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2日星期一

【China AIDS:5256】 女艾滋病患者欲动手术遭多家医院拒绝

女艾滋病患者欲动手术遭多家医院拒绝
   记者:梅国胜 通讯员: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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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汉网-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0-03-23      阅读次数:4次

  "我患子宫腺肌瘤急需动手术,可找了几家医院都被医生冷漠地拒绝,只因我是一个艾滋病患者。"昨日,艾滋病患者李春(化名)有些忐忑地向本报114长江倾听热线反映。
  李春含泪叙说:她和丈夫住武汉远城区,几年前夫妻俩到南方打工,因其夫有婚外性行为夫妻双双感染艾滋病。屋漏偏逢连夜雨,去年底,她常感下腹疼痛难忍,每月经期长达10多天,并且掉出的血块有小孩拳头大,腹痛几次使她昏厥过去。经医生诊断,她罹患子宫腺肌瘤,需手术切除。她拿着诊断报告单到汉口香港路的一家医院妇产科,接诊医生一看就说肌瘤较大,不能耽搁需动手术。可当得知她是艾滋病人后,马上脸色一变,合上她的病历说:"你这样的病人我们医院不能做手术!"
  吃了一家医院开的药一个多月,病情丝毫不见好转。无奈之下,今年3月初,她又转到汉口利济路的一家医院求医,该院医生知道她的"特殊身份"后,又开药治疗近一个月,仍无效。李春多次求该院为她做手术切除子宫肌瘤,每次都被医院拒绝。
  李春说,现在她的病情越来越严重了,每次病情发作她都痛不欲生,她恳求本报114长江倾听热线帮她找一家愿为她这样的特殊病人切除子宫腺肌瘤的医院,为她解除难以承受的病痛。
  记者昨日就李春的情况求教"治艾"专家桂希恩教授。桂教授说,实际上,只要能做子宫腺肌瘤手术的医疗机构都可以为李春做手术,不愿为她手术的原因恐怕还是有"恐艾"意识。国务院2006年3月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在一些国家,医生拒绝给艾滋病人治疗其他疾病,将会被吊销医生执照的。
  为帮助李春解除病痛,本报记者正在与武汉的几家医院联系给李春做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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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5258】 是否言论自由,美国某宗教组织在阵亡战士葬礼外抗议被起诉至最高法院

是否言论自由,美国某宗教组织在阵亡战士葬礼外抗议被起诉至最高法院


VOA中文网
2010-03-23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近受理了一起涉及言论自由权的案子,一位阵亡美军士兵的父亲以故意造成精神痛苦和侵犯隐私权为由,起诉了在他儿子葬礼外举行抗议并打出具有冒犯性言论标语牌的教会人士。

  马修・施奈德是海军陆战队成员,2006年在伊拉克阵亡。他在马里兰州的家人为他举行了葬礼,但是,来自堪萨斯州西波罗浸信教会的成员在葬礼外举行抗议。该教会主要由弗里德・菲尔普斯牧师及其家族成员组成。

  西波罗浸信教会声称,他们举行抗议活动并不是针对马修・施奈德,而是因为他们听说在葬礼外举行抗议可以最大程度地引起公众和媒体关注他们要表达的信息。他们提出,美军士兵死亡是上帝对这个国家容忍同性恋的惩罚。

  据西波罗浸信教会网站介绍,自1991年以来,他们在 全美各地举行了4万3千起抗议活动。该组织不仅公开谴责同性恋,而且抨击不公开反对同性恋的人。他们指责联邦最高法院已故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不保护美国免受同性恋侵害,并在他葬礼上打出"落入地狱的法官"的抗议标语牌。

  这次,西波罗浸信教会在马修・施奈德的葬礼外举行抗议,对遭受丧子之痛的阿尔伯特・施奈德来说,可谓雪上加霜。在他看来,西波罗浸信教会并非真正的基督教会,而是一个仇恨组织。于是,他把菲尔普斯牧师及告上了法庭。

  施奈德说:"失去孩子对父母来说是一件最痛苦的事。这些人从几千里地以外来到我的教会,他们站在教会的正门口,手里举着'上帝恨你'、'你要下地狱'、'教皇在地狱里'这样标语牌,简直恐怖至极。美国是一个有言论自由的国家,我们有很多 士兵为了保护这个权利献出生命。这些人把士兵们用生命换来的一切付诸东流。"

  在马里兰州初审法庭上,陪审团判予阿尔伯特・施奈德1千万美元的赔偿。但是,地区法院把赔偿减少了一半。联邦第4巡回上诉法院之后做出裁决,推翻了先前的判决。巡回法院的裁决书承认标语牌上的言语具有冒犯性,但是同时指出他们仍属于受到保护的言论。阿尔伯特・施奈德继续上诉,把菲尔普斯牧师告上联邦最高法院。

