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5日星期二

【China AIDS:6408】 FW: 呼吁公民积极准备参加2011年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


 

Date: Fri, 1 Apr 2011 10:56:0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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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呼吁公民积极准备参加2011年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

201110月前后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四川、福建等20个省市将开始五年一届的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根据宪法和选举法有关规定,区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热心公益的公民有机会参加并当选,姚立法、许志永、黄松海、聂海亮等公民已经有成功的先例。2010年代表选举法修订之后,候选人根据选民提出要求应当与选民见面,这增加了独立候选人当选的机会,希望热心公益的公民们从现在开始积极准备参加选举。

 

区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以北京海淀区为例,根据人口和片区共划分100多个选区,每个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出一到三名区代表,只要在自己所在的选区(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小区)得到足够多的支持就有可能当选。一些热心公益的公民,比如业主委员会成员、律师、大学老师、大学生、集体利益维权代表等具有一定社会认同基础的候选人更容易当选。

 

选举的大致程序是:第一步,大概9月份开始选民登记,你可以选择工作单位也可以选择居住小区,通常来说,居住小区由于登记选民数量少参选难度更大些;第二步,征集10人以上选民联名推荐成为初步候选人,为了尽量避免成为正式候选人过程中被"酝酿"掉,征集联名越多越好;第三步,争取成为正式候选人,这个过程中可以和选民见面,扩大传播面;第四步,正式投票,如果没能成为正式候选人,也有可能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

 

当下公民需要为选举做的准备工作主要是:第一,确定自己所在的选区,认真服务选民,发现选区存在的公共问题,帮助大家维护权益;第二,如果户口不在北京,只要在北京居住半年以上,也有资格参选,在北京居住的标志是暂住证,所以为了参选需要尽快办理暂住证。

 

我们愿意为公民参选提供法律援助、政策咨询和志愿者帮助,如果你愿意参选,有什么问题请和我们联系:xuzhiyong2009@gmail.com

 

 

公民(公盟)

20113

 

【附】参选指南

 

参选人大代表是公民维权的一个途径,是现行体制下直接推动民主的行动,参选本身是公民的权利,当选人大代表后至少在自己选区内能起到一定积极作用,比如可以监督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可以提出建议和议案,有关部门应当给与书面答复。如果动员更多的代表一起行动,还可能改变一些公共政策。

 

现行体制下,除了乡镇和区县以外,都是间接选举,比如,由当选的海淀区代表投票选举该区的北京市代表,而候选人包括政党推荐和有投票权的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如果没有政党推荐,靠十人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当选上一级代表非常罕见,因为缺少竞争条件下选出来的区代表大都服从组织安排不主张作为公民的选举权利。

 

但是,根据宪法第97条规定,乡镇和区县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即由自己所在选区(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小区)选民(一个选区几千人到两三万人不等)直接提名候选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只要得到了选区内足够多的选民支持,当选区县级代表是可能的。2011年秋季到2012年第十五届区县级人大换届选举,在此区间内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选举时间,希望有公益心的公民关心当地的选举日程,积极参选。

 

参选直选的人大代表需要注意这样几个关键步骤:

 

真诚服务选民

 

无论距离下一次选举还有多长时间,从现在开始,要明确自己所在的选区积极服务于自己未来的选民。你可以选择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区作为选区,通常是工作单位,但对于非北京户籍的选民来说主要是居住的居民小区。当然,即使不在自己单位或者居住小区,只要在该行政区域内,某个选区的选民选举你而且当选了,该选举结果有效。

 

维权公民成功当选人大代表的基本原理是,你所在选取居民熟悉你并且认同你支持你成为人大代表。

 

那么如何得到选民的认同和支持?你要给自己一个基本定位,可以是一个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可能与所在选区无关)的公民,你的行为让你的选民感到骄傲愿意成为你的支持者,比如你是一个有影响力的公益律师、公共知识分子等;更多的候选人可以定位成在选区里为选民做好事的公民,比如业委会成员等,能为大家争取实际利益,赢得选民信任和感激。但无论是哪一种定位,你做的好事最好有几件家喻户晓。比如,在社区你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在与开发商谈判中维护了居民利益,在你的组织和领导下与污染企业斗争最后迫使他们搬走,等等。

 

服务选民是一项真诚而长期的工作,要成为信仰的一部分,而不是为了选举临时抱佛脚。唯有真诚,才能赢得选民的坚定的信任和支持。有了选民坚定的信任和支持,即使一些官吏不希望你当选,他们也很难控制住,比如吴青代表,她每周都有选民接待日,虽然一些官员不愿意她当选,但只要直选,大家就选她。

 

关注选举组织

 

选举委员会。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之前要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整个选举程序,包括确定选举日期,审查选民资格,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主持投票,统计和公布选举结果等。

 

选举委员会是选举中最重要的组织,在实际选举中一般由本辖区的党委书记负责,在它上面往往设立有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这个领导小组的职权,法律没有规定。在选举委员会的下面,往往设有选区工作领导小组(选区工作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这个小组或分会可以视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区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实际主持该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举委员会拥有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通常称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或者选举工作办公室。

