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星期一

【China AIDS:6052】 强烈要求浙江省公安厅和卫生厅取消《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

强烈要求浙江省公安厅和卫生厅取消《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民生观察工作室

浙江爱心工作组

北京兴善研究所

20101130日发布

 

主送: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卫生厅

抄送:公安部、卫生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媒体和互联网

 

我们郑重声明,要求浙江省公安厅和卫生厅立即取消严重侵害精神疾病患者基本人权和人身自由的《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我们认为,上述举措,不仅侵犯精神病患者权益,而且可能导致严重的滥用精神病学迫害人权的情况,人为制造精神卫生灾难。

 

我们获悉,为全面提高中国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中国加强了公安信息化建设,近年启用了公安部"大情报"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对七类重点人员实施动态管控。根据浙江省制定的《浙江省公安机关重点人员动态管控工作规范(试行)》(201032日发布),七类重点人员包括涉恐人员、涉稳人员、涉毒人员、在逃人员、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和重点上访人员等。

 

该省《动态管控工作规范》把"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分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轻微滋事精神病人和有潜在暴力倾向精神病人",在公安机关重点人员预警机制中被列为"蓝色""一般等级",但在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敏感节点和其他特殊需要时可能被提升分色预警等级。

 

该省《动态管控工作规范》要求:"治安部门接收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报警信息指令后,组织派出所等单位做好管控工作。通过查询精神病人管控信息系统对报警信息进行核实,对查实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主要通过询问其监护人、亲属、社区街道干部等方法了解掌握其近期的行踪动向,并及时通报当地卫生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及其监护人落实管控措施。对查实为轻微滋事精神病人、有潜在暴力倾向精神病人的,将其列为关注对象,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2010323日,浙江省公安厅和卫生厅出台新政策《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管理该省各类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精神病人,主要是指重性精神病人,也包括发病时丧失自知力或丧失自身行为控制力,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自身安全行为的其他精神病人。

 

该《实施意见》要求:"建立预防和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工作协调小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由公安、卫生、民政、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和残联参加的预防和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共同做好预防处置工作。"要求:"建立社区精神病人管理治疗小组(个案管理小组)。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以城乡社区为单位,成立由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社区医生或护士(个案管理员)、监护人等组成的管理治疗小组(个案管理小组)。管理治疗小组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对每一个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精神病人,及时进行社区重点管理及随访。"

 

我们认为,上述政治挂帅、公安强力干预、基层组织广泛参与的精神病人动态管控机制,不仅违反国际人权准则,也违反中国精神卫生政策,加重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视和社会压力,更为滥用精神病学侵害人权打开大门。

 

我们认为,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动态管控机制,必须基于法律程序和证据,而不是人为编制7类重点人员(所谓高危人群),不能授予公安机关随意调查和限制公民自由的权力。

 

基层警务人员、社群街道和乡镇政府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员,难免存在和许多个体之间的私人矛盾和利益冲突,把精神疾病纳入政治维稳和动态管控中,难免出现基层警察和政府官员公报私仇、滥用对精神病人的预警机制。《实施意见》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保护,没有任何规定。

 

国际人权法的要求应作为有关精神残疾者或管理精神卫生和社会服务系统任何立法的主要考虑。联合国于1948 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 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确定了精神残疾者由于他们作为人的基本属性而受到人权法的保护。

 

1991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1993 年,世界人权大会维也纳会议重新强调,精神残疾和身体残疾患者受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各国政府必须制定国内立法实现这些权利。

 

《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规定了很多条款,加强在精神卫生保健治疗中个体独立和自主的权利。根据《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原则91),每个患者"应有权在最少限制的环境中接受治疗,并且得到最少限制性或侵挠性而符合其健康需要和保护他人人身安全需要的治疗"。在最少限制环境中接受治疗的权利在原则9(4)中得到补充,它规定"对每个患者的治疗应以保护和提高个人自主能力为宗旨"。

 

《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问题》原则3确认"每一精神病患者有权在可能的条件下于社区内生活和工作",是一项融入社区的权利(或"社会独立性")。《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问题》原则7(1)规定"每个患者均应有权尽可能生活的社区内接受治疗和护理"。

 

2004920日,国务院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20048月)。《指导意见》表示,要"加快精神卫生国家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鉴定科学、公正,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强化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执业活动。"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200853日正式生效,200883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提出,"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公约第十四条要求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第一款指出:"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1、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2、不被非法或任意剥夺自由,任何对自由的剥夺均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残疾作为剥夺自由的理由。

 

《浙江省公安机关重点人员动态管控工作规范(试行)》和《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把精神疾病患者作为危险分子管控起来,动员整个社会体制来监管精神病人,而不是基于对人类成员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的尊重,缺乏基本的科学和政策依据,把精神疾病患者彻底妖魔化和边缘化,不仅侵害疾病疾病患者权利,也为大规模滥用精神病学侵害人权提供便利。

 

我们要求:

1、 浙江省公安厅和卫生厅立即取消严重侵害精神疾病患者基本人权和人身自由的《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

2、 浙江省公安厅反思《浙江省公安机关重点人员动态管控工作规范(试行)》的法理依据,修改和完善公安机关动态管控机制,依照法律程序和客观的证据,限制公安机关出具传票的权力;

3、 浙江省公安厅和卫生厅依照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问题》,明确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中的人权原则,"对每个患者的治疗应以保护和提高个人自主能力为宗旨",确保精神疾病患者"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不被非法或任意剥夺自由,任何对自由的剥夺均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残疾作为剥夺自由的理由。"

4、 浙江省公安厅和卫生厅依照国务院转发的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20048月),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5、 浙江省公安厅和卫生厅组织多学科的专家学者、律师、公民权益团体,调查《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实施以来的各项社会反应和后果,撰写调查报告,作为未来政策起草过程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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