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8日星期一

【China AIDS:6373】 China Global Fund Watch Initiative Newsletter Issue 13 English Version(中国​全球基金观察电子期刊​第13期 英文版)

Dear all,
 
Kindly have English version of the China Global Fund Watch Newsletter Issue 13. The Chinese version which released in January 25 is also attached for your kind information.
 
附件是中国全球基金观察电子期刊第十三期的英文版,一并附上已于1月25日发布的中文版,请查收。

勘误:本刊第13期刊发的《评论: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国家级社会组织咨询小组产生》一文中,“名单显示,中国全球基金项目CCM非政府组织工作委员会和感染者工作委员会分别有2人和1人入选咨询小组,他们分别是非工委的马铁成和王晓光,以及感工委的慕容枫”说法有误,应为“名单显示,中国全球基金项目CCM非政府组织工作委员会有3人入选咨询小组,他们分别是马铁成、慕容枫和王晓光,其中马铁成和慕容枫是中国CCM以社区为基础的非政府组织类别组列席代表”。谨向有关人士和读者致歉。
 顺颂春安!
--
中国全球基金观察项目
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SOHO现代城4-1508
电话:86-10-85897408/98
传真:8610-85897408
电子邮件:gfwatch@gmail.com

China Global Fund Watch  Initiative
Add: Room 1508,4th Building,SOHO
       88,JianGuo Road,Chao Yang District
       Beijing,100020,China
Tel:8610-85897408/98
Fax:8610-85897408
Email:gfwatch@gmail.com


Established in Beijing in 2007, China Global Fund Watch Initiative serves as a Non-for-profit organization and think tank which involve into public participation, good governance and transparency.GF Watch also works on public health policy & legal research and access to drugs issues.

--
★艾博法律热线(AIBO Law Hotline):15501137876
――为艾滋病受影响人群就业、就医和隐私保护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China Youth HIV/AIDS Assembly (CYHAA) 共享网盘:http://oeo.la/I4gf8
-~----------~----~----~----~-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A:论坛发帖,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B: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aids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C:Contact: Chang Kun 13349108944 changkun2010@gmail.com
 
★:
――艾博维客 AIDS Wiki : http://www.AIDSwiki.org
――艾博聚合(艾滋病博客群
)http://www.wanyanhai.org
――China AIDS Email Group with over 2400 members:http://chinaaidsgroup.blogspot.com
――中国艾滋病地图/China AIDS Map:http://www.AIDSmaps.org
――空腹健身运动:http://www.HungerStrikeforAIDS.org
――艾滋人权 AIDS Rights: http://www.AIDSrights.net
――为艾滋病防治努力一生:Http://www.changkun.org
★ 凡是挑�、��、非理性、�於情�性、胡�批�和�意�之言�,或是匿名人士之言�,以及所�表意�出�有不雅、粗鄙之文字等,本�件��不予以�示!

