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卫生部精神卫生专家孙东东妄言"老上访专业户99%以上精神有问题"的说法给卫生部公开信
3月12日10:40,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与新浪网联合邀请公安部信访办副主任李竹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孙玉生,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国家一级律师秦希燕做客"2009全国两会系列访谈",围绕如何进一步发挥公安信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密切警民关系中的作用展开访谈。李竹红表示:"上访群体80%都是农民,绝大多数都是社会最底层,也是弱势群体……绝大多数上访群众他们最初反映的诉求是有道理的,当然没有任何人会平白无故的就来上访"
孙东东的上述言论,违反医学工作者的执业规则,违反了基本的医师职业道德。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我国政府设立信访制度,国务院2005年1月10日颁布《信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面对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宪法规定的"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同时受到法律约束"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孙东东不是去分析上访者提出的诉求是否有事实证据支持、是否合乎法律原则、上访者是否违反法律规则,而是臆断老上访专业户99%以上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扰乱社会秩序和需要强制。人家不是来看医生,也不违法,不需要精神病学专家孙东东来给上访者的精神卫生状况定性,更不能被主张为可以强制上访者关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孙东东的言论非常不专业,不仅违反了医学工作者的基本人道主义精神,而且为对上访者的人权侵害制造借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孙东东的言论让人们担心他是否精神不正常,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予注册。
孙东东的言论违反"世界精神病学会"精神科医生职业伦理的《马德里宣言》关于媒体和精神科医生的规定。《马德里宣言》就"精神科医师与媒体的接触"要求如下:媒体对于社会的态度和观点的形成起到关键作用。在与媒体接触过程中应确保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尊重,避免歧视和辱骂。精神科医师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为那些遭受疾病折磨的患者进行呼吁。由于公众对精神科医师和精神疾病的理解会影响到患者,精神科医师应当在媒体面前表现出对本专业的尊重。医师不应当向媒体公开任何人可能存在的精神病态。在向媒体宣布研究成果时,精神科医师也应当注意提供信息的科学完整性,并留心自己的言论有可能对公众对精神疾病的认识和精神病患者利益造成的潜在影响。
孙东东的言论,败坏了精神病学者和卫生部的名誉。孙东东在各种场合出现的头衔有主任医师、卫生部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等。其言论已经让很多人怀疑"精神病学家"(职业)和"精神病学"(学科)的正当性(是否需要?)和正常性(是否这些人自己会出问题?是否学科会被滥用?)关于孙东东担任卫生部专家委员以及已经参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工作的说法,让人们联想到我国的医学科学特别是精神病学是否会受到类似当年德国纳粹党人滥用医学的情况。人们对卫生部主导下的精神卫生立法工作忧心忡忡。
1、人人皆有权得到可获得的最佳精神卫生保健,这种保健应作为健康和社会保健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2、所有精神疾病患者或被当成精神障碍患者的人均应受到人道的对待,其天赋的个人尊严应受到尊重。
3、所有精神疾病患者或被当成精神障碍患者的人均应有权受到保护,不受经济上、性方面或其他形式的剥削、肉体虐待或其他方式的虐待,以及有辱人格的对待。
4、不得有任何基于精神疾病的歧视。"歧视"系指会取消或损害权利的平等享受的任何隔离、排除或选择。只是为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或使其在身心上得到发展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不应被视为有歧视性。歧视不包括依照本组原则中的规定,为了保护精神疾病患者或其他个人的人权而作的必要的隔离、排除或选择。
5、每位精神疾病患者均有权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残疾人权利宣言》和《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等其他有关文件所承认的所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6、只有依国内法设立的独立而公正的法庭公平听证之后,方可因某人患有精神疾病而作出他或她没有法定行为能力,并因没有此种能力应任命一名私人代表的任何决定。如果能力有问题者本人无法取得此种代表,则应在他或她没有足够能力支付的范围内为其免费提供此种代表。律师不得在同一诉讼中代表精神卫生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并不得代表能力有问题者之家庭成员,除非法庭认为其中并无利害冲突。
应依照国内法规定,合理而定期地复核关于能力和私人代表必要性的决定。能力有问题者、他或她的任何私人代表及任何其他有关的人有权就任何此类决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7、如法院或法律效力相同的法庭查明精神疾病患者无法管理自己的事务,则应视患者的情况酌情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其利益受到保护。
1、确定某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应以国际接受的医疗标准为依据。
2、确定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绝不应以政治、经济或社会地位,或是否属某个文化、种族或宗教团体,或与精神健康状况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任何理由为依据。
3、家庭不和或同事间不和,或不遵奉某人所在社区的道德、社会、文化或政治价值或宗教信仰之行为,不得作为诊断精神疾病的一项决定因素。
4、过去作为患者治疗或住院的背景本身不得作为确定目前或今后精神疾病的任何理由。
5、除与精神疾病直接有关的目的或精神疾病后果外,任何人或官方机构都不得将某人归入精神疾病患者,也不得用其他方法表明其为精神疾病患者。
1、任何患者都有权在限制性最小的环境中接受治疗,而且适于患者健康需要和保护他人人身安全需要的治疗措施要具有最少的限制性或侵入性。
2、对每位患者的治疗和护理均应按合格医疗人员所定个人处方计划来进行,处方计划应与患者商议、定期复核,必要时加以修改。
3、应始终按照精神卫生从业人员适用的道德标准提供精神保健,包括诸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学伦理原则》等国际公认的标准。精神卫生的知识和技能决不可滥用。
4、对每位患者的治疗应以保护和提高个人的自主性为宗旨。
1、对于精神卫生机构中的患者,应在住院后尽快以患者能理解的形式和语言使其知道根据本条原则和国内法他或她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同时应对这些权利和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作出解释。
2、如患者无法理解此种通知,当其有私人代表时,则应酌情将患者的权利告知或转告一个或几个最能代表患者利益且愿这样做的人。
3、具备必要行为能力的患者有权指定一人代表他或她接受有关通知,并指定一人代表其利益与精神卫生机构的主管部门交涉。
联署人:
联署名单将在统计后不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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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宝英,不容你把官场蠹毒之气弥散民间社区,请引咎辞职,扼住以项目资金挟持非政府组织的邪恶之风,维护草根NGO的尊严、维护全球基金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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