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2日星期三

【China AIDS:4664】 就性交易管制政策,发起全民大讨论!

就性交易管制政策,发起全民大讨论!
发表时间:2009年08月11日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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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

  一位16岁少女被逼卖淫,嫖客良心发现,仗义相救。他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编辑征求我的见解。我回答说,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国家应当对性交易如何进行管制?这是涉及国家安全的大事,应当引导人们就此进行广泛的讨论。

  为什么说性交易管制属于国家大事,涉及国家安全?我们先看一位艾滋病专家言论:

  2008年12月,国家卫生部艾滋病临床专家工作组成员、解放军302医院杂病科主任赵敏接受采访时说,我国自1985年6月发现第一例艾滋病病人后,目前已进入快速增长期,疫情蔓延之势不断扩大。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呈现三大趋势:

  一、流行范围广,地区差异大,一些地区的蔓延趋势比较严重。截至2006年1月底,河南和云南省分别已有3万多例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此外,不同地区的吸毒、暗娼人群感染率存在较大差异。在新疆、云南、四川等省(区)部分地区中,注射吸毒人群感染率超过50%,暗娼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超过1.0%。

  二、发病和死亡依然严重。据历年病例报告资料,累计报告艾滋病病人数量增长趋势明显,尤其是自2001年以来,我国已进入艾滋病发病和死亡的高峰:2001年和2002年两年合计报告艾滋病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达1742例和716例,2002年全年报告艾滋病病例数比2001年增长44.0%。

  三、疫情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在云南、河南、新疆等省(区)的部分地区中,孕产妇、婚检及临床检测人群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已经达到或超过1%,说明个别地区已达到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界定的高流行水平。吸毒者、性工作者、同性恋者、长卡司机、性病患者等均属于高危人群,艾滋病病毒可以通过这些高危人群传播给他们周围的人群包括配偶等,并进一步通过母婴传播导致新生儿感染。

  赵敏说,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艾滋病这个"世纪杀手"进行预防控制,到2010年,我国艾滋病感染人数将达到100万到1000万人。必然会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们的健康生活造成严重危害。

  再看官方消息:

  据卫生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对中国艾滋病疫情进行的估计,截至2007年底,我国现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70万,其中艾滋病病人8.5万,全人群感染率为0.05%。

  再看一则最新的报道:

  2009年8月7日,安徽医科大学课题组对安徽省部分地区调查发现,受调查的留守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率高达4.3%,明显高于非留守妇女的1.7%。许多农村妇女对从城镇归返的丈夫/男友带回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风险毫无防范。

  由于我国统计数据往往有水份,个人估计,我国目前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应在100万以上。而2006年,"世界艾滋病日",中国疾控中心性艾中心主任吴尊友介绍说,截至2006年10月31日,全国历年累计报告艾滋病183733例。

  对我国而言,艾滋病失控已不是可能,而是现实!

  本人对艾滋病并无专门研究,但知道艾滋病主要传播渠道一个是吸毒,一个是性行为。艾滋病从1985年的零突破,到今天的100万,只用了二十四年。在这二十多年间,我国对性交易和吸毒,一直采取非法化政策,并采取严控措施。结果却是艾滋病的广泛传播。如果我们坚持现行的政策,其结果只能是艾滋病按已有的传播速度,继续漫延。祸国殃民将不可避免。结论是,国家必须调整现行的性交易管制措施,考虑其合法化的必要和可能。

  我国之所以对性交易一直采取非法化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建国以后,执政党采取有力措施,在短时间内消灭性交易。此一直作为执政党的政绩,广为宣传。执政党因此背上了政治包袱,轻易无法转型。

  二、法律上虽然非法化性交易,但现实存在着大量性交易的需求。政策上无视社会转型。实践中,对性交易进行处罚成了某些权力部门谋取私利的重要手段。部门谋利,全民买单。事实上性交易无处不在,法律上视其乌有。结果是一个数目可能达到千万以上的社会,法律无法调整,国家权力无法合法界入。当国家权力无法合法界入管制之时,黑社会界入管制必然应运而生。

  三、非法化性交易,成为控制社会的手段。由于性交易的广泛存在,参与人群众多,看见还是没看见,处罚还是不处罚,权力部门存在着广泛裁量权。由此,性交易成了控制社会成员的重要手段。

  由于艾滋病广泛传播,各级各地政府面临着重大现实压力,而法律上又一直坚持非法化性交易,于是我们看见相互矛盾的政策频繁出台。一方面扫黄打非,一方面,又出台政策,要求娱乐场所必须提供避孕套;一方面要求警察抓卖淫嫖娼,一方面出台政策,不允许以"避孕套"作为认定卖淫嫖娼的证据!

