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2日星期一

【China AIDS:5257】 维吾尔在线:维吾尔族同胞和公民们,请用法律武器保护和拯救内地遭受犯罪伤害的维吾尔族流浪儿童

  维吾尔族同胞和公民们,请用法律武器保护和拯救内地遭受犯罪伤害的维吾尔族流浪儿童

作者: 诗人小爱

维吾尔族同胞和公民们,请用法律武器保护和拯救内地遭受犯罪伤害的维吾尔族流浪儿童

内地维吾尔族流浪儿童是我们每一个维吾尔族同胞和公民感到揪心和万分痛苦的事情。是我们心中的最痛!
据报道,内地有5万多名维吾尔族流浪儿童,而几乎所有的维吾尔族流浪儿童都被犯罪团伙控制,犯罪团伙用暴力恐吓等犯罪手段强制和逼迫维吾尔族儿童偷窃和抢劫。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犯罪团伙可以肆无忌惮地伤害无数维吾尔族流浪儿童却不被或很少遭到公安机关和执法部门的打击呢?
我们,所有在内地求学、作和生活的维吾尔族青年,维吾尔族同胞和公民,每一个有良知和正义感的维吾尔族中国公民能为此做点什么?
怎样才能尽最大努力拯救和保护我们的维吾尔族儿童和未成年人?

犯罪团伙从绑架(暴力或用麻醉药等)、拐卖、诱骗、挟持维吾尔族儿童到运输,再到在内地用暴力恐吓等犯罪手段强制和逼迫维吾尔族儿童偷窃和抢劫,甚至因为维吾尔族儿童“完不成任务、不听话、逃跑 反抗”惨糟割断脚筋甚至杀害以及女性儿童和未成年人遭受犯罪团伙的性侵犯,所有这些,都是触犯多项刑事罪行的最严重犯罪行为!
是对无数维吾尔族儿童和未成年人最残忍和最无耻、最丧失人性的最严重犯罪暴行,对无数维吾尔族儿童和未成年人造成了最严重和最持久、伤痛和恐惧影响儿童一生的犯罪伤害!

这些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和犯罪人员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夺他人人身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犯罪团伙和犯罪人员对无数维吾尔族儿童和未成年人犯下如此残暴的罪行,却不被或很少遭到公安机关和执法部门的依法打击,公安机关和执法部门没有或很少依法对犯罪团伙和犯罪人员进行依法侦察、依法逮捕、依法起诉和依法审判。
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
为什么不打击残害儿童的犯罪团伙和犯罪人员?为什么不依法保护和拯救儿童?

难道是因为内地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常常存在对民族问题的敏感和禁忌?
难道是因为内地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因为语言不通使得被带到派出所的维吾尔族流浪儿童前脚刚进派出所,后脚就被等在派出所门外的犯罪团伙成年犯罪人员领回了“魔窟”,继续被逼迫偷窃和抢劫、被侵犯、被伤害、被毒打、被烟头烫、被逼迫吸食毒品(易于被犯罪团伙控制)、被性侵犯、被割断脚筋、被杀害???
甚至是犯罪团伙缴纳了罚款后堂尔皇之地把维吾尔族流浪儿童领回去!
难道是因为犯罪团伙成年犯罪人员躲在暗处控制维吾尔族流浪儿童,因此不容易抓获?

不,绝不是!
针对维吾尔族成年人轻微的违法行为,出于中央民族政策执行的相关规定和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灵活”做法,内地公安机关往往不予追究,这是客观事实!
但是,针对维吾尔族成年人的严重犯罪行为,针对维吾尔族成年人严重伤害和侵犯维吾尔族儿童和未成年人的严重犯罪行为,绝不存在任何敏感、禁忌或无耻的灵活!!!怎么可能有呢???没有任何一个公安机关和任何一个公安干警能够有针对犯罪行为而不作为的“敏感、禁忌 灵活”!!!
(我感到痛苦的是,人们怎么会用敏感、禁忌来解释公安机关和执法部门的不作为、违法和渎职呢???这难道不是最荒唐最荒谬的解释和胡扯吗???认同或默认如此解释的很多人不是最无知最没有判断分辨力的法盲吗???)
因此,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如果不依法打击伤害和侵犯维吾尔族儿童和未成年人的严重犯罪行为,不依法
保护和拯救遭犯罪团伙伤害和侵犯的维吾尔族儿童和未成年人,就是违法和犯罪!就是最严重的渎职罪!

语言不通,维吾尔族流浪儿童不能或不敢(不信任)告诉公安机关伤害自己的犯罪人员,犯罪团伙成年犯罪人员躲在暗处,难道这些能成为不能抓获伤害和侵犯维吾尔族儿童犯罪团伙的理由???

