的主要内容和原则加以归纳。
正如其他所有卫生领域一样,各国在经费和人力资源供给上的显著差异影响着精神卫生问题
受重视的程度。精神卫生服务享用者、家庭和照料者,以及卫生工作者所表达的需求其实是
相当依赖于当前和过去提供的服务的,人们的期望水平在不同国家之间也显著有别。因此,
某些在有的国家得到许可的服务和权益可能仍是别的国家正努力争取的目标。但是,所有国
家都有可能作出努力,以改善精神卫生服务和促进人权保护,从而更好地满足精神障碍患者
的需要。
如果有更多的资源专门投入精神卫生,大多数国家都可以显著改善其精神卫生状况。不过,
即使资源还比较紧张,也还是有办法--正如本资源手册所阐明的--来尊重、保护和践行国际
性的人权标准。确实存在在很少或完全缺乏额外资源的情况下实施改革的实例,尽管为了达
到基本的目标,总是需要有哪怕最低限度的资源,而且很显然,需要有额外的资源投入--尤
其是在那些目前仅有很少或完全没有精神卫生资源的国家--才可能达到基本的国际性人权标
准。
立法本身就是各国保障精神卫生事业得到更多资源、改善人权和精神卫生的标准与条件的一
种手段。但是,为了使法律能真正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必须要有现实而可及的目标。
那种国力条件无法满足的不现实的法律其实有等于无,而且可能不必要地提高诉讼成本,从
而分流了本应用于发展服务的资源。因此立法机关应当是在考查了资源的利用情况后才通过
法律。本资源手册中提出的如何根据每个国家的实际来设定立法目的的问题,是本书所有读
者都应当重点思考的。
本资源手册提供了什么?
本书各章节和附件中包含了许多各不相同的经验与实践的实例,以及从各国法律和与法律相
关的文件中摘录的内容。举这些实例并不表示推荐它们或者让其作为应当复制的"样板";
而是将其作为对不同国家在精神卫生、人权和立法领域中不同做法的举例说明。
书中概要说明了有效的立法的三个关键性基础:背景、内容和过程 - 换句话说,即是精神卫
生立法的"原因(why)"、"内容(what)"和"方式(how)"。此外,附件1提供一个
精神卫生立法清单,它可与本资源手册联合使用。此清单是用来帮助各国评估是否已经把关
键的内容包括进了其精神卫生法之中,以及用以保证资源手册中所提出的广泛的建议得到仔
细的检查和考虑。
全书也参考了WHO的精神卫生政策与服务指南丛书。该丛书包括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模块,涉
及精神卫生政策开发、动员倡导、经费与服务的组织等问题,用以帮助各国厘清精神卫生改
革中的关键课题。
 
本资源手册适合谁阅读?
许多个人、团体和政府部门都可能发现本资源手册具有阅读价值。本书尤其旨在针对那些直
接涉及起草或修订精神卫生相关法律者、以及负责通过采纳和实施的程序来阐释法律者。在
大多数国家中,这可能是几个人而非一个人。以团队形式使用本资源手册,讨论并争论书中
提出的观点以及这些观点在特定文化和特定国家中的异同,可能会令本书产生最大的作用。
除特定用户群体外, 本书同样适用于许多目的和兴趣各异的利害关系人,他们全都可能从使
用该书获益。这些人包括:政治家和国会议员;政策指定者;政府部门雇员(卫生、社会福
利、法律、财政、教育、劳动、警察和矫正服务);卫生专业人员(精神科医生、心理师、
精神科护士以及社会工作者)以及专业团体;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成员;精神卫生服务享用
者和享用者组织;维权宣传团体;学术机构;服务提供者;非政府组织(NGOs);民权组织;
宗教团体;协会如职工联盟,职工福利协会,雇主组织,居民福利协会以及特殊社团集会;
以及代表少数民族和弱势人群的团体等。
有些读者可能希望通过本资源手册来理解以人权为取向的精神卫生立法的背景,也有些读者
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其自身潜在的角色或认识或说明哪些或者为何某特定项目应当包含进立法
中。还有人可能希望检视国际潮流或评估他们在采纳程序或实施立法中能够发挥什么作用。
我们希望所有的人都各得其所并因此通过采用和实施符合人权标准和实践规范的立法而分享
到实现更好精神卫生支持的目标。
Mr Alexander Capron,
主任, 伦理与卫生
Dr Michelle Funk
协调人, 精神卫生政策与服务开发
Dr Benedetto Saraceno
主任, 精神卫生与物质滥用
 