  在今年提交联邦最高法院的1万多起上诉中,联邦最高法院为什么同意受理施奈德起诉菲尔普斯一案呢?佛罗里达大学宪法第一修正案专家克雷・卡尔维特认为,联邦最高法院有可能想把言论保护的范围扩大到普通公民。

  卡尔维特说:"联邦最高法院1988年在哈斯勒杂志起诉福尔弗尔一案中,把抨击公众人物的冒犯性言论列入受到保护的言论之中。但是,在施奈德起诉菲尔普斯一案中,受到抨击 的对象不是法维尔这样的公众人物,而是普通公民。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同意受理此案,有可能是想把哈斯勒杂志起诉法维尔一案的判决应用到影响到普通公民的言论。"

  哈斯特勒杂志曾刊登模仿意大利酒广告的一幅漫画,漫画讽刺基督教领袖福尔弗尔是一位伪君子,总是在自己酩酊大醉时宣教。漫画末了注明"广告模仿,不可当真"。之后,福尔弗尔起诉了哈斯特勒杂志。福尔弗尔指控该杂志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同时故意给他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密苏里大学法学教授克里斯蒂纳・威尔斯分析了联邦最高法院受理施奈德起诉菲尔普斯一案原因:"在哈斯勒杂志起诉福尔弗尔一案中,福尔弗尔提出,哈斯勒杂志的言论故意给他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但是,法庭裁决说,除非有事实错误或恶意诽谤,否则公众 人物无权提出这样的诽谤诉讼。联邦最高法院有可能希望通过施奈德起诉菲尔普斯一案解决普通公民之间提出的这类诉讼。"

  在美国,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权的案子比比皆是,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也曾多次做出判决。它对施奈德起诉菲尔普斯一案的判决,无疑将对言论自由权的保护范围产生重要的影响。

  
  (图)恐同宗教组织在军人葬礼现场抗议 美一法庭判其赔偿109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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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来源:VOA中文网
201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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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5257】 维吾尔在线:维吾尔族同胞和公民们,请用法律武器保护和拯救内地遭受犯罪伤害的维吾尔族流浪儿童

  维吾尔族同胞和公民们,请用法律武器保护和拯救内地遭受犯罪伤害的维吾尔族流浪儿童

作者: 诗人小爱

维吾尔族同胞和公民们,请用法律武器保护和拯救内地遭受犯罪伤害的维吾尔族流浪儿童

内地维吾尔族流浪儿童是我们每一个维吾尔族同胞和公民感到揪心和万分痛苦的事情。是我们心中的最痛!
据报道,内地有5万多名维吾尔族流浪儿童,而几乎所有的维吾尔族流浪儿童都被犯罪团伙控制,犯罪团伙用暴力恐吓等犯罪手段强制和逼迫维吾尔族儿童偷窃和抢劫。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犯罪团伙可以肆无忌惮地伤害无数维吾尔族流浪儿童却不被或很少遭到公安机关和执法部门的打击呢?
我们,所有在内地求学、工作和生活的维吾尔族青年,维吾尔族同胞和公民,每一个有良知和正义感的维吾尔族中国公民能为此做点什么?
怎样才能尽最大努力拯救和保护我们的维吾尔族儿童和未成年人?

犯罪团伙从绑架(暴力或用麻醉药等)、拐卖、诱骗、挟持维吾尔族儿童到运输,再到在内地用暴力恐吓等犯罪手段强制和逼迫维吾尔族儿童偷窃和抢劫,甚至因为维吾尔族儿童“完不成任务、不听话、逃跑 反抗”惨糟割断脚筋甚至杀害以及女性儿童和未成年人遭受犯罪团伙的性侵犯,所有这些,都是触犯多项刑事罪行的最严重犯罪行为!
是对无数维吾尔族儿童和未成年人最残忍和最无耻、最丧失人性的最严重犯罪暴行,对无数维吾尔族儿童和未成年人造成了最严重和最持久、伤痛和恐惧影响儿童一生的犯罪伤害!

这些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和犯罪人员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夺他人人身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犯罪团伙和犯罪人员对无数维吾尔族儿童和未成年人犯下如此残暴的罪行,却不被或很少遭到公安机关和执法部门的依法打击,公安机关和执法部门没有或很少依法对犯罪团伙和犯罪人员进行依法侦察、依法逮捕、依法起诉和依法审判。
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
为什么不打击残害儿童的犯罪团伙和犯罪人员?为什么不依法保护和拯救儿童?