【China AIDS:6373】 【新闻】国际组织呼吁中国强制许可生产艾滋仿制药

国际组织呼吁中国强制许可生产艾滋仿制药

2011年03月25日 17:30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是不惜代价拯救生命,还是最大限度保护知识产权?
  【财新网】(记者 戴廉)"政府提供的免费治疗药物副作用大、容易出现耐药、服用麻烦;效果好、副作用小的二线、三线药物则价格高昂。"
  在3月23-24日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南方中心、第三世界网络联合举办的"从公共健康到知识产权,增加获得药品的途径"研讨会上,卫生部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国际卫生研究室副主任孙静指出孙静指出,这些价格高昂的二线、三线药物均为跨国公司生产的品牌专利药物。据估算,WHO推荐的二线药组方费用是最便宜的一线药组方费用的50倍。普通病人吃不起药,已成为当前艾滋病治疗面临的一大挑战。
  卫生部公布的2010年度全国法定传染病统计数据显示,艾滋病已成为各种法定传染病中的头号杀手,2010年共有7743人死于艾滋病,比2009年的6596人增加了16.79%。
  为此,与会专家呼吁中国推行药物"强制许可"制度,即批准国内药企对这些品牌专利药物进行仿制生产。多家国际组织认为,这将不仅有助于中国病人获得艾滋病药物,还将有助于解决其它流行大病如乙肝的"穷人"用药问题。
  仿制药强制许可由来
  事实上,国际、国内的相关法规已为一些特定药品的"强制许可"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与会专家也指出,中国企业对此并不感兴趣。迄今为止,尚未有一家药企提出对相关药物仿制的强制许可。
  是不惜代价拯救生命,还是最大限度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这是全世界所面临的艰难决择。2001年,在卡塔尔召开的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TRIPS协议与公众健康问题的宣言》(简称"多哈宣言"),强调了采取措施保护公共健康的重要性。2003年,世贸总理事会进一步通过了《关于TRIPS 协议和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
  根据这一决议,发展中成员国和最不发达成员国在国内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比如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和其他流行疾病时,可以基于公共健康目的,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强制许可制度",以生产、使用、销售有关治疗产生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专利药品。
  据了解,巴西、南非、印度、泰国、马来西亚、印尼等国,均有过对治疗艾滋病、结核病等疾病的二线药物、固定剂量复方制剂、儿童制剂的仿制药进行强制许可的先例。其中,巴西政府对某种抗艾滋病的药物实施强制许可后,该药物的价格从专利产品的每剂1.6美元降到每剂0.45美元,价格降低了2/3。
  中国法律同样认可这样的"强制许可"。据与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胡安琪介绍,依据"多哈宣言"的原则,中国于2005年颁布了《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并在2008年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根据这些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国内制药企业不仅将获得由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所带来的仿制药品市场空间,同时还可向不具备生产能力或生产能力不足的发展中成员出口指定的仿制药品。
  政府和企业为何态度消极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专家文希凯表示,"中国药企完全有能力对许多专利药进行仿制。"孙静也指出,中国的原料药生产基础坚实,大多拥有基础设施、批量生产能力,是世界最大的原料药出口国,全球30%的原料药均由中国供应。"比如,在中国掌握着重要抗艾滋病药专利的葛兰素史可,其原料药就购自中国企业,而这一原料药已十分接近成品。"
  但是,迄今为止,尚未有一家药企提出对相关药物仿制的强制许可。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对财新记者分析指出,利润是药企考虑的因素之一。"药物强制许可政策最大的受益者讲是救济贫困的病人。但是对于药企来说,比起向跨国公司出口原料药,生产仿制药的利润可能更低,这使很多医药企业对此不感兴趣。"
  但另一位与会专家指出,专利强制许可的主导权在我国政府,国内制药企业之所以对这一模式反应不积极,是因为政府并未积极推动。"推行药物强制许可必然意味着要和跨国制药企业产生摩擦,还会和这些跨国药企所在国产生贸易摩擦,出于种种顾虑,尽管有了法律依据,政府对此一直并不积极。"
  而在一位国际NGO代表看来,中国政府在推动药物"强制许可"方面缺乏动力,是因为相关的病人群体并未发出强有力的声音。"与泰国、巴西等国有强大的NGO团体不同,中国病人鲜有发出诉求的渠道。" ■  

 

--
★艾博法律热线(AIBO Law Hotline):15501137876
――为艾滋病受影响人群就业、就医和隐私保护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China Youth HIV/AIDS Assembly (CYHAA) 共享网盘:http://oeo.la/I4gf8
-~----------~----~----~----~-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A:论坛发帖,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B: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aids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C:Contact: Chang Kun 13349108944 changkun2010@gmail.com
 
★:
――艾博维客 AIDS Wiki : http://www.AIDSwiki.org
――艾博聚合(艾滋病博客群
)http://www.wanyanhai.org
――China AIDS Email Group with over 2400 members:http://chinaaidsgroup.blogspot.com
――中国艾滋病地图/China AIDS Map:http://www.AIDSmaps.org
――空腹健身运动:http://www.HungerStrikeforAIDS.org
――艾滋人权 AIDS Rights: http://www.AIDSrights.net
――为艾滋病防治努力一生:Http://www.changkun.org
★ 凡是挑�、��、非理性、�於情�性、胡�批�和�意�之言�,或是匿名人士之言�,以及所�表意�出�有不雅、粗鄙之文字等,本�件��不予以�示!

【China AIDS:6373】 Fwd: 亚洲调查 (Asia Report):2011年3月28日

Sorry for cross posting.