 
 
目录
序言 14
第一章 精神卫生立法的背景 16
1、导言 16
2. 精神卫生法与精神卫生政策之间的相互联系 17
3. 通过精神卫生立法保护、促进和改善人权 18
3.1 歧视与精神卫生 18
3.2 违反人权 18
3.3 自主和自由 19
3.4 患精神障碍的肇事肇祸者的权利 20
3.5 推动获得精神卫生保健和融入社区 20
4. 有关精神卫生的分散立法与专门立法 21
5. 法规、服务规范、部门规章 22
6. 与精神障碍者权利有关的主要国际性与地区性人权文件 23
6.1 国际性和地区性人权工具文件 23
6.1.1 国际性人权法案 23
6.1.2 与精神卫生有关的其他国际公约 25
7. 适用于精神卫生的主要人权标准 28
7.1 联合国关于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MI 原则,1991)
28
7.2 残疾人平等机会的标准规定(标准规定,1993) 28
8. 技术标准 29
8.1 加拉加斯宣言(1990) 29
8.2 马德里宣言(1996) 29
8.3 WHO 技术标准 29
8.4 萨拉门卡声明与特殊需求教育行动框架(1994) 30
9. 权利的限制 30
第二章 精神卫生立法的内容 33
1. 导言 33
2. 序言和目的 33
3. 定义 34
3.1 精神疾病与精神障碍 35
3.2 精神残疾 37
3.3 无精神能力 37
3.4 精神不健全 38
3.5 其他名词的定义 40
4. 精神卫生保健的获得 42
4.1 精神卫生保健的财政资源 42
目录
序言 14
第一章 精神卫生立法的背景 16
1、导言 16
2. 精神卫生法与精神卫生政策之间的相互联系 17
3. 通过精神卫生立法保护、促进和改善人权 18
3.1 歧视与精神卫生 18
3.2 违反人权 18
3.3 自主和自由 19
3.4 患精神障碍的肇事肇祸者的权利 20
3.5 推动获得精神卫生保健和融入社区 20
4. 有关精神卫生的分散立法与专门立法 21
5. 法规、服务规范、部门规章 22
6. 与精神障碍者权利有关的主要国际性与地区性人权文件 23
6.1 国际性和地区性人权工具文件 23
6.1.1 国际性人权法案 23
6.1.2 与精神卫生有关的其他国际公约 25
7. 适用于精神卫生的主要人权标准 28
7.1 联合国关于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MI 原则,1991)
28
7.2 残疾人平等机会的标准规定(标准规定,1993) 28
8. 技术标准 29
8.1 加拉加斯宣言(1990) 29
8.2 马德里宣言(1996) 29
8.3 WHO 技术标准 29
8.4 萨拉门卡声明与特殊需求教育行动框架(1994) 30
9. 权利的限制 30
第二章 精神卫生立法的内容 33
1. 导言 33
2. 序言和目的 33
3. 定义 34
3.1 精神疾病与精神障碍 35
3.2 精神残疾 37
3.3 无精神能力 37
3.4 精神不健全 38
3.5 其他名词的定义 40
4. 精神卫生保健的获得 42
4.1 精神卫生保健的财政资源 42
4.2 初级保健中的精神卫生 43
4.3 对服务不足的人群的资源配置 44
4.4 药物和心理社会干预的获得 44
4.5 健康(和其他)保险的获得 44
4.6 促进社区保健和去机构化 45
5、精神卫生服务享用者的权利 47
5.1 隐私保密 47
5.2 信息的获取 48
5.3 精神卫生机构中的权利和环境条件 49
5.3.1 环境 50
5.3.2 隐私 51
5.3.3 通信 51
5.3.4 劳动 52
5.4 权利的告知 52
6. 精神障碍者家人和照料者的权利 55
7.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监护 57
7.1 定义 57
7.2 无行为能力的评估 57
7.2.1 作出治疗决策的行为能力 58
7.2.2 选择代理决策者的行为能力 58
7.2.3 做出财务决定的能力 58
7.3 无行为能力和无权利能力的确定 58
7.4 监护 58
8.自愿与非自愿精神卫生保健 61
8.1 自愿入院和自愿治疗 61
8.2 "不主张权利的"患者 64
8.3 非自愿入院和非自愿治疗 65
8.3.1 非自愿入院和非自愿治疗的组合式与分离式方法 66
8.3.2 非自愿入院标准 68
8.3.3 非自愿入院程序 68
8.3.4 非自愿治疗标准(当住院和治疗采用分离式程序时) 72
8.3.5 住院患者非自愿治疗的程序 72
8.3.6 对治疗的代理同意 76
8.3.7 在社区设施中的非自愿治疗 77
8.4 紧急情况 80
8.4.1 在紧急情况下非自愿住院院和治疗的程序 81
9. 作出精神障碍诊断的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 83
9.1 技术水平 83
9.2 专业人员群体 83
10.特殊治疗 84
10.1 重大内外科治疗 84
10.2 精神外科和其他不可逆治疗 85
10.3 电抽搐治疗(ECT) 85
11. 隔离和约束 86