语言不通,就请通维吾尔语的同胞和公民;躲在暗处,就跟踪和监视犯罪人员,进行常规侦察。这些最残暴残忍残酷伤害和侵犯维吾尔族儿童的犯罪团伙犯罪人员都在一个老窝里,不管是在信任基础上通过维吾尔族流浪儿童的告知和控诉,还是依法侦察后的顺藤摸瓜,任何时候,任何地点,把这些伤害和侵犯维吾尔族儿童的犯罪团伙犯罪人员一网打劲和绳之以法是一件多么容易的事情啊!!!甚至,犯罪团伙里的犯罪人员就等在派出所门外!

而之所以没有依法打击伤害和侵犯维吾尔族儿童和未成年人的严重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员,没有依法保护和拯救遭犯罪团伙伤害和侵犯的维吾尔族儿童和未成年人,就在于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存在违法和最严重的渎职犯罪!甚至一些败类和伤害侵犯维吾尔族儿童的犯罪团伙犯罪人员沆薤一气,狼狈为奸!



维吾尔族青年,维吾尔族同胞和公民们,拿起法律武器来尽全力保护和拯救我们的维吾尔族儿童和未成年人吧!用法律武器狠狠打击这些残害儿童的犯罪团伙和消灭这些丧失人性最无耻的罪恶吧!

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你如果发现有任何维吾尔族流浪儿童,依据现实和经验,我们几乎完全可以确定,他(她)是被犯罪团伙犯罪人员用“绑架(暴力或用麻醉药等)、拐卖、诱骗、挟持等犯罪手段”带到内地,并且被犯罪团伙用暴力恐吓等犯罪手段强制和逼迫进行偷窃和抢劫,遭受犯罪伤害的无辜儿童和未成年人!

因此,第一:依据我们对上述《刑法》的认知,我们要立即向当地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和报警!
请注意:首先向当地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和报警(通过114查询公安局总机,然后说要举报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总机就会告诉你刑事侦察大队值班电话,刑侦大队有专门负责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人员),而不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和报警!
因为,维吾尔族流浪儿童遭受的是犯罪伤害,是刑事案件,而不是普通治安案件!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主管刑事案件,派出所尽管有刑侦中队,但工作以普通治安案件为主。


第二:在向当地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和报警时,第一句话:我是在当地上学的维吾尔族中国公民,有一个很可能是被拐卖的维吾尔族儿童在什么地点,请你们依法迅速解救!
第二句话:请你们最好驾驶普通车过来,因为警车有可能把被拐卖的维吾尔族儿童和他身后控制他的犯罪人员吓跑。我在什么地点等你们,把维吾尔族儿童的具体位置指给你们。

如果碰到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接电话的人说:你怎么知道那是被拐卖的维吾尔族儿童?
我们就必须义正辞严地说:我自己就是维吾尔族中国公民,我根据基本经验和常识完全能够判断,这个不幸的维吾尔族儿童很可能就是被拐卖的维吾尔族儿童!公安机关依法有拯救被拐卖儿童的法定职责,《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 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 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样义正辞严和对法律的熟练应用会给警员很大压力,使得他们必须依法迅速解救被拐卖的维吾尔族儿童!

第三:我们同时可以向当地派出所和当地110报案和报警!以便多管齐下。

第四:当流浪儿童被带到公安机关后,我们可以以一个报案人的公民身份参与,帮助翻译和沟通,帮助安慰被解救的流浪儿童,帮助儿童打消和战胜恐惧和顾虑,让儿童勇敢地说出伤害他(她)的犯罪人员和犯罪人员居住地,向儿童保证公安机关里的成年叔叔阿姨绝不会把他(她)交给坏人,一定会把孩子送回父母身旁,送回新疆故乡。因为这是他(她)作为幼小公民的公民权利!

第五:我们一定要依法全程监督孩子的后续情况,监督和督促公安机关和对拐卖和伤害儿童犯罪团伙犯罪人员依法打击!依法立案侦察、逮捕、起诉和审判。公安机关,儿童福利机构,妇女儿童委员会,这些职能部门都有法定责任帮助和护送被解救的流浪儿童回到家乡,回到父母和亲人身旁。我们也可以直接和新疆流浪儿童救助中心直接联系。

第六:我们一定要熟练运用法律武器,以一个公民的身份,行使自己合法的监督权利,保证被被解救的流浪儿童回到家乡,回到父母和亲人身旁。
事实上,作为维吾尔族中国公民和同胞,我们反而有更大的行使合法监督权利时的便利和自由,正因为内地公安机关对民族政策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敏感和尊重,所以,只要我们行使的是合法正当的监督权利,义正辞严地运用法律条文,就能非常有效地促使公安机关、儿童福利机构和妇女儿童委员会等职能部门严格和不折不扣地依法办事!

