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8日星期二

【China AIDS:4617】 对成瘾者无休无止不规范的口头传唤何时休

对成瘾者无休无止不规范的口头传唤何时休

王文

2009726日,从成都乘飞机抵达昆明时已经是晚上11点多钟了,回红河州的汽车已经没有了,我只好选择下榻到昆明东站宾馆等第二天在回个旧。

我刚走下出租车,宾馆的保安就看着我微笑。我几次路过昆明下榻到东站宾馆,被警方无证传唤了几次,早已经给宾馆的保安和服务员留下了极深的印象。有一次在我退房时,保安还曾经对我讲过,对于警方的这种执法,他们也是无奈的。从此,我对东站宾馆的这位保安颇有好感,打心里愿意亲近这样的人。在总台登记入住的时候,我的眼前又浮现出了几次到这里入住几次遭遇警方无端的口头传唤的情景……警方到宾馆无端的口头传唤,不仅扰乱了我的休息,给我造成了极大的心理负担,不是我担心自己的尿检会成为阳性,而是每次被警方无端无证传唤以后,我都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走出传唤以后心理上所留下的阴影,需要好长时间才能修复这种遭遇所带来的心理上对警察的排斥,甚至是厌恶。办理完入住手续,朝我入住的房间走去的时候,我一直在想今天吴井路派出所的民警还会来无端的口头传唤我吗?

进入房间以后,我想还是等一会吧,不然正洗着澡的时候,民警突然闯入不仅别扭而且尴尬。我打开了电视机心不在焉地看着那些无聊的节目。果真不出所料,大约20分钟以后,门外传来了清脆的敲门声,我很清楚我等的吴井路派出所的民警已经到了。本来之前与一些遭遇过同样问题的同事和朋友聊到假如在面对民警的无端口头传唤的时候一定不开房间的门,就让他们撞开好了,那样他们至少得赔偿损失费给宾馆。说归说,做归做。真在东站宾馆再次遭遇民警无端的口头传唤的敲门,我还是去打开了房门。房门打开以后,门口站着一位民警和一个协管员,他们走进房间以后要求看我的身份证。我微笑着问:“警官你应该先给我看你的有效证件吧?”那位警官只好从怀里掏出了他的警官证翻开给我看,我确认他是警官以后把我的身份证递给了他们。民警看完我的身份证以后对我讲:“你跟他们走一趟。”我反问民警:“为什么我要跟你们走?”民警扬了扬手里的一张纸说:“看看这上面都记录了你多少的吸毒活动。”我朝前走了几步凑过头去看,上面都记录了我2008年十月份在昆明登机前往西安咸阳机场,在弥勒某宾馆入住,在北京某宾馆入住,在昆明几家宾馆入住等相应时间。我感到这太搞笑了,都把我当成“克格勃”了。我脸色肃然地对民警说:“这能说明什么?说明我使用毒品还是我贩卖毒品?还是我有违法犯罪行为?”“我现在是口头传唤你。”民警答非所问。我不卑不亢地告诉民警:“对不起!我不会配合你这种所谓的口头传唤,请你最好用有文字的传唤证再来传唤我。”“如果你不配合我们的口头传唤,我们将对你进行强制传唤。”那位民警的口气开始有些强硬了。我立即把双手伸向民警说:“如果今天在没有传唤证的情况下,你拷上我容易,要解开手铐就不容易了。”看来今天我又得义不容辞地给这位可能经常口头传唤成瘾者的民警上上关于传唤的法律课了。我告诉这位民警:“《禁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如果按照这两条法律规定,你不出示传唤证的话,我不会跟你走,不会配合你所谓的口头传唤。理由有二,其一,在我的身上和行李中你没有查到毒品或者与毒品有关的物证。其二、我在宾馆入住不是违法和犯罪的现场,这里也不是购买毒品和使用毒品的现场。”说完这些我稍作停顿又语重心长地对这位民警讲:“警官!我们国家正在法制化的进场中艰难前行,依法治国也是党中央和政府提出来的,这不仅仅需要执法者依法执法,还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更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我要你们给我传唤证,这是我的权利,拿到传唤证以后我配合你们的传唤和尿检这是我的义务。请你理解我现在是在用一个公民最脆弱的方式维护一个公民最基本的尊严和法律的尊严。”看来这位民警可能从来没有碰到过像我这样懂一点点法律常识的成瘾者,有些不知所措了,显然,经我这么一说他也清楚他所谓的口头传唤对我不具备说服力,只好从兜里掏出电话给他的领导汇报,汇报完毕又把他的手机递给了我。手机那边传来了他们领导的声音:“我们是在对你口头传唤,你得配合。”我在电话里重申了我刚才的观点并一再坚持我需要派出所出据传唤证,我才可能配合传唤。电话那边的民警以为我不懂相关的法律条款,在电话里对我讲:“行,你要讲法律,我今天就给你讲讲法律,你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怎么规 定的。”我一边拿着电话与他说话,一边打开我的电脑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相关规定。我们在电话里对照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展开了讨论,我们的争议主要还是在现场与口头传唤上,二十多分钟的电话我一直坚持我之前对到宾馆这位民警讲过的观点。后来电话里的民警甚至讲到了他也是红河州的人,问我可不可以他们把尿检纸拿到宾馆来我在配合尿检一下。我斩钉截铁地告诉他不可以,既然是执法就请他们依法执法,一切按照执法程序来操作。关上电话以后,我对来宾馆口头传唤我的民警讲:“你们去开传唤证吧!我一直在宾馆等你们,只要有传唤证,无论你们几点来我都会配合的。”