12.临床和实验研究 88
13.监督和审查机制 90
13.1 对非自愿住院/治疗和他权利限制的司法或准司法监督 91
13.1.1 复核机关成员的构成 92
13.2 规范和监督机关 92
13.2.1 人员组成 93
13.2.2 附加职权 93
13.3 投诉及救助 93
13.4 程序的安全保障 94
14. 警察在有关精神障碍患者问题上的责任 96
14.1 警察的职权 96
14.2 对求助做出响应 96
14.3 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保护 96
14.3.1 安全留置 96
14.3.2 治疗的选择 97
14.3.3 留置的期限 97
14.3.4 及时通告 97
14.3.5 对记录的复核 97
15.有关违法精神疾病患者的立法规定 98
15.1 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庭审前阶段 99
15.1.1 起诉决定 99
15.2 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庭审阶段 100
15.2.1 受审的适当性 100
15.2.2(作案当时精神障碍的)刑事责任能力辩护 100
15.3 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庭审后(宣判)阶段 101
15.3.1 缓刑令和社区治疗令 102
15.3.2 住院令 102
15.4 宣判后(在监狱服刑)阶段 102
15.5 收治违法精神疾病患者的机构 103
16.影响精神卫生的其它实质性法律规定 105
16.1 反歧视立法 105
16.2 普通卫生保健 105
16.3 居住 105
16.4 就业 105
16.5 社会保障 106
16.6 民事问题 106
17.保护弱势群体----未成年人、妇女、少数族裔和难民 108
17.1 未成年人 108
17.2 妇女 108
17.3 少数族裔 109
17.4 难民 110
18. 违法和处罚 111
第三章 立法步骤:精神卫生法的起草、通过和实施 113
1. 前言 113
2. 准备活动 115
2.1 确定精神障碍和在精神卫生保健中遇到的阻碍 115
2.2 精神卫生相关立法的定位 117
2.3 研究国际性公约和标准 117
2.4 复习其他国家的精神卫生立法 118
2.5 为变革达成共识和协定 120
2.6 就精神卫生和人权问题进行公众教育 120
3. 精神卫生立法的起草 121
3.1 起草过程 121
3.2 立法咨询的必要性 122
3.3 立法咨询的对象 123
3.4 立法咨询的过程与程序 125
3.5 立法的语言 128
4. 立法的通过 129
4.1 立法程序 129
4.1.1 审议通过立法的责任 129
4.1.2 立法草案的辩论及其通过 130
4.1.3 新的立法的批准、颁布与公布 130
4.2 审议通过法律期间的关键行动 131
4.2.1 动员公众舆论 131
4.2.2 游说政府执行部门和立法机关的成员 132
5. 精神卫生立法的实施 133
5.1 负责实施的实体的重要性和作用 133
5.2 普及与培训 135
5.2.1 公众教育与知晓活动 135
5.2.2 服务享用者、家庭成员和维权宣传团体 135
5.2.3 精神卫生、卫生以及其他专业人员 136
5.2.4 信息和指导材料的开发 137
5.3 资金和人力资源 137
参考文献 141
参考书目 146
附件
附件1 WHO 有关精神卫生立法的检查清单 147
附件2 有关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主要规定和国际性工具文件概要 169
附件3 联合国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与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 172
附件4 泛美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加拉加斯宣言摘录 181
附件5 世界精神病学会马德里宣言摘要 182
附件6 实例:美国康涅狄格州 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 185
附件7 实例:美国缅因州行为与发展部门 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 188
附件8 实例 非自愿住院和治疗表 (组合方式) 和投诉表, 维多利亚省, 澳大利亚 190
附件9 实例 新西兰关于精神疾病患者的预先指令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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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0日星期五

