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2日星期一

【China AIDS:5246】 中国病人权利项目关于山西疫苗事件致信卫生部和山西省人民政府

中国病人权利组关于"山西疫苗事件"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咨询热线:010-88142132

 

咨询团成员:

张赞宁(卫生法学教授、律师):13337800581

李仁兵(律师):13521943581

万延海(公共卫生工作者):13910825120

 

 

关于山西疫苗事件的建议信

中国病人权利项目组 2010321日发布

 

据中国经济时报317刊发"山西疫苗乱象"长篇报道,200512月田建国被任命为山西省疾控中心生物制品配送中心主任,"负责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的疫苗配送及二类疫苗的供应和管理"。自200611日起,"卫生部企业"华卫公司负责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的疫苗配送及二类疫苗的供应和管理。为了推销贴有"山西疾控专用"标签的疫苗,山西省卫生厅连续分别于200646下发晋卫疾控200613号文件、于2006522下发晋卫疾控200621号文件、于2007316下发晋卫疾控20074号文件等文。由于该标签疫苗的标签系经营企业将疫苗暴露高温的情况下所为,并且在分发和运送疫苗过程中未严格依照《疫苗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这些人为制造疫苗存储运输不应有的操作环节,使疫苗长时间脱离规定的冷藏避光环境,以致疫苗变质,主观故意制造了高温暴露疫苗。同时,"由于高温暴露疫苗配送到各地没召回、封存,直到2008年底,山西老百姓还在接种高温暴露疫苗。" 山西近百名儿童在注射疫苗后出现不明病因致死、致残或引发各种后遗病症。

我们注意到:中国青年报记者刘万永在某门户博客发表题为"我所知道的山西疫苗案真相"的文章。刘万永曾于2007123发表《一家小公司是怎样垄断山西疫苗市场的》报道,率先揭露山西疫苗市场完整的利益链条,引起巨大反响,尽管当时疫苗安全问题还没有被引起重视。

我们还注意到:太原市迎泽区法院提起对山西数位家长诉请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因注射疫苗致人身损害产生的各项费用、精神损失费的民事诉讼不予以立案的报道。

我们认为:健康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是所有人权享有的基础,参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生活的前提"。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并于2001年3月27日批准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缔约政府应承当的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国际义务。该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受可能达到之最高标准之身体与精神健康。二.本公约缔约国为求充分实现此种权利所采取之步骤,应包括为达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 设法减低死产率及婴儿死亡率,并促进儿童之健康发育;……() 创造确保人人患病时均能享受医药服务与医疗护理之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山西疫苗事件"所涉的流感疫苗、流脑疫苗等疫苗,属于政府财政拨款向接种群体,尤其是儿童免费提供的疫苗。作为由政府全额财政拨款组建的、实施山西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山西省疾控中心的一个重要责任就是对攸关全省3500万人生命健康保障之疫苗进行管理与配送。然而该中心有关人员,罔顾法律规定,在利益驱使之下,利用行政垄断的权力,权钱交易,在安全攸关数千万百姓、特别是婴幼儿的生命健康的疫苗上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致酿成社会关注的"山西疫苗事件"

为了公民健康权得到保障,国粢不被空耗,让"山西疫苗事件"警钟长鸣,"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中国病人权利项目组向各有关部门提出如下建议:

1、建议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察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调查组,深入山西省,依法彻查疫苗事件背后的腐败案件;

2、建议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并公布对山西省卫生厅拨付用于购买疫苗的财政款的使用情况;

3、建议国务院专项拨款,用于问题疫苗受害儿童的医疗、救助等;

4、建议将全国各省市政府采购疫苗的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接受公众的查询、监督;

5、建议打开涉案地区的人民法院司法救济渠道,以便问题受害者能够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寻求权利的保护,并借助司法程序抗震功能,防止事态升级。

 

   此外,本项目组可以聘请公益律师和公共卫生工作者成立了关于"山西疫苗问题"法律研究团,接受受害者的法律咨询,并进行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热线:010-88142132)。

 

此致

 

                                    

中国病人权利项目组

 

20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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