---------- 已转发邮件 ----------
发件人: xiaoyi bai <yzdc@asiacatalyst.org>
日期: 2011年3月28日 下午3:13
主题: 亚洲调查:2011年3月28日
收件人:


3月28日
 
This Week on Asia Report:
 
 
  • 新闻/NEWS

五种降低妇女感染艾滋病毒的脆弱性的途径

HIV/AIDS: Five ways to reduce women's vulnerability to HIV

菲律宾:艾滋感染者呈年轻化趋势

PHILIPPINES: Faces of HIV grow younger

UNAIDS呼吁各国使用TRIPS条款积极应对自由贸易对ARV药物生产带来的打击

HIV/AIDS: UNAIDS, activists urge countries to get clever with TRIPS

印尼:专家称同性恋污名化妨碍艾滋治疗

Gay Stigma Hampering HIV Treatment: Experts

【视频】 亚太区域对话

Videos of the Asia-Pacific Regional Dialogue, held on 17 February 2011 in Bangkok, Thailand

日本LGBT与PLHIV机构幸免于难,但不确定性仍存在

Japanese LGBT/PLHIV orgs report in OK, but uncertainty remains

 

  • 报告/REPORTS

《证实:记录人权侵害》

Know It, Prove It, Change It: A Rights Curriculum for Grassroots Groups

 

  • 意见/COMMENTARY

全球男男艾滋病论坛(MSMGF)支持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对艾滋病暴露前用药(PrEP)进行审查

The Global Forum on MSM & HIV supports FDA review of pre-exposure prophylaxis (PrEP)

 

  • 活动/EVENTS

Deadline: International Seminar on Evidence-based Programmes for Reproductive and HIV Interventions Call for Abstracts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aw Organization (IDLO) E-learning course on HIV law and policy

 

亚洲调查(Asia Report):http://www.yazhoudiaocha.com/

“亚洲调查”是一个由志愿者经营的博客,提供有关亚洲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新闻与信息。我们的目标是使人们增强对亚洲维权问题的了解,对于那些进行环保、健康权利、扶贫、妇女权利、住房权利和其它工作的基层非政府组织,我们力图使他们能够互相了解和进行接触。

订阅亚洲调查 (To subscribe Asia Report):yzdc@asiacatalyst.org


--
★艾博法律热线(AIBO Law Hotline):15501137876
――为艾滋病受影响人群就业、就医和隐私保护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China Youth HIV/AIDS Assembly (CYHAA) 共享网盘:http://oeo.la/I4gf8
-~----------~----~----~----~-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A:论坛发帖,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B: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aids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C:Contact: Chang Kun 13349108944 changkun2010@gmail.com
 
★:
――艾博维客 AIDS Wiki : http://www.AIDSwiki.org
――艾博聚合(艾滋病博客群
)http://www.wanyanhai.org
――China AIDS Email Group with over 2400 members:http://chinaaidsgroup.blogspot.com
――中国艾滋病地图/China AIDS Map:http://www.AIDSmaps.org
――空腹健身运动:http://www.HungerStrikeforAIDS.org
――艾滋人权 AIDS Rights: http://www.AIDSrights.net
――为艾滋病防治努力一生:Http://www.changkun.org
★ 凡是挑�、��、非理性、�於情�性、胡�批�和�意�之言�,或是匿名人士之言�,以及所�表意�出�有不雅、粗鄙之文字等,本�件��不予以�示!

2011年3月27日星期日

【China AIDS:6374】 关于乡村红丝带,也是一条漫长却需要扎实去走的路

因为田喜,我认识了些艾滋病友,认识了喜梅。也是因为喜梅,我认识了更多的来自农村的艾滋病人。跟他们接触后,便有了乡村红丝带的计划。

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而且,一个人来关注的意义,远远比不上整个社会,多元的关注,更有意义,更符合病友的需求。因为病友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某一个人,某一群人,根本无法实现。病友需要来自整个社会关注的目光与声音。

最初这是我一个人因为经费有限的乡村红丝带行动,慢慢我把它推出去,找了联席会议里面几个感染者小组的负责人加入,希望把乡村红丝带做成一个长远的计划。因此,我们就成立了乡村红丝带论坛。

