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8日星期日

【China AIDS:4791】 公安部颁发《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支持随意执法!

 
公安部颁发《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支持随意执法!
公安部颁发《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支持随意执法!
万延海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9年10月18日发布
 
公安部日前颁发第110号令《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支持随意执法!全文参见附件《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缺乏对公安机关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所用"科学技术手段"的明确说明。任何科学技术手段都存在局限性,存在敏感性差异和准确性问题,可能出现"假阳性"或"假阴性"问题,检测试剂也可能过期失效,或者检测人员操作出现差错,但公安部令对其所用的科学技术手段细节并未予说明。这难免就让活生生人的生命受制于令人恐怖的强制的吸毒检测程序。
公安部令规定,"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但是公安部令没有指出涉嫌吸毒的定义,没有指出什么情况构成"涉嫌吸毒",比如艾滋病工作人员出现在吸毒人员中开展社会教育,是否会被看成吸毒者的同伴而构成"涉嫌吸毒"?公安部令也没有提出其他需要吸毒检测的具体情况,比如公安部门作出吸毒检测决定的依据和条件,没有对吸毒检测的决策和操作程序予以规定。
公安部令也不利于经济贫困的人们在公安部门出现错误的情况下维护自己的权利。鉴于贫困人士可能既不熟悉法律规定,对检测的科学技术手段也不了解,更无能力支付复查的费用,令贫困人士处于公安部门滥权的威胁之下。
公安部令第18条规定:现场检测费用和公安机关直接决定进行的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被检测人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检测情形的除外。
目前,我国公安机构对登记在册的毒品成瘾者实行全国联网的实时在线监控,每当登记在册的成瘾者个人信息出现在需要用身份证件的场所,公安部门就可能随意出现在现场,对在册的人员(无论其现在是否吸毒)强制实施吸毒检测,严重影响成瘾者们的日常生活,妨碍成瘾者重返社会的努力。参见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出版的《成瘾者尿检的故事》(http://www.aizhi.net/UploadSoft/200931614227330.doc)和《中国药物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2008-2009年)(http://www.aizhi.net/UploadSoft/2009625174237801.doc)。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0号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7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三条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
    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第五条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第八条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
    第九条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第十条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A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三条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
    第十五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送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第十六条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复检机构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检测机构的意见,重新采集检测样本。
    第十七条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
    第十八条现场检测费用和公安机关直接决定进行的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被检测人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检测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吸毒检测的技术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内"皆包含本级或者本数,"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88 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3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三条 鉴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全文参见:http://www.gov.cn/flfg/2007-12/29/content_8473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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