【China AIDS:3935】 继续征集签名:关于精神疾病和人权的声明

各位朋友:
 
前两天,友人们把我4月5日起草的给卫生部和卫生局的信公布出来征集签名。我现对该签名信进行了修改,参见下文和附件。希望大家继续签名支持!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支持这一呼吁行动:
1、将此文本通过邮件转发给你熟悉的人,或通过力所能及的方式进行传播 
2、参与本文件的签名;签名应当是真名或者是常用笔名。
3、签名格式为:实名(所在城市+职业),如 李某(郑州,教师) 
4、发送您的签名至签名邮箱: daosundongdong@gmail.com
 
孙东东的言论违反"世界精神病学会"精神科医生职业伦理的《马德里宣言》关于媒体和精神科医生的规定。《马德里宣言》就"精神科医师与媒体的接触"要求如下:媒体对于社会的态度和观点的形成起到关键作用。在与媒体接触过程中应确保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尊重,避免歧视和辱骂。精神科医师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为那些遭受疾病折磨的患者进行呼吁。由于公众对精神科医师和精神疾病的理解会影响到患者,精神科医师应当在媒体面前表现出对本专业的尊重。医师不应当向媒体公开任何人可能存在的精神病态。在向媒体宣布研究成果时,精神科医师也应当注意提供信息的科学完整性,并留心自己的言论有可能对公众对精神疾病的认识和精神病患者利益造成的潜在影响。
 
 
关于精神疾病和人权的声明
就卫生部精神卫生专家孙东东妄言"老上访专业户99%以上精神有问题"的说法给卫生部公开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今去信要求我国卫生部采取下列行动:
1、解除北京大学"精神病学专家"孙东东在卫生部的所有职务,包括参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工作或相关工作专家组成员资格;
2、解除北京大学孙东东执业医师资格,禁止其从事精神疾病诊断和治疗工作;
3、督促中华医学会尽快制定我国精神医学工作人员职业伦理规范,禁止精神医学工作者参与伤害人类;
4、邀请法律工作者、非政府组织、精神疾病患者和精神病学家们一起商讨和起草一份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人权原则,确保国际人权法作为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和精神卫生服务的基础,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人权;
5、全面调查我国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滥用精神病学迫害公民权利特别是访民的情况,采取必要措施纠正滥用精神病学的情况。
 
一、为什么要解除孙东东的医师资格和卫生部专家职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被称为精神病学专家的孙东东先生,在2009年3月23日出版的第412期《中国新闻周刊》,一篇名为《孙东东:把精神病人送到医院是最大的保障》的文章中,他公开讲"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属于需要强制的一类。因为它扰乱社会秩序"。"他们为了实现一个妄想症状可以抛弃家舍业,不惜一切代价上访。你们可以去调查那些很偏执地上访的人。他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没有问题";"把他(们)送到医院就是(对他们人权的)最大的保障。"据悉,孙东东也是卫生部的专家,参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工作。
 
孙东东的上述言论,缺乏基本的医学科学工作精神,缺乏事实证据的支持,其用词用语也不规范,比如"老上访专业户"、"至少99%以上"、"很偏执地上访"。他自己不去调查,不用自己的调查数据说话,也不引用或许已经有的他人调查数据,而让记者"去调查那些很偏执地上访的人",并在调查之前就预言或得出结论"他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没有问题","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
 
3月12日10:40,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与新浪网联合邀请公安部信访办副主任李竹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孙玉生,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国家一级律师秦希燕做客"2009全国两会系列访谈",围绕如何进一步发挥公安信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密切警民关系中的作用展开访谈。李竹红表示:"上访群体80%都是农民,绝大多数都是社会最底层,也是弱势群体……绝大多数上访群众他们最初反映的诉求是有道理的,当然没有任何人会平白无故的就来上访"
 