我是中国民间女权工作室负责人,我的工作侧重于女性权益。乡村红丝带是我愿意亲自去推广,参与,并督促执行的一个项目。

今天,我请广告设计人员帮我们设计了logo,还我们的宣传语。这是一个由NGO负责牵头,大学生与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一个走访乡村艾滋病家庭的公益项目,愿意加入的朋友,请自备行李,干粮,路费,跟我联系。

目前,这是一个没有经费支持,我们也决定要坚持到底的项目。因为我知道这有多重要。我不想看到任何一个病友被忽视,我不想再听到乡村医院里,病友一个接一个,绝望却不得不闭上双眼的身体被默默抬出去的消息。我不想让形势一片大好的防艾事业,发展得如火如茶的艾滋病志愿者团体,只在北京如烟花盛放。还有许多乡村的病友没听说过,没见到过。一边是经费充足的花花好世界,可一边却荒草众,无人问津的原始部落。有谁应该被这世界遗忘,有哪一个生命应被忽视呢?如果这个被忽视的,被怠慢的,是你,或者我呢?而艾滋病人,经得起忽视与怠慢吗?

孟林同志曾经教育过我们,不要成天把艾滋病人说得多惨,让社会来同情我们,艾滋病人也可以生活得很阳光。当然,这一点我是同意的。当一个艾滋病人基本的生存不成问题,或者还能开着小车悠闲度日时,他要多阳光有多阳光。

可当一个艾滋病人没钱看病,全家人的生存都成问题时,拿什么来充当阳光?

这是可以装得出来的吗?这是可以靠自我的意志解决的吗?

这些问题,可以装作没看见,没发生,然后给他一片阳光,让他一边待着吗?

忽视基层艾滋病政策的执行,忽视基层感染者的呼声,忽视空白区域艾滋病人的医疗问题的理由是什么?是因为看不到,没听说过吗?那我们乡村红丝带来让大家看到,让大家听到。不要装作没听到,没看到吧?

我希望我们的社群组织,不要像温总理那样,"对不起,我来晚了!"

那没有意义。我们是先到的人,来晚了这句话,是领导说的。
图片

图片

图片


 

《乡村红丝带》论坛成立公告

由柘城爱心朱龙伟、河北红蜡烛申智奇、河北青鸟大龙、中国民间女权工作室叶海燕、河南公益先锋何胜楠、公民记者荆鱼等人共同发起的《乡村红丝带》论坛于2011年3月11日正式在郑州成立。

《乡村红丝带》论坛

宗旨:

1、         反映基层艾滋病人面临的问题。

2、         推进基层艾滋病人治疗服务。

目标:

1、         消除民间公益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关注到的空白区域,给予关怀与支持。

2、         推动药物医从性教育,倡导抗机会性感染免费治疗。

3、         提高贫困艾滋病家庭妇女社会地位、帮助感染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工作范围:

1、         走访乡村艾滋病家庭,以访谈形式,搜集艾滋病人心声。

2、         通过媒体,网络宣传倡导社会关注艾滋病人面临的现实问题。

3、         针对特困艾滋病家庭提出帮扶救助建议。

4、         向艾滋病小组提供免费的药物医从性教育培训。

5、         以博客,微博等形式,倡导抗机会性感染免费治疗。

运作:

1、         资金来源

社会及其他组织捐助。

2、         管理机制

成立临时执委会,执委员成员:

第一负责人:柘城艾滋病防治民间促进会 朱龙伟

第二负责人:河北红蜡烛工作组  申智奇

3、         参与方法

1)         欢迎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或组织参与本论坛,如记者、律师、大学生等的参与,我们都表示欢迎。

2)         个人或组织参与,请提交个人对中国乡村艾滋病问题的了解与看法到信箱:zlw621218@gmail.com   honglazhush@126.com

4、         财务管理

1)         财务公开透明,开支明细在网络公布。

2)         捐助款专款专用,尊重捐助人的意见。

至今日起,本论坛正式开始运转,欢迎社会各界及NGO同仁共同参与并监督。

 

 

                                       乡村红丝带论坛

                                         2011-3-11

 
 
 
------------------
 女道天下我为王,踏遍乾坤胆自狂。怒向须眉问真道,誓为红颜战八荒。 ――中国民间女权工作室(叶某人)
 