难道是因为内地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常常存在对民族问题的敏感和禁忌?
难道是因为内地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因为语言不通使得被带到派出所的维吾尔族流浪儿童前脚刚进派出所,后脚就被等在派出所门外的犯罪团伙成年犯罪人员领回了“魔窟”,继续被逼迫偷窃和抢劫、被侵犯、被伤害、被毒打、被烟头烫、被逼迫吸食毒品(易于被犯罪团伙控制)、被性侵犯、被割断脚筋、被杀害???
甚至是犯罪团伙缴纳了罚款后堂尔皇之地把维吾尔族流浪儿童领回去!
难道是因为犯罪团伙成年犯罪人员躲在暗处控制维吾尔族流浪儿童,因此不容易抓获?

不,绝不是!
针对维吾尔族成年人轻微的违法行为,出于中央民族政策执行的相关规定和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灵活”做法,内地公安机关往往不予追究,这是客观事实!
但是,针对维吾尔族成年人的严重犯罪行为,针对维吾尔族成年人严重伤害和侵犯维吾尔族儿童和未成年人的严重犯罪行为,绝不存在任何敏感、禁忌或无耻的灵活!!!怎么可能有呢???没有任何一个公安机关和任何一个公安干警能够有针对犯罪行为而不作为的“敏感、禁忌 灵活”!!!
(我感到痛苦的是,人们怎么会用敏感、禁忌来解释公安机关和执法部门的不作为、违法和渎职呢???这难道不是最荒唐最荒谬的解释和胡扯吗???认同或默认如此解释的很多人不是最无知最没有判断分辨力的法盲吗???)
因此,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如果不依法打击伤害和侵犯维吾尔族儿童和未成年人的严重犯罪行为,不依法
保护和拯救遭犯罪团伙伤害和侵犯的维吾尔族儿童和未成年人,就是违法和犯罪!就是最严重的渎职罪!

语言不通,维吾尔族流浪儿童不能或不敢(不信任)告诉公安机关伤害自己的犯罪人员,犯罪团伙成年犯罪人员躲在暗处,难道这些能成为不能抓获伤害和侵犯维吾尔族儿童犯罪团伙的理由???

语言不通,就请通维吾尔语的同胞和公民;躲在暗处,就跟踪和监视犯罪人员,进行常规侦察。这些最残暴残忍残酷伤害和侵犯维吾尔族儿童的犯罪团伙犯罪人员都在一个老窝里,不管是在信任基础上通过维吾尔族流浪儿童的告知和控诉,还是依法侦察后的顺藤摸瓜,任何时候,任何地点,把这些伤害和侵犯维吾尔族儿童的犯罪团伙犯罪人员一网打劲和绳之以法是一件多么容易的事情啊!!!甚至,犯罪团伙里的犯罪人员就等在派出所门外!

而之所以没有依法打击伤害和侵犯维吾尔族儿童和未成年人的严重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员,没有依法保护和拯救遭犯罪团伙伤害和侵犯的维吾尔族儿童和未成年人,就在于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存在违法和最严重的渎职犯罪!甚至一些败类和伤害侵犯维吾尔族儿童的犯罪团伙犯罪人员沆薤一气,狼狈为奸!



维吾尔族青年,维吾尔族同胞和公民们,拿起法律武器来尽全力保护和拯救我们的维吾尔族儿童和未成年人吧!用法律武器狠狠打击这些残害儿童的犯罪团伙和消灭这些丧失人性最无耻的罪恶吧!

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你如果发现有任何维吾尔族流浪儿童,依据现实和经验,我们几乎完全可以确定,他(她)是被犯罪团伙犯罪人员用“绑架(暴力或用麻醉药等)、拐卖、诱骗、挟持等犯罪手段”带到内地,并且被犯罪团伙用暴力恐吓等犯罪手段强制和逼迫进行偷窃和抢劫,遭受犯罪伤害的无辜儿童和未成年人!

因此,第一:依据我们对上述《刑法》的认知,我们要立即向当地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和报警!
请注意:首先向当地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和报警(通过114查询公安局总机,然后说要举报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总机就会告诉你刑事侦察大队值班电话,刑侦大队有专门负责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人员),而不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和报警!
因为,维吾尔族流浪儿童遭受的是犯罪伤害,是刑事案件,而不是普通治安案件!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主管刑事案件,派出所尽管有刑侦中队,但工作以普通治安案件为主。


第二:在向当地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和报警时,第一句话:我是在当地上学的维吾尔族中国公民,有一个很可能是被拐卖的维吾尔族儿童在什么地点,请你们依法迅速解救!
第二句话:请你们最好驾驶普通车过来,因为警车有可能把被拐卖的维吾尔族儿童和他身后控制他的犯罪人员吓跑。我在什么地点等你们,把维吾尔族儿童的具体位置指给你们。

如果碰到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接电话的人说:你怎么知道那是被拐卖的维吾尔族儿童?
我们就必须义正辞严地说:我自己就是维吾尔族中国公民,我根据基本经验和常识完全能够判断,这个不幸的维吾尔族儿童很可能就是被拐卖的维吾尔族儿童!公安机关依法有拯救被拐卖儿童的法定职责,《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 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 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样义正辞严和对法律的熟练应用会给警员很大压力,使得他们必须依法迅速解救被拐卖的维吾尔族儿童!

