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China AIDS:4801】 就河南省卫生系统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落实情况的信息公开申请及回复

        我前段申请过一个艾滋病防治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并得到河南省卫生厅的回复(虽然回复内容没有具体统计数字,官话连连,但毕竟能及时回复公民的申请,难能可贵),特公布如下:

 

我于2009818日向河南省卫生厅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申请获取下列信息:

1、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配套措施;

2、在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隐私保密制度的具体实施文件;

3、在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中,发生隐私泄漏情况的补救机制,即关于处罚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隐私的责任主体以及补偿受害人的相关配套措施;

4、《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的监督机制,即监督《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的配套措施;

5、在艾滋病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研究、政府关怀政策落实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隐私保护的相关配套措施;

6、在艾滋病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研究、政府关怀政策落实中,发生隐私泄漏情况的补救机制,即关于处罚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隐私的责任主体以及补偿受害人的相关配套措施;

7、对各级卫生部门和卫生工作者开展培训的相关配套措施和年度考核报告。

 

河南省卫生厅于2009914日回复,回复内容如下:

河南省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早在《艾滋病防治条例》颁布实施前,就成立了河南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制定了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工。2006年,《艾滋病防治条例》颁布实施。条例实施后,河南省依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了艾滋病防治工作力度,坚持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防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落实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河南省政府调整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组成,修订了成员单位职责,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每年年初,省艾防办都要制定下发艾滋病防治年度工作目标,各部门年底将本年度开展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上报省艾防办。省艾防办不定期组织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对各部门、各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督导考核报告报省政府。

《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河南省卫生厅认真贯彻实施,在进一步加强夫妇双方中单方HIV感染者配偶管理、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管理与操作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信息管理等工作中明确规定,要妥善保管随访资料、严格坚持保密原则,不得将随访对象的个人情况向无关人员泄露。《河南省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中,专门辟出一章(第六章)规定艾滋病检测结果报告反馈与保密规定,要求各艾滋病实验室必须制定符合国家法律的保护HIV抗体阳性者隐私权的制度,对感染者隐私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河南省卫生厅与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河南省农村因艾滋病导致困难家庭生活救助、艾滋病致孤人员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一系列救助政策中,都明确规定不得公开救助者的信息。河南省高度重视感染者隐私保护。在制定政策、下发文件及召开会议时,一律强调:要认真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凡是涉及感染者隐私的,必须认真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为患者及其家庭保密制度,未经其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对外公开。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影响;违反规定引起法律纠纷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河南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规范(试行)》的出台,规范了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环节,在有效防控艾滋病病毒传播的同时,又保护了感染者隐私。为此,我们在全省各地举办《艾滋病防治条例》培训班、《艾滋病防治条例》知识竞赛,将条例内容向社会广泛宣传。把《艾滋病防治条例》等防治政策和知识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和各级干部学校培训课程,纳入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培训课程,广泛宣传,深入人心。隐私保护也是艾滋病防治宣传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反社会歧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我们印制了各种宣传品,向广大艾滋病防治工作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社会大众宣传。每年年终目标考核,艾滋病防治条例宣传和实施情况,都是一项重要内容。条例实施后,我们适时调整了艾滋病防治政策,对违反条例精神的规定予以调整、废除,制定防治政策措施依据条例,所有规定首先经过政策法规部门审核,确定符合条例后再发布实施。为促进《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人大开展调研,主动监督法律实施,政府组织法制宣传、大力推动,卫生行政部门身体力行,主动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自觉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对各部门的权责和条例的实施作了明确的规定,各部门认真履行了职责,确保了条例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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