--
★艾博法律热线(AIBO Law Hotline):15501137876
――为艾滋病受影响人群就业、就医和隐私保护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China Youth HIV/AIDS Assembly (CYHAA) 共享网盘:http://oeo.la/I4gf8
-~----------~----~----~----~-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A:论坛发帖,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B: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aids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C:Contact: Chang Kun 13349108944 changkun2010@gmail.com
 
★:
――艾博维客 AIDS Wiki : http://www.AIDSwiki.org
――艾博聚合(艾滋病博客群
)http://www.wanyanhai.org
――China AIDS Email Group with over 2400 members:http://chinaaidsgroup.blogspot.com
――中国艾滋病地图/China AIDS Map:http://www.AIDSmaps.org
――空腹健身运动:http://www.HungerStrikeforAIDS.org
――艾滋人权 AIDS Rights: http://www.AIDSrights.net
――为艾滋病防治努力一生:Http://www.changkun.org
★ 凡是挑�、��、非理性、�於情�性、胡�批�和�意�之言�,或是匿名人士之言�,以及所�表意�出�有不雅、粗鄙之文字等,本�件��不予以�示!

【China AIDS:6373】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卫生部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障乙肝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公共场所就业权利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卫生部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障乙肝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公共场所就业权利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3月28日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获悉,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长陈竺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新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生效。新修改的实施细则消除了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其他性病患者在公共场所执业的障碍。新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参见: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zcfgs/s3576/201103/51012.htm。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多次提出保障乙肝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就业权利的呼吁。早就2006年2月12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就发布"中国颁发一部未出现"人权"一词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指出《艾滋病防治条例》对权利保护的承诺受到其他法规政策的影响,其积极意义被严重削弱。参见附录原文。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其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条例没有告诉大家,当时中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是不多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发和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但过往的条例实施细则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公共场所执业造成严重歧视和妨碍,比如条例第七条"病毒性肝炎"包含乙肝,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而"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包含性病,规定性病"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而"性病"包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而目前艾滋病病毒感染无法治愈。

 

卫生部在新颁布的实施细则上,包含了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将原条例第七条提出的"病毒性肝炎"限定在消化道传染的病毒性肝炎上,从而保障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就业权利。

 

同时,新颁布的实施细则没有对原条例的"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做出解释,没有提供"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具体信息,从而性病患者(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一个类别在公共场所就业上遭遇的歧视和障碍被去除。但是,"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可能涵盖符合这个定义的部分性传播疾病,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公共场所就业权利受到保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卫生部新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其对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就业权利产生的意义。同时,我们认为,仅仅限制部分消化道、呼吸道和皮肤传染疾病患者执业是不够的。鉴于这些疾病可以治愈的,治疗成本不高,基于对公共卫生的维护以及对公民就业权利的保护,中国卫生部门应该出台政策,帮助患有上述疾病的求职人员获得免费的医疗帮助,保障公民健康和就业权利。

 

附录:

中国颁发一部未出现"人权"一词的《艾滋病防治条例》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6年2月12日发布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艾滋病防治条例》。条例全文中未出现"人权 "、"权利"这样的词汇。"权益"一词出现第三条,如下:"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条例没有告诉大家,中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是不多的。

1、医学被法律授权可以禁止某些疾病的患者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全国人大)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 …… ,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而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我们有理由认为,《传染病防治法》中的"艾滋病"概念不仅包含了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发病阶段"艾滋病",也包含了一般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也就是说,这个 "艾滋病"概念就是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状态。而实际上,从传染病的角度,艾滋病病毒进入人体后就具有了传染性,并且这种传染性是终身的。

    因此,根据法律,中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包括后期发病阶段的艾滋病人)不仅需要暂缓结婚,而且需要"无限期""暂缓结婚",因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目前无法治愈,而感染者终身具有传染性。

2、感染者和病人就业权利受到来自法律的限制

1)公务员:《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卫生部和人事部2005年1月17日)第十八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2)教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2000年 9月23日发布实施)第八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无传染性疾病…… .