第三:我们同时可以向当地派出所和当地110报案和报警!以便多管齐下。

第四:当流浪儿童被带到公安机关后,我们可以以一个报案人的公民身份参与,帮助翻译和沟通,帮助安慰被解救的流浪儿童,帮助儿童打消和战胜恐惧和顾虑,让儿童勇敢地说出伤害他(她)的犯罪人员和犯罪人员居住地,向儿童保证公安机关里的成年叔叔阿姨绝不会把他(她)交给坏人,一定会把孩子送回父母身旁,送回新疆故乡。因为这是他(她)作为幼小公民的公民权利!

第五:我们一定要依法全程监督孩子的后续情况,监督和督促公安机关和对拐卖和伤害儿童犯罪团伙犯罪人员依法打击!依法立案侦察、逮捕、起诉和审判。公安机关,儿童福利机构,妇女儿童委员会,这些职能部门都有法定责任帮助和护送被解救的流浪儿童回到家乡,回到父母和亲人身旁。我们也可以直接和新疆流浪儿童救助中心直接联系。

第六:我们一定要熟练运用法律武器,以一个公民的身份,行使自己合法的监督权利,保证被被解救的流浪儿童回到家乡,回到父母和亲人身旁。
事实上,作为维吾尔族中国公民和同胞,我们反而有更大的行使合法监督权利时的便利和自由,正因为内地公安机关对民族政策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敏感和尊重,所以,只要我们行使的是合法正当的监督权利,义正辞严地运用法律条文,就能非常有效地促使公安机关、儿童福利机构和妇女儿童委员会等职能部门严格和不折不扣地依法办事!

第七:在用法律武器拯救和保护维吾尔族流浪儿童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预防和避免遭到犯罪团伙的报复。

第八:除明确的法律条文外,整个国家的大环境,包括中央政府和党中央针对严厉打击拐卖和伤害儿童犯罪行为的多次发文,各部联合打击拐卖和伤害儿童犯罪工作的展开,都非常有利于对被拐卖被伤害被暴力逼迫进行犯罪行为的维吾尔族流浪儿童的拯救和保护!

因此,只要我们及时报案和报警,熟练运用法律武器和法律条文,义正辞严和严肃认真地行使公民监督权利,在现在整体有利于拯救和保护被拐卖被伤害儿童和未成年人的有利形势和环境下,我们就一定能最充分和最有效地解救和保护所有在内地被犯罪团伙用暴力恐吓控制和逼迫从事偷窃和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最不幸的新疆维吾尔族流浪儿童!

实际上,法律就在那里,国家打击被拐卖被伤害儿童和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员的整体形势和环境也在那里,可为什么拐卖伤害儿童和未成人的罪恶依然如此猖獗,甚至越来越变本加厉害,日益严重呢?
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每一个公民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和帮助孩子的义务,看到孩子受犯罪伤害立即报案和报警的义务!我们国民有一个最不好最有害的心理意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正是这样懦弱和自私、无知和盲目、有害和有罪的态度和低劣道德纵容了犯罪团伙光天化日之下对幼小无辜孩子的犯罪侵害和残酷伤害!
一个对他人,对他人的孩子如此态度的国家和社会,怎么能不发生孩子的最不幸呢???

也正是因为每一个公民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监督义务,使得公安机关的一些败类不作为,甚至和犯罪团伙沆薤一气,狼狈为奸!不打击拐卖伤害儿童和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反而再次把维吾尔族流浪儿童推给犯罪团伙,用“对民族问题的敏感和禁忌 语言不通 犯罪团伙成年犯罪人员躲在暗处”这些违法 荒谬 胡扯的理由来推诿和抵赖!妄图推卸责任!

维吾尔族青年,维吾尔族同胞和公民们,我再次强调和呼吁:只有我们每一个人在第一时间立即报案和报警,并且全程监督被解救的维吾尔族流浪儿童后续情况,监督公安机关对拐卖伤害儿童和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的打击情况,我们才能真正和唯一有效地保护和拯救数以万计的维吾尔族流浪儿童,我们的维吾尔族孩子,我们生活在“恐惧 被打骂 被逼迫偷窃和抢劫 被伤害  被吸食毒品 被性侵犯 被致残 被杀害 ”中,生活在“无助 痛苦 悲伤 绝望”中,生活在没有被法律的阳光照到的最黑暗深渊中的我们的维吾尔族孩子!我们的维吾尔族小公民啊!