孙东东的上述言论,违反医学工作者的执业规则,违反了基本的医师职业道德。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我国政府设立信访制度,国务院2005年1月10日颁布《信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面对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宪法规定的"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同时受到法律约束"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孙东东不是去分析上访者提出的诉求是否有事实证据支持、是否合乎法律原则、上访者是否违反法律规则,而是臆断老上访专业户99%以上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扰乱社会秩序和需要强制。人家不是来看医生,也不违法,不需要精神病学专家孙东东来给上访者的精神卫生状况定性,更不能被主张为可以强制上访者关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孙东东的言论非常不专业,不仅违反了医学工作者的基本人道主义精神,而且为对上访者的人权侵害制造借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孙东东的言论让人们担心他是否精神不正常,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予注册。
 
孙东东的言论违反"世界精神病学会"精神科医生职业伦理的《马德里宣言》关于媒体和精神科医生的规定。《马德里宣言》就"精神科医师与媒体的接触"要求如下:媒体对于社会的态度和观点的形成起到关键作用。在与媒体接触过程中应确保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尊重,避免歧视和辱骂。精神科医师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为那些遭受疾病折磨的患者进行呼吁。由于公众对精神科医师和精神疾病的理解会影响到患者,精神科医师应当在媒体面前表现出对本专业的尊重。医师不应当向媒体公开任何人可能存在的精神病态。在向媒体宣布研究成果时,精神科医师也应当注意提供信息的科学完整性,并留心自己的言论有可能对公众对精神疾病的认识和精神病患者利益造成的潜在影响。

孙东东的言论,败坏了精神病学者和卫生部的名誉。孙东东在各种场合出现的头衔有主任医师、卫生部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等。其言论已经让很多人怀疑"精神病学家"(职业)和"精神病学"(学科)的正当性(是否需要?)和正常性(是否这些人自己会出问题?是否学科会被滥用?)关于孙东东担任卫生部专家委员以及已经参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工作的说法,让人们联想到我国的医学科学特别是精神病学是否会受到类似当年德国纳粹党人滥用医学的情况。人们对卫生部主导下的精神卫生立法工作忧心忡忡。
 
孙东东的言论违反法律常识和人权观念。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为什么需要中华医学会颁发精神医学工作人员职业伦理规范?
 
世界精神病学会1996年在马德里和1999年在汉堡召开了两次全体理事会,出席对象为各成员国(地区)的精神科学会主席或代表,会议通过精神科医生的道德准则--马德里宣言及其补充,适用于世界范围的精神科医师。《马德里宣言》提出:作为医学的实践者,精神科医师必须意识到作为一名医师的伦理含义尤其是作为精神科医师所特有的伦理要求。作为社会中的一员,精神科医师必须依据社会公正和人人平等的原则提倡公平公正的对待精神障碍患者。符合伦理的行为建立在精神科医师自身对患者责任感以及对什么是正确、恰当的行为的判断之上。职业行为规范,道德学习,或一些规则法律等外在的标准自身并不能保证医疗实践符合伦理。精神科医师应当在头脑中时刻牢记医患关系的界限,以尊重患者利益与尊严作为行动的基本准则。应当尽量选择对患者自由限制最少的治疗干预方式,工作中对于自己不熟悉的领域应当广泛听取他人建议。医患关系应建立在相互信任尊重的基础上,允许患者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当患者因精神疾病不能做出正确决定时,医师应当与其家庭成员进行商讨,如果必要可寻求法律咨询来维护患者的法律尊严和合法权利。任何治疗的实施都不能违背患者的意愿,除非拒绝治疗可能会给患者或其周围人带来生命危险。治疗必须以患者的利益为优先。
 
《马德里宣言》指出:精神科医师不应当参与任何对患者进行各种形式躯体或精神上折磨的活动,即使有强权机构强迫他们执行这些行为。在任何情况下精神科医师都不应当参与死刑的执行(即便是合法的)或任何对接受死刑能力的评估。
 
作为世界精神学会成员国,我国卫生部应该督促中华医学会执行《马德里宣言》相关精神,并起草与马德里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公约一致的、适用于我国精神科医师的道德准则。
 
三、为什么国际人权法需要作为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基础?
 