第七:在用法律武器拯救和保护维吾尔族流浪儿童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预防和避免遭到犯罪团伙的报复。

第八:除明确的法律条文外,整个国家的大环境,包括中央政府和党中央针对严厉打击拐卖和伤害儿童犯罪行为的多次发文,各部联合打击拐卖和伤害儿童犯罪工作的展开,都非常有利于对被拐卖被伤害被暴力逼迫进行犯罪行为的维吾尔族流浪儿童的拯救和保护!

因此,只要我们及时报案和报警,熟练运用法律武器和法律条文,义正辞严和严肃认真地行使公民监督权利,在现在整体有利于拯救和保护被拐卖被伤害儿童和未成年人的有利形势和环境下,我们就一定能最充分和最有效地解救和保护所有在内地被犯罪团伙用暴力恐吓控制和逼迫从事偷窃和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最不幸的新疆维吾尔族流浪儿童!

实际上,法律就在那里,国家打击被拐卖被伤害儿童和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员的整体形势和环境也在那里,可为什么拐卖伤害儿童和未成人的罪恶依然如此猖獗,甚至越来越变本加厉害,日益严重呢?
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每一个公民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和帮助孩子的义务,看到孩子受犯罪伤害立即报案和报警的义务!我们国民有一个最不好最有害的心理意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正是这样懦弱和自私、无知和盲目、有害和有罪的态度和低劣道德纵容了犯罪团伙光天化日之下对幼小无辜孩子的犯罪侵害和残酷伤害!
一个对他人,对他人的孩子如此态度的国家和社会,怎么能不发生孩子的最不幸呢???

也正是因为每一个公民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监督义务,使得公安机关的一些败类不作为,甚至和犯罪团伙沆薤一气,狼狈为奸!不打击拐卖伤害儿童和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反而再次把维吾尔族流浪儿童推给犯罪团伙,用“对民族问题的敏感和禁忌 语言不通 犯罪团伙成年犯罪人员躲在暗处”这些违法 荒谬 胡扯的理由来推诿和抵赖!妄图推卸责任!

维吾尔族青年,维吾尔族同胞和公民们,我再次强调和呼吁:只有我们每一个人在第一时间立即报案和报警,并且全程监督被解救的维吾尔族流浪儿童后续情况,监督公安机关对拐卖伤害儿童和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的打击情况,我们才能真正和唯一有效地保护和拯救数以万计的维吾尔族流浪儿童,我们的维吾尔族孩子,我们生活在“恐惧 被打骂 被逼迫偷窃和抢劫 被伤害  被吸食毒品 被性侵犯 被致残 被杀害 ”中,生活在“无助 痛苦 悲伤 绝望”中,生活在没有被法律的阳光照到的最黑暗深渊中的我们的维吾尔族孩子!我们的维吾尔族小公民啊!

维吾尔族青年,维吾尔族同胞和公民们,当我们想到只要看到别人一抬手就躲在角落里哭泣的维吾尔族小男孩;当我们想到只有12岁却已经非常衰老经常遭受犯罪团伙性侵犯(强奸)的努尔古丽;当我们想到3个月以来每天宁愿挨打挨饿也不愿意帮坏人偷东西, 最终被犯罪团伙遗弃,在大街上流浪被人送到派出所,回到新疆时左腿膝盖肿的老高,走路一瘸一拐,疗养了半个月后伤势才好的维吾尔族小男孩艾克拜尔;当我们想到年龄还不到10岁,家住新疆喀什,被劫持到浙江嘉兴,由于不愿意帮助坏人偷东西,伺机逃出了贼窝,出来后,年幼的孩子不知道回家的路该怎么走,坚强的他,一路沿着钱塘江往杭州方向走去,走了五天五夜,一路的提心吊胆,但是回家的决心,让小哈斯木坚持走到了杭州下沙的大学城,最后昏倒在大学城的路上,遇见好心的大学生被送到派出所,终于获得解救的小哈斯木(化名),
当我们想到成前上万的维吾尔族儿童正在经历地狱,正在地狱里哭泣,正在地狱里呼救,当我们想到成前上万如花的维吾尔族儿童正在遭受摧残和蹂躏,我们就会把立即报案和报警当成我们的使命!我们就会把用法律武器拯救和解救孩子当成我们的使命!

维吾尔族青年,我亲爱的维吾尔族同胞和公民们,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竭尽全力地拯救和保护我们从小就受苦受难数以万计的维吾尔族孩子吧!!!保护我们的维吾尔族小公民啊!保护他们(她们)的生命之花免遭摧残和蹂躏,灿烂绽放吧!


                     以公民和战士的勇敢和精神,拿起法律武器,拯救和保护我们的孩子!

                     这是拯救和保护维吾尔族流浪儿童唯一有效的行动、途径和方式!


                                   我愿以死捍卫孩子的生命和利益!




                                                   2009.8.8
原文链接:http://www.uighurbiz.net/bbs/viewthread.php?tid=228208&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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