黑暗笼罩着昆明的夏夜,犹如我的心一直被无边的黑暗笼罩着那样,我突然感到在这个在世界上号称春城的城市里,即使已经是仲夏时节,阵阵寒意还是向我袭来。昆明到了黎明天自然会天亮,而我的世界不会再有黎明的到来,尽管我期盼黎明很久很久了,尽管我为迎接黎明做了很多很多了,我的世界还是暗无天日,这一切只因为年少轻狂的时候我曾经有过药物成瘾的经历。

躺在床上我想:看来暂时还不能洗澡,看来今晚是没法好好地休息了。看来警方对成瘾者的传唤还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看来中国的法制进程还有很多障碍,看来……

2009727日零点五十分,宾馆房间的门再次被敲响了。这次进入宾馆房间的是三位民警,一位协管员。有一位民警说:“本来我们已经把尿检纸带来了,在这里尿检一下就完事了,你一定要传唤证,我们只好把传唤证带来了。”看来他就是已经和我通了二十多分钟电话的民警。听他的语气,如果我愿意在宾馆尿检的话,他们是十分乐意的。我神情庄重地再次对他们说:“警官,我们国家正在法制化的进场中艰难前行,依法治国也是党中央和政府提出来的,这不仅仅需要执法者依法执法,还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更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请你们还是按照执法程序来操作吧!”看我吃了秤砣铁了心不给传唤证不配合传唤的样子,民警们只好在我住的房间里让我签收传唤证。我看了看传唤的依据,提出涉嫌吸毒的依据是什么?与我通过电话的民警说那是警方的事情,不需要对我有交代。我签完一式两份的传唤证,他们给了我一份,然后两位民警陪同我朝吴井路派出所走去。

到了吴井路派出所,其中一位民警对另一位民警说:“先给他做尿检。”我接过话题说道:“你们得陪着我去,看我撒尿。”一位民警陪着我到了派出所的卫生间。我端着待检测的尿液出来后,陪我去卫生间的那位民警说:“你看好了试条是没有开封过的。”我接过试条来看了看,没错是吗啡尿检纸,我在检查了一下有效日期,还在有效期之内,告诉他们没有异议了。民警把我的尿液滴如试条的小槽内不到三分钟两条红杠就显现出来,我和民警都清楚测试结果是阴影。按照程序下一步他们该给我做笔录材料了。

笔录材料无非就是做了一些我何时开始使用毒品,何时何地在哪里戒过几次毒等陈芝麻烂谷子的过往经历。我清楚这只是在履行他们今天该履行的手续罢了。说实话,很多过往我不是记得很清楚了,只能在问询笔录材料中讲大概的时间和地点了。签字之前,民警问我对于今天的传唤还有是否还有异议?我补充了两点:第一、民警第一次对我的口头传唤不规范。第二、口头传唤扰乱了我的休息,是否应该考虑第二天早上在传唤我。给我做笔录材料的民警讲他只能做一些口头的解释。他的解释是这样,我的身份证信息通过宾馆的电脑上传到云南省公安厅的吸毒人员网上预警系统以后,我的信息马上就会传到他们派出所的系统平台上。而按照省厅的要求在当天早上六点以前,他们派出所就必须把对我的动态跟踪信息反馈到省厅的系统中。我笑着说:“省厅不代表法律,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你们得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和工作。”他们告诉我他们是基层民警,如果我对此有意见可以向省厅反映。接过问询材料看的时候,我注意到了,我提出的异议的部分并没有如实记录上去。看在来后两位民警的执法态度还是蛮好的,我也就没有在过多的纠缠于不是他们基层民警能够解决的问题之中,爽快地签字按手印了。

我走出昆明吴井路派出所已经2009727日凌晨140分,派出所门口街面上的街灯早已经熄灭了,之前偶尔还有的出租车早已经打样了,春城寂静得令我感到可怕。我回望着派出所的大门,回想着其中一位民警的话“你是知道的对于吸毒者是终身跟踪的,警察随时随地都有权利找你们。”一种悲哀油然而生,这种悲哀是为自己,为和我有同样经历的那些成瘾者,是为法律,是为我们民族,是为……

回宾馆的路上我做了一个十分坚强的决定,等忙完手中的事情,我一定到昆明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我今天在宾馆的遭遇讨个说法。不为别的只是为了一个公民应有的迁徙和出行自由,只是为了一个公民和法律的尊严,只是为了在国家法制化的进程尽公民应尽的微薄之力!

 

2009728日星期二于红河州

 

新闻采访联系人:王文  身份证号码:532501196701202534

                联系电话:15912575047

                电子邮箱:ynhhwang@hotmail.com

 

当事人从2008年八月至今被无端口头传唤和尿检经历:

12008730日在昆明东站宾馆被吴井路派出所民警到宾馆尿检。

220081030日在北京海淀区豫乡情宾馆被海淀区恩济庄派出所无端口头传唤带到派出所尿检。

32008111日在昆明东站宾馆被吴井路派出所无端口头传唤到派出所尿检,因尿检纸过期没有尿检。

42009726日入住昆明东站宾馆被警方无端口头传唤,在本人的坚持下,警方出据了传唤证,被传唤到派出所尿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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