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5日星期日

回复:【China AIDS:5732】 公安机关先对田喜先行政拘留,后刑事拘留,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一事不再罚”原则。

      现在当地公检法不是要依法追究田喜的责任吗,我们也要依法追究当年医院给田喜输血感染艾滋病事件,让律师再写一封起诉书,起诉当年医院给田喜输血感染艾滋病的诉讼状,依法追究医院的刑事责任。
      这样上法庭的不是一个田喜了,很多的责任人都要面对法庭,法庭上,很多的问题都出来了,这样无论对当年医院还是田喜都有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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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滋病人:李喜阁
 
 
------------------ 原始邮件 ------------------
发送时间: 2010年9月5日(星期天) 晚上6:08
收件人: "联席会议邮件群"<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万延海"<wanyanhai2010@hotmail.com>;
抄送: "中国艾滋病工作组邮件群"<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主题: 【China AIDS:5728】 公安机关先对田喜先行政拘留,后刑事拘留,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一事不再罚"原则。
 
根据新蔡县公安机关对田喜采取的强制措施来看,我认为有可能当地公安机关应该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田喜故意损坏的财物价值超过5000元,假设5000元事实成立。公安机关先行政处罚后,然后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当时公安机关尚不能掌握田喜损害医院的财物价值超过5000元的证据,因此,只能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过了一段时间以后,通过取证能够证明田喜损害的财物超过5000元,符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标准后,公安机关对其由行政拘留变更为刑事拘留,符合法律规定。 万老师强调,对同一违法事实,当事人已经接受行政处罚,就不应该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即所谓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但"一事不再罚"原则要具体具体分析,涉及人身权应该有三种情况: (1)同类罚种的"一事不再罚"。"两种处罚"的主体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种的重复处罚,即已经处予刑事处罚的,不得重复处予同类罚种的行政处罚。如已经处予罚金的,不得重复处予罚款;已经处予人身自由刑(拘役以上徒刑)的,不得重复处予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2)重罚吸收轻罚。当行政处罚(轻罚)先于刑事处罚(重罚)程序时,刑事处罚主体应遵循重罚吸收轻罚的吸收原则,即同类罚种的重罚吸收轻罚,轻罚折抵重罚的原则。如已经处予罚款的,应当折抵罚金刑(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决罚金时,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罚金。";已经处予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的,应折抵刑期,可比照我国刑法关于"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不同类罚种的共同处罚。当刑事处罚(重罚)先于行政处罚(轻罚)程序时,不同罚种的处罚应继续适用,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已判处刑事处罚的,行政机关仍可依照法律规定,处予行为人不同罚种的行政处罚。如行为人已接受刑事处罚(罚金、财产罚或人身自由刑)后,行政机关仍可以对行为人处予不同罚种(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罚。有人认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后如果没有并处罚金,仍可由行政机关实施罚款处罚。笔者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司法机关没有并处罚金,表明行为人的犯罪情节不是很严重。其次,虽未判处罚金,但已追究了行为人的其他刑事责任,已达到了制裁犯罪的目的。所以,不宜再对其实施罚款处罚。 我认为田喜的案例应该属于一事不再罚的重罚吸收轻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中就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行政拘留的日期仍应折抵刑期的复函》,又重申被拘留的行为,只要与被判刑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均应折抵刑期。《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很有利的支持这一观点。此外,"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般适用于行政执法领域,当行政违法同时又构成犯罪时,"一事不再罚"原则其含义应是:"两种处罚"的主体对行为人的同一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包括一行为违反数个规范),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只有一个违法事实,相对于同类罚种,原则上只能处罚一次,但不排除重罚吸收轻罚的情形。 所以,万老师说的,先前公安机关已经对田喜做出了行政处罚,然后就不应该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观点不正确。 大连绿色康乃馨工作组 大博 2010年9月6日 -------------- 原始邮件 -------------- 刑事处罚的基线5000元,而且先前已经有过行政处罚! From: gq1974@gmail.com Sent: Sunday, September 05, 2010 11:29 AM To: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Subject: Re: [联席会议] 请给田喜家人力量,请救救田喜!(叶海燕到田喜家的最新情况) 医院里值3000元以上的物品大概只可能是医疗器械吧?难道医疗器械不是放在治疗室而是放在院长办公室?或者院长办公室里有3000元的装饰品?反正我在我们市里的医院还没见过如此豪华的院长办公室呢。 在 2010年9月5日 上午9:11,Kun Chang 写道: 一个医院的院长办公室里啥东西值3千元??而且是田喜能摔的动的。 常 ---------- Forwarded message ---------- From: 燕 <452598814@qq.com> Date: 2010/9/4 Subject: [联席会议] 请给田喜家人力量,请救救田喜!