 

选举领导机构。根据选举法第八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在选举中的职权包括制定实施选举方案,任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受选民关于选举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

 

 

了解选区划分

 

选区划分是选举的重要环节,公民要主动提前咨询选区划分,这些情况包括:全县(市辖区、不辖区的市)共划分多少个选区,选区内有哪些单位,划分为多少选民小组,各选区有多少人口数,多少选民数,代表名额是如何分配的,等等。

 

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是选举委员会的职权。一些地方为了控制选举,在选区划分上做文章。比如,为防止某人当选,把其可能当选的原选区拆散,重新组合选区;把相距甚远的不相干单位凑成一个选区;不顾人口数的悬殊,在党政机关驻地分配更多的代表名额;以界别为由,指定必须选出特殊身份的代表;等等。

 

选区划分的随意和变相控制,侵害选举权利。参选公民认为选区划分不合理或者名额分配不合法,可以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提出异议。在选区划分对自己参选明显不利时,可以考虑在对自己有利的其他选区争取当选,这样的当选也有效。

 

确认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是指公民获得选举权的资格,同时也是公民获得被选举权的资格。公民参选人大代表的第一步是取得选民资格。取得选民资格的程序是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公民在哪个选区进行登记,即在该选区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各地具体的选举实施细则中,选民登记的原则是:"职工跟着单位走,居民跟着户口走,学生跟着学校走"。这种登记办法主要是方便组织选举,选民登记工作很大程度上由单位和学校分担了,减轻了居委会和基层政权的工作压力。这种选民登记方式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基本是可行的,但在人员流动频繁的今天,容易错登、漏登,另外因为选举与单位挂钩,投票中受复杂人际关系的影响,不利于选民表达真实意愿。

 

我国选民登记大多是选举委员会主动进行,少数由选民主动登记,所以,对于选民登记的信息,选民和代表候选人应当密切关注,如果认为选民登记不利于选举的,可以依照流动人口选民登记的办法和程序,进行选民变更登记,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登记,进行选区选择。

 

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和工作的公民,可以选择在户口地参选,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参选,比如在北京的大约一千万没有北京户口的人口,只要在北京登记居住满一定期限(上届选举是居住满半年,具体期限可以咨询当地人大常委会),就可以选择在北京参选。在北京进行选民登记的条件是,选民向原选区或户口所在地出具转移选民登记的申请,原选区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参加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的证明,加上原籍的户口证明,到现居住地和工作地进行选民登记。由于选举委员会和选区属非常设机构,在原选区解散或没有设立期间,选民可以要求原选区所在地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在非户籍地登记的选民,为了取得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选民资格,应当注意保留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电话费收据等证明文件,必要时可以请求公证部门公证。

 

确定初步候选人

 

根据我国选举法律,两类主体可以推荐候选人,即包括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在内的政党团体和十个以上选民联名。以北京为例,所有当选代表中共产党以及其他民主党派提名的大约占20%,十人以上联名提名方式当选的代表大约占80%。当然,靠十人以上联名提名而当选的代表中,大部分也是官方支持的,但至少在法定形式上,他们是十人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因此,何谓独立候选人,有不同的定义,真正独立的候选人是十人联名提名的并且没有官方支持背景的候选人。

 

维权公民参选代表大多得不到官方支持,只能采取十人以上联名方式推荐候选人。有志于参选的公民应当及时到当地居委会或者街道的选举办公室拿到空白的联名推荐信,尽快由自己的支持者征集联名并提交联名推荐信。联名推荐从法律上说十个人就够了,但考虑到现实多种因素,联名推荐人数越多越好。并且要复印留下证据。如果仅仅列上十个人推荐,那么万一有人经过威逼利诱在提名的最后期限声明撤回提名,这就会非常被动。另外,越多的人推荐证明支持的人越多,如果选举委员会在酝酿候选人阶段不公,自己手里至少有证据证明获得的支持,可以申诉或者诉诸舆论。

 

为了征集联名推荐,以及随后进行宣传介绍等选举工作,参选公民可以成立竞选小组,竞选小组根据需要确定人员多少,在区县级直选中,三五个核心成员大体就够了,小组成员可以有不同的分工,小组成员最好本身也是集体行动的组织者,比如社区里的各楼楼长等。

 

确定正式候选人

 

成为初步候选人之后丝毫不能放松。因为任何十个选民都可以提名一个候选人,所以一个选区里初步候选人可能多达数十人甚至上百人。接下来选举进入最容易被操纵的阶段――酝酿产生正式候选人。

 

由于选举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通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很多地方都不采用预选的方式。"酝酿"产生候选人的方式实践中有多种,比如让所有选民在初步候选人名册上选出自己支持的候选人,是一种接近预选的方式,但也有很多地方由少数领导商量确定,可能并不能体现选民的意愿。如果发现正式候选人产生不公开不透明,有证据(比如数千联名的推荐信)证明不能反映选民意愿,可以向上级投诉,更重要的是要及时向选民披露真相。如果该选区比较公正,采用接近预选的方式,那么选举小组此时就要做大量工作,争取选民支持。

