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5日星期一

【China AIDS:5101】 【idu公民行动2010-07】转发:云南昭通首例艾滋病医患纠纷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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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时间: 2010年1月25日(星期一) 晚上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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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idu公民行动2010-07】转发:云南昭通首例艾滋病医患纠纷尘埃落定
 
   
 

云南昭通首例艾滋病医患纠纷尘埃落定

                             本网特约记者    报道

    蒋小惠(化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乐居乡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她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自己会与令人胆战心惊的艾滋病联系在一起。

     

    事情起于200667日,蒋小惠因病到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需要输血,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于610日对蒋小惠进行抽血检验,615日检验结论为蒋小惠HIV1/2抗体为阴性。(HIV是艾滋病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的缩写。是一种能生存于人的血液中并攻击人体免疫系统的病毒。它把人体免疫系统中最重要的T4淋巴细胞作为攻击目标,大量吞噬、破坏T4淋巴细胞,从而使整个人体免疫系统遭到破坏,最终人体丧失对各种疾病的抵抗能力而导致死亡。科学家把这种病毒叫做"人类免疫缺陷病毒"。)611日,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对蒋小惠进行了输血。613日,蒋小惠转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17日上午,第一人民医院为输血给蒋小惠抽血检验,当天下午6时为其进行了输血。619日,第一人民医院出具蒋小惠抽血检验报告,该报告结果载明HIV1/2抗体参考值为阴性待复查。621日,蒋小惠出院,第一人民医院建议蒋小惠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HIV进行检验。蒋小惠到昭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结论为HIV抗体待复查。629日,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蒋小惠抽血检测结论为HIV1抗体阳性,也就是说:蒋小惠已经成为艾滋病感染者。蒋小惠于2007年将第二人民医院和第一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两医院赔偿蒋小惠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所需治疗费、机会性感染所需治疗费、终身护理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咨询、检查等费用合计508.07万元。

     

    本案的焦点在于蒋小惠是什么时候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蒋小惠感染艾滋病病毒与第二人民医院、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蒋小惠首次在第二人民医院输血前以作抽血检验,结果为HIV1/2抗体阴性,可以认定在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前并未感染HIV病毒。那么,是不是蒋小惠丈夫所致呢?蒋小惠丈夫于2006623日到昭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结论为HIV抗体阴性,可以排除蒋小惠感染的HIV病毒并非其丈夫所致。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为:蒋小惠在第二人民医院输血后在第一人民医院输血前,第一人民医院对蒋小惠抽血检验结果是HIV抗体阴性待复查,并经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该血样标本结果为HIV抗体不确定,说明蒋小惠在第二人民医院输血后。血样已存在被感染HIV病毒的可能。第一人民医院给蒋小惠所输的血液经检验为HIV抗体阴性,可以排除蒋小惠在第一人民医院输血感染HIV病毒的可能。对此,第一人民医院对蒋小惠被感染HIV病毒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人民医院不能举证证明蒋小惠在其处输血前就已经感染艾滋病或其他原因感染HIV病毒,也不能举证证明其诊疗行为与蒋小惠感染HIV病毒无因果关系,对此,第二人民医院应对蒋小惠感染HIV病毒承担赔偿责任。因蒋小惠的诉讼请求中抗病毒治疗费、机会性感染所需治疗费无合法依据证实,不予采信;因蒋小惠不属无生活自理能力,身体状况需要护理,终身护理费不予支持;蒋小惠没有举证证明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对蒋小惠的损失酌情考虑于以支持,对蒋小惠的后续治疗费按每年1.5万元计算20年共30万元,蒋小惠感染HIV病毒后到有关部门咨询、检查等费用11557元,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8万元。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判决:一、由被告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原告蒋小惠391557元;二、被告第一人民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蒋小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319.70元,由第二人民医院负担3646.70元,蒋小惠负担43673元(免交)。

     

    一审宣判后,蒋小惠及第二人民医院均不服,于2009212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卫生部199371日开始实施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在采供血时,有检测血液中是否有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病毒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为保护受血者生命健康而设立,属于法律上作为义务。本案蒋小惠因病到第二人民医院就诊,第二人民医院以贫血原因待查等对蒋小惠进行抽血检验,符合上述规定。蒋小惠输血前的检验结果为HIV1/2抗体阴性,该检验结果证明蒋小惠在市二院输血前并未携带艾滋病病毒,蒋小惠的丈夫经检验也未携带艾滋病病毒,可以排除蒋小惠感染艾滋病病毒是其丈夫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二人民医院不能举证证明蒋小惠在该院输血及诊疗前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或通过输血诊疗以外的其他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对蒋小惠感染艾滋病病毒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2006612日蒋小惠从第二人民医院出院,61 3日入住第一人民医院,该院诊断为贫血原因待查等,617日上午为蒋小惠抽血检验,当天下午为蒋小惠输血治疗,619日出检验结果:"HIV1/2抗体待复查,参考值阴性"620日第一人民医院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告知艾滋病检测结果有关事宜的通知》,告知蒋小惠到昭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复查,蒋小惠在该院告知笔录上签名。621日昭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蒋小惠艾滋病病毒抗体检验结论为:"HIV抗体待复查",与第一人民医院检验结果一致。根据以上的法律事实,结合20048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及昭通市卫生局和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第一人民医院不是艾滋病病毒的确诊实验室,"HIV抗体筛查试验呈阴性反映者可以出具"HIV抗体阴性"报告;对HIV抗体筛查试验呈阳性反应者不能出具阳性报告,可出具"HIV抗体待复查报告"。鉴于第一人民医院不具有出具HIV抗体阳性报告的资质,故只能出具"HIV抗体待复查"的检验结果。且该血液样本经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为:HIV抗体不确定,表明蒋小惠在入住第一人民医院之前已感染HIV病毒。第一人民医院给蒋小惠所输的血液经检验均为HIV抗体阴性,可以排除蒋小惠在第一人民医院输血过程中被感染HIV病毒。因此,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蒋小惠感染艾滋病病毒无因果关系,第一人民医院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蒋小惠的申请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蒋小惠今后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费及艾滋病病毒导致机会性感染所需要的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蒋小惠属于国家免费提供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范畴;()被鉴定人蒋小惠由于免于缺陷,最终都会发生机会性感染,但感染类别及程度无法预计,其产生的治疗费无法评估"。故蒋小惠主张抗病毒治疗费2016万元,机会性感染所需治疗费224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鉴于蒋小惠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国家已免费提供,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后续治疗费,每年1.5万元,计算20年,合计30万元及精神抚慰金8万元并无不当。至于今后护理费,因蒋小惠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无生活自理能力,需专人护理的事实。被抚养人生活费亦无证据证实其已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蒋小惠到有关部门咨询、检查、交通、复印等费用共计11557元,属于实际损失,亦应赔偿。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3 197元,由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担2365985元,由蒋小惠承担2365985(免交)

    至此,云南省昭通市首例艾滋病医疗损害纠纷尘埃落定。

     

    输血涉嫌感染艾滋病引发的医疗纠纷具有高度敏感性、牵涉面广、调查取证难度大、巨额索赔等特点。处理此类纠纷关键在于查清输血与感染艾滋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查清从血液采集到输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此类行为与感染艾滋病有无因果关系;并须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权。防范举措包括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及组织他人卖血;严格评审、整顿血站;血站与医院联防艾滋病通过输血传播;妥善保存采供血原始资料;尽快建立输血保险机制以及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

    作者单位: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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