联合国颁发若干人权公约,我国已经签署或生效,可用于保护包括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其中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联合国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与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联合国大会1991年12月17日决议46/119通过,以下简称《原则》)对人类成员的"基础自由和基本权利"规定如下:
1、人人皆有权得到可获得的最佳精神卫生保健,这种保健应作为健康和社会保健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2、所有精神疾病患者或被当成精神障碍患者的人均应受到人道的对待,其天赋的个人尊严应受到尊重。
3、所有精神疾病患者或被当成精神障碍患者的人均应有权受到保护,不受经济上、性方面或其他形式的剥削、肉体虐待或其他方式的虐待,以及有辱人格的对待。
4、不得有任何基于精神疾病的歧视。"歧视"系指会取消或损害权利的平等享受的任何隔离、排除或选择。只是为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或使其在身心上得到发展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不应被视为有歧视性。歧视不包括依照本组原则中的规定,为了保护精神疾病患者或其他个人的人权而作的必要的隔离、排除或选择。
5、每位精神疾病患者均有权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残疾人权利宣言》和《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等其他有关文件所承认的所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6、只有依国内法设立的独立而公正的法庭公平听证之后,方可因某人患有精神疾病而作出他或她没有法定行为能力,并因没有此种能力应任命一名私人代表的任何决定。如果能力有问题者本人无法取得此种代表,则应在他或她没有足够能力支付的范围内为其免费提供此种代表。律师不得在同一诉讼中代表精神卫生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并不得代表能力有问题者之家庭成员,除非法庭认为其中并无利害冲突。
应依照国内法规定,合理而定期地复核关于能力和私人代表必要性的决定。能力有问题者、他或她的任何私人代表及任何其他有关的人有权就任何此类决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7、如法院或法律效力相同的法庭查明精神疾病患者无法管理自己的事务,则应视患者的情况酌情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其利益受到保护。
 
《原则》主张"每一精神疾病患者均有权尽可能于社区内生活和工作。"
 
我国是联合国成员国,签署上述人权公约,理应遵守《联合国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与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遵守人权公约,并在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和精神卫生服务工作中遵循人权的原则。目前,我国政府起草的精神卫生工作指导原则和工作规划缺乏基本的人权保护意识和对伦理准则的关注。
 
四、为什么需要对我国滥用精神病学迫害公民进行调查?
 
鉴于孙东东言论反映出来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实践中上访者被当作精神病患者的情况,我们要求卫生部对我国各地和各个部门利用精神病学迫害上访者的情况进行调查,纠正错误,还医学工作人道主义的本质。
 
《联合国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与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对"精神疾病的确定"规定如下:
1、确定某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应以国际接受的医疗标准为依据。
2、确定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绝不应以政治、经济或社会地位,或是否属某个文化、种族或宗教团体,或与精神健康状况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任何理由为依据。
3、家庭不和或同事间不和,或不遵奉某人所在社区的道德、社会、文化或政治价值或宗教信仰之行为,不得作为诊断精神疾病的一项决定因素。
4、过去作为患者治疗或住院的背景本身不得作为确定目前或今后精神疾病的任何理由。
5、除与精神疾病直接有关的目的或精神疾病后果外,任何人或官方机构都不得将某人归入精神疾病患者,也不得用其他方法表明其为精神疾病患者。
 
《原则》对"医学检查"规定如下:除依照国内法批准的程序进行的以外,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用以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医学检查。
 
《原则》对"治疗"规定如下:
1、任何患者都有权在限制性最小的环境中接受治疗,而且适于患者健康需要和保护他人人身安全需要的治疗措施要具有最少的限制性或侵入性。
2、对每位患者的治疗和护理均应按合格医疗人员所定个人处方计划来进行,处方计划应与患者商议、定期复核,必要时加以修改。
3、应始终按照精神卫生从业人员适用的道德标准提供精神保健,包括诸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学伦理原则》等国际公认的标准。精神卫生的知识和技能决不可滥用。
4、对每位患者的治疗应以保护和提高个人的自主性为宗旨。
 
《原则》对精神疾病患者"权利的通知"规定如下:
1、对于精神卫生机构中的患者,应在住院后尽快以患者能理解的形式和语言使其知道根据本条原则和国内法他或她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同时应对这些权利和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作出解释。
2、如患者无法理解此种通知,当其有私人代表时,则应酌情将患者的权利告知或转告一个或几个最能代表患者利益且愿这样做的人。
3、具备必要行为能力的患者有权指定一人代表他或她接受有关通知,并指定一人代表其利益与精神卫生机构的主管部门交涉。
 