维吾尔族青年,维吾尔族同胞和公民们,当我们想到只要看到别人一抬手就躲在角落里哭泣的维吾尔族小男孩;当我们想到只有12岁却已经非常衰老经常遭受犯罪团伙性侵犯(强奸)的努尔古丽;当我们想到3个月以来每天宁愿挨打挨饿也不愿意帮坏人偷东西, 最终被犯罪团伙遗弃,在大街上流浪被人送到派出所,回到新疆时左腿膝盖肿的老高,走路一瘸一拐,疗养了半个月后伤势才好的维吾尔族小男孩艾克拜尔;当我们想到年龄还不到10岁,家住新疆喀什,被劫持到浙江嘉兴,由于不愿意帮助坏人偷东西,伺机逃出了贼窝,出来后,年幼的孩子不知道回家的路该怎么走,坚强的他,一路沿着钱塘江往杭州方向走去,走了五天五夜,一路的提心吊胆,但是回家的决心,让小哈斯木坚持走到了杭州下沙的大学城,最后昏倒在大学城的路上,遇见好心的大学生被送到派出所,终于获得解救的小哈斯木(化名),
当我们想到成前上万的维吾尔族儿童正在经历地狱,正在地狱里哭泣,正在地狱里呼救,当我们想到成前上万如花的维吾尔族儿童正在遭受摧残和蹂躏,我们就会把立即报案和报警当成我们的使命!我们就会把用法律武器拯救和解救孩子当成我们的使命!

维吾尔族青年,我亲爱的维吾尔族同胞和公民们,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竭尽全力地拯救和保护我们从小就受苦受难数以万计的维吾尔族孩子吧!!!保护我们的维吾尔族小公民啊!保护他们(她们)的生命之花免遭摧残和蹂躏,灿烂绽放吧!


                     以公民和战士的勇敢和精神,拿起法律武器,拯救和保护我们的孩子!

                     这是拯救和保护维吾尔族流浪儿童唯一有效的行动、途径和方式!


                                   我愿以死捍卫孩子的生命和利益!




                                                   2009.8.8
原文链接:http://www.uighurbiz.net/bbs/viewthread.php?tid=228208&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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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5247】 谷歌搜索退出中国

国新办网络局就谷歌搜索退出中国内地发表谈话

2010年03月23日05:48新华网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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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3月23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局负责人今天凌晨就谷歌公司宣布停止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对有害信息过滤,将搜索服务由中国内地转至香港发表谈话。

  这位负责人指出,外国公司在中国经营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谷歌公司违背进入中国市场时作出的书面承诺,停止对搜索服务进行过滤,并就黑客攻击影射和指责中国,这是完全错误的。我们坚决反对将商业问题政治化,对谷歌公司的无理指责和做法表示不满和愤慨。

  这位负责人说,1月12日谷歌公司在未事先与我政府有关部门通气的情况下,公开发表声明,声称受到了中国政府支持的黑客攻击,不愿在中国运营"受到审查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并"考虑退出中国市场"。在谷歌公司一再请求下,为当面听取其真实想法,体现中方诚意,今年1月29日、2月25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先后两次与谷歌公司负责人接谈,就其提出的问题作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强调外国公司在中国经营应当遵循中国法律,如谷歌公司愿遵守中国法律,我们依然欢迎谷歌公司在中国经营和发展;如谷歌公司执意将谷歌中国网站的搜索服务撤走,那是谷歌公司自己的事情,但必须按照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负责任地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该负责人指出,中国政府鼓励互联网发展和普及,促进互联网对外开放。中国互联网上的交流和言论十分活跃,电子商务等发展迅速。事实证明,中国互联网的投资环境、发展环境是好的。中国将坚定不移地坚持对外开放的方针,欢迎外国企业参与中国互联网发展,并为外商到中国经营发展提供良好服务。中国互联网依然会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

  北京时间3月23日凌晨3时零3分,谷歌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官大卫德拉蒙德公开发表声明,再次借黑客攻击问题指责中国,宣布停止对谷歌中国搜索服务的"过滤审查",并将搜索服务由中国内地转至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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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5248】 独家:公益律师至函淘宝 诉其歧视同性恋

独家:公益律师至函淘宝 诉其歧视同性恋

 
发布时间:2010-03-23  来源:淡蓝网 点击:303 评论:( 0 ) 条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一些同志网店无奈把同志专用的"同志"二字去掉 方可发布产品信息

 