(叶海燕到田喜家的最新情况) To: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 , chinaaidsgroup 2010年9月4日,中午11点40到达新蔡,联系上了田喜的父亲,他带我们到家里,把田喜的情况大致说了一下。我只记了几个要点: 1、 是县长亲自打电话让田喜回家解决问题的。田喜回家是周五,县长说叫周一到办公室。结果到了办公室之后,县长并不解决这事。直接把田喜晾在办公室。之后再去找他,他就直接锁门,不让田喜进去。之后,田喜没办法,才去找院长。 2、 据院方说,田喜摔在地方的东西值三千元钱。(田喜就是因为三千元被行政拘留吗?) 3、 田喜回新蔡后被关在一个废弃的病房里。当时有20多个人把田喜抓走了。警察都穿了一身的白色衣服,戴着帆布手套。田喜妈妈还保留了一份。在田喜被抓走的空病房里,田喜妈妈发现了一盒泥印,一枝笔。 4、 田喜妈妈说,田喜服药一直很准时,前后从来不会隔超过十分钟,但他在看守所后,曾经被停药两天。 5、 田喜拿回来的药只够服一个月。最近服药的情况家里不了解,因为看守所不让见。 6、 田喜父亲给了我一份写给温总理的公开信。 见了田喜父亲后,赵明辉托我给他父母买点东西,我没有买,我直接把钱交给田喜父亲了,他叫我代说一声谢谢。 ―――――――――――――――――――――――――――――― 下午两点左右,我联系了负责田喜案件的董福振警官,希望他能帮忙了解一下,田喜在看守所的生活情况。 我向董警官表明了,我不是法律,法律上的事情,由律师去办理。我只是做为田喜的朋友,和一个关注艾滋病人的人,关心田喜的生活。 董警官帮我介绍了一间宾馆住下,并答应有空会过来。 现在是下午五点十一分,我在网吧汇报一下,并把田喜父亲的信,传到网上,希望能有更多人看到,当然最希望温总理,能真的看到。 叶海燕 ------------------ 女道天下我为王,踏遍乾坤胆自狂。怒向须眉问真道,誓为红颜战八荒。 ――中国民间女权工作室(叶某人) -- 您收到此邮件是因为您订阅了 Google 网上论坛的"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邮件组"论坛。要向此网上论坛发帖,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要取消订阅此网上论坛,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若有更多问题,请通过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hl=zh-CN 访问此网上论坛。 -- 常坤 爱行马拉松俱乐部(AIDS Walk China) 负责人 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 总协调人北京益仁平中心 理事 Chang Kun Director of AIDS Walk China General Coordinator of China Youth HIV/AIDS Assembly Board Member and Co-founder of Beijing Yirenping Center Phone: 133 4910 8944 ; 138 1072 6838 Skype: Chinachangkun MSN:13349108944@189.cn Email:changkun2010@gmail.com 微博:http://t.sina.com.cn/1707664323 Personal Web: http://www.changkun.org 公民健康权利教育,从家乡开始!首先我们的爸妈兄弟姊妹们支持我们,接着我们的亲戚邻居支持我们,我们的父老乡亲支持我们,最终我们才能见到梦想得公民社会! -- 您收到此邮件是因为您订阅了 Google 网上论坛的"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邮件组"论坛。要向此网上论坛发帖,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要取消订阅此网上论坛,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若有更多问题,请通过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hl=zh-CN 访问此网上论坛。 -- 您收到此邮件是因为您订阅了 Google 网上论坛的"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邮件组"论坛。要向此网上论坛发帖,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要取消订阅此网上论坛,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若有更多问题,请通过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hl=zh-CN 访问此网上论坛。 -- 您收到此邮件是因为您订阅了 Google 网上论坛的"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邮件组"论坛。要向此网上论坛发帖,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要取消订阅此网上论坛,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若有更多问题,请通过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hl=zh-CN 访问此网上论坛。 -- ★Archives for UNAIDS CCC http://www.HungerStrikeforAIDS.org/changkun ★中国青年艾滋病网络 共享网盘:http://oeo.la/v9V78 -~----------~----~----~----~-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A:论坛发帖,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B: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aids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C:Contact: Chang Kun 13349108944 changkun2010@gmail.com ★中国艾滋病博物馆/China AIDS Museum: http://www.AIDSmuseum.cn 旗下网站: ――艾博维客 AIDS Wiki : http://www.AIDSwiki.org ――艾博聚合(艾滋病博客群 )http://www.wanyanhai.org ――China AIDS Email Group with over 2400 members:http://chinaaidsgroup.blogspot.com ――中国艾滋病地图/China AIDS Map:http://www.AIDSmaps.org ――空腹健身运动:http://www.HungerStrikeforAIDS.org ――艾滋人权 AIDS Rights:http://www.AIDSrights.net ――为艾滋病防治努力一生:Http://www.changkun.org ★ 凡是挑�、��、非理性、�於情�性、胡�批�和�意�之言�,或是匿名人士之言�,以及所�表意�出�有不雅、粗鄙之文字等,本�件��不予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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