执笔及发起人:万延海(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联署人: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支持这一呼吁行动:
 
1、将此文本通过邮件转发给你熟悉的人,或通过力所能及的方式进行传播
 
2、参与本文件的签名;签名应当是真名或者是常用笔名。
 
3、签名格式为:实名(所在城市+职业),如 李某(郑州,教师)
 
4、发送您的签名至签名邮箱: daosundongdong@gmail.com
 

联署名单将在统计后不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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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3934】 爱知行研究所关于召开研究工作会议的通知

爱知行研究所关于召开研究工作会议的通知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9年4月10日发布
 
兹定于2009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在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中裕商务花园42号12B2层)召开爱知行研究所研究工作会议,内容涉及艾滋病和公共卫生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艾滋病相关社会行为研究、艾滋病预防干预、艾滋病感染者心理社会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等。欢迎北京地区关注上述问题的研究人员、研究生、民间组织、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参与。
 
同时,我们将在4月30日下午讨论爱知行研究所各个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希望参会者,请联系:万延海,wanyanhai@gmail.com
电话:010-88114683
 
报名者请提供自己的姓名、学历、单位、联系信箱和电话等。
 
会议为参会者提供午餐。交通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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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3933】 呼吁给正遭受人身侵犯和处于生命危险而寻求帮助或报警的性工作者免于行政处罚

呼吁给正遭受人身侵犯和处于生命危险而寻求帮助或报警的性工作者免于行政处罚

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公开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0941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一家位于北京专门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民间机构,工作范围涉及在女性性工作者人群中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和教育。

 

我们注意到,20093月以来,北京和天津一些街区已发生多起女性性工作者被杀害的恶性案件,比如北京某街区2起、天津某街区4起。此外,女性性工作者被抢劫、强奸等一系列恶性危及女性性工作者人身安全的犯罪活动也较往常增多。由于女性性工作者本身在生理上、体能上处于弱势,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再加上她们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她们很容易被接近,交易对象具有流动性和不特定的特点,造成她们随时面临被杀害、强奸、抢劫的危险,她们的生命安全遭受威胁。伴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针对女性性工作者的暴力和犯罪活动可能会增加。

 

作为中国公民,性工作者在遭受到暴力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时,理应得到法律保护的。我们也注意到一些性工作者来自他国,被拐卖到我国境内,从事性服务工作,这些人的人身权利也应该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但由于卖淫在我国是非法的,她们成为被打击的对象,因此而忽视了合法权益的维护,比如受到侵犯的时候不去报案,担心警察来追究其法律责任。为此,我们呼吁,出台正式文件,明文规定,给予正遭受人身侵犯和处于生命危险而寻求帮助或报警的性工作者免于行政处罚。

 

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下,性工作者把公安机关理解为与她们对立的社会角色。根据法律规定,对卖淫者轻可处以1015日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重则面临6个月至2年劳动教养。

性工作者的老板同样不希望公安介入,《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以5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情节严重的,可能获刑5年以上。最为严重的组织卖淫,甚至可能被处以死刑。所以,被害人报案,老板很有可能面临更大风险。

 

从事性交易的女性处在极度的危险中,因为她们自己也知道所从事的职业难以见光,因此总是躲避着警察的检查与管理,因而将自己置于了缺乏社会保护的"黑暗"中。随着社会的贫富分化加剧,一些犯罪分子也认定她们遭到侵害后因为怕暴露自己而不敢报案,于是大胆地将侵害目标对准了这一群体。有许多性交易相对人(嫖客)直接杀害性工作者。

 

现实中,女性性工作者在遭受到侵犯后,往往第一反应是找老板、家人或者亲朋好友。这与普通人有事打110很不一样。她们之所以不愿意寻求警方的帮助,是以免自己被行政处罚,被侵害后报案率很低。

 

我们理解,公安机关查处性交易,可能也是出于保护性工作者的考虑,认为这种现象绝迹了,就不会有侵害案件的发生。但现实是,这种方式的扫黄不能在相当程度上禁止性交易的发生。

 

我们认为,我国《宪法》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诚然,卖淫是非法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因为从事性工作,便失去了生命的权利,失去了生命救济的途径。然而,目前的状况表明,女性性工者在遇到生命危险时,国家公权力的救济是很弱的。我们清楚,在短时间内,我国卖淫不能够非罪化或去罪化。性工作者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有效而充分的保护,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主流社会对边缘群体的忽视。