    近日,受某淘宝店主委托,北京市君方律师事务所著名公益律师刘巍向总部位于杭州的淘宝网投寄律师函,指其在商品管理中,某些条款和管理规则涉嫌歧视同性恋人群,如禁止发布含有同性恋内容影碟商品,禁止标题带有"同性恋、同志"的商品发布等。
 
    目前,淘宝网还没有对该律师函进行回应。
 
    附:律师函的全文:
 
  致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律师函
 
  接受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之淘宝网用户******(某某)的委托, 就其与淘宝网有关"同志安全套" 系列商品纠纷,特致函于贵公司。
 
  2010年1月20日,某某在贵公司淘宝网使用用户名******,正常开通了使用淘宝免费开店功能,上架了商品"男男 同志套 为同性恋加赠倍柔情润滑剂"。第二天,2010年1月21日下午17:21,该商品被删除,并得到淘宝的删除通知信件,称该商品违反了淘宝网商品发布管理规则。2010年1月22日上午11:10,某某又将该商品修改名称为"同志安全套 倍柔情润滑剂"、"同志安全套 同性恋 倍柔情润滑剂"重新上架了该商品。2010年1月22日下午16:38,该商品再次被删除。后经某某电话和发信询问贵公司客服后,于2010年1月26日上午09:41,贵公司答复商品被删除的原因是该商品属于禁售的医疗器械商品。
 
  我们认为:
 
  一、贵公司淘宝网删除上架商品"同志安全套"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贵公司淘宝网称,"同志安全套"被多次删除的原因是该商品属于禁售的医疗器械。但经过我们调查取证发现,淘宝网发布的"填写宝贝基本信息"页面上"宝贝属性"一栏里却有"安全套械"这一产品字号,并且非常明确的是,也包括争议商品字号"粤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660477号"。
 
  另外,在淘宝网发布的"商品类目"页面上,我们还发现淘宝网规定的类目有"成人用品/避孕/计生用品>避孕套"这一类目。
 
  上述事实说明,贵公司淘宝网辩称删除争议商品是因为该商品属于禁售的医疗器械,此理由不能成立。
 
  二、贵公司淘宝网制定的"禁止和限制发布商品信息规则"条款存在对同性恋人群的歧视。
 
  贵公司淘宝网发布的"禁止和限制发布商品信息规则"中第11.2条规定,"同志电影的管理:大陆对于同志电影尚未完全开放,不允许发布未经许可的同志电影(同性恋电影)、同志书籍及动漫等商品信息;"此条款是对同性恋人群的歧视。
 
  同性恋在我国不违反法律,同性恋人群和异性恋人群同等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目前,国内一些城市的中小学生性教育读本中也已经涉及了正确的同性恋常识。另外,同性恋人群积极地投入我国的艾滋病防治事业,他们配合各地的疾病预防与控中心为艾滋病宣传及干预做了大量的工作。
 
  近阶段,国家卫生部和中央电视台等官方机构和媒体致力于向大众宣传避免对同性恋人群进行歧视,特别是对于大理市政府出资建立同性恋酒吧一事均给予了正面、积极的大量报道,社会舆论倡导的是消除对同性恋群体的歧视。
 
  但是,我们很遗憾的看到贵公司淘宝网第11.2条规定的内容,却是对同性恋人群权利的限制,存在严重的歧视。
 
  三、贵公司淘宝网区别对待客户选择性执法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贵公司淘宝网认为,"同志安全套"属于禁售的医疗器械,故被删除。但我们至今仍在淘宝网上看到大量的这类商品在销售。淘宝网这种区别对待客户选择性执法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四、销售"同志安全套"的行为属于国家予以鼓励和支持的范畴。
 
  我国2006年3月1日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了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是国家倡导的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行为干预措施之一,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 在淘宝网营销"同志安全套",可以提高群众的安全套使用率,推广群众使用安全套防艾意识,有效地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的传播,促进艾滋病工作顺利开展,其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综上,我们要求:
 
  一、贵公司淘宝网应当就删除我方"同志安全套"商品的行为,向我方道歉;
 
  二、贵公司淘宝网将我方申请的"同志安全套"上架,保证我方正常使用淘宝免费开店功能;
 
  三、贵公司淘宝网应当删除"禁止和限制发布商品信息规则"中的歧视性条款第11.2条。
 
  我们要求贵公司淘宝网在5日内向我方答复,否则,我们保留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贵公司淘宝网选择性执法的违法行为,并保留诉诸法律并要求贵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权利。
 
  此致
 

  北京市君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巍

 

http://www.danlan.org/dispArticle_27803_2_1.htm

 