 

宣传介绍候选人

 

最重要的也是贯穿选举始终的环节就是向选民推销自己。2010年新的代表选举法规定,选民要求与候选人见面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安排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要充分利用法律的这条规定,争取与选民多见面。

 

推销自己的方式包括利用社区论坛介绍自己,登门拜访,张贴宣传海报介绍自己,利用手机短信、Email介绍自己,等等。推销自己要根据选民的需要,推销自己的方式要符合当时当地选民可以接受的程度,比如,某些选区如果敲锣打鼓宣传自己就可能会引起反感。推销自己包括曾经的工作和未来的理想,公开信等宣传材料一定要真诚感人。

 

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等是重要的推销自己的场所。要建立自己的竞选博客、微博账号,很多城市的小区有自己的社区论坛,要把自己维护公共利益的理念通过致选民的信、回答选民问题等方式广泛传播。

 

手机短信。手机短信是针对个体的介绍,恰当运用具有很强的现实效果。尽量知道更多所在选区选民的手机号码,给大家适当的问候。在通过另选他人方式竞选时,手机短信可能非常重要,比如一个大学老师,主要靠手机短信,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

 

张贴海报。要争取在社区、工作单位、学校等选区人口流动密集的地方张贴海报,鼓励参选,让大家记住自己的名字。海报要醒目,可以把自己的头像印在上面。

 

争取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

 

当下选举制度如果独立候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当选的概率会很大,通常是四个候选人选三个正式代表,三个候选人选两个正式代表,或者两个候选人选一个正式代表。

 

如果没能成为正式候选人,还可以争取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按照选举法规定,在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票上设有"另选他人"的栏目,选民可以用"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给非正式候选人的选民。

 

具体方法是在"另选他人"的方框内填入自己所要选的选民的名字并在下面的方框内画"○",并在正式候选人名单中不满意的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画"×"。在填写的过程中,要注意所写的另选他人的姓名不要出现错误,或者只写姓名没有画"○",或者在所反对的正式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没有画"×",使得最后被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这些情况都会让选票成为废票而失去效力。因此选民在划票后要认真检查。

 

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竞选比较困难,但也不是没有可能,200312月北京工商大学讲师葛锦彪就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了海淀区人大代表。为了让选民选举自己,接下来的宣传一定要突出自己的名字,方式之一是手机短信。为了保证选民能够正确使用另选他人划票的方式,一些地方的没有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在投票前用介绍材料的方式向选民讲解另选他人的划票方法,在介绍材料中包含仿照的票样,将上述方法对选民解释说明。

 

关注投票和计票

 

按照选举法规定,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站包括主投票站(主会场)和分投票站(分会场)。当选民进入投票站时,目前对于投票时间的掌握基本有两种方式。一般在县乡选区是选民集中在一个短的时段内,例如一个上午完成投票;在大、中城市的区一级投票中许多地方采用的方式是一个时间段,例如北京在2006年采用的是上午七点到晚上十二点。选民在投票时要注意本选区的投票时间。

 

代表选举允许委托投票。每个选民接受的委托票不得超过三张,需要出具书面委托书,实际执行过程中,委托投票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一些选民没有书面委托;被委托投票的数量超过法定的三张;被委托人没有严格的用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选民证领取选票;未到场选民的选票被他人冒领。参选公民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为了方便部分选民投票,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允许使用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执行过程中流动票箱容易发生舞弊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按照名单接受投票;选票被调换;选民在流动票箱前投票难以保证按照自己意愿投票等。候选人可以让自己的亲友和支持者跟随监督流动票箱,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在点票和唱票的过程中,选民应该尽量坚持不要离开会场,防止票箱被转移不公开点票,监督点票和唱票过程是否公正,应该要求及时公开点票,不能隔夜点票,点票结果应及时公布。如果有分会场,每一个会场都要有候选人的支持者和选民监督该分会场的投票和点唱票状况。如果候选人的得票数极为接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请重新点票。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候选人和监督的选民应该公开制止或者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

 

如果第一轮投票结果缺额(即不足应选名额)或者无人当选,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进行第二轮投票。举行第二轮投票的时间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但不应拖延太长。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是在第一轮投票结束后马上举行第二轮投票,有的地方会拖延几天进行,有的地方甚至取消第二轮投票或者完全用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第二轮投票。建议候选人和选民参考本省有关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对舞弊行为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反映和申诉。

 

选举争议处理

 

关于选民资格的争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面对选举争议,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针对破坏选举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我国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当然,由于法律本身不完善,比如贿选犯罪的标准不明确,以及实践中一些部门不依法办事,到选举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乃至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可能达不到效果,必要时可以把违法行为进行公布,由选民和公众作出评价。

 

 

20105

 

 

 
2011-04-01

 
电话:010-5856.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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