3)警察:《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公安部2005年1 月11日) 第十三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4)服务人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规定: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第六条提出了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 1991年 8月 12日发布) 第二条提出本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和梅毒;(二)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3、没有法律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享有平等的就医权利

4、教育法没有提出公民因不同健康状况而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1982年12月4日通过)明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大1995年3月18日通过)第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艾滋病防治条例》2次出现了"义务"一词。条例 1次涉及"义务"一词是在谈论义务教育时,1次在谈论感染者和病人的义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艾滋病防治条例》不是一部根据保护人权原则制定的法律。我们认为,当前形势下制订专门的一部关于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条件尚未成熟。我们主张,中国当前最紧迫需要的是制定一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平等权利法案,并根据这个法案清理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与之冲突的方面。

 

《艾滋病防治条例》忽略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受到歧视的其他的领域,而相关歧视性法律、法规和政策更是数不胜数。比如感染者和病人经常合并患有病毒性肝炎、结核病、血友病、以及患有梅毒和淋病等性传播疾病,感染者和病人可能是性倾向不同的人士,感染者和病人可能处于监禁之中,而上述人士面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歧视是非常严重的。

中国需要的应该是一部全面保护基本人权的法律,而不是卫生部长们用来作秀的、不敢提及基本人权保护的《艾滋病防治条例》。



【China AIDS:6380】 Re: Re:请广泛传发:CCM感工委换届选举动议公示

支持李林先生的邮件意见:
 
      我在阅读麻桂红女士的修改意见之初,就和李林先生一样觉得有许多匪夷所思的地方:
      正如李林先生所言:"关于选民身份识别"已经历经两届选举CCM感染者个人代表的选举,应该是积累了相当的经验的;2006-2007年度选举,候选人任抗洪先生也曾被李喜阁女士质疑,并接受选举委员会审核;同样那一届选举何景琳老师、杨宇宁老师以及张涛老师以惊人的毅力与工作付出,对选民资格进行过很仔细的核实;至于麻桂红女士所言的无法识别,是不是指2009年度的选举呢?如果是,那说明2009年度选举本身确实存在很大问题,而问题症结是在于规则机制还是选举委员会的执行力呢?这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同时,如果如麻桂红女士认为的选民身份在无法识别的基础上产生出的2009年选举结果,为何有资格履行了两年的权力赋予呢?
      我担心被指责自己的声音成为非建设性意见,不妨给出一个建设性建议:首先无论各国各地,当选民或候选人要履行其选民或候选权力时,权力与义务应该等同来看,不能只讨论权力不讨论义务;我记得2009选举社区大会,来自河南的段军先生曾经在大会上是有明确提议的:那就是选民必须遵守细则,向选举委员公布自己必要的身份识别,而候选人作为引领社区的公众人物更需要向选举委员会公开自己的必要身份,包括自己的确诊资料以及固定使用多少年的社区化名,至少要让大家知道这个人是谁;同时这也是GIPA原则中,对于我们边缘化群体反对艾滋歧视,更好投身社区工作的一种实践!CCM是社会工作,不是地下战线!更不是潜伏的"余则成",是需要接受社区和社会监督的。
 
      同为感工委成员,李林先生对于感染者个人代表的理解,显然是正确的。因为感染者组织对于CCM的参与已经在以社区为背景的非政府组织里进行了名额的分派;而CCM在全球各受资助国选举机制中,之所以要强调感染者个人代表,这个代表是代表受三种疾病影响的患者个人群体,考虑到受疾病感染群体的边缘化态势,尤其在很多国家,感染者被部分组织当作摆设,所以强调了他的个人代表性;而不是某一个非政府组织代言人;麻桂红女士的这条动议是与全球基金对于CCM最根本原则上的修改,是否需要交付日内瓦进行讨论呢?
 
      回应麻桂红女士关于"懂得全球基金项目的人选"这句话,其实令人遗憾的是恰恰上述这条动议说明,动议人其实没有读懂全球基金,或者说有人读懂,但是希望通过修改规则,令自己在选举中更为有利吧!
 
      我支持李林先生及时的指出,并感谢他的发言!
 