同志哥 
杭州青春工作组组长 
浙江爱心工作组顾问 
爱在钱塘互助会会长助理 
杭州艾滋病工作草根 NGO  协会内务协调人 
浙江希望工作组联盟秘书长 
手机:15267169160 
QQ:1241841592 
为一个没有性倾向歧视的世界而奋斗,马克思恩格斯万岁,科学万岁,人文万岁,自由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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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AIDS:5246】 中国病人权利项目关于山西疫苗事件致信卫生部和山西省人民政府

中国病人权利组关于"山西疫苗事件"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咨询热线:010-88142132

 

咨询团成员:

张赞宁(卫生法学教授、律师):13337800581

李仁兵(律师):13521943581

万延海(公共卫生工作者):13910825120

 

 

关于山西疫苗事件的建议信

中国病人权利项目组 2010年3年21日发布

 

据中国经济时报3月17日刊发"山西疫苗乱象"长篇报道,2005年12月田建国被任命为山西省疾控中心生物制品配送中心主任,"负责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的疫苗配送及二类疫苗的供应和管理"。自2006年1月1日起,"卫生部企业"华卫公司负责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的疫苗配送及二类疫苗的供应和管理。为了推销贴有"山西疾控专用"标签的疫苗,山西省卫生厅连续分别于2006年4月6日下发晋卫疾控200613号文件、于2006年5月22日下发晋卫疾控200621号文件、于2007年3月16日下发晋卫疾控20074号文件等文。由于该标签疫苗的标签系经营企业将疫苗暴露高温的情况下所为,并且在分发和运送疫苗过程中未严格依照《疫苗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这些人为制造疫苗存储运输不应有的操作环节,使疫苗长时间脱离规定的冷藏避光环境,以致疫苗变质,主观故意制造了高温暴露疫苗。同时,"由于高温暴露疫苗配送到各地没召回、封存,直到2008年底,山西老百姓还在接种高温暴露疫苗。" 山西近百名儿童在注射疫苗后出现不明病因致死、致残或引发各种后遗病症。

我们注意到:中国青年报记者刘万永在某门户博客发表题为"我所知道的山西疫苗案真相"的文章。刘万永曾于2007年12月3日发表《一家小公司是怎样垄断山西疫苗市场的》报道,率先揭露山西疫苗市场完整的利益链条,引起巨大反响,尽管当时疫苗安全问题还没有被引起重视。

我们还注意到:太原市迎泽区法院提起对山西数位家长诉请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因注射疫苗致人身损害产生的各项费用、精神损失费的民事诉讼不予以立案的报道。

我们认为:健康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是所有人权享有的基础,参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生活的前提"。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并于2001年3月27日批准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缔约政府应承当的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国际义务。该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受可能达到之最高标准之身体与精神健康。二.本公约缔约国为求充分实现此种权利所采取之步骤,应包括为达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子) 设法减低死产率及婴儿死亡率,并促进儿童之健康发育;……(卯) 创造确保人人患病时均能享受医药服务与医疗护理之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山西疫苗事件"所涉的流感疫苗、流脑疫苗等疫苗,属于政府财政拨款向接种群体,尤其是儿童免费提供的疫苗。作为由政府全额财政拨款组建的、实施山西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山西省疾控中心的一个重要责任就是对攸关全省3500万人生命健康保障之疫苗进行管理与配送。然而该中心有关人员,罔顾法律规定,在利益驱使之下,利用行政垄断的权力,权钱交易,在安全攸关数千万百姓、特别是婴幼儿的生命健康的疫苗上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致酿成社会关注的"山西疫苗事件"。

为了公民健康权得到保障,国粢不被空耗,让"山西疫苗事件"警钟长鸣,"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中国病人权利项目组向各有关部门提出如下建议:

1、建议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察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调查组,深入山西省,依法彻查疫苗事件背后的腐败案件;

2、建议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并公布对山西省卫生厅拨付用于购买疫苗的财政款的使用情况;

3、建议国务院专项拨款,用于问题疫苗受害儿童的医疗、救助等;

4、建议将全国各省市政府采购疫苗的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接受公众的查询、监督;

5、建议打开涉案地区的人民法院司法救济渠道,以便问题受害者能够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寻求权利的保护,并借助司法程序抗震功能,防止事态升级。

 

   此外,本项目组可以聘请公益律师和公共卫生工作者成立了关于"山西疫苗问题"法律研究团,接受受害者的法律咨询,并进行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热线:010-88142132)。

 

此致

 

                                    

中国病人权利项目组

 

2010年3年21日

【China AIDS:5245】 Fw: 维权网就山西“问题疫苗”摧残儿童健康与生命事件的声明

 

From: 维权网3
Sent: Monday, March 22, 2010 11:04 PM
Subject: 维权网就山西"问题疫苗"摧残儿童健康与生命事件的声明