 

我们呼吁:

一、取消对性工作者行政处罚的规定,最低限度需要给正遭受人身侵犯和处于生命危险而寻求帮助或报警的性工作者免于行政处罚

 

从我国立法来看,规定对性工作者采取"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处罚方式,不利于性工作者人身权益的维护。应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性工作者边缘人群权益的保护,应该减少对性工作者的处罚或者不处罚。

 

生命权无疑高于"社会风化",不管权利主体的身份如何。为了更好地保护女性性工作者的生命安全,我们建议出台相应规定或文件,明确认定性工作者在面临暴力、抢劫、强奸等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寻求执法机关帮助时,执法机关不应当对其有任何行政处罚。

 

2006年辽宁省发布的《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该"规定"界定了收容教育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明确了收容教育的审批权限,并首次明确认定不予收容教育的14类卖淫嫖娼人员:

  1,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2,年龄不满18周岁的;

  3,年龄60周岁以上的;

  4,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5,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6,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7,有立功表现的;

  8,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卖淫嫖娼行为的;

  9,夫妻离异或夫妻一方死亡、服刑,本人负有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

  10,独立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被赡养人、扶养人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

11,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

1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13,已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14,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也对媒体承认,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为了完成收教指标和罚款指标,在打击卖淫嫖娼过程中存在重打击、重罚款等行为。执法行为的错位还导致"钓鱼"等不正常手段的发生。在适用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如超出规定适用对象、违反程序办案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侵犯了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辽宁省公安机关此举,让人看到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时,多了从社会问题视角的考虑,多了从个人利益角度的思考,体现了人性化的思想,我们应当借鉴。

 

同时,我们建议公安机关还应该公开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告知性工作会者公安机关不会处罚报案的卖淫者或组织卖淫者。

 

二、在娱乐场所和性工作者经常出现的街区开展保护人身安全的教育活动

 

公安机关可根据已破获案件所反映出的某些犯罪规律,在娱乐场所和性工作者经常出现的街区开展保护人身安全的教育活动。这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并不矛盾。教她们一些防范被害的方法。这也可以提高破案效率,预防性工作者被害等恶性案件的发生。

 

三、在娱乐场所和性工作者经常出现的街区开展保护财产安全的教育活动

 

公安机关应在娱乐场所和性工作者经常出现的街区开展保护财产安全的教育活动,这是完全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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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3932】 Fw: [联席会议] 于广州市公安部门侵犯同性恋者权益的声明

 

Sent: Friday, April 10, 2009 7:31 PM
Subject: [联席会议] 于广州市公安部门侵犯同性恋者权益的声明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关于广州市公安部门侵犯同性恋者权益的声明

2009330日晚和43日晚,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公安分局广卫路派出所两次在广州人民公园以"涉嫌卖淫嫖娼"为由,分别将约50名男同性恋者和60名男同性恋者带至警局盘问,被带走的包括在中国大陆面向受艾滋病侵害群体和同性恋者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香港智行基金会5名义工。

据被带走调查的男同性恋者及义工反映,警察与保安员在带走同性恋者及盘问过程中态度恶劣,违反办案程序,而且盘问内容并未针对具体法律事件,也不是之前声称的"涉嫌卖淫嫖娼",实际是"有老百姓投诉人民公园同性恋太多了",并提出同性恋者"搬至隐秘的地方"。而且人民公园晚上人非常多,但警方只针对同性恋者带走盘问,明显带有歧视和骚扰的色彩。

我们认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园是所有公民公共的活动场所,每位公民可以充分享用公共活动场所,这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广州市公安部门的行为,对同性恋者构成歧视和骚扰,对其基本人权构成侵犯,属于滥用公权力,有违国家法律精神。

2.《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根据国家制订的有关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而广州市公安部门对同性恋者聚集场所进行清查和打击的行为以及对非政府组织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骚扰,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起到非常负面的作用,与《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相悖。

我们强烈谴责广州市公安部门对同性恋者人权的侵害行为,并要求广州市公安部门:

1.对此次事件中受到侵害的同性恋者和非政府组织义工道歉

2.必须立即停止类似的侵害行为

3.组织广州市公安系统的警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条文(如《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同时,促进对同性恋、非政府组织等问题的正确认识。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

200946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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