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1日星期四

【China AIDS:5972】 一介书生、网友盛世恐龙“被”吸毒?

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公民“被吸毒”问题!
 
 
 
 
公民海涛被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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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涛(盛世恐龙)一介平民,一介书生,笔耕不断,以传播常识为己任,前向他告诉我,他的QQ不能发言了,原因也不清楚。群里也见不到他说话,说是被和谐了。
     林海涛,男,30岁,广东陆丰人。天涯博客民生写手。25日上午11点左右在云南省昆明市双龙商场被不明人士带走。27日得知被关于昆明安宁市强制戒毒所,抓捕罪名为吸毒,强制囚禁已数天,中转途中被殴打。手机被强制收走。海涛电话15608809955 目前打不通!!!
    
     最新消息:昆明网友第二次探望海涛时,海涛说被拷着手铐打。脸和手全肿的。变形了。说已经判了强制戒毒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可见,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是有前提条件和相关程序规定的。如果海涛纯属“被吸毒”,所谓吸毒事件纯属子虚乌有。则云南公安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可向检察机关举报,要求纠正处理。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正是无数如海涛这样的普通人(小人物)的抗争、牺牲、受难,中国的进步才有希望,关注海涛就是关注你我自己。公民海涛期待您的关注。请关注这个普通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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