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4日星期三

【China AIDS:5267】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联席会议对中国政府拒绝国外艾滋病感染者入境事件的声明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

对中国政府拒绝国外艾滋病感染者入境事件的声明

 

据《环球时报》311日报道,中国政府于此前拒绝一名携带艾滋病毒的澳洲作家入境。同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答记者问时,却以"中国关于包括艾滋病毒携带者在内的传染病患者入境方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都是公开的"作为回应。中国艾滋工作民间组织全国联席会议对此深表遗憾。

 

此种行为有违政府在《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规中和政府各级发言人长期强调的反对感染者歧视的立场,而限制感染者入境本质上更是对于感染者的歧视;另一方面,限制感染者入境缺乏公共卫生科学上的支持,通过限制感染者入境并不能达到有效控制艾滋病毒传播的目的。除了深表遗憾之外,我们还认为,中国政府在对待国外艾滋病感染者入境问题上应坦诚相待,并且树立起负责任的文明大国形象,加快立法进程,积极有效地修改相关出入境管理规定。

 

我们注意到,这是2007年以来中国政府官员第三次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入境中国问题公开发表意见。

 

早在2007年底,全球基金即将在中国召开理事会之际,我国政府就曾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入境问题做出承诺。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及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分别在公开场合称:"中国正在着手修改现行有关限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入境的法规,取消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入境限制"。中国新闻社曾于20071112报道此消息,网络链接如下:http://www.chinanews.com.cn/jk/zcdt/news/2007/11-12/1075199.shtml

 

之后的2009年底,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在清华大学全球健康论坛上称"目前就世博会期间采取临时措施允许艾滋病感染者入境问题,已与公安部门达成共识"。中国少年网于1228刊载了该新闻

http://kids.youth.cn/xzbb/yw/200912/t20091228_1122765.htm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对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入境中国的问题,没有坚持一贯的立场,而是采取了双重标准。通过查阅中国的相关法律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国艾滋工作民间组织全国联席会议确认了这一点。

 

中国政府1986年制订、199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患有精神病和麻疯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中国政府1987年批准、1988年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将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列为监督对象,并规定不得入境,一旦被发现,可令其立即出境。

 

中国政府1989年制订并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所发现的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的外国人入境。"

 

以上三部政府部门规章至今有效,并成为中国对待艾滋病感染者入境中国问题的法定依据。联席会议的成员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陆军曾于2009年底分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递交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询问2007年以后我国相关出入境法规是否已取消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入境的限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阻止患有艾滋病的外国人入境,并称《国境卫生检疫法》(草案)已递交至国务院,其中有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入境的修改意见。

 

据此,中国艾滋工作民间组织全国联席会议认为,就当前仍然生效的出入境方面的规定而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仍然不能入境中国,但中国政府正在为此努力修订法律,并会在特定时间抛开规定,短暂开放艾滋病感染者入境。

 

即便如此,中国艾滋工作民间组织全国联席会议认为,中国政府至今拒绝艾滋病感染者入境的做法非常不妥,因为这与《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精神相悖,也和中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相悖――这部由国务院2006年制订的高位阶法规确定了不歧视艾滋病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艾滋病防治越来越注重国际合作,这种拒绝他国艾滋感染者入境的做法,显然会对艾滋病防治的国际合作造成消极影响。早在2007年,全球基金在中国召开理事会的时候,就曾有三名理事对于中国拒绝艾滋病人入境表示过抗议。纵观世界上其它各国的做法,之所以限制外国感染者入境,是由于当时各国对于艾滋病病毒流行的误解。美国、韩国等国就曾在今年取消了对于感染者入境的限制。

 

正是由于相关国际条约中的规定,和我国法律对于艾滋病感染者保护和反对歧视的立场,以及相关部门对于国人和国际社会的承诺,并且由于此一事件在国际社会上所造成的广泛影响对于中国形象的损害,我们在此呼吁相关部门尽快修改、废止此项过时的法律条款,真正做到尊重和保护艾滋病感染者,真正做到对于艾滋病感染者的非歧视。同时,也是恪守相关部门对于国人以及国际社会的承诺,维护中国政府以及中国的国际形象。

 

在相关条款尚未废止、修改之前,我们建议在一些重要的外事活动中,对于申请入境的感染者,采取临时性措施允许其入境,避免该限制性条款直接影响到我国各项外事活动,影响到我国的外交关系,损害国家的国际形象。

 

 

 

 

联席会议秘书处

2010-3-24

王龙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
全国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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