  其实,对于性交易合法化,不仅民间和学界存在一定认同,而且公安机关内部,许多人也存在同样认识。三年前,我指导一位公安部门的学员写硕士论文。我希望他研究性交易的管制问题。他研究的结果是,性交易应当合法化。答辩之前,他问我,这个结论会不会引起答辩组的不满。我说,只要研究过程和结论扎实,不要考虑答辩组的立场。结果这个学员的论文受到答辩组的好评。

  上周,我到外地调研,有机会与公安机关的同志座谈。许多同志包括领导,都对这个问题,有基本同样的看法。他们说,我们作为执法部门,没有办法,你们学者可以多说说。

  性交易现象古今中外,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历史上我国存在着非法化时期,也存在合法化时期。就现实而言,世界各国也存在着不同的立法政策。对于我们而言,重要是的:如果按照既定方针办,艾滋病失控势在必然。因为政治的原因,我国一直回避性交易合法化问题,而艾滋病毒却不讲政治,它在按科学规律,无声而默默地工作!

  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我建议:就性交易管制方式问题,发起一场无前提的全民大讨论。

  这也是重大而迫切的民生问题!
 
嫖客搭救卖淫女,算不算见义勇为
http://view.QQ.com  2009年08月12日07:47   新京报 刘昌松

有功就应奖赏,有过则应惩处。张某应当为嫖娼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其有中止情节并有立功表现,依有关规定,应当不予处罚),但其义无反顾地拯救少女小敏于魔掌之中的行为,也应当依法得到社会的肯定和褒扬。

初中未毕业就辍学的16岁少女小敏,被4名男子逼迫坐台卖淫。本来准备嫖娼的张某见小敏年纪很小,便只和其聊天,并无其他行为。小敏即鼓起勇气哭诉了自己被强迫卖淫的实情,并请求其帮助。张某动了恻隐之心,次日凌晨时分带着小敏到新乡市卫滨公安分局报了案。强迫小敏卖淫的4名男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已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嫖客张某,被批评教育。(8月11日《河南商报》)

若4名男子只是强迫了小敏一人卖淫,应成立强迫卖淫罪(当地办案机关称他们涉嫌"组织卖淫",值得商榷),承担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没有什么疑问。问题是,作为嫖客的张某,其仗义之举能否认定为见义勇为,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有关奖励?这一点成为了公众热议的焦点。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也应算见义勇为。

目前,全国有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相继出台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法规、条例,但全国性的见义勇为立法还没有出台。因此,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便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拿《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为例,该条例是这样界定的: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其他省份对于见义勇为的界定可能有些出入,但没有实质的差别,一般都有下述几个共同特点:

一是主体须为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若是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如警察勇斗歹徒,则不能成立见义勇为;二是所保护的法益应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若为保护本人(包括亲属)生命财产安 全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则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三是主观上应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否则便有愧于这一称号;四是客观上须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作斗争。

具体到本案,张某不具有将小敏从罪恶之手拯救出来的法定职责;张某所保护的法益为他人的人身权利而非自身利益;张某的义举也需要冒很大风险(凭常识,敢于如此胡作非为的人员难免与黑恶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张某就是在小敏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不顾安危挺身相救的。显然,张某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全部特征。

因为张某是一名嫖娼者,就能够否认其义举的见义勇为性质吗?似乎不能。但是,在不少人看来,见义勇为是一个英雄称号,不能把英雄的桂冠 戴在一个嫖娼者头上。笔者认为,这是"英雄应为完人"的"左"倾遗风在作祟,与实事求是的精神格格不入。桥归桥,路归路,功是功,过是过,有功就应奖赏,有过则应惩处。张某应当为嫖娼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其有中止情节并有立功表现,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的规定,应当不予处罚),但其义无反顾地拯救少女小敏于魔掌之中的行为,也应当依法得到社会的肯定和褒扬。

这是理性社会所应有的理性态度。

 
为一个没有性倾向歧视的世界而奋斗,马克思恩格斯万岁,科学万岁,人文万岁,自由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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