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8日星期日

【China AIDS:0】 联席会议密切关注血友病组织在上海的上访情况


各位同仁:
 
        一个星期前,来自全国各省的,因为使用了上生所生产的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制品而感染艾滋病的血友病患者代表共30多人,来到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要求上生所给予合理的赔偿。到目前为止,他们已经坚持了一个星期了,并向上海有关方面递交了要求在上海游行的报告,现在,他们已从上生所转移到了公安部门交涉,要求政府重视这个问题并给予合理的说法。
 
        联席会议将密切关注此事件的进展情况。

        下面附上上访信以及照片:

关于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销售假药凝血第VIII因子致血友病人感染艾滋病、肝炎类病毒涉嫌刑事犯罪,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上访信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5年前,原卫生部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现属国资委)生产和销售的凝血第VIII因子,因未采用病毒去除或灭活工艺含有艾滋病和肝炎类病毒,致中国血友病人感染了艾滋病和和肝炎类病毒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而不是"医学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

20081128在北京卫生部信访局二楼会议室,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吴勤义面对包括上访受害者、各省信访官员和卫生部信访局官员在内的几十名人员坦承:"生产销售了30多万支凝血因子,5万多人使用,已知300余人感染艾滋病毒,感染率0.5%"。

20079月,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以"食药监信函(200710号"文认定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在取消批号后向我们受害者销售的凝血第VIII因子行为"按假药论处"。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至今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追究刑事等。不仅这些,2008年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要求受害者签署一份10万元的"救助协议",利用国企的身份披着救世主和慈善家的外衣,挑战神圣的法律。

根据《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引起艾滋病传播,或者有引起艾滋病传播严重危险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1989年)第三条药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假药或者劣药。严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和配制制剂。第五十条第(五)款: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2号)第四条,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二)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第三条,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第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311号第十一条,,对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或者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以及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应当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在案件移送时可以不需检验。等有关精神。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附件:

1.卫药发[1995]55号《关于禁止生产和临床使用未经病毒去除或灭活的凝血因子类血液制品的通知》;

2.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收文第455号(主要领导签收卫药发[1995]55号文件签名);

3.食药监 (2007)10号函"关于答复丁**等同志来访事项的函";

4.销售假药凝血因子发票;

5.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的"救助协议书"; 

 

受害者及亲属签名 : 

 

 

                                        201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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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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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生所门口进行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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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代表与有关方面进行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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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关于上访的接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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