原文网址:http://crd-net.org/Article/Class4/201003/20100322221131_20594.html

维权网CHRD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网站:http://crd-net.org 信箱: crdnetwork@gmail.com

 

推动人权保护、协助民间维权

 

维权网就山西"问题疫苗"摧残儿童健康与生命事件的声明

――珍爱儿童生命,捍卫健康人权

 

近日,《中国经济时报》等多家国内媒体冲破阻力披露出山西省上百儿童因注射疫苗后出现或死或残,或留下严重后遗症的情况。同时还披露山西省疾控中心和一家自称卫生部部属的"华卫"企业联手垄断山西疫苗市场,在贴标签时,将大量疫苗长时间暴露在高温下,可能造成问题疫苗的情况。报道发出后,山西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就在当天通过当地官方媒体一则说"山西省卫生厅已根据线索,紧急安排人员赴基层逐一作调查核实",同时却给出结论说"这些报道基本不实"。"维权网"对山西发生如此严重的儿童生命健康安全事件深表关切,对山西省卫生厅及其相关部门回避事实、敷衍塞责、草率处理的做法予以强烈谴责!同时呼吁社会各界"珍爱儿童生命,捍卫健康人权",关注山西疫苗事件!

已经调查披露的事实是:2006年1月1日起,北京一家名叫"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正式负责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的疫苗配送及二类疫苗的供应和管理,华卫公司董事长田建国还出任山西省疾控中心生物制品配送中心主任。直到2007年10月15日失踪,这家公司一直经营管理山西全省的疫苗,并在经营期间将一批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免职。华卫公司托管疫苗后,规定全省要统一使用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逐级配送的标有"山西CDC专用"字样的疫苗,同时为贴"CDC"标签而将大量疫苗暴露于高温下。

从2006年开始,山西各地陆续暴露出儿童打了疫苗后出现发烧、抽搐、昏厥等异常现象。这些儿童到太原、北京等大医院就医却诊断不出病因,而山西一些医院的医学专家似乎知道病因而不敢说。后来得病儿童出现或死亡、或残废、或留下严重后遗症等情况。受害儿童家长为求真相,到处求医、上访。2007年一些媒体和网站就对山西疫苗乱象有过披露,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

2008年8月,一名认为儿子的死与接种了乙肝疫苗有直接关系的王姓家长多次申诉后,于当年11月得到山西省卫生厅的回函,称"病亡与接种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温曝光变质乙肝疫苗有关的情况与事实不符,王鹏程接种的乙肝疫苗储存、运输全程冷链运转,不存在'疫苗高温曝光、变质'的情况,且医院诊断疾病与接种乙肝疫苗无因果关系",而作出此结论的7位签名的专家中,有3位来自山西省疾控中心,另外4位也是山西省内的,且排在第一位的专家正是山西省疾控中心的。怀疑被疫苗残害儿童的家长们也曾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却得不到任何答复。

根据有限的调查,山西省近年来已有上百起因接种疫苗后出现奇怪病症导致死亡与残废的病例。按照国际疫苗标准:接种合格疫苗不良反应的发生率极低,正常情况大概是200万分之一或者300万分之一。比较之下,山西儿童接种疫苗出现异常情况已经远远超过了正常标准,早就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的健康安全事件。

山西省发生如此严重的儿童生命健康安全事件,政府面对受害儿童家长及媒体的质疑,一再采取拖延、敷衍、搪塞,甚至不避嫌疑组织当事方专家出来开脱责任,而法院也拒绝给受害人提供控告与申诉的渠道。山西地方政府如此作为公然违反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与《儿童权利国际公约》中"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结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方面的标准"的条款,漠视儿童生命权;违反中国政府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制定出台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与食品、药品相关的生产许可、强制检验、市场准入、召回以及进出口检验检疫等制度,并对贯彻实施情况加强检查监督,确保严格执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与保护儿童权利的"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努力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和参与的权利"的承诺;山西地方政府面对社会的质疑采取推卸方式,也违背政府监管责任与信息公开的义务,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山西地方政府的作为也违反了3月全国"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做出的"让人民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与"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的承诺。

面对山西发生如此重大的儿童生命健康安全事件,"维权网"强烈要求:

一、允许医疗专家、学者与媒体成立独立调查机构,进入山西不受干扰地展开对疫苗事件的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二、中央政府责成山西地方政府公布2006年以来与疫苗有关的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如实回答受害儿童家长的一切质疑;

三、中央政府成立专案组,彻查山西疫苗事件的真相与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立即着手对因接种疫苗而出现异常儿童实施人道救助,国家承担一切相应的救助费用;对确因接种疫苗造成儿童死亡和伤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民事赔偿。

五、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使腐败得到有效扼制,为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安全提供有效保护。

维权网

201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