 
                                                                                                    周易
 
 
 
2011-03-27

joe.zhou_sh

发件人: 新郑爱卫阳光家园
发送时间: 2011-03-25  22:39:08
收件人: china-plwha
抄送: chinaAIDS邮件组; lalainfo; lgbtmedia; 爱白同志; 爱之方舟邮件组; 嘎嘎邮件组; 联席会议; 治疗倡导联盟邮件组
主题: Re:请广泛传发:CCM感工委换届选举动议公示
  我对麻桂红提出的修改意见的一点看法
  麻桂红提出的CCM感染者类别的选举修改意见,关于第十九条的修改理由;"选民身份无法识别,公布选民资料又会暴露感染者隐私,简化选举程序。"l理由过于牵强。本来按照原来的选举规则,感染者报名参选都有一套完整的办法,今年怎么就无法识别了?世界上有几个人,自己本来不是艾滋病患者而冒充艾滋病患者呢?要是这样的话,在中国、在全世界也就不存在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了。
           关于修改以后的内容,有以下几点觉得不妥,修改后的第十九条第一"感染艾滋病病毒和患者以上的中国公民",以上是什么意思?是正常的没有感染者或者是有更严重疾病的人?或者是感染了其他疾病的人?第二款"由感染者组织推荐"。有好多感染者他们没有什么组织,他们也不愿意加入什么组织,还有的地方也根本就没有什么感染者组织,但是为了自己权益,为了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参加的选举的热情也很高,他们往哪里找感染者组织?难道没有组织推荐就要剥夺他们的选举权?这样剥夺选举权我觉得也不是全球基金的初衷。他们是感染者,本来有权参与全球基金的所有活动,现在为什么非要感染者组织的推荐呢?
        关于修改后的第二十八条"候选人资格"的第二款"由感染者组织推荐一名有工作经验、懂得全球基金项目的人参选"请问何为有工作经验?怎么界定有没有工作经验?这个选举究竟是感染者类别的选举?还是感染者组织类别的选举?为什么非要感染者组织的推荐而不是感染者的推荐?       修改后的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得到至少五个感染者组织的认可"感染者组织在全球基金的框架内做自己该做的事情,在选举的过程当中,他也可以对感染者选举起到监督的作用,但是,感染者自己的选举不是感染者组织可以左右的了的,究竟谁能够出线参与感染者类别的选举,不是这个组织,而是这个组织里的成员,或者是组织以外的感染者,感染者愿意支持谁就支持谁。这个与感染者组织没有多大关系,要想感染者组织的支持,为什么不参加非政府组织类别的感染者组织的选举呢?在非工委的选举已经有感染者组织类别的选举,感染者类别的选举就是感染者个人的事情并非感染者组织的事情。
                                                                河南感染者      李林


在 2011-03-25 00:39:03,"天津李虎" <tianjinlihu@163.com> 写道:
 各位朋友:
     CCM感工委换届选举动议征集已经结束,现已整理公示在CCM网站 http://www.chinaccm.org.cn/zh/2010-03-28-23-15-25/143-ccm.html,请大家注意查看!
                                         CCM感工委


--
天津海河之星工作组
热线:022 26533717
李虎:13323458345
共同抗击艾滋、消除歧视、推动改善感染者生存状况、倡导健康快乐的新生活


--
您收到此邮件是因为您订阅了 Google 网上论坛的"CAP+秘书处"论坛。
要向此网上论坛发帖,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china-plwha@googlegroups.com。
要取消订阅此网上论坛,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china-plwha+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若有更多问题,请通过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plwha?hl=zh-CN 访问此网上论坛。


--
您收到此邮件是因为您订阅了 Google 网上论坛的"ark of love ―爱之方舟"论坛。
要向此网上论坛发帖,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menglin-plwhas@googlegroups.com。
要取消订阅此网上论坛,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menglin-plwha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若有更多问题,请通过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menglin-plwhas?hl=zh-CN 访问此网上论坛。

2011年3月26日星期六

【China AIDS:6372】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报告撰写工作寻求各界朋友支持

各位同仁:
 
我将于2011年4月期间撰写一份关于中国公安机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文章或报告,写作提纲如下。欢迎对我的写作提纲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对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及其产生的影响有自己的意见,或者有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各项材料,包括媒体报道、研究报告或者内部材料(不涉密的情况),欢迎与我联系。我报告初稿出来讲征求大家的意见。期间,我也会召开一些网络会议,欢迎大家参与。附件是我找到的一篇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文章,给大家参考。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写作提纲
1、中国禁毒法律和政策
2、中国公安部门对人的管控
3、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
1)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介绍
2)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构成
3)各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案例
4、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对成瘾者人权的影响
5、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进一步的危险
6、建议
1)给中国政府的建议
2)给中国专业团体的建议
3)给成瘾者个人及其团体的建议
4)给健康和人权工